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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王榆富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歐佳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佳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0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此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0罪,已與其他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84號裁定,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而於112年5月16日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20罪,既先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刑確定,而具實質之確定力,且所定數罪中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則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20罪另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有就各罪之全部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參諸上述說明,即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4日 110年7月2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134、2902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736號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7號  110年度簡字第25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日  110年11月30日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確定判決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7號  110年度簡字第25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9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3號   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1至9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15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受刑人歐佳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8日 110年7月3日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90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68號、第18858號、第19809號、第19810號、第20070號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277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3月1日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確定判決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277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5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84號     編號5、6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 簡字第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1至9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15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受刑人歐佳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4日 110年5月10日 110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20號 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36700號、第38667 號、第38870 號、第39136 號、第40530 號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66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4日 111年3月8日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66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8日 111年5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9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97號     編號8、9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1至9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15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受刑人歐佳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5月22日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88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82、383、384號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31日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8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80號     編號11、12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1至15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受刑人歐佳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4日 110年9月19日 110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82、383、38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1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35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6號 111年度簡字第6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6日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6號 111年度簡字第6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8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48號   編號1至15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受刑人歐佳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7日 110年1月30日 110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18號、第273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56號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9月12日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639號   編號16、17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受刑人歐佳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8日 110年8月14日 至 110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717號  法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13號 111年度簡字第45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12月21日  法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13號 111年度簡字第45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2年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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