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敬元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6 年度訴字第311 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 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93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敬元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Mephedrone、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Ethylone)、愷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竟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為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嗣因警員獲情資得知黃敬元涉嫌持有大量毒品,經警員蒐證後,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下午5 時44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9 樓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涉之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獲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犯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於106 年7 月4 日審理時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參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1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7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另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之4 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敬元(下稱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93號偵卷第24至25頁、第33至35頁、第43至43頁背面、第80至81頁、第83至83頁背面;原審卷第22頁、第39至40頁、第67頁、本院卷第77頁反面),核與證人宋慧鈴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參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警卷第17至21頁;前揭偵卷第21至22頁),並有原審法院106 聲搜字14號搜索票、高雄市政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各2 份、扣押物照片1 份、高雄市政府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5 份(106 安保字第127 號)(106 檢管字第391 、478 、479 、481 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6 年3 月5 日高市警二分偵字第10671298400 號函暨檢送現場勘查報告(內含現場照片)及指紋鑑定書各1 份、扣押物清單1 份(106 院總管813 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6 年6 月19日高市警二分偵字第10673546800號函1 份等件在卷可稽(參見前揭警卷第23至36、58至62頁;參見前揭偵卷第45至49頁、第56頁、第59至61頁、第68頁、第119 至188 頁;原審卷第55至60頁背面、第63頁);另扣案之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如附表二、三各編號備註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71 、460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6至118 頁),足以佐證被告前揭自白,應屬事實,均堪採信。
二、次按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況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如摻入葡萄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但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案發時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參見原審卷第8 頁),且其前曾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並定應執行刑2 年,上訴先後分別由本院、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其對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且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重刑理應知之甚詳,如其無利潤可圖,豈有甘冒遭受重刑之風險而為販賣本件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被告並無可能未獲取任何利益而提供宋慧玲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從而,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營利之意圖,至為灼然。
三、綜上,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均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另愷他命、芬納西泮(Phenazepam)、Mephedrone、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Ethylone)則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5 項之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其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前、後,持有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部分,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漏載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部分,亦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但因此部分與起訴被告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與減輕:
1.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判決駁回,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852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7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訴至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判決駁回而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1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3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該案再與上開101 年度聲字第715 號裁定接續執行,於101 年11月6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3 年11月24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2.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2 項規定定有明文。經查:
⑴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本案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已如前述。其既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其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⑵至被告雖辯稱其於本案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販賣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的來源均為案外人高國瑋等節。惟查,本件並未查獲上手,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 月2 日雄檢欽洪106 偵1293字第40872 號函在卷可稽(參見原審卷第53頁);另警員雖曾依據被告提供資料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執行,惟該址已無人居住,去向不明等情,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6 年6月2 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673219100 號函、106 年11月16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675495400 號函在卷可考(參見原審卷第54頁、本院卷第73頁),本案目前並未因被告該等陳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被告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㈤原審基於以上相同認定,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1條第4 項、第5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104 年12月30日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身體健康之戕害,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更進而為本案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且持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而參以被告持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合計數量,是其所為之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程度並非輕微;又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均係販賣予其友人宋慧玲1 人,且各次金額均為2000元,可察其販賣數量並不多,而本案查獲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剩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驗前總純質淨重高達82公克以上,惟斟酌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汽車旅館主管,每月收入約3 萬2000元,父母離婚並與父親居住,父親現年58歲,罹患糖尿病已10幾年,另需繳交每月1 萬5000元之房屋貸款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於本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部分係犯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犯罪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共3 次,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雖與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犯罪不同,但均與毒品有關,且各次犯罪期間距離甚近,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並說明沒收情形如下: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修正後,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本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而有關刑法沒收之規定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本法,至於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參見刑法第11條修正立法理由)。