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白智宇
- 選任辯護人
- 陳協德律師
- 被告
- 謝鴻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94
7 號),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文
白智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謝鴻榮犯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㊲及㊶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
①至㊲及㊶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白智宇(即綽號「小白」)為圖謀財,竟邀同友人謝鴻榮(即綽號「小謝」)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峰」、「吉祥如意」、「戰神」等成年男子(下稱不詳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白智宇加入時間自民國103 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謝鴻榮加入時間自103 年10月9 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而與上開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白智宇、謝鴻榮擔任提領詐騙所得贓款之工作(即俗稱之「車手」),另由詐欺集團成員「阿峰」、「吉祥如意」及其他不詳成員,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銀行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後,透過白智宇所有如附表編號四之①所示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謝鴻榮所有如附表四編號②、③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手機內網路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蜂加」相互聯繫,通知白智宇或謝鴻榮依指示前往指定之「黑貓宅急便」或「大嘴鳥宅急便」,領取內有上開銀行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電話聯繫如附表二所示之趙英伶等被害人,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銀行人員等名義,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被害人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或為確定帳戶安全)等云云,要求被害人依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數序號;或冒以被害人親友身分,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向被害人借款應急(即坊間所稱「猜猜我是誰」之詐術)」云云,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趙英伶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騙金額,匯入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如附表二匯入帳戶欄位所載之帳戶內,繼而再由白智宇或謝鴻榮依指示,前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地區○○○○○○○○○○○○○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謝鴻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機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插入自動付款設備內鍵入密碼操作,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得手,白智宇、謝鴻榮每次領款,並均得以該次所領取款項之2%、1%作為為報酬(並得自行扣取之)。嗣則由白智宇將已扣除上開比例報酬之款項,在所約定之臺中市烏日區路邊等場所,轉予綽號「戰神」之集團成員。
二、嗣於104 年1 月22日,白智宇甫提領贓款現金新臺幣(下同)38,900元(起訴書誤載為29,000元後),旋為警拘提到案;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白智宇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路000 號、謝鴻榮位於南投縣中寮鄉○○路0000號住處等地及其2 人所駕駛之車輛、機車執行搜索,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案經陳雨謙、趙英伶、李祥鵬、莊宗仁、姚素芬、龔嘉偉、趙憶如、侯靖國、黃雅綺、彭惠玉、陳宣翰、黃清美、張軒、張秀芳、卜正豪、黃美榮、林靖綸、黃煥中、游靜宜、張杜末子、陳信宏、陳雅純、陳龍章、林黛馨、楊柔恩、楊斯媛、廖運益、謝蓮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雨謙(見警卷第173 頁反面)、趙英伶(見警卷163 頁正反面)、李祥鵬(見警卷第182 至183 頁)、莊宗仁(見警卷第188 至189 頁)、姚素芬(見警卷第190至191 頁)、龔嘉偉(見警卷第195 至196 頁)、趙憶如(見警卷第184 至185 頁)、侯靖國(見警卷第208 頁)、黃雅綺(見警卷第197 至198 頁)、彭惠玉(見警卷第201 至202 頁)、陳宣翰(見警卷第204 頁)、黃清美(見警卷第213 頁正反面)、張軒(見警卷第217 至218 頁)、張秀芳(見警卷第220 頁正反面)、卜正豪(見警卷第222 至223頁)、黃美榮(見警卷第227 至228 頁)、林靖綸(見警卷第230 至231 頁)、黃煥中(見警卷第233 至234 頁)、游靜宜(見警卷第235 至236 頁反面)、張杜末子(見警卷第242 至243 頁)、陳信宏(見警卷第249 至250 頁)、陳雅純(見警卷第253 至254 頁)、陳龍章(見警卷第139 至140 頁)、林黛馨(見警卷第133 至135 頁)、楊柔恩(見警卷第141 至142 頁)、楊斯媛(見警卷第145 至146 頁)、廖運益(見警卷第255 至256 頁反面)、謝蓮珍(見警卷第276 至277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江佳穎(見警卷第166 至168 頁)、黃于軒(見警卷第176 至178 頁)、柯國棟(見警卷第210 至211 頁)、黃峻中(見警卷第225 頁正反面)、江淑鈴(見警卷第246 頁正反面)、吳麗雪(見警卷第148 頁正反面)、詹雅庭(見警卷第151 至152 頁)、吳佳勵(見警卷第154 頁正反面)、洪婕綸(見警卷第259至260 頁)、詹琇惠(見警卷第265 至266 頁)、陳以珉(見警卷第268 至269 頁)、蕭惟心(見警卷第273 至274 頁)、呂美嫻(見警卷第159 頁正反面)、黃語婷(見警卷第157 頁正反面)分別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人陳雨謙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75 頁);告訴人趙英伶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65 頁反面);告訴人莊宗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見警卷第189 頁反面);告訴人姚素芬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警卷第192頁反面至194 頁反面);告訴人侯靖國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簡訊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09 頁正反面);告訴人黃雅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警卷第200頁)、告訴人彭惠玉之台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203 頁正反面);告訴人陳宣翰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交易明細、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206 至207 頁);告訴人黃清美之北投山腳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214 頁反面至215 頁反面)、告訴人張軒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19 頁);告訴人張秀芳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21 頁);告訴人卜正豪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見警卷第224 頁反面);告訴人黃美榮之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229 頁);告訴人林靖綸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32 頁反面);告訴人黃煥中之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見104 偵2947號卷第112 至114 頁反面);告訴人游靜宜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警卷第239 頁反面至241 頁);告訴人張杜末子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45 頁);告訴人陳信宏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52 頁反面);告訴人陳雅純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見警卷第254 頁反面);告訴人林黛馨之玉山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37 至138 頁);告訴人楊柔恩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警卷第144 頁正反面);告訴人楊斯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47 頁);告訴人廖運益之華南銀行存款帳務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57 至258 頁);告訴人謝蓮珍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79 頁反面);被害人江佳穎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警卷第170 至172 頁);被害人黃于軒之代銷點數卡序號密碼(見警卷第180 至181 頁);被害人柯國棟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12 頁);被害人黃峻中之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見警卷第226 頁);被害人江淑鈴之臺南南門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見警卷第248 頁正反面);被害人吳麗雪之第一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49 至150 頁反面);被害人詹雅庭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53 頁);被害人吳佳勵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及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55 頁正反面);被害人洪婕綸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64 頁);被害人詹琇惠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67 頁);被害人陳以珉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69 頁反面);被害人蕭惟心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275 頁);被害人呂美嫻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警卷第162 頁);被害人黃語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58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各1 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64 至165 、168 至169 、174 、178 至179 、198 至199 、205 至205頁反面、211 頁反面、214 頁、216 頁、223 至224 頁、228 頁、231 頁反面、237 至239 頁、243 至244 頁、247頁、250 至251 頁、135 至136 頁、143 頁、146 頁反面、152 頁反面、156 頁、260 至263 頁、270 至271 頁、278至279 頁、274 至275 頁、160 至161 頁反面),且有被告2 人各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之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畫面(見警卷第53至64頁反面、66至68頁、70至73頁反面、76至77頁反面、79頁、81至84頁反面、90至92頁)等各1 份;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104 至116 頁)、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鑑識報告(見104 偵2947號卷第74至94頁)、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8、41、44、47、
