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匯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林辰彥律師
謝玉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399號、第19453 號、第21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匯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甲○○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均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戊○○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均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丁○○、丙○○、乙○○、己○○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肆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312 號10樓之匯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匯盈公司)之董事長,明知公司股款應確實向股東收足,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亦不得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且明知匯盈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惟為使匯盈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竟於民國96年7 月30日,透過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向不知情之楊載牧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由楊載牧於同日將500 萬元匯至匯盈公司籌備處設於臺灣銀行永和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以取得銀行資金存款證明,充作已收足股東股款之證明,再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古永松,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收足,而於96年7 月31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惟甲○○在公司設立登記尚未核准前之96年8 月1 日,旋將上開匯盈公司籌備處帳戶內之存款500 萬元悉數提領返還予不知情之楊載牧,嗣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6年8 月2 日核准匯盈公司設立登記。
二、戊○○係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312 號10樓之雷膺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膺公司)之董事長,明知公司股款應確實向股東收足,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亦不得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且明知雷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惟為使雷膺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竟於96年12月19日,透過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向不知情之楊載牧借款500 萬元,並由楊載牧於同日將500 萬元匯至雷膺公司籌備處設於臺灣銀行永和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以取得銀行資金存款證明,充作已收足股東股款之證明,再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古永松,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款收足,而於97年1月2 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惟戊○○在尚未申請公司設立登前之96年12月21日,旋將上開雷膺公司籌備處帳戶內之存款500 萬元悉數提領返還予不知情之楊載牧,嗣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7年1 月3 日核准雷膺公司設立登記。
三、甲○○、戊○○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自96年6 月間起,以招攬「千益民間合會」(下稱千益合會)業務為由,對社會大眾招攬投資,並於96年8 月2 日,由甲○○在臺北縣新莊市○○路312 號10樓成立匯盈公司,推由戊○○擔任合會會首,由匯盈公司擔任上開合會之連帶保證人,且提供場地處理文書作業、計算會款、資金投資等事宜,並僱請有犯意聯絡之丁○○擔任會計及先後聘請有犯意聯絡之乙○○、丙○○擔任處長、己○○擔任經理,甲○○、乙○○、丙○○、己○○亦身兼招攬合會之說明會講師或主持人,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入會之模式經營,且該合會為避免會員搶先競標,規定以抽籤方式標會,使合會會員僅能於每月存入一筆錢,並在抽籤抽中後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及加上入會期間之利息,其方法為:以每25人為1 組,由戊○○為會首,會期為26個月,起會第1 個月,會員先將會款7,500 元及預付管理費5,000 元(合計12,500元),以現金繳付或匯款至戊○○之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板橋新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內,供戊○○、甲○○調度運用。自第2 個月起,經匯盈公司以抽籤抽中之得標者,即可領回原繳交之7,500 元會款、每月利息2,500 元及扣除每期管理費200 元後所返還之預付管理費4,800 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款10,000元。