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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06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欣怡陳怡君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2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宏生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告
吳宗哲
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邱登勇
被告
陳璿仁
被告
張士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被告
蔡宏明

      蔡錫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29743 、338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宏生犯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刑、強制工作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吳宗哲犯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刑、強制工作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邱登勇犯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各編號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名及按捺之指印,均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陳璿仁犯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張士軒犯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沒收併執行之。

蔡宏明犯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至6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蔡錫孟犯附表甲編號10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0至6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吳宗哲、張宏生、馬煜凱(馬煜凱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0241 號偵辦中),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哥」之成年男子發起成立以實施「假交友真詐財」之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代號為「吉泰國際」之有結構性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組織。「火哥」、張宏生、馬煜凱與吳宗哲即共同基於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火哥」出資擔任金主,提供詐騙機房成員所需之電腦、手機設備、租賃房屋資金及機房成員生活開銷等資金,張宏生擔任總管理者,負責召募及指揮詐騙機房成員,出面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4樓之6 之「自在琉璃社區」做為本案電信詐騙機房(下稱本案電信機房)之運作據點,另推由馬煜凱及吳宗哲共同負責經營本案電信機房運作即擔任之現場負責人(俗稱「桶仔主」),而共同主持、操縱及指揮上開「吉泰國際」跨境電信詐欺機房,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陸續招募電信機房成員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加入。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受邀後,乃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參與上開「吉泰國際」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犯罪組織。渠等並約定報酬為張宏生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不定額績效獎金之報酬,另馬煜凱、吳宗哲、蔡宏明、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等7 人之報酬則為詐騙贓款抽成15%至30%不等,欲藉此牟利。「火哥」、張宏生、馬煜凱、吳宗哲、陳璿仁、張士軒及邱登勇並自107 年9月1 日起,蔡宏明自同年月10日起,蔡錫孟自同年10月1 日起,併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分工方式,推由吳宗哲、馬煜凱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及蔡錫孟及邱登勇等人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俗稱「機手」),渠等所為之「假交友真詐財」手法為:先由一線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虛設男子身分,於各交友網站上以隨機挑選之方式對不特定公眾散布,而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女子取得聯繫,渠等即型塑高富帥之假象,對上開大陸地區女子施以關懷、慰問及詐欺話術等攻勢,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俟取得對象女子之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香港凱基證券或香港金川投資等公司之業務員,以邀集投資獲利或突發之需錢孔急需借款急用狀況,致對象女子迷惑後陷於錯誤判斷,再轉由二線機房成員假扮香港凱基證券公司或香港金川投資公司之經理或襄理接手行騙,致附表二編號5 、10所示對象女子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編號5 、10所示金額至指定之金融帳戶,至其餘對象女子則因尚未匯款而未遂,張宏生則於期間獲得13萬元之報酬,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蔡錫孟等人則尚未分得報酬。嗣於107 年10月17日,為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邱登勇另於107 年10月17日18時37分許起,因前開電信詐欺等案件,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接受警方詢問時,為掩飾其真實身分以躲避另案之通緝,竟基於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冒用其不知情之胞兄「邱登洲」之名義,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文書上,接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邱登洲」署押,另接續於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邱登洲」之署名及指印,用以表示「邱登洲」收受扣押物品收據之意思,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之向警察機關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及邱登洲本人。嗣經警察覺有異比對其指紋後,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蔡宏明對於有為如犯罪事實欄中關於附表二所示之全部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58 、259 、386 頁);訊之被告張宏生固坦承有為如犯罪事實欄中關於附表二所示之全部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有犯罪組織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犯行,辯稱:伊沒有發起操縱犯罪組織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8 、385 、386 頁);訊之被告張士軒固坦承有參與犯罪組織並有為犯罪事實欄中關於附表二編號5 以後所示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為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犯行,辯稱:伊是9 月下旬,中秋節時才加入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8 頁);訊之被告蔡錫孟固坦承有參加犯罪組織,並有為除附表二編號23以外犯罪事實欄所示被告蔡錫孟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為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犯行,辯稱:伊是10月10日才加入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8 、386 頁),又依被告蔡錫孟上開所辯,因附表二編號

23、30、63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107 年10月1 日至107年10月10日之間,是此部分之犯行應認被告蔡錫孟實質上均係否認犯行,經查:

(一)上開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之犯行,有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41至42頁反面、第43至48頁、第54至57頁反面、107 偵29743 卷四第79至80頁、107 偵29743 卷五第199 頁、第255 頁、第257 至263 頁、第297 至303 頁、本院卷一第79至82頁、第258 至260 頁、第385 至388 頁、107 偵29743 卷一第62至63頁、107 偵29743 卷四第233至252 頁、第329 至336 頁、107 偵29743 卷五第315 至320 頁、本院卷第79至82頁、第259 至260 頁、第386 至388 頁、107 偵29743 卷三第241 至243 頁、第245 至247 頁、第251 至253 頁、107 偵29743 卷一第102 至103頁反面、第104 至112 頁反面、107 偵29743 卷三第481至484 頁、107 偵29743 卷五第15頁、第17至21頁、第45至51頁、本院卷一第80至82頁、第258 至260 頁、第386至388 頁、107 偵29743 卷一第115 至116 頁、107 偵29743 卷四第123 至124 頁、第125 至145 頁、第217 至221 頁、本院卷一第80至82頁、、第258 至260 頁、第386至388 頁、107 偵29743 卷一第118 至119 頁、第121 頁、第122 至142 頁、107 偵29743 卷二第421 至428 頁、107 偵29743 卷五第205 至206 頁、第209 至213 頁、第243 至245 頁、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第258 至260 頁、第386 至388 頁、107 偵29743 卷一第148 至149 頁、第152 至162 頁、第169 頁、107 偵29743 卷三第219 至235 頁、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第258 至260 頁、第386至388 頁、107 偵29743 卷一第170 至171 頁、第173 至183 頁、第189 頁、107 偵29743 卷二第195 至199 頁、107 偵29743 卷五第75頁、第79至83頁、第117 至119 頁、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第259 至260 頁、第386 至388頁)在卷足稽,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馬煜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邱登洲、陳芳、任元喆、呂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125 頁、第127 至139 頁、第171 至178 頁、107 偵29743 卷一第99頁、107 偵29743 卷二第111 至113 頁、107 偵29743 卷五第103 至105 頁、107 偵33832 卷二第261 至263 頁)均大致相符,復有107 年10月18日職務報告(107 偵29743 卷一第39頁)、現場平面位置圖(107 偵29743 卷一第58頁)、扣案被告吳宗哲筆電(D2)還原資源回收箱之「新文字文件」檔所示機房工作獎懲規定1 份(107 偵29743 卷一第59頁)、扣案隨身碟(E15 )之「新資料夾1 」檔案列印之借款證明空白稿(107 偵29743 卷一第81頁)、被告邱登勇之指紋比對結果(107 偵29743 卷一第113 至114 頁反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數位證物勘驗報告1 份(107 偵33832 卷二第315 至333 頁)、本案電信機房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107 偵33832 卷三第305 至312 頁)、「自在琉璃社區」住戶基本資料表、社區電梯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 張(107 偵27943 卷一第222 頁)、本案電信機房所在處所之磁扣(卡號:43953 號)、進出資料查詢翻拍照片2 張及磁扣感應顯示卡號照片1 張(107 偵27943 卷一第226 至228 頁反面)、證物編號C-2內容截圖(107 偵27943 卷一第229 至230 頁)、扣案手機(E7)微信群組「我是你哥哥」之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 份(107 偵27943 卷一第231 至232 頁)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07 偵27943 卷一第233 至238 頁)、扣案手機(扣案物編號D16 、A21 、E5、E14 、B4、C5、E7、C6等)翻拍之被告吳宗哲等人與大陸地區多名被害人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多張(序號1 至63)(107 偵33832 卷三第5 至268 頁)、被害人陳芳提出之「林曉飛」之借條翻拍照片2 張、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錢江世紀城派出所受案回執翻拍照片1 張、匯款轉帳交易憑證翻拍照片2張及微信對話截圖多張(107 偵29743 卷二第114 至121頁)、扣案隨身碟(E11 )列印之愛情及檢警詐騙教戰守則、大華投資有限公司交易申請表及擴大投資說明等文件檔各1 份(107 偵29743 卷二第123 至191 頁)、被害人陳芳提出之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錢江世紀城派出所受案回執翻拍照片1 張(107 偵27943 卷二第271 頁)、被告蔡錫孟之微信帳號晟新與被害人繆林玲、楊麗之對話紀錄(107 偵29743 卷三第131 至143 頁)、被告邱登勇之微信帳號馗伊與被害人陳晶晶、竇雙之對話紀錄(107 偵29743 卷三第377 至389 頁)、社區電梯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07 偵27943 卷四第11頁、卷五第159 頁)、扣案手機E7資料翻拍照片(107 偵29743 卷五第35至39頁)、扣案手機B4資料翻拍照片(107 偵29743 卷五第97至101頁)、被害人任元喆提出之微信對話截圖多張、刑事案件立案回訪情況紀錄表翻拍照片1 張及電子轉帳匯款交易紀錄10張(107 偵29743 卷五第106 至114 頁)、扣案手機B5資料翻拍照片(107 偵29743 卷五第163 頁)、微信帳號金川- 宏志(A21 )與被害人之對話紀錄(107 偵33832 卷三第189 至201 頁)、扣案手機E5資料翻拍照片(107 偵29743 卷五第237 頁)、被害人呂慧提出微信對話截圖1 份(107 偵29743 卷五第329 頁)、被告邱登勇偽簽證人邱登洲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107 偵33832 卷二第281 至282 頁、第289 頁、第299 頁)、被告邱登勇偽簽證人邱登洲之扣押物品收據1 份(107偵33832 卷二第303 頁)、被告吳宗哲使用微信暱稱ALLAN 與被害人毛曉麗、泰麗雲之對話紀錄(107 偵33832 卷三第175 至187 頁)、被告蔡宏明使用微信暱稱王牌冤家與被害人楊莎莎、林瑤之對話紀錄(107 偵33832 卷三第231 至243 頁)、被告陳璿仁使用微信暱稱MARK與被害人諶蓉、王慶香之對話紀錄(107 偵33832 卷三第245 至257 頁)、收支明細及零用金收支表(107 偵33832 卷三第323 至351 頁)在卷足憑,並有如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物扣案足佐,是上開事實,應均堪認定。

二、至被告張宏生、張士軒、蔡錫孟各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究者,係⑴被告張宏生有無為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1項前段所示之犯行?⑵被告張士軒加入本案犯罪組織之時間係在107 年9 月1 日,抑或107 年9 月下旬中秋節附近?⑶被告蔡錫孟加入本案犯罪組織之時間係在107 年10月1 日,抑或107 年10月10日?經查:

(一)被告張宏生確為本案電信機房負責人之一,有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電信機房之事實:

1.被告張宏生於警詢時供稱:本案電信機房之門禁卡在伊身上,但不只伊使用,伊3 至5 天會至機房一次,機房是伊與吳宗哲、馬煜凱一起跟屋主簽約租的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41至44頁),被告張宏生於偵訊時供稱:伊於每週一的檢討會有在旁邊聽,伊有負責買東西、載菜及送用品過去交給被告吳宗哲,伊不用負責打電話,相關的經費是「火龍」交給伊的,伊從9 月1 日到10月17日查獲領了10萬元的報酬及9 月間另外有領3 萬元的獎金,只有伊、馬煜凱、「火龍」及吳宗哲可以自由進出本案電信機房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98 、299 頁)。依被告張宏生上開供述,被告張宏生確有承租本案電信機房,並持有本案電信機房門禁卡,不用負責打詐騙電話,於本案電信機房週一開檢討會時會在一旁聽,且從107 年9 月1 日到同年10月17日即領取10萬元之報酬,並另獲有3 萬元之獎金。則依此可以看出,被告張宏生在本案中之角色實非一般,無須負責打電話,即可領取高額之報酬,而本案電信機房如有詐騙成功,更可抽成獎金,且經手相關經費、物資,並聽取檢討報告。是依被告張宏生上開供述,被告張宏生於本案中之角色,確實有高度之可能屬負責人之一。

2.證人吳宗哲、蔡錫孟、蔡宏明、張士軒、陳璿仁、馬煜凱均曾明確證述被告張宏生為負責人,有指揮、監督本案電信機房之情: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宗哲於警詢時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伊與被告張宏生一起去租的,租金是簽約當日由被告張宏生交現金給房東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68頁)。被告吳宗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與同案共犯馬煜凱每1 至2 天會來機房一次,不一定會來,如果被告張宏生與同案共犯馬煜凱要在本案電信機房過夜,伊會把伊的房間讓出來,本案電信機房的開銷是被告張宏生叫伊記帳的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四第330 、332頁)。被告吳宗哲於107 年11月2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本案電信機房負責人是被告張宏生及同案共犯馬煜凱,金主也就是老闆是綽號「火哥」之人,當初是被告張宏生招攬伊加入的,週一的檢討會也是被告張宏生及同案共犯馬煜凱共同主持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315 至317 頁)。被告吳宗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去面試時,「火哥」及被告張宏生都在,都有跟伊講到要做什麼工作及報酬的部分,伊在本案電信機房時如果現場無法決定,會跟被告張宏生及同案共犯馬煜凱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27、29頁)。證人吳宗哲上開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確有指揮、監督本案電信機房之情。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蔡錫孟於警詢時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被告張宏生承租等情(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152頁反面),被告蔡錫孟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是被告張宏生載伊去本案電信機房的,遭逮捕當週週一有開檢討會,有說原本應該是被告張宏生主持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三第229 頁)。是證人蔡錫孟亦證稱被告張宏生承責本案電信機房,處理招攬人員之事宜,且原應負責主持檢討會。

⑶證人即被告蔡宏明於警詢時亦證稱:伊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張宏生接見面試伊的等情(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173 頁反面),被告蔡宏明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每週一晚上會開檢討會,由同案共犯馬煜凱或被告張宏生,看誰在誰主持,如果都在則由被告張宏生主持等情(見107 偵29743 卷二第196 、198 頁)。是證人蔡宏明亦證稱被告張宏生負責面試,並主持週一之檢討會。⑷證人即被告張士軒於警詢時證稱:本案電信機房的老闆是被告張宏生,負責出資,並於每星期一開會時主持,當初進入本案電信機房,是介紹人把伊交給被告張宏生,被告張宏生有規定不能隨意外出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11 、213 頁),被告張士軒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是頭,可以自由進出,其他人不可以,房子一共有3 個感應扣,其中2個為被告張宏生、吳宗哲分別持有,是被告張宏生交代被告吳宗哲提供手機、電腦,有說個每週一要開檢討會,有開過一次,是被告張宏生主持等情(見107 偵29743 卷二第425 、427 、428 頁)。被告張士軒於107 年11月9 日另次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是負責人等語(見107偵29743 卷五第245 頁),並證稱:被告張宏生負責招開每週一的檢討會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44 頁)。是證人張士軒亦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有處理招攬人員之事宜,得自由進出本案電信機房並規定相關人員進出本案電信機房之規則,且提供所需物資,主持週一之檢討會,是負責人之一。⑸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璿仁於警詢時證稱:伊進入本案電信機房工作是被告張宏生面試伊的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四第126 頁),被告陳璿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張宏生是本案電信機房負責人,當初是被告張宏生面試伊進入本案電信機房的,同案共犯馬煜凱與被告張宏生會在週一下班時在,他們二人感覺層級差不多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四第217 、218 頁)。是證人陳璿仁亦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有負責面試,主持檢討會,是負責人之一。⑹證人即同案共犯馬煜凱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張宏生是開檢討會時才會到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139頁),同案共犯馬煜凱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由「火哥」出資,被告張宏生會偶而來看看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174 頁),是同案共犯馬煜凱亦明確證稱被告張宏生於檢討會時會到場,平時會偶而來看看本案電信機房,確有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電信機房之情。

3.被告吳宗哲雖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情證稱:被告張宏生不是負責人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3至35頁),惟被告吳宗哲此部分之證述除自相矛盾外,亦與上開多位證人證述之情節矛盾,且亦無法否認被告張宏生確有為上開諸多管理監督之行為之情,是被告吳宗哲於本院審理時此部分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張宏生之詞,應無可採。

