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錦坤
- 選任辯護人
- 莊崇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5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錦坤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陳錦坤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非農用掃刀,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陳錦坤基於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之犯意,於民國86年間,在臺中市○○路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德林吉手槍製造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而自斯時起未經許可持有之。
(二)陳錦坤復基於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民國96、97年間某日,透過「Yahoo!奇摩拍賣」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賣家,購得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如附表一編號4、5、7、9、10所示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撞針、土造金屬槍機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而自斯時起同時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
(三)陳錦坤另基於非法持有非農用掃刀之犯意,於96、97年間某日,透過「Yahoo!奇摩拍賣」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賣家,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已開鋒之非農用掃刀1把,而自斯時起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
二、嗣於100年5月24日23時許,陳錦坤因與其兄陳錦池發生爭執,竟攜帶未扣案之不詳銀色手槍1把(含如附表一編號9、21所示子彈6顆、彈匣1個,該銀色手槍已遭陳錦坤丟棄,且無證據證明係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前往陳錦池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51號住處,並與陳錦池發生扭打(恐嚇及傷害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致該銀色手槍於雙方扭打過程中掉落地面,前揭彈匣因而彈出、子彈掉落,陳錦坤見狀遂拾起地上之手槍迅速逃離現場,然未及帶走前揭子彈及彈匣。迨於100年5月25日,陳錦池持上開子彈及彈匣前往警局報案,再為警於100年6月2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錦坤位於臺中市○○區○○路5段253巷6號住處搜索,於該住處及陳錦坤隨身之咖啡色背包內查獲上開槍枝、子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刀械,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與同法第159條之4規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84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所謂鑑定乃指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取得證據資料而由檢察官或法官指定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鑑定人、學校、機關或團體,就特定之事物,以其專業知識加以分析、實驗而作判斷,以為偵查或審判之參考。故而,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學校、團體,均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範本旨,否則所為鑑定,仍屬於傳聞證據。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業經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釋在卷。衡諸上揭說明,仍屬受檢察官囑託鑑定,則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所出具之上揭檢驗鑑定通知書,屬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中之「法律另有規定」,則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屬傳聞證據之例外,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64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下列所引用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0年度偵字第15451號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反面)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7月21日中市警保字第1000054034號刀械鑑驗函(見100年度核交字第1012號偵查卷第18頁),係查獲之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送請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實施鑑定,該鑑定機關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又內政部所出具101年3月23日內授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及刑事警察局所出具之101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10063781號函(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47頁),係法院囑託上開機關為鑑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錦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00015851號警卷第23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53頁),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1、2、4、5、7、9、10、14至1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槍枝、如附表一編號4、5、7、9、10所示子彈,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仿德林吉手槍製造之槍枝,金屬槍管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⑵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⑶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⑷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子彈7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⑸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組合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⑹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子彈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子彈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0±0.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照片、該局101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1006378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15451號偵查卷第29頁至第33頁;本院卷第47頁)。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槍管9枝,認均係土造金屬槍管;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撞針19枝,認均係土造金屬撞針;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撞針座2個,認均係土造金屬槍機(不含撞針);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滑套,認係金屬滑套(含土造金屬槍機),且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9枝、編號15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2個、編號16所示之土造金屬槍機(不含撞針)2個、編號17所示之土造金屬槍機(不包括金屬滑套)1個,均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
