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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九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周賢銳黃建榮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九號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S○○
被告
O○○○
被告
P○○○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三

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五0、一一0五二、一一三四三號,併辦案號:同署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一二四二三、一八四七七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

三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S○○,O○○○部分撤銷。

S○○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T型板手壹支及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

O○○○連續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T型板手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O○○○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一年七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不構成累犯。S○○則曾有傷害、違反藥事法、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及一年二月,而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入監服刑,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S○○有犯罪習慣,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廿二日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或單獨或與簡世宗(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另結),以其所有之自備鑰匙一支(附表㈡編號一、五犯行使用之工具)或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一支(附表㈠及附表㈡編號二、三、四、六犯行使用之工具)為犯罪工具,分別於附表㈠㈡所示之時地連續竊取附表㈠b○○等七十人及附表㈡戊○○等六人之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貨車(其中附表㈠編號四、五及附表㈡編號一、五、六係單純竊盜)。得手後,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連絡工具,向附表㈠㈡所示之b○○等人(附表㈠編號四、五及附表㈡編號一、五、六被害人除外)恫嚇勒索金錢,而始願將車交還,致b○○等人心生畏懼,恐其等之車輛被拆解,乃於附表㈠㈡所示之時間滙入附表㈠㈡所示之金錢至S○○所有之郵局帳戶(局號:○一○一二五之一號,帳號︰00七0四六之五八之二號)、簡世宗所有之高雄企銀東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不知情謝雅玲(簡世宗之妻)所有之台東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內,得款後S○○、簡世宗二人朋分花用(其中附表㈠編號二七、四0之s○○、I○○未予理會,而未得逞)。並於附表㈠㈡所示時間、地點由被害人領回失竊車輛。嗣於附表㈡編號四所示時間,S○○承上揭犯意,竊得附表㈡編號四之車輛後,復向C○○勒索金錢三萬元,至使C○○心生畏怖,經議價後雙方約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張靈甫路口交付贖款六千元,C○○到場後因未見失竊車輛,遂未交付贖款,並與S○○發生衝突,適巡邏員警經過將S○○當場逮捕。關於犯罪之時間、地點、共犯姓名、被害人之姓名、失竊之車號、勒索之時間、金額、滙款帳號均詳如附表㈠㈡所示。

三、O○○○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下午九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一巷一之三號前,竊取壬○○所有之車號XLA-八八七號機車,而於同年月十四日騎乘上開機車經過高雄縣大寮鄉○○路○段三00巷產業道路時,為警當場查獲。

四、S○○、O○○○均基於承前竊盜之犯意,與P○○○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某時因欲北上台中,身無分文,遂於同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S○○提議下,㩦帶前述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一支,三人前往高雄縣林園鄉○○段二三一0號弘展機械有限公司錏管堆置場,共同竊取四公尺長錏管二十五支,得手後欲搬離現場,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S○○所有供竊盜所用之T型板手一支及供恐嚇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

五、案經C○○訴由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林園分局、屏東警察局報請臺灣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甲、被告S○○部分:

一、右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S○○分別於警訊、偵查中、原審及本院供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簡世宗於警訊及偵查中,同案被告O○○○、P○○○於警訊、偵查中、原審及本院供述,告訴人C○○於警訊指訴,證人謝雅玲於警訊之證述,附表㈠被害人b○○等七十人,附表㈡被害人戊○○等六人及j○○於警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據十一紙、被告S○○郵局帳戶(局號:○一○一二五之一號,帳號︰00七0四六之五八之二號)開戶資料一份,以S○○為受款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五十一紙,以簡世宗為受款人之匯款單影本一紙,以謝雅玲為受款人之郵局國內匯款單影本四紙,以謝雅玲為受款人之被害人a○○、v○○、o○○之匯款存摺影本各一份,以謝雅玲為受款人之被害人d○○之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被害人卯○○匯款予謝雅玲之匯款回條影本一份、車輛失竊資料查詢報表影本四十一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高雄縣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各一紙及被告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一份在卷可稽;再者,附表㈡編號一所示之車號E五─九二二六自用小客車,為警尋獲後,經採集車內之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發現與被告S○○之右食指指紋相符之情,亦有該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刑紋字第0九二00一六四三五號鑑驗書一紙附卷可稽,並有被告S○○所有供竊盜所用之T型板手一支及供恐嚇取財之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附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凡於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易生危險者均屬之,因攜帶兇器行竊,只需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主觀上有以該兇器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而扣案之T型扳手係金屬製品,質硬而型銳,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自屬兇器。