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109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乃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民國94年9 月18日前之某日,經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水銘」成年男子之介紹,在「全家實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372 號10樓之2) 內,認識洪勝裕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梁」之成年男子後,明知洪勝裕、綽號「小梁」要其出名擔任商號負責人之目的,係為逃漏稅捐,竟為賺取每月新台幣(下同)1 萬元之利益,與洪勝裕、「小梁」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出任「新耀企業社」(於94年6 月8 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原負責人為邱照榮,原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路50之7 號6 樓之8, 未實際營業,為虛設行號)之人頭負責人,並提供其國民身分證予「小梁」,先由洪勝裕透過不知情之何仁傑介紹,出面向不知情之王耀樟分租高雄市○○區○○路17號1 樓,作為新耀企業社所在地。再透過不知情之何仁傑委託不知情之曾錦鳳,於94年9 月19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新耀企業社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由丙○○擔任該企業社負責人,並變更該企業社地址。待高雄市政府於94年9 月22日核准變更登記後,丙○○即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另為取得統一發票開立使用,復推由洪勝裕、「小梁」委託不知情之曾錦鳳於94年10 月6日,向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申辦統一發票購買證,並先代為請領94年9 至10月份之統一發票,交由洪勝裕、「小梁」2 人保管使用,嗣則推由洪勝裕、「小梁」依上開發票購買證,陸續請領統一發票至95年2 月間止。又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以新耀企業社名義,推由洪勝裕、「小梁」連續為下列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其情形如下:㈠明知新耀企業社與附表1 所示海佳國際有限公司、成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威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連續開立如附表1 所示之統一發票等不實會計憑證計43張,金額共4,585 萬5,750 元,分別交予如附表1 所示之3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由該公司分別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貨憑證,憑供扣抵銷項稅額,連續幫助該公司逃漏稅如附表1 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29 萬2,789 元。㈡明知新耀企業社與附表2 所示之富利發工程行、元榕電子有限公司、明耀興業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於如附表2 所示時間,連續開立如附表2 所示統一發票等不實會計憑證計67張,金額共8,623 萬1,928 元,交予附表2所 示3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㈢明知新耀企業社與如附表3 所示之富利發工程行、禾力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力順公司)、綠大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綠大地公司)、金太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太祥公司)等4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分別於94年10月間,分別取得禾力順公司、綠大地公司各於附表3 編號2 、3 所示時間所開立之發票;於94年12月間,取得富利發工程行於附表3 編號1 所示時間所開立之發票;於95年2 月間,取得金太祥公司於附表3 編號4 所示時間所開立之發票。嗣由洪勝裕、「小梁」二人,連續於94年11月15日(即申報日期)前之某日、95年1 月17日(即申報日期)前之某日及95年3 月28日(即申報日期)前之某日,各在不詳地點,將該等不實取得發票之事項,連續填製在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登入帳簿,且在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分別於94年11月15日、95年1 月17日、95年3 月28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扣抵新耀企業社銷項稅額,藉此方式掩飾新耀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營業,而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詳本院卷第286 頁第4 行至第7 行);並經證人曾錦鳳、王耀樟、何仁傑分別於接受國稅局詢問、偵查中證陳明確(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167 頁;他字卷第123 頁至第124 頁;偵查卷第33頁至第34頁背面)。