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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力揚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璟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璟希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其餘聲請(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璟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附表一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一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7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同時陳述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2年5月25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及受刑人前揭所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附表二部分:按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二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其最後為事實審理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為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力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2日 基隆地院111年度訴字第308號 112年4月25日 同左 112年5月25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恐嚇取財得利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日 基隆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 113年2月20日 同左 113年2月20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1年7月26日或27日即為警採尿前1、2日 基隆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3號 112年4月11日 同左 112年11月27日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6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2年3月24日 基隆地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14號 112年12月27日 同左 113年6月25日 罰金刑部分不在附表一定應執行刑範圍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2年3月23日 基隆地院113年度易緝字第3號 113年3月26日 同左 113年5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3月2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9月13日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號 113年4月29日 同左 113年6月5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9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9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編號1至6、8至10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附表二: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侵占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110年10月22日 基隆地院111年度訴字第308號 112年4月25日 同左 112年5月25日 2 竊盜 罰金新臺幣3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110年12月2日 士林地院112年度湖簡字第268號 112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25日) 同左 112年9月19日 3 洗錢防制法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另處有期徒刑6月,於附表一部分定應執行刑)。 112年3月24日 基隆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14號 112年12月27日 同左 113年6月25日 編號1至2曾經士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582號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1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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