48、51頁)、蒐證照片(見警卷第20、281 至289 頁);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2015年4 月30日一和美字第00060 號函覆及其附件(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4 年5 月11日北富銀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及其附件(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彰化縣警局104年6 月4 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見本院卷第135頁)等附卷可參;此外,復有被告2 人所有用於聯繫本件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手機共3 支、詐欺贓款38,900元及其等提領款項時所穿著之服飾等扣案可佐(詳如附表四編號①至⑥所示),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 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予認定,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犯第339 條詐欺罪(含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而3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103 年6 月18日公佈、同年月20日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白智宇、謝鴻榮均加入年籍不詳綽號「阿峰」、「吉祥如意」、「戰神」等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相互分工,而為本案詐欺犯行;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
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衡諸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兩者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份子,而均該當共同正犯無疑,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二人縱未參與全部犯行,然就其二人所為參與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犯行,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均成立共同正犯,至為明確。
㈡是核被告白智宇就附表二編號①至㊷部分所為、被告謝鴻榮就附表二編號①至㊲、編號㊶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白智宇部份共計42罪;謝鴻榮部份共計38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 上開所為另構成同條第3 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條件罪,然查,本案依被告二人之供述,均無供述該詐騙集團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且警方又未破獲該詐騙集團,再依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卷內資料,亦無法得知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是否有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是依有利被告2 人之認定,尚難認被告2 人構成此部分之加重條件,惟因屬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條件刪減,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此與加重竊盜等罪責之立法體例相同),爰由本院逕予更正之,附此敘明。又被告2 人與綽號「阿峰」、「吉祥如意」、「戰神」之不詳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復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該詐欺集團就如附表二編號①至②、④、⑦、⑪至⑬、㉒至㉓、㉖至㉗、㉙至㉚、㉜至㉝、㉟至㊱、㊴、㊶部分實施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對被害人趙英伶、江佳穎、黃于軒、姚素芬、黃雅綺、彭惠玉、陳宣翰、黃煥中、游靜宜、陳信宏、陳雅純、林黛馨、楊柔恩、吳麗雪、廖運益、吳佳勵、洪婕綸、謝蓮珍、呂美嫻基於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先後向該等被害人先後數次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指示之銀行、郵局人頭帳戶或購買遊戲點數取得點數序號,對上揭被害人等客觀上雖存有複數舉止,惟係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對各單一被害人實施,均係為對各該單一被害人遂行詐取財物之單一目的,對各單一被害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均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就該各部分各均應論以接續犯。
㈣復按我國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然本案之犯罪類型,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為長期不間斷的反覆實施,均有其可能性,是自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始,即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則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較稱妥適。然若將刪除「連續犯」、「常業犯」之法律適用一概改適用「集合犯」,則依舊法連續犯之詐欺取財尚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舊法常業犯之法定刑度較高,如修法後僅改論以「集合犯」反不得依法加重其刑,此不僅論罪科刑失當,更明顯與本次修法之意旨及精神相違。則本案被告白智宇對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㊷所示之被害人等42人;被告謝鴻榮對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㊲、㊶所示之被害人等38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為,即應予以個別、單一之犯罪行為之評價,方為適宜,是被告白智宇所犯上揭加重詐欺罪之42罪;謝鴻榮所犯上揭加重詐欺罪之38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各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2 人均無前科(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正值青壯之年,竟不務正業,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贓款,詐取臺灣地區人民之財物,敗壞社會風氣,價值觀念實有偏差,尤其正值詐欺犯罪猖獗之今日,思慮未周受騙上當之民眾不知凡幾,所損失金額更加難以估計,被告二人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騙集團之羽翼,潛在影響之被害民眾為數非少,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人我間之互信基礎,行為實非可取,且確有眾多被害人因而受騙匯款而受到財產上之損害,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即屬重大,量刑不宜過於輕縱;再參以被告白智宇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然負責收取提款所用之提款卡並繳付贓款予詐欺集團上層成員,其犯罪分工情節較之被告謝鴻榮為重;並兼衡被告白智宇國中畢業、原幫忙家中回收工作;被告謝鴻榮國中畢業,現從事大樓清潔工,及其等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白智宇於本院審理時業與被害人廖運益等6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其二人所宣告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被告白智宇部分共42罪;被告謝鴻榮部分共38罪)。
㈥沒收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次按偽造之金融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條定有明文,且上開沒收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04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另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倘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宣告沒收之列(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589 號判例及98年度臺非字第331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行動電話,各屬被告二人所有且係供與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用,業據其2 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99 頁),均屬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四編號④所示之現金,雖係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害人仍得對之行使法律上權利之主張,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⒉至其餘扣案如附表四編號⑤至⑥之物,雖係被告2 人於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時身著之衣物,惟尚與犯罪行為無關連性,難認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另附表四編號⑦所示之物,未於本案使用,無從認定與本案之確切關連性,亦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1項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嫺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被告二人提領之人頭帳戶一覽表┌──┬──────────────────────┐│編號│ 人頭帳戶 │├──┼──────────────────────┤│ ①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② │桃園建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③ │第一銀行和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④ │彰化銀行中崙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⑤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⑥ │臺北富邦銀行敦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⑦ │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⑧ │中華郵政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⑨ │合作金庫迴龍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⑩ │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⑪ │合作金庫北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⑫ │中華郵政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⑬ │彰化銀行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⑭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⑮ │合作金庫礁溪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⑯ │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⑰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⑱ │中國信託銀行北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⑳ │花蓮富里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㉑ │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㉒ │中國信託銀行新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一覽表┌──┬─┬────┬──────────┬──────┬───────────────┐│編號│被│遭詐騙時│ 遭詐騙情形 │遭詐騙金額(│ ││ │害│、地 │ │新臺幣)、匯│ 宣告刑(含主、從刑) ││ │人│ │ │入帳戶 │ │├──┼─┼────┼──────────┼──────┼───────────────┤│ ① │趙│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9989元、2│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英│月9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萬9989元、2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伶│臺北市內│家之名義,佯稱:先前│萬9989元,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湖區內湖│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南商業銀行帳│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1段240│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戶000-000000│ 沒收。 ││ │ │號台北富│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並購│00000000號(│ ││ │ │邦銀行 │買遊戲點數云云,因而│人頭帳戶①)│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ATM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匯款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② │江│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佳│月9日, │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桃園建國郵│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穎│新北市板│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局帳戶700-01│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橋區宏國│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27號統│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一超商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②);⑵遊戲│ ││ │ │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點數,總計7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萬4000元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 │ 沒收。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 │ │├──┼─┼────┼──────────┼──────┼───────────────┤│ ③ │陳│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4985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雨│月9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桃園建國郵│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謙│臺北市信│家之名義,佯稱:先前│局帳戶700-01│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義區信安│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街149號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超商ATM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②)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示操作匯款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④ │黃│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于│月11日,│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華南銀行朴│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軒│新北市郵│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子分行帳戶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局 │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11號;⑵2萬 │ 沒收。 ││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9989元,第一│ ││ │ │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銀行和美分行│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帳戶000-0000│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0000000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人頭帳戶③)│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⑶遊戲點數│ 沒收。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20萬元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 │ │├──┼─┼────┼──────────┼──────┼───────────────┤│ ⑤ │李│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9000元,第一│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祥│月11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銀行和美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鵬│新北市中│售商品之虛偽訊息,因│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和區民樂│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0000000號(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路17號民│作匯款 │人頭帳戶③)│ 。 ││ │ │樂郵局 │ │ │ ││ │ │ │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⑥ │莊│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2萬3000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宗│月11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第一銀行和美│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仁│臺南市後│售商品之虛偽訊息,因│分行帳戶007-│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壁區79-1│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00000000000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號菁寮郵│作匯款 │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局 │ │③)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⑦ │姚│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素│月11日,│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2萬9989元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芬│仁美郵局│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第一銀行和│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仁美郵│義,佯稱:先前在網路│美分行帳戶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局旁統一│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0-0000000000│ 沒收。 ││ │ │超商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7號(人頭帳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戶③);⑵遊│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戲點數,5萬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元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 │ 沒收。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 │ │├──┼─┼────┼──────────┼──────┼───────────────┤│ ⑧ │龔│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9980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嘉│月11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第一銀行和美│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偉│嘉義縣朴│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分行帳戶007-│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子市祥和│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二路之祥│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和郵局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③)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⑨ │趙│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1萬元,第一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憶│月11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銀行和美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如│臺北市中│售商品之虛偽訊息,因│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正區汀州│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0000000號(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路2段40 │作匯款 │人頭帳戶③)│ 。 ││ │ │號陽信銀│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行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⑩ │侯│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3萬元,彰化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靖│月13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銀行中崙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國│臺北市內│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湖區成公│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號│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4段166│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④│ 沒收。 ││ │ │號3樓元 │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大證券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⑪ │黃│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15萬元,合│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雅│月13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作金庫銀行帳│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綺│臺北市士│佯稱:因需錢孔急,欲│戶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 │ │林區德行│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號(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西路45號│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⑤)│ 沒收。 ││ │ │國泰世華│ │;⑵15萬元,│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銀行蘭雅│ │臺北富邦銀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分行 │ │敦化分行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 │ │ │ │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9503號(人頭│ 沒收。 ││ │ │ │ │帳戶⑥) │ │├──┼─┼────┼──────────┼──────┼───────────────┤│ ⑫ │彭│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5萬元,彰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惠│月13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化銀行中崙分│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玉│同年月14│佯稱:因需錢孔急,欲│行帳戶009-51│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日,新竹│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縣竹北市│於錯誤匯款 │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中正東路│ │④);⑵5萬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331號台 │ │元,彰化銀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新銀行竹│ │三峽分行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北分行 │ │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748700號(人│ 沒收。 ││ │ │ │ │頭帳戶⑦); │ ││ │ │ │ │⑶10萬元,屏│ ││ │ │ │ │東歸來郵局帳│ ││ │ │ │ │戶000-000000│ ││ │ │ │ │00000000號 │ │├──┼─┼────┼──────────┼──────┼───────────────┤│ ⑬ │陳│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1萬8050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宣│月13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中國信託銀│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翰│高雄市楠│家之名義,佯稱:先前│行帳戶822-36│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 │ │梓區建楠│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0000000000號│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建楠郵│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⑵1萬1111 │ 沒收。 ││ │ │局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元,中華郵政│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郵局帳戶700-│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示操作匯款 │000000000000│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52號;⑶2萬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 │ │ │ │15元,彰化商│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業銀行帳戶00│ 沒收。 ││ │ │ │ │0-0000000000│ ││ │ │ │ │316400號;⑷│ ││ │ │ │ │5萬123元、6 │ ││ │ │ │ │萬1234元、1 │ ││ │ │ │ │萬5000元,彰│ ││ │ │ │ │化銀行三峽分│ ││ │ │ │ │行帳戶009-55│ ││ │ │ │ │00000000000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⑦) │ │├──┼─┼────┼──────────┼──────┼───────────────┤│ ⑭ │柯│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元,中華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國│月15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郵政郵局帳戶│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棟│新竹市中│佯稱:因需錢孔急,欲│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央路183 │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711372號(人│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號萊爾富│於錯誤匯款 │頭帳戶⑧) │ 沒收。 ││ │ │超商新竹│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錦華店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⑮ │黃│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5萬元,合作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清│月20日,│聯繫,冒以親人身分,│金庫迴龍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美│臺北逸仙│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郵局 │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號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⑨│ 沒收。 ││ │ │ │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⑯ │張│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6183元,合作│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軒│月20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金庫迴龍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新北市樹│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林區保安│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號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街1段18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人頭帳戶⑨│ 。 ││ │ │-3號萊爾│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富超商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⑰ │張│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2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秀│月20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合作金庫迴龍│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芳│中國信託│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分行帳戶006-│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ATM │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9號(人頭帳 │ 沒收。 ││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戶⑨)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⑱ │卜│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6萬元,華南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正│月22日,│聯繫,冒以親人身分,│銀行城內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豪│桃園市南│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華街79號│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號(│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華南銀行│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⑩)│ 沒收。 ││ │ │桃園分行│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⑲ │黃│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5000元,華南│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峻│月22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銀行城內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中│聯邦銀行│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迴龍分行│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號(│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⑩)│ 。 ││ │ │ │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⑳ │黃│103年10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0萬元,合作│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美│月24日,│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金庫北大里分│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榮│新竹縣關│佯稱:因需錢孔急,欲│行帳戶006-55│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西鎮明德│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21號渣│於錯誤匯款 │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打銀行關│ │⑪)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西分行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㉑ │林│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5999元、2267│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靖│月1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元,中華郵政│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綸│臺中市西│家之名義,佯稱:先前│郵局帳戶7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區民生路│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000000000000│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200號英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1號(人頭帳 │ 。 ││ │ │才郵局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戶⑫)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示操作匯款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㉒ │黃│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煥│月1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華南商業銀│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中│雲林縣斗│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行帳戶008-11│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 │ │六市文化│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號│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27號臺│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⑵93萬元,│ 沒收。 ││ │ │灣銀行;│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彰化銀行太平│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103年11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分行帳戶009-│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月3日,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 │ │高雄市苓│ │0號;⑶14萬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雅區四維│ │640元,彰化 │ 沒收。 ││ │ │四路2號 │ │商業銀行帳戶│ ││ │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 ││ │ │苓雅分行│ │222500號(人│ ││ │ │ │ │頭帳戶⑬) │ │├──┼─┼────┼──────────┼──────┼───────────────┤│ ㉓ │游│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靜│月4日, │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臺灣土地銀│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宜│新北市三│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行帳戶005-01│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重區重新│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號│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2段1之│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⑵1萬234元│ 沒收。 ││ │ │8號土地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第一銀行平│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銀行、新│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鎮分行帳戶00│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北市三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區重陽路│匯款;又詐稱:要求依│1號(人頭帳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2段29號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戶⑭);⑶1萬│ 沒收。 ││ │ │國泰世華│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9766元,臺灣│ ││ │ │銀行、附│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中小企銀帳戶│ ││ │ │近之統一│錯誤,依指示購買 │000-00000000│ ││ │ │超商 │ │536號;⑷遊 │ ││ │ │ │ │戲點數,1萬 │ ││ │ │ │ │7000元 │ │├──┼─┼────┼──────────┼──────┼───────────────┤│ ㉔ │張│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萬3012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杜│月4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第一銀行平鎮│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末│臺北市內│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分行帳戶007-│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子│湖區東湖│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路69號渣│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號(人頭帳戶│ 。 ││ │ │打銀行東│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⑭)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湖分行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㉕ │江│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3萬元,第一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淑│月4日, │聯繫,冒以友人身分,│銀行平鎮分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鈴│臺南市安│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南區國安│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號(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街之海佃│於錯誤匯款 │人頭帳戶⑭) │ 沒收。 ││ │ │郵局 │ │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㉖ │陳│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1萬3000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信│月4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第一銀行平│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宏│高雄市新│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鎮分行帳戶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興區七賢│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一路302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1號(人頭帳 │ 沒收。 ││ │ │號第一銀│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戶⑭);⑵1萬│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行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2274元,土地│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銀行中壢分行│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 │ │帳戶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0000000號 │ 沒收。 │├──┼─┼────┼──────────┼──────┼───────────────┤│ ㉗ │陳│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10萬元,國│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雅│月5日、 │聯繫,冒以友人身分,│泰世華銀行崇│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純│同年月7 │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德分行帳戶01│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日,臺北│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市北投區│於錯誤匯款 │02號;⑵3萬 │ 沒收。 ││ │ │陽信商業│ │元,合作金庫│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銀行 │ │礁溪分行帳戶│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 │ │69363號(人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頭帳戶⑮) │ 沒收。 │├──┼─┼────┼──────────┼──────┼───────────────┤│ ㉘ │陳│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15萬元,台北│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龍│月7日, │聯繫,冒以友人身分,│富邦銀行中壢│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章│永豐銀行│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分行帳戶012-│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光復分行│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於錯誤匯款 │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 │ │⑯)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 │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㉙ │林│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黛│月8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2萬6123元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馨│臺中市北│家、銀行客服人員之名│,台北富邦中│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 │ │屯區豐樂│義,佯稱:先前在網路│壢分行帳戶01│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2段162│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0-0000000000│ 沒收。 ││ │ │號郵局提│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49號(人頭帳│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款機、臺│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戶⑯);⑵2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中市北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萬3138元,臺│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 │ │區文心路│匯款 │中東勢郵局帳│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3段1023 │ │戶000-000000│ 沒收。 ││ │ │號玉山銀│ │00000000號;│ ││ │ │行 │ │⑶396元、983│ ││ │ │ │ │元,苗栗公館│ ││ │ │ │ │郵局帳戶700-│ ││ │ │ │ │000000000000│ ││ │ │ │ │1號 │ │├──┼─┼────┼──────────┼──────┼───────────────┤│ ㉚ │楊│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柔│月8日, │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台北富邦中│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恩│臺北市中│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壢分行帳戶01│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山區大直│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街70號實│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49號(人頭帳│ 沒收。 ││ │ │踐大學統│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戶⑯);⑵遊│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一超商 │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戲點數,4萬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9000元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 │ 沒收。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 │ │├──┼─┼────┼──────────┼──────┼───────────────┤│ ㉛ │楊│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斯│月8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台北富邦銀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媛│新北市永│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中壢分行012-│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和區永和│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2段116│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號(人頭帳戶│ 沒收。 ││ │ │號統一超│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⑯)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商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㉜ │吳│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麗│月11日、│聯繫,偽以銀行行員之│,中華郵政郵│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雪│同年月12│名義,佯稱:先前在網│局帳戶700-02│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 │ │日、同年│路購物作業疏失,須前│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月14日,│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號;⑵2萬998│ 沒收。 ││ │ │嘉義縣東│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9元,中華郵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石鄉港墘│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政郵局帳戶70│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村東石農│作匯款 │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 │ │會 │ │7016號;⑶2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萬9989元,渣│ 沒收。 ││ │ │ │ │打銀行帳戶05│ ││ │ │ │ │0-0000000000│ ││ │ │ │ │675號;⑷2萬│ ││ │ │ │ │9989元,中國│ ││ │ │ │ │信託銀行北新│ ││ │ │ │ │店分行帳戶82│ ││ │ │ │ │0-0000000000│ ││ │ │ │ │13號(人頭帳│ ││ │ │ │ │戶⑱);⑸1 │ ││ │ │ │ │萬9363元,土│ ││ │ │ │ │地銀行帳戶00│ ││ │ │ │ │0-0000000000│ ││ │ │ │ │749號 │ │├──┼─┼────┼──────────┼──────┼───────────────┤│ ㉝ │廖│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8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運│月14日,│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華南商業銀│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益│新北市中│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行帳戶008-70│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 │ │和區景平│義,佯稱:先前在網路│0000000000號│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701-1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人頭帳戶⑰│ 沒收。 ││ │ │號全家超│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⑵2萬9989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商、新北│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元、3萬元,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市中和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渣打銀行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 │ │中山路2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段296號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05675號;⑶ │ 沒收。 ││ │ │國泰世華│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10萬元、10萬│ ││ │ │銀行、新│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元,板信銀行│ ││ │ │北市板橋│錯誤,依指示購買 │帳戶000-0000│ ││ │ │區新府路│ │0000000000號│ ││ │ │之渣打銀│ │);⑷5萬1249│ ││ │ │行、新北│ │元、10萬4元 │ ││ │ │市中和區│ │,合作金庫銀│ ││ │ │景平路 │ │行帳戶006-30│ ││ │ │703巷2弄│ │00000000000 │ ││ │ │33之1號 │ │號;⑸遊戲點│ ││ │ │住處、新│ │數,7萬元 │ ││ │ │北市中和│ │ │ ││ │ │區中山路│ │ │ ││ │ │2段255號│ │ │ ││ │ │華南銀行│ │ │ │├──┼─┼────┼──────────┼──────┼───────────────┤│ ㉞ │詹│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6056元,中國│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雅│月15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信託銀行北新│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庭│臺中市石│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店分行帳戶82│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岡區明德│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0│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路118號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13號(人頭帳│ 。 ││ │ │統一超商│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戶⑱)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 │ │ │ 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㉟ │吳│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佳│月15日,│聯繫,分別偽以網路拍│、1萬6004元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勵│雲林縣古│賣賣家、銀行人員之名│,中國信託銀│ ,處有期徒刑1 年貳月,扣案如││ │ │坑鄉中山│義,佯稱:先前在網路│行北新店分行│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123號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帳戶000-0000│ 沒收。 ││ │ │古坑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000000000號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統一超│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人頭帳戶⑱│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商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⑵遊戲點│ ,處有期徒刑1 年貳月,扣案如││ │ │ │匯款;又詐稱:要求依│數,2萬5000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遊│元 │ 沒收。 ││ │ │ │戲點數,並告知購入點│ │ ││ │ │ │數序號云云,因而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購買 │ │ │├──┼─┼────┼──────────┼──────┼───────────────┤│ ㊱ │洪│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9989元,台│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婕│月17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北富邦銀行帳│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綸│同年月18│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戶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日,桃園│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602325號(人│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縣龜山鄉│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頭帳戶⑲);│ 沒收。 ││ │ │文化一路│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⑵1萬1023元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259號長 │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合作金庫銀│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庚大學郵│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行帳戶006-04│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 │ │局;103 │ │00000000000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年11月18│ │號;⑶2萬 │ 沒收。 ││ │ │日,桃園│ │9989元,玉山│ ││ │ │縣龜山鄉│ │商業銀行帳戶│ ││ │ │文化一路│ │000-00000000│ ││ │ │261號長 │ │76256號;⑷ │ ││ │ │庚科大合│ │2萬9999元, │ ││ │ │作金庫 │ │中華郵政郵局│ ││ │ │ │ │帳戶000-0000│ ││ │ │ │ │0000000000號│ │├──┼─┼────┼──────────┼──────┼───────────────┤│ ㊲ │詹│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琇│月17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台北富邦銀行│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惠│桃園市中│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帳戶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壢區青昇│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號(│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路257號1│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人頭帳戶⑲)│ 沒收。 ││ │ │樓統一超│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 │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商青昇門│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市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㊳ │陳│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3456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以│月29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花蓮富里郵局│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珉│臺南市永│家及郵局人員之名義,│帳戶000-0000│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四││ │ │康區崑大│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0000000000號│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陸195號 │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人頭帳戶⑳│ ││ │ │崑山科技│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 │ ││ │ │大學校內│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 │ │郵局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 ㊴ │謝│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2萬9989元 │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蓮│月28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台北富邦銀│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珍│桃園縣楊│家之名義,佯稱:先前│行新店分行帳│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 │ │梅市永美│在網路購物作業疏失,│戶000-000000│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路351號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00000000號;│ ││ │ │渣打銀行│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⑵2萬9989元 │ ││ │ │埔心分行│,因而陷於錯誤,依指│,花蓮富里郵│ ││ │ │ │示操作匯款 │局帳戶700-00│ ││ │ │ │ │000000000000│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⑳) │ │├──┼─┼────┼──────────┼──────┼───────────────┤│ ㊵ │蕭│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9989元,花蓮│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惟│月29日,│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富里郵局帳戶│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心│新竹市東│家及銀行行員之名義,│000-00000000│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區光復路│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151711號(人│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段101號│作業疏失,須前往自動│頭帳戶⑳) │ ││ │ │清華大學│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 │ ││ │ │內統一超│消設定云云,因而陷於│ │ ││ │ │商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 ㊶ │呂│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⑴15萬元,彰│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美│月2日、 │聯繫,冒以親人身分,│化銀行東林口│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嫻│同年月3 │佯稱:因需錢孔急,欲│分行帳戶009-│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 │ │日,臺北│借款應急云云,因而陷│000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市萬華區│於錯誤匯款 │00號(人頭帳│ 沒收。 ││ │ │萬大路 │ │戶㉑);⑵20│謝鴻榮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482號富 │ │萬元,大眾銀│ 條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 │邦銀行 │ │行新營分行帳│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 │ │ │ │戶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 │ │ │ │638513號;⑶│ 沒收。 ││ │ │ │ │15萬元,中國│ ││ │ │ │ │信託銀行新營│ ││ │ │ │ │分行帳戶822-│ ││ │ │ │ │000000000000│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㉒) │ │├──┼─┼────┼──────────┼──────┼───────────────┤│ ㊷ │黃│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話│2萬7012元、1│白智宇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語│月4日, │聯繫,偽以網路拍賣賣│萬8000元,中│之四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婷│臺中市西│家及郵局客服人員之名│國信託銀行新│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 │ │屯區台灣│義,佯稱:先前在網路│營分行帳戶82│編號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大道4段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0-0000000000│ ││ │ │1627號東│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06號(人頭帳│ ││ │ │海大學郵│作取消設定云云,因而│戶㉒) │ ││ │ │局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 ││ │ │ │匯款 │ │ │└──┴─┴────┴──────────┴──────┴───────────────┘附表三:被告等持金融卡至自動付款設備交易一覽表┌──┬───┬──────┬─────┬───────┐│編號│提領人│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 │ │ │(新臺幣) │ │├──┼───┼──────┼─────┼───────┤│ ① │謝鴻榮│⑴103年10月9│⑴2萬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 │ │日、南投縣南│1萬5元; │戶000-00000000││ │ │投市民族路66│⑵2萬5元、│782007號(人頭││ │ │號統一超商南│2萬5元、1 │帳戶①) ││ │ │豐店中國信託│萬9005元、│ ││ │ │ATM; │905元; │ ││ │ │⑵同日、南投│⑶6005元 │ ││ │ │縣南投市三和│ │ ││ │ │三路13號國泰│ │ ││ │ │世華銀行南投│ │ ││ │ │分行; │ │ ││ │ │⑶同年月10日│ │ ││ │ │,南投縣南投│ │ ││ │ │市民族路91、│ │ ││ │ │93號南投民族│ │ ││ │ │路郵局 │ │ │├──┼───┼──────┼─────┼───────┤│ ② │謝鴻榮│⑴103年10月9│⑴3萬元; │桃園建國郵局帳││ │ │日、南投縣南│⑵2萬5元、│戶000-00000000││ │ │投市三和二路│5005元 │42311號(人頭 ││ │ │30號南投三和│ │帳戶②) ││ │ │郵局; │ │ ││ │ │⑵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育樂│ │ ││ │ │路99號全家超│ │ ││ │ │商南投金袋店│ │ ││ │ │台新銀行ATM │ │ │├──┼───┼──────┼─────┼───────┤│ ③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元、1│第一銀行和美分││ │ │11日、南投縣│萬2000元、│行帳戶000-0000││ │ │南投市民族路│1萬5000元 │0000000號(人 ││ │ │91號南投民族│; │頭帳戶③) ││ │ │路郵局; │⑵2萬元、1│ ││ │ │⑵同日、南投│萬9900元;│ ││ │ │縣南投市三和│⑶1萬3000 │ ││ │ │二路30號南投│元; │ ││ │ │三和郵局; │⑷3萬元、 │ ││ │ │⑶同日、南投│1萬700元;│ ││ │ │縣南投市民族│⑸2萬元、1│ ││ │ │路00號統一超│萬元 │ ││ │ │商南豐店中國│ │ ││ │ │信託ATM; │ │ ││ │ │⑷同年月12日│ │ ││ │ │,南投縣南投│ │ ││ │ │市中山一街2 │ │ ││ │ │號第一銀行南│ │ ││ │ │投分行; │ │ ││ │ │⑸同年月12日│ │ ││ │ │,南投縣南投│ │ ││ │ │市路00號統一│ │ ││ │ │超商南豐店中│ │ ││ │ │國信託ATM; │ │ │├──┼───┼──────┼─────┼───────┤│ ④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5元、│彰化銀行中崙分││ │ │13日、南投縣│2萬5元、1 │行帳戶000-0000││ │ │草屯鎮虎山路│萬5元; │0000000000號(││ │ │495、497號統│⑵2萬5元 │人頭帳戶④) ││ │ │一超商福新店│ │ ││ │ │中國信託ATM │ │ ││ │ │; │ │ ││ │ │⑵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民族│ │ ││ │ │路00號統一超│ │ ││ │ │商南豐店中國│ │ ││ │ │信託ATM │ │ │├──┼───┼──────┼─────┼───────┤│ ⑤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 │ │13日、南投縣│2萬5元、2 │戶000-00000000││ │ │草屯鎮碧山路│萬5元、2萬│69071號(人頭 ││ │ │739號統一超 │5元; │帳戶⑤) ││ │ │商龍星店中國│⑵2萬5元、│ ││ │ │信託ATM; │2萬5元、2 │ ││ │ │⑵同日、南投│萬5元、500│ ││ │ │縣草屯鎮碧興│5元、5005 │ ││ │ │路1段798-1號│元 │ ││ │ │統一超商龍泰│ │ ││ │ │店中國信託 │ │ ││ │ │ATM │ │ │├──┼───┼──────┼─────┼───────┤│ ⑥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5元、│臺北富邦銀行敦││ │ │13日、南投縣│2萬5元、2 │化分行帳戶012-││ │ │草屯鎮碧山路│萬5元、2萬│000000000000號││ │ │78-2號1樓全 │5元、2萬5 │(人頭帳戶⑥)││ │ │家超商草屯福│元、2萬5元│ ││ │ │美店台新銀行│、2萬5元、│ ││ │ │ATM; │9005元; │ ││ │ │⑵同日、南投│⑵905元 │ ││ │ │縣草屯鎮碧山│ │ ││ │ │南路20、22號│ │ ││ │ │草屯碧山郵局│ │ │├──┼───┼──────┼─────┼───────┤│ ⑦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5元、│彰化銀行三峽分││ │ │13日、南投縣│2萬5元、1 │行帳戶000-0000││ │ │草屯鎮虎山路│萬5元; │0000000000號(││ │ │766號1樓全家│⑵2萬5元、│人頭帳戶⑦) ││ │ │超商草屯東寶│2萬5元、1 │ ││ │ │店台新銀行 │萬5元; │ ││ │ │ATM; │⑶2萬5元、│ ││ │ │⑵同日、南投│2萬5元、2 │ ││ │ │縣南投市育樂│萬5元、1萬│ ││ │ │路99號全家超│6305元 │ ││ │ │商南投金袋店│ │ ││ │ │台新銀行ATM │ │ ││ │ │; │ │ ││ │ │⑶同年月14日│ │ ││ │ │、南投縣南投│ │ ││ │ │市○○路00號│ │ ││ │ │南投民族路郵│ │ ││ │ │局 │ │ │├──┼───┼──────┼─────┼───────┤│ ⑧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5元、│中華郵政郵局帳││ │ │15日、南投縣│9005元、2 │戶000-00000000││ │ │中寮鄉爽文村│萬5元、1萬│711372號(人頭││ │ │龍南路168號 │5元; │帳戶⑧) ││ │ │中寮鄉農會爽│⑵900元 │ ││ │ │文分部; │ │ ││ │ │⑵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三和│ │ ││ │ │二路30號南投│ │ ││ │ │三和郵局 │ │ │├──┼───┼──────┼─────┼───────┤│ ⑨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5元、│合作金庫迴龍分││ │ │20日、南投縣│2萬5元、 │行帳戶000-0000││ │ │中寮鄉永平村│9005元; │000000000號( ││ │ │永平路186號 │⑵2萬5元、│人頭帳戶⑨) ││ │ │中寮鄉農會;│1萬5元、1 │ ││ │ │⑵同日、南投│萬5005元;│ ││ │ │縣南投市民族│⑶2萬5元、│ ││ │ │路515號統一 │2萬5元、1 │ ││ │ │超商南崗店中│萬5元; │ ││ │ │國信託ATM; │⑷5005元、│ ││ │ │⑶同日、南投│1005元 │ ││ │ │縣南投市彰南│ │ ││ │ │路2段360號全│ │ ││ │ │家超商南投永│ │ ││ │ │順店台新銀行│ │ ││ │ │ATM; │ │ ││ │ │⑷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民族│ │ ││ │ │路515號統一 │ │ ││ │ │超商南崗店中│ │ ││ │ │國信託ATM │ │ │├──┼───┼──────┼─────┼───────┤│ ⑩ │謝鴻榮│⑴103年10月 │⑴2萬5元、│華南銀行城內分││ │ │22日、南投縣│2萬5元、2 │行帳戶000-0000││ │ │南投市彰南路│萬5元; │00000000號(人││ │ │2段360號全家│⑵3萬元、1│頭帳戶⑩) ││ │ │超商南投永順│萬元 │ ││ │ │店台新銀行 │ │ ││ │ │ATM; │ │ ││ │ │⑵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復興│ │ ││ │ │路236號華南 │ │ ││ │ │銀行南投分行│ │ │├──┼───┼──────┼─────┼───────┤│ ⑪ │謝鴻榮│103年10月24 │2萬5元、2 │合作金庫北大里││ │ │日、南投縣南│萬5元、2萬│分行帳戶006-55││ │ │投市民族路 │5元、2萬5 │00000000000號 ││ │ │515號統一超 │元、1萬 │(人頭帳戶⑪)││ │ │商南崗店中國│9005元 │ ││ │ │信託ATM │ │ │├──┼───┼──────┼─────┼───────┤│ ⑫ │謝鴻榮│⑴103年11月1│⑴2萬5元、│中華郵政郵局帳││ │ │日、南投縣集│2005元; │戶000-00000000││ │ │集鎮八張街75│⑵2萬5元、│708881號(人頭││ │ │號統一超商集│1萬5元; │帳戶⑫) ││ │ │寶店中國信託│⑶2萬5元、│ ││ │ │ATM; │9005元; │ ││ │ │⑵同日、南投│⑷7100元、│ ││ │ │縣集集鎮民生│1200元 │ ││ │ │路176號合作 │ │ ││ │ │金庫集集分行│ │ ││ │ │; │ │ ││ │ │⑶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彰南│ │ ││ │ │路2段360號全│ │ ││ │ │家超商南投永│ │ ││ │ │順店台新銀行│ │ ││ │ │ATM; │ │ ││ │ │⑷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三和│ │ ││ │ │二路30號南投│ │ ││ │ │三和郵局 │ │ │├──┼───┼──────┼─────┼───────┤│ ⑬ │謝鴻榮│⑴103年11月3│⑴2萬5元、│彰化商業銀行帳││ │ │日、南投縣南│2萬5元、2 │戶000-00000000││ │ │投市彰南路2 │萬5元、2萬│222500號(人頭││ │ │段360號全家 │5元、2萬5 │帳戶⑬) ││ │ │超商南投永順│元、2萬5元│ ││ │ │店台新銀行 │、2萬5元、│ ││ │ │ATM: │6005元; │ ││ │ │⑵同日、南投│⑵405元 │ ││ │ │縣南投市中山│ │ ││ │ │街259號南投 │ │ ││ │ │中山街郵局 │ │ │├──┼───┼──────┼─────┼───────┤│ ⑭ │謝鴻榮│⑴103年11月4│⑴2萬元、1│第一商業銀行帳││ │ │日、南投縣南│萬元; │戶000-00000000││ │ │投市彰南路2 │⑵1萬元、 │661號(人頭帳 ││ │ │段360號全家 │200元; │戶⑭) ││ │ │超商南投永順│⑶1萬4000 │ ││ │ │店台新銀行 │元; │ ││ │ │ATM; │⑷1萬3000 │ ││ │ │⑵同日、南投│元; │ ││ │ │縣南投市中山│⑸1萬2000 │ ││ │ │街259號南投 │元、800元 │ ││ │ │中山街郵局;│ │ ││ │ │⑶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彰南│ │ ││ │ │路3段53號全 │ │ ││ │ │家超商南投仁│ │ ││ │ │和店台新銀行│ │ ││ │ │ATM; │ │ ││ │ │⑷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復興│ │ ││ │ │路342號全家 │ │ ││ │ │超商南投康金│ │ ││ │ │店台新銀行 │ │ ││ │ │ATM; │ │ ││ │ │⑸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復興│ │ ││ │ │路236號華南 │ │ ││ │ │銀行南投分行│ │ │├──┼───┼──────┼─────┼───────┤│ ⑮ │謝鴻榮│103年11月7日│2萬5元、 │合作金庫礁溪分││ │ │、南投縣名間│9905元 │行帳戶000-0000││ │ │鄉名松路2段 │ │000000000號( ││ │ │212號名間松 │ │人頭帳戶⑮) ││ │ │嶺郵局 │ │ │├──┼───┼──────┼─────┼───────┤│ ⑯ │謝鴻榮│⑴103年11月7│⑴2萬5元、│臺北富邦銀行中││ │ │日、南投縣名│2萬5元、2 │壢分行帳戶012-││ │ │間鄉名松路2 │萬5元、2萬│000000000000號││ │ │段212號名間 │5元、2萬5 │(人頭帳戶⑯)││ │ │松嶺郵局; │元、2萬5元│ ││ │ │⑵同年月8日 │、2萬5元、│ ││ │ │、南投縣南投│9905元; │ ││ │ │市民族路515 │⑵2萬5元、│ ││ │ │號統一超商南│1萬5元、2 │ ││ │ │崗店中國信託│萬5元、1萬│ ││ │ │ATM │5元 │ │├──┼───┼──────┼─────┼───────┤│ ⑰ │謝鴻榮│⑴103年11月 │⑴2萬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 │ │14日、南投縣│9005元; │戶000-00000000││ │ │南投市彰南路│⑵905元; │8207號(人頭帳││ │ │2段360號全家│⑶1萬5元 │戶⑰) ││ │ │超商南投永順│ │ ││ │ │店台新銀行 │ │ ││ │ │ATM; │ │ ││ │ │⑵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中山│ │ ││ │ │街259號南投 │ │ ││ │ │中山街郵局;│ │ ││ │ │⑶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彰南│ │ ││ │ │路2段360號全│ │ ││ │ │家超商南投永│ │ ││ │ │順店台新銀行│ │ ││ │ │ATM │ │ │├──┼───┼──────┼─────┼───────┤│ ⑱ │謝鴻榮│⑴103年11月 │⑴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北││ │ │15日、南投縣│9000元; │新店分行帳戶82││ │ │南投市南陽路│⑵900元; │0-000000000000││ │ │476號統一超 │⑶2萬元、1│號(人頭帳戶⑱││ │ │商樂天店中國│萬元、2萬 │) ││ │ │信託ATM; │元、2萬元 │ ││ │ │⑵同日、南投│、6000元;│ ││ │ │縣南投市中山│⑷9000元;│ ││ │ │街259號南投 │⑸5000元 │ ││ │ │中山街郵局;│ │ ││ │ │⑶同日、南投│ │ ││ │ │縣中寮鄉內城│ │ ││ │ │村龍南路8之 │ │ ││ │ │26號中寮鄉農│ │ ││ │ │會內城分部;│ │ ││ │ │⑷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東山│ │ ││ │ │路408號統一 │ │ ││ │ │超商龍巳店中│ │ ││ │ │國信託ATM; │ │ ││ │ │⑸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民族│ │ ││ │ │路515號統一 │ │ ││ │ │超商南崗店中│ │ ││ │ │國信託ATM │ │ │├──┼───┼──────┼─────┼───────┤│ ⑲ │謝鴻榮│⑴103年11月 │⑴1萬9005 │台北富邦銀行帳││ │ │17日、南投縣│元、1005元│戶000-00000000││ │ │中寮鄉內城村│; │2325號(人頭帳││ │ │龍南路8之26 │⑵2萬5元、│戶⑲) ││ │ │號中寮鄉農會│1萬5元; │ ││ │ │內城分部; │⑶2萬5元、│ ││ │ │⑵同日、南投│9005元; │ ││ │ │縣南投市南陽│⑷905元; │ ││ │ │路476號統一 │⑸2萬5元、│ ││ │ │超商樂天店中│1萬5元、2 │ ││ │ │國信託ATM; │萬5元、1萬│ ││ │ │⑶同日、南投│5元、1萬5 │ ││ │ │縣南投市彰南│元 │ ││ │ │路2段360號統│ │ ││ │ │一超商祖祠店│ │ ││ │ │中國信託ATM │ │ ││ │ │; │ │ ││ │ │⑷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中山│ │ ││ │ │街259號南投 │ │ ││ │ │中山街郵局;│ │ ││ │ │⑸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民族│ │ ││ │ │路515號統一 │ │ ││ │ │超商南崗店中│ │ ││ │ │國信託ATM │ │ │├──┼───┼──────┼─────┼───────┤│ ⑳ │白智宇│⑴103年11月 │⑴2萬3000 │花蓮富里郵局帳││ │ │29日、南投縣│元、2萬 │戶000-00000000││ │ │南投市民族路│9000元、 │151711號(人頭││ │ │91、93號南投│500元、900│帳戶⑳) ││ │ │民族路郵局;│元、1萬元 │ ││ │ │⑵同日、南投│; │ ││ │ │縣南投市東山│⑵2萬5元 │ ││ │ │路408號統一 │、9005元 │ ││ │ │超商龍巳店中│ │ ││ │ │國信託ATM; │ │ │├──┼───┼──────┼─────┼───────┤│ ㉑ │謝鴻榮│⑴103年12月2│⑴2萬5元、│彰化銀行東林口││ │ │日、南投縣南│2萬5元、2 │分行帳戶009-93││ │ │投市民族路91│萬5元、 │000000000000號││ │ │、93號南投民│9905元、2 │(人頭帳戶㉑)││ │ │族路郵局; │萬5元、2萬│ ││ │ │⑵同年月3日 │5元、2萬5 │ ││ │ │、南投縣中寮│元、2萬5元│ ││ │ │鄉內城村龍南│; │ ││ │ │路8之26號中 │⑵2萬5元、│ ││ │ │寮鄉農會內城│2萬5元、2 │ ││ │ │分部 │萬5元、2萬│ ││ │ │ │5元、2萬5 │ ││ │ │ │元、2萬5元│ ││ │ │ │、2萬5元、│ ││ │ │ │1萬5元 │ │├──┼───┼──────┼─────┼───────┤│ ㉒ │白智宇│103年12月4日│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新││ │ │、南投縣名間│7000元 │營分行帳戶822-││ │ │鄉新光村名山│ │000000000000號││ │ │路2段601號名│ │(人頭帳戶㉒)││ │ │間鄉農會新光│ │ ││ │ │分部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扣案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持有人 │
├──┼───────┼─────┤
│ ① │HTC廠牌手機壹 │白智宇 │
│ │支(門號 │ │
│ │0000000000號、│ │
│ │序號000000000 │ │
│ │154395號) │ │
│ │ │ │
├──┼───────┼─────┤
│ ② │三星廠牌手機壹│謝鴻榮 │
│ │支(門號 │ │
│ │0000000000號、│ │
│ │序號0000000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③ │IPHONE廠牌手機│謝鴻榮 │
│ │壹支(門號098 │ │
│ │0000000號、序 │ │
│ │號00000000000 │ │
│ │4981號) │ │
│ │ │ │
│ │ │ │
├──┼───────┼─────┤
│ │現金3萬8千9百 │白智宇 │
│ ④ │元 │ │
│ │ │ │
├──┼───────┼─────┤
│ │黑色襯衫1件 │白智宇 │
│ ⑤ │ │ │
│ │ │ │
├──┼───────┼─────┤
│ │紅色短袖棉T、 │謝鴻榮 │
│ ⑥ │黑色長袖棉T、 │ │
│ │外套夾克各1件 │ │
│ │、黑色安全帽1 │ │
│ │個 │ │
├──┼───────┼─────┤
│ │戶名為「徐宇宏│ │
│ │」之帳號 │白智宇 │
│ │00000000000000│ │
│ ⑦ │號渣打銀行存摺│ │
│ │1本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