4.此外,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蔡錫孟於警詢時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被告張宏生承租,被告張宏生常進出本案電信機房,但伊不清楚被告張宏生做什麼,被告邱登勇、蔡宏明、張士軒、陳璿仁做詐騙,負責聊天等情(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152 頁反面、第161 頁反面),證人即被告蔡宏明於警詢時亦證稱:伊加入詐欺集團是被告張宏生接見面試伊的,被告張宏生跟伊是同事關係,不知道被告張宏生工作內容是什麼,被告邱登勇、張士軒、蔡錫孟、陳璿仁均是同事,負責聊天等情(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183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璿仁於警詢時證稱:伊不知道被告張宏生之工作內容,被告邱登勇、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均是同事,負責聊天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四第144頁)。上開證人均明白證述不知道被告張宏生在機房內做何工作,與其他負責打電話之被告顯然不同,而佐以被告張宏生上開供述,被告張宏生不用負責打電話,即可月領高報酬,詐騙成功還能抽成,是綜此等情,被告張宏生顯然是基於主持、操縱及指揮之地位,為本案電信機房負責人之一,可認無訛。

(二)被告張士軒加入本案犯罪組織之時間係在107 年9 月1 日:

1.被告張士軒於警詢時辯稱:伊是在107 年9 月17日加入,是中秋連假之前云云(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123 頁),被告張士軒於偵訊時辯稱:伊是在107 年9 月17日加入,是中秋連假之前,伊是最後進去的云云(見107 偵29743卷二第422 、427 頁),被告張士軒於107 年11月9 日警詢時另辯稱:伊是在107 年9 月中旬加入,約中秋節前1日,當時被告蔡錫孟還沒進去云云(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11 頁)。被告張士軒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是107 年9 月23日才開始加入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8 頁),被告張士軒上開辯稱加入之日期計有:107 年9 月17日、107年9 月中旬、107 年中秋節前1 日即107 年9 月23日,多個版本,實非一致。

2.證人吳宗哲、蔡宏明、馬煜凱、張宏生實均曾明確證稱被告張士軒於107 年9 月1 日即已加入本案電信機房:⑴證人即被告吳宗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除被告蔡錫孟是107年9 月間才進來的以外,其餘被告包括張宏生、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及同案共犯馬煜凱均是在107 年9 月1 日跟伊一起從廣三大時代電信機房轉到本案電信機房,其中被告張士軒約是107 年8 月間加入,其他人均是在107 年5 到7 月間加入的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四第33 1頁)。證人即被告吳宗哲於107 年11月2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本案被查獲的成員,都是107 年9 月1 日一起從廣三大時代機房轉到本案電信機房,只有被告蔡錫孟是107 年快10月時才加入的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317頁),被告吳宗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前於偵訊時證稱除了被告蔡錫孟是9 月間才加入的以外,其餘人均是在107 年9 月1 日前即加入等節是正確的,伊印象中除了被告蔡錫孟外,其餘人均在9 月1 日時就在了,被告張士軒在搬家時是在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36、37、39頁),是證人吳宗哲明確證稱被告張士軒於107 年9 月1 日自廣三大時代電信機房移轉到本案電信機房時即已加入在場,又證人吳宗哲上開證述,前後一致,並有明確之時點以及搬家之場景供證人吳宗哲回憶證述,有高度可信性。⑵證人即被告蔡宏明於偵訊時亦具結證稱:伊於9 月初即加入本案電信機房,除了被告蔡錫孟晚伊約1 個禮拜外,其餘被告均比伊早加入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二第197 頁),證人蔡宏明明白證述除了被告蔡錫孟外,均比證人蔡宏明早加入本案電信機房,且於9 月初即加入。⑶證人即同案共犯馬煜凱於警詢時證稱:除了被告蔡錫孟是中秋節過後1 、2 天才進來,其餘人均是在107 年9 月就開始進行詐騙了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129 頁),同案共犯馬煜凱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原本在廣三大時代那邊的機房空間太小,所以轉移到本案電信機房,除了被告蔡錫孟是107 年中秋節過後沒幾天才來以外,其餘成員在107 年9月3 日開始工作時均已在場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173 頁)。是證人馬煜凱亦證述除被告蔡錫孟為例外,其餘相關人等均是在107 年9 月初即已加入本案電信機房而在場。⑷證人即被告張宏生於警詢時證稱:本案電信機房是107 年9 月1 日成立,被告蔡錫孟、蔡宏明是後續才陸續進來,其他人都已經在機房了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59 頁),證人張宏生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7年9 月1 日加入本案電信機房,只有被告蔡宏明、蔡錫孟大概是各晚十幾天進來外,被告蔡錫孟也是9 月間就進來了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97 頁)。證人張宏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警詢時稱被告蔡錫孟、蔡宏明是後續才陸續進來,其他人都已經在機房了乙節有照實講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164 、165 頁)。是證人張宏生仍是證稱只有被告蔡錫孟、蔡宏明於107 年9 月間加入屬稍晚加入外,其餘被告均於107 年9 月1 日即已加入本案電信機房。

3.綜此,被告張士軒對於加入本案電信機房前後實非全然一致,且與上開諸位證人之證述不相符,而上開多位證人均大致相符證述除了被告蔡宏明、蔡錫孟是107 年9 月間屬稍晚加入本案電信機房外,其餘被告包括被告張士軒均是在107 年9 月1 日時即已加入本案電信機房,證人吳宗哲更明確證述,於107 年9 月1 日搬家時被告張士軒在場。是可認被告張士軒於107 年9 月1 日時確已加入本案電信機房。

4.至證人即被告蔡宏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張士軒是中秋節前幾天才到,比伊晚2 個星期,被告蔡錫孟則晚2 、3 個星期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9、53、54頁),證人即被告張宏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張宏生是中秋節那時候才到,伊忘了有沒有舉辦什麼活動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證人蔡宏明、張宏生上開證述與自己之前之證述自相矛盾,亦與上開多位證人之證述不符,且證人蔡宏明、張宏生於本院審理時對於相關人等加入之時間亦多稱不復記憶,而對於為何能特別記住被告張士軒加入之時間為107 年中秋節之點附近,又無法說明,應屬迴護被告張士軒之詞,同無可採。

