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鍾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鍾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鍾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鍾名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15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315號駁回上訴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8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駁回上訴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1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45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32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80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829號駁回上訴確定;(七)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8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提起上訴,因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580 號駁回上訴確定;(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0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揭(一)至(五)、(六)至(七)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5 號、101 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5 月、1年8 月確定,並與上開(八)所示罪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6 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3 月2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