(86)內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此有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照片、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附卷可考(見100年度偵字第15451號偵查卷第30頁及反面、第33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22頁至第23頁)。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掃刀1把,經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刀刃長約37.5公分、刃柄長約66.5公分、刀總長約104公分、刀刃單面開鋒、外形似長刀、其刀柄加長,與農用掃刀(刀尖向開鋒面內彎)迥然不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非農用掃刀),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7月21日中市警保字第1000054034號函、鑑驗相片及鑑驗登記表在卷可查(見100年度核交字第1012號偵查卷第18頁、第27頁至第28頁)。綜上各節相互以觀,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故一經持有,其犯罪即告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其間法律縱有變更,因其行為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應適用新法,尚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如附表一編號4、5、7、9、10所示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分別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撞針、土造金屬槍機等物,係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所稱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均不得持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非農用掃刀1支,則為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而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處斷。再被告係於86年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槍枝,於96年、9 7年間同時購入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槍枝、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再另於96、97年間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刀械,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9反面至第60頁),亦即被告係分別取得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物品,乃不同之持有行為,是被告上開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容有未洽。再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然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犯罪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及100年度臺上字第108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持有數量非少之槍、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顯係漠視法紀,尤此類型犯罪嚴重影響國家社會治安,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且本案係因被告與其兄陳錦池發生爭執,攜帶未扣案之不詳銀色手槍1把(含如附表一編號彈匣1個及子彈6顆)至其兄陳錦池住處,於雙方扭打過程中致前開手槍、彈匣及子彈掉落,經陳錦池撿拾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21所示之子彈、彈匣報警處理,始為警查獲被告持有上開槍、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刀械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實難認被告之犯罪情狀有顯可憫恕之處,故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請求,與法相違,應不可採,併予陳明。爰審酌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土造金屬槍管、槍機、撞針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管制刀械對社會治安影響甚大,為我國法所禁止持有之物,業經政府宣導已久,亦為社會大眾所明知之事,被告自難諉為不知,竟仍無故持有之,且被告同時持有槍、彈,即處於隨時可使用之狀態,極有可能以之傷人,對他人生命、身體產生極大潛在危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況被告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達2支及持有具殺傷力子彈18顆,犯罪情節不輕,惟念及被告持有槍枝、子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管制刀械,並未供作任何犯罪行為之用,未因此造成公眾或他人之現實之惡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僅係單純之持有,暨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持有時間之長短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各1支、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撞針、土造金屬槍機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管制刀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核皆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經試射鑑定具有殺傷力之如附表一編號4、5、7、9、10所示子彈共18顆,因試射擊發後,已失其原有子彈之結構及效能,不再具有殺傷力,已非屬違禁物;另依卷附上開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0088 484號鑑定書、101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10063781號函及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無法發射子彈不具殺傷力之槍枝1枝、如附表編號6、8、11所示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共16顆、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非制式金屬彈殼43顆、彈頭41顆、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非屬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金屬滑套、如附表一編號18至32所示非屬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物、如附表一編號33至38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非屬管制刀械,均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數量│ 鑑 定 結 果 │ 鑑 定 函 號 │沒 收 依 據 │ ├──┼───────┼──┼─────────────────┼───────────┼──────┤ │ 1 │仿德林吉手槍(│1枝 │認係仿德林吉手槍製造之槍枝,金屬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依刑法第38│ │ │槍枝管制編號:│ │管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條第1項第1款│ │ │0000000000) │ │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照片六~一│0000000號鑑定書 │之規定宣告沒│ │ │ │ │○)。 │ │收 │ ├──┼───────┼──┼─────────────────┼───────────┼──────┤ │ 2 │仿FN廠1910型半│1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依刑法第38│ │ │自動手槍 │ │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條第1項第1款│ │ │(槍枝管制編號│ │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0000000號鑑定書 │之規定宣告沒│ │ │:0000000000)│ │使用,認具殺傷力(如照片一~五)。│ │收 │ ├──┼───────┼──┼─────────────────┼───────────┼──────┤ │ 3 │仿BERETTA廠84 │1枝 │認係仿BERETTA廠84型半手槍製造之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型半自動手槍(│ │枝,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槍枝管制編號:│ │用,認不具殺傷力(如照片一一~一五│0000000號鑑定書 │ │ │ │0000000000) │ │)。 │ │ │ ├──┼───────┼──┼─────────────────┼───────────┼──────┤ │ 4 │子彈 │1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8.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業經試射)│ │ │ │ │,認具殺傷力(如照片一六~一七)。│0000000號鑑定書、 │ │ ├──┼───────┼──┼─────────────────┼───────────┼──────┤ │ 5 │子彈 │7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業經試射)│ │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照片一八~│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 │ │ │ │ │ │一九)。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 │ │ │ │ │ │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100│ │ │ │ │ │ │63781號函 │ │ ├──┼───────┼──┼─────────────────┼───────────┼──────┤ │ 6 │子彈 │5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如照片一│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 │ │ │ │ │ │八~一九)。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 │ │ │ │ │ │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100│ │ │ │ │ │ │63781號函 │ │ ├──┼───────┼──┼─────────────────┼───────────┼──────┤ │ 7 │子彈 │1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0.27吋打釘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用空包彈組合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業經試射)│ │ │ │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照│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片二○~二一)。 │ │ │ ├──┼───────┼──┼─────────────────┼───────────┼──────┤ │ 8 │子彈 │9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欠缺底火│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及火藥,認不具殺傷力(如照片二二~│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二三)。 │ │ │ ├──┼───────┼──┼─────────────────┼───────────┼──────┤ │ 9 │子彈 │6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業經試射)│ │ │ │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照片二四~│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二五)。 │ │ │ ├──┼───────┼──┼─────────────────┼───────────┼──────┤ │ 10 │子彈 │3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徑8.0±0.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業經試射)│ │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照片二六~│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 │ │ │ │ │ │二七)。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 │ │ │ │ │ │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100│ │ │ │ │ │ │63781號函 │ │ ├──┼───────┼──┼─────────────────┼───────────┼──────┤ │ 11 │子彈 │2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徑8.0±0.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如照片二│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 │ │ │ │ │ │六~二七)。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 │ │ │ │ │ │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100│ │ │ │ │ │ │63781號函 │ │ ├──┼───────┼──┼─────────────────┼───────────┼──────┤ │ 12 │非制式金屬彈殼│43顆│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如照片二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13 │非制式金屬彈頭│41顆│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如照片三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 │100 年 8 月2日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14 │槍管 │9枝 │係土造金屬槍管(如照片二九~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依刑法第38│ │ │ │ │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條第1項第1款│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之規定宣告沒│ │ │ │ ├─────────────────┼───────────┤收 │ │ │ │ │認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件。 │ │ │ ├──┼───────┼──┼─────────────────┼───────────┼──────┤ │ 15 │撞針 │19枝│認均係土造金屬撞針(如照片三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依刑法第38│ │ │ │ │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條第1項第1款│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之規定宣告沒│ │ │ │ ├─────────────────┼───────────┤收 │ │ │ │ │認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件。 │ │ │ ├──┼───────┼──┼─────────────────┼───────────┼──────┤ │ 16 │撞針座 │2個 │認均係土造金屬槍機(不含撞針)(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依刑法第38│ │ │ │ │照片三六~三七)。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條第1項第1款│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之規定宣告沒│ │ │ │ ├─────────────────┼───────────┤收 │ │ │ │ │認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件。 │ │ │ ├──┼───────┼──┼─────────────────┼───────────┼──────┤ │ 17 │滑套 │1個 │認係金屬滑套(含土造金屬槍機)(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土造金屬槍機│ │ │ │ │照片四一~四二)。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應依刑法第38│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條第1項第1款│ │ │ │ ├─────────────────┼───────────┤之規定宣告沒│ │ │ │ │其中金屬滑套,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收;金屬滑套│ │ │ │ │成零件;土造金屬槍機,認屬內政部86│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文│無庸宣告沒收│ │ │ │ │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8670683 │ │。 │ │ │ │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 │ 18 │土造金屬槍管半│1枝 │認係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如照片三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成品 │ │~三二)。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 日內 │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授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零件。 │ │ │ ├──┼───────┼──┼─────────────────┼───────────┼──────┤ │ 19 │土造金屬槍管 │8枝 │認均係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如照片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半成品 │ │三~三四)。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0 │彈匣 │1個 │認係金屬彈匣(如照片三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1 │彈匣 │1個 │認係金屬彈匣(如照片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2 │金屬滑套 │1枝 │認係金屬滑套(如照片四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3 │金屬滑套 │1枝 │認係金屬滑套(不含槍機)(如照片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四~四五)。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4 │金屬滑套 │1枝 │認係金屬滑套(如照片四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5 │金屬滑套 │1枝 │認係金屬滑套(不含槍機)(如照片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 │七~四八)。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文│ │ │ │ │ │零件。 │ │ │ ├──┼───────┼──┼─────────────────┼───────────┼──────┤ │ 26 │土造金屬滑套半│1枝 │認係土造金屬滑套半成品(如照片四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成品 │ │~五○)。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文│ │ │ │ │ │零件。 │ │ │ ├──┼───────┼──┼─────────────────┼───────────┼──────┤ │ 27 │土造金屬滑套半│1枝 │認係土造金屬滑套半成品(如照片五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成品 │ │~五二)。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8 │土造金屬滑套半│1枝 │認係土造金屬滑套半成品(如照片五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成品 │ │~五四)。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29 │土造金屬滑套半│1枝 │認係土造金屬滑套半成品(如照片五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成品 │ │~五六)。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文│ │ │ │ │ │零件。 │ │ │ ├──┼───────┼──┼─────────────────┼───────────┼──────┤ │ 30 │土造金屬滑套半│1枝 │認係土造金屬滑套半成品(如照片五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成品 │ │~五八)。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31 │土造金屬滑套半│1枝 │認係土造金屬滑套半成品(如照片五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成品 │ │~六○)。 │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 │ │ │ │ │ │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內政部101年3月23日內授│ │ │ │ │ │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警字第1010870588號函 │ │ │ │ │ │零件。 │ │ │ ├──┼───────┼──┼─────────────────┼───────────┼──────┤ │ 32 │火藥 │1瓶 │經檢視均為黑色粉末,外關型態均相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庸宣告沒收│ │ │ │(2 │,雖機抽取1包鑑定,檢出碳粉、氯酸 │100年7月29日刑鑑字第10│ │ │ │ │包)│鉀、硝酸鉀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按非屬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 │ │ ├──┼───────┼──┼─────────────────┼───────────┼──────┤ │ 33 │底火 │5盒 │無 │無 │無庸宣告沒收│ ├──┼───────┼──┼─────────────────┼───────────┼──────┤ │ 34 │紅外線瞄準器 │1個 │無 │無 │無庸宣告沒收│ ├──┼───────┼──┼─────────────────┼───────────┼──────┤ │ 35 │固定箝 │1支 │無 │無 │無庸宣告沒收│ ├──┼───────┼──┼─────────────────┼───────────┼──────┤ │ 36 │彈簧 │10個│無 │無 │無庸宣告沒收│ ├──┼───────┼──┼─────────────────┼───────────┼──────┤ │ 37 │鑽頭 │11支│無 │無 │無庸宣告沒收│ ├──┼───────┼──┼─────────────────┼───────────┼──────┤ │ 38 │電腦 │1組 │無 │無 │無庸宣告沒收│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 鑑 驗 結 果 │鑑 驗 函 號 │沒 收 依 據 │ │ │ │ │ │ │ ├──┼──────────┼──────────────────┼────────┼──────┤ │1 │掃刀1把 │刀刃長約37.5公分、刃柄長約66.5公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應依刑法第38│ │ │(編號000-00-000) │刀總長約104公分、刀刃單面開鋒、外形 │100年7月21日中市│條第1項第1款│ │ │ │似長刀、其刀柄加長,與農用掃刀(刀尖│警保字第10000540│之規定宣告沒│ │ │ │向開鋒面內彎)迥然不同,認屬槍砲彈藥│34號函 │收 │ │ │ │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非農用掃刀)│ │ │ │ │ │。 │ │ │ ├──┼──────────┼──────────────────┼────────┼──────┤ │2 │刀械1把 │刀刃長約24公分、刃柄長約13公分、刀總│同上 │無庸宣告沒收│ │ │(編號 000-00-000) │長約37公分、刀刃單面開鋒,認非屬槍砲│ │ │ │ │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 │ │ │ ├──┼──────────┼──────────────────┼────────┼──────┤ │3 │刀械1把 │刀刃長約31.5公分、刃柄長約13.5公分、│同上 │無庸宣告沒收│ │ │(編號000-00-000) │刀總長約45公分、刀刃單面開鋒,認非屬│ │ │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 │ │ │ │ │ │ │ │ │ ├──┼──────────┼──────────────────┼────────┼──────┤ │4 │刀械1把 │刀刃長約40公分、刃柄長約13公分、刀總│同上 │無庸宣告沒收│ │ │(編號000-00-000) │長約53公分、刀刃單面開鋒,認非屬槍砲│ │ │ │ │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 │ │ │ ├──┼──────────┼──────────────────┼────────┼──────┤ │5 │刀械1把 │刀刃長約52公分、刃柄長約14.5公分、刃│同上 │無庸宣告沒收│ │ │(編號000-00-000) │與柄間約2公分、刀總長約68.5公分、刀 │ │ │ │ │ │刃單面開鋒,認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 │ │例之管制刀械。 │ │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1 │犯罪事實欄一(一) │陳錦坤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 │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 │ │ │號1所示之槍枝沒收。 │ ├──┼──────────────┼────────────────────────┤ │2 │犯罪事實欄一(二) │陳錦坤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 │ │ │編號2所示之槍枝及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槍枝主 │ │ │ │要組成零件均沒收。 │ ├──┼──────────────┼────────────────────────┤ │3 │犯罪事實欄一(三) │陳錦坤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 │ │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刀械沒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 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 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