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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庭彰(原名劉學武)

上列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聲請更定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7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庭彰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6 、8 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6 、8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5 、7 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5 、7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庭彰(原名劉學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960號101 年度易字第2339號、第2338號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毒品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8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再經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犯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47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6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 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7 月30日)執行完畢後,未逾5 年而再犯上開3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應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51條第5 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4 、6 、8 及附表編號5 、7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 項但書規定,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之優惠,亦即,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已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第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並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8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5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47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6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1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6 、8 所載之日期,因故意再犯如附表編號1 、6 、8 所載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960號101 年度易字第2339號、第2338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6 、8 所載之刑,後二判決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953號102 年度上易字第188 號駁回上訴,惟前開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編號1、6 、8 所載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故檢察官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更定其刑。又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 罪,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與上開更定其刑後之如附表編號1 、6 、8 所載之罪,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 、3 、4 所載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 、6 、8 所載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影本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應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載。

(二)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5 、7 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此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爰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應定其如主文所載之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有期徒刑7 月(累犯,│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月)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9月3日         │101年2月22日        │100年11月6日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 偵  查  機  關 │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5│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2│
│                │同)100 年度毒偵字第│20號                │88號                │
│                │627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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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                    │                    │
│      │法    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院,以下同)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960號 │101年度簡字第6539號 │101年度簡字第653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2月24日     │   101年10月15日    │   101年10月15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960號 │101年度簡字第6539號 │101年度簡字第653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1年3月29日     │   101年11月5日     │   101年11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無                                                              │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 月(累犯,│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0│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10日        │101年5月9日         │101年3月2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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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35│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35│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34│
│                │79號 、第4727號     │79號 、第4727號     │6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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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826號 │101年度易字第2826號 │101年度易字第2339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30日    │   101年10月30日    │   101年10月24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826號 │101年度易字第2826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953 │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   101年11月19日    │   101年11月19日    │   101年1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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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編          號 │         7          │         8          │                    │
├────────┼──────────┼──────────┤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本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累犯,│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9 │       欄           │
│                │折算1日。           │月)                │                    │
├────────┼──────────┼──────────┤                    │
│                │                    │                    │       空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18日        │101年3月19日        │                    │
│                │                    │                    │                    │
├────────┼──────────┼──────────┤       白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68│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4│                    │
│                │87 號               │67 號               │                    │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846號 │101年度易字第2338號 │                    │
│事實審│        │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27日    │   101年11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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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846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
│判  決│        │                    │                    │                    │
│      ├────┼──────────┼──────────┤                    │
│      │判    決│   102年1月28日     │   102年2月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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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備            註│無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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