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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上訴人
尤薇雅
即被告
被上訴人
李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第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 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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