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9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
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竊盜 │ │ │品 │品 │品 │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04月26日│97年04月26日│97年08月30日│97年08月30日│97年05月06日│97年05月10日│97年08月25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61│ │度毒偵字第84│ │度偵字第2590│ │度偵字第2505│ │ │84號 │ │06號 │ │7號 │ │4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易字│同左 │97年度審簡字│ │ │ │第4471號 │ │第5081號 │ │第2512號 │ │第6213號 │ │ ├──┼──────┼──────┼──────┼──────┼──────┼──────┼──────┤ │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27日│同左 │97年12月01日│同左 │97年12月11日│同左 │98年02月19日│ │ │日期│ │ │ │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易字│同左 │97年度審簡字│ │確 定│ │第4471號 │ │第5081號 │ │第2512號 │ │第6213號 │ │判 決├──┼──────┼──────┼──────┼──────┼──────┼──────┼──────┤ │ │日期│97年11月13日│同左 │97年12月15日│同左 │98年01月05日│同左 │98年03月23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 條│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0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 項 │第1項第3款 │第1項 │ │ │1項 │2項 │1項 │2項 │ │ │ │ ├──────┼──────┴──────┼──────┴──────┼──────┴──────┼──────┤ │備 考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 │ │ │月。 │月。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