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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詩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詩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洪詩嘉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雖經上訴,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7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如附表編號3 、編號4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 所示);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7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5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 斐 琪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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