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7,500 元,第3 個月經抽籤抽中之得標者,即可領回已繳交之15,000元會款、2 個月之利息計5,000 元及扣除2 期管理費計400 元後所返還之預付管理費4,600 元(每抽籤1 次,即從前開預付管理費內扣除200 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款10,000元。而未抽中之其餘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7,500 元,依此類推,最後1 期之得標者,即可領回25萬元後退出,戊○○等人即以此方式,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換算為月息30分),以誘使投資人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又為鼓勵會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千益合會設有階級制度及獎金制度,隨會員招攬投資人入會會數之增加,循序賦予會員「會主任」(招攬會數1 會至31會)、「會副理」(招攬會數32會至150 會)、「會經理」(所招攬之會員中有3 位已成為會副理,每位副理招攬會數達50會以上,整組會數達151 會以上)、「會處長」(所招攬之會員中有3 位已成為會經理,整組會數達501 會以上)等職位,凡擔任「會經理」及「會處長」職位者,應輪值處理千益合會事務、定期開會討論千益合會經營事項及在說明會或訓練課程中擔任講師或主持人,對外推廣合會業務,另可按月領取10,000元或45,000元之月薪,並就其所屬群組內之每1 新會領取150 元之「新舊會獎金」,而當其所招攬之下線會員成為「會經理」時,其即可領取1 萬元之「培育獎金」;另會員每日至匯盈公司打卡上課及推廣合會,亦可領取100 元之「上課津貼」,每招攬1 人入會,則可按其職位領取1,000 元至2,500 元不等之「直接介紹獎金」(又名「推薦獎金」),而其上線會員亦可按其職位領取25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差額獎金」,並視當月份會員個人所招攬之入會人數或整組成員所招攬之會數,發放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津貼」,以上開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以吸收款項,誘使投資人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嗣於98年3月9 日至11日間,戊○○、甲○○並動用其等向會員所吸收之款項,對匯盈公司增資3,000 萬元後,再以匯盈公司名義購得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9 號4 樓之建物,而將經營地點擴及上址,戊○○等人自經營「千益合會」起迄98年5 月25日止,約計吸收資金57,602,158元(其中聯邦銀行帳戶吸收之資金為17,521,500元、合作金庫帳戶吸收之資金為21,938,797元、郵局帳戶吸收之資金為14,368,561元、以現金繳納所吸收之資金為3,373,300 元、40萬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並無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證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匯盈公司、甲○○、戊○○、丁○○、丙○○、乙○○、己○○及渠等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159 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匯盈公司處長鍾心慈於警詢、偵查中、匯盈公司行政會計劉曉鳳、匯盈公司業務員洪淑女、千益合會經理劉美蘭、盛大慶、賴妙又、林依昭、張瓊鳳、曾美菊、劉進文、宋德義、千益合會主任盧鴻璋、千益合會處長陳敬恭、呂芳星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經證人即被害人李金河、千益合會會員白金玉、陳美蓉、張輝彤、謝妘唯、趙麗華、劉英乾、馮家書、鄧素雲、連文華、許秀玲、林治潁、陳鈺靜、王林素卿、沈陳墨、簡莉鳳、候鳳碧、張素樺、王政雄、王燕秋、林素真、魏秀芬、丁欣華、陳玉卿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被告戊○○收受上開存款所用之帳戶資料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98年9 月18日合金東莊存字第0980004253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表32紙、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表15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97年10月17日合金東莊存字第0970004606號函暨附件之開戶基本資料1 紙、提存明細表12紙、合庫投資人資料表2 紙、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3 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97年11月19日合金東莊存字第0970005141號函暨附件ODMO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表2 紙、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25紙、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4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98年10月5 日板營字第0980201840號函暨附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6紙、板橋新海郵局郵政存簿儲金交易明細表8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7日儲字第0970077365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1 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3紙、郵局投資人資料表9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3日儲字第0970084230號函暨附件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達新臺幣100 萬以上登記簿1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1 