核被告S○○就附表㈡編號一、五持自備鑰匙一支之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就附表㈠及附表㈡編號二、三、四、六㩦帶十型扳手之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㩦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就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竊取錏管之竊盜行為,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㩦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與簡世宗間,就前開附表㈠編號一至三、六至七十、附表㈡編號二、三之竊車犯行;被告與O○○○、P○○○間,就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之竊取錏管之犯行,各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同一罪名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㩦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一罪。被告就附表㈠編號一至三、六至廿六、廿八至卅

九、四一至七十及附表㈡編號二、三之恐嚇取財既遂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就附表㈠編號二七、四0及附表㈡編號四之恐嚇取財未遂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先後多恐嚇取財既遂及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同一罪名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恐嚇取財一罪。又被告與簡世宗間,就附表㈠編號一至三、六至七十及附表㈡編號二、三之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上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附表㈠及附表㈡編號二、三之犯行,雖未經公訴人起訴,然與起訴事實(附表㈡編號一、四、五、六及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之犯行)具有連續犯及牽連犯關係,係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又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一年二月,而於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入監服刑,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電話記錄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

三、原審予以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所犯加重竊盜、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而原判決認被告以上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予以分論併罰,自有不合。㈡被告附表㈠及附表㈡編號二、三之犯行,雖未經公訴人起訴,然與起訴事實具有連續犯及牽連犯關係,係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一併審理,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合。公訴人及被告上訴意旨,均執前開㈡情詞,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及原審此部分判決有上述㈠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連續竊取他人之車輛及財物達七十七次,並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付款贖車,情節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傷害違反藥事法、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又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一年二月,而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入監服刑,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電話記錄在卷可參。甫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連續竊盜、恐嚇取財達七十七次之多,足見其有犯罪習慣,至為明確。爰刑法第九十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至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係被告S○○所有,且為供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之所用,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於附表㈡編號一、五竊盜犯使用犯罪工具。自備鑰匙一支,未經扣案,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敍明。

乙、被告O○○○部分: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O○○○分別於警訊、偵查中、原審及本院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壬○○、j○○於警訊證述,共同被告S○○、P○○○分別於警訊、偵查中、原審及本院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卷附之贓物認領收據二紙、及扣案之T型扳手一枝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凡於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易生危險者均屬之,因攜帶兇器行竊,只需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主觀上有以該兇器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而扣案共犯S○○所有之T型扳手係金屬製品,質硬而型銳,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自屬兇器。