此外,復有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新耀企業社申請及變更登記資料、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查詢、逐筆發票明細查詢、發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97年1 月18日財高國稅楠營業字第0970000364號函附新耀企業社領用發票相關資料、新耀企業社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5 之1 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9之4 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40之1 頁至第40之3 頁、第43之1 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52頁至第59頁、第71頁至第76頁、第82頁至第88頁、第91頁至第97頁、第114 之1 頁至第132 頁;他字卷第43頁至第70頁;偵查卷第51頁至第56頁;本院卷61頁以下)。因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為新耀企業社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未依實際交易情形,推由洪勝裕、「小梁」填製如附表1 、2 所示與實際交經過不符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1 、2 所示公司,幫助如附表1 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將如附表3 所示之不實發票內容,填製在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登入帳簿,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即犯罪事實㈠至㈢部分)【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即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與洪勝裕、「小梁」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洪勝裕、「小梁」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但該2 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洪勝裕、「小梁」,但將連續犯及牽連犯列入比較,整體而言,仍以舊法較為有利】,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應各依廢止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廢止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論處。【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 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院審酌: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95年5 月26日生效,該法第71條之刑度由「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後法律變更,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亦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㈢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2 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對被告較為有利。㈣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2 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㈤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已經刪除;惟本件如適用牽連犯規定,被告之多次犯罪行為,係從一重處斷;如依修正後規定,則係數罪併罰,可見修正後規定顯然對被告不利。㈥罰金刑加重部分: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仍以適用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舊法】。爰審酌被告明知擔任人頭負責人之目的,係為逃漏稅捐,竟為賺取利益,同意擔任新耀企業社之負責人,且任由洪勝裕、「小梁」等人開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會計評證及帳冊,幫助如附表1 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妨害國家財政,行為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犯罪坦承犯行,深有悔悟之心,並參以被告僅獲得2 萬元之利益,並非主導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被告雖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6年6 月29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佈通緝,但被告業於96年12月31日前之96年12月12日,自動到案接受偵查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偵辦員警王國輝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因甲○○來電表示有朋友遭受通緝,故到現場後,就要求甲○○叫被告出來,之後被告就與林出煌一起出來,被告表示要投案等語明確(詳本院卷第42頁第15行至第16行、第43 頁 第10行第11行、倒數第8 行以下)。足見被告係欲投案,故委託友人甲○○通知證人王國輝到場,否則被告如無投案之意,為何見證人王國輝到場時,並未逃匿,仍與甲○○出面,並向證人王國輝表示要投案等語,堪認被告所陳,應可採信,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條、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新修正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為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3 千元折算1 日,較修正前舊法之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為重,修正後之法律易科罰金較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從舊從輕之規定,亦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處罰】。 