月20日儲字第0980009039號函暨附件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紙、板橋新海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3紙、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型分行98年9 月21日98聯銀中港字第0062號函暨附件PB09存摺存款明細表10紙、綜合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表11紙、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型分行98年3 月31日98聯銀中港字第0019號函暨附件100 萬元以上之單筆現金交易明細表3 紙、匯款單13紙、票據號碼付款行號等紀錄表1 紙、聯邦商業銀行98年3 月11日(98)聯銀業管字第2638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1 紙、交易明細表7 紙、聯邦銀行PB09存摺存款明細表11紙、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1 紙、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1 月15日臺新作文字第09800640號函暨附件之取款憑條2 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1 紙、五股鄉農會98年4 月8 日五農信字第0981000263號函暨附件戊○○之帳號匯款紀錄表1 紙、匯入匯款明細表4 紙在卷可佐,並有被告戊○○提出之理財規劃、民間合會參加方式、參加1 會每月開標一次之試算表之宣傳資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 紙、被告甲○○提出之匯盈資產管理之說明資料、合會書各1 紙、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1 件、被害人張容瑞提出之匯盈互助會會員(6 名受害人)名單、會員入會申請書各1 紙、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2紙、合會書6 紙、光碟1 片、被害人李金河(千益合會會員李廖蘭花之子)提出之試算表2 紙、匯盈公司名片3 紙、合會暖身的溝通流程2 紙、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組織管理表、9/15標會名單、試算表各1 紙、現場照片13幀、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3 紙、被害人魏秀芬提出之會員入會申請書3 紙、每人參加12會之試算表4 紙、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 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匯豐存款帳戶對帳單4 紙、合會書讓渡書8 紙、千益合會相關宣傳資料即臺灣獲利的第三波之宣傳資料、匯盈資產管理表、法律顧問證書、自由時報96年5 月23日剪報資料、鉅眾集團聲明稿、合會簡介、「善用錢滾錢當個有錢人」之宣傳資料、互助聯誼會參加方式及計算表、合會(簡稱不倒會)小市民變新貴之互助會計算表各1 紙、黃金理財專案之宣傳資料3 紙、會員入會申請書、民間合會福利制度表各1 紙、獎金支出表19紙、月薪表4 紙、計算草稿8 紙、民間合會福利制度直接介紹獎金、制度剖析3 紙、合會會員名冊48紙、被告戊○○整理之計算表、名片(鐘馨華)、組織圖各1 紙、計算紙13紙、2 、3 月份報表各1 紙、記事本23紙、匯盈資產管理、剪報資料、匯盈三階段計畫、三年計畫五十元、千益合會展望、處長的夢想、制度剖析、福利制度、辛苦一輩子享受一輩子、穩定收入圓夢計畫、經理會議等宣傳資料各1 紙、薪俸袋12只、值星處長、經理輪值表、千益合會展望、報載非法吸金事件之分析、探討與比較、民間合會福利制度、制度剖析、月薪表各1 紙、97年度3 、7 至10月份獎金支出表23紙、直推組織圖查詢、互助聯誼會24會、單會獲利一覽表、合會書、互助會比較表、互助聯誼會、民間互助會與互助聯誼會風險評估表各1 紙、值星經理輪值表4 紙、值星處長輪值表3 紙、四月處長、經理成功心路歷程分享2 紙、改良式互助會也是不倒會、財富倍增的葵花寶典、合會安全機制、問與答、理財規劃、精英訓練、10、11月份課程表等宣傳資料各1 紙、合會暖身的溝通流程2 紙、小市民變新貴、快速成功計畫、制度剖析、業務獎金表等宣傳資料各1 紙、經理、處長簽到名單3 紙、直推組織圖查詢12紙、被告乙○○之記事本48紙、匯盈公司說明會譯文1 件、現場錄影翻拍照片20幀、現場照片12幀、被告戊○○、甲○○、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及室內電話之監聽譯文55紙、匯盈公司傳真機通訊內容擷取之內容資料98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理財處98年3 月26日日銀字第0982W00037120 號函暨附件之陳勝弘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 紙佐卷可考;另就違反公司法部分,復有匯盈公司之聯邦銀行中港簡易分行活期存款存摺3 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10月14日經中三字第09736144990 號書函暨附件雷膺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匯盈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6 月8 日經中三字第09834783810 號書函暨附件匯盈公司之查核報告書1 件、臺灣銀行永和分行97年11月6 日永和營字第09700039791 號函暨附件之雷膺公司之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表1 紙、活期存款印鑑卡2 紙、匯盈公司之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系統、印鑑卡各1 紙、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書2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再觀諸被告戊○○等人前開所召集之合會計算方式為每組合會之會期為26個月,每月會款為7,500 元,且首會應預收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會首月應付之會款為12,500元,次月以後應付之會款為7,500 