另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本於修正後刑法第11條所規範之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自應優先於修正後刑法沒收章節之適用。又因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修正後刑法沒收章節之規定;此外,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犯罪所得之沒收,因與刑法沒收章相同,無重複規範必要,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已刪除之,就此部分亦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章節之規定(參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說明)。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回歸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該等犯罪所得或追徵之宣告,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復有明文。經查:
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⑴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參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備註欄所示內容),且係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原判決誤載為第5 項)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此經被告於原審中陳述明確(參見原審卷第39至40頁),而與本案有關,又其等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均已難以分析剝離,俱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銷燬之。
⑵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均檢出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參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備註欄所示內容);另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二二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抽驗結果,亦均檢出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二二所示之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參見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二二所示之備註欄所示內容),均核屬違禁物無誤,且分別係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剩餘之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罪所持有之毒品,亦經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陳述在卷(參見原審卷第39至40頁),而與本案有關。惟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關於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而因該等毒品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又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應對被告所犯之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宣告沒收。
⒉本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依據證人宋慧鈴於偵查中證述,就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其確有給付被告該次毒品價金2000元,但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部分,並未給付被告該次毒品價金2000元,另就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部分,其亦未表示確有交付該次毒品價金2000元予被告等語(參見前揭偵卷第21至22頁),被告於本院坦稱105 年12月24日該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二部分)宋慧鈴有給其錢,其他二次沒有等語(本院卷第78頁),是其他二次販毒犯行被告既分文未得,就該二次毒品價金則均不予宣告沒收。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係屬金錢,且未扣案,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尚有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或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之情形,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該次販賣第三級犯行部分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之毒品與管制藥品(參見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四備註欄所示內容),均非屬違禁物,該等物品與如附表四編號五至十一、十四至十七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友人寄放在被告上開住處之物,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另如附表四編號十二至十三、十八至二四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均與本案無涉,此均經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陳述在卷(參見原審卷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背面),參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此部分物品與被告上開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且所量定之宣告刑亦均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重、過輕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另所量定之執行刑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範圍,或有何過重、過輕或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及從輕定應執行刑,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所述,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欄 │ │號│ │(本院均予以維持) │ ├─┼─────────────────┼──────────┤ │一│黃敬元基於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黃敬元犯持有第二級毒│ │ │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 │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 │ │年1 月4 日前某日時許,在高雄市橋頭│上罪,累犯,處有期徒│ │ │區公所對面別墅前,向身分不詳綽號「│刑壹年陸月。 │ │ │舞弄」之成年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一│ │ │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純質淨重20公克│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 │以上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預備供自│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二│ │ │己施用而非法持有之。 │編號十一至二二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本院予以│ │ │ │維持) │ ├─┼─────────────────┼──────────┤ │二│黃敬元基於意圖營利之販賣第三級毒品│黃敬元犯販賣第三級毒│ │ │之犯意,於105 年12月24日下午8 、9 │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19│刑肆年陸月。 │ │ │6 巷13號9 樓住處,以新臺幣(下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2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 │ │予宋慧鈴1 次,雙方當場銀貨兩訖。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三│黃敬元基於意圖營利之販賣第三級毒品│黃敬元犯販賣第三級毒│ │ │之犯意,於106 年1 月1 日下午9 時許│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在其上開住處,以2000元之代價,販│刑肆年陸月。 │ │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宋慧鈴1 次,惟│ │ │ │宋慧鈴尚未給付黃敬元該價金。 │ │ ├─┼─────────────────┼──────────┤ │四│黃敬元基於意圖營利之販賣第三級毒品│黃敬元犯販賣第三級毒│ │ │之犯意,於同年1 月4 日凌晨5 、6 時│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許,在其上開住處,以2000元之價格販│刑肆年陸月。 │ │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宋慧鈴1 次,惟│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一│ │ │宋慧鈴尚未給付黃敬元該價金。 │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附表二: ┌─┬───────────┬──┬─────────────┐ │編│品名 │數量│備註 │ │號│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17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3.396 公克│ │ │ │ │,純度約80.52%,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2.751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6頁)。│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74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3.452 公克│ │ │ │ │,純度約85.70%,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2.977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6頁)。│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17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3.394 公克│ │ │ │ │,純度約75.91%,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2.594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6頁)。│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31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3.409 公克│ │ │ │ │,純度約77.66%,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2.665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6頁)。│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16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3.397 公克│ │ │ │ │,純度約82.85%,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2.830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6頁)。│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24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3.401 公克│ │ │ │ │,純度約79.95%,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2.737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6頁)。│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05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3.382 公克│ │ │ │ │,純度約75.98%,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2.587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7頁)。│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435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415 公克│ │ │ │ │,純度約86.48%,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0.376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7頁)。│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451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1.432 公克│ │ │ │ │,純度約84.77%,檢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1.230 公克(純質淨│ │ │ │ │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 │ │ │ │,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7頁)。│ ├─┼───────────┼──┼─────────────┤ │10│搖頭丸 │參顆│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取1 顆鑑│ │ │ │ │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搖│ │ │ │ │頭丸(MDMA)成分,檢驗前淨│ │ │ │ │重0.836 公克、檢驗後淨重0.│ │ │ │ │558 公克,純度約41.86%,檢│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0 公克│ │ │ │ │(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 │ │ │ │算所得),有該醫院106 年4 │ │ │ │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71 │ │ │ │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 │ │ │ │份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 │ │ │ │88頁)。 │ ├─┼───────────┼──┼─────────────┤ │11│芬納西泮(Phenazepam)│肆拾│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取1 顆鑑│ │ │ │陸顆│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芬│ │ │ │ │納西泮(Phenazepam)成分,│ │ │ │ │檢驗前淨重8.970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8.775 公克,因無標準│ │ │ │ │品,且量微無法定量其純質淨│ │ │ │ │重,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濫用│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 │ │ │ │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9頁)│ │ │ │ │。 │ ├─┼───────────┼──┼─────────────┤ │12│Mephedrone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 │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淨重│ │ │ │ │50.283公克、檢驗後淨重50.2│ │ │ │ │62公克,純度約87.21%,檢驗│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43.852公克(│ │ │ │ │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 │ │ │ │所得),有該醫院106 年4 月│ │ │ │ │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 │ │ │ │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89│ │ │ │ │頁)。 │ ├─┼───────────┼──┼─────────────┤ │13│Mephedrone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 │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淨重│ │ │ │ │3.791 公克、檢驗後淨重3.76│ │ │ │ │6 公克,純度約89.24%,檢驗│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3.383 公克(│ │ │ │ │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 │ │ │ │所得),有該醫院106 年4 月│ │ │ │ │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71 號│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 │ │ │ │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0│ │ │ │ │頁)。 │ ├─┼───────────┼──┼─────────────┤ │14│Mephedrone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 │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淨重│ │ │ │ │2.911 公克,檢驗後淨重2.88│ │ │ │ │5 公克,純度約88.88%,檢驗│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2.587 公克(│ │ │ │ │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 │ │ │ │所得),有該醫院106 年4 月│ │ │ │ │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71號 │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 │ │ │ │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0│ │ │ │ │頁)。 │ ├─┼───────────┼──┼─────────────┤ │15│Mephedrone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 │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淨重│ │ │ │ │2.942 公克,檢驗後淨重2.92│ │ │ │ │1 公克,純度約89.27%,檢驗│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2.626公克( │ │ │ │ │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 │ │ │ │所得),有該醫院106 年4月 │ │ │ │ │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71號 │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 │ │ │ │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0│ │ │ │ │頁)。 │ ├─┼───────────┼──┼─────────────┤ │ │ │ │ │ │16│Mephedrone │貳拾│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6 包│ │ │ │捌包│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Mephedrone成分,分別為: │ │ │ │ │1.