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武年
- 選任辯護人
- 林慶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彥任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博毅
- 選任辯護人
- 藍庭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有欽
- 選任辯護人
- 方鳴濤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讚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瑞彬
-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朱淑娟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97年7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899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莊讚生及丁瑞彬部分均撤銷。
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莊讚生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虛偽記載罪。姚武年處有期徒刑參年。姚博毅、莊讚生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鄧有欽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丁瑞彬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下稱彥武公司)係上市公司(民國73年3 月14日核准設立,79年5 月17日上市,90年1 月20日終止上市),上市期間,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屬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稱之發行人。又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公司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而轉帳傳票係屬記帳憑證;總分類帳簿係屬會計帳簿之分類帳簿,均應核實記錄,不得虛偽記載。姚武年為彥武公司董事長,綜理彥武公司所有業務及決策事宜(包含財務調度);姚博毅係該公司總經理,亦具有董事身分,除參與彥武公司決策(包含財務調度)外,亦統轄各部門經理分層負責處理公司業務之執行;莊讚生係該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與金融行庫間之融資業務及配合資金調度業務,並督導會計部及財務部之業務;鄧有欽係該公司會計經理,負責製作相關會計傳票、帳簿、報表等相關會計主管業務;丁瑞彬(已於101 年10月8 日死亡)係該公司財務經理,負責與銀行洽談貸款資金額度、簽約、申請貸款額度及配合財務調度等相關財務主管業務。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莊讚生受任處理彥武公司上開委任事務,均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本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竟共同或單獨為下列犯行:
㈠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丁瑞彬均明知彥武公司係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不得在該公司之傳票、帳簿上,為虛偽之記載,竟為貸與款項予關係企業,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背信;虛偽記載不實傳票、帳簿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董事會決議之法定程序,姚武年自89年1 月13日(原審判決書誤載為1 月4 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姚博毅自89年1 月13日(原審判決書誤載為1 月4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連續違法將附表一所示彥武公司資金,貸與群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武公司)、達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武公司)、信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武公司)、年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憶公司)等關係企業,供關係企業營運週轉使用,並推由莊讚生、鄧有欽、丁瑞彬於該公司內,連續利用不知情之彥武公司員工,在彥武公司轉帳傳票上,將該貸與資金情形,虛偽記載為「預付貨款」科目,並據以將此虛偽不實事項,載入彥武公司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之帳簿內,以掩飾上開違法貸與資金之不法情事,並違反其受彥武公司委任,而應誠信處理事務之義務,總計以「預付貨款」名義,違法將彥武公司資金貸出達新臺幣(下同)1,273,778,278 元。嗣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年憶公司等關係企業雖有匯回部分資金填補,但截至89年10月31日止,仍有690,757,882 元資金【原審判決書誤載為668,307,882 元(如將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8 之貸方金額計入,亦應為688,307,882 元)】未予回收,致生損害於彥武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
㈡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丁瑞彬為掩飾不法挪用彥武公司上開資金,挹注關係企業;及遮掩彥武公司向中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碳素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輝公司)、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隆公司,現改名為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鴻公司)進貨,尚積欠該4 家公司高額應付帳款之不良財務狀況,竟承前虛偽記載不實傳票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9年7 月3 日起至89年9 月30日(姚博毅之行為僅至89年8 月31日止),於該公司內,連續利用不知情之彥武公司會計人員,在如附表二至五所示彥武公司之76張轉帳傳票上,分別虛偽記載:「借」中貿、中鋼碳素、燁輝、燁隆等4 家公司應付帳款;「貸」銀行存款等語,虛偽表示彥武公司已於89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9 月30止,陸續以附表二至五所示銀行存款,支付積欠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輝公司、燁隆公司等4 家公司應付帳款達1,060,608,133 元,而以此虛偽不實之「應付帳款」轉帳傳票作帳手法,掩飾彥武公司尚積欠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輝公司、燁隆公司等4 家公司,高額應付帳款之不良財務狀況;並藉此掩飾其等於89年間以「預付貨款」名義,不法挪用彥武公司資金,挹注關係企業之犯行(詳附表二所示「應付帳款」及「預付貨款」對應情形)。嗣於89年10月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券交易所)指派林俊宗對彥武公司執行查核時,由鄧有欽將上開虛偽不實之76張轉帳傳票,交予林俊宗查核。
㈢又姚武年為圖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之不法利益,單獨承前背信之概括犯意,明知89年9 月間,彥武公司出售鍍鋅鋼捲及冷軋鋼板(捲)予市場上之非關係人,平均售價分別為每公斤12.32 元及11.11 元,竟於89年9 月間,連續將彥武公司生產之鍍鋅鋼捲正常品,以平均每公斤4.01元之價格,出售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合計30,176,045(補充理由書記載30,227,325)公斤(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公噸);將彥武公司生產之冷軋鋼板(捲)正常品,以平均每公斤4.05元之價格,出售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合共17,248,249公斤(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公噸),而違背其任務,直接造成彥武公司銷售交易損失金額高達約372,535,572 元,足生損害於彥武公司利益及投資股東之權益(業經原審檢察官於95年9 月20日以95年度蒞字第16594 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暨更正此部分之起訴事實;原審卷㈣第249 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官發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式進行之訴訟程式,其效力不受影響」。經查: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係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而本案則於91年7 月2 日(原審判決誤載為91年7 月25日)即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案戳章可稽(詳原審91年度訴字第1894號卷第1 頁)。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其中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部分,已依法定程式調查者,其效力不受影響,仍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被告鄧有欽91年1 月11日於調查局之陳述,是否與調查筆錄記載內容相符:按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陳述相符。單純錄音效果不清楚,並未侵犯被告人身自由或自白任意性,只是被告供述任意性、真實性,可能因此不明確,如檢察官能舉證證明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應無強制排除其證據能力之理由,仍得為證據。本件被告鄧有欽於91年1 月11日在調查局之陳述,經本院前審當庭播放錄影光碟勘驗後,結果認「談話內容錄製不清楚,所以無法辨識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詳本院前審卷㈡第40頁)。再者,調查局將錄影帶(VHS )轉拷為光諜片(DVD ),係透過播放錄影帶,同步以DVD 錄放影機擷取影音訊號後,製成光碟片,本案受限於原始錄影帶訊號品質不佳,無法再以器材強化或消除雜訊,回復其現場真實狀態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01 年6 月7 日調科伍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詳本院卷㈡第13頁)。因被告鄧有欽及其辯護人對該次調查筆錄之陳述,並未爭執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且該次調查中,被告鄧有欽之辯護人楊靖儀亦陪同在場,該調查筆錄並經被告鄧有欽親閱確認事實無訛後,始在受詢問人欄簽名、捺印(詳發查卷第101 頁倒數第2 行、第106 頁第9 行以下)。嗣於91年1 月17日,經調查局人員再次提示91年1 月11日調查筆錄,供被告鄧有欽閱覽,被告鄧有欽亦表示該次筆錄內容均實在(詳發查卷第107 頁背面第3 行至第4 行)。是檢察官既已舉證證明被告鄧有欽陳述之任意性及筆錄記載之正確性,則該調查筆錄應得作為證據(被告鄧有欽91年1 月17日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因本院並未作為論罪基礎,故不贅述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2 亦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㈠共同被告鄧有欽於調查局之陳述(91年1 月11日調查筆錄)部分:
①被告姚武年、姚博毅及莊讚生部分:因共同被告鄧有欽於調查局之陳述,其中關於「會計業務是否須呈送被告姚博毅負責」、「非常規交易」、「非常規交易無法入帳時,是否會以預付貨款入帳」、「被告姚博毅是否指示以預付貨款入帳」等事項,核與原審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本院審酌同案被告鄧有欽於調查局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同案被告在場之壓力,而出於不想生事之指證;復未供稱其於調查局之陳述,有出於不正方法、陳述出於非任意性。再參以同案被告鄧有欽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曾委任辯護人到場。是依同案被告鄧有欽於調查局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觀之,虛偽陳述之危險性甚低,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是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明被告姚武年、姚博毅及莊讚生上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其於調查局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被告鄧有欽91年1 月17日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因本院並未作為論罪基礎,故不贅述證據能力)。
②被告鄧有欽部分:因非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陳述,就被告鄧有欽而言,應非傳聞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丁瑞彬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被告姚博毅及其辯護人均爭執上開共同被告於調查局陳述之證據能力。其中被告姚博毅部分,因非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陳述,就被告姚博毅而言,應非傳聞證據,應有證據能力。其中共同被告姚武年、莊讚生、丁瑞彬部分,因共同被告姚武年(關於「被告姚博毅負責業務範圍,是否包含原料採購」、「被告姚博毅有無負責財務調度」、「被告姚博毅是否負責決策」)、莊讚生(關於「被告姚博毅是否負責財務、資金調度」)、丁瑞彬(關於「財務調度是否由被告姚博毅決定後,再指示辦理」)於調查局之陳述,核與原審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本院審酌同案被告姚武年、莊讚生、丁瑞彬於調查局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同案被告在場之壓力,而出於不想生事之指證;復未供稱其於調查局之陳述,有出於不正方法、陳述出於非任意性。再參以同案被告姚武年、莊讚生、丁瑞彬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曾委任辯護人到場。是依同案被告姚武年、莊讚生、丁瑞彬於調查局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觀之,虛偽陳述之危險性甚低,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是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明被告姚博毅上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其等於調查局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同案被告姚麗美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因本院並未作為論罪基礎,故不贅述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部分:共同被告姚武年、鄧有欽、莊讚生、丁瑞彬及姚麗美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部分,被告姚博毅及其辯護人雖均爭執證據能力。惟此部分同案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因本院並未作為論罪基礎,故不贅述證據能力。
五、檢察官於94年8 月23日補充理由書中,所提出之總分類帳預付貨款清單,因係針對個案所製作,並無例行性,應無證據能力。
六、被告4人共通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不含前開證據能力爭執部分),因被告姚武年、鄧有欽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姚博毅及其辯護人表示無意見(詳本院卷㈠第153 頁至第154 頁、第299 頁至第300 頁,且檢察官、被告姚博毅、莊讚生及其辯護人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即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即假藉「預付貨款」名義挪用彥武公司資金給其關係企業週轉部分):訊據被告姚武年辯稱:該支出其中207,628,130 元部分,係彥武公司營業行為增加之預付貨款金額。其餘1,081,750,148 元部分,則係彥武公司分別於89年1 月5 日向TA WU REALTY (M) SDN. BHD. (下稱達產公司)購買馬來西亞ORNASTEEL ENTERPRISE CORPORATION (M) SDN. BHD. (下稱彥馬公司)股權51,000,000股;於89年8 月1 日向達產公司購買GROUP STEEL CORPORATION (M) SDN. BHD. (下稱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向TA WU ENTERPRISE (M) SDN. BHD.(下稱達企公司)購買彥馬公司股權41,000,000股、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之股款支出。因達產、達企公司授權其收受股款並自由運用,而彥武公司當時財務困難,故其視彥武公司資金狀況,命邱增平於89年間陸續將彥武公司資金匯往其指定帳戶,以代收股款。又其指定匯出款項用途在拯救關係企業之週轉,故多流向關係人,嗣因該資金支出係股款,且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要求與彥武公司正式簽約,購買彥馬、群馬股權前應保守秘密,其乃逕指示會計人員以「預付貨款」之暫時性科目登帳,並無掏空彥武公司資金之背信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等語。被告姚博毅辯稱:其只負責彥武公司生產及銷售業務,並未參與彥武公司財務、資金調度及會計作帳事宜,且自89年2 月間罹患猛爆性肝炎,89年7 月間曾二度出國就醫療養,89年9 月1 日正式向董事長姚武年請辭獲准,89年9 月19日出境後至92年1 月間回台接受審判前,即未再返台,故對於被訴以「預付貨款」掏空彥武公司資金,供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等情,均未參與,亦無所悉,自無被訴背信、虛偽記載傳票、帳簿之犯行等語。被告莊讚生辯稱:其工作內容僅負責彥武公司與銀行授信往來業務,暨有關物料採購之審核,彥武公司「預付貨款」之原料採購業務;及89年間彥武公司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事務,伊均未參與,亦不知情,彥武公司「預付貨款」支出,均係由董事長姚武年直接指示財務出納邱增平匯款或支付貨款,原料採購相關傳票上之核章,則係會計人員代其核章,其職務範圍從未親自審核該等傳票,並無被訴背信;虛偽記載傳票、帳簿之犯行等語。被告鄧有欽辯稱:其僅負責指揮會計人員製作傳票及記帳,對於彥武公司「預付貨款」之原料採購業務;89年間彥武公司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事務,均未參與,亦不知情,彥武公司的「預付貨款」支出,均係由董事長姚武年直接指示財務出納邱增平匯款或支付貨款,其只是事後作帳而已,並無被訴背信;虛偽記載傳票、帳簿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彥武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係上市公司,於73年3 月14日核准設立,79年5 月17日上市,90年1 月20日終止上市,上市期間,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屬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稱之發行人。又被告姚武年為彥武公司董事長,綜理公司之業務及決策事宜;被告姚博毅係該公司總經理,亦具有董事身分,統轄各部門經理分層負責處理公司業務之執行;被告莊讚生係該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與金融行庫間之融資業務;被告鄧有欽係該公司會計經理,負責製作相關會計傳票、帳簿、報表等相關會計主管業務;另丁瑞彬係該公司財務經理,負責與銀行洽談貸款資金額度、簽約、貸款展延等業務,均受彥武公司委託處理公司經營業務之人等情,業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莊讚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㈠第242 頁之不爭執事項一;本院卷㈢第102 頁倒數第11行以下),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101 年10月29日臺證上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彥武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參(詳發查卷第145 頁;本院卷㈡第71頁、第233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依扣案之彥武公司89年度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所載,可知彥武公司自89年1 月4 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該總分類帳表「摘要」欄,僅單純記載「預付貨款」,而未具體載明各該筆預付貨款之項目、用途或交易對象部分,其「預付貨款」借方金額共計1,289,378,278 元,貸方金額共計585,470,396 元,借貸方差額為703,907,882 元之事實,亦經被告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莊讚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㈠第243 頁之不爭執事項八),復有扣案之彥武公司89年度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可參(詳A11 卷)。是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㈢彥武公司89年度總分類帳表之「預付貨款」項目,其中借方金額207, 628,130元部分,應非彥武公司正常營業行為之預付貨款:彥武公司係股票上市之公司,會計傳票、帳簿之製作,本應較一般非上市、櫃公司更為嚴謹。如彥武公司確與其他公司進行交易,且係因正常營業行為,而須預付貨款,在交易行為合法之下,該預付貨款摘要欄,應依相關會計規定,明確記載支付項目、用途或交易對象。惟本件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之摘要欄內,竟僅空泛記載「預付貨款」等語,而未載明各該筆預付貨款之實際支付項目、用途或交易對象,則該僅空泛記載預付貨款部分,是否係基於正常營業之預付貨款,已非無疑。況觀之扣案彥武公司89年度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之內容,可知該彥武公司「正常交易」支出部分(即「摘要」欄有具體載明項目或用途部分),多有於「摘要欄」詳載預付貨款之項目或用途(不論係借方或貸方),並於交易履行沖銷作帳時,亦於「摘要欄」載明回沖那筆預付貨款帳目,茲舉其帳冊記載情形如下:「進口馬達等零件(89年1 月3 日、同年2 月10日)」、「進口伺服閥、膜片閥、濃縮槽噴桿(89年3 月6 日)」、「進口收料機馬達(89年3 月7日)」、「進口扁鋼胚贖單(89年2 月14日)、扁鋼胚(89年3 月31日)」、「預付日本進口鋼捲堆高機費用(89年4月11日)」、「大陸進口扁鋼胚(89年4 月30日)」、「點火器、鐵弗龍軟管(89年6 月15日)」、「估模組卡等貨款(89年7 月31日)」、「進口砂輪(89年7 月31日)」、「進口溫度控制器等(89年8 月31日、同年9 月8 日)」、「日本HR進口鋼捲進口稅 OAUUR700001 MX820(89年3 月28日)、日本HR進口鋼捲理貨費 OAUUR700001 MX820(89年3 月30日)、OAUUR710001 MX820 運費、報關費、裝卸費、贖單(89年3 月31日)、日本HR鋼捲進口稅 OAUUR700002 MX820(89年4 月8 日)、OAUUR700002 MX820 理貨費(89年4 月11日)、OAUUR700002 (原審判決誤載為OAUUR710001 )MX820 倉租、贖單(89年4 月14日)、OAUUR700002 MX820 裝卸費(89年4 月17日)、OAUUR700002 MX820 報關費(89年4 月18日)、OAUUR700002 (原審判決誤載為OAUUR710001)MX820 (89年4 月30日)、OAUUR700003 MX820 進口稅(89年5 月26日)、OAUUR700003 MX820 理貨費(89年5 月29日)、OAUUR700003 MX820 運費、裝卸費、報關費、進口稅、贖單(89年5 月31日)」。均將交易項目、用途等事項,詳載於「摘要」欄內,而得以就借、貸方金額彼此相互勾稽,且其交易項目均為彥武公司生產所需之原料(扁鋼胚及HR鋼捲)及機器設備(詳A11 卷)。顯見依彥武公司一般會計作帳慣例,如屬正常營業交易,會將各筆預付款項之交易項目及用途等事項,翔實記載在帳上,以便將來交易履行時,可逐一核對沖銷,使貸方、借方金額平衡。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本件並無相關交易原始憑證,可資證明該預付貨款之金額,係屬正常營業交易;及被告鄧有欽於調查局陳稱:原則上,「預付貨款」係本公司(即彥武公司)為購進原物料、零件、機器設備、贖單等「正常交易」所需預先支付之屬於成本款項。另外有「非常規之交易」無法入帳時,亦會以前述「預付貨款」入帳。彥武公司「常規交易」需要檢附相關原始憑證,如送金簿存根、放款利息收據、金融行庫電腦連線作業資料單、單據等;而「非常規之交易」,通常係由會計部門核對銀行往來對帳單,發現有財務部門未提供前述付款核決單及相關單據情況下,而以「預付貨款」入帳等語(詳發查卷第102 頁第8 行至第103 頁第4 行)。堪認該「預付貨款」之借方金額207,628,130 元部分,應非彥武公司正常營業行為增加預付貨款金額。
㈣彥武公司89年度總分類帳表之「預付貨款」項目,其中借方金額1,081,750,148 元部分,應非彥武公司向達產、達企公司購買彥馬、群馬公司股權,所支付之股款:
①彥武公司先於89年1 月5 日,以每股10元,向達產公司購買彥馬公司股權51,000,000股。再於89年8 月1 日,以每股10元,向達產公司購買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向達企公司購買彥馬公司股權41,000,000股、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等情,固有股權買賣契約書、彥武公司89年8 月1 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詳發查卷第13頁、第15頁至第16頁;原審卷㈡第109 頁)。惟觀之上開股權買賣契約書,均記載:「在股票未過戶前,出賣人(即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同意買受人(即彥武公司)對上述股票作任何方式之處分」。顯見在買賣契約成立時,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應已將股票交付彥武公司,俾供彥武公司隨時處分。因彥武公司既已取得股票,且已給付股款予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自應以「給付長期投資款」方式作帳,而非以「預付貨款」方式作帳。縱彥武公司尚未取得股票,亦應以「預付長期投資款」方式作帳,而非以「預付貨款」方式作帳。另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如授權被告姚武年收受股款,嗣被告姚武年將款項提領或指示匯至指定之帳戶,交易主體仍為彥武公司與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交易項目仍為彥馬公司或群馬公司之股票,彥武公司仍應以上開方式記帳,不應以「預付貨款」方式記帳。則彥武公司以前開「預付貨款」方式,支出款項,是否係給付股款予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已非無疑。
②又證人即彥武公司簽證會計師賴永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7年度及半年度、88年度及半年度、89年6 月半年報,係由其為彥武公司簽證,依彥武公司提供89年上半年度供查核財務報表資料顯示,彥武公司自88年6 月30日起迄89年6 月30日止,都未再增加對馬來西亞彥馬、群馬公司之持股;依彥武公司預付長期投資款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資料,89年7 月29日,有預付投資馬來西亞達產、達企公司金額,分別為2億8,000 萬元、6 億9,000 萬元,從上開資料尚無法看出彥武公司於89年7 月29日或之前,曾支付款項,還要依據總分類帳之其他科目及原審憑證、記帳憑證,方可看出等語(詳原審卷㈥第180 頁倒數第3 行至第181 頁第2 行、第182 頁第3 行、第8 行至第9 行、第16行以下、倒數第7 行以下),並有彥武公司8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彥武公司明細分類帳可佐(詳C1卷第151 頁背面;原審卷㈥第272 頁、第278頁)。如彥武公司於89年1 月5 日、89年8 月1 日,分向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票,以便日後將股票轉賣予中鋼公司。因簽約當時,交易雙方為彥武公司與達產公司或達企公司,交易項目為彥馬公司及群馬公司股票,均未涉及中鋼公司,彥武公司實無為中鋼公司保密,而未於帳上或財務報告內,詳實記載「給付(預付)長期投資款」、或增列「長期投資股數」。況中鋼公司係依據該公司89年8 月28日第10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第2 案決議,授權經理部門與彥武公司及彥武集團董事長姚武年家族,繼續洽商購買馬來西亞彥馬公司70% 股權、群馬公司60% 股權,嗣於89年9 月19日,中鋼公司與彥武公司簽立彥馬股權出售選擇權合約,同年10月31日,中鋼公司與彥武公司正式簽訂購股合約之事實,有中鋼公司轉投資馬來西亞彥馬、群馬公司執行情況報告、彥馬股權出售選擇權合約及中鋼公司簡便行文表所附之公告在卷可參(詳發查卷第38頁;原審卷㈠第139 頁以下;A2卷第23頁)。然在中鋼公司與彥武公司於89年9 月19日、10月31日簽立草約、正式合約之前,中鋼公司已於89年8 月29日,主動上網發布該重大訊息內容(詳A2卷第10頁「查核結果」欄第17行,此部分係彈劾證據),足徵被告姚武年辯稱:中鋼公司要求購買彥馬、群馬股權前,應保守秘密,其乃指示會計人員以「預付貨款」之暫時性科目登帳等語,應不可採信。再者,彥武公司於89年7 月29日,始作帳預付投資馬來西亞達產、達企公司金額,分別為2 億8,000 萬元(即於89年8 月1 日,以每股10元,向達產公司購買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合計2 億8,000 萬元)、6 億9,000 萬元(即於89年8 月1 日,以每股10元,向達企公司購買彥馬公司股權41,000,000股、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合計6 億9,000 萬元)。則在此之前,預付貨款如係給付股款,應係給付彥武公司於89年1 月5 日,以每股10元,向達產公司購買彥馬公司股權51,000,000股,合計5 億1,000 萬元。然觀之如附表一所示彥武公司89年度總分類帳表之「預付貨款」項目,在89年6 月30日之前,借方金額累計已達854,536,877 元,不僅超出510,000,000 元之股款,甚至超過510,000,000 元股款與207, 628,130元(即前述之正常營業行為增加預付貨款金額)之總和,差距高達1 億4千餘萬元。亦堪認彥武公司89年度總分類帳表之「預付貨款」項目,其中借方金額1,081,750,148 元部分,應非彥武公司向達產、達企公司購買彥馬、群馬公司股權,所支付之股款。
③再者,依達產公司、達企公司於93年9 月15日,函覆泰陽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函文內容,認彥武公司已給付達產公司675,041,280 元、達企公司406,708,868 元股款之事實,固有達產公司及達企公司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㈡第149 頁以下、第154 頁以下)。然經對照達產公司、達企公司於98年6 月24日函覆泰陽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內容:「上開股款,本公司(即達產公司)均授權姚武年向彥武公司收取股款,並自由運用該股款。『據姚武年表示』,其已向彥武公司陸續收取股款675,041,280 元‧‧」等語;「上開股款,本公司(即達企公司)均授權姚武年向彥武公司收取股款,並自由運用該股款。『據姚武年表示』,其已向彥武公司陸續收取股款406,708,868 元‧‧」等語(函文詳本院前審卷㈡第163 頁至第164 頁)。顯見達產公司、達企公司並未向彥武公司或被告姚武年收取股款,達產公司、達企公司所認定之支付股款金額,係「據被告姚武年表示」。而被告姚武年前開關於繳納股款之陳述,業經本院認定不可採信,已如前述。則上開達產公司、達企公司於93年9 月15日,函覆泰陽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函文內容,尚無法作為認定彥武公司已繳納股款予達產公司、達企公司之依據。亦無法因此推認彥武公司89年度總分類帳表之「預付貨款」項目,其中借方金額1,081,750,148 元部分,係彥武公司向達產、達企公司購買彥馬、群馬公司股權,所支付之股款。
④證人即被告姚武年之女兒姚麗美雖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知道達產公司、達企公司曾經出售馬來西亞彥馬、群馬公司之股權,給彥武公司,89年1 月5 日彥武公司與達產公司、89年8 月1 日彥武與達產公司所簽立購買群馬公司股票;89年8 月1 日彥武、達企公司購買彥馬、群馬股票之契約書,是其代表達產、達企公司所簽的等語(詳本院前審卷㈢第39頁第13行以下)。然其同時亦證稱:達產、達企公司是由父親姚武年決策指示,其只是達產公司、達企公司之掛名董事,沒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是姚武年決定好後由其去簽定契約書,這些買賣契約書的內容我實際上均不清楚,只是代表簽立,不清楚達產公司、達企公司的資金如何來等語(詳本院前審卷㈢第39頁第1 行至第3 行、第39頁倒數第3 行至第40頁第1 行、第40頁倒數第13行以下、第41頁第3 行以下)。足見證人姚麗美僅係達產公司、達企公司之掛名董事,並未實際參與該公司之業務,對於其代表該公司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及真意為何,均毫不知情,且就其所述達產公司、達企公司之資金是由被告姚武年獨資部分,亦係聽聞自被告姚武年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並非其所親自見聞,更遑論是否瞭解被告姚武年有無支付買賣股權之款項。此由其證稱:「(辯護人問:妳知道這些買賣股權,彥武公司要付款給達產、達企公司,那這些錢到哪裡去了?)『好像』‧‧,『實際情形我不清楚』。股款的支付是我父親決定的,『我也不清楚』」等語(本院前審卷㈢第40頁第3 行),即可明瞭。是證人姚麗美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之證詞,亦無法證明彥武公司向達產公司、達企公司購買彥馬、群馬公司股權後,被告姚武年或彥武公司是否曾支付股款之事實。
