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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沈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82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義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147、1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義奇竊盜未遂,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補充被告之前科紀錄「陳義奇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 年度易字第3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④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3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⑦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①至⑦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3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後因另犯他案遭撤銷假釋,所餘殘刑9 月28日;⑧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6 年10月8 日執行完畢出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案累犯不予加重:

㈠、刑法第47條第1 項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經司法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作出釋字第775 號解釋,認上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之「應」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定本刑加重),於修法完成前,由本院依上述意旨為裁量「得」否加重最低本刑。法院於裁量裁量時即應具體審酌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 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林俊益大法官及蔡炯燉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可參)。

㈡、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補充之前案記錄,雖然形式上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然衡諸前案雖有與本案之犯罪型態、原因、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的竊盜罪,惟犯案時間係100 年間,再犯本案時已經距離有7 至8 年,而其他前案的犯罪型態、原因、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皆與本案竊盜罪不同,故不應僅以被告經定應執行刑後執行完畢之結果,即認定被告確實有特別惡性、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事而有加重的必要,又現有的法定刑度、量刑因子足以評價被告之罪刑,依上開意旨,本院認尚無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竊盜罪加重其刑,而本案既未依前揭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自毋庸於主文中贅載構成累犯,亦無需於據上論斷欄( 本判決第四大段) 記載論以累犯之規定,以免生誤認主文與理由相互衝突之爭議。

三、本案被告所犯2 罪,皆係竊盜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均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近期有多次竊盜記錄(以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1388、1384、1387、1493號判決為例,被告犯竊盜、共同竊盜近20次;另有因竊盜經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但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偵緝字第1147號第1148號被 告 陳義奇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義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假釋出監後復經撤銷假釋,而剩餘殘刑9 月28日,另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再判處徒刑並與前開殘刑合併執行,於民國106 年10月8 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 一)107 年12月3 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趁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易平所有之電梯行走輔助裝置3 組、12伏特電池5 組、垂重輪1 組、鐵材7 片,欲搬運至車號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嗣遭陳易平之公司員工吳佩靜發現而未得手;( 二) 於同年月4 日6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趁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易平所有之電梯轉向輪等裝置,嗣因上開物品重量過重而未得手。

二、案經陳易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義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易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8 張、現場照片10張、報價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2月25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 份。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業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 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罰金刑部分原為:「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已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對被告較為有利。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先後2 次竊盜未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時地竊取上開陳易平所有之電梯轉向輪等裝置之過程中,刮傷陳易平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側前後輪及撞壞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後照鏡,另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按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並無處罰過失毀損之規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伊搬動過程中沒有注意到有刮到車子,伊只是在搬東西,沒有要毀損他人的物品的意思等語。觀諸全卷亦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故意毀損上開物品之情事,是本案無法排除係被告行竊時或搬運過程中不慎造成該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側前後輪及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後照鏡受損之可能性,尚無以刑法毀損罪相繩之餘地。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2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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