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9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9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一)民國97年6 月22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於97年6 月23日下午2 時1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2 月2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43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嗣於98年3 月13日確定;(二)97年7 月20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2 月2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47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8年3 月13日確定;(三)97年8 月16日下午3 時2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2 月2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48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嗣於98年3 月13日確定;(四)97年10月14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2 月2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58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8年3 月13日確定;

(五)97年11月13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3 月11日,以97年度審簡字第71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於98年4 月6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份從刑即有宣告沒收銷燬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本院97年度審訴│98年2 月│98年3 月│
│    │級毒品  │刑8 月│字第4339號    │20日    │13日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本院97年度審訴│98年2 月│98年3 月│
│    │級毒品  │刑4 月│字第4339號    │20日    │13日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本院97年度審訴│98年2 月│98年3 月│
│    │級毒品  │刑8 月│字第4701號    │20日    │13日    │
├──┼────┼───┼───────┼────┼────┤
│ 4  │施用第一│有期徒│本院97年度審訴│98年2 月│98年3 月│
│    │級毒品  │刑8 月│字第4849號    │20日    │13日    │
├──┼────┼───┼───────┼────┼────┤
│ 5  │施用第二│有期徒│本院97年度審訴│98年2 月│98年3 月│
│    │級毒品  │刑4 月│字第4849號    │20日    │13日    │
├──┼────┼───┼───────┼────┼────┤
│ 6  │施用第一│有期徒│本院97年度審訴│98年2 月│98年3 月│
│    │級毒品  │刑8 月│字第5836號    │20日    │13日    │
├──┼────┼───┼───────┼────┼────┤
│ 7  │竊盜    │有期徒│本院97年度審簡│98年3 月│98年4 月│
│    │        │刑4 月│字第7152 號   │11日    │6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93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