㈤附表一所示彥武公司89年度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摘要欄,記載「預付貨款」(借方金額)部分,共計1,273,778,278 元(即檢察官起訴金額:1,289,378,278 元,經扣除89年8 月28日之「預付貨款」借方金額15,600,000元後,為1,273,778,278 元),應係彥武公司將該公司資金借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因被告姚武年歷次所提出之答辯內容,均自陳以「預付貨款」登帳之款項,其中1,081,750,148 元部分(即所謂之股款,但經本院認定應非給付股款),係指示彥武公司財務課長邱增平匯至被告姚武年指定之帳戶,用途大部分在於拯救關係企業(如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之資金週轉(詳原審卷㈧第80頁第1 行以下;本院卷㈡第149 頁倒數第1 行至第150 頁第4 行)。且對照彥武公司89年7 月3 日起至9 月30日止之「預付貨款」資金流向(詳附表二所示「被告提出對應帳載『預付貨款』傳票、金額」欄、「實際資金去向」欄所記載,此部分之「預付貨款」即附表一所載同時期之「預付貨款」,詳後述),顯示確多流向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及年憶公司等彥武公司之關係企業。爰審酌:①彥武公司89年度總分類帳表之「預付貨款」項目,其中借方金額207,628,130 元部分,應非彥武公司正常營業行為之預付貨款;其中借方金額1,081,750,148 元部分,亦非彥武公司向達產、達企公司購買彥馬、群馬公司股權,所支付之股款之事實,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則上開1,273,778,278 元【即1,289,378,278 元扣除15,600,000元(89年8 月28日所載「預付貨款」之借方金額15,600,000元部分,實際上係經提領現金後,存入彥武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供兌現彥武公司所簽發之同額支票,彥武公司將此筆款項以「預付貨款」方式入帳,明顯係錯帳,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三之㈠)】既非支付股款,亦非支付正常營業款項,卻仍有583,020,396 元之貸方金額回流【因借方金額係自89年1 月13日起支出,故在此之前(即附表一編號1 至4 部分,貸方金額合計115 萬元)之貸方金額,與89年1 月13日起之借方金額無關,應予扣除。另89年1 月13日之借方金額僅55萬元,且至89年1 月17日止,均無借方金額,但89年1 月15日、1 月17日之貸方金額合計為130 萬元(即附表一編號6 至8 部分),超過89年1 月13日之借方金額,顯見89年1 月15日、1 月17日之貸方金額,亦與89年1 月13日之借方金額無關,應予扣除。是585,470,396 元扣除115 萬元、130 萬元後,金額為583,020,396 元。原審漏未扣除該115 萬元、130 萬元,應予更正】,已核與有借有還之借貸關係性質相符。②觀之如附表一所示彥武公司89年度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各次借方金額均以「預付貨款」方式作帳;而各次作帳日期,雖最多有間隔9 日、7 日或6 日作帳,但僅屬少數,大多僅間隔1 至2 日即作帳,甚且1 日作帳數次,不僅作帳方式同一,作帳方式亦屬接續、密集,應係基於同一目的密集作帳。③附表二所示自89年7 月3 日起至9 月30日止,雖有部分「預付貨款」支付予姚文政、林再錦、藍南強、李炳輝等人,然尚無證據可認定該金額已輾轉由被告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或莊讚生收受。另附表二雖尚有其他現金提領,亦因未於同日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辦理匯款,致無從追查其實際資金流向。惟參酌該資金係於同一時期內,同以「預付貨款」方式動支,難認該資金並非被告姚武年用來拯救彥武公司關係企業營運週轉之用,依檢察官所提之證據,並無法直接認定該部分之資金,係供被告姚武年等人私人目的使用。從而,被告姚武年於89年1 月13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以「預付貨款」方式,動支彥武公司資金,供公司關係企業營運週轉,即應扣除上開15,600,000元,則其借方金額總計應為1,273,778,278 元(計算方式:1,289,378,278 元-15,600,000元=1,273,778,278 元),貸方金額總計仍為583,020,396 元,尚未回補之資金缺口應為690,757,882 元(計算方式:1,273,778,278 元-583,020,396 元=690,757,882元),堪以認定。
㈥被告姚博毅、鄧有欽、莊讚生雖均辯稱:89年度帳載「預付貨款」部分,均屬「原料採購」,係由董事長即被告姚武年負責,並直接指示財務課長邱增平匯款,其等均未參與,亦不知情,更未在該「預付貨款」之傳票簽名審核;鄧有欽,、莊讚生僅參與「物料採購」,並在該傳票簽名、審核,而姚博毅亦未參與審核「物料採購」傳票等語。並提出「原料採購」及「物料採購」傳票及原始憑證,其二者確有下列明顯不同之處:⑴「原料採購」金額為「物料採購」金額百倍以上;⑵「原料採購」傳票僅附有發票1 紙,而「物料採購」傳票,則除發票外,尚有完整之請購、詢價、驗收等相關採購文件。⑶莊讚生、鄧有欽在「原料採購」傳票上,係以制式之長形章(俗稱連續印章)簽章,而在「物料採購」傳票上則係以親筆簽名之方式簽章。⑷「原料採購」之流程係由上而下,而「物料採購」之流程則係由下而上。且:⑴被告姚武年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彥武公司分為「原料採購」及「物料採購」,原料採購由其1 人負責,都交代邱增平負責付款,被告莊讚生、鄧有欽都沒有參與等語(詳原審卷㈦第76頁第1 行以下);⑵證人即彥武公司採購部門副理李浩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原料採購係指公司生產用原料及機器設備採購,其部門僅負責物料採購,不含原料採購,原料採購均由董事長(即姚武年)執行等語(詳原審卷㈤第306 頁第14行以下);⑶證人即彥武公司財務部財務課長邱增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原料採購就是生產所需的原料及大型機器設備,統稱為原料採購,物料採購是指原料採購以外,原料採購是由董事長(即姚武年)負責,物料採購由採購部門負責等語(詳原審卷㈥第145 頁倒數第4 行至第146 頁第6 行);⑷證人即彥武公司會計課長蘇翠華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原料採購就是生產用原料及機器設備之採購,其餘就是物料採購,原料採購由董事長(即姚武年)負責,並由董事長指示出納付款,原料採購傳票上莊讚生、鄧有欽之蓋章,是印章在我這邊,我自己蓋的,印章以前就由會計課長保管,係概括授權給我們,傳票上記載「預付貨款」,就是針對原料採購等語(詳原審卷㈤第312 頁第5 行至第313 頁第8 行、第315 頁倒數第14行以下);⑸證人即彥武公司管理部門協理趙益欽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採購部門負責物料採購,並未包含原料採購,原料採購是董事長負責等語(本院前審卷㈢第52頁第13行以下)。惟本院審酌:
①經本院調取扣案彥武公司轉帳傳票(89年7 月1 日以後之轉帳傳票),並當庭勘驗後,可認彥武公司確有製作內容為「材料」(即原料)、「物料」之轉帳傳票。其中「材料」之轉帳傳票,除少部分係由被告莊讚生、鄧有欽簽名外(針對運費),其餘均蓋用被告莊讚生或鄧有欽之長形章,且一般而言,金額雖較「物料」轉帳傳票為高,但亦有低於「物料」轉帳傳票之金額。其中「物料」之轉帳傳票,除少數未簽名、蓋章外,其餘均蓋用被告莊讚生、鄧有欽之長形章,一般而言,金額雖較「材料」轉帳傳票為低,但亦有金額達百萬元以上,而高於「材料」轉帳傳票之金額。另其他未特別記載「材料」或「物料」之轉帳傳票,則有莊讚生、鄧有欽簽名或蓋章(含長形章及一般方形之私章,但方形私章較多)等情,有該勘驗筆錄可參(詳本院卷㈡第80頁以下)。準此,依上開勘驗結果,其中「材料」(即原料)轉帳傳票之金額,通常均較「物料」轉帳傳票之金額為高;且「材料」轉帳傳票大部分均係蓋用莊讚生或鄧有欽之長形章等部分,與被告鄧有欽、莊讚生前開所指「原料採購」及「物料採購」之不同情形,固有相符之處。惟其中關於「物料」之轉帳傳票,均由被告莊讚生、鄧有欽簽名;及金額均低於「材料」(即原料)轉帳傳票金額百倍等部分,則有不符之處。是「材料」(即原料)及「物料」轉帳傳票之製作、金額、簽核,雖有不相同之處,但亦有相同之處。能否僅因部分不同,即認該「預付貨款」部分,係指「原料採購」,與被告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無關,尚有疑義。況本件之重點,應不在於傳票上是否有被告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之印文、簽名;或被告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是否曾在傳票上親自簽名、蓋章。而係在於被告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對前開借予資金供關係企業週轉之事,如已知悉或有所商議,竟仍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轉帳傳票及總分類帳表之帳簿,偽以「預付貨款」入帳,並授權會計人員蘇翠華在相關傳票上用印,亦不能解免罪責。
②被告莊讚生係彥武公司財務副總經理,而公司之財務包含資金調度、財務控管及相關會計業務,且彥武公司復設有會計部及財務部,分由被告鄧有欽、丁瑞彬擔任經理,掌管會計及財務事項,被告莊讚生既為被告鄧有欽、丁瑞彬之直屬上級長官,對資金調度、財務及會計事項等隸屬財務部、會計部業務,衡情自有相當督導之責。又彥武公司除設有財務副總經理外,另在生產、業務及管理部門,均設有副總經理等情,業據證人李浩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詳原審卷㈤第308 頁倒數第4 行以下)。被告姚博毅係彥武公司總經理,在彥武公司設有財務部門、管理部門、生產部門、業務部門,且各部門均設有副總經理,分別管理上開業務,被告姚博毅職稱既在副總經理之上,依彥武公司章程第25條之規定(詳本院卷㈢第123 頁),亦掌管各副總經理、經理任免之提名權,便於尋求合適專業人員,組成經營團隊,治理公司,當應統轄上開部門經理、副總經理,分層負責處理公司所有業務之執行,不至於僅掌管生產、銷售業務,而不及於財務業務。是被告姚博毅辯稱:僅掌管彥武公司生產、銷售業務等語;被告莊讚生辯稱:未掌管彥武公司財務、資金調度等語,均不可採信。
③本件被告姚武年鑑於公司關係企業資金週轉困難,欲以彥武公司資金持續挹注達武公司、群武公司、信武公司及年億公司,在動用資金高達12億7 千餘萬元,且動用時間近10個月之下,當屬公司重大事項,衡情自應瞭解公司資金來源,如何調度資金,且涉及作帳專業問題,如未事先商議,並由相關財務、會計部門配合,單憑被告姚武年之力,實難獨自完成,並由財務部持續配合將資金調度到位,由會計部門長期配合以「預付貨款」方式作帳。又關於彥武公司財務、資金調度及傳票製作部分,已據:⑴被告姚武年先於調查局陳稱:彥武公司由總經理姚博毅統轄各部門經理,分層負責處理公司業務之執行,財務調度則係授權姚博毅負責指揮財務部門相關人員辦理等語(詳發查卷第79之27頁第9 行以下、第79 之34 頁第1 行至第2 行)。再於原審審理中證陳:財務方面,財務副總經理莊讚生會向其報告公司何時缺錢、何時會有錢進帳,以及與銀行貸款情形,並每月向其報告公司現金流量狀況等語(詳原審卷㈦第86頁倒數第2 行以下、第87頁第6 行以下)。⑵被告莊讚生於調查中陳稱:有關彥武公司財務、資金調度,是由公司總經理姚博毅及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係由總經理指示財務部門人員直接處理等語(詳發查卷第89頁倒數第5 行以下、第90頁倒數第5 行以下)。⑶被告鄧有欽於調查局陳稱:非常規交易無法入帳時,會以預付貨款入帳,發現有非常規動用資金時,遂直接請示總經理姚博毅,姚博毅指示逕以預付貨款入帳等語(詳發查卷第102 頁倒數第3 行、第103 頁第7 行以下)。復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蘇翠華係依據憑證、銀行對帳單來製作,如果不清楚,蘇翠華會問其如何作帳,如果伊亦不清楚,會再去問董事長(即姚武年)等語(詳原審卷㈦第103 頁第1 行至第3 行)。因被告莊讚生督導財務及會計業務,掌管彥武公司資金情況,並隨時向被告姚武年報告公司資金現狀;被告姚博毅統籌公司財務、資金調度;被告鄧有欽掌管公司會計及相關傳票、帳簿之製作;丁瑞彬負責財務。故被告姚武年欲動用公司資金借予關係企業週轉時,自應與被告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丁瑞彬商討,以便調度並取得資金,並完成作帳事宜。此觀之被告鄧有欽經向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詢問後,明知非常規交易,均係以「預付貨款」入帳,在長達近10個月之期間內,均無相關原始憑證之下,仍長期持續指示會計人員,配合以「預付貨款」方式入帳;被告姚博毅、莊讚生瞭解公司資金情況,不懷疑公司資金用途及去向,仍長期持續配合調度資金到位,供借予彥武公司關係企業使用,即可知之。顯見被告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及莊讚生等人,對於將彥武公司資金借予該公司關係企業,再以預付貨款方式作帳,應均知情。
④至被告姚博毅雖辯稱:其於89年2 月間罹患猛爆性肝炎,89年7 月間曾二度出國就醫療養,89年9 月1 日正式向董事長姚武年請辭獲准等語。惟被告姚博毅於89年2 月6 日、2 月9 日,因慢性B 型肝炎,至全民醫院門診;自89年2 月10日至同年4 月6 日間,因罹患肝炎急性發作,至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門診治療;復於89年4 月28日至同年5 月1 日、同年7 月9 日至7 月11日、同年7 月24日至7 月28日,曾短暫出境;嗣於89年9 月1 日起,辭去彥武公司總經理職務等情,固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91年3 月18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赴美出境護照及簽證、入出境資料、全民醫院95年10月3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辭呈在卷可憑(詳原審卷㈠第228 頁至第231 頁;原審卷㈣第144 頁、第260 頁)。然上開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被告姚博毅於該期間內,曾罹患肝病就醫及偶爾短期出境之事實,並無法直接排除其參與本案犯行之可能。況被告姚博毅上開犯行係介於89年1 月13日至年10月31日止,係屬計劃性之一連串犯罪行為,前後相互延續,並非只是單一偶發事件。被告姚博毅於89年8 月31日以前既為彥武公司總經理,具有董事身分,並實際參與彥武公司決策(包含財務調度)及統轄各部門處理公司業務;且被告姚博毅指示以「預付貨款」入帳,並參與彥武公司之財務、資金調度之事實,已據被告鄧有欽、莊讚生陳述如前,並經本院認定被告姚博毅應屬知情,均足以證明被告姚博毅確有參與本件犯行,自不得以其曾罹患肝病,並有短暫時間出境之情事,即據以解免其刑責。
⑤綜上所陳,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對於彥武公司於89年度,大量以附表一所示「預付貨款」名義,動支資金,供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年憶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等事實,業已知情,竟仍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轉帳傳票及總分類帳之帳簿,偽以「預付貨款」入帳,並授權會計人員蘇翠華在相關傳票上蓋用被告莊讚生、鄧有欽之長形章(詳證人蘇翠華前開證述),彼此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堪認定。惟因被告姚博毅於89年9 月1 日正式提出辭呈獲准,並於89年9 月19日出境療養,直至92 年1月間才返回臺灣接受審判等情,核與卷存事證相符,應屬實情(此部分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論述)。堪認被告姚博毅自89年9 月1 日起即未參與以「預付貨款」名義,違法動用彥武公司資金,貸與公司關係企業營運週轉之犯行。
㈦按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行為時之「上市(櫃)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76年9 月1 日公布、91年12月18日廢止,主管機關改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代替之)第2 、3 條規定:「上市公司若因營業必需,須將資金貸與非股東之其他法人或團體,應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納入公司會計制度之內部控制程序中,據以實施之」;「各上市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左列項目:㈠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㈡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㈢詳細審查程序(包括徵信、保全、授權範圍)等。㈣『董事會之決議』。㈤其他事項,包括現有貸與資金餘額之處理方式。」。又「有關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補充規定」(78年10月13日公布、91年12月18日廢止)第3 條規定:「凡上市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均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本件被告姚武年為彥武公司董事長,被告姚博毅為彥武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被告莊讚生、鄧有欽分別為彥武公司副總經理、會計經理,對於上開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應知之甚詳,本應善盡各自之職責,忠實處理彥武公司之事務,謀求彥武公司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詎其等竟違背任務,未經彥武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法定程序,即擅自共同將彥武公司資金逕貸與群武公司、達武公司、年億公司、信武公司等關係企業,總計金額達1,273,778,278 元,雖嗣後有匯回583,020,396 元資金回補,但其等所為仍致彥武公司受有貸款無法回收達690,757,882 元之損害,並損及彥武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即為掩飾彥武公司尚積欠中貿等4 家公司高額債務及不法挪用公司資金挹注關係企業部分):訊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均否認有何虛偽記載傳票之犯行,均辯稱:附表二至五所示之76張傳票,記載以彥武公司銀行存款支付中貿等4 家公司應付帳款,應係會計人員不慎製作錯誤之作廢傳票,實際上該傳票所載銀行存款支出,係「預付貨款」,係支付彥武公司向達產、達企公司購買彥馬、群馬公司股權之股款,彥武公司並於嗣後改正帳目為「預付長期投資」,並非明知不實而故意虛偽記入傳票等語。經查:
㈠附表二至五所示「借」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應付帳款,「貸」銀行存款之轉帳傳票76筆,均係89年10月間,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林俊宗對彥武公司執行例外管理查核時,被告鄧有欽所提出,並蓋有彥武公司大、小章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部人員林俊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彥武公司與其關係企業在89年10月13日發生退票情事,其於89年10月17日、18日至彥武公司查核,並作成例外管理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嗣主管機關就查核內容要求補充說明,故再製作專案管理報告給證期局,但這次沒有再去彥武公司實際查核,如有需要,會電請或函請彥武公司檢附資料說明,B5卷第23頁至第61頁之彥武公司轉帳傳票,是當時彥武公司提供的,接洽的人是鄧有欽,是其認為有必要提出傳票,遂請彥武公司將該傳票影印後,並蓋上彥武公司的大、小章,證明是彥武公司所提供等語綦詳(詳原審卷㈧第30頁第16行至第31頁第3 行),並有該轉帳傳票在卷可憑(詳B5卷第23頁至第61頁)。足認附表二至五所示76筆應付帳款之轉帳傳票,均係證人林俊宗於89年10月間對彥武公司執行查核時,被告鄧有欽所提出,並交付予證人林俊宗查核。
㈡附表二至五所示「借」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應付帳款,「貸」銀行存款之轉帳傳票76筆,分別記載彥武公司於89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以彥武公司「台企東高」(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華銀岡山」(指華南銀行岡山分行)、「交銀高雄」(指交通銀行高雄分行)等銀行存款帳戶,支付彥武公司積欠中貿公司之應付帳款653,851,345 元、積欠中鋼碳素公司之應付帳款49,569,191元、積欠燁隆公司之應付帳款247,989,272 元、積欠燁輝公司之應付帳款109,198,325 元之事實,有該76筆傳票在卷可憑(均詳附表編號二至五「出處」欄所載)。然經原審函詢上開4 家公司,關於89年12月15日前,對彥武公司之應收帳款及其還款情形如下:①燁輝公司:於95年6 月12日以(95)燁輝字第MB01-103號函覆以:「二、經查本公司與彥武公司之往來帳務資料,彥武公司至89年11月30日止,積欠本公司貨款為61,805,380元;另彥武公司於89年12月間新增貨款為475,020 元,合計貨款為62,280,400元。三、有關彥武公司積欠本公司貨款總金額計62,280,400元,於89年12月間,由中鋼公司在新加坡註冊之子公司CSC GROUP STEEL SPORE PTE LTD 代為匯還。」(詳原審卷㈣第179 頁)。②中鋼碳素公司:於95年6 月27日以(95)中碳D61 字052 號函覆以:「一、本公司於89年6 月12日與彥武公司簽訂熱軋鋼捲銷售合約。共銷售與彥武公司熱軋鋼捲6,171.545 噸,應收帳款計為新臺幣60,616,624元。此有本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可稽(附件一:即原審卷㈣第182 頁至第185 頁)。二、彥武公司為償還部分帳款,於88年7 月25日開立第一銀行之信用狀1 千萬元整。本公司於89年7 月26日押匯入帳。三、因彥武公司與中鋼公司之子公司-CSC (ORNASTEEL )SINGAPORE PTE LTD (下稱新加坡彥馬公司),訂有購買馬來西亞ORNASTEEL ENTERPRISE CORPORATION(M)SND BHD股份之合約,且新加坡彥馬公司依彥武公司之指示,於89年12月14日將部分應付股款USD :1,391,676.08匯付本公司(詳附件二銀行匯入款通知書,計折合新臺幣45,925,311元:即原審卷㈣第186 頁),作為彥武公司清償本公司之部分帳款。四、扣除前二項清償之部分帳款,彥武公司尚積欠本公司貨款4,691,313 元。」(詳原審卷㈣第180 頁至第186 頁)。③中貿公司:於95年6 月19日以(95)中貿管字0038號函覆以:「一、本公司於88年12月至89年8 月銷售彥武公司熱軋鋼捲,訂有3 個合約(合約編號分別為088S150A、089S057A、089S099A),其應收帳款計為653,752,456 元,此有本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可稽(附件一:即原審卷㈣第189 頁)。二、上述應收帳款,除經彥武公司以其所有之部分馬來西亞Ornasteel Enterprise Corporation(M)Sdn. Bhd.(下稱馬來西亞彥馬公司)股份及Group Steel Enterprise Corporation(M) Sdn. Bhd. (下稱馬來西亞群馬公司)股份,抵償438,138,649 元外,另因彥武公司分別與中鋼公司之子公司-CSC(Ornasteel)Singapore Pte Ltd.(下稱新加坡彥馬公司)及CSC(GroupSteel) Singapore Pte Ltd.(下稱新加坡群馬公司),訂有購買馬來西亞彥馬公司及馬來西亞群馬公司股份之合約,且新加坡彥馬公司及新加坡群馬公司分別依彥武公司之指示,於89年12月14日將應付股款US$4,399,842.86 及US$556,773.16 匯付本公司(詳附件二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計折合新臺幣164,029,294 元:即原審卷㈣第190 頁至第191 頁)後,彥武公司尚積欠本公司應收帳款本金新臺幣51,584,513元,及其相關遲延利息。」(詳原審卷㈣第187 頁至第191 頁)。④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即燁隆公司):於95年6 月21日以(95)中鴻字070 號函覆以:「一、本公司於89年6 月至89年9 月銷售彥武公司熱軋鋼捲348,618,347 元,此有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可稽,截至89年9 月(誤載為6 月)底應收帳款餘額為302,356,332 元(詳附件一:即原審卷㈣第193 頁至第196 頁)。二、彥武公司於89年7 月3 日至89年12月14日間,除開立L/C 、票據及折讓沖抵方式,償還本公司部分應收帳款計49,013,137元外(詳附件二:即原審卷㈣第198 頁至第207 頁),於89年9 月21日及9 月25日並曾分別以電匯方式償還部分應收帳款計2,300,000 元(詳附件三:即原審卷㈣第208 頁至第212 頁)。此外,因彥武公司分別與中鋼公司之子公司-CSC(Ornasteel)Singapore Pte Ltd.(即新新加坡彥馬公司)及CSC(GroupSteel)Singapore Pte Ltd. (即新加坡群馬公司),訂有購買馬來西亞Ornasteel Enterprise Corporation(M)Sdn. Bhd. 及馬來西亞Group Steel Enterprise Corporation (M) Sdn. Bhd. 股份之合約,且新加坡彥馬公司及群馬公司分別依彥武公司之指示,於89年12月15日將部分應付股款USD6,900,357.48 匯付本公司(詳附件四,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計折合新臺幣227,711,797 元:即原審卷㈣第213 頁至第216 頁),作為彥武公司清償本公司之部分應收帳款。三、扣除前項陸續清償之應收帳款,截至89年12月15日止,彥武公司尚積欠本公司應收帳款23,331,398元(詳附件五:即原審卷㈣第217 頁)。」(詳原審卷㈣第192 頁至第217 頁)等情,有上開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之函文暨附件在卷可憑(出處詳前)。再者,被告姚武年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中鋼公司將應付給『彥武公司向達產、達企公司購買所擁有彥馬、群馬公司股份的股款』匯給燁隆等4 家公司之前,彥武公司尚欠燁隆、燁輝、中貿、中鋼碳素等4 家公司貨款未予償還,金額相當於10億多元等語甚詳(詳原審卷㈦第89頁倒數第14行以下),核與如附表二至五所示應付帳款之金額相當。顯見如附表二至五所示轉帳傳票,雖記載給付「應付帳款」予燁隆公司、燁輝公司、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但因製作日期係在89年7 月3 日至89年9 月30日,而中鋼公司係於89年12月間,始將應給付予彥武公司之款項(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票之股款),給付予上開4 家公司,清償彥武公司積欠該4 家公司之應付帳款,故在製作該傳票時,事實上尚未給付「應付帳款」予該4 家公司,上開76筆轉帳傳票之記載內容,確屬不實,應堪認定。
㈢附表二至五所示「應付帳款」之轉帳傳票,其期間自89年7月3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長達約3 個月之久,且數量高達76筆,何以彥武公司相關人員會持續於3 個月之期間內,均持續做錯該76筆傳票,已有可疑。且彥武公司之關係企業於89年10月11日(群武公司)、10月13日(彥武公司)陸續發生跳票後,臺灣證券交易所即指派人員對彥武公司執行查核,並請彥武公司對預付長期投資款提出說明,嗣被告鄧有欽即代表彥武公司製作「補充說明」,除說明:「關於本公司之會計處理,因當時已(誤為『以』)與中鋼公司交割在即,『預付長期投資款』係一過渡性科目,屆時與中鋼公司交割時,會與應付帳款(所積欠之貨款)對沖,故於交割股款時,直接沖應付帳款,但因與中鋼公司之交割時間拖延過久,故在9 月底時,已因會計處理錯誤,改以調整型錄補正之」等語外;並於「本公司會計處理」、「原正確之會計處理」欄位,均記載:「應付帳款─中貿公司等」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鄧有欽於原審審理中陳述明確(詳原審卷㈧第34頁第10行以下、第15行以下),並有該補充說明在卷可參(詳A2卷第79頁)。顯見被告鄧有欽於製作上開補充理由書時,並非針對「預付貨款」,而係針對「應付帳款」與「預付長期投資款」之關係,加以說明,更未表示「應付貨款」實係「預付貨款」之誤。再者,經證人林俊宗復於原審審理中證陳:彥武公司是上市公司,會計人員應有相當專業水準,查核時,看到彥武公司將支付給別人的款項,卻沖燁隆等4家公司的交易應付帳款,到9 月30日才又把這些應付帳款傳票,更正為預付長期投資的傳票記載,一般會計人員不會作這樣的會計帳目。如當初提供是錯誤的傳票,為何還要在傳票影本上,蓋公司大、小章,提出給伊,如彥武公司主張提供之『應付帳款』傳票是錯誤的,而是『預付貨款』的話,在其洽請彥武公司說明時,彥武公司就應該提及當初該傳票係錯誤的,而彥武公司的補充說明,沒有說明傳票是『預付貨款』,而是仍針對『應付帳款』傳票作說明。且『預付貨款』與『預付長期投資』,又是不同的科目等語(詳原審卷㈧第31頁倒數第12行以下、第32頁倒數第4 行至第33頁第4行)。因被告鄧有欽係擔任彥武公司會計經理,負責彥武公司相關會計傳票、憑證、報表等相關會計財務業務,實際掌管彥武公司之會計業務,對彥武公司之會計、財務及銷售等業務,應具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亦深知臺灣證券交易所派員查核,對彥武公司之重要性及嚴重性,勢必嚴謹面對該行政調查,豈會輕率提出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作廢」轉帳傳票,供林俊宗查核。況被告鄧有欽於製作「補充說明」時,已表示:「故在『(89)9 月底』時,已因會計處理錯誤,改以調整型錄補正之」等語,如屬真實,被告鄧有欽於89年9 月底經查證後,已知會計處理錯誤,當亦知該轉帳傳票應係「預付貨款」之誤,係作廢之傳票,又豈會於89年10月間,當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對彥武公司實施查核時,再次提出該作廢傳票,而不提出更正後之「預付貨款」傳票。嗣於提出補充說明時,仍基於錯誤之事實,再次著墨於「應付帳款」與「預付長期投資款」之關係,而未針對「預付貨款」與「預付長期投資款」之關係,加以說明,並更正之,均與常情有違。益證上開76筆轉帳傳票,均非彥武公司會計人員不慎製作錯誤之作廢傳票至明。
㈣再者,如附表二至五所示76筆「應付帳款」轉帳傳票之「製票」人均為蘇翠華等情,有該轉帳傳票可參(出處同前)。又證人蘇翠華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有做錯之傳票,會將它撕掉,「應付帳款」係買賣貨物,積欠對方應該償還的貨款,而「預付貨款」則係買賣貨物,預先支付的款項,「預付貨款」是認列在公司資產項目、「應付帳款」是認列在公司負債項目,一般轉帳傳票如果製作錯誤,鄧有欽經理會親自口頭告訴伊等語(詳原審卷㈥第137 頁倒數第3 行、第138頁第4 行以下、第143 頁倒數第8 行以下)。可知「預付貨款」、「應付帳款」是性質截然不同之會計科目,彥武公司如就相同之金額支出,曾經先後記帳為「應付帳款」、「預付貨款」,在該傳票數量高達76筆,金額達10億餘元之情形下,如證人蘇翠華製作錯誤傳票,被告鄧有欽均會告知更正,則證人蘇翠華製作錯誤之「應付帳款」轉帳傳票後,被告鄧有欽理應發現錯誤,並告知證人蘇翠華應更正為「預付貨款」之轉帳傳票,證人蘇翠華經初次告知後,即應更正,不至於日後再犯相同錯誤,又豈會一再持續地製作錯誤之「應付帳款」轉帳傳票。且證人蘇翠華於製作正確之「預付貨款」轉帳傳票後,即應依其作業習慣,將該誤填之作廢傳票撕毀,又豈會在接續製作錯誤傳票下,仍持續地保留該記載錯誤之傳票,而未將其撕毀,亦與常情不符。本件證人蘇翠華一再持續地製作「應付帳款」之轉帳傳票,且被告鄧有欽均未因證人蘇翠華製作錯誤傳票,而要求更正,證人蘇翠華製作「應付帳款」之轉帳傳票後,亦均未因錯誤而予以撕毀,顯見該76筆「應付帳款」之轉帳傳票,於製作時即有特定之目的及用途,並非製作錯誤之傳票,被告鄧有欽亦詳知該傳票製作之真正目的及用途,故均未要求證人蘇翠華更正。
㈤又依卷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89年7 月至9 月間之銀行活期存款異動資料(申設人為彥武公司)所載(詳發查卷第169 頁至第185 頁),僅呈現該銀行存款係轉帳或現金支出,並無其他特殊註記,無法看出該銀行存款支出對象、用途為何。且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存款,有部分資金實際上係流向支付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年憶公司,並非支付予中貿公司等情,亦有如附表二「實際資金去向」欄所載之資金清查表及銀行存款對帳單等資料在卷可憑。顯見倘非彥武公司相關部門主管刻意指示,證人蘇翠華自無可能私自製作出上開內容不實之傳票,且均未被發覺而要求更正。另比對附表二至五所示「應付帳款」傳票所記載銀行存款支出情形;及彥武公司89年7 月至9 月之銀行對帳單。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中貿公司部分,尚有實際查無相對應銀行存款支出情形【其中「尚有‧‧(金額)無法查證」計28筆;其中「無此記錄」計5 筆。詳附表二「被告提出對應帳載『預付貨款』傳票、金額」欄項下、「實際資金去向」欄項下)。其中附表三至五所示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部分,亦無該傳票上所載之銀行存款支出(詳附表三至五所示「有無實際支出」欄)。何以能憑空製作出各該【「借」應付帳款,「貸」銀行存款】之轉帳傳票,顯與不慎製作錯誤轉帳傳票之情形(即依銀行對帳單支出部分,誤載支付用途及對象),迥然有異。此由被告鄧有欽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從卷附彥武公司89年7 月至9 月之銀行對帳單,並無法製作出A2卷所示傳票(即如附表二至五所示傳票),這些傳票都是記載錯誤,不清楚蘇翠華如何作出等語(詳原審卷㈦第103 頁倒數第9 行至104 頁第6 行),即可明瞭。足見附表二至五所示76筆之轉帳傳票,分別記載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交通銀行高雄分行、華南銀行岡山分行存款,支付應付帳款,確係彥武公司會計經理主管以上之高層指示,而虛偽記載。