(三)被告蔡錫孟加入本案犯罪組織之時間係在107 年10月1 日:

1.被告蔡錫孟於警詢時辯稱:伊是107 年10月5 日才開始從事本案詐騙之犯行云云(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152 頁反面)。被告蔡錫孟於本院審理時改辯稱:伊是107 年10月10日才加入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8 頁),被告蔡錫孟上開所辯,實非一致。

2.證人即被告蔡宏明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9 月初即加入本案電信機房,除了被告蔡錫孟晚伊約1 個禮拜外,其餘被告均比伊早加入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二第197 頁),證人即被告吳宗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蔡錫孟是約在107 年9 月間才加入的,其餘人均在107 年9 月1 日前即加入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四第331 頁),證人即同案共犯馬煜凱於警詢時證稱:除了被告蔡錫孟是中秋節過後1 、2 天才進來,其餘人均是在107 年9 月就開始進行詐騙了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129 頁)。證人即被告張宏生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7 年9 月1 日加入本案電信機房時,除了被告蔡宏明、蔡錫孟大概是各晚十幾天進來外,被告蔡錫孟也是在107 年9 月間加入的(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97 頁)。證人即被告吳宗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本案被查獲的成員,都是107 年9 月1 日一起從廣三大時代機房轉到本案電信機房,只有被告蔡錫孟是107 年快10月時才加入的等語(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317 頁),證人吳宗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前於偵訊時證稱除了被告蔡錫孟是9 月間才加入的以外,其餘人均是在107 年9 月1 日前即加入等節是正確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頁)。是上開多位證人就被告蔡錫孟加入之時點,細部之日期雖有不一,但均明確證述係在107 年9 月間即已加入,核屬一致,則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刑事原則,可認被告蔡錫孟確實於107 年10月1 日時業已加入本案電信機房無訛。被告蔡錫孟上開所辯,前後不一,亦與上開多位證人證述被告蔡錫孟於107 年9 月間加入之一致證述矛盾,應係卸責之詞,自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另罪責原則為刑法之大原則。其含義有二,一為無責任即無刑罰原則(刑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即寓此旨);另者為自己責任原則,即行為人祇就自己之行為負責,不能因他人之違法行為而負擔刑責。前者其主要內涵並有罪刑相當原則,即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原則。不唯立法上,法定刑之高低應與行為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在刑事審判上既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自亦應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基於前述第一原則,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1066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案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與同案共犯「火哥」、馬煜凱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陸續邀集被告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及邱登勇等人參與系爭電信詐欺機房,分別負責擔任第一、二線人員,假冒香港地區證券或投資公司業務員,並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法為詐騙工具,而藉此牟利,並持續於前址詐欺機房內,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模式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並對附表二編號5 、10所示之被害人詐欺成功,及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9 、11至68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未果,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自107 年9 月1 日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際,即係預定招攬成員而以前揭模式從事詐欺取財,其後持續在本案犯罪組織內為主持、指揮等行為,均屬行為之繼續。是被告張宏生、吳宗哲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5 、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9 、11至6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邱登勇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1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5 、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2 至4 、6 至9 、11至6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蔡錫孟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11至29、31至6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邱登勇另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接續犯部分:

1.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就其等參與共同對附表二各編號(被告蔡錫孟部分例外自附表二編號10起)所示之被害人多次聊天施以詐術之數舉動,各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下,對同一被害人之接續行為,僅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單一編號內之同一被害人接續詐欺行為,各只論以一罪。

2.被告邱登勇先後在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之各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無非係欲達同一隱匿身分,並逃避刑責及相關行政措置與處罰等目的而為之接續動作,其冒用「邱登洲」名義,在同一司法追訴程序中,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核屬接續犯之性質,僅論以一罪。而被告邱登勇上開接續偽造署押犯行,為接續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接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邱登勇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被告張宏生、吳宗哲、與另案被告馬煜凱、「火哥」間,就上揭指揮犯罪組織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另案被告馬煜凱及「火哥」間,就犯罪事實欄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蔡錫孟與上開被告等人及同案共犯馬煜凱、「火哥」間,就犯罪事實欄如附表二編號10至68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張宏生、吳宗哲就上揭指揮犯罪組織罪即指揮詐欺機房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依前揭說明,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上揭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犯罪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依前揭說明,亦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蔡錫孟上揭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犯罪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依前揭說明,亦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六)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宏明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8所示之各犯行間,及被告蔡錫孟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0至68所示之各犯行間,因受詐騙之被害人不一,詐騙之時間、經過客觀上亦可明顯區分,均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邱登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上揭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間,犯意仍各別,行為亦互殊,亦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吳宗哲前於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於104 年9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錫孟前於10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107 年7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之科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惟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張宏生、蔡錫孟前揭犯行,與本案犯罪類型顯屬不同,而本案被告張宏生、吳宗哲所犯者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加重最低本刑恐過度剝奪被告吳宗哲、蔡錫孟之人身自由權,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邱登勇等6 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6 至9 所為,及被告張宏生、吳宗哲、陳璿仁、蔡宏明、張士軒、蔡錫孟、邱登勇等7 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1至68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均僅著手於實行詐術行為,而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害人確有陷於錯誤匯款或交付財物致受損害,未達於既遂之程度,爰分別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3.於犯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宗哲於偵訊時供稱:伊是現場負責人(見107 偵29743 卷四第335 頁),於本院審理時均為認罪之表示,已如上述,則就被告吳宗哲犯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條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 條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因與渠等參與犯罪組織期間首次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或30(即被告蔡錫孟部分)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因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而未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而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是此部分即不容割裂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詐欺取財犯罪近年甚為氾濫,並經立法者先後修正刑法之規定、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犯罪組織」之定義,使詐欺取財犯罪之法律效果較諸修正前為重,甚至使集團性、具有相當規模之詐欺取財犯行應適用加重詐欺取財罪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因而受更加嚴厲之制裁,以展現政府有關單位為降低或消弭集團性詐欺取財犯罪,並保障民眾之財產法益以維護社會治安之決心,且與國際上加強打擊、掃蕩集團性詐欺取財犯罪模式之趨勢接軌,而被告等7 人均正值青壯,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卻為圖謀詐欺取財不法利益而籌設本案機房,而擔任本案機房之指揮者,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則應被告張宏生、吳宗哲之邀參與本案機房之運作,所為均非可取,兼衡以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於犯罪後,對於其等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張宏生、張士軒及蔡錫孟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等7 人各別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是否為下手行騙之機手、於本案擔任之角色、生活情況、智識程度(見本院卷二第191 頁)、造成被害人2 人之損失、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就其等所犯數罪之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