元,並由會員以現金繳納或匯款之戊○○設於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帳戶繳納等情,為被告甲○○、戊○○、丁○○、丙○○、乙○○、己○○及千益合會經理劉美蘭、盛大慶、賴妙又、林依昭、張瓊鳳、曾美菊、劉進文、宋德義、千益合會主任盧鴻璋、千益合會處長陳敬恭、呂芳星、被害人李金河、千益合會會員白金玉、陳美蓉、張輝彤、謝妘唯、趙麗華、劉英乾、馮家書、鄧素雲、連文華、許秀玲、林治潁、陳鈺靜、王林素卿、沈陳墨、簡莉鳳、候鳳碧、張素樺、王政雄、王燕秋、林素真、魏秀芬、丁欣華、陳玉卿供證明確,可知被告戊○○等人係以收受現金或匯款至被告戊○○上開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3 個帳戶之方式,違法吸收資金,而其中就現金部分,於98年5 月5 日10時20分許,在匯盈公司內為警扣得現金5,373,300 元、40萬元,其中40萬元現金部分,係匯盈公司之行政會計劉曉鳳於匯盈公司內收取千益合會會員所繳納之會費之情,業據證人劉曉鳳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13399 號偵查卷一〈下稱偵卷一〉第93至95頁);再就扣案之現金5,373,300 元部分,被告戊○○於警詢時即明確供稱:(問:本日警方於匯盈公司你的辦公室金庫內查扣新臺幣500 多萬元是何項費用?)都是會費,因為有些人標到,我要領出來準備發給他們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3399 號偵查卷一〈下稱偵卷一〉第20頁),復於偵查中供稱:(問:警方扣得之5,373,300 元現金作何用途?)如果有會員標到會要支付給會員等語(見偵卷一第423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扣案之現金,其中有200 萬元係自其上開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3 個帳戶中所提領以供發放得標會員之合會金,並非會員所繳納之現金會款,其餘現金始為會員繳納之現金會款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3頁反面),是被告戊○○就扣案現金之用途及來源,迭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稱之情節均一致,並無前後矛盾不符之處,再參以被告戊○○等人以上開合會方式,違法吸收資金之期間,確有如常發放得標合會金予得標之會員乙情,亦經上開合會會員證述明確,是被告戊○○供稱:扣案現金中,有200 萬元係自帳戶提領以供發放得標會員合會金,並非會員繳納之現金會款之情,核與上開合會經營情形相符,亦與常情不相違背,所稱之情節尚非無據,即堪採信,是警員雖於匯盈公司扣得現金5,373,300 元,惟其中200 萬元並非會員繳納之現金會款,而係被告戊○○自帳戶中所提領以供給付得標會員之得標合會金,則此部分自帳戶所提領之200 萬元自不得算入被告戊○○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僅其中扣案之3,373,300 元為會員以現金繳納之會款而得算入被告戊○○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再就被告戊○○上開供會員匯款之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3 個帳戶自開立起迄98年5 月25日止所存入之金額,就聯邦銀行帳戶為58,127,206元、合作金庫帳戶為39,103,266元、郵局帳戶為35,064,618元,合計上開3 帳戶總存入金額為132,295,090 元(計算式:58,127,206+39,103,266+35,064,618=132,295,090),此有上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惟觀諸前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可知上開存入之金額有甚多筆均非前開合會頭期所須繳納之會款12,500元或之後每期所須繳納之會款7,500 元之倍數,核與被告戊○○辯稱:上開3 個帳戶雖有用以收受合會會員匯款之會費,惟伊亦有其他收入所使用,並非單純提供合會會員匯入會費之情不相違背,況依卷內上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所載,亦可知其中有多筆大額存入金額,如上開聯邦帳戶於97年6 月19日以現金存入140 萬元、於97年7 月25日以現金存入90萬元、於97年7 月29日以現金存入140 萬元、97年12月8 日匯入300 萬元、於98年3 月11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120 萬元、於98年3 月17日又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1,051,900 元、於98年3 月17日匯入300 萬元、於98年3 月20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320,500 元、於98年3 月24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631,300 元、於98年3 月31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306,000 元、於98年4 月16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16萬元、395,300 元、於98年4 月22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432,000 元、於98年4 月23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359,100 元、於98年4 月24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653,000 元、於98年4 月29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2,570,900 元、於98年5 月5 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667,500 元,再上開郵局帳戶中,亦於97年10月13日匯入120 萬元、於98年4 月20日匯入637,500 元乙節,有前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且上開大額之存入金額,亦均非前開合會頭期所須繳納之會款12,5 00 元或之後每期所須繳納之會款7,500 元之倍數,足認上開多筆大額存入之金額顯非上開合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益徵被告戊○○辯稱:上開3 帳戶內之存入金額,並非全部皆係其經營上開合會所收受之合會會款之情,並非虛詞,而堪採信,且被告戊○○據此於99年6 月14日會同其辯護人在本院勘驗室核對上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據以區分上開3 帳戶中就聯邦銀行帳戶中有40,605,706元並非合會會款,僅17,521,500元為合會會款,另合作金庫帳戶中有17,164,469元並非合會會款,僅21,938,797元為合會會款,再郵局帳戶中有20,696,057元並非合會會款,僅14,368,561元為合會會款,亦即上開3 帳戶於前開期間所存入之總金額雖為132,295,090 元,然其中78,466,2 32 元並非合會會款,而僅有53,828 ,858 元為合會會款之情,業據被告戊○○勘驗核對明確,其每筆非屬合會會款之明細即詳如本院99年6月14日勘驗筆錄暨附件明細表所載(見本院卷三第3 至35頁),自足認本件被告戊○○等人於上開經營合會期間所收受之金額為57,602 ,158 元(以帳戶匯款收受之金額53,828,858 元+扣案現金會款3,373,300 元+扣案由匯盈公司行政助理劉曉鳳收取之現金會款40萬元=57,602,158元)。