㈥被告姚武年、姚博毅、鄧有欽、莊讚生為將附表一所示彥武公司資金,合計共計1,273,778,278 元,貸與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年憶公司等關係企業,供關係企業營運週轉使用,既已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彥武公司轉帳傳票上,將該貸與資金情形,虛偽記載為「預付貨款」科目,並據以將此虛偽不實事項,載入彥武公司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表之帳簿內,以掩飾上開違法貸與資金之不法情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對照被告姚武年等人提出彥武公司89年7 月3 日起至9 月30日止之「預付貨款」資金流向(詳附表二所示「被告提出對應帳載『預付貨款』傳票、金額」欄、「實際資金去向」欄所記載),此部分之「預付貨款」,即附表一所載同時期之「預付貨款」,部分資金確實流向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及年憶公司等彥武公司關係企業之事實,亦經本院認定屬實。準此,被告姚武年、姚博毅(不含89年9 月1 日起之行為)、鄧有欽、莊讚生等人,以「預付貨款」方式,掩飾違法貸與資金等不法情事之期間內。彥武公司復於89年7 月3 日起至9 月30日止,在事實上尚未給付「應付帳款」予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之情形下,另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應付帳款」轉帳傳票,表明已給付應付帳款予上開公司,藉以遮掩彥武公司不良財務狀況,美化財務。因當時彥武公司之資金,大多已貸與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及年憶公司等關係企業,無法給付應付帳款予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故為避免遭人查覺公司本有資金,可給付應付帳款予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但卻轉至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及年憶公司,故一方面偽以「預付貨款」作帳,掩飾違法貸與資金等不法情事;一方面偽以「應付帳款」作帳,掩飾公司無法給付應付帳款,財務狀況不良之事實。整體而言,上開2 種虛偽作帳情形,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則被告姚武年、姚博毅(不含89年9 月1 日起之行為)、鄧有欽、莊讚生等人,既共同以「預付貨款」之不實作帳方式,掩飾違法貸與資金等不法情事,自當知悉並共同以「應付帳款」之不實作帳方式,掩飾彥武無法給付應付帳款之狀況,如此方能達到掩飾違法貸與資金及美化財務之雙重目的。此觀之倘非彥武公司相關部門主管刻意指示,證人蘇翠華自無可能私自製作出上開內容不實之傳票;如證人蘇翠華製作錯誤傳票,被告鄧有欽均會告知更正,但被告鄧有欽卻任由證人蘇翠華持續製作不實傳票,未要求更正;被告鄧有欽僅係會計經理,僅受彥武公司僱用,領用公司薪水,衡情應無為達到上開目的,擅自以上開不實之方式作帳,如非董事長即被告姚武年;掌管公司財務、資金調度及會計之總經理即被告姚博毅、財務副總經理即被告莊讚生,逐級指示,參與討論,被告鄧有欽實無要求證人蘇翠華製作不實傳票之必要,即可知之。
㈦綜上,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就為掩飾不法挪用彥武公司資金,挹注關係企業;及遮掩彥武公司向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燁輝公司、燁隆公司進貨,尚積欠該4 家公司高額應付帳款之不良財務狀況,故自89年7月3 日起至89年9 月30日(姚博毅之行為僅至89年8 月31日止),以附表二至五所示「應付帳款」之不實方式作帳等事實,業已知情,竟仍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轉帳傳票,偽以「應付帳款」入帳,並授權會計人員蘇翠華在相關傳票上蓋用被告莊讚生、鄧有欽之長形章(詳證人蘇翠華前開證述),彼此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堪認定。至被告姚博毅自89年9 月1 日起既已離職,自無庸與其他被告共負89年9月1 日以後之虛偽記載刑責,一併敘明。
三、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即低價賤賣彥武公司產品予關係企業群武公司、達武公司部分):訊據被告姚武年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該鍍鋅鋼捲及冷軋鋼板(捲)均係彥武公司生產流程剔除之雜級品;遭颱風、水災浸泡之泡水品等瑕疵品,出售價格自然較一般正常品低,並無圖利群武公司、達武公司,致生彥武公司損害之背信犯行等語。經查:
㈠彥武公司於89年9 月間,以平均每公斤4.01元之單價,將數量30,176,045公斤(即30,227,325公斤扣除「雜級鍍鋅鋼捲」之重量51,280公斤,詳後述)之鍍鋅鋼捲,出售予關係企業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以平均每公斤4.05元之單價,將數量17,248,249公斤之冷軋鋼板(捲),出售予關係企業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其各別平均價格及數量,均詳如附表六所示。詳發查卷第12頁「彥武公司89年9 月份客戶別銷售單價分析表」所載)。另同一期間,彥武公司將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出售予附表六所示中貿等公司(均非關係人),每公斤平均售價分別為12.32 元、11.11 元。二者每公斤之平均價格差異分別為8.31元(即12.32 元-4.01元=8.31元)、7.06元(即11.11 元-4.05元=7.06元)等情,有彥武公司對帳單(詳原審卷㈠第318 頁至第319 頁、第325 頁、第331 頁、第334 頁至第347 頁、第372 頁至第439 頁)及彥武公司出售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所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均為89年9 月30日。詳原審卷㈠第248頁、第250 頁至第252 頁、第254 頁)在卷可憑,應堪認定。又上開出售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之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價格,與同期間彥武公司出售予非關係企業之價格,二者平均單價差異為每公斤8.31元、7.06元,以上開彥武公司出售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之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數量計算,彥武公司上開交易損失金額達372,535,572 元【計算方式:(8.31元×30,176,045公斤)+(7.06元×17,248,249公斤)=372,535,5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亦堪認定。
㈡被告姚武年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並提出彥武公司廠房淹水及鋼捲浸水照片(詳審卷㈠第49頁至第52頁);彥武公司於87年6 月4 日、87年8 月4 日、88年8 月12日遭受風災後,關於泡水鋼材之保險理賠估算資料【其中87年6 月4 日、88年8 月12日部分,係由南山公證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證公司)於87年9 月17日、88年9 月13日提出報告;其中87年8 月4 日部分,係由McLaren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Taiwan Branch 公司(下稱McLarens公司)於88年1 月8 日提出報告(含中譯本)。詳原審卷㈠第185 頁至第216 頁】等證據。然觀之上開南山公證有限公司保險理賠報告,其中87年6 月4 日,受污泥洪水浸泡損失之冷軋鋼捲,其規格包括:1B、1BE 、SBCQ1 、SBCQ2 等4 種,並詳列該4 種鋼品規格之尺寸(詳原審卷㈠第189 頁)。其中88年8 月12日,受洪水浸泡損失之鍍鋅鋼捲品名有HGI 、CGI 等2 種;受洪水浸泡損失之冷軋鋼捲品名有FH、CR、OFH 、FE、CR等五種,並分別詳列其尺寸(詳原審卷㈠第212 頁)【87年8 月4日部分,未記載品名】。惟依卷附彥武公司對帳單(出處同前),89年9 月間,彥武公司出售冷軋鋼板(捲)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部分,該售價4 元之冷軋鋼板(捲)品名均為「SDCQ1 」、「OCR 」【鍍鋅鋼捲未記載品名,僅記載「A」】,並非在上開保險理賠報告認定之泡水品規格範圍。又彥武公司於87年6 月4 日、87年8 月4 日,因水災遭受浸泡之冷軋鋼捲或鍍鋅鋼捲,已在南山公證公司、McLarens公司於87年9 月17日、88年1 月8 日提出報告之前,業已出售予達武公司或其他公司,亦有上該報告書可參(詳原審卷㈠第189 頁第7 行以下、第197 頁第11行至第12行)。則被告姚武年此部分之辯詞,尚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㈢臺灣證券交易所於89年10月間,指派林俊宗至彥武公司執行查核後,曾針對彥武公司於89年9 月間,低價出售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之事,要求彥武公司提出說明。嗣被告鄧有欽即製作「各科目差異說明」,載明:「本公司因近來資金需求孔急,故『低價拋售庫存,以換取現金』」、「本公司之原有存貨仍為『一般正常品』,若非本公司資金需求,並無於短期間降價求售之必要,且銷售予其他公司產品價格,仍依目前市場價格,故無存貨跌價損失之虞」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鄧有欽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詳本院前審卷㈢第42頁第5 行以下),並有彥武公司出具之「各科目差異說明」在卷可憑(詳B5卷第66頁)。嗣被告鄧有欽雖亦證稱:案發後才知道這些東西是瑕疵品,「各科目差異說明」所寫的「正常品」是不對的,當時董事長(被告姚武年)沒有看過這份文件等語(詳本院前審卷㈢第43頁倒數第12行以下、倒數第2 行至第44頁第4 行)。惟彥武公司發生退票後,臺灣證券交易所派員對該公司進行查核,查核結果不僅影響股東之權益,亦攸關公司未來之經營,被告鄧有欽身為上市公司之會計經理,自知查核之重要性,則其製作「各科目差異說明」時,衡情應會慎重為之,豈有未經求證、請示,即草率地憑自己感覺,認為該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係屬正常品,出售之目的為「低價拋售庫存,以換取現金」,並任意填寫上開說明書,擅自蓋用公司大小章後,提交予臺灣證券交易所,實與常情不符。況觀之前開彥武公司89年7 月至8 月之對帳單,彥武公司如將雜級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出售予達武公司或群武公司,其中冷軋鋼板(捲)部分,會於對帳單記載「雜級小鋼捲」(詳原審卷㈠第323 頁至第325 頁);其中鍍鋅鋼捲部分,會於對帳單記載「雜級鍍鋅鋼捲」(詳原審卷㈠第328 頁至第332 頁)。但依彥武公司89年9 月間之對帳單,彥武公司將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出售予達武公司或群武公司時,僅89年9 月7 日、9 月16日記載「雜級鍍鋅鋼捲」(金額僅344,506 元、171,771 元,重量合計51,280公斤。此部分應予扣除,詳後述。詳原審卷㈠第331 頁至第332 頁),其餘均記載「鋼捲」(指冷軋鋼板)、「鍍鋅鋼捲」(出處同前),並未特別載明「雜級」等語。是參酌被告鄧有欽製作之「各科目差異說明」,及彥武公司89年9 月間之對帳單,堪認彥武公司於89年9 月間,以平均每公斤4.01元之單價,將數量30,176,045公斤(即補充理由書所載之30,227,325公斤,扣除前開記載「雜級鍍鋅鋼捲」之重量合計51,280公斤)之鍍鋅鋼捲,出售予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以平均每公斤4.05元之單價,將數量17,248,249公斤之冷軋鋼板(捲),出售予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應均屬正常品,而非瑕疵之雜級品或泡水品。被告姚武年前開所辯,應不可採信。
㈣綜上,被告姚武年係彥武公司之董事長,於受委任處理彥武公司事務期間,為圖彥武公司關係企業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之不法利益,竟於89年9 月間,將附表六所示屬於正常品之鍍鋅鋼捲、冷軋鋼板(捲),以平均每公斤高達8.31元、7.06元之價差,低價出售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致彥武公司受有價差損失合計372,535,572 元,已如前述。是其擅自賤售彥武公司之正常產品,致彥武公司受有上開價差損害,自該當刑法上背信罪責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虛偽登載及刑法背信等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其中關於虛偽記載轉帳傳票部分,應僅單純涉及虛偽記載,而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並未涉及本人財產或其他財產上之利益,應不成立背信罪,且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起訴,附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①按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曾於89年7 月19日(修正部分自90年1 月15日起施行)、91年2 月6 日、93年4 月28日及101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經比較行為時、中間時及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以行為時法(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000 元以下罰金最有利於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之舊法。
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行為後,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條已限縮共同正犯,雖較修正前有利,惟本件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成立共犯。另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後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不同,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於修法後已有加重,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所犯各罪(詳下述)之多次犯行,若時間近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則均為連續犯,而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修正刪除,則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上開犯行,因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以適用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另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所犯各罪間或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而為牽連犯,而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而應論以數罪,故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亦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較有利。而刑法上開修正,經綜合比較結果,以整體適用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
㈡按證券交易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證券交易法第5 條定有明文。而彥武公司係上市公司,上市期間,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屬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稱之發行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公司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而轉帳傳票係屬記帳憑證;總分類帳簿係屬會計帳簿之分類帳簿,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1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第20條第2 款、第22條第1 款分別定明文。另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22條所規定之轉帳傳票及總分類帳,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帳簿、傳票,公司有應予記載之會計事項,應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記載於傳票及帳簿等情,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 年2 月7 日證期(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㈠195 頁)。再者,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因係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故本條應非代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454號、98年度台非字第10號等判決參照),犯罪主體仍為「負責人」。至所謂「負責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 條準用公司法第8 條之規定,應係指彥武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本件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分別為彥武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財務副總經理、會計經理,各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職務,業如前述。且依彥武公司章程第26條之規定,彥武公司得設總經理1 人,副總經理及經理各若干人(詳本院卷㈢第123 頁),是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之職位,均屬彥武公司章程所規定,在會計或財務之執行業務範圍內,應均為彥武公司負責人。
㈢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核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及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核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核被告姚武年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又證券交易法係針對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加以規範,旨在確保證券市場之交易與管理,而保護證券交易之安全;且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本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不另論商業會計法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名。另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檢察官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處斷。然因該規定係於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90年1 月15日施行,被告姚武年為上開行為時,該規定既尚未公布施行,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依該規定論罪,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審理。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丁瑞彬等人,就上開虛偽記載罪及犯罪事實一之㈠之背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惟被告姚博毅之共犯犯行僅至89年8 月31日為止)。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利用不知情之彥武公司會計人員,製作虛偽不實轉帳傳票、總分類帳之帳簿,為間接正犯。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多次虛偽記載、背信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均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所犯連續虛偽記載及連續背信等2 罪,均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為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應均從一重依行為時之連續虛偽記載罪論處。
㈣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為補償被告因訴訟程序遲滯所蒙受之訟累,資以保障被告憲法上受益權,並基於被告犯罪對法秩序之破壞,業因時間經過而日漸回復,致對被告施予刑事制裁之需罰性亦相對降低之考量,明定犯罪因案件繫屬已逾8 年仍未判決確定者,若因而嚴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時,法院得依聲請,綜合考量訴訟進行遲滯與被告間有無關聯性、遲滯期間長短與案件繁難程度之相當性及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事項等各情,對被告酌減其刑。故法院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或統一法律適用上之疑義,致案件前後持續之訴訟歷程已達八年者,依上開規定已有久懸未決情形,法院縱無怠惰延宕之情事,然既非被告因素所肇致,與被告無關聯性,自以對被告減輕其刑為當,以符上開規範目的(詳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查本案係於91年7 月2 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詳原審91年度訴字第1894號卷第1 頁之收案章戳),故自繫屬日起迄今,案件繫屬已滿8 年,且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均以言詞聲請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詳本院卷㈢第109 頁背面至第110 頁)。因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上開被告等因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之情形。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係因案情複雜、證據繁多,審理耗費時間等情,非可歸責於上開被告,再衡酌上開被告罪名之輕重、所承受經濟上、心理上之負擔等事項,對其等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之影響,應屬重大,爰依前開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並均先加而後減。
六、撤銷改判部分:原審據以論處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應係仍有690,757,882 元資金,未予回收,原審誤為688,307,882 元,未予回收,尚有未合。㈡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其中關於虛偽記載轉帳傳票部分,應僅單純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不成立背信罪,且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起訴,業如前述,原審認應另成立背信罪,不無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㈢犯罪事實一之㈠、㈡之虛偽記載罪部分,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均為公司負責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審認被告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並非公司負責人,並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身分犯規定,論以共犯,亦有未合。㈣本件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均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之適用,原審未及審酌上開規定,而未予以減刑,容有未恰。㈤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於89年7 月至8 月間;被告姚武年於89年9 月7 日、9 月16日(此部分係將「雜級鍍鋅鋼捲」,合計51,280公斤,出售予達武公司),為了掏空彥武公司及圖利關係企業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將鍍鋅鋼捲、冷軋鋼板,賤賣予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部分,原審漏未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詳後述),尚有違誤。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均以否認犯罪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其中被告姚武年關於賤賣「雜級鍍鋅鋼捲」51,280公斤部分,為有理由,其餘則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其他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部分均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分別擔任彥武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副總經理、會計經理,理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最高注意義務,謹慎、穩固經營彥武公司,以追求股東及廣大投資大眾之最佳利益,竟棄此不顧,未經法定程序,即擅自以「預付貨款」名義,動用彥武公司資金,貸與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案發時,被告姚武年均為上開公司負責人)、年憶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總計金額達12億7 萬餘元,嗣後雖有部分資金回補,仍致彥武公司受有高達6 億9 千餘萬元資金無法回收之損害,期間並以虛偽記載轉帳傳票、總分類帳帳簿之手法,掩飾不法挪用資金,及美化彥武公司仍有大量應付帳款之不良財務狀況,而被告姚武年復將彥武公司之正常鋼品,賤價出售予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致彥武公司受有高達3 億7 千餘萬元之交易損失,終致彥武公司及其旗下相關子公司紛紛倒閉,所為惡性非輕,應予非難。再參酌89年間,雖適逢我國鋼鐵業景氣蕭條,銀行緊縮銀根,整體大環境不佳,造成彥武公司經營困難等情,惟其未能採取妥善方案,解決彥武集團之經營危機,反以上開犯罪手法應急,造成彥武公司及該公司投資大眾蒙受重大損害,及其等上開犯罪動機、所生損害、權責範圍、本案犯罪分工實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參、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即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於89年8 月28日挪用彥武公司資金15,600,000元,供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而被告莊讚生、鄧有欽明知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挪用公司資金,卻與其2 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業務所職掌之文書即彥武公司總分類帳會計科目上,以「預付貨款」方式製作不實會計傳票及登載,挪用彥武公司資金等情。因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此部分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及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等語【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檢察官認89年間掏空之金額為703,907,882 元,計算之方式,係將貸與群武公司、達武公司、信武公司及年億公司之金額,合計1,289,378,278 元,扣除資金回補之金額合計585,470,396 元(與詳原審卷㈣第29頁)。整體而言,檢察官亦認貸與之金額為1,289,378,278 元,僅係扣除資金回補部分,尚有703,907,882 元之損失。是檢察官起訴貸與資金之背信金額應為1,289,378,278 元,至於703,907,882 元,則屬未回補之損失金額。另上開15,600,000元部分,檢察官認係貸與資金部分,但本院認非屬貸與資金部分,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詳後述)。至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8 所示之金額,應非回補金額,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但檢察官認係回補金額,而計入回補金額總額,應屬誤算,不影響背信金額之認定,附此敘明】。
㈡被告姚博毅自89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與被告姚武年、莊讚生、鄧有欽共同陸續挪用彥武公司資金,供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並於業務上所掌文書即彥武公司總分類帳會計科目上,以「預付貨款」方式,製作不實會計傳票及登載,以此方式掩飾挪用彥武公司資金等情。因認被告姚博毅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及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等語。
㈢又被告姚博毅自89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與被告姚武年、莊讚生、鄧有欽等人,共同明知不實而製作附表二至五所示以銀行存款支付燁隆公司、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及燁輝公司等4 家公司應付帳款之不實會計傳票等情。因認被告姚博毅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等語(原審檢察官於97年5 月1 日陳明被告姚博毅亦涉犯此部分罪嫌。詳原審卷㈧卷第35頁)。
㈣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自89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以支付燁隆公司、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及燁輝公司等4 家公司應付帳款為由(虛偽記載傳票犯行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上,惟被告姚博毅之犯行僅至89年8 月31日止),共同挪用彥武公司資金共計1,060,608,000 元等情。因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共同涉犯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等語(原審檢察官於97年5 月1 日陳明被告姚博毅亦涉犯此部分罪嫌。詳原審卷㈧第35頁)。
㈤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自87年1 月5 日起,即陸續挪用彥武公司之資金,供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使用,而被告莊讚生、鄧有欽均明知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挪用公司資金,卻與其2 人基於共同之犯意,在業務所職掌之文書即彥武公司總分類帳會計科目上,以「預付貨款」方式,製作不實會計傳票及登載,挪用彥武公司資金。其後群武公司、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雖有匯回部分資金填補,但87年度仍以「預付貨款」名義作帳,掏空之資金達173,728,045 元;88年度以「預付貨款」名義作帳,掏空資金192,375,321 元,損害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權益等情(原審檢察官於94年8 月23日以93年度蒞字第6294號補充理由書更正「預付貨款」之掏空金額。詳原審卷㈣第11頁以下)。因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嫌及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嫌等語。
㈥被告姚博毅明知89年9 月鍍鋅鋼捲及冷軋鋼板之平均售價12.32 、11.11 千元/ 噸,但為了掏空彥武公司及圖利關係企業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竟於89年9 月間,以顯低於非關係人(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除外)之平均售價,以鍍鋅鋼捲4.01千元/ 噸之售價,售予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30,227,325公斤(檢察官誤載為噸);冷軋鋼板4.05千元/ 噸之售價,售予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17,248,249公斤(檢察官誤載為噸),直接造成彥武公司銷售交易損失372,961,709 元,足生損害於公司及投資股東之權益等情(原審檢察官於95年9 月20日以95年度蒞字第16594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事實。詳原審卷㈣第249 頁)。因認被告姚博毅此部分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嫌等語。另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於89年7 月至8 月間;被告姚武年於89年9 月7 日、9 月16日(此部分係將「雜級鍍鋅鋼捲」,合計51,280公斤,出售予達武公司),為了掏空彥武公司及圖利關係企業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竟以顯低於平均價之價格,將鍍鋅鋼捲、冷軋鋼板,售予群武公司及達武公司,足生損害於公司及投資股東之權益等情。因認因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此部分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嫌等語。
