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0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中簡字第596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明於民國101年6月30日晚間10時30分許至同年7月1日凌晨5時30分許間之某時,見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停車格內,為告訴人徐薏鈞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放置有行車紀錄器1臺,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自路邊撿拾石頭或磚頭,敲破徐薏鈞上開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車窗後,竊取車內之行車紀錄器1臺(所涉竊盜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58號判決確定),致使該部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車窗玻璃損壞,足以生損害於徐薏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免訴之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黃志明於101年6月30日晚間10時30分至同年7月1日凌晨5時30分許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停車格內,基於竊盜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隨手撿拾之磚塊擊破張惠卿所有,由告訴人徐薏鈞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副駕駛座車窗玻璃,徒手竊取徐薏鈞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個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2月14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921、23489、23909、24759、25283號起訴書就被告所涉竊盜罪嫌部分提起公訴(起訴時就被告持磚塊打破上揭自小客車車窗玻璃遭破壞部分,未經告訴人徐薏鈞提出告訴,告訴人徐薏鈞係於101年12月25日另具狀提出刑法第354條損壞他人物品罪之告訴),經本院於102年4月12日以101年度易字第3745號就被告黃志明此部分竊盜犯行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7月10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58號判決認被告上揭持磚塊打破該自小客車車窗之行為,業據告訴人徐薏鈞提出告訴,被告此部分所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與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普通竊盜罪處斷,且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持磚塊打破上揭自小客車車窗玻璃之行為,然此部分既據告訴人徐薏鈞另案合法提出告訴,且與起訴書所載被告該次竊盜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而就被告該次竊盜、損壞他人物品犯行,從一重之普通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745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58號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所載犯罪事實,與前案犯罪事實均係相同,核屬同一竊盜、損壞他人物品之事實,應為實質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既已經前案判決確定在先,即應為該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品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