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冠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冠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㈠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有罪判決,嗣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9 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3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㈡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9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為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為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55 號為第一審之有罪判決,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2 年7 月確定。上開各案,再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5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
㈢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㈠㈡㈢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合計5年11月,受刑人於107年3月23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3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