㈦被告姚武年、姚博毅為了進一步掏空彥武公司及彌補其家族投資彥馬公司及群馬公司之損失,於89年8 月1 日代表彥武公司與其海外家族企業達產公司、達企公司(負責人均係被告姚武年之女姚麗美,被告姚武年家族持股百分之50以上)簽約,以每股10元價格,購買彥馬公司股票41,000仟股及群馬公司股票56,000仟股,卻於同年12月13日,以每股0.827馬幣(當時折合臺幣7.199 元)併同該公司原持有彥馬公司及群馬公司之股票,出售給中鋼公司新加坡子公司CSC(ORNASTEEL)SINGSPORE PRIVATE LIMITED 及CSC(GROUP STEEL)SINGPORE LIMITED (下稱中鋼子公司),其交易造成彥武公司向姚武年家族企業所購入馬來西亞彥馬公司及群馬公司股票予以出售,造成彥武公司損失271,697,000 元(9,700 萬股乘以差價2.801 元),損害該公司及投資大眾權益等情。因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此部分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嫌等語(原審檢察官於97年5 月1 日陳明被告姚博毅亦涉犯此部分罪嫌。詳原審卷㈧第35頁)。
㈧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於89年9 月4 日以抵銷群武公司向其融資貸款3 億元為由,向群武公司購買年億公司(負責人係姚老軒)股權,其購買股權之價款為199,538,703 元,惟其2人明知群武公司於89年7 月至9 月向彥武公司購買鍍鋅鋼捲及冷軋鋼板,尚有應收帳款322,080,000 元未收,卻僅抵銷群武公司積欠之應收帳款199,539,000元,擅自支付90,346,821元之交易價款給群武公司,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於彥武公司財務吃緊時,未全額沖銷群武公司積欠該公司之帳款,反另行支付股權買賣價款予群武公司,交易方式顯與常規不符,亦直接損害該公司及投資大眾權益等情(原審檢察官於95年9 月20日以95年度蒞字第16594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之事實。詳原審卷㈣第249 頁)。因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
㈠上開一之㈠部分:
①檢察官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有上開背信及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犯行,係以彥武公司89年預付貨款總分類帳冊於摘要欄記載「預付貨款」部分,未詳實記載交易對象,經調取彥武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89年7 月至9 月間活期存款異動資料,查悉以「預付貨款」均流向關係企業或個人,為其主要論據。
②查上開經以「預付貨款」動支之15,600,000元,係自彥武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內,提領現金後,於同日存入彥武公司另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供兌現彥武公司所簽發票號AY0000000 號之同額支票之事實,有卷附彥武公司銀行對帳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活期存款部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存摺存款憑條(代傳票)、上開支票在卷可憑(詳原審卷㈥第66頁至第67頁)。並非檢察官所認定係挪用彥武公司資金,供關係企業使用,且此部分資金用途,既係供彥武公司兌現支票使用,即難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就此部分有何不法利益可圖。此部分應認係不慎製作錯誤傳票入帳。是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此部分被訴背信及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犯行,尚屬無法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起訴經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上開一之㈡、㈢、㈥部分:
①被告姚博毅部分(不包含89年7 月至8 月之低價賤賣部分):
⑴檢察官認被告姚博毅有上開背信;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之犯行,係以彥武公司89年預付貨款總分類帳冊、彥武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89年7 月至9 月間活期存款異動資料、附表二至五所示89年9 月1 日起至9 月30日止彥武公司支付燁隆公司、中貿公司、中鋼碳素公司及燁輝公司等4 家公司應付帳款傳票、彥武公司89年9 月間出售彥武公司鍍鋅鋼捲、冷軋鋼板對帳單、彥武公司89年9 月客戶別銷售平均單價分析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例外管理報告及專案查核報告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⑵訊據被告姚博毅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於89年2月10日至同年4 月6 日,罹患B 型肝炎急性發作病症,故於89 年9月1 日正式向彥武公司董事長姚武年提出辭呈獲准,隨即於89年9 月19日出國赴美療養,直至92年1 月間才返回臺灣,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
⑶被告姚博毅上開所辯,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辭呈、赴美出境之護照、簽證資料(詳原審卷㈠第228 頁至第231 頁)及原審依職權查詢被告姚博毅出境查詢結果資料(詳原審卷㈣第144 頁)在卷可憑。核與被告莊讚生、鄧有欽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大致相符(詳原審卷㈦第49頁第1 行至第5 行、第56頁倒數第7 行至第57頁第2 行)。堪認被告姚博毅前揭所辯,確屬實情。因檢察官認被告姚博毅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均在89年9 月1 日以後,即難認被告姚博毅就此部分有與其他被告共同參與犯罪。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姚博毅於89年9 月1 日以後,確有上開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背信罪嫌,本應諭知無罪,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②89年7 月至8 月之低價賤賣部分:因此部分之事實,業經檢察官具狀減縮(詳原審卷㈣第249頁),且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確有此部分之犯行,本應諭知無罪,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③89年9月7日、9月16日之低價賤賣部分:被告姚武年於89年9 月7 日、9 月16日,確實係將「雜級鍍鋅鋼捲」,合計51,280公斤(價格為每公斤10.5元、9.3 元),出售予達武公司,有彥武公司對帳單可參(詳原審卷㈠第33 1頁至第332 頁)。且89年底,燁輝公司出售雜級鍍鋅鋼板之價格,為每公斤5.3 元等情,亦有燁輝公司92年6 月7 日(92)燁字第CBO-111 號函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㈧第173 頁)。因此部分確實係出賣「雜級鍍鋅鋼捲」,且出售價格與其他廠商相較,並非明顯低於市價,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姚武年確有此部分之犯行,本應諭知無罪,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㈢上開一之㈣部分:
①檢察官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有此部分背信犯行,係以附表二至五所示「應付帳款」之轉帳傳票,為其主要論據。
②訊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背信犯行,均辯稱:該傳票所載支付「應付帳款」情形,實係89年7 月3 日起至89年9 月30日止,預付貨款總分類帳所載以「預付貨款」動支之正常預付貨款支出,檢察官就相同之銀行存款支出,另行起訴挪用該部分資金,顯有誤會等語。
③查附表二至五所示「借」中貿等4 家公司應付帳款,「貸」銀行存款之76筆傳票,業經被告等人提出相同票號之「預付貨款」傳票,供查核比對,其相對應情形,即如附表二至五所載。經核對彥武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89年7 月至9 月銀行活期存款對帳單,附表二所示支付中貿公司應付帳款所載動支金額,大部分確實與附表一所示同期間以「預付貨款」名義,動支之金額相符,堪認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辯稱此部分係相同之資金支出,並非無據,且此部分亦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另附表二所示部分未能對應之金額【即附表二「被告提出對應帳載『預付貨款』傳票、金額」欄,項下所載「尚有‧‧(金額)無法查證」部分)或本院查無銀行存款支出紀錄者(即附表二「實際資金去向」欄,項下所載「無此紀錄」部分】,檢察官並未提出確實另有以彥武公司其他銀行存款支出之證據。又附表三至五所示支付中鋼碳素公司、燁隆公司、燁輝公司應付帳款,所載銀行存款動支情形,經與卷附各該銀行對帳單加以比對,實際上並無如傳票所載銀行存款金額支出情形。是本院就此76筆「應付帳款」傳票所載情形,認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係涉犯虛偽記載不實會計傳票罪,已如前述。則此部分,檢察官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以「應付帳款」作帳方式為由,另行挪用彥武公司資金達1,060,608,000 元,尚屬無據,本應就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此部分被訴犯行,諭知無罪,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㈣上開一之㈤部分:
①檢察官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係以扣案彥武公司87年至88年預付貨款總分類帳冊,及經調取彥武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89年7月至9 月間活期存款異動資料,查悉以「預付貨款」流向關係企業或個人,為其主要論據。
②訊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均辯稱:87年、88年度預付貨款總分類帳冊摘要欄註明「預付貨款」之金額,均係原料採購之正常預付款項,並非流供關係企業或個人使用等語。
③觀之扣案彥武公司預付貨款總分類帳記載,87年度借方金額為624,392,301 元,貸方金額為450,664,256 元,差額為173,728,045 元;88年借方金額為382,215,063 元,貸方金額為187,839,742 元,差額為194,375,321 元(各筆借貸方數額及其統計數額、差額,均詳原審檢察官94年8 月23日93年度蒞字第6294號補充理由書,所附之「彥武公司1999年總分類帳表─預付貨款清單」、「彥武公司1998年總分類帳表─預付貨款清單」。詳原審卷㈣第30頁至第39頁)。此二年度與89年度之「預付貨款」借方金額1,289,378,278 元、貸方金額585,470,396 元,差額703,907,882 元相較,87年度之差額;88年度之借、貸方金額及其差額,均明顯少於89年度之相關金額。則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辯稱87年、88年度帳載「預付貨款」,係屬彥武公司正常營業行為預付款項,尚非無據。又縱使彥武公司87年、88年度帳載「預付貨款」,並未載明交易項目、用途或對象,且未檢附相關交易憑證,無法逐一清查其實際交易情形,致彥武公司此部分帳目有未盡清晰之情。然檢察官既未舉證彥武公司87年、88年度帳載「預付貨款」借方金額之資金,確實流入群武、達武公司等關係企業,而非供彥武公司正常營業往來預付款項支出使用,則檢察官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以此方式,挪用彥武公司資金等情,即屬無從證明。基此,亦無從認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對於87年、88年度彥武公司「預付貨款」帳冊、傳票之製作,有登載不實之情形。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等人,確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莊讚生、鄧有欽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㈤上開一之㈦部分:
①檢察官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例外管理報告及專案查核報告,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柒點第一項㈡規定,委請證券分析專家對交易金額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即先於89年8 月1 日,以每股10元之價格,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嗣後將該股權以每股馬幣0.827 元(折合新臺幣7.199 元)之價格,出售予中鋼子公司,短期間價差達2.801 元,應有損害彥武公司及投資大眾權益,為其主要論據。
②訊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被告姚武年辯稱:中鋼公司自88年底起,即口頭表示願以每股新臺幣10元以上價格,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份,直至89年9 月19日雙方簽訂備忘錄,仍約定每股價格馬幣1.15元(約合新臺幣10元),其於89年1 月、8 月間,以每股新臺幣10元之價格,向達產公司、達企公司,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乃此之故,至於後來中鋼公司董事會因為鋼鐵業景氣持續下滑,而將買賣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價格,壓低至每股新臺幣7.2 元,係其始料未及等語。被告姚博毅則辯稱:並未參與向達產公司、達企公司,購買彥馬公司及群馬公司股權之董事會決議等語。
③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以行為人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10號判例、53年台上字第2429號判例、55年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4233號判決參照)。此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犯本罪之構成要件,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意(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246號判例、52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判決參照)。而僅因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何罪責(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353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背信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具備主觀犯意,如不具備此主觀犯意,縱然行為人客觀上有違背任務之行為,甚至造成本人之損害,仍不得以背信罪相繩。
④查彥武公司於89年1 月5 日,以每股10元,向達產公司購買彥馬公司股權51,000,000股。於89年8 月1 日,以每股10元,向達產公司購買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向達企公司購買彥馬公司股權41,000,000股、群馬公司股權28,000,000股,彥武公司並於89年10月31日正式簽約,將上開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連同其原本持有之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出售予中鋼子公司,中鋼公司於89年12月14日依上開合約約定,調整購買價為每股0.827 馬幣(折合新臺幣約7.199 元)等情,有彥武公司89年1 月5 日與達產公司簽署之股權買賣契約書、89年8 月1 日彥武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89年8 月1 日分別與達產、達企公司簽署之股權買賣契約書、彥武公司出售股權說明、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年4 月24日(91)中鋼H3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其所附該公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購買彥馬、群馬股權合約書(詳發查卷第157 頁至第160 頁;原審卷㈡第109 頁;A13 卷;A15 卷),應堪認定。
⑤被告姚武年於89年1 月及8 月間,未委請證券分析專家對交易金額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即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達產、達企公司以每股10元之價格,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固然違反其擔任董事長應盡之注意義務。惟依卷附中鋼公司89年8 月28日第10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所載(詳A13 卷第5 頁、第8 頁),中鋼公司於該時期擬以每股1.15元馬幣,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倘以89年8 月1 日馬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比值,新臺幣10元約當馬幣1.222 元,有卷附馬幣與臺幣比值表在卷可憑(詳發查卷第214 頁)。且直至89年9 月19日雙方簽訂備忘錄時,仍擬定以每股1.15元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亦有該備忘錄中譯本在卷可佐(詳原審卷㈧第140 頁)。足認被告姚武年辯稱中鋼公司與其交涉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期間,一再表示願以每股新臺幣10元以上價格購買等情,並非子虛。則被告姚武年先行以每股10元之價格,向達產公司、達企公司購入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主觀上是否有損害公司利益或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自屬有疑,尚不得以其違反董事長應盡之注意義務,及嗣後將股權轉售予中鋼子公司時,實際成交價格短少,致彥武公司生處分資產之損失,遽認被告姚武年確有背信之意圖。而被告姚博毅並未參與購買彥馬公司、群馬公司股權之董事會決議,有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是被告姚博毅辯稱並未參與此部分購買股權等語,即非無憑。準此,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此部分被訴犯行,均屬無法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亦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㈥上開一之㈧部分:
①檢察官認被告姚武年、姚博毅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例外管理報告及專案查核報告所載查核結果,為其主要論據。
②訊據被告姚武年、姚博毅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被告姚武年辯稱:彥武公司決議向群武公司買進年億公司股票時,群武公司並未積欠彥武公司應付款項,反而彥武公司尚積欠群武公司4,199,000 元,至於彥武公司出售鋼品予群武公司時點,係在89年9 月26日、27、29日,故於89年9 月4 日決議買進年億公司股權時,尚無可對群武公司主張抵銷之貨款債權,且89年9 月26、27、28日出售鋼品予群武公司之應收帳款,仍在群武公司提供擔保融資範圍內,彥武公司就該應收帳款並無不獲清償之虞等語。被告姚博毅則辯稱:於89年9 月1 日,已向董事長姚武年提出辭呈獲准,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
③查彥武公司於89年9 月4 日經董事會決議,向群武公司購買所持有之35,000,000股之年億公司股權,並於89年9 月5 日與群武公司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約定價格為年億公司8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所示每股淨值之8 成;而群武公司至89年9 月30日止,尚積欠彥武公司應付帳款322,080,611 元(嗣經會計師調整為322,350,611 元),彥武公司於89年9 月30日就所購買約定股權數量之其中25,608,000股交易,製作會計傳票時,未全額抵銷該部分股權交易之總價款199,538,703 元,僅抵銷群武公司積欠彥武公司貨款109,191,882 元,尚餘90,346,821元股份價款未抵銷等情,有彥武公司89年9月4 年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權買賣合約書(彥武公司與群武公司所簽署)、彥武公司89年9 月30日轉帳傳票、彥武公司對群武公司應收帳款明細分類帳在卷可憑(詳發查卷第161頁至第163 頁;原審卷㈥第170 頁),應堪認定。
④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係以行為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被告姚武年、姚博毅僅抵銷群武公司積欠彥武公司之應收帳款1 億9 百多萬元,固有上開事證可憑。惟就彥武公司尚支付9 千多萬元予群武公司等情,檢察官並未能提出確有支付該9 千多萬元款項予群武公司之確切證據。且依彥武公司對群武公司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明細分類帳所示,彥武公司於89年9 月30日對群武公司之應付帳款為113,123,041 元(即彥武公司尚積欠群武公司1 億1 千多萬元),有彥武公司89年9 月1 日至9 月30日對群武公司應付帳款明細分類帳在卷可憑(詳原審卷㈥第171 頁)。故彥武公司未一併抵銷剩餘之9 千多萬元股款,實際上亦不會對彥武公司造成實質損害。又被告姚博毅於89年9 月1 日即已辭職獲准離開彥武公司,已如前述,是彥武公司上開89年9 月4 日董事會決議,被告姚博毅亦未出席參與,有上開董事會會議記錄可佐。則被告姚博毅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亦屬有據。準此,被告姚武年、姚博毅被訴此部分犯行,均屬無法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不受理判決部分(即被告丁瑞彬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瑞彬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97年7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嗣被告丁瑞彬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於101 年10月8 日死亡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苓雅區戶政事務所101 年11月27日高市○○○○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詳本院卷㈡第217 頁至第218 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本件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上情,諭知被告丁瑞彬罪刑,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瑞彬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伍、同案被告姚麗美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7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3 條第1 項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11條前段、第28條、第34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30條、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佈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 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佈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彥武公司89年度以「預付貨款」名義動支之借、貸方情形 │├───┬──────┬───────┬────────┬────────┬───────┤│ 編號 │ 日期 │借方金額 │貸方金額 │借方金額小計 │貸方金額小計 │├───┼──────┼───────┼────────┼────────┼───────┤│ 0001 │ 2000/1/4 │ │ $200,000 │ │ │├───┼──────┼───────┼────────┼────────┼───────┤│ 0002 │ 2000/1/4 │ │ $350,000 │ │ │├───┼──────┼───────┼────────┼────────┼───────┤│ 0003 │ 2000/1/6 │ │ $300,000 │ │ │├───┼──────┼───────┼────────┼────────┼───────┤│ 0004 │ 2000/1/11 │ │ $300,000 │ │ │├───┼──────┼───────┼────────┼────────┼───────┤│ 0005 │ 2000/1/13 │ $550,000 │ │ │ │├───┼──────┼───────┼────────┼────────┼───────┤│ 0006 │ 2000/1/15 │ │ $100,000 │ │ │├───┼──────┼───────┼────────┼────────┼───────┤│ 0007 │ 2000/1/15 │ │ $600,000 │ │ │├───┼──────┼───────┼────────┼────────┼───────┤│ 0008 │ 2000/1/17 │ │ $600,000 │ │ │├───┼──────┼───────┼────────┼────────┼───────┤│ 0009 │ 2000/1/18 │ $10,950,000 │ │ │ │├───┼──────┼───────┼────────┼────────┼───────┤│ 0010 │ 2000/1/19 │ $2,500,000 │ │ │ │├───┼──────┼───────┼────────┼────────┼───────┤│ 0011 │ 2000/1/20 │ $2,500,000 │ │ │ │├───┼──────┼───────┼────────┼────────┼───────┤│ 0012 │ 2000/1/20 │ $2,500,000 │ │ │ │├───┼──────┼───────┼────────┼────────┼───────┤│ 0013 │ 2000/1/20 │ $9,000,000 │ │ │ │├───┼──────┼───────┼────────┼────────┼───────┤│ 0014 │ 2000/1/21 │ │ $1,100,000 │ │ │├───┼──────┼───────┼────────┼────────┼───────┤│ 0015 │ 2000/1/21 │ │ $12,900,000 │ │ │├───┼──────┼───────┼────────┼────────┼───────┤│ 0016 │ 2000/1/21 │ $40,000 │ │ │ │├───┼──────┼───────┼────────┼────────┼───────┤│ 0017 │ 2000/1/24 │ $11,000,000 │ │ │ │├───┼──────┼───────┼────────┼────────┼───────┤│ 0018 │ 2000/1/25 │ $11,000,000 │ │ │ │├───┼──────┼───────┼────────┼────────┼───────┤│ 0019 │ 2000/1/26 │ $12,779,759 │ │ │ │├───┼──────┼───────┼────────┼────────┼───────┤│ 0020 │ 2000/1/27 │ $12,000,000 │ │ │ │├───┼──────┼───────┼────────┼────────┼───────┤│ 0021 │ 2000/1/28 │ $10,400,000 │ │ │ │├───┼──────┼───────┼────────┼────────┼───────┤│ 0022 │ 2000/1/28 │ │ $100,000 │ │ │├───┼──────┼───────┼────────┼────────┼───────┤│ 0023 │ 2000/1/31 │ $14,500,000 │ │ $99,719,759 │ $16,550,000 │├───┼──────┼───────┼────────┼────────┼───────┤│ 0024 │ 2000/2/1 │ $750,000 │ │ │ │├───┼──────┼───────┼────────┼────────┼───────┤│ 0025 │ 2000/2/1 │ $950,000 │ │ │ │├───┼──────┼───────┼────────┼────────┼───────┤│ 0026 │ 2000/2/1 │ $380,000 │ │ │ │├───┼──────┼───────┼────────┼────────┼───────┤│ 0027 │ 2000/2/1 │ $800,000 │ │ │ │├───┼──────┼───────┼────────┼────────┼───────┤│ 0028 │ 2000/2/1 │ $50,000 │ │ │ │├───┼──────┼───────┼────────┼────────┼───────┤│ 0029 │ 2000/2/1 │ $14,000,000 │ │ │ │├───┼──────┼───────┼────────┼────────┼───────┤│ 0030 │ 2000/2/2 │ │ $5,000,000 │ │ │├───┼──────┼───────┼────────┼────────┼───────┤│ 0031 │ 2000/2/2 │ $15,000,000 │ │ │ │├───┼──────┼───────┼────────┼────────┼───────┤│ 0032 │ 2000/2/8 │ $3,000,000 │ │ │ │├───┼──────┼───────┼────────┼────────┼───────┤│ 0033 │ 2000/2/15 │ │ $2,800,000 │ │ │├───┼──────┼───────┼────────┼────────┼───────┤│ 0034 │ 2000/2/15 │ │ $1,000,000 │ │ │├───┼──────┼───────┼────────┼────────┼───────┤│ 0035 │ 2000/2/16 │ │ $10,000,000 │ │ │├───┼──────┼───────┼────────┼────────┼───────┤│ 0036 │ 2000/2/17 │ $100,000 │ │ │ │├───┼──────┼───────┼────────┼────────┼───────┤│ 0037 │ 2000/2/17 │ $100,000 │ │ │ │├───┼──────┼───────┼────────┼────────┼───────┤│ 0038 │ 2000/2/18 │ $300,000 │ │ │ │├───┼──────┼───────┼────────┼────────┼───────┤│ 0039 │ 2000/2/18 │ $100,000 │ │ │ │├───┼──────┼───────┼────────┼────────┼───────┤│ 0040 │ 2000/2/19 │ $50,000 │ │ │ │├───┼──────┼───────┼────────┼────────┼───────┤│ 0041 │ 2000/2/22 │ $720,000 │ │ │ │├───┼──────┼───────┼────────┼────────┼───────┤│ 0042 │ 2000/2/22 │ $530,000 │ │ │ │├───┼──────┼───────┼────────┼────────┼───────┤│ 0043 │ 2000/2/22 │ $1,360,000 │ │ │ │├───┼──────┼───────┼────────┼────────┼───────┤│ 0044 │ 2000/2/23 │ │ $4,090,000 │ │ │├───┼──────┼───────┼────────┼────────┼───────┤│ 0045 │ 2000/2/24 │ $350,000 │ │ │ │├───┼──────┼───────┼────────┼────────┼───────┤│ 0046 │ 2000/2/24 │ $50,000 │ │ │ │├───┼──────┼───────┼────────┼────────┼───────┤│ 0047 │ 2000/2/25 │ $660,000 │ │ │ │├───┼──────┼───────┼────────┼────────┼───────┤│ 0048 │ 2000/2/25 │ $650,000 │ │ │ │├───┼──────┼───────┼────────┼────────┼───────┤│ 0049 │ 2000/2/25 │ $600,000 │ │ │ │├───┼──────┼───────┼────────┼────────┼───────┤│ 0050 │ 2000/2/25 │ $2,300,000 │ │ │ │├───┼──────┼───────┼────────┼────────┼───────┤│ 0051 │ 2000/2/25 │ $100,000 │ │ │ │├───┼──────┼───────┼────────┼────────┼───────┤│ 0052 │ 2000/2/25 │ $10,800,000 │ │ │ │├───┼──────┼───────┼────────┼────────┼───────┤│ 0053 │ 2000/2/29 │ $100,000 │ │ │ │├───┼──────┼───────┼────────┼────────┼───────┤│ 0054 │ 2000/2/29 │ $420,000 │ │ │ │├───┼──────┼───────┼────────┼────────┼───────┤│ 0055 │ 2000/2/29 │ $1,350,000 │ │ │ │├───┼──────┼───────┼────────┼────────┼───────┤│ 0056 │ 2000/2/29 │ $500,000 │ │ │ │├───┼──────┼───────┼────────┼────────┼───────┤│ 0057 │ 2000/2/29 │ $2,800,000 │ │ $58,870,000 │ $22,890,000 │├───┼──────┼───────┼────────┼────────┼───────┤│ 0058 │ 2000/3/1 │ $2,600,000 │ │ │ │├───┼──────┼───────┼────────┼────────┼───────┤│ 0059 │ 2000/3/1 │ │ $700,000 │ │ │├───┼──────┼───────┼────────┼────────┼───────┤│ 0060 │ 2000/3/2 │ │ $1,800,000 │ │ │├───┼──────┼───────┼────────┼────────┼───────┤│ 0061 │ 2000/3/3 │ │ $420,000 │ │ │├───┼──────┼───────┼────────┼────────┼───────┤│ 0062 │ 2000/3/3 │ │ $4,100,000 │ │ │├───┼──────┼───────┼────────┼────────┼───────┤│ 0063 │ 2000/3/7 │ │ $20,800,000 │ │ │├───┼──────┼───────┼────────┼────────┼───────┤│ 0064 │ 2000/3/8 │ $2,550,000 │ │ │ │├───┼──────┼───────┼────────┼────────┼───────┤│ 0065 │ 2000/3/10 │ $8,500,000 │ │ │ │├───┼──────┼───────┼────────┼────────┼───────┤│ 0066 │ 2000/3/10 │ $800,000 │ │ │ │├───┼──────┼───────┼────────┼────────┼───────┤│ 0067 │ 2000/3/13 │ │ $13,800,000 │ │ │├───┼──────┼───────┼────────┼────────┼───────┤│ 0068 │ 2000/3/14 │ │ $3,000,000 │ │ │├───┼──────┼───────┼────────┼────────┼───────┤│ 0069 │ 2000/3/14 │ │ $450,000 │ │ │├───┼──────┼───────┼────────┼────────┼───────┤│ 0070 │ 2000/3/14 │ │ $400,000 │ │ │├───┼──────┼───────┼────────┼────────┼───────┤│ 0071 │ 2000/3/15 │ $360,000 │ │ │ │├───┼──────┼───────┼────────┼────────┼───────┤│ 0072 │ 2004/3/15 │ $4,400,000 │ │ │ │├───┼──────┼───────┼────────┼────────┼───────┤│ 0073 │ 2000/3/16 │ $10,248,776 │ │ │ │├───┼──────┼───────┼────────┼────────┼───────┤│ 0074 │ 2000/3/16 │ $870,000 │ │ │ │├───┼──────┼───────┼────────┼────────┼───────┤│ 0075 │ 2000/3/17 │ $200,000 │ │ │ │├───┼──────┼───────┼────────┼────────┼───────┤│ 0076 │ 2000/3/17 │ │ $200,000 │ │ │├───┼──────┼───────┼────────┼────────┼───────┤│ 0077 │ 2000/3/17 │ $3,350,000 │ │ │ │├───┼──────┼───────┼────────┼────────┼───────┤│ 0078 │ 2000/3/20 │ │ $600,000 │ │ │├───┼──────┼───────┼────────┼────────┼───────┤│ 0079 │ 2000/3/21 │ $5,000,000 │ │ │ │├───┼──────┼───────┼────────┼────────┼───────┤│ 0080 │ 2000/3/22 │ │ $6,400,000 │ │ │├───┼──────┼───────┼────────┼────────┼───────┤│ 0081 │ 2000/3/24 │ │ $20,000 │ │ │├───┼──────┼───────┼────────┼────────┼───────┤│ 0082 │ 2000/3/24 │ $6,000,000 │ │ │ │├───┼──────┼───────┼────────┼────────┼───────┤│ 0083 │ 2000/3/27 │ │ $300,000 │ │ │├───┼──────┼───────┼────────┼────────┼───────┤│ 0084 │ 2000/3/27 │ $3,250,000 │ │ │ │├───┼──────┼───────┼────────┼────────┼───────┤│ 0085 │ 2000/3/28 │ $2,750,000 │ │ │ │├───┼──────┼───────┼────────┼────────┼───────┤│ 0086 │ 2000/3/28 │ $5,000,000 │ │ │ │├───┼──────┼───────┼────────┼────────┼───────┤│ 0087 │ 2000/3/28 │ $8,500,000 │ │ │ │├───┼──────┼───────┼────────┼────────┼───────┤│ 0088 │ 2000/3/29 │ $4,000,000 │ │ │ │├───┼──────┼───────┼────────┼────────┼───────┤│ 0089 │ 2000/3/29 │ $3,000,000 │ │ │ │├───┼──────┼───────┼────────┼────────┼───────┤│ 0090 │ 2000/3/30 │ │ $1,000,000 │ │ │├───┼──────┼───────┼────────┼────────┼───────┤│ 0091 │ 2000/3/30 │ │ $400,000 │ │ │├───┼──────┼───────┼────────┼────────┼───────┤│ 0092 │ 2000/3/30 │ $62,000 │ │ │ │├───┼──────┼───────┼────────┼────────┼───────┤│ 0093 │ 2000/3/31 │ $5,400,000 │ │ │ │├───┼──────┼───────┼────────┼────────┼───────┤│ 0094 │ 2000/3/31 │ $8,560,000 │ │ │ │├───┼──────┼───────┼────────┼────────┼───────┤│ 0095 │ 2000/3/31 │ $1,350,000 │ │ $86,750,776 │ $54,390,000 │├───┼──────┼───────┼────────┼────────┼───────┤│ 0096 │ 2000/4/5 │ $11,500,000 │ │ │ │├───┼──────┼───────┼────────┼────────┼───────┤│ 0097 │ 2000/4/5 │ $1,710,000 │ │ │ │├───┼──────┼───────┼────────┼────────┼───────┤│ 0098 │ 2000/4/6 │ $100,000 │ │ │ │├───┼──────┼───────┼────────┼────────┼───────┤│ 0099 │ 2000/4/6 │ $1,400,000 │ │ │ │├───┼──────┼───────┼────────┼────────┼───────┤│ 0100 │ 2000/4/7 │ $1,000,000 │ │ │ │├───┼──────┼───────┼────────┼────────┼───────┤│ 0101 │ 2000/4/7 │ $7,500,000 │ │ │ │├───┼──────┼───────┼────────┼────────┼───────┤│ 0102 │ 2000/4/7 │ $10,000,000 │ │ │ │├───┼──────┼───────┼────────┼────────┼───────┤│ 0103 │ 2000/4/7 │ $10,000,000 │ │ │ │├───┼──────┼───────┼────────┼────────┼───────┤│ 0104 │ 2000/4/7 │ $100,000 │ │ │ │├───┼──────┼───────┼────────┼────────┼───────┤│ 0105 │ 2000/4/7 │ $44,767 │ │ │ │├───┼──────┼───────┼────────┼────────┼───────┤│ 0106 │ 2000/4/7 │ $2,450,000 │ │ │ │├───┼──────┼───────┼────────┼────────┼───────┤│ 0107 │ 2000/4/7 │ $7,430,000 │ │ │ │├───┼──────┼───────┼────────┼────────┼───────┤│ 0108 │ 2000/4/7 │ $2,490,000 │ │ │ │├───┼──────┼───────┼────────┼────────┼───────┤│ 0109 │ 2000/4/8 │ │ $8,560,000 │ │ │├───┼──────┼───────┼────────┼────────┼───────┤│ 0110 │ 2000/4/10 │ │ $340,000 │ │ │├───┼──────┼───────┼────────┼────────┼───────┤│ 0111 │ 2000/4/10 │ $360,000 │ │ │ │├───┼──────┼───────┼────────┼────────┼───────┤│ 0112 │ 2000/4/10 │ $550,000 │ │ │ │├───┼──────┼───────┼────────┼────────┼───────┤│ 0113 │ 2000/4/11 │ $1,200,000 │ │ │ │├───┼──────┼───────┼────────┼────────┼───────┤│ 0114 │ 2000/4/11 │ $4,100,000 │ │ │ │├───┼──────┼───────┼────────┼────────┼───────┤│ 0115 │ 2000/4/11 │ $7,000,000 │ │ │ │├───┼──────┼───────┼────────┼────────┼───────┤│ 0116 │ 2000/4/11 │ $7,000,000 │ │ │ │├───┼──────┼───────┼────────┼────────┼───────┤│ 0117 │ 2000/4/11 │ $2,350,000 │ │ │ │├───┼──────┼───────┼────────┼────────┼───────┤│ 0118 │ 2000/4/11 │ $3,800,000 │ │ │ │├───┼──────┼───────┼────────┼────────┼───────┤│ 0119 │ 2000/4/12 │ $500,000 │ │ │ │├───┼──────┼───────┼────────┼────────┼───────┤│ 0120 │ 2000/4/13 │ $630,000 │ │ │ │├───┼──────┼───────┼────────┼────────┼───────┤│ 0121 │ 2000/4/14 │ $10,000,000 │ │ │ │├───┼──────┼───────┼────────┼────────┼───────┤│ 0122 │ 2000/4/14 │ $5,000,000 │ │ │ │├───┼──────┼───────┼────────┼────────┼───────┤│ 0123 │ 2000/4/14 │ $6,400,000 │ │ │ │├───┼──────┼───────┼────────┼────────┼───────┤│ 0124 │ 2000/4/14 │ │ $850,000 │ │ │├───┼──────┼───────┼────────┼────────┼───────┤│ 0125 │ 2000/4/15 │ $500,000 │ │ │ │├───┼──────┼───────┼────────┼────────┼───────┤│ 0126 │ 2000/4/15 │ $200,000 │ │ │ │├───┼──────┼───────┼────────┼────────┼───────┤│ 0127 │ 2000/4/15 │ $200,000 │ │ │ │├───┼──────┼───────┼────────┼────────┼───────┤│ 0128 │ 2000/4/15 │ $2,200,000 │ │ │ │├───┼──────┼───────┼────────┼────────┼───────┤│ 0129 │ 2000/4/17 │ $10,500,000 │ │ │ │├───┼──────┼───────┼────────┼────────┼───────┤│ 0130 │ 2000/4/18 │ $14,200,000 │ │ │ │├───┼──────┼───────┼────────┼────────┼───────┤│ 0131 │ 2000/4/18 │ $400,000 │ │ │ │├───┼──────┼───────┼────────┼────────┼───────┤│ 0132 │ 2000/4/18 │ $600,000 │ │ │ │├───┼──────┼───────┼────────┼────────┼───────┤│ 0133 │ 2000/4/18 │ $1,000,000 │ │ │ │├───┼──────┼───────┼────────┼────────┼───────┤│ 0134 │ 2000/4/18 │ $1,000,000 │ │ │ │├───┼──────┼───────┼────────┼────────┼───────┤│ 0135 │ 2000/4/19 │ │ $80,000 │ │ │├───┼──────┼───────┼────────┼────────┼───────┤│ 0136 │ 2000/4/19 │ $300,000 │ │ │ │├───┼──────┼───────┼────────┼────────┼───────┤│ 0137 │ 2000/4/20 │ │ $920,000 │ │ │├───┼──────┼───────┼────────┼────────┼───────┤│ 0138 │ 2000/4/20 │ $15,000,000 │ │ │ │├───┼──────┼───────┼────────┼────────┼───────┤│ 0139 │ 2000/4/21 │ $12,000,000 │ │ │ │├───┼──────┼───────┼────────┼────────┼───────┤│ 0140 │ 2000/4/21 │ $10,000,000 │ │ │ │├───┼──────┼───────┼────────┼────────┼───────┤│ 0141 │ 2000/4/21 │ $10,000,000 │ │ │ │├───┼──────┼───────┼────────┼────────┼───────┤│ 0142 │ 2000/4/21 │ $3,000,000 │ │ │ │├───┼──────┼───────┼────────┼────────┼───────┤│ 0143 │ 2000/4/24 │ $7,000,000 │ │ │ │├───┼──────┼───────┼────────┼────────┼───────┤│ 0144 │ 2000/4/25 │ $14,500,000 │ │ │ │├───┼──────┼───────┼────────┼────────┼───────┤│ 0145 │ 2000/4/27 │ $3,000,000 │ │ │ │├───┼──────┼───────┼────────┼────────┼───────┤│ 0146 │ 2000/4/27 │ $3,000,000 │ │ │ │├───┼──────┼───────┼────────┼────────┼───────┤│ 0147 │ 2000/4/27 │ $6,000,000 │ │ │ │├───┼──────┼───────┼────────┼────────┼───────┤│ 0148 │ 2000/4/28 │ $16,000,000 │ │ │ │├───┼──────┼───────┼────────┼────────┼───────┤│ 0149 │ 2000/4/28 │ $100,000 │ │ │ │├───┼──────┼───────┼────────┼────────┼───────┤│ 0150 │ 2000/4/28 │ $8,200,000 │ │ │ │├───┼──────┼───────┼────────┼────────┼───────┤│ 0151 │ 2000/4/29 │ │ $370,000 │ │ │├───┼──────┼───────┼────────┼────────┼───────┤│ 0152 │ 2000/4/29 │ $300,000 │ │ $243,814,767 │ $11,120,000 │├───┼──────┼───────┼────────┼────────┼───────┤│ 0153 │ 2000/5/2 │ │ $200,000 │ │ │├───┼──────┼───────┼────────┼────────┼───────┤│ 0154 │ 2000/5/2 │ $10,900,000 │ │ │ │├───┼──────┼───────┼────────┼────────┼───────┤│ 0155 │ 2000/5/2 │ │ $15,000,000 │ │ │├───┼──────┼───────┼────────┼────────┼───────┤│ 0156 │ 2000/5/3 │ $3,720,000 │ │ │ │├───┼──────┼───────┼────────┼────────┼───────┤│ 0157 │ 2000/5/4 │ │ $10,500,000 │ │ │├───┼──────┼───────┼────────┼────────┼───────┤│ 0158 │ 2000/5/5 │ $11,300,000 │ │ │ │├───┼──────┼───────┼────────┼────────┼───────┤│ 0159 │ 2000/5/5 │ $100,000 │ │ │ │├───┼──────┼───────┼────────┼────────┼───────┤│ 0160 │ 2000/5/6 │ $10,700,000 │ │ │ │├───┼──────┼───────┼────────┼────────┼───────┤│ 0161 │ 2000/5/6 │ │ $15,000,000 │ │ │├───┼──────┼───────┼────────┼────────┼───────┤│ 0162 │ 2000/5/8 │ $10,200,000 │ │ │ │├───┼──────┼───────┼────────┼────────┼───────┤│ 0163 │ 2000/5/8 │ $12,700,000 │ │ │ │├───┼──────┼───────┼────────┼────────┼───────┤│ 0164 │ 2000/5/9 │ │ $100,000 │ │ │├───┼──────┼───────┼────────┼────────┼───────┤│ 0165 │ 2000/5/9 │ │ $10,000,000 │ │ │├───┼──────┼───────┼────────┼────────┼───────┤│ 0166 │ 2000/5/11 │ │ $100,000 │ │ │├───┼──────┼───────┼────────┼────────┼───────┤│ 0167 │ 2000/5/11 │ │ $6,500,000 │ │ │├───┼──────┼───────┼────────┼────────┼───────┤│ 0168 │ 2000/5/12 │ $500,000 │ │ │ │├───┼──────┼───────┼────────┼────────┼───────┤│ 0169 │ 2000/5/15 │ │ $12,900,000 │ │ │├───┼──────┼───────┼────────┼────────┼───────┤│ 0170 │ 2000/5/16 │ $2,500,000 │ │ │ │├───┼──────┼───────┼────────┼────────┼───────┤│ 0171 │ 2000/5/17 │ $100,000 │ │ │ │├───┼──────┼───────┼────────┼────────┼───────┤│ 0172 │ 2000/5/17 │ $3,150,000 │ │ │ │├───┼──────┼───────┼────────┼────────┼───────┤│ 0173 │ 2000/5/18 │ $3,500,000 │ │ │ │├───┼──────┼───────┼────────┼────────┼───────┤│ 0174 │ 2000/5/18 │ │ $5,700,000 │ │ │├───┼──────┼───────┼────────┼────────┼───────┤│ 0175 │ 2000/5/18 │ │ $2,142,400 │ │ │├───┼──────┼───────┼────────┼────────┼───────┤│ 0176 │ 2000/5/19 │ $11,800,000 │ │ │ │├───┼──────┼───────┼────────┼────────┼───────┤│ 0177 │ 2000/5/19 │ $10,000,000 │ │ │ │├───┼──────┼───────┼────────┼────────┼───────┤│ 0178 │ 2000/5/19 │ │ $20,000,000 │ │ │├───┼──────┼───────┼────────┼────────┼───────┤│ 0179 │ 2000/5/19 │ $100,000 │ │ │ │├───┼──────┼───────┼────────┼────────┼───────┤│ 0180 │ 2000/5/20 │ $560,000 │ │ │ │├───┼──────┼───────┼────────┼────────┼───────┤│ 0181 │ 2000/5/20 │ $580,000 │ │ │ │├───┼──────┼───────┼────────┼────────┼───────┤│ 0182 │ 2000/5/22 │ $5,800,000 │ │ │ │├───┼──────┼───────┼────────┼────────┼───────┤│ 0183 │ 2000/5/22 │ $1,500,000 │ │ │ │├───┼──────┼───────┼────────┼────────┼───────┤│ 0184 │ 2000/5/23 │ $400,000 │ │ │ │├───┼──────┼───────┼────────┼────────┼───────┤│ 0185 │ 2000/5/23 │ $1,350,000 │ │ │ │├───┼──────┼───────┼────────┼────────┼───────┤│ 0186 │ 2000/5/23 │ │ $10,000,000 │ │ │├───┼──────┼───────┼────────┼────────┼───────┤│ 0187 │ 2000/5/23 │ │ $10,000,000 │ │ │├───┼──────┼───────┼────────┼────────┼───────┤│ 0188 │ 2000/5/24 │ $13,000,000 │ │ │ │├───┼──────┼───────┼────────┼────────┼───────┤│ 0189 │ 2000/5/24 │ $10,000,000 │ │ │ │├───┼──────┼───────┼────────┼────────┼───────┤│ 0190 │ 2000/5/24 │ $100,000 │ │ │ │├───┼──────┼───────┼────────┼────────┼───────┤│ 0191 │ 2000/5/25 │ $450,000 │ │ │ │├───┼──────┼───────┼────────┼────────┼───────┤│ 0192 │ 2000/5/25 │ $156,388 │ │ │ │├───┼──────┼───────┼────────┼────────┼───────┤│ 0193 │ 2000/5/25 │ $8,050,000 │ │ │ │├───┼──────┼───────┼────────┼────────┼───────┤│ 0194 │ 2000/5/26 │ │ $2,000,000 │ │ │├───┼──────┼───────┼────────┼────────┼───────┤│ 0195 │ 2000/5/26 │ │ $1,500,000 │ │ │├───┼──────┼───────┼────────┼────────┼───────┤│ 0196 │ 2000/5/26 │ │ $10,000,000 │ │ │├───┼──────┼───────┼────────┼────────┼───────┤│ 0197 │ 2000/5/26 │ │ $10,000,000 │ │ │├───┼──────┼───────┼────────┼────────┼───────┤│ 0198 │ 2000/5/26 │ │ $6,900,000 │ │ │├───┼──────┼───────┼────────┼────────┼───────┤│ 0199 │ 2000/5/26 │ │ $20,000,000 │ │ │├───┼──────┼───────┼────────┼────────┼───────┤│ 0200 │ 2000/5/29 │ │ $3,800,000 │ │ │├───┼──────┼───────┼────────┼────────┼───────┤│ 0201 │ 2000/5/30 │ │ $5,350,000 │ │ │├───┼──────┼───────┼────────┼────────┼───────┤│ 0202 │ 2000/5/31 │ $2,000,000 │ │ $135,216,388 │ $177,692,400 │├───┼──────┼───────┼────────┼────────┼───────┤│ 0203 │ 2000/6/1 │ $5,700,000 │ │ │ │├───┼──────┼───────┼────────┼────────┼───────┤│ 0204 │ 2000/6/1 │ $2,142,400 │ │ │ │├───┼──────┼───────┼────────┼────────┼───────┤│ 0205 │ 2000/6/2 │ │ $1,800,000 │ │ │├───┼──────┼───────┼────────┼────────┼───────┤│ 0206 │ 2000/6/2 │ │ $3,000,000 │ │ │├───┼──────┼───────┼────────┼────────┼───────┤│ 0207 │ 2000/6/2 │ │ $4,000,000 │ │ │├───┼──────┼───────┼────────┼────────┼───────┤│ 0208 │ 2000/6/2 │ │ $2,250,000 │ │ │├───┼──────┼───────┼────────┼────────┼───────┤│ 0209 │ 2000/6/2 │ $125,000 │ │ │ │├───┼──────┼───────┼────────┼────────┼───────┤│ 0210 │ 2000/6/3 │ $3,000,000 │ │ │ │├───┼──────┼───────┼────────┼────────┼───────┤│ 0211 │ 2000/6/3 │ $7,600,000 │ │ │ │├───┼──────┼───────┼────────┼────────┼───────┤│ 0212 │ 2000/6/5 │ │ $20,000,000 │ │ │├───┼──────┼───────┼────────┼────────┼───────┤│ 0213 │ 2000/6/5 │ │ $600,000 │ │ │├───┼──────┼───────┼────────┼────────┼───────┤│ 0214 │ 2000/6/5 │ $4,000,000 │ │ │ │├───┼──────┼───────┼────────┼────────┼───────┤│ 0215 │ 2000/6/5 │ │ $7,200,000 │ │ │├───┼──────┼───────┼────────┼────────┼───────┤│ 0216 │ 2000/6/5 │ │ $3,500,000 │ │ │├───┼──────┼───────┼────────┼────────┼───────┤│ 0217 │ 2000/6/6 │ $15,000,000 │ │ │ │├───┼──────┼───────┼────────┼────────┼───────┤│ 0218 │ 2000/6/7 │ │ $7,550,000 │ │ │├───┼──────┼───────┼────────┼────────┼───────┤│ 0219 │ 2000/6/7 │ │ $450,000 │ │ │├───┼──────┼───────┼────────┼────────┼───────┤│ 0220 │ 2000/6/7 │ │ $5,000,000 │ │ │├───┼──────┼───────┼────────┼────────┼───────┤│ 0221 │ 2000/6/8 │ $10,000 │ │ │ │├───┼──────┼───────┼────────┼────────┼───────┤│ 0222 │ 2000/6/9 │ $2,420,000 │ │ │ │├───┼──────┼───────┼────────┼────────┼───────┤│ 0223 │ 2000/6/9 │ $4,905 │ │ │ │├───┼──────┼───────┼────────┼────────┼───────┤│ 0224 │ 2000/6/9 │ $12,882 │ │ │ │├───┼──────┼───────┼────────┼────────┼───────┤│ 0225 │ 2000/6/9 │ $1,350,000 │ │ │ │├───┼──────┼───────┼────────┼────────┼───────┤│ 0226 │ 2000/6/9 │ $4,200,000 │ │ │ │├───┼──────┼───────┼────────┼────────┼───────┤│ 0227 │ 2000/6/9 │ $7,380,000 │ │ │ │├───┼──────┼───────┼────────┼────────┼───────┤│ 0228 │ 2000/6/12 │ │ $12,000,000 │ │ │├───┼──────┼───────┼────────┼────────┼───────┤│ 0229 │ 2000/6/12 │ │ $9,550,000 │ │ │├───┼──────┼───────┼────────┼────────┼───────┤│ 0230 │ 2000/6/12 │ │ $10,000,000 │ │ │├───┼──────┼───────┼────────┼────────┼───────┤│ 0231 │ 2000/6/13 │ │ $2,000,000 │ │ │├───┼──────┼───────┼────────┼────────┼───────┤│ 0232 │ 2000/6/13 │ │ $1,150,000 │ │ │├───┼──────┼───────┼────────┼────────┼───────┤│ 0233 │ 2000/6/13 │ │ $2,200,000 │ │ │├───┼──────┼───────┼────────┼────────┼───────┤│ 0234 │ 2000/6/13 │ │ $1,350,000 │ │ │├───┼──────┼───────┼────────┼────────┼───────┤│ 0235 │ 2000/6/13 │ │ $300,000 │ │ │├───┼──────┼───────┼────────┼────────┼───────┤│ 0236 │ 2000/6/15 │ │ $490,000 │ │ │├───┼──────┼───────┼────────┼────────┼───────┤│ 0237 │ 2000/6/15 │ │ $10,000 │ │ │├───┼──────┼───────┼────────┼────────┼───────┤│ 0238 │ 2000/6/16 │ $26,000,000 │ │ │ │├───┼──────┼───────┼────────┼────────┼───────┤│ 0239 │ 2000/6/16 │ $6,000,000 │ │ │ │├───┼──────┼───────┼────────┼────────┼───────┤│ 0240 │ 2000/6/16 │ │ $3,400,000 │ │ │├───┼──────┼───────┼────────┼────────┼───────┤│ 0241 │ 2000/6/16 │ │ $700,000 │ │ │├───┼──────┼───────┼────────┼────────┼───────┤│ 0242 │ 2000/6/17 │ $2,600,000 │ │ │ │├───┼──────┼───────┼────────┼────────┼───────┤│ 0243 │ 2000/6/17 │ $600,000 │ │ │ │├───┼──────┼───────┼────────┼────────┼───────┤│ 0244 │ 2000/6/19 │ $450,000 │ │ │ │├───┼──────┼───────┼────────┼────────┼───────┤│ 0245 │ 2000/6/19 │ $9,550,000 │ │ │ │├───┼──────┼───────┼────────┼────────┼───────┤│ 0246 │ 2000/6/19 │ $10,000,000 │ │ │ │├───┼──────┼───────┼────────┼────────┼───────┤│ 0247 │ 2000/6/19 │ $200,000 │ │ │ │├───┼──────┼───────┼────────┼────────┼───────┤│ 0248 │ 2000/6/19 │ $200,000 │ │ │ │├───┼──────┼───────┼────────┼────────┼───────┤│ 0249 │ 2000/6/20 │ $12,000,000 │ │ │ │├───┼──────┼───────┼────────┼────────┼───────┤│ 0250 │ 2000/6/20 │ $1,150,000 │ │ │ │├───┼──────┼───────┼────────┼────────┼───────┤│ 0251 │ 2000/6/20 │ $3,400,000 │ │ │ │├───┼──────┼───────┼────────┼────────┼───────┤│ 0252 │ 2000/6/21 │ $15,000,000 │ │ │ │├───┼──────┼───────┼────────┼────────┼───────┤│ 0253 │ 2000/6/21 │ │ $2,500,000 │ │ │├───┼──────┼───────┼────────┼────────┼───────┤│ 0254 │ 2000/6/22 │ $4,000,000 │ │ │ │├───┼──────┼───────┼────────┼────────┼───────┤│ 0255 │ 2000/6/22 │ │ $3,100,000 │ │ │├───┼──────┼───────┼────────┼────────┼───────┤│ 0256 │ 2000/6/23 │ $250,000 │ │ │ │├───┼──────┼───────┼────────┼────────┼───────┤│ 0257 │ 2000/6/23 │ $800,000 │ │ │ │├───┼──────┼───────┼────────┼────────┼───────┤│ 0258 │ 2000/6/23 │ $6,320,000 │ │ │ │├───┼──────┼───────┼────────┼────────┼───────┤│ 0259 │ 2000/6/23 │ $200,000 │ │ │ │├───┼──────┼───────┼────────┼────────┼───────┤│ 0260 │ 2000/6/23 │ $2,650,000 │ │ │ │├───┼──────┼───────┼────────┼────────┼───────┤│ 0261 │ 2000/6/23 │ $10,100,000 │ │ │ │├───┼──────┼───────┼────────┼────────┼───────┤│ 0262 │ 2000/6/23 │ │ $5,000,000 │ │ │├───┼──────┼───────┼────────┼────────┼───────┤│ 0263 │ 2000/6/27 │ │ $100,000 │ │ │├───┼──────┼───────┼────────┼────────┼───────┤│ 0264 │ 2000/6/27 │ $6,500,000 │ │ │ │├───┼──────┼───────┼────────┼────────┼───────┤│ 0265 │ 2000/6/28 │ $450,000 │ │ │ │├───┼──────┼───────┼────────┼────────┼───────┤│ 0266 │ 2000/6/28 │ $3,400,000 │ │ │ │├───┼──────┼───────┼────────┼────────┼───────┤│ 0267 │ 