四、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準此,因新耀企業社事實上並未營業,與附表2 所示之3 家公司、行號,均係屬虛設行號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1722 號不起處處分書、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1號確定判決書、新耀企業社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新耀企業社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可證(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2 頁之結論欄、第4 頁;偵查卷第76頁以下、第93頁以下)。故依前開說明,新耀企業社開立如附表2 所示之發票予如附表2 所示之3 家公司;新耀企業社取得如附表3 所示4 家公司之發票,並無幫助逃漏稅捐或逃漏稅捐之情事,附此敘明。 五、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此,該部分是否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非無研酌之餘地。又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新耀企業社銷項稅額部分,亦難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責,而此部分亦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詳起訴書第10頁倒數第4 行至倒數第3 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條、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盧聰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1: ┌───┬───────┬───────────┬────────┬────────┐ │編 號 │發票開立月份 │ 公 司 名 稱 │發 票 號 碼 │金額(新臺幣元)│ ├───┼───────┼───────────┼────────┼────────┤ │ 1 │94年11月 │海佳國際有限公司 │JU00000000 │4,541,000 │ │ │ │ ├────────┼────────┤ │ │ │ │JU00000000 │4,541,000 │ │ │ │ ├────────┼────────┤ │ │ │ │JU00000000 │1,349,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16,500 │ │ ├───────┼───────────┼────────┼────────┤ │ │94年12月 │ │JU00000000 │ 528,200 │ │ │ │ ├────────┼────────┤ │ │ │ │JU00000000 │4,541,000 │ │ │ │ ├────────┼────────┤ │ │ │ │JU00000000 │4,541,000 │ │ │ │ ├────────┼────────┤ │ │ │ │JU00000000 │ 60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56,700 │ │ │ │ ├────────┼────────┤ │ │ │ │ │計22,314,400元 │ │ │ │ │ │稅額1,115,720元 │ ├───┼───────┼───────────┼────────┼────────┤ │ 2 │94年11月 │成信科技有限公司 │JU00000000 │ 831,900 │ │ │ │ ├────────┼────────┤ │ │ │ │JU00000000 │1,148,250 │ │ │ │ ├────────┼────────┤ │ │ │ │JU00000000 │ 773,200 │ │ │ │ ├────────┼────────┤ │ │ │ │JU00000000 │ 816,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92,800 │ │ │ │ ├────────┼────────┤ │ │ │ │JU00000000 │ 891,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50,000 │ │ ├───────┼───────────┼────────┼────────┤ │ │94年12月 │ │JU00000000 │ 51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529,800 │ │ │ │ ├────────┼────────┤ │ │ │ │JU00000000 │ 975,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54,200 │ │ │ │ ├────────┼────────┤ │ │ │ │JU00000000 │1,122,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85,500 │ │ │ │ ├────────┼────────┤ │ │ │ │JU00000000 │ 589,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38,200 │ │ │ │ ├────────┼────────┤ │ │ │ │JU00000000 │ 88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73,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68,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60,000 │ │ │ │ ├────────┼────────┤ │ │ │ │ │計15,887,850元 │ │ │ │ │ │稅額794,393元 │ ├───┼───────┼───────────┼────────┼────────┤ │ 3 │95年1月 │威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KU00000000 │ 560,000 │ │ │ │ ├────────┼────────┤ │ │ │ │KU00000000 │ 600,600 │ │ │ │ ├────────┼────────┤ │ │ │ │KU00000000 │ 380,000 │ │ │ │ ├────────┼────────┤ │ │ │ │KU00000000 │ 544,000 │ │ │ │ ├────────┼────────┤ │ │ │ │KU00000000 │ 402,000 │ │ │ │ ├────────┼────────┤ │ │ │ │KU00000000 │ 360,800 │ │ │ │ ├────────┼────────┤ │ │ │ │KU00000000 │ 465,800 │ │ │ │ ├────────┼────────┤ │ │ │ │KU00000000 │ 639,600 │ │ ├───────┼───────────┼────────┼────────┤ │ │95年2月 │ │KU00000000 │ 476,000 │ │ │ │ ├────────┼────────┤ │ │ │ │KU00000000 │ 474,640 │ │ │ │ ├────────┼────────┤ │ │ │ │KU00000000 │ 618,150 │ │ │ │ ├────────┼────────┤ │ │ │ │KU00000000 │ 582,400 │ │ │ │ ├────────┼────────┤ │ │ │ │KU00000000 │ 446,760 │ │ │ │ ├────────┼────────┤ │ │ │ │KU00000000 │ 703,000 │ │ │ │ ├────────┼────────┤ │ │ │ │KU00000000 │ 399,750 │ │ │ │ ├────────┼────────┤ │ │ │ │ │計7,653,500元 │ │ │ │ │ │稅額382,676元 │ │ │ │ ├────────┼────────┤ │ │ │ │ │合計45,855,750元│ │ │ │ │ │稅額計2,292,789 │ │ │ │ │ │元 │ └───┴───────┴───────────┴────────┴────────┘ 附表2 ┌───┬───────┬───────────┬────────┬────────┐ │編 │發票開立月份 │ 公 司 名 稱 │發 票 號 碼 │金額(新臺幣元)│ ├───┼───────┼───────────┼────────┼────────┤ │ 1 │94年9月 │富利發工程行 │HU00000000 │1,200,010 │ │ │ │ ├────────┼────────┤ │ │ │ │HU00000000 │1,139,586 │ │ │ │ ├────────┼────────┤ │ │ │ │HU00000000 │1,299,600 │ │ │ │ ├────────┼────────┤ │ │ │ │HU00000000 │1,286,250 │ │ │ │ ├────────┼────────┤ │ │ │ │HU00000000 │ 949,153 │ │ │ │ ├────────┼────────┤ │ │ │ │HU00000000 │1,292,000 │ │ │ │ ├────────┼────────┤ │ │ │ │HU00000000 │1,224,125 │ │ │ │ ├────────┼────────┤ │ │ │ │HU00000000 │1,831,043 │ │ │ │ ├────────┼────────┤ │ │ │ │HU00000000 │1,239,304 │ │ │ │ ├────────┼────────┤ │ │ │ │HU00000000 │1,690,500 │ │ │ │ ├────────┼────────┤ │ │ │ │HU00000000 │1,809,940 │ │ │ │ ├────────┼────────┤ │ │ │ │HU00000000 │1,304,713 │ │ │ │ ├────────┼────────┤ │ │ │ │HU00000000 │1,407,336 │ │ ├───────┼───────────┼────────┼────────┤ │ │94年10月 │ │HU00000000 │1,244,500 │ │ │ │ ├────────┼────────┤ │ │ │ │HU00000000 │1,214,840 │ │ │ │ ├────────┼────────┤ │ │ │ │HU00000000 │1,311,000 │ │ │ │ ├────────┼────────┤ │ │ │ │HU00000000 │1,190,700 │ │ │ │ ├────────┼────────┤ │ │ │ │HU00000000 │1,832,260 │ │ │ │ ├────────┼────────┤ │ │ │ │HU00000000 │1,296,750 │ │ │ │ ├────────┼────────┤ │ │ │ │HU00000000 │1,625,520 │ │ │ │ ├────────┼────────┤ │ │ │ │HU00000000 │1,792,100 │ │ │ │ ├────────┼────────┤ │ │ │ │HU00000000 │1,307,200 │ │ │ │ ├────────┼────────┤ │ │ │ │HU00000000 │1,875,400 │ │ │ │ ├────────┼────────┤ │ │ │ │HU00000000 │1,246,650 │ │ │ │ ├────────┼────────┤ │ │ │ │HU00000000 │1,956,829 │ │ │ │ ├────────┼────────┤ │ │ │ │HU00000000 │1,979,355 │ │ │ │ ├────────┼────────┤ │ │ │ │ │計37,546,644元 │ ├───┼───────┼───────────┼────────┼────────┤ │ 2 │94年9月 │元榕電子有限公司 │HU00000000 │1,145,200 │ │ │ │ ├────────┼────────┤ │ │ │ │HU00000000 │ 954,000 │ │ │ │ ├────────┼────────┤ │ │ │ │HU00000000 │1,840,000 │ │ │ │ ├────────┼────────┤ │ │ │ │HU00000000 │1,370,100 │ │ │ │ ├────────┼────────┤ │ │ │ │HU00000000 │1,180,750 │ │ │ │ ├────────┼────────┤ │ │ │ │HU00000000 │1,184,000 │ │ │ │ ├────────┼────────┤ │ │ │ │HU00000000 │1,780,000 │ │ │ │ ├────────┼────────┤ │ │ │ │HU00000000 │1,011,000 │ │ │ │ ├────────┼────────┤ │ │ │ │HU00000000 │1,602,500 │ │ │ │ ├────────┼────────┤ │ │ │ │HU00000000 │1,898,000 │ │ │ │ ├────────┼────────┤ │ │ │ │HU00000000 │1,373,500 │ │ ├───────┼───────────┼────────┼────────┤ │ │94年10月 │ │HU00000000 │1,998,800 │ │ │ │ ├────────┼────────┤ │ │ │ │HU00000000 │1,286,000 │ │ │ │ ├────────┼────────┤ │ │ │ │HU00000000 │1,092,500 │ │ │ │ ├────────┼────────┤ │ │ │ │HU00000000 │1,896,405 │ │ │ │ ├────────┼────────┤ │ │ │ │HU00000000 │1,282,500 │ │ │ │ ├────────┼────────┤ │ │ │ │HU00000000 │1,299,000 │ │ │ │ ├────────┼────────┤ │ │ │ │HU00000000 │1,798,000 │ │ │ │ ├────────┼────────┤ │ │ │ │HU00000000 │1,666,000 │ │ │ │ ├────────┼────────┤ │ │ │ │ │計27,658,235元 │ ├───┼───────┼───────────┼────────┼────────┤ │ 3 │94年11月 │明曜興業有限公司 │JU00000000 │ 942,023 │ │ │ │ ├────────┼────────┤ │ │ │ │JU00000000 │ 341,653 │ │ │ │ ├────────┼────────┤ │ │ │ │JU00000000 │ 779,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10,750 │ │ │ │ ├────────┼────────┤ │ │ │ │JU00000000 │ 619,350 │ │ │ │ ├────────┼────────┤ │ │ │ │JU00000000 │ 950,011 │ │ │ │ ├────────┼────────┤ │ │ │ │JU00000000 │ 801,348 │ │ ├───────┼───────────┼────────┼────────┤ │ │94年12月 │ │JU00000000 │ 95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66,290 │ │ │ │ ├────────┼────────┤ │ │ │ │JU00000000 │ 918,968 │ │ │ │ ├────────┼────────┤ │ │ │ │JU00000000 │ 747,598 │ │ │ │ ├────────┼────────┤ │ │ │ │JU00000000 │ 682,625 │ │ │ │ ├────────┼────────┤ │ │ │ │JU00000000 │ 789,250 │ │ │ │ ├────────┼────────┤ │ │ │ │JU00000000 │ 965,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49,063 │ │ │ │ ├────────┼────────┤ │ │ │ │JU00000000 │ 925,700 │ │ │ │ ├────────┼────────┤ │ │ │ │JU00000000 │ 737,837 │ │ │ │ ├────────┼────────┤ │ │ │ │JU00000000 │ 677,317 │ │ │ │ ├────────┼────────┤ │ │ │ │JU00000000 │ 576,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42,180 │ │ │ │ ├────────┼────────┤ │ │ │ │JU00000000 │ 977,175 │ │ │ │ ├────────┼────────┤ │ │ │ │JU00000000 │ 977,891 │ │ │ │ ├────────┼────────┤ │ │ │ │ │計17,427,029元 │ │ │ │ ├────────┼────────┤ │ │ │ │ │合計82,631,928元│ └───┴───────┴───────────┴────────┴────────┘ 附表3: ┌───┬───────┬───────────┬────────┬────────┐ │編 號 │發票開立月份 │ 公 司 名 稱 │發 票 號 碼 │金額(新臺幣元)│ ├───┼───────┼───────────┼────────┼────────┤ │ 1 │94年11月 │富利發工程行 │JU00000000 │4,313,950 │ │ │ │ ├────────┼────────┤ │ │ │ │JU00000000 │ 849,600 │ │ │ │ ├────────┼────────┤ │ │ │ │JU00000000 │ 920,115 │ │ │ │ ├────────┼────────┤ │ │ │ │JU00000000 │1,098,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57,040 │ │ │ │ ├────────┼────────┤ │ │ │ │JU00000000 │ 937,020 │ │ │ │ ├────────┼────────┤ │ │ │ │JU00000000 │4,313,950 │ │ │ │ ├────────┼────────┤ │ │ │ │JU00000000 │ 90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60,000 │ │ │ │ ├────────┼────────┤ │ │ │ │JU00000000 │1,282,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68,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45,070 │ │ │ │ ├────────┼────────┤ │ │ │ │JU00000000 │ 949,620 │ │ │ │ ├────────┼────────┤ │ │ │ │JU00000000 │ 920,500 │ │ │ │ ├────────┼────────┤ │ │ │ │JU00000000 │ 926,840 │ │ │ │ ├────────┼────────┤ │ │ │ │JU00000000 │ 941,997 │ │ │ │ ├────────┼────────┤ │ │ │ │JU00000000 │ 894,250 │ │ │ │ ├────────┼────────┤ │ │ │ │JU00000000 │ 925,000 │ │ │ │ ├────────┼────────┤ │ │ │ │JU00000000 │4,313,950 │ │ ├───────┼───────────┼────────┼────────┤ │ │94年12月 │ │JU00000000 │ 895,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64,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99,415 │ │ │ │ ├────────┼────────┤ │ │ │ │JU00000000 │ 730,212 │ │ │ │ ├────────┼────────┤ │ │ │ │JU00000000 │ 74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666,750 │ │ │ │ ├────────┼────────┤ │ │ │ │JU00000000 │ 77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16,800 │ │ │ │ ├────────┼────────┤ │ │ │ │JU00000000 │4,313,950 │ │ │ │ ├────────┼────────┤ │ │ │ │JU00000000 │ 934,800 │ │ │ │ ├────────┼────────┤ │ │ │ │JU00000000 │ 733,125 │ │ │ │ ├────────┼────────┤ │ │ │ │JU00000000 │ 949,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25,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20,678 │ │ │ │ ├────────┼────────┤ │ │ │ │JU00000000 │1,10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662,906 │ │ │ │ ├────────┼────────┤ │ │ │ │JU00000000 │ 943,000 │ │ │ │ ├────────┼────────┤ │ │ │ │JU00000000 │ 762,900 │ │ │ │ ├────────┼────────┤ │ │ │ │JU00000000 │ 57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36,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14,000 │ │ │ │ ├────────┼────────┤ │ │ │ │JU00000000 │ 895,020 │ │ │ │ ├────────┼────────┤ │ │ │ │JU00000000 │ 863,900 │ │ │ │ ├────────┼────────┤ │ │ │ │JU00000000 │ 840,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54,450 │ │ │ │ ├────────┼────────┤ │ │ │ │JU00000000 │ 832,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45,000 │ │ │ │ ├────────┼────────┤ │ │ │ │JU00000000 │ 954,040 │ │ │ │ ├────────┼────────┤ │ │ │ │JU00000000 │ 435,000 │ │ │ │ ├────────┼────────┤ │ │ │ │ │計55,383,848元 │ ├───┼───────┼───────────┼────────┼────────┤ │ 2 │94年3月 │禾力順實業有限公司 │EU00000000 │1,123,500 │ │ │ │ ├────────┼────────┤ │ │ │ │EU00000000 │ 934,000 │ │ │ │ ├────────┼────────┤ │ │ │ │EU00000000 │1,165,724 │ │ │ │ ├────────┼────────┤ │ │ │ │EU00000000 │1,748,000 │ │ │ │ ├────────┼────────┤ │ │ │ │EU00000000 │1,085,320 │ │ │ │ ├────────┼────────┤ │ │ │ │EU00000000 │1,326,100 │ │ │ │ ├────────┼────────┤ │ │ │ │EU00000000 │1,265,400 │ │ │ │ ├────────┼────────┤ │ │ │ │EU00000000 │1,249,500 │ │ │ │ ├────────┼────────┤ │ │ │ │EU00000000 │1,153,500 │ │ │ │ ├────────┼────────┤ │ │ │ │EU00000000 │ 870,486 │ │ │ │ ├────────┼────────┤ │ │ │ │EU00000000 │1,258,000 │ │ │ │ ├────────┼────────┤ │ │ │ │EU00000000 │1,189,150 │ │ │ │ ├────────┼────────┤ │ │ │ │EU00000000 │1,130,000 │ │ │ │ ├────────┼────────┤ │ │ │ │EU00000000 │1,737,055 │ │ │ │ ├────────┼────────┤ │ │ │ │EU00000000 │1,182,972 │ │ │ │ ├────────┼────────┤ │ │ │ │EU00000000 │1,691,000 │ │ │ │ ├────────┼────────┤ │ │ │ │EU00000000 │ 987,500 │ │ │ │ ├────────┼────────┤ │ │ │ │EU00000000 │1,617,000 │ │ ├───────┼───────────┼────────┼────────┤ │ │94年4月 │ │EU00000000 │1,570,000 │ │ │ │ ├────────┼────────┤ │ │ │ │EU00000000 │1,628,946 │ │ │ │ ├────────┼────────┤ │ │ │ │EU00000000 │1,267,435 │ │ │ │ ├────────┼────────┤ │ │ │ │EU00000000 │1,803,100 │ │ │ │ ├────────┼────────┤ │ │ │ │EU00000000 │1,328,000 │ │ │ │ ├────────┼────────┤ │ │ │ │EU00000000 │1,759,800 │ │ │ │ ├────────┼────────┤ │ │ │ │EU00000000 │1,738,600 │ │ │ │ ├────────┼────────┤ │ │ │ │EU00000000 │1,657,995 │ │ │ │ ├────────┼────────┤ │ │ │ │ │計35,468,083元 │ ├───┼───────┼───────────┼────────┼────────┤ │ 3 │94年3月 │綠大地科技有限公司 │EU00000000 │1,336,969 │ │ │ │ ├────────┼────────┤ │ │ │ │EU00000000 │1,211,750 │ │ │ │ ├────────┼────────┤ │ │ │ │EU00000000 │1,154,098 │ │ │ │ ├────────┼────────┤ │ │ │ │EU00000000 │1,387,500 │ │ │ │ ├────────┼────────┤ │ │ │ │EU00000000 │1,340,000 │ │ │ │ ├────────┼────────┤ │ │ │ │EU00000000 │1,893,100 │ │ │ │ ├────────┼────────┤ │ │ │ │EU00000000 │1,237,500 │ │ │ │ ├────────┼────────┤ │ │ │ │EU00000000 │1,511,165 │ │ │ │ ├────────┼────────┤ │ │ │ │EU00000000 │1,796,540 │ │ ├───────┼───────────┼────────┼────────┤ │ │94年4月 │ │EU00000000 │1,272,000 │ │ │ │ ├────────┼────────┤ │ │ │ │EU00000000 │1,708,100 │ │ │ │ ├────────┼────────┤ │ │ │ │EU00000000 │1,582,700 │ │ │ │ ├────────┼────────┤ │ │ │ │EU00000000 │1,295,000 │ │ │ │ ├────────┼────────┤ │ │ │ │EU00000000 │1,698,300 │ │ │ │ ├────────┼────────┤ │ │ │ │EU00000000 │1,272,800 │ │ │ │ ├────────┼────────┤ │ │ │ │EU00000000 │1,781,656 │ │ │ │ ├────────┼────────┤ │ │ │ │EU00000000 │1,184,318 │ │ │ │ ├────────┼────────┤ │ │ │ │EU00000000 │1,706,200 │ │ │ │ ├────────┼────────┤ │ │ │ │EU00000000 │1,653,000 │ │ │ │ ├────────┼────────┤ │ │ │ │EU00000000 │1,654,140 │ │ │ │ ├────────┼────────┤ │ │ │ │ │計29,676,836元 │ ├───┼───────┼───────────┼────────┼────────┤ │ 4 │94年12月 │金太祥股份有限公司 │JU00000000 │ 467,660 │ │ │ │ ├────────┼────────┤ │ │ │ │JU00000000 │ 542,500 │ │ │ │ ├────────┼────────┤ │ │ │ │JU00000000 │ 585,200 │ │ │ │ ├────────┼────────┤ │ │ │ │JU00000000 │ 370,500 │ │ │ │ ├────────┼────────┤ │ │ │ │JU00000000 │ 527,000 │ │ │ │ ├────────┼────────┤ │ │ │ │JU00000000 │ 391,950 │ │ │ │ ├────────┼────────┤ │ │ │ │JU00000000 │ 351,780 │ │ ├───────┼───────────┼────────┼────────┤ │ │94年12月 │ │JU00000000 │ 623,200 │ │ │ │ ├────────┼────────┤ │ │ │ │JU00000000 │ 469,000 │ │ │ │ ├────────┼────────┤ │ │ │ │JU00000000 │ 602,300 │ │ │ │ ├────────┼────────┤ │ │ │ │JU00000000 │ 564,200 │ │ │ │ ├────────┼────────┤ │ │ │ │JU00000000 │ 440,190 │ │ │ │ ├────────┼────────┤ │ │ │ │JU00000000 │ 684,000 │ │ │ │ ├────────┼────────┤ │ │ │ │JU00000000 │ 551,000 │ │ │ │ ├────────┼────────┤ │ │ │ │JU00000000 │ 458,950 │ │ │ │ ├────────┼────────┤ │ │ │ │ │計7,629,430元 │ │ │ │ ├────────┼────────┤ │ │ │ │ │合計128,158,197 │ │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