檢驗前淨重1.939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1.435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2.檢驗前淨重1.453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0.948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3.檢驗前淨重1.146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0.642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4.檢驗前淨重1.476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0.976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5.檢驗前淨重1.518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1.017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6.檢驗前淨重2.203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1.713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用│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 │ │ │ │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3至94│ │ │ │ │頁)。 │ ├─┼───────────┼──┼─────────────┤ │17│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壹罐│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卡西酮(Ethylone)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3,4 亞甲│ │ │ │ │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 │ │ │ │ │Ethylone)成分,檢驗前淨重│ │ │ │ │17.115公克、檢驗後淨重15.6│ │ │ │ │05公克,量微濃縮250 被檢出│ │ │ │ │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量其純質淨重,有該醫院106 │ │ │ │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 │ │ │ │05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書1 份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 │ │ │ │卷第92頁)。 │ ├─┼───────────┼──┼─────────────┤ │18│黑色咖啡包 │陸拾│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4包 │ │ │ │包 │(原共64包,並經該醫院抽驗│ │ │ │ │8 包,惟因其餘4 包經鑑定結│ │ │ │ │果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不具│ │ │ │ │任何列管之毒品與管制藥品成│ │ │ │ │分,故將該4 包移至如附表四│ │ │ │ │編號1 所示之處)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3,4 亞甲基│ │ │ │ │雙氧-N-乙基卡西酮(Ethylon│ │ │ │ │e)成分,分別為: │ │ │ │ │1.檢驗前淨重2.857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143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2.檢驗前淨重3.096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199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3.檢驗前淨重3.191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449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4.檢驗前淨重2.921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172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倍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用│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 │ │ │ │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6至97│ │ │ │ │頁、第99頁、第103 頁)。 │ ├─┼───────────┼──┼─────────────┤ │19│金色咖啡包 │拾陸│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4 包│ │ │ │包 │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 │ │ │ │酮(Ethylone)成分,分別為│ │ │ │ │: │ │ │ │ │1.檢驗前淨重3.144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380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2.檢驗前淨重2.964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212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3.檢驗前淨重3.238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364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4.檢驗前淨重3.273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401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用│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 │ │ │ │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107 至│ │ │ │ │110頁)。 │ ├─┼───────────┼──┼─────────────┤ │20│白色咖啡包 │伍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3 包│ │ │ │ │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 │ │ │ │酮(Ethylone)成分,分別為│ │ │ │ │: │ │ │ │ │1.檢驗前淨重3.110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270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2.檢驗前淨重3.002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192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3.檢驗前淨重3.009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092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用│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 │ │ │ │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111 至│ │ │ │ │113 頁)。 │ ├─┼───────────┼──┼─────────────┤ │21│粉色咖啡包 │柒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3 包│ │ │ │ │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 │ │ │ │酮(Ethylone)成分,分別為│ │ │ │ │: │ │ │ │ │1.檢驗前淨重3.128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345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2.檢驗前淨重3.062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194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3.檢驗前淨重3.253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385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用│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 │ │ │ │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114 至│ │ │ │ │116 頁)。 │ ├─┼───────────┼──┼─────────────┤ │22│銀色咖啡包 │柒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2 包│ │ │ │ │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 │ │ │ │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 │ │ │ │酮(Ethylone)成分,分別為│ │ │ │ │: │ │ │ │ │1.檢驗前淨重2.990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112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2.檢驗前淨重3.110 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2.294 公克,量微│ │ │ │ │ 濃縮250 被檢出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 │ │ │ │ 淨重。 │ │ │ │ │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用│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 │ │ │ │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117至 │ │ │ │ │118 頁)。 │ └─┴───────────┴──┴─────────────┘ 附表三: ┌─┬───────────┬──┬─────────────┐ │編│品名 │數量│備註 │ │號│ │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33.877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33.857公克,純度│ │ │ │ │約84.5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28.64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7頁)。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0.919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0.899 公克,純度│ │ │ │ │約82.6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0.759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7頁)。