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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5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56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郁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郁群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所載「於民國105 年10月9 日19時50分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05 年10月9 日19時50分前某時許」;同欄第2 行所載「和平路口」應更正為「和平街口」;同欄第5 行所載「嗣於同年月20日12時30許」應更正為「嗣於同年月20日12時30分許」。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人即被害人」應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同欄所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應刪除。

二、爰審酌被告李郁群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所竊之ADY-5776號普通重型機車,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張博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1490號
    被      告  李郁群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郁群於民國105年10月9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民
    生街、和平路口,見張博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
    車停在該處,鑰匙未拔,認有機可趁,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徒手竊取上開車輛,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嗣於同年月20日12時30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
    ,為警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郁群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
    博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
    協尋電腦輸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照片3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56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