2000/6/28 │ $600,000 │ │ │ │├───┼──────┼───────┼────────┼────────┼───────┤│ 0268 │ 2000/6/28 │ $7,200,000 │ │ │ │├───┼──────┼───────┼────────┼────────┼───────┤│ 0269 │ 2000/6/28 │ $1,350,000 │ │ │ │├───┼──────┼───────┼────────┼────────┼───────┤│ 0270 │ 2000/6/28 │ $700,000 │ │ │ │├───┼──────┼───────┼────────┼────────┼───────┤│ 0271 │ 2000/6/28 │ $300,000 │ │ │ │├───┼──────┼───────┼────────┼────────┼───────┤│ 0272 │ 2000/6/29 │ $15,000,000 │ │ │ │├───┼──────┼───────┼────────┼────────┼───────┤│ 0273 │ 2000/6/29 │ $16,000,000 │ │ │ │├───┼──────┼───────┼────────┼────────┼───────┤│ 0274 │ 2000/6/29 │ $14,000,000 │ │ │ │├───┼──────┼───────┼────────┼────────┼───────┤│ 0275 │ 2000/6/30 │ │ $100,000 │ │ │├───┼──────┼───────┼────────┼────────┼───────┤│ 0276 │ 2000/6/30 │ $250,000 │ │ │ │├───┼──────┼───────┼────────┼────────┼───────┤│ 0277 │ 2000/6/30 │ │ $14,000,000 │ │ │├───┼──────┼───────┼────────┼────────┼───────┤│ 0278 │ 2000/6/30 │ │ $20,000,000 │ │ │├───┼──────┼───────┼────────┼────────┼───────┤│ 0279 │ 2000/6/30 │ │ $8,000,000 │ │ │├───┼──────┼───────┼────────┼────────┼───────┤│ 0280 │ 2000/6/30 │ │ $2,500,000 │ │ │├───┼──────┼───────┼────────┼────────┼───────┤│ 0281 │ 2000/6/30 │ │ $700,000 │ $230,165,187 │ $154,500,000 │├───┼──────┼───────┼────────┼────────┼───────┤│ 0282 │ 2000/7/3 │ $5,000,000 │ │ │ │├───┼──────┼───────┼────────┼────────┼───────┤│ 0283 │ 2000/7/4 │ $8,000,000 │ │ │ │├───┼──────┼───────┼────────┼────────┼───────┤│ 0284 │ 2000/7/4 │ $1,100,000 │ │ │ │├───┼──────┼───────┼────────┼────────┼───────┤│ 0285 │ 2000/7/4 │ $5,000,000 │ │ │ │├───┼──────┼───────┼────────┼────────┼───────┤│ 0286 │ 2000/7/5 │ $1,900,000 │ │ │ │├───┼──────┼───────┼────────┼────────┼───────┤│ 0287 │ 2000/7/5 │ $14,200,000 │ │ │ │├───┼──────┼───────┼────────┼────────┼───────┤│ 0288 │ 2000/7/5 │ $10,000,000 │ │ │ │├───┼──────┼───────┼────────┼────────┼───────┤│ 0289 │ 2000/7/5 │ $101,096 │ │ │ │├───┼──────┼───────┼────────┼────────┼───────┤│ 0290 │ 2000/7/6 │ $700,000 │ │ │ │├───┼──────┼───────┼────────┼────────┼───────┤│ 0291 │ 2000/7/6 │ $100,000 │ │ │ │├───┼──────┼───────┼────────┼────────┼───────┤│ 0292 │ 2000/7/7 │ $7,050,000 │ │ │ │├───┼──────┼───────┼────────┼────────┼───────┤│ 0293 │ 2000/7/7 │ $650,000 │ │ │ │├───┼──────┼───────┼────────┼────────┼───────┤│ 0294 │ 2000/7/7 │ $2,600,000 │ │ │ │├───┼──────┼───────┼────────┼────────┼───────┤│ 0295 │ 2000/7/10 │ $4,610,000 │ │ │ │├───┼──────┼───────┼────────┼────────┼───────┤│ 0296 │ 2000/7/10 │ $3,550,000 │ │ │ │├───┼──────┼───────┼────────┼────────┼───────┤│ 0297 │ 2000/7/11 │ │ $2,850,000 │ │ │├───┼──────┼───────┼────────┼────────┼───────┤│ 0298 │ 2000/7/11 │ │ $10,000,000 │ │ │├───┼──────┼───────┼────────┼────────┼───────┤│ 0299 │ 2000/7/12 │ $200,000 │ │ │ │├───┼──────┼───────┼────────┼────────┼───────┤│ 0300 │ 2000/7/12 │ $7,000,000 │ │ │ │├───┼──────┼───────┼────────┼────────┼───────┤│ 0301 │ 2000/7/12 │ $100,000 │ │ │ │├───┼──────┼───────┼────────┼────────┼───────┤│ 0302 │ 2000/7/13 │ $1,700,000 │ │ │ │├───┼──────┼───────┼────────┼────────┼───────┤│ 0303 │ 2000/7/13 │ $4,600,000 │ │ │ │├───┼──────┼───────┼────────┼────────┼───────┤│ 0304 │ 2000/7/13 │ $3,350,000 │ │ │ │├───┼──────┼───────┼────────┼────────┼───────┤│ 0305 │ 2000/7/13 │ $350,000 │ │ │ │├───┼──────┼───────┼────────┼────────┼───────┤│ 0306 │ 2000/7/13 │ $600,000 │ │ │ │├───┼──────┼───────┼────────┼────────┼───────┤│ 0307 │ 2000/7/14 │ $1,200,000 │ │ │ │├───┼──────┼───────┼────────┼────────┼───────┤│ 0308 │ 2000/7/14 │ $600,000 │ │ │ │├───┼──────┼───────┼────────┼────────┼───────┤│ 0309 │ 2000/7/14 │ $500,000 │ │ │ │├───┼──────┼───────┼────────┼────────┼───────┤│ 0310 │ 2000/7/15 │ $1,100,000 │ │ │ │├───┼──────┼───────┼────────┼────────┼───────┤│ 0311 │ 2000/7/15 │ $650,000 │ │ │ │├───┼──────┼───────┼────────┼────────┼───────┤│ 0312 │ 2000/7/15 │ │ $400,000 │ │ │├───┼──────┼───────┼────────┼────────┼───────┤│ 0313 │ 2000/7/17 │ $4,050,000 │ │ │ │├───┼──────┼───────┼────────┼────────┼───────┤│ 0314 │ 2000/7/17 │ $2,800,000 │ │ │ │├───┼──────┼───────┼────────┼────────┼───────┤│ 0315 │ 2000/7/17 │ $50,000 │ │ │ │├───┼──────┼───────┼────────┼────────┼───────┤│ 0316 │ 2000/7/18 │ $1,300,000 │ │ │ │├───┼──────┼───────┼────────┼────────┼───────┤│ 0317 │ 2000/7/18 │ $1,170,000 │ │ │ │├───┼──────┼───────┼────────┼────────┼───────┤│ 0318 │ 2000/7/18 │ $184,932 │ │ │ │├───┼──────┼───────┼────────┼────────┼───────┤│ 0319 │ 2000/7/19 │ │ $40,000 │ │ │├───┼──────┼───────┼────────┼────────┼───────┤│ 0320 │ 2000/7/19 │ $950,000 │ │ │ │├───┼──────┼───────┼────────┼────────┼───────┤│ 0321 │ 2000/7/20 │ $1,250,000 │ │ │ │├───┼──────┼───────┼────────┼────────┼───────┤│ 0322 │ 2000/7/20 │ $1,250,000 │ │ │ │├───┼──────┼───────┼────────┼────────┼───────┤│ 0323 │ 2000/7/20 │ $2,200,000 │ │ │ │├───┼──────┼───────┼────────┼────────┼───────┤│ 0324 │ 2000/7/20 │ $2,700,000 │ │ │ │├───┼──────┼───────┼────────┼────────┼───────┤│ 0325 │ 2000/7/21 │ $5,000,000 │ │ │ │├───┼──────┼───────┼────────┼────────┼───────┤│ 0326 │ 2000/7/21 │ $6,750,000 │ │ │ │├───┼──────┼───────┼────────┼────────┼───────┤│ 0327 │ 2000/7/24 │ │ $1,250,000 │ │ │├───┼──────┼───────┼────────┼────────┼───────┤│ 0328 │ 2000/7/26 │ │ $50,000 │ │ │├───┼──────┼───────┼────────┼────────┼───────┤│ 0329 │ 2000/7/26 │ │ $900,000 │ │ │├───┼──────┼───────┼────────┼────────┼───────┤│ 0330 │ 2000/7/27 │ $437,500 │ │ │ │├───┼──────┼───────┼────────┼────────┼───────┤│ 0331 │ 2000/7/27 │ $2,950,000 │ │ │ │├───┼──────┼───────┼────────┼────────┼───────┤│ 0332 │ 2000/7/27 │ $6,000,000 │ │ │ │├───┼──────┼───────┼────────┼────────┼───────┤│ 0333 │ 2000/7/27 │ $3,020,000 │ │ │ │├───┼──────┼───────┼────────┼────────┼───────┤│ 0334 │ 2000/7/28 │ │ $1,450,000 │ │ │├───┼──────┼───────┼────────┼────────┼───────┤│ 0335 │ 2000/7/31 │ $3,500,000 │ │ │ │├───┼──────┼───────┼────────┼────────┼───────┤│ 0336 │ 2000/7/31 │ │ $2,500,000 │ │ │├───┼──────┼───────┼────────┼────────┼───────┤│ 0337 │ 2000/7/31 │ $518,959 │ │ $132,592,487 │ $19,440,000 │├───┼──────┼───────┼────────┼────────┼───────┤│ 0338 │ 2000/8/1 │ │ $480,000 │ │ │├───┼──────┼───────┼────────┼────────┼───────┤│ 0339 │ 2000/8/2 │ $50,000 │ │ │ │├───┼──────┼───────┼────────┼────────┼───────┤│ 0340 │ 2000/8/2 │ │ $17,300,000 │ │ │├───┼──────┼───────┼────────┼────────┼───────┤│ 0341 │ 2000/8/3 │ $500,000 │ │ │ │├───┼──────┼───────┼────────┼────────┼───────┤│ 0342 │ 2000/8/5 │ $300,000 │ │ │ │├───┼──────┼───────┼────────┼────────┼───────┤│ 0343 │ 2000/8/5 │ $6,000,000 │ │ │ │├───┼──────┼───────┼────────┼────────┼───────┤│ 0344 │ 2000/8/7 │ $40,000 │ │ │ │├───┼──────┼───────┼────────┼────────┼───────┤│ 0345 │ 2000/8/7 │ $3,200,000 │ │ │ │├───┼──────┼───────┼────────┼────────┼───────┤│ 0346 │ 2000/8/8 │ $2,100,000 │ │ │ │├───┼──────┼───────┼────────┼────────┼───────┤│ 0347 │ 2000/8/8 │ │ $900,000 │ │ │├───┼──────┼───────┼────────┼────────┼───────┤│ 0348 │ 2000/8/9 │ │ $110,000 │ │ │├───┼──────┼───────┼────────┼────────┼───────┤│ 0349 │ 2000/8/9 │ │ $202,000 │ │ │├───┼──────┼───────┼────────┼────────┼───────┤│ 0350 │ 2000/8/9 │ $410,000 │ │ │ │├───┼──────┼───────┼────────┼────────┼───────┤│ 0351 │ 2000/8/10 │ $5,000,000 │ │ │ │├───┼──────┼───────┼────────┼────────┼───────┤│ 0352 │ 2000/8/10 │ $7,950,000 │ │ │ │├───┼──────┼───────┼────────┼────────┼───────┤│ 0353 │ 2000/8/11 │ │ $5,000,000 │ │ │├───┼──────┼───────┼────────┼────────┼───────┤│ 0354 │ 2000/8/14 │ │ $3,590,000 │ │ │├───┼──────┼───────┼────────┼────────┼───────┤│ 0355 │ 2000/8/14 │ │ $2,200,000 │ │ │├───┼──────┼───────┼────────┼────────┼───────┤│ 0356 │ 2000/8/15 │ $1,200,000 │ │ │ │├───┼──────┼───────┼────────┼────────┼───────┤│ 0357 │ 2000/8/15 │ $7,700,000 │ │ │ │├───┼──────┼───────┼────────┼────────┼───────┤│ 0358 │ 2000/8/15 │ $3,100,000 │ │ │ │├───┼──────┼───────┼────────┼────────┼───────┤│ 0359 │ 2000/8/15 │ $750,000 │ │ │ │├───┼──────┼───────┼────────┼────────┼───────┤│ 0360 │ 2000/8/15 │ $200,000 │ │ │ │├───┼──────┼───────┼────────┼────────┼───────┤│ 0361 │ 2000/8/15 │ │ $4,000,000 │ │ │├───┼──────┼───────┼────────┼────────┼───────┤│ 0362 │ 2000/8/16 │ $2,200,000 │ │ │ │├───┼──────┼───────┼────────┼────────┼───────┤│ 0363 │ 2000/8/16 │ $800,000 │ │ │ │├───┼──────┼───────┼────────┼────────┼───────┤│ 0364 │ 2000/8/16 │ $2,350,000 │ │ │ │├───┼──────┼───────┼────────┼────────┼───────┤│ 0365 │ 2000/8/17 │ $2,600,000 │ │ │ │├───┼──────┼───────┼────────┼────────┼───────┤│ 0366 │ 2000/8/17 │ $1,500,000 │ │ │ │├───┼──────┼───────┼────────┼────────┼───────┤│ 0367 │ 2000/8/18 │ $8,800,000 │ │ │ │├───┼──────┼───────┼────────┼────────┼───────┤│ 0368 │ 2000/8/18 │ $1,350,000 │ │ │ │├───┼──────┼───────┼────────┼────────┼───────┤│ 0369 │ 2000/8/18 │ $40,000 │ │ │ │├───┼──────┼───────┼────────┼────────┼───────┤│ 0370 │ 2000/8/19 │ │ $1,490,000 │ │ │├───┼──────┼───────┼────────┼────────┼───────┤│ 0371 │ 2000/8/19 │ │ $2,550,000 │ │ │├───┼──────┼───────┼────────┼────────┼───────┤│ 0372 │ 2000/8/19 │ $2,550,000 │ │ │ │├───┼──────┼───────┼────────┼────────┼───────┤│ 0373 │ 2000/8/21 │ $6,450,000 │ │ │ │├───┼──────┼───────┼────────┼────────┼───────┤│ 0374 │ 2000/8/21 │ │ $200,000 │ │ │├───┼──────┼───────┼────────┼────────┼───────┤│ 0375 │ 2000/8/21 │ │ $100,000 │ │ │├───┼──────┼───────┼────────┼────────┼───────┤│ 0376 │ 2000/8/22 │ $7,000,000 │ │ │ │├───┼──────┼───────┼────────┼────────┼───────┤│ 0377 │ 2000/8/22 │ $6,700,000 │ │ │ │├───┼──────┼───────┼────────┼────────┼───────┤│ 0378 │ 2000/8/22 │ $250,000 │ │ │ │├───┼──────┼───────┼────────┼────────┼───────┤│ 0379 │ 2000/8/23 │ $5,000,000 │ │ │ │├───┼──────┼───────┼────────┼────────┼───────┤│ 0380 │ 2000/8/24 │ │ $2,000,000 │ │ │├───┼──────┼───────┼────────┼────────┼───────┤│ 0381 │ 2000/8/25 │ $7,400,000 │ │ │ │├───┼──────┼───────┼────────┼────────┼───────┤│ 0382 │ 2000/8/29 │ $5,000,000 │ │ │ │├───┼──────┼───────┼────────┼────────┼───────┤│ 0383 │ 2000/8/29 │ $200,000 │ │ │ │├───┼──────┼───────┼────────┼────────┼───────┤│ 0384 │ 2000/8/29 │ $4,000,000 │ │ │ │├───┼──────┼───────┼────────┼────────┼───────┤│ 0385 │ 2000/8/29 │ $200,000 │ │ │ │├───┼──────┼───────┼────────┼────────┼───────┤│ 0386 │ 2000/8/30 │ │ $360,000 │ │ │├───┼──────┼───────┼────────┼────────┼───────┤│ 0387 │ 2000/8/30 │ │ $10,000,000 │ │ │├───┼──────┼───────┼────────┼────────┼───────┤│ 0388 │ 2000/8/31 │ │ $760,000 │ │ │├───┼──────┼───────┼────────┼────────┼───────┤│ 0389 │ 2000/8/31 │ │ $1,140,000 │ │ │├───┼──────┼───────┼────────┼────────┼───────┤│ 0390 │ 2000/8/31 │ │ $720,000 │ │ │├───┼──────┼───────┼────────┼────────┼───────┤│ 0391 │ 2000/8/31 │ │ $2,000,000 │ │ │├───┼──────┼───────┼────────┼────────┼───────┤│ 0392 │ 2000/8/31 │ │ $5,000,000 │ │ │├───┼──────┼───────┼────────┼────────┼───────┤│ 0393 │ 2000/8/31 │ │ $1,100,000 │ │ │├───┼──────┼───────┼────────┼────────┼───────┤│ 0394 │ 2000/8/31 │ $179,507 │ │ │ │├───┼──────┼───────┼────────┼────────┼───────┤│ 0395 │ 2000/8/31 │ $16,875 │ │ │ │├───┼──────┼───────┼────────┼────────┼───────┤│ 0396 │ 2000/8/31 │ │ $2,000,000 │ $103,086,382 │ $63,202,000 │├───┼──────┼───────┼────────┼────────┼───────┤│ 0397 │ 2000/9/1 │ $7,550,000 │ │ │ │├───┼──────┼───────┼────────┼────────┼───────┤│ 0398 │ 2000/9/1 │ $2,650,000 │ │ │ │├───┼──────┼───────┼────────┼────────┼───────┤│ 0399 │ 2000/9/1 │ │ $500,000 │ │ │├───┼──────┼───────┼────────┼────────┼───────┤│ 0400 │ 2000/9/1 │ │ $1,790,000 │ │ │├───┼──────┼───────┼────────┼────────┼───────┤│ 0401 │ 2000/9/4 │ $250,000 │ │ │ │├───┼──────┼───────┼────────┼────────┼───────┤│ 0402 │ 2000/9/4 │ $500,000 │ │ │ │├───┼──────┼───────┼────────┼────────┼───────┤│ 0403 │ 2000/9/4 │ $312,067 │ │ │ │├───┼──────┼───────┼────────┼────────┼───────┤│ 0404 │ 2000/9/4 │ $3,060,000 │ │ │ │├───┼──────┼───────┼────────┼────────┼───────┤│ 0405 │ 2000/9/5 │ │ $2,300,000 │ │ │├───┼──────┼───────┼────────┼────────┼───────┤│ 0406 │ 2000/9/5 │ $2,000,000 │ │ │ │├───┼──────┼───────┼────────┼────────┼───────┤│ 0407 │ 2000/9/5 │ $15,800,000 │ │ │ │├───┼──────┼───────┼────────┼────────┼───────┤│ 0408 │ 2000/9/5 │ $5,000,000 │ │ │ │├───┼──────┼───────┼────────┼────────┼───────┤│ 0409 │ 2000/9/6 │ $2,020,000 │ │ │ │├───┼──────┼───────┼────────┼────────┼───────┤│ 0410 │ 2000/9/6 │ $238,822 │ │ │ │├───┼──────┼───────┼────────┼────────┼───────┤│ 0411 │ 2000/9/6 │ $100,000 │ │ │ │├───┼──────┼───────┼────────┼────────┼───────┤│ 0412 │ 2000/9/6 │ │ $1,000,000 │ │ │├───┼──────┼───────┼────────┼────────┼───────┤│ 0413 │ 2000/9/6 │ $5,000,000 │ │ │ │├───┼──────┼───────┼────────┼────────┼───────┤│ 0414 │ 2000/9/7 │ │ $10,400,000 │ │ │├───┼──────┼───────┼────────┼────────┼───────┤│ 0415 │ 2000/9/7 │ │ $100,000 │ │ │├───┼──────┼───────┼────────┼────────┼───────┤│ 0416 │ 2000/9/7 │ $13,100,000 │ │ │ │├───┼──────┼───────┼────────┼────────┼───────┤│ 0417 │ 2000/9/7 │ $50,000 │ │ │ │├───┼──────┼───────┼────────┼────────┼───────┤│ 0418 │ 2000/9/7 │ $2,450,000 │ │ │ │├───┼──────┼───────┼────────┼────────┼───────┤│ 0419 │ 2000/9/8 │ │ $380,000 │ │ │├───┼──────┼───────┼────────┼────────┼───────┤│ 0420 │ 2000/9/11 │ $7,000,000 │ │ │ │├───┼──────┼───────┼────────┼────────┼───────┤│ 0421 │ 2000/9/11 │ $2,500,000 │ │ │ │├───┼──────┼───────┼────────┼────────┼───────┤│ 0422 │ 2000/9/13 │ $9,800,000 │ │ │ │├───┼──────┼───────┼────────┼────────┼───────┤│ 0423 │ 2000/9/13 │ │ $9,800,000 │ │ │├───┼──────┼───────┼────────┼────────┼───────┤│ 0424 │ 2000/9/13 │ │ $300,000 │ │ │├───┼──────┼───────┼────────┼────────┼───────┤│ 0425 │ 2000/9/13 │ │ $1,020,000 │ │ │├───┼──────┼───────┼────────┼────────┼───────┤│ 0426 │ 2000/9/14 │ $3,290,000 │ │ │ │├───┼──────┼───────┼────────┼────────┼───────┤│ 0427 │ 2000/9/14 │ │ $80,000 │ │ │├───┼──────┼───────┼────────┼────────┼───────┤│ 0428 │ 2000/9/14 │ │ $220,000 │ │ │├───┼──────┼───────┼────────┼────────┼───────┤│ 0429 │ 2000/9/14 │ │ $1,460,000 │ │ │├───┼──────┼───────┼────────┼────────┼───────┤│ 0430 │ 2000/9/15 │ $1,000,000 │ │ │ │├───┼──────┼───────┼────────┼────────┼───────┤│ 0431 │ 2000/9/15 │ $15,300,000 │ │ │ │├───┼──────┼───────┼────────┼────────┼───────┤│ 0432 │ 2000/9/15 │ │ $16,300,000 │ │ │├───┼──────┼───────┼────────┼────────┼───────┤│ 0433 │ 2000/9/15 │ │ $1,500,000 │ │ │├───┼──────┼───────┼────────┼────────┼───────┤│ 0434 │ 2000/9/15 │ │ $30,000 │ │ │├───┼──────┼───────┼────────┼────────┼───────┤│ 0435 │ 2000/9/15 │ │ $30,000 │ │ │├───┼──────┼───────┼────────┼────────┼───────┤│ 0436 │ 2000/9/16 │ $2,700,000 │ │ │ │├───┼──────┼───────┼────────┼────────┼───────┤│ 0437 │ 2000/9/16 │ │ $105,000 │ │ │├───┼──────┼───────┼────────┼────────┼───────┤│ 0438 │ 2000/9/18 │ $2,800,000 │ │ │ │├───┼──────┼───────┼────────┼────────┼───────┤│ 0439 │ 2000/9/18 │ $830,000 │ │ │ │├───┼──────┼───────┼────────┼────────┼───────┤│ 0440 │ 2000/9/18 │ $290,000 │ │ │ │├───┼──────┼───────┼────────┼────────┼───────┤│ 0441 │ 2000/9/19 │ │ $700,000 │ │ │├───┼──────┼───────┼────────┼────────┼───────┤│ 0442 │ 2000/9/20 │ $3,620,000 │ │ │ │├───┼──────┼───────┼────────┼────────┼───────┤│ 0443 │ 2000/9/20 │ $499,589 │ │ │ │├───┼──────┼───────┼────────┼────────┼───────┤│ 0444 │ 2000/9/21 │ $1,370,000 │ │ │ │├───┼──────┼───────┼────────┼────────┼───────┤│ 0445 │ 2000/9/21 │ $200,000 │ │ │ │├───┼──────┼───────┼────────┼────────┼───────┤│ 0446 │ 2000/9/21 │ │ $130,000 │ │ │├───┼──────┼───────┼────────┼────────┼───────┤│ 0447 │ 2000/9/22 │ │ $710,000 │ │ │├───┼──────┼───────┼────────┼────────┼───────┤│ 0448 │ 2000/9/22 │ $380,000 │ │ │ │├───┼──────┼───────┼────────┼────────┼───────┤│ 0449 │ 2000/9/22 │ $3,100,000 │ │ │ │├───┼──────┼───────┼────────┼────────┼───────┤│ 0450 │ 2000/9/22 │ $2,520,000 │ │ │ │├───┼──────┼───────┼────────┼────────┼───────┤│ 0451 │ 2000/9/25 │ $280,000 │ │ │ │├───┼──────┼───────┼────────┼────────┼───────┤│ 0452 │ 2000/9/25 │ $20,570,000 │ │ │ │├───┼──────┼───────┼────────┼────────┼───────┤│ 0453 │ 2000/9/26 │ $2,360,000 │ │ │ │├───┼──────┼───────┼────────┼────────┼───────┤│ 0454 │ 2000/9/26 │ $960,000 │ │ │ │├───┼──────┼───────┼────────┼────────┼───────┤│ 0455 │ 2000/9/27 │ $280,000 │ │ │ │├───┼──────┼───────┼────────┼────────┼───────┤│ 0456 │ 2000/9/27 │ $1,430,000 │ │ │ │├───┼──────┼───────┼────────┼────────┼───────┤│ 0457 │ 2000/9/27 │ │ $500,000 │ │ │├───┼──────┼───────┼────────┼────────┼───────┤│ 0458 │ 2000/9/28 │ $1,530,000 │ │ │ │├───┼──────┼───────┼────────┼────────┼───────┤│ 0459 │ 2000/9/29 │ $1,630,000 │ │ │ │├───┼──────┼───────┼────────┼────────┼───────┤│ 0460 │ 2000/9/29 │ │ $50,000 │ │ │├───┼──────┼───────┼────────┼────────┼───────┤│ 0461 │ 2000/9/30 │ $422,302 │ │ │ │├───┼──────┼───────┼────────┼────────┼───────┤│ 0462 │ 2000/9/30 │ $140,383 │ │ │ │├───┼──────┼───────┼────────┼────────┼───────┤│ 0463 │ 2000/9/30 │ $11,050,000 │ │ │ │├───┼──────┼───────┼────────┼────────┼───────┤│ 0464 │ 2000/9/30 │ │ $280,000 │ $157,933,163 │ $49,685,000 │├───┼──────┼───────┼────────┼────────┼───────┤│ 0465 │ 2000/10/2 │ $1,475,000 │ │ │ │├───┼──────┼───────┼────────┼────────┼───────┤│ 0466 │ 2000/10/3 │ $290,000 │ │ │ │├───┼──────┼───────┼────────┼────────┼───────┤│ 0467 │ 2000/10/4 │ $645,000 │ │ │ │├───┼──────┼───────┼────────┼────────┼───────┤│ 0468 │ 2000/10/4 │ $20,000 │ │ │ │├───┼──────┼───────┼────────┼────────┼───────┤│ 0469 │ 2000/10/4 │ │ $5,000,000 │ │ │├───┼──────┼───────┼────────┼────────┼───────┤│ 0470 │ 2000/10/4 │ $1,500,000 │ │ │ │├───┼──────┼───────┼────────┼────────┼───────┤│ 0471 │ 2000/10/5 │ │ $1,010,000 │ │ │├───┼──────┼───────┼────────┼────────┼───────┤│ 0472 │ 2000/10/6 │ $710,000 │ │ │ │├───┼──────┼───────┼────────┼────────┼───────┤│ 0473 │ 2000/10/6 │ │ $20,000 │ │ │├───┼──────┼───────┼────────┼────────┼───────┤│ 0474 │ 2000/10/6 │ │ $46,000 │ │ │├───┼──────┼───────┼────────┼────────┼───────┤│ 0475 │ 2000/10/6 │ │ $64,000 │ │ │├───┼──────┼───────┼────────┼────────┼───────┤│ 0476 │ 2000/10/7 │ $750,000 │ │ │ │├───┼──────┼───────┼────────┼────────┼───────┤│ 0477 │ 2000/10/9 │ $990,000 │ │ │ │├───┼──────┼───────┼────────┼────────┼───────┤│ 0478 │ 2000/10/11 │ │ $10,000 │ │ │├───┼──────┼───────┼────────┼────────┼───────┤│ 0479 │ 2000/10/11 │ │ $230,000 │ │ │├───┼──────┼───────┼────────┼────────┼───────┤│ 0480 │ 2000/10/12 │ $10,000 │ │ │ │├───┼──────┼───────┼────────┼────────┼───────┤│ 0481 │ 2000/10/12 │ $2,400,000 │ │ │ │├───┼──────┼───────┼────────┼────────┼───────┤│ 0482 │ 2000/10/12 │ $180,000 │ │ │ │├───┼──────┼───────┼────────┼────────┼───────┤│ 0483 │ 2000/10/12 │ $2,640,000 │ │ │ │├───┼──────┼───────┼────────┼────────┼───────┤│ 0484 │ 2000/10/12 │ $180,000 │ │ │ │├───┼──────┼───────┼────────┼────────┼───────┤│ 0485 │ 2000/10/13 │ │ $11,000 │ │ │├───┼──────┼───────┼────────┼────────┼───────┤│ 0486 │ 2000/10/13 │ │ $3,820,000 │ │ │├───┼──────┼───────┼────────┼────────┼───────┤│ 0487 │ 2000/10/13 │ │ $1,716,666 │ │ │├───┼──────┼───────┼────────┼────────┼───────┤│ 0488 │ 2000/10/13 │ $113,425 │ │ │ │├───┼──────┼───────┼────────┼────────┼───────┤│ 0489 │ 2000/10/16 │ $4,280,000 │ │ │ │├───┼──────┼───────┼────────┼────────┼───────┤│ 0490 │ 2000/10/16 │ │ $500,000 │ │ │├───┼──────┼───────┼────────┼────────┼───────┤│ 0491 │ 2000/10/17 │ $45,000 │ │ │ │├───┼──────┼───────┼────────┼────────┼───────┤│ 0492 │ 2000/10/17 │ $205,000 │ │ │ │├───┼──────┼───────┼────────┼────────┼───────┤│ 0493 │ 2000/10/17 │ $290,000 │ │ │ │├───┼──────┼───────┼────────┼────────┼───────┤│ 0494 │ 2000/10/17 │ │ $1,550,000 │ │ │├───┼──────┼───────┼────────┼────────┼───────┤│ 0495 │ 2000/10/18 │ $1,501,000 │ │ │ │├───┼──────┼───────┼────────┼────────┼───────┤│ 0496 │ 2000/10/18 │ │ $78,330 │ │ │├───┼──────┼───────┼────────┼────────┼───────┤│ 0497 │ 2000/10/18 │ │ $82,000 │ │ │├───┼──────┼───────┼────────┼────────┼───────┤│ 0498 │ 2000/10/18 │ │ $104,000 │ │ │├───┼──────┼───────┼────────┼────────┼───────┤│ 0499 │ 2000/10/19 │ │ $1,100,000 │ │ │├───┼──────┼───────┼────────┼────────┼───────┤│ 0500 │ 2000/10/19 │ $44,000 │ │ │ │├───┼──────┼───────┼────────┼────────┼───────┤│ 0501 │ 2000/10/20 │ │ $659,000 │ │ │├───┼──────┼───────┼────────┼────────┼───────┤│ 0502 │ 2000/10/23 │ $780,000 │ │ │ │├───┼──────┼───────┼────────┼────────┼───────┤│ 0503 │ 2000/10/26 │ $6,472,779 │ │ │ │├───┼──────┼───────┼────────┼────────┼───────┤│ 0504 │ 2000/10/31 │ $108,165 │ │ $25,629,369 │ $16,000,996 │├───┴──────┼───────┼────────┼────────┼───────┤│ 總計 │$1,273,778,278│ $585,470,396 │$1,273,778,278 │$585,470,396 ││ │ │ │ │扣除編號1 至4 ││ │ │ │ │、6 至8 部分,││ │ │ │ │應為$583,020,3││ │ │ │ │96 │├──────────┼───────┴────────┼────────┴───────┘│ 差額 │ 借方-貨方= $688,307,882 ││ │ (貸方金額不含編號1 至4 、6 至8││ │ 部分,應為$690,757,882) ││ │ │└──────────┴────────────────┘┌───────────────────────────────────────────┐│附表二:彥武公司支付中貿國際「應付帳款」傳票(共56筆)與被告等人主張相對應之「預付貨款││ 」傳票及其資金去向情形 │├────────────────────┬┬─────────┬───────────┤│彥武公司傳票記錄支付給中貿「應付帳款」 ││被告提出對應帳載「│實際資金去向 ││(A2卷) ││預付貨款」傳票、金│(銀行記錄) ││ ││額 │ │├────┬────┬─────┬────┼┼─────────┼───┬───────┤│傳票日期│傳票號碼│傳票總金額│出處 ││與傳票同日記載「預│台企銀│實際提領後之資││ │(貸:銀│ │ ││付貨款」會計科目之│東高雄│金去向 ││ │行存款《│ │ ││銀行存款總分類帳(│分行帳│(註:下列A8卷││ │台企銀東│ │ ││A6卷)及銀行存款明│戶記載│即本院發查卷、││ │高雄分行│ │ ││細分類帳(扣押物第│之支出│偵1 卷即本院偵││ │2855》)│ │ ││九箱編號參之4 )支│方式 │卷、「院」卷即││ │ │ │ ││出金額 │ │「原審」卷之編││ │ │ │ ││ │ │號) │├────┼────┼─────┼────┼┼─────────┼───┼───────┤│編號1 │703066 │ 5,000,000│B5卷頁23││5,000,000 總帳頁1│轉帳 │德安通運公司( ││89/7/3 │ │ │A2卷頁40││ (703066)│ │合庫南高雄分行││ │ │ │ ││ │ │)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編號2 │704044 │14,100,000│B5卷頁24││8,000,000 總帳頁2│現金 │群武公司(台企 ││89/7/4 │ │ │A2卷頁41││ (704044)│ │東高雄分行) ││ │ │ │ ││ │ │(A8 卷第189 頁││ │ │ │ ││ │ │、第190 頁) ││ │ │ │ │├─────────┼───┼───────┤│ │ │ │ ││1,100,000 總帳頁2│轉帳 │彥武公司 (亞太││ │ │ │ ││ (704044)│ │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5,000,000 總帳頁2│轉帳 │林再錦 (板信苓││ │ │ │ ││ (704046)│ │雅分行) ││ │ │ │ ││ │ │(A8 卷第191 頁││ │ │ │ ││ │ │、第192 頁、院││ │ │ │ ││ │ │6 卷第11頁至第││ │ │ │ ││ │ │13頁) │├────┼────┼─────┼────┼┼─────────┼───┼───────┤│編號3 │705037 │26,201,096│B5卷頁25││1,900,000 總帳頁3│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7/5 │ │ │A2卷頁42││ (705037)│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14,200,000 總帳頁3│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05037)│ │東高雄分行) ││ │ │ │ ││ │ │(A8 卷第193 頁││ │ │ │ ││ │ │、第194 頁) ││ │ │ │ │├─────────┼───┼───────┤│ │ │ │ ││尚有10,101,096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 │706036 │ 800,000│B5卷頁26││700,000 總帳頁3│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89/7/6 │ │ │A2卷頁43││ (706036)│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100,000 總帳頁3│現金 │達武公司 ││ │ │ │ ││ (706036)│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編號5 │707041 │10,300,000│B5卷頁26││7,050,000 總帳頁4│現金 │年億公司 (台企││89/7/7 │ │ │A2卷頁43││ (707041)│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650,000 總帳頁4│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707041)│ │錄 ││ │ │ │ ││ │ │ ││ │ │ │ │├─────────┼───┼───────┤│ │ │ │ ││2,600,000 總帳頁4│轉帳 │藍南強 (萬泰中││ │ │ │ ││ (707041)│ │正分行) ││ │ │ │ ││ │ │(院6卷第5 頁至││ │ │ │ ││ │ │第10頁) │├────┼────┼─────┼────┼┼─────────┼───┼───────┤│編號6 │710049 │ 8,160,000│B5卷頁27││4,610,000 總帳頁5│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89/7/10 │交銀高雄│ │A2卷頁44││ (710049)│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3,550,000 總帳頁5│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10049)│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編號7 │712081 │ 7,300,000│B5卷頁28││200,000 總帳頁7│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89/7/12 │ │ │A2卷頁45││ (712081)│ │錄 ││ │ │ │ │├─────────┼───┼───────┤│ │ │ │ ││7,000,000 總帳頁7│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712083)│ │錄 ││ │ │ │ │├─────────┼───┼───────┤│ │ │ │ ││100,000 總帳頁7│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712083)│ │錄 │├────┼────┼─────┼────┼┼─────────┼───┼───────┤│編號8 │713032 │10,600,000│B5卷頁29││1,700,000 總帳頁7│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7/13 │ │ │A2卷頁46││ (71303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4,600,000 總帳頁7│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13032)│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3,350,000 總帳頁7│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1303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350,000 總帳頁7│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1303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24頁││ │ │ │ ││ │ │、第25 頁) ││ │ │ │ │├─────────┼───┼───────┤│ │ │ │ ││600,000 總帳頁7│轉帳 │姚文政 (台企東││ │ │ │ ││ (713032)│ │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26頁││ │ │ │ ││ │ │、第27頁) │├────┼────┼─────┼────┼┼─────────┼───┼───────┤│編號9 │714032 │ 2,300,000│B5卷頁29││1,200,000 總帳頁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7/14 │交銀高雄│ │A2卷頁46││ (71403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28頁││ │ │ │ ││ │ │、第29頁) ││ │ │ │ │├─────────┼───┼───────┤│ │ │ │ ││600,000 總帳頁8│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1403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500,000 總帳頁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1403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30頁││ │ │ │ ││ │ │、第31頁) │├────┼────┼─────┼────┼┼─────────┼───┼───────┤│編號10 │715033 │ 1,750,000│B5卷頁30││1,100,000 總帳頁9│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7/15 │ │ │A2卷頁47││ (715033)│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650,000 總帳頁9│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715034)│ │錄 │├────┼────┼─────┼────┼┼─────────┼───┼───────┤│編號11 │717017 │11,900,000│B5卷頁30││4,050,000 總帳頁9│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7/17 │ │ │A2卷頁47││ (717017)│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800,000 總帳頁9│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17017)│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32頁││ │ │ │ ││ │ │、第33頁) ││ │ │ │ │├─────────┼───┼───────┤│ │ │ │ ││50,000 總帳頁10│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17033)│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尚有5,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12 │718038 │ 2,654,932│B5卷頁31││1,300,000 總帳頁1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7/18 │ │ │A2卷頁48││ (718038)│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34頁││ │ │ │ ││ │ │、第35 頁) ││ │ │ │ │├─────────┼───┼───────┤│ │ │ │ ││1,170,000 總帳頁1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18038)│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36頁││ │ │ │ ││ │ │、第37頁) ││ │ │ │ │├─────────┼───┼───────┤│ │ │ │ ││尚有184,932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13 │719186 │ 5,950,000│B5卷頁32││950,000 總帳頁11│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7/19 │ │ │A2卷頁49││ (719186)│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38頁││ │ │ │ ││ │ │第39頁) ││ │ │ │ │├─────────┼───┼───────┤│ │ │ │ ││尚有5,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14 │720036 │ 7,400,000│B5卷頁32││2,500,000 總帳頁11│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7/20 │ │ │A2卷頁49││ (720036)│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200,000 總帳頁11│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20036)│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2,700,000 總帳頁12│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20036)│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編號15 │721022 │11,750,000│B5卷頁33││3,500,000 總帳頁12│轉帳 │德安通運公司( ││89/7/21 │ │ │A2卷頁50││ (721022)│ │合庫南高雄分行││ │ │ │ ││ │ │)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1,500,000 總帳頁12│轉帳 │德安通運公司( ││ │ │ │ ││ (721022)│ │合庫南高雄分行││ │ │ │ ││ │ │)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6,750,000 總帳頁12│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21024)│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編號16 │727027 │21,407,500│B5卷頁34││437,500 總帳頁15│無此紀│ ││89/7/27 │ │ │A2卷頁51││ (727027)│錄 │ ││ │ │ │ │├─────────┼───┼───────┤│ │ │ │ ││2,950,000 總帳頁15│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27030)│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6,000,000 總帳頁15│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27030)│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3,020,000 總帳頁15│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727030)│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尚有9,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17 │731026 │11,018,959│B5卷頁35││3,800,000 總帳頁17│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89/7/31 │ │ │A2卷頁52││ (731026)│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3,500,000 總帳頁17│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731026)│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尚有3,718,959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18 │802031 │ 9,850,000│B5卷頁36││50,000 總帳頁19│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8/2 │ │ │A2卷頁53││ (802031)│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尚有9,8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19 │803029 │ 500,000│B5卷頁36││500,000 總帳頁19│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89/8/3 │ │ │A2卷頁53││ (803029)│ │錄 │├────┼────┼─────┼────┼┼─────────┼───┼───────┤│編號20 │805024 │12,300,000│B5卷頁37││300,000 總帳頁2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8/5 │ │ │A2卷頁54││ (80502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40頁││ │ │ │ ││ │ │第41頁) ││ │ │ │ │├─────────┼───┼───────┤│ │ │ │ ││6,000,000 總帳頁2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0502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42頁││ │ │ │ ││ │ │第43頁) ││ │ │ │ │├─────────┼───┼───────┤│ │ │ │ ││尚有6,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21 │807042 │ 3,240,000│B5卷頁37││40,000 總帳頁21│無此紀│ ││89/8/7 │ │ │A2卷頁54││ (807042)│錄 │ ││ │ │ │ │├─────────┼───┼───────┤│ │ │ │ ││3,200,000 總帳頁21│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807043)│ │錄 │├────┼────┼─────┼────┼┼─────────┼───┼───────┤│編號22 │808043 │ 2,100,000│B5卷頁38││2,100,000 總帳頁22│轉帳 │群武公司 (彰銀││89/8/8 │ │ │A2卷頁55││ (808043)│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卷第15頁、││ │ │ │ ││ │ │第16頁) │├────┼────┼─────┼────┼┼─────────┼───┼───────┤│編號23 │809038 │ 410,000│B5卷頁38││410,000 總帳頁23│轉帳 │信武公司 (台企││89/8/9 │ │ │A2卷頁55││ (809038)│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44頁││ │ │ │ ││ │ │、第45頁) │├────┼────┼─────┼────┼┼─────────┼───┼───────┤│編號24 │810024/ │12,950,000│B5卷頁39││7,950,000 總帳頁23│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89/8/10 │810027 │ │A2卷頁56││ (810027)│ │錄 ││ │ │ │ │├─────────┼───┼───────┤│ │ │ │ ││尚有5,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 │ │ │ ││(810024) │ │ │├────┼────┼─────┼────┼┼─────────┼───┼───────┤│編號25 │815042 │12,950,000│B5卷頁39││200,000 總帳頁25│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89/8/15 │ │ │A2卷頁56││ (815042)│ │錄 ││ │ │ │ │├─────────┼───┼───────┤│ │ │ │ ││750,000 總帳頁25│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1504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46頁││ │ │ │ ││ │ │、第47頁) ││ │ │ │ │├─────────┼───┼───────┤│ │ │ │ ││3,100,000 總帳頁25│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1504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7,700,000 總帳頁25│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15042)│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1,200,000 總帳頁26│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815042)│ │錄 │├────┼────┼─────┼────┼┼─────────┼───┼───────┤│編號26 │816034 │ 5,350,000│B5卷頁40││2,200,000 總帳頁26│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8/16 │ │ │A2卷頁57││ (81603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48頁││ │ │ │ ││ │ │、第49頁) ││ │ │ │ │├─────────┼───┼───────┤│ │ │ │ ││800,000 總帳頁26│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1603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50頁││ │ │ │ ││ │ │、第51頁) ││ │ │ │ │├─────────┼───┼───────┤│ │ │ │ ││2,350,000 總帳頁26│轉帳 │群武公司 (華南││ │ │ │ ││ (816034)│ │博愛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編號27 │817047 │ 4,100,000│B5卷頁41││2,600,000 總帳頁27│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8/17 │ │ │A2卷頁58││ (817047)│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52頁││ │ │ │ ││ │ │、第53頁) ││ │ │ │ │├─────────┼───┼───────┤│ │ │ │ ││1,500,000 總帳頁27│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817047)│ │錄 │├────┼────┼─────┼────┼┼─────────┼───┼───────┤│編號28 │818037 │18,290,000│B5卷頁42││40,000 總帳頁28│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8/18 │ │ │A2卷頁59││ (818037)│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1,350,000 總帳頁2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18037)│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54頁││ │ │ │ ││ │ │、第55頁) ││ │ │ │ │├─────────┼───┼───────┤│ │ │ │ ││8,800,000 總帳頁2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18037)│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56頁││ │ │ │ ││ │ │、第57頁) ││ │ │ │ │├─────────┼───┼───────┤│ │ │ │ ││尚有8,1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29 │819028 │ 2,550,000│B5卷頁43││2,550,000 總帳頁29│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8/19 │交銀高雄│ │A2卷頁60││ (819028)│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58頁││ │ │ │ ││ │ │、第59頁) │├────┼────┼─────┼────┼┼─────────┼───┼───────┤│編號30 │821025 │ 6,450,000│B5卷頁44││6,450,000 總帳頁29│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89/8/21 │ │ │A2卷頁61││ (821025)│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編號31 │822040 │21,950,000│B5卷頁45││6,700,000 總帳頁3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8/22 │ │ │A2卷頁62││ (822040)│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60頁││ │ │ │ ││ │ │、第61頁) ││ │ │ │ │├─────────┼───┼───────┤│ │ │ │ ││250,000 總帳頁3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22040)│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62頁││ │ │ │ ││ │ │、第63頁) ││ │ │ │ │├─────────┼───┼───────┤│ │ │ │ ││7,000,000 總帳頁3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822040)│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64頁││ │ │ │ ││ │ │、第65頁) ││ │ │ │ │├─────────┼───┼───────┤│ │ │ │ ││尚有8,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32 │823001 │ 5,000,000│B5卷頁45││應付票據 5,000,000│無此紀│ ││89/8/23 │ │ │A2卷頁62││(823001) │錄 │ │├────┼────┼─────┼────┼┼─────────┼───┼───────┤│89/8/24 │ │ │ ││15,500,000總帳頁32│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預付長期投資款)│ │錄 ││ │ │ │ ││ (824155)│ │ │├────┼────┼─────┼────┼┼─────────┼───┼───────┤│編號33 │825122 │ 7,400,000│B5卷頁46││8,000,000 總帳頁33│現金 │群武公司 (台企││89/8/25 │ │ │A2卷頁63││(預付長期投資款)│ │東高雄分行) ││ │ │ │ ││ (825121)│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 │ │ │ │├─────────┼───┼───────┤│ │ │ │ ││17,000,000總帳頁33│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5121)│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0,000,000總帳頁33│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5121)│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0,000,000總帳頁33│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5121)│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0,000,000總帳頁33│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5121)│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0,000,000總帳頁33│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5121)│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0,000,000總帳頁33│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5121)│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13,400,000總帳頁33│無此紀│ ││ │ │ │ ││ │錄 │ │├────┼────┼─────┼────┼┼─────────┼───┼───────┤│編號34 │828052 │31,200,000│B5卷頁47││15,600,000總帳頁34│現金 │彥武公司(台企││89/8/28 │ │ │A2卷頁64││ (82805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66頁││ │ │ │ ││ │ │、第67頁) ││ │ │ │ │├─────────┼───┼───────┤│ │ │ │ ││尚有15,6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35 │829021 │18,400,000│B5卷頁47││5,000,000 總帳頁35│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89/8/29 │ │ │A2卷頁64││ (829021)│ │錄 ││ │ │ │ │├─────────┼───┼───────┤│ │ │ │ ││4,000,000 總帳頁35│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829024)│ │錄 ││ │ │ │ │├─────────┼───┼───────┤│ │ │ │ ││200,000 總帳頁35│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9024)│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200,000 總帳頁35│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829029)│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尚有9,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36 │831025 │15,496,382│B5卷頁49││應付票據 5,179,507│無此紀│ ││89/8/31 │ │ │A2卷頁66││(831025) │錄 │ ││ │ │ │ │├─────────┼───┼───────┤│ │ │ │ ││尚有10,316,875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37 │901018 │10,200,000│B5卷頁49││7,550,000 總帳頁37│轉帳 │群武公司(台企││89/9/1 │ │ │A2卷頁66││ (901018)│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68頁││ │ │ │ ││ │ │、第69頁) ││ │ │ │ │├─────────┼───┼───────┤│ │ │ │ ││2,650,000 總帳頁37│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901020)│ │錄 │├────┼────┼─────┼────┼┼─────────┼───┼───────┤│編號38 │904012 │12,122,067│B5卷頁50││250,000 總帳頁38│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89/9/4 │ │ │A2卷頁67││ (90401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500,000 總帳頁38│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90401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312,067 總帳頁38│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904012)│ │錄 ││ │ │ │ │├─────────┼───┼───────┤│ │ │ │ ││3,060,000 總帳頁38│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90401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尚有8,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39 │905003 │22,800,000│B5卷頁51││2,000,000 總帳頁3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5 │ │ │A2卷頁68││ (905003)│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70頁││ │ │ │ ││ │ │、第71頁) ││ │ │ │ │├─────────┼───┼───────┤│ │ │ │ ││15,800,000總帳頁3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05003)│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72頁││ │ │ │ ││ │ │、第73頁) ││ │ │ │ │├─────────┼───┼───────┤│ │ │ │ ││5,000,000 總帳頁3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05003)│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74頁││ │ │ │ ││ │ │、第75頁) │├────┼────┼─────┼────┼┼─────────┼───┼───────┤│編號40 │906002 │25,358,822│B5卷頁51││2,020,000 總帳頁39│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89/9/6 │交銀高雄│ │A2卷頁68││ (906002)│ │錄 ││ │ │ │ ││ │ │ ││ │ │ │ │├─────────┼───┼───────┤│ │ │ │ ││238,822 總帳頁39│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906002)│ │錄 ││ │ │ │ ││ │ │ ││ │ │ │ │├─────────┼───┼───────┤│ │ │ │ ││100,000 總帳頁39│現金 │提現,流向不明││ │ │ │ ││ (906002)│ │(證物卷B1:銀││ │ │ │ ││ │ │行存款對帳單)││ │ │ │ │├─────────┼───┼───────┤│ │ │ │ ││尚有23,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1 │907004 │43,000,000│B5卷頁52││13,100,000總帳頁39│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7 │ │ │A2卷頁69││ (90700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76頁││ │ │ │ ││ │ │、第77頁) ││ │ │ │ │├─────────┼───┼───────┤│ │ │ │ ││50,000 總帳頁39│轉帳 │達武公司 (台企││ │ │ │ ││ (90700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78頁││ │ │ │ ││ │ │、第79頁) ││ │ │ │ │├─────────┼───┼───────┤│ │ │ │ ││2,450,000 總帳頁39│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0700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80頁││ │ │ │ ││ │ │、第81頁) ││ │ │ │ │├─────────┼───┼───────┤│ │ │ │ ││尚有27,4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2 │911003 │ 9,500,000│B5卷頁52││7,000,000 總帳頁4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11 │ │ │A2卷頁69││ (911003)│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82頁││ │ │ │ ││ │ │、第83頁) ││ │ │ │ │├─────────┼───┼───────┤│ │ │ │ ││尚有2,5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3 │913002 │ 9,800,000│B5卷頁53││9,800,000 總帳頁41│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13 │ │ │A2卷頁70││ (91300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84頁││ │ │ │ ││ │ │、第85頁) │├────┼────┼─────┼────┼┼─────────┼───┼───────┤│編號44 │914004 │13,290,000│B5卷頁53││3,290,000 總帳頁42│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14 │華銀岡山│ │A2卷頁70││ (91400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86頁││ │ │ │ ││ │ │、第87頁) ││ │ │ │ │├─────────┼───┼───────┤│ │ │ │ ││尚有10,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5 │915001 │26,300,000│B5卷頁54││1,000,000 總帳頁42│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89/9/15 │ │ │A2卷頁71││ (915001)│ │錄 ││ │ │ │ │├─────────┼───┼───────┤│ │ │ │ ││15,300,000總帳頁42│轉帳 │查無資金去向紀││ │ │ │ ││ (915002)│ │錄 ││ │ │ │ │├─────────┼───┼───────┤│ │ │ │ ││尚有10,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6 │916002 │12,700,000│B5卷頁54││2,700,000 總帳頁43│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16 │華銀岡山│ │A2卷頁71││ (91600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88頁││ │ │ │ ││ │ │、第89頁) ││ │ │ │ │├─────────┼───┼───────┤│ │ │ │ ││尚有10,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7 │918006 │24,920,000│B5卷頁55││2,800,000 總帳頁44│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18 │交銀高雄│ │A2卷頁72││ (918006)│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90頁││ │ │ │ ││ │ │、第91頁) ││ │ │ │ │├─────────┼───┼───────┤│ │ │ │ ││830,000 總帳頁44│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18006)│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92頁││ │ │ │ ││ │ │、第93頁) ││ │ │ │ │├─────────┼───┼───────┤│ │ │ │ ││290,000 總帳頁44│轉帳 │達武公司 (台企││ │ │ │ ││ (918006)│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94頁││ │ │ │ ││ │ │、第95頁) ││ │ │ │ │├─────────┼───┼───────┤│ │ │ │ ││尚有21,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48 │920009 │ 4,119,589│B5卷頁56││3,620,000 總帳頁45│轉帳 │存入群武公司僅││89/9/20 │ │ │A2卷頁73││ (920009)│ │3,610,000元(台││ │ │ │ ││ │ │企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96頁││ │ │ │ ││ │ │、第97頁) ││ │ │ │ │├─────────┼───┼───────┤│ │ │ │ ││499,589 總帳見45│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20009)│ │東高雄分行) ││ │ │ │ ││ │ │(偵1卷之資金清││ │ │ │ ││ │ │查表) │├────┼────┼─────┼────┼┼─────────┼───┼───────┤│編號49 │921002 │15,570,000│B5卷頁56││1,370,000 總帳頁46│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21 │ │ │A2卷頁73││ (92100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98頁││ │ │ │ ││ │ │、第99頁) ││ │ │ │ │├─────────┼───┼───────┤│ │ │ │ ││200,000 總帳頁46│轉帳 │李炳輝 (中興營││ │ │ │ ││ (921002)│ │業部) ││ │ │ │ ││ │ │(院6卷第20頁、││ │ │ │ ││ │ │第21頁) ││ │ │ │ │├─────────┼───┼───────┤│ │ │ │ ││尚有14,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50 │922022 │14,000,000│B5卷頁57││380,000 總帳頁46│轉帳 │達武公司 (台企││89/9/22 │ │ │A2卷頁74││ (92202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00 ││ │ │ │ ││ │ │頁、第101 頁)││ │ │ │ │├─────────┼───┼───────┤│ │ │ │ ││3,100,000 總帳頁46│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2202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02 ││ │ │ │ ││ │ │頁、103頁) ││ │ │ │ │├─────────┼───┼───────┤│ │ │ │ ││2,520,000 總帳頁46│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22022)│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04 ││ │ │ │ ││ │ │頁、第105頁) ││ │ │ │ │├─────────┼───┼───────┤│ │ │ │ ││尚有8,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51 │925015 │27,850,000│B5卷頁57││280,000 總帳頁47│轉帳 │達武公司 (台企││89/9/25 │ │ │A2卷頁74││ (925015)│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06 ││ │ │ │ ││ │ │頁、第107 頁)││ │ │ │ │├─────────┼───┼───────┤│ │ │ │ ││20,570,000總帳頁47│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25015)│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08 ││ │ │ │ ││ │ │頁、第109 頁)││ │ │ │ │├─────────┼───┼───────┤│ │ │ │ ││尚有7,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52 │926006 │ 8,320,000│B5卷頁58││2,360,000 總帳頁47│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26 │ │ │A2卷頁75││ (926006)│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卷第110. ││ │ │ │ ││ │ │111頁) ││ │ │ │ │├─────────┼───┼───────┤│ │ │ │ ││960,000 總帳頁47│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26006)│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12 ││ │ │ │ ││ │ │頁、第113 頁)││ │ │ │ │├─────────┼───┼───────┤│ │ │ │ ││尚有5,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53 │927010 │ 7,710,000│B5卷頁59││280,000 總帳頁48│轉帳 │達武公司 (台企││89/9/27 │ │ │A2卷頁76││ (927010)│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14 ││ │ │ │ ││ │ │頁、115 頁) ││ │ │ │ │├─────────┼───┼───────┤│ │ │ │ ││1,430,000 總帳頁48│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 │ │ │ ││ (927010)│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16 ││ │ │ │ ││ │ │頁、第117 頁)││ │ │ │ │├─────────┼───┼───────┤│ │ │ │ ││尚有6,000,000 │ │ ││ │ │ │ ││無法查證 │ │ │├────┼────┼─────┼────┼┼─────────┼───┼───────┤│編號54 │928027 │ 1,530,000│B5卷頁59││1,530,000 總帳頁49│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28 │ │ │A2卷頁76││ (928027)│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18 ││ │ │ │ ││ │ │頁、第119 頁)│├────┼────┼─────┼────┼┼─────────┼───┼───────┤│編號55 │929011 │ 1,630,000│B5卷頁60││1,630,000 總帳頁49│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29 │ │ │A2卷頁77││ (929011)│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卷第120. ││ │ │ │ ││ │ │121頁) │├────┼────┼─────┼────┼┼─────────┼───┼───────┤│編號56 │930007 │14,051,998│B5卷頁60││11,050,000總帳頁50│轉帳 │群武公司 (台企││89/9/30 │華銀岡山│ │A2卷頁77││ (930014)│ │東高雄分行) ││ │ │ │ ││ │ │(院6 卷第122 ││ │ │ │ ││ │ │頁、第123 頁)││ │ │ │ │├─────────┼───┼───────┤│ │ │ │ ││尚有3,001,998 │ │ ││ │ │ │ ││無法查證 │ │ │├────┴────┴─────┴────┼┼─────────┼───┴───────┤│傳票記載支出總金額:653,851,345元 ││支出金額 │①德安通運公司: ││ ││540,627,485 元 │ 10,000,000元 ││ │├─────────┼───────────┤│ ││與左列借應付帳款貸│②群武公司: ││ ││銀行存款傳票記載金│ 238,729,589元 ││ ││額有出入而無法查證├───────────┤│ ││者(計28筆)共計25│③彥武公司: ││ ││9,723,860元 │ 16,700,000元 ││ ││ ├───────────┤│ ││ │④達武公司: ││ ││ │ 1,380,000元 ││ ││ ├───────────┤│ ││ │⑤信武公司: ││ ││ │ 410,000元 ││ ││ ├───────────┤│ ││ │⑥年億公司: ││ ││ │ 7,050,000元 ││ ││ ├───────────┤│ ││ │⑦林再錦: ││ ││ │ 5,000,000元 ││ ││ ├───────────┤│ ││ │⑧藍南強: ││ ││ │ 2,600,000元 ││ ││ ├───────────┤│ ││ │⑨姚文政: ││ ││ │ 600,000元 ││ ││ ├───────────┤│ ││ │⑩李炳輝: ││ ││ │ 200,000元 ││ ││ ├───────────┤│ ││ │①至⑩支出對象金額小計││ ││ │:282,669,589 元。 ││ ││ │其餘查無資金流向者總計││ ││ │:233,890,889 元。 ││ ││ ├───────────┤│ ││ │實際動用彥武公司台灣中││ ││ │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銀││ ││ │行存款金額資金總計: ││ ││ │516,560,478 元 ││ ││ ├───────────┤│ ││ │彥武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 ││ │行東高雄分行銀行存款對││ ││ │帳單無支出紀錄者共計5 ││ ││ │筆,總計:24,057,007元│└────────────────────┴┴─────────┴───────────┘┌───────────────────────────────────┐│附表三:彥武公司支付中鋼碳素「應付帳款」傳票(共3 筆) │├────┬────┬─────┬────┬┬──────┬──────┤│傳票日期│傳票號碼│金額 │出處 ││傳票記載銀行│有無實際支出│├────┼────┼─────┼────┼┼──────┼──────┤│編號1 │712046 │ 5,106,971│B5卷頁28││台企東高2855│無 ││89/7/12 │ │ │A2卷頁45││ │ │├────┼────┼─────┼────┼┼──────┼──────┤│編號2 │726053 │20,000,000│B5卷頁33││台企東高2855│無 ││89/7/26 │ │ │A2卷頁50││ │ │├────┼────┼─────┼────┼┼──────┼──────┤│編號3 │825129 │24,462,220│B5卷頁46││華銀岡山1057│無 ││89/8/25 │ │ │A2卷頁63││ │ │├────┴────┴─────┴────┼┼──────┴──────┤│傳票記載支出總金額:49,569,191元 ││ │└────────────────────┴┴─────────────┘┌───────────────────────────────────┐│附表四:彥武公司支付燁隆公司「應付帳款」傳票(共8 筆) │├────┬────┬─────┬────┬┬──────┬──────┤│傳票日期│傳票號碼│金額 │出處 ││傳票記載銀行│有無實際支出│├────┼────┼─────┼────┼┼──────┼──────┤│編號1 │703013 │30,000,000│B5卷頁23││台企東高2855│無 ││89/7/3 │ │ │A2卷頁40││ │ │├────┼────┼─────┼────┼┼──────┼──────┤│編號2 │704006 │25,230,000│B5卷頁24││華銀岡山1057│無 ││89/7/4 │ │ │A2卷頁41││ │ │├────┼────┼─────┼────┼┼──────┼──────┤│編號3 │705015 │28,723,000│B5卷頁25││台企東高2855│無 ││89/7/5 │ │ │A2卷頁42││ │ │├────┼────┼─────┼────┼┼──────┼──────┤│編號4 │712013 │ 9,640,000│B5卷頁27││台企東高2855│無 ││89/7/12 │ │ │A2卷頁44││ │ │├────┼────┼─────┼────┼┼──────┼──────┤│編號5 │717044 │19,481,000│B5卷頁31││台企東高2855│無 ││89/7/17 │ │ │A2卷頁48││ │ │├────┼────┼─────┼────┼┼──────┼──────┤│編號6 │901051 │51,300,000│B5卷頁50││台企東高2855│無 ││89/9/1 │ │ │A2卷頁67││ │ │├────┼────┼─────┼────┼┼──────┼──────┤│編號7 │919021 │42,921,272│B5卷頁55││台企東高2855│無 ││89/9/19 │ │ │A2卷頁72││ │ │├────┼────┼─────┼────┼┼──────┼──────┤│編號8 │926014 │40,694,000│B5卷頁58││交銀高雄2207│無 ││89/9/26 │ │ │A2卷頁75││-2 │ │├────┴────┴─────┴────┼┼──────┴──────┤│ 傳票記載支出總金額:247,989,272元││ │└────────────────────┴┴─────────────┘┌───────────────────────────────────┐│附表五:彥武公司支付燁輝公司「應付帳款」傳票(共9 筆) │├────┬────┬─────┬────┬┬──────┬──────┤│傳票日期│傳票號碼│金額 │出處 ││傳票支出銀行│有無實際支出│├────┼────┼─────┼────┼┼──────┼──────┤│編號1 │729028 │ 1,538,325│B5卷頁34││台企東高2855│無 ││89/7/29 │ │ │A2卷頁51││ │ │├────┼────┼─────┼────┼┼──────┼──────┤│編號2 │729059 │ 9,560,000│B5卷頁35││台企東高2855│無 ││89/7/29 │ │ │A2卷頁52││ │ │├────┼────┼─────┼────┼┼──────┼──────┤│編號3 │817040 │20,000,000│B5卷頁40││交銀高雄2207│轉帳110萬 ││89/8/17 │ │ │A2卷頁57││-2 │(原審誤載為││ │ │ │ ││ │1,100萬元) │├────┼────┼─────┼────┼┼──────┼──────┤│編號4 │818036 │ 8,700,000│B5卷頁41││台企東高2855│無 ││89/8/18 │ │ │A2卷頁58││ │ │├────┼────┼─────┼────┼┼──────┼──────┤│編號5 │819022 │ 4,100,000│B5卷頁42││台企東高2855│無 ││89/8/19 │ │ │A2卷頁59││ │ │├────┼────┼─────┼────┼┼──────┼──────┤│編號6 │819023 │15,300,000│B5卷頁43││台企東高2855│無 ││89/8/19 │ │ │A2卷頁60││ │ │├────┼────┼─────┼────┼┼──────┼──────┤│編號7 │821023 │22,400,000│B5卷頁44││交銀高雄2207│無 ││89/8/21 │ │ │A2卷頁61││-2 │ │├────┼────┼─────┼────┼┼──────┼──────┤│編號8 │829033 │17,600,000│B5卷頁48││台企東高2855│無 ││89/8/29 │ │ │A2卷頁65││ │ │├────┼────┼─────┼────┼┼──────┼──────┤│編號9 │830019 │10,000,000│B5卷頁48││台企東高2855│無 ││89/8/30 │ │ │A2卷頁65││ │ │├────┴────┴─────┴────┼┼──────┴──────┤│ 傳票記載支出總金額109,198,325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六:彥武公司89年9 月份客戶別銷售平均單價分析表(單位:公斤/元) │ ├──┬──────────────┬──────────────┬────────────────┬────────────────┬──────────────┤ │客戶│熱軋鋼捲 │熱軋鋼板 │鍍鋅鋼捲 │冷軋鋼板 │代工 │ │名稱├─────┬─────┬──┼─────┬─────┬──┼──────┬─────┬───┼──────┬─────┬───┼─────┬─────┬──┤ │ │金額 │數量 │平均│金額 │數量 │平均│金額 │數量 │平均 │金額 │數量 │平均 │金額 │數量 │平均│ │ │比率% │比率% │單價│比率% │比率% │單價│比率% │比率% │單價 │比率% │比率% │單價 │比率% │比率% │單價│ ├──┼─────┼─────┼──┼─────┼─────┼──┼──────┼─────┼───┼──────┼─────┼───┼─────┼─────┼──┤ │裕鐵│ │ │ │ │ │ │ │ │ │13,512,219 │1,285,135 │10.51 │ │ │ │ │ │ │ │ │ │ │ │ │ │ │7.42% │4.70% │ │ │ │ │ ├──┼─────┼─────┼──┼─────┼─────┼──┼──────┼─────┼───┼──────┼─────┼───┼─────┼─────┼──┤ │燁隆│ │ │ │ │ │ │ │ │ │ │ │ │462,767 │809,840 │0.57│ │ │ │ │ │ │ │ │ │ │ │ │ │ │1.66% │5.18% │ │ ├──┼─────┼─────┼──┼─────┼─────┼──┼──────┼─────┼───┼──────┼─────┼───┼─────┼─────┼──┤ │凱景│ │ │ │ │ │ │28,571,425 │2,285,714 │12.50 │ │ │ │ │ │ │ │ │ │ │ │ │ │ │18.14% │6.89% │ │ │ │ │ │ │ │ ├──┼─────┼─────┼──┼─────┼─────┼──┼──────┼─────┼───┼──────┼─────┼───┼─────┼─────┼──┤ │昌謚│ │ │ │ │ │ │ │ │ │26,879,216 │2,480,855 │10.83 │ │ │ │ │ │ │ │ │ │ │ │ │ │ │14.76% │9.07% │ │ │ │ │ ├──┼─────┼─────┼──┼─────┼─────┼──┼──────┼─────┼───┼──────┼─────┼───┼─────┼─────┼──┤ │連駿│ │ │ │ │ │ │ │ │ │2,961,250 │257,500 │11.50 │ │ │ │ │ │ │ │ │ │ │ │ │ │ │1.63% │0.94% │ │ │ │ │ ├──┼─────┼─────┼──┼─────┼─────┼──┼──────┼─────┼───┼──────┼─────┼───┼─────┼─────┼──┤ │燁輝│47,351,513│5,290,440 │8.95│ │ │ │ │ │ │6,090,065 │528,010 │11.53 │ │ │ │ │ │100.00% │100.00% │ │ │ │ │ │ │ │3.34% │1.93% │ │ │ │ │ ├──┼─────┼─────┼──┼─────┼─────┼──┼──────┼─────┼───┼──────┼─────┼───┼─────┼─────┼──┤ │中貿│ │ │ │ │ │ │ │ │ │ │ │ │27,368,581│14,826,125│1.85│ │ │ │ │ │ │ │ │ │ │ │ │ │ │98.34% │94.82% │ │ ├──┼─────┼─────┼──┼─────┼─────┼──┼──────┼─────┼───┼──────┼─────┼───┼─────┼─────┼──┤ │億揚│ │ │ │ │ │ │ │ │ │4,817,758 │378,515 │12.73 │ │ │ │ │ │ │ │ │ │ │ │ │ │ │2.65% │1.38% │ │ │ │ │ ├──┼─────┼─────┼──┼─────┼─────┼──┼──────┼─────┼───┼──────┼─────┼───┼─────┼─────┼──┤ │毅訊│ │ │ │ │ │ │ │ │ │23,161,742 │2,185,070 │10.60 │ │ │ │ │ │ │ │ │ │ │ │ │ │ │12.72% │7.99% │ │ │ │ │ ├──┼─────┼─────┼──┼─────┼─────┼──┼──────┼─────┼───┼──────┼─────┼───┼─────┼─────┼──┤ │聯鐵│ │ │ │ │ │ │7,623,713 │651,510 │11.70 │7,153,882 │641,575 │11.15 │ │ │ │ │ │ │ │ │ │ │ │4.84% │1.96% │ │3.93% │2.35% │ │ │ │ │ ├──┼─────┼─────┼──┼─────┼─────┼──┼──────┼─────┼───┼──────┼─────┼───┼─────┼─────┼──┤ │堯漢│ │ │ │ │ │ │ │ │ │9,386,452 │795,462 │11.80 │ │ │ │ │ │ │ │ │ │ │ │ │ │ │5.15% │2.91 │ │ │ │ │ ├──┼─────┼─────┼──┼─────┼─────┼──┼──────┼─────┼───┼──────┼─────┼───┼─────┼─────┼──┤ │群城│ │ │ │ │ │ │ │ │ │18,315,016 │1,552,120 │11.80 │ │ │ │ │ │ │ │ │ │ │ │ │ │ │10.06% │5.67% │ │ │ │ │ ├──┼─────┼─────┼──┼─────┼─────┼──┼──────┼─────┼───┼──────┼─────┼───┼─────┼─────┼──┤ │非關│47,351,513│5,290,440 │8.95│ │ │ │36,195,138 │2,937,224 │12.32 │112,277,600 │10,104,242│11.11 │27,831,348│15,635,965│1.78│ │係人│100.00% │100.00% │ │ │ │ │22.98% │8.86% │ │61.65% │36.94% │ │100.00% │100.00% │ │ │小計│ │ │ │ │ │ │ │ │ │ │ │ │ │ │ │ ├──┼─────┼─────┼──┼─────┼─────┼──┼──────┼─────┼───┼──────┼─────┼───┼─────┼─────┼──┤ │群武│ │ │ │58,332,040│14,583,010│4.00│117,556,192 │29,287,032│4.01 │32,459,210 │8,066,915 │4.02 │ │ │ │ │ │ │ │ │100.00% │100.00% │ │74.63% │88.31% │ │17.82% │29.49% │ │ │ │ │ ├──┼─────┼─────┼──┼─────┼─────┼──┼──────┼─────┼───┼──────┼─────┼───┼─────┼─────┼──┤ │達武│ │ │ │ │ │ │3,761,172 │940,293 │4.00 │37,381,845 │9,181,334 │4.07 │ │ │ │ │ │ │ │ │ │ │ │2.39% │2.84% │ │20.53% │33.57% │ │ │ │ │ ├──┼─────┼─────┼──┼─────┼─────┼──┼──────┼─────┼───┼──────┼─────┼───┼─────┼─────┼──┤ │關係│ │ │ │58,332,040│14,583,010│4.00│121,317,364 │30,227,325│4.01 │69,841,055 │17,248,249│4.05 │ │ │ │ │人小│ │ │ │100.00% │100.00% │ │77.02% │91.14% │ │38.35% │63.06% │ │ │ │ │ │計 │ │ │ │ │ │ │ │ │ │ │ │ │ │ │ │ ├──┼─────┼─────┼──┼─────┼─────┼──┼──────┼─────┼───┼──────┼─────┼───┼─────┼─────┼──┤ │合計│47,351,513│5,290,440 │ │58,332,040│14,583,010│ │157,512,502 │33,164,549│ │182,118,655 │27,352,491│ │27,831,348│15,635,965│ │ │ │100.00% │100.00% │ │100.00% │100.00% │ │100.00% │100.00% │ │100.00% │100.00% │ │100.00% │1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