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0.994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0.973 公克,純度│ │ │ │ │約72.6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0.722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7頁)。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30.897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30.873公克,純度│ │ │ │ │約74.9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23.16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8頁)。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21.311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21.277公克,純度│ │ │ │ │約73.4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15.65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8頁)。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2.827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2.804 公克,純度│ │ │ │ │約71.4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2.021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8頁)。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13.356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13.328公克,純度│ │ │ │ │約35.2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4.713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9頁)。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10.124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10.102公克,純度│ │ │ │ │約54.7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5.543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89頁)。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0.251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0.230 公克,純度│ │ │ │ │約3.60%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0.009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90頁)。 │ ├─┼───────────┼──┼─────────────┤ │1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0.531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0.508 公克,純度│ │ │ │ │約86.0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0.457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90頁)。 │ ├─┼───────────┼──┼─────────────┤ │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分,檢驗前淨重0.726 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0.548 公克,純度│ │ │ │ │約57.6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約0.419 公克(純質淨重係淨│ │ │ │ │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有該│ │ │ │ │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市凱醫│ │ │ │ │驗字第46071 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參│ │ │ │ │見前揭偵卷第91頁)。 │ ├─┼───────────┼──┼─────────────┤ │1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壹份│此為自附表四編號6 之物中取│ │ │ │ │出之粉末。經高雄市立凱旋醫│ │ │ │ │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 │ │ │ │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 │ │ │ │079 公克、檢驗後淨重0. 011│ │ │ │ │公克,純度約61.56%,檢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約0.049 公克(純│ │ │ │ │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 │ │ │ │得),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 │ │ │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 │ │ │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 │ │ │ │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2頁│ │ │ │ │)。 │ └─┴───────────┴──┴─────────────┘ 附表四: ┌─┬───────────┬──┬─────────────┐ │編│品名 │數量│備註 │ │號│ │ │ │ ├─┼───────────┼──┼─────────────┤ │1 │黑色咖啡包 │肆包│即附表二編號16另行抽驗之4 │ │ │ │ │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 │ │ │ │結果,檢出咖啡因成分,未檢│ │ │ │ │出任何列管之毒品與管制藥品│ │ │ │ │。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 │ │ │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 │ │ │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 │ │ │ │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8頁│ │ │ │ │、第100 至102 頁)。 │ ├─┼───────────┼──┼─────────────┤ │2 │黑色咖啡包 │柒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3 包│ │ │ │ │鑑定結果,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未檢出任何列管之毒品與管制│ │ │ │ │藥品。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 │ │ │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 │ │ │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 │ │ │ │份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 │ │ │ │104 至106 頁)。 │ ├─┼───────────┼──┼─────────────┤ │3 │黑色咖啡包 │玖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抽驗3 包│ │ │ │ │鑑定結果,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未檢出任何列管之毒品與管制│ │ │ │ │藥品。此均有該醫院106 年4 │ │ │ │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57 │ │ │ │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 │ │ │ │份在卷可考(參見前揭偵卷第│ │ │ │ │95頁)。 │ ├─┼───────────┼──┼─────────────┤ │4 │米白色粉末 │壹罐│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 │ │ │,檢出咖啡因成分,未檢出任│ │ │ │ │何列管之毒品與管制藥品。此│ │ │ │ │均有該醫院106 年4 月5 日高│ │ │ │ │市凱醫驗字第46057 號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 │ │ │ │考(參見前揭偵卷第92頁)。│ ├─┼───────────┼──┼─────────────┤ │5 │磅秤 │參台│ │ ├─┼───────────┼──┼─────────────┤ │6 │電動磨咖啡豆機 │壹台│ │ ├─┼───────────┼──┼─────────────┤ │7 │刷子 │貳支│ │ ├─┼───────────┼──┼─────────────┤ │8 │封口機 │壹台│ │ ├─┼───────────┼──┼─────────────┤ │9 │鐵盤 │壹個│ │ ├─┼───────────┼──┼─────────────┤ │10│攪拌棒 │壹支│ │ ├─┼───────────┼──┼─────────────┤ │11│摩卡咖啡 │拾柒│ │ │ │ │包 │ │ ├─┼───────────┼──┼─────────────┤ │12│K 盤(含卡片) │貳組│ │ ├─┼───────────┼──┼─────────────┤ │13│安非他命吸食器 │壹組│ │ ├─┼───────────┼──┼─────────────┤ │14│空包裝袋 │壹盒│ │ ├─┼───────────┼──┼─────────────┤ │15│空夾鏈袋 │捌包│ │ ├─┼───────────┼──┼─────────────┤ │16│攪拌棒 │拾陸│ │ │ │ │支 │ │ ├─┼───────────┼──┼─────────────┤ │17│分裝勺 │伍支│ │ ├─┼───────────┼──┼─────────────┤ │18│廠牌為IPHONE手機(內含│壹支│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 │ │) │ │ │ ├─┼───────────┼──┼─────────────┤ │19│現金3萬7200元 │ │ │ ├─┼───────────┼──┼─────────────┤ │20│本票 │柒張│ │ ├─┼───────────┼──┼─────────────┤ │21│借據 │壹張│ │ ├─┼───────────┼──┼─────────────┤ │22│伯朗咖啡袋 │伍袋│ │ ├─┼───────────┼──┼─────────────┤ │23│手提紙袋 │陸拾│ │ │ │ │肆個│ │ ├─┼───────────┼──┼─────────────┤ │24│除濕機 │壹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