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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9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

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竊盜        │
│            │品          │品          │品          │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04月26日│97年04月26日│97年08月30日│97年08月30日│97年05月06日│97年05月10日│97年08月25日│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61│            │度毒偵字第84│            │度偵字第2590│            │度偵字第2505│
│            │84號        │            │06號        │            │7號         │            │4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易字│同左        │97年度審簡字│
│      │    │第4471號    │            │第5081號    │            │第2512號    │            │第6213號    │
│      ├──┼──────┼──────┼──────┼──────┼──────┼──────┼──────┤
│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27日│同左        │97年12月01日│同左        │97年12月11日│同左        │98年02月19日│
│      │日期│            │            │            │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易字│同左        │97年度審簡字│
│確  定│    │第4471號    │            │第5081號    │            │第2512號    │            │第6213號    │
│判  決├──┼──────┼──────┼──────┼──────┼──────┼──────┼──────┤
│      │日期│97年11月13日│同左        │97年12月15日│同左        │98年01月05日│同左        │98年03月23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 條│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0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 項      │第1項第3款  │第1項       │
│            │1項         │2項         │1項         │2項         │            │            │            │
├──────┼──────┴──────┼──────┴──────┼──────┴──────┼──────┤
│備      考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            │
│            │月。                      │月。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4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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