核被告竊取壬○○所有機車之行為,係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㩦帶兇器夥同S○○、P○○○竊取j○○所有錏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又被告與S○○、P○○○間,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上所犯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同一罪名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一罪。又被告竊取壬○○機車之犯行,雖未經公訴人起訴,惟與起訴事實(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竊取錏管之犯行)具有連續犯關係,係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三、原審予以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竊取壬○○機車之犯行,雖未經公訴人起訴,惟與起訴事實具有連續犯關係,係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㈡被告與S○○、P○○○竊取j○○所有錏管之時,S○○並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T型手扳一支,經警當場查扣,已據S○○供明在卷,並有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可資佐證。被告此部分行為,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竊盜罪,而原審認被告僅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失。公訴人上訴意旨,執前開㈠情詞,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及原審此部分判決有上述㈡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不良,為貪圖小利竊取他人財物,對於社會秩序已生破壞,惟犯罪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至於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係共犯S○○所有,已據其供明在卷,且供其等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丙、被告P○○○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P○○○與被告S○○、O○○○,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高雄縣林園鄉○○段二三一0號弘展機械有限公司錏管堆置場,共同竊取四公尺長錏管二十五支,得手後欲搬離現場,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P○○○前被訴,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十時許(公訴人誤植為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在高雄縣大鄉○○村○○段潮州寮小段六四○五號「風格企業有限公司」處竊取該公司負責人陳姿憓所有之冷氣機一台、白鐵管九十三支、白鐵四方管四支,鋁合金捲門片四片等物得手後,隨即於同日十二時許將前開之冷氣機以四百元之代價出售與不知情之資源回收商方幸助(另為不起訴處分)後,其餘所竊得之物置於前開處所附近之農地藏放,嗣於同年三月三日二十許,被告P○○○與不知情之友人劉日富(另為不起訴處分),同往方幸助之住處,向方幸助表示有批廢鐵將出售於方幸助,方幸助遂駕駛車號UW─八二七二號自小貨車搭載被告P○○○及劉日富前往P○○○之住處,欲載運被告P○○○所稱之廢鐵,途中經被告P○○○指示方幸助改往置放前開白鐵管等物之農地後,三人即共同將前開之白鐵管、白鐵四方管、鋁合金捲門片等物搬運至上開之自小貨車後離開,嗣於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大寮鄉潮寮國中後方產業道路處,被告P○○○等人共同以小貨車載運前開物品時,為警當場查獲,被告P○○○所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繫屬於原審,經原審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目前尚未確定,有原審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一四號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卷可稽,並經原審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本件被告前開被訴之加重竊盜罪嫌與上開判決竊盜部份,時間緊接,手法相似,反覆為之,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公訴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就與上開犯罪事實為同一之案件,向原審重行起訴,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始繫屬原審,揆諸前揭說明,則原審所為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尚無不當。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被告本件所犯加重竊盜罪與原審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一四號判決被告所犯竊盜部分犯行,並非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非連續犯等詞,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㈠(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七、一四二九號)(*七十件中,編號四、五係單純失竊,編號二七、四0係未予理會亦未匯款者)┌──┬────┬─────────┬────────┬────┬────┬─────┐│編號│ 被害人 │ 發現失竊時、地 │ 恐嚇時間、金額 │匯款帳號│ 行為人 │ 備 註 │├──┼────┼─────────┼────────┼────┼────┼─────┤│一 │b○○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翌日六時二十分許│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ZH-7110 │日十九時三十分許 │五萬元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路│ │00000000│ │車 ││ │ │與大寮路口 │ │00000000│ │ │├──┼────┼─────────┼────────┼────┼────┼─────┤│二 │亥○○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翌日七時許 │S○○ │S○○ │匯款後歹徒││ │8M-4000 │日十四時三十分許 │二萬元 │郵局帳號│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在屏東縣萬丹鄉水泉│ │00000000│ │車 ││ │ │村萬新路1248號旁 │ │070465 │ │失竊駕駛執││ │ │ │ │ │ │照 │├──┼────┼─────────┼────────┼────┼────┼─────┤│三 │J○○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當日十五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S7-7903 │十三時許 │一萬五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 │戶 │ │車 ││ │ │路451號地下停車場 │ │ │ │車上零錢被││ │ │ │ │ │ │拿走 │├──┼────┼─────────┼────────┴────┴────┼─────┤│四 │Y○○ │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十│ │經警方通知││ │9M-0959 │三時許 │ 無 │尋獲 ││ │(車主曾│高雄市○○區○○路│ │ ││ │宏生) │民義街旁 │ │ │├──┼────┼─────────┼──────────────────┼─────┤│五 │M○○○│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九│ │經警方通知││ │9M-7403 │時許 │ 無 │尋獲 ││ │ │屏東市○○路與勝利│ │ ││ │ │東路口 │ │ │├──┼────┼─────────┼────────┬────┬────┼─────┤│六 │k○○ │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中│當日二十一時及翌│謝雅玲 │S○○ │經警方通知││ │9M-7935 │午十二時 │日九時許 │郵局帳號│簡世宗 │尋獲 ││ │ │鳳山市○○路旁 │一萬元 │00000000│ │ ││ │ │ │ │48901 │ │ │├──┼────┼─────────┼────────┼────┼────┼─────┤│七 │f○○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當日十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8M-6976 │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屏東縣內埔鄉內埔市│ │戶 │ │車 ││ │ │場內 │ │ │ │ │├──┼────┼─────────┼────────┼────┼────┼─────┤│八 │洪建和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當日稍後不久 │S○○同│S○○ │匯款後歹徒││ │E3-3739 │日十六時許 │六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發工業區大│ │戶 │ │車 ││ │ │有一街旁 │ │ │ │ │├──┼────┼─────────┼────────┼────┼────┼─────┤│九 │g○○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當日稍後不久 │S○○同│S○○ │匯款後歹徒││ │ZL-7937 │日十六時四十分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鳳山市○○路四十五│ │戶 │ │車 ││ │ │之十六號斜對面路邊│ │ │ │ │├──┼────┼─────────┼────────┼────┼────┼─────┤│十 │丑○○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當日十三時三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9M-8582 │日十一時許 │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小港區高松加│二萬元 │戶 │ │車 ││ │ │油站對面產業道路上│ │ │ │ │├──┼────┼─────────┼────────┼────┼────┼─────┤│十一│乙○○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當日二十一時三十│簡世宗 │S○○ │匯款後歹徒││ │D5-6143 │日十一時許 │分許 │高雄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中正預│二萬元 │東港分行│ │車 ││ │ │校隊面 │ │00000000│ │ ││ │ │ │ │201563 │ │ │├──┼────┼─────────┼────────┼────┼────┼─────┤│十二│午○○ │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二│翌日十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YV-2906 │十二時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中庄村│ │戶 │ │車 ││ │ │保德街旁 │ │ │ │ │├──┼────┼─────────┼────────┼────┼────┼─────┤│十三│申○○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當日十五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ZI-2716 │十二時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車主邱│高雄縣鳳山市○○路│ │戶 │ │車 ││ │月桃) │ │ │ │ │ │├──┼────┼─────────┼────────┼────┼────┼─────┤│十四│N○○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當日二十時許 │簡世宗 │S○○ │匯款後歹徒││ │ZE-4129 │日七時許 │二萬五千元 │高雄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 │東港分行│ │車 ││ │ │路鳳農果菜市場地下│ │00000000│ │ ││ │ │室 │ │201563 │ │ │├──┼────┼─────────┼────────┼────┼────┼─────┤│十五│e○○○│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當天晚上 │S○○同│S○○ │匯款後歹徒││ │ZF-5919 │三日十七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小港區松山里│ │戶 │ │車 ││ │ │松南街口 │ │ │ │ │├──┼────┼─────────┼────────┼────┼────┼─────┤│十六│u○○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翌日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ZD-7185 │十七時三十分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前鎮區大業南│ │戶 │ │車 ││ │ │23號前 │ │ │ │ │├──┼────┼─────────┼────────┼────┼────┼─────┤│十七│L○○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翌日上午十一時三│S○○同│S○○ │匯款後歹徒││ │E3-2103 │下午十六時許 │十分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街│五千元 │戶 │ │車 ││ │ │二○一巷內路旁 │ │ │ │ │├──┼────┼─────────┼────────┼────┼────┼─────┤│十八│子○○ │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翌日早上八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E3-5789 │十八時許 │六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林園鄉後庄村│ │戶 │ │車 ││ │ │民興街旁 │ │ │ │ │├──┼────┼─────────┼────────┼────┼────┼─────┤│十九│玄○○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當日十二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YN-9873 │十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發工業區一│ │戶 │ │車 ││ │ │間工廠外路邊 │ │ │ │ │├──┼────┼─────────┼────────┼────┼────┼─────┤│二○│宇○○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當日十七時五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ZB-3248 │日十七時許 │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鳥松鄉登發國│一萬五千元 │戶 │ │車 ││ │ │小旁 │ │ │ │ │├──┼────┼─────────┼────────┼────┼────┼─────┤│二一│t○○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當日十五時三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D8-6075 │日十四時許 │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屏東縣竹田鄉六巷往│七千元 │戶 │ │車 ││ │ │萬丹方向之新亞建設│ │ │ │ ││ │ │公司 │ │ │ │ │├──┼────┼─────────┼────────┼────┼────┼─────┤│二二│Z○○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當日十六時三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E2-6763 │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許 │五千元 │戶 │ │車 ││ │ │鳳山市○○○路32巷│ │ │ │ ││ │ │一號前路旁 │ │ │ │ │├──┼────┼─────────┼────────┼────┼────┼─────┤│二三│地○○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當日十五時四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D9-0218 │日下午十二時四十分│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仁武工業區工│二萬元 │戶 │ │車 ││ │ │業一路旁 │ │ │ │ │├──┼────┼─────────┼────────┼────┼────┼─────┤│二四│庚○○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當日二十二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ZB-3522 │一日下午十八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仁武鄉仁忠五│ │戶 │ │車 ││ │ │街前路旁 │ │ │ │ │├──┼────┼─────────┼────────┼────┼────┼─────┤│二五│i○○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當日十四時三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ZC-3670 │五日十四時許 │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街│八千元 │戶 │ │車 ││ │ │344號前 │ │ │ │ │├──┼────┼─────────┼────────┼────┼────┼─────┤│二六│丙○○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當日十六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ZJ-9436 │五日十六時許 │七千五百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大寮鄉○○路○段85│ │戶 │ │車 ││ │ │6號門口 │ │ │ │ │├──┼────┼─────────┼────────┼────┼────┼─────┤│二七│s○○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十七日 │無 │S○○ │沒有匯款 ││ │P4-3091 │五日十八時許 │五千元 │ │簡世宗 │經警方通知││ │ │高雄縣林園鄉○○街│ │ │ │尋獲失車 ││ │ │36號 │ │ │ │ │├──┼────┼─────────┼────────┼────┼────┼─────┤│二八│q○○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當日十一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7M-3832 │六日十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鳳陽市│ │戶 │ │車 ││ │ │場停車場內 │ │ │ │ │├──┼────┼─────────┼────────┼────┼────┼─────┤│二九│辰○○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當日十三時三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YU-5450 │七日十三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灣頭北│ │戶 │ │車 ││ │ │巷33號前 │ │ │ │ │├──┼────┼─────────┼────────┼────┼────┼─────┤│三○│h○○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當日十四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VW-4608 │日九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社鄉鐵工廠│ │戶 │ │車 ││ │ │前 │ │ │ │ │├──┼────┼─────────┼────────┼────┼────┼─────┤│三一│p○○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當日十三時 │S○○同│S○○ │匯款後歹徒││ │6H-1328 │一日十二時四十分許│一萬五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路│ │戶 │ │車 ││ │ │旁 │ │ │ │ │├──┼────┼─────────┼────────┼────┼────┼─────┤│三二│A○○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十│當日二十二時許 │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6K-9087 │八時許 │六千元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山頂村│ │00000000│ │車 ││ │ │鳳林三路752號前 │ │00000000│ │ │├──┼────┼─────────┼────────┼────┼────┼─────┤│三三│Q○○ │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十│當日十四時十分許│S○○同│S○○ │匯款後歹徒││ │E4-4746 │二時四十分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路│ │戶 │ │車 ││ │ │旁 │ │ │ │ │├──┼────┼─────────┼────────┼────┼────┼─────┤│三四│W○○ │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十│當日十五時 │S○○同│S○○ │匯款後歹徒││ │P4-5725 │四時許 │一萬二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鳳山市○○○路│ │戶 │ │車 ││ │ │165號門口邊 │ │ │ │ │├──┼────┼─────────┼────────┼────┼────┼─────┤│三五│l○○ │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十│翌日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YP-8832 │五時三十分許 │三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小港區孔宅里│ │戶 │ │車 ││ │ │東昇街停車場內 │ │ │ │ │├──┼────┼─────────┼────────┼────┼────┼─────┤│三六│V○○ │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十│同月五日八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ZB-8779 │五時三十分許 │三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路│ │戶 │ │車 ││ │ │237號前 │ │ │ │ │├──┼────┼─────────┼────────┼────┼────┼─────┤│三七│丁○○ │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十│當日十三時三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ZE-5402 │三時許 │七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路│ │戶 │ │車 ││ │ │文昌路口 │ │ │ │ │├──┼────┼─────────┼────────┼────┼────┼─────┤│三八│己○○ │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三│當日下午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J7-7040 │時許 │二千五百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鳳林三│ │戶 │ │車 ││ │ │路247巷68號旁 │ │ │ │ │├──┼────┼─────────┼────────┼────┼────┼─────┤│三九│巳○○ │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十│當日十四時三十分│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D4-2150 │二時許 │許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路│一萬五千元 │00000000│ │車 ││ │ │路旁 │ │00000000│ │ │├──┼────┼─────────┼────────┼────┼────┼─────┤│四○│I○○ │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十│當日十六時許 │ 無 │S○○ │沒有匯款經││ │YQ-3397 │五時許 │一萬元 │ │簡世宗 │警通知尋獲││ │ │高雄縣鳳山市鳳甲二│ │ │ │失車 ││ │ │街125巷路旁 │ │ │ │ │├──┼────┼─────────┼────────┼────┼────┼─────┤│四一│n○○ │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十│翌日八時許 │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YZ-3839 │六時許 │一萬一千元 │郵局帳戶│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路│ │00000000│ │車 ││ │ │149巷3弄路口 │ │048901 │ │ │├──┼────┼─────────┼────────┼────┼────┼─────┤│四二│r○○ │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翌日二十一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8S-1039 │八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路│ │戶 │ │車 ││ │ │旁 │ │ │ │ │├──┼────┼─────────┼────────┼────┼────┼─────┤│四三│X○○ │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當日二十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3R-6395 │十二時左右 │六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車主陳│高雄市小港區夏莊二│ │戶 │ │車 ││ │玟錡) │街內路旁 │ │ │ │ │├──┼────┼─────────┼────────┼────┼────┼─────┤│四四│U○○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當日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YV-3038 │八時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街│ │戶 │ │車 ││ │ │170號前 │ │ │ │ │├──┼────┼─────────┼────────┼────┼────┼─────┤│四五│m○○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當日十三時三十分│S○○同│S○○ │匯款後歹徒││ │ZL-4350 │十二時許 │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林園鄉鳳林一│二萬元 │戶 │ │車 ││ │ │路路旁 │ │ │ │ │├──┼────┼─────────┼────────┼────┼────┼─────┤│四六│酉○○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當日十五時許 │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7M-6562 │十四時許 │一萬五千元 │郵局帳戶│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鎮區○○路│ │00000000│ │車 ││ │ │路旁 │ │048901 │ │車內現金五││ │ │ │ │ │ │千元遭竊 │├──┼────┼─────────┼────────┼────┼────┼─────┤│四七│F○○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當日十九時三十分│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N9-5235 │十七時許 │許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山頂村│五千元 │00000000│ │車 ││ │ │青雲街35號門口 │ │00000000│ │ │├──┼────┼─────────┼────────┼────┼────┼─────┤│四八│未○○ │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當日十四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YI-6142 │六時許 │七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街│ │戶 │ │車 ││ │ │口 │ │ │ │ │├──┼────┼─────────┼────────┼────┼────┼─────┤│四九│d○○ │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當日十四時許 │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D8-6486 │十二時許 │二萬五千元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小港區高松市│ │00000000│ │車 ││ │ │場停車場 │ │00000000│ │ │├──┼────┼─────────┼────────┼────┼────┼─────┤│五○│T○○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翌日七時三十分許│S○○同│S○○ │匯款後歹徒││ │9M-3362 │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二萬五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路│ │戶 │ │車 ││ │ │大發黃昏市場旁 │ │ │ │ │├──┼────┼─────────┼────────┼────┼────┼─────┤│五一│寅○○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同月二十六日九時│S○○同│S○○ │匯款後歹徒││ │E3-1425 │日十七時許 │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路│三千元 │戶 │ │車 ││ │ │旁 │ │ │ │車上裝修冷││ │ │ │ │ │ │氣工具不見││ │ │ │ │ │ │了 │├──┼────┼─────────┼────────┼────┼────┼─────┤│五二│B○○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當日十六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8S-2618 │日十四時許 │三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大寮村│ │戶 │ │車 ││ │ │光明路二段 │ │ │ │ │├──┼────┼─────────┼────────┼────┼────┼─────┤│五三│K○○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當日二十二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Y9-2005 │日十六時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路│ │戶 │ │車 ││ │ │660巷 │ │ │ │ │├──┼────┼─────────┼────────┼────┼────┼─────┤│五四│黃○○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當日二時三時三十│S○○同│S○○ │匯款後歹徒││ │6M-5798 │日十七時五分許 │分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中興村│五千元 │戶 │ │車 ││ │ │萬丹路產業道路上 │ │ │ │ │├──┼────┼─────────┼────────┼────┼────┼─────┤│五五│a○○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當日十六時三十分│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ZC-9055 │十四時許 │許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路│三千元 │00000000│ │車 ││ │ │菜市場旁 │ │00000000│ │ │├──┼────┼─────────┼────────┼────┼────┼─────┤│五六│o○○ │九十二年二月二日二│當日二十二時五十│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YN-9468 │十一時許 │分許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路│二萬元 │00000000│ │車 ││ │ │四巷口 │ │00000000│ │ │├──┼────┼─────────┼────────┼────┼────┼─────┤│五七│w○○ │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六│同月七日八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D7-0067 │時三十分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 │戶 │ │車 ││ │ │崙頂路490號前 │ │ │ │ ││ │ │ │ │ │ │ │├──┼────┼─────────┼────────┼────┼────┼─────┤│五八│G○○ │九十二年二月八日十│同日二十一時三十│S○○同│S○○ │匯款後歹徒││ │ZC-2098 │五時許 │分許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鳥松鄉仁美村│四萬元 │戶 │ │車 ││ │ │美山路352號路旁 │ │ │ │ │├──┼────┼─────────┼────────┼────┼────┼─────┤│五九│戌○○ │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翌日八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8H-5771 │十三時三十分許 │八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路│ │戶 │ │車 ││ │ │小港醫院前 │ │ │ │ │├──┼────┼─────────┼────────┼────┼────┼─────┤│六○│c○○ │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翌日十時三十分許│S○○同│S○○ │匯款後歹徒││ │E2-1061 │十五時許 │一萬五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街│ │戶 │ │車 ││ │ │103號前 │ │ │ │ │├──┼────┼─────────┼────────┼────┼────┼─────┤│六一│癸○○ │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當日十五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E2-8086 │十二時三十分許 │五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路│ │戶 │ │車 ││ │ │201號路旁 │ │ │ │ │├──┼────┼─────────┼────────┼────┼────┼─────┤│六二│天○○ │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當日十五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EL-0793 │十時十五分許 │三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市○○區○○路│ │戶 │ │車 │├──┼────┼─────────┼────────┼────┼────┼─────┤│六三│v○○ │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同月十六日十五時│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YV-3129 │十時許 │許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鳳農市│一萬元 │00000000│ │車 ││ │ │場地下室停車場 │ │00000000│ │ │├──┼────┼─────────┼────────┼────┼────┼─────┤│六四│甲○○ │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翌日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ZA-0249 │十三時十分許 │一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 │戶 │ │車 │├──┼────┼─────────┼────────┼────┼────┼─────┤│六五│宙○○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當日二十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6K-8550 │十五時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水寮村│ │戶 │ │車 ││ │ │中華140號前 │ │ │ │車內二千元││ │ │ │ │ │ │現金被取走│├──┼────┼─────────┼────────┼────┼────┼─────┤│六六│辛○○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當日十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ZF-5649 │十二時三十分許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九曲堂火車站│ │戶 │ │車 ││ │ │附近 │ │ │ │ │├──┼────┼─────────┼────────┼────┼────┼─────┤│六七│R○○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翌日九時許 │S○○同│S○○ │匯款後歹徒││ │E4-8723 │日十五時三十分 │二萬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大寮鄉中庄村│ │戶 │ │車 ││ │ │工商路127號 │ │ │ │車上零錢被││ │ │ │ │ │ │拿走 │├──┼────┼─────────┼────────┼────┼────┼─────┤│六八│卯○○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當日十時三十分許│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6K-5346 │九時三十分許 │一萬五千元 │台東企銀│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屏東縣和生路和生市│ │00000000│ │車 ││ │ │場前停車場 │ │00000000│ │ │├──┼────┼─────────┼────────┼────┼────┼─────┤│六九│D○○ │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當日十六時許 │謝雅玲同│S○○ │匯款後歹徒││ │8M-6479 │十一時許 │二萬元 │右台東企│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高雄縣鳳山市○○路│ │銀帳戶 │ │車 ││ │ │停車場旁 │ │ │ │ │├──┼────┼─────────┼────────┼────┼────┼─────┤│七○│E○○○│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當日十五時許 │謝雅玲 │S○○ │匯款後歹徒││ │9M-5319 │日七時許 │三萬元 │郵局帳戶│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 │屏東市和生市場裡 │ │00000000│ │車 ││ │ │ │ │048901 │ │ │└──┴────┴─────────┴────────┴────┴────┴─────┘附表㈡(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七、一四二九號)┌──┬────┬─────────┬────────┬────┬────┬─────┐│編號│ 被害人 │ 發現失竊時、地 │ 恐嚇時間、金額 │匯款帳號│ 行為人 │ 備 註 │├──┼────┼─────────┼────────┼────┼────┼─────┤│一 │戊○○ │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無 │無 │S○○ │無 ││ │(車主謝│上午十時許 │ │ │(使用自│ ││ │玉華) │高雄市○○區○○街│ │ │備鑰匙竊│ ││ │E5-9226 │五十二號前 │ │ │車) │ │├──┼────┼─────────┼────────┼────┼────┼─────┤│二 │信彰企業│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當日稍後不久 │S○○ │S○○ │匯款後歹徒││ │行(李崑│十一時許 │一萬元 │郵局帳戶│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銘) │高雄縣大寮鄉大有一│ │00000000│ │車 ││ │D9-4218 │街二七號 (良達科 │ │070465 │ │ ││ │ │技公司) │ │ │ │ │├──┼────┼─────────┼────────┼────┼────┼─────┤│三 │和奇工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當日稍後不久 │S○○同│S○○ │匯款後歹徒││ │公司(洪│日 │六千元 │右郵局帳│簡世宗 │通知尋回失││ │建和) │高雄縣大寮鄉大有一│ │戶 │ │車 ││ │D9-4218 │街二七號 (良達科 │ │ │ │ ││ │ │技公司) │ │ │ │ │├──┼────┼─────────┼────────┼────┼────┼─────┤│四 │C○○ │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翌日八時許 │約定十三│S○○ │被害人與被││ │(車主吳│十八時三十分許 │六千元 │日十五時│ │告發生衝突││ │榮明) │高雄縣鳳山市○○路│ │二十分許│ │巡邏員警經││ │D9-4218 │一七二巷口 │ │在高雄縣│ │過逮捕 ││ │ │ │ │鳳山市鳳│ │ ││ │ │ │ │頂路與張│ │ ││ │ │ │ │靈甫路口│ │ ││ │ │ │ │交付贖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陳俊傑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無 │無 │S○○ │無 ││ │C5-5296 │十一時三十分許 │ │ │(使用自│ ││ │銘) │高雄市○○區○○路│ │ │備鑰匙竊│ ││ │D9-4218 │三0九巷十弄前 │ │ │車) │ ││ │ │ │ │ │ │ │├──┼────┼─────────┼────────┼────┼────┼─────┤│六 │H○○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無 │無 │S○○ │無 ││ │AK-8725 │日零時許 │ │ │ │ ││ │ │高雄縣大寮鄉○○路│ │ │ │ ││ │ │六0之三五號前 │ │ │ │ ││ │ │技公司) │ │ │ │ │└──┴────┴─────────┴────────┴────┴────┴─────┘A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黃建榮

法官 謝宏宗

書記官 賴梅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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