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夏聖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3月25日高分檢丑114年度執聲他64字第114900573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夏聖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以民國112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就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21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0月。因如將附表二編號6之違反藥事法案件中之1罪(有期徒刑7月),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3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重新定執行刑,對聲明異議人符合解釋門檻較為有利。故請求檢察官就此部分之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執行刑。惟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於114年3月25日以高分檢丑114年度執聲他64字第1149005733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請求,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犯如A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另犯如B裁定之附表二所示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嗣檢察官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21罪,聲請重新定執行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0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之後,因聲明異議人就附表二編號6之違反藥事法案件中之1罪(有期徒刑7月),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3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執行刑,經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以「臺端所請定應執行刑,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自不得再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於114年3月25日以高分檢丑114年度執聲他64字第1149005733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請求等情。有上開裁定、請求更定應執行刑狀、函文可參。
四、觀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內容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A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數罪、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數罪(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所示數罪);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數罪,並無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再因非常上訴、或因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事。另本件除A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數罪,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數罪(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所示數罪);B裁定之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數罪外,亦無嗣後因再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等情形。
五、再者,如依聲明異議人之重組主張,將附表二編號6之違反藥事法案件中之1罪(有期徒刑7月),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3罪,重新定執行刑。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所示數罪,原刑期總和將減少有期徒刑7月(下稱甲組合)。而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3罪,加上附表二編號6之違反藥事法案件中之1罪,原刑期總和將增加有期徒刑7月(下稱乙組合)。經各按甲、乙組合原折抵比例分別計算、比較。甲、乙組合重新定執行刑,並合併執行後之總刑期。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所示數罪、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3罪,依原分別所定之執行刑,再合併執行後之總刑期,刑期差別實屬有限。難認有何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六、由於本件嗣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再因非常上訴、或因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因此,參酌前開二之說明,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於114年3月25日以高分檢丑114年度執聲他64字第1149005733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請求,於法有據。故異議人以上開聲明異議意旨為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即A裁定):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裁定(即B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及案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1年11月28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6月10日之102年度簡字第2292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度簡字第2292號 102年7月6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2年3月17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8月30日之102年度簡字第3670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70號 102年9月24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2年3月中旬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281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9月27日之102年度審易字第2254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54號 102年9月27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2年4月24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281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9月27日之102年度審易字第2254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54號 102年9月27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2年7月2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12月16日之102年度簡字第5040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40號 103年1月7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9月 102年5月6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5月15日之10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36號 103年12月18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9月 102年5月16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5月15日之10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36號 103年12月18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2年6月16日前3、4日某時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5月15日之10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36號 103年12月18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2年5月11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5月15日之10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36號 103年12月18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3月 102年5月3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5月15日之10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36號 103年12月18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2月 102年5月21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2月7日之102年度訴字第842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4號 104年4月2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共2罪) 102年5月4日、102年6月2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2月7日之102年度訴字第842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4號 104年4月2日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2年6月4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2月7日之102年度訴字第842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4號 104年4月2日 14 藥事法 有期徒刑5月 102年6月29日 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76、16375、21141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2月7日之102年度訴字第842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4號 104年4月2日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0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47號 100年5月31日 同左 100年7月5日 2 贓物 有期徒刑2月 10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179號 100年8月10日 同左 100年9月14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0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627號 100年10月18日 同左 100年11月8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4月 99年4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26號 102年8月7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 102年10月3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2月,2罪 99年4月1日 99年9月5日 6 藥事法 有期徒刑7月,2罪 99年9月23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