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戊○○等人經營千益合會違法所吸收之資金高達1 億多元,然本院經遍查卷內全部事證,並無合會之名冊或收取之會款帳冊可供參考,且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亦均供稱:千益合會總共之總會數及所收取之資金並無登記,不記得共召集多少會數,亦不記得收取多少資金等語,且就會員以現金繳款部分,被告戊○○雖供稱會員平時亦可以現金繳納會款之情,然因被告戊○○已不記得曾收受多少現金會款,此部分亦無帳冊可供比對,除為警於匯盈公司現場查扣之現金外,就其他以現金繳納之會款部分,即欠事證證明,本院自無從認定被告等人所有收取其他現金會款,是揆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僅得以被告戊○○上開供會員匯款之3 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現場查扣之現金,從中認定被告等人違法所吸收之資金為57,602,158元,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所收取之金額高達1 億多元,就逾上開金額之部分,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此部分自無從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匯盈公司、甲○○、戊○○、丁○○、丙○○、乙○○、己○○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戊○○等二人分別就事實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再就事實三部分,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又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匯盈公司以千益合會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報酬而收受存款,所收取之資金金額合計為57,602,158元(理由詳如貳之一後段所述),則被告匯盈公司即法人就事實三部分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論處,就被告匯盈公司部分,應依同法第127 條之4 規定,對法人即被告匯盈公司科以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罰金。被告甲○○為匯盈公司董事長,負責處理匯盈公司全部資金,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且被告甲○○並有參與被告戊○○自任會首,並以匯盈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所召集之千益合會業務之決策而為違法經營該管部分業務,為匯盈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82年4 月13日82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戊○○雖非匯盈公司登記名義之負責人,惟其係受被告甲○○之指示,負責自任會首並以匯盈公司為連帶保證人而召集之千益合會,而為匯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再被告丁○○、丙○○、乙○○、己○○雖非違法經營該管部分業務之實際負責人,然渠等與匯盈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規定處罰。公訴意旨稱被告匯盈公司所吸收之金額高達1 億多元,而認被告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論處,被告匯盈公司因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罪,依銀行法第12 7條之4 之規定,應科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罰金,尚有未洽(理由詳如貳之一後段所述),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
㈡被告甲○○、戊○○等二人就事實一、二部分,分別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古永松,持申請文件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表明收足股款,均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反覆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行為,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乃集合犯,應包括以一罪論。
㈣被告甲○○、戊○○等二人分別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間,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丁○○、丙○○、乙○○、己○○等五人雖均不具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人,然與有該身分之被告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並均減輕其刑。
