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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清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華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其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合計刑期3年,業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924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13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14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90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7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⑤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8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82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④⑤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於106年1月1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出監,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6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③至⑤案件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因①②⑥案件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乃於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924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9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影本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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