1.按刑法上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係屬兩事。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從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扣案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所有人或持有人所持有而查扣,業經相關持有人於製作扣案物品目錄表時簽名確認在卷(見107 偵29743 卷一第195 至209 頁),且上開扣案物如附表四各編號用途欄所示為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供本案犯罪所用,有附表四各編號用途欄所示之引證足證,且核與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二第172 至175 頁)亦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一覽表出處欄、翻拍照片、列印資料在卷足證(見107 偵33832 卷三第1 至299 頁),堪以認定,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等7 人各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3.被告張宏生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共獲利13萬元等情,業據被告張宏生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見107 偵29743 卷五第298 頁),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因被告張宏生之犯罪所得乃其指揮此詐欺犯罪組織從事附表二編號1 至68全部犯罪之所得,難以單獨區分係被告張宏生為某次詐欺既遂犯行所分得之報酬,故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以於被告張宏生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該次指揮犯罪組織項下宣告沒收,並依法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較為妥適。至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等人,因渠等堅稱於本案中未取得任何報酬,此部分卷內亦查無證據能證明上開被告等人有因本案取得何報酬,即應以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被告吳宗哲、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於本案中無犯罪所得,上開被告即無犯罪所得,自無庸為沒收、追徵之諭知,併此敘明。

4.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5 至10所示之物,因查無與本案有相關之跡證,無法證明上開扣案物與被告等7 人本案上開犯行有何直接關聯性,且並非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五編3 、4 所示之物,為證明本案被告犯罪所用,非直接與犯罪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5.按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屬同法第38條第2 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被告邱登勇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名及按捺之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偽造之前開文書,均已因行使而交付警方,非被告邱登勇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強制工作部分: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查,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而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共同所指揮之本案詐欺機房,業已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詐得如附表二編號5 、10所示非低之詐欺金額,且被告張宏生及吳宗哲均正值青壯,卻不思利用所學及勞力換取生活所需,均自應依同條第3 項宣告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2.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保安處分之規定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並非上開之罪之罪名,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他罪,係屬上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亦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宣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關於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既與上開被告等5 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上開判決意旨,即不容割裂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 項規定對被告邱登勇、陳璿仁、張士軒、蔡錫孟、蔡宏明諭知強制工作,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並應│
│    │附表二編號1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如│
│    │              │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拾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吳宗哲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應│
│    │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如│
│    │              │附表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6、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7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8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9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0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1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1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1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2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1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3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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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4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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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5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1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6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1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7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1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8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19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19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20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0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2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1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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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2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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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3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2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4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2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5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2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6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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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7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2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8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29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29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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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0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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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1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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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2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3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3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3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4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3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5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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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6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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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7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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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8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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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39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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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0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4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1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4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2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4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3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4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4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4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5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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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6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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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7