㈥又被告甲○○所為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犯行固無足取,然其於擔任匯盈公司負責人而指示被告戊○○統籌處理千益合會期間,雖有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惟在合會進行期間,均有依合會規定給付合會會員利息,亦有給付得標會員得標金,並無惡意倒會,拖欠得標會員得標金,並未造成參與合會會員受有鉅大損害,觀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其因一時失慮致肇犯行,犯後又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與大多數之合會會員達成和解,有已付金額明細表、給付賠償款證明(見本院卷二第68至117 頁),而其所犯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與其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甲○○、戊○○故意以不實資本證明文件申請設立公司,非但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健全之立法本旨,亦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交易風險,又被告甲○○為匯盈公司負責人、被告戊○○為匯盈公司實際負責人,其二人共同規劃以召集合會之名義違反吸收資金,並僱用被告丁○○、丙○○、乙○○、己○○等人向不特定人吸收款項,所吸收之金額達5,700 多萬元,對於金融秩序之影響頗鉅,然已與絕大多數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品行、智識、生活狀況與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戊○○等人所有而供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中華關懷協會組織表2 紙、中華關懷協會會旅遊名單、中華關懷協會入會申請書、中華關懷協會未繳互金明細各1疊、中華關懷理事長名片1 盒、房屋租賃契約書4本 、老人會會員資料1 疊、匯盈公司存摺1 本、鍾馨華名片、林榮展名片、宋德義名片各1 盒、相關資料1 疊、中華關懷家庭扶助會背心1 件、被告戊○○所有之手機2 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 號之SIM 卡)各1 枚等物,均核與本案犯行無關,又被告戊○○之合庫銀行存摺、聯邦銀行存摺、郵局存摺、合庫銀行換摺存摺各1 本,雖係被告戊○○所有而供合會會員匯入款項,然被告戊○○上開銀行帳戶亦有供其日常生活所用,並非單純僅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再扣案之現金5,373,300 元、40萬元,係被告戊○○等人所收取之資金,自應發還被害人,而均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甲○○、戊○○、丁○○、丙○○、己○○等五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再被告乙○○雖曾於94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緝字第1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確定,並於98年11月8 日緩刑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此種情形,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相同,仍與刑法第74條第1 款所規定之緩刑條件,並無不符(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前開緩刑之宣告既已於98年11月8 日期滿,且亦無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有關緩刑宣告撤銷規定之適用,揆諸前述,自應認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均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被告甲○○、戊○○,宣告緩刑5 年,就被告丁○○、丙○○、乙○○、己○○,宣告緩刑4 年,用啟自新,併斟酌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且為能建立渠等正確觀念,記取本案教訓,認應命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為宜,爰依刑法第74 條 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甲○○、戊○○、丁○○、丙○○、乙○○、己○○等六人,應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127 條之4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 ,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 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 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四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 附表: ┌──┬────────────┬────┬───────┬───────┐ │編號│文書物品名稱 │ 數 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 1. │直推組織圖 │2紙 │戊○○(持有人│偵卷一第107頁 │ │ │ │ │丁○○) │ │ ├──┼────────────┼────┼───────┼───────┤ │ 2. │互助會獲利一覽表 │4紙 │同 上 │同 上 │ ├──┼────────────┼────┼───────┼───────┤ │ 3. │千益互助會合會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 │會員名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 │會員入會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6. │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7. │會員得標金匯款收執聯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8. │開標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9. │戊○○帳戶交易明細表(收│1疊 │同 上 │同 上 │ │ │會費用) │ │ │ │ ├──┼────────────┼────┼───────┼───────┤ │ 10.│獎金分配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11.│匯盈公司大小章 │1袋 │同 上 │同 上 │ ├──┼────────────┼────┼───────┼───────┤ │ 12.