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益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益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查受刑人范益忠因:㈠轉讓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237號就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就轉讓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7 月,嗣因受刑人就該部分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1 月、無罪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易字第249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271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㈢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0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簡字第67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㈠、㈡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上揭㈢、㈣、㈤、㈥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6年5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視為減刑之上揭㈢、㈣、㈤、㈥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64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15日確定。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7 月又7 日。另因: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6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612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㈨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9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37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0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5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15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98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㈦、㈧、㈨、㈩部分,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另上揭、、、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9 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及殘刑,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3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9 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