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詩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詩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洪詩嘉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雖經上訴,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7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如附表編號3 、編號4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 所示);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7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5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