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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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8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49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49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50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0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5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1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5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2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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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3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5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4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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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5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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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6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5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7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5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8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59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59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60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0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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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1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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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2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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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3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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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4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65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5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66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6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67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7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68  │如犯罪事實一、│張宏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附表二編號68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
│    │              │四編號2 至4 、12至18、27、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邱登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7 、24、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陳璿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8 至11、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張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0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宏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5 、6 、1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蔡錫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    │              │佈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
│    │              │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一:機房共犯加入時間、分工及犯罪所得
┌──┬───┬─────┬────┬──────┬─────┐
│編號│姓名  │微信暱稱/ │角色分工│加入時間    │犯罪所得(│
│    │      │化名      │        │            │新臺幣)  │
├──┼───┼─────┼────┼──────┼─────┤
│1   │吳宗哲│Allan     │二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          │兼桶仔主│            │          │
├──┼───┼─────┼────┼──────┼─────┤
│2   │陳璿仁│Mark      │一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          │兼採買  │            │          │
├──┼───┼─────┼────┼──────┼─────┤
│3   │蔡宏明│王牌冤家、│一線機手│107/09/10   │不詳      │
│    │      │好好先生、│        │            │          │
│    │      │蔡士凱    │        │            │          │
├──┼───┼─────┼────┼──────┼─────┤
│4   │張士軒│薛偉強    │一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5   │蔡錫孟│晟新      │一線機手│107/10/01   │不詳      │
├──┼───┼─────┼────┼──────┼─────┤
│6   │邱登勇│馗伊/林曉 │一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飛        │        │            │          │
├──┼───┼─────┼────┼──────┼─────┤
│7   │張宏生│周公瑾、煙│總管理人│107/09/01   │13萬      │
│    │      │火裡的塵埃│        │            │          │
├──┼───┼─────┼────┼──────┼─────┤
│8   │馬煜凱│宏公瑜、金│二線機手│107/09/01   │不詳      │
│    │      │川-宏志   │兼桶仔主│            │          │
└──┴───┴─────┴────┴──────┴─────┘
附表二: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姓名│受騙日期│既/未遂 │匯款帳戶                  │機手  │
│    │(微信暱稱│        │(人民幣│                          │      │
│    │)        │        │)      │                          │      │
├──┼─────┼────┼────┼─────────────┼───┤
│01  │夏沫(夏沫│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
│    │)        │月10日  │        │                          │      │
├──┼─────┼────┼────┼─────────────┼───┤
│02  │劉小樣(無│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
│    │)        │月15日  │        │                          │      │
├──┼─────┼────┼────┼─────────────┼───┤
│03  │劉彥麟(無│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
│    │)        │月15日  │        │                          │      │
├──┼─────┼────┼────┼─────────────┼───┤
│04  │呂慧(日不│107 年 9│未遂    │無                        │吳宗哲│
│    │落)      │月18日  │        │                          │      │
├──┼─────┼────┼────┼─────────────┼───┤
│05  │陳芳(豚豚│107 年 9│既遂(14│1.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吳宗哲│
│    │)        │月22日  │萬)    │  622925董弓嚴(10萬)    │邱登勇│
│    │          │        │        │2.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      │
│    │          │        │        │  65223 陳椿楊(4 萬)    │      │
├──┼─────┼────┼────┼─────────────┼───┤
│06  │女        │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
│    │          │月26日  │        │                          │      │
├──┼─────┼────┼────┼─────────────┼───┤
│07  │王梓萌(西│107 年 9│未遂    │無                        │馬煜凱│
│    │蒙)      │月26日  │        │                          │      │
├──┼─────┼────┼────┼─────────────┼───┤
│08  │倪筠(無)│107 年 9│未遂    │無                        │張士軒│
│    │          │月30日  │        │                          │      │
├──┼─────┼────┼────┼─────────────┼───┤
│09  │章頲(無)│107 年 9│未遂    │無                        │張士軒│
│    │          │月 30 日│        │                          │      │
├──┼─────┼────┼────┼─────────────┼───┤
│10  │任元喆    │107 年10│既遂(38│1.工商銀行孔凡義帳號621559│蔡宏明│
│    │          │月12日  │萬 5 千 │  00000000000 。          │      │
│    │          │        │)      │2.工商銀行王國臣帳號621226│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中國銀行魏強帳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4.工商銀行吳潮鑫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      │
│    │          │        │        │5.工商銀行吳錦彪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      │
├──┼─────┼────┼────┼─────────────┼───┤
│11  │張烜(Moni│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ca)      │月17日  │        │                          │      │
├──┼─────┼────┼────┼─────────────┼───┤
│12  │閻莎莎(莎│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莎)      │月17日  │        │                          │      │
├──┼─────┼────┼────┼─────────────┼───┤
│13  │孫智慧(小│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貓崽子三萬│月16日  │        │                          │      │
│    │歲)      │        │        │                          │      │
├──┼─────┼────┼────┼─────────────┼───┤
│14  │黃适韵(ka│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ren 黃适韵│月17日  │        │                          │      │
│    │)        │        │        │                          │      │
├──┼─────┼────┼────┼─────────────┼───┤
│15  │鄧敏(云烟│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溪雪)    │月10日  │        │                          │      │
├──┼─────┼────┼────┼─────────────┼───┤
│16  │高若宝(無│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        │月16日  │        │                          │      │
├──┼─────┼────┼────┼─────────────┼───┤