│匯盈公司名片 │1盒 │戊○○ │偵卷一第109頁 │ ├──┼────────────┼────┼───────┼───────┤ │ 13.│筆記本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14.│印鑑 │2個 │ │同 上 │ ├──┼────────────┼────┼───────┼───────┤ │ 15.│匯盈公司印章 │1個 │同 上 │同 上 │ ├──┼────────────┼────┼───────┼───────┤ │ 16.│匯盈現金支出傳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17.│千益互助會合會書 │1袋 │同 上 │同 上 │ ├──┼────────────┼────┼───────┼───────┤ │ 18.│匯盈資產管理日報表 │1疊 │同 上 │偵卷一第110頁 │ ├──┼────────────┼────┼───────┼───────┤ │ 19.│財富倍增葵花寶典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20.│匯盈照片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21.│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22.│支票明細 │1本 │戊○○(持有人│偵卷一第111頁 │ │ │ │ │劉曉鳳) │ │ ├──┼────────────┼────┼───────┼───────┤ │ 23.│會員打卡單 │470紙 │同 上 │同 上 │ ├──┼────────────┼────┼───────┼───────┤ │ 24.│會員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25.│會員繳款明細表 │71本 │同 上 │同 上 │ ├──┼────────────┼────┼───────┼───────┤ │ 26.│收據單 │44本 │同 上 │同 上 │ ├──┼────────────┼────┼───────┼───────┤ │ 27.│支出傳票 │28本 │同 上 │同 上 │ ├──┼────────────┼────┼───────┼───────┤ │ 28.│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 │同 上 │ ├──┼────────────┼────┼───────┼───────┤ │ 29.│值星處長輪值表 │1紙 │戊○○(鍾心慈│偵卷一第116頁 │ │ │ │ │持有) │ │ ├──┼────────────┼────┼───────┼───────┤ │ 30.│匯盈公司管理說明書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31.│會員資料暨會員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2.│會員入會申請書暨記事資料│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3.│薪俸袋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4.│筆記本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35.│財富倍增葵花寶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36.│報聘書 │1本 │戊○○(乙○○│偵卷一第117頁 │ │ │ │ │持有) │ │ ├──┼────────────┼────┼───────┼───────┤ │ 37.│會員聯絡簽名冊簽到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38.│宣傳資料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9.│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空白│1本 │同 上 │同 上 │ │ │表 │ │ │ │ ├──┼────────────┼────┼───────┼───────┤ │ 40.│獲利宣傳資料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41.│互助聯誼會獲利試算表 │1份 │同 上 │同 上 │ ├──┼────────────┼────┼───────┼───────┤ │ 42.│會員名冊暨入會申請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43.│經理處長簽到表 │1份 │同 上 │同 上 │ ├──┼────────────┼────┼───────┼───────┤ │ 44.│會員入會申請書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45.│精英學員報名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6.│會員入會繳費說明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7.│家庭互助福利給付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8.│得標人員 │1本 │同 上 │偵卷一第118頁 │ ├──┼────────────┼────┼───────┼───────┤ │ 49.│精英訓練計畫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50.│週會會議紀錄 │2紙 │同 上 │同 上 │ ├──┼────────────┼────┼───────┼───────┤ │ 51.│筆記本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52.│已訂金人員 │1紙 │同 上 │同 上 │ ├──┼────────────┼────┼───────┼───────┤ │ 53.│打卡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4.│繳款明細 │1疊 │戊○○(持有人│偵卷一第119頁 │ │ │ │ │林榮展) │ │ ├──┼────────────┼────┼───────┼───────┤ │ 55.│會員入會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6.│宣傳資料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7.│入會申請書 │1疊 │戊○○(持有人│偵卷一第120頁 │ │ │ │ │宋德義) │ │ ├──┼────────────┼────┼───────┼───────┤ │ 58.│宣傳資料 │1疊 │同 上 │同 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