│17  │李佳(佳佳│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        │月16日  │        │                          │      │
├──┼─────┼────┼────┼─────────────┼───┤
│18  │王歡(Fugu│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eW)      │月16日  │        │                          │      │
├──┼─────┼────┼────┼─────────────┼───┤
│19  │肖麗華(麗│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華)      │月17日  │        │                          │      │
├──┼─────┼────┼────┼─────────────┼───┤
│20  │朱文丹(ZW│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D )      │月16日  │        │                          │      │
├──┼─────┼────┼────┼─────────────┼───┤
│21  │毛曉麗(雪│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莉貓)    │月17日  │        │                          │      │
├──┼─────┼────┼────┼─────────────┼───┤
│22  │秦麗雲(風│107 年10│未遂    │無                        │吳宗哲│
│    │的方向)  │月17日  │        │                          │      │
├──┼─────┼────┼────┼─────────────┼───┤
│23  │張晶超女  │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
│    │          │月4 日  │        │                          │      │
├──┼─────┼────┼────┼─────────────┼───┤
│24  │Valerie (│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
│    │Valerie )│月12日  │        │                          │      │
├──┼─────┼────┼────┼─────────────┼───┤
│25  │雷小雷(  │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
│    │LxL )    │月17日  │        │                          │      │
├──┼─────┼────┼────┼─────────────┼───┤
│26  │KiKi(KiKi│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
│    │)        │月17日  │        │                          │      │
├──┼─────┼────┼────┼─────────────┼───┤
│27  │金玲(無)│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
│    │          │月15日  │        │                          │      │
├──┼─────┼────┼────┼─────────────┼───┤
│28  │彭可菲(非│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
│    │味儿)    │月17日  │        │                          │      │
├──┼─────┼────┼────┼─────────────┼───┤
│29  │申雅玲(嗨│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
│    │~姐)    │月17日  │        │                          │      │
├──┼─────┼────┼────┼─────────────┼───┤
│30  │章薇(Zw)│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
│    │          │月3 日  │        │                          │      │
├──┼─────┼────┼────┼─────────────┼───┤
│31  │朱嘉(熊熊│107 年10│未遂    │無                        │張士軒│
│    │眼)      │月17日  │        │                          │      │
├──┼─────┼────┼────┼─────────────┼───┤
│32  │諶蓉(冰山│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美人)    │月17日  │        │                          │      │
├──┼─────┼────┼────┼─────────────┼───┤
│33  │王慶香(se│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lina)    │月17日  │        │                          │      │
├──┼─────┼────┼────┼─────────────┼───┤
│34  │馮靈芝(靈│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芝)      │月17日  │        │                          │      │
├──┼─────┼────┼────┼─────────────┼───┤
│35  │李娟(簡愛│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        │月17日  │        │                          │      │
├──┼─────┼────┼────┼─────────────┼───┤
│36  │李亭儀(Me│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laniee)  │月17日  │        │                          │      │
├──┼─────┼────┼────┼─────────────┼───┤
│37  │劉淑敏(Fy│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 劉淑敏)│月17日  │        │                          │      │
├──┼─────┼────┼────┼─────────────┼───┤
│38  │牟雅然(桃│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之夭夭)  │月17日  │        │                          │      │
├──┼─────┼────┼────┼─────────────┼───┤
│39  │冉孟群(冉│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冉)      │月17日  │        │                          │      │
├──┼─────┼────┼────┼─────────────┼───┤
│40  │王琴(與你│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同行)    │月17日  │        │                          │      │
├──┼─────┼────┼────┼─────────────┼───┤
│41  │夏雪(Fune│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ral heart │月16日  │        │                          │      │
│    │)        │        │        │                          │      │
├──┼─────┼────┼────┼─────────────┼───┤
│42  │徐秀梅(WI│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SH)      │月17日  │        │                          │      │
├──┼─────┼────┼────┼─────────────┼───┤
│43  │楊莎莎(茉│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
│    │莎_s)    │月16日  │        │                          │      │
├──┼─────┼────┼────┼─────────────┼───┤
│44  │林瑤(瑤瑤│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
│    │)        │月16日  │        │                          │      │
├──┼─────┼────┼────┼─────────────┼───┤
│45  │李莉(大丑│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
│    │八怪)    │月16日  │        │                          │      │
├──┼─────┼────┼────┼─────────────┼───┤
│46  │李琳(" 諾│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
│    │、)      │月16日  │        │                          │      │
├──┼─────┼────┼────┼─────────────┼───┤
│47  │吳熹婷(Sc│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
│    │arlett)  │月16日  │        │                          │      │
├──┼─────┼────┼────┼─────────────┼───┤
│48  │趙麗霞(趙│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
│    │麗霞)    │月16日  │        │                          │      │
├──┼─────┼────┼────┼─────────────┼───┤
│49  │周穎(cher│107 年10│未遂    │無                        │蔡宏明│
│    │ry)      │月16日  │        │                          │      │
├──┼─────┼────┼────┼─────────────┼───┤
│50  │繆林玲(~│107 年10│未遂    │無                        │蔡錫孟│
│    │)        │月17日  │        │                          │      │
├──┼─────┼────┼────┼─────────────┼───┤
│51  │楊麗(楊麗│107 年10│未遂    │無                        │蔡錫孟│
│    │)        │月17日  │        │                          │      │
├──┼─────┼────┼────┼─────────────┼───┤
│52  │周鳳萍(La│107 年10│未遂    │無                        │蔡錫孟│
│    │na周鳳萍)│月14日  │        │                          │      │
├──┼─────┼────┼────┼─────────────┼───┤
│53  │陳晶晶(晶│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晶)      │月17日  │        │                          │      │
├──┼─────┼────┼────┼─────────────┼───┤
│54  │  双(我們│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的故事)  │月17日  │        │                          │      │
├──┼─────┼────┼────┼─────────────┼───┤
│55  │王路(萘萘│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夕)      │月17日  │        │                          │      │
├──┼─────┼────┼────┼─────────────┼───┤
│56  │武洁(婷│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婷)      │月17日  │        │                          │      │
├──┼─────┼────┼────┼─────────────┼───┤
│57  │楊芳娟(Go│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ddess 若)│月17日  │        │                          │      │
├──┼─────┼────┼────┼─────────────┼───┤
│58  │喻洁(ViVi│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        │月17日  │        │                          │      │
├──┼─────┼────┼────┼─────────────┼───┤
│59  │張楊(張楊│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        │月17日  │        │                          │      │
├──┼─────┼────┼────┼─────────────┼───┤
│60  │朱孟莉(Ad│107 年10│未遂    │無                        │邱登勇│
│    │a 簡愛)  │月17日  │        │                          │      │
├──┼─────┼────┼────┼─────────────┼───┤
│61  │張睿娜(清│107 年10│未遂    │不詳                      │馬煜凱│
│    │歡)      │月17日  │        │                          │      │
├──┼─────┼────┼────┼─────────────┼───┤
│62  │李丹(阿花│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
│    │)        │月14日  │        │                          │      │
├──┼─────┼────┼────┼─────────────┼───┤
│63  │李沐泫Rain│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
│    │bow (無)│月6 日  │        │                          │      │
├──┼─────┼────┼────┼─────────────┼───┤
│64  │李倩楠(李│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
│    │小熊大人)│月11日  │        │                          │      │
├──┼─────┼────┼────┼─────────────┼───┤
│65  │王萌(Meng│107 年10│未遂    │無                        │馬煜凱│
│    │1989-1)  │月17日  │        │                          │      │
├──┼─────┼────┼────┼─────────────┼───┤
│66  │蘇文婕    │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          │月17日  │        │                          │      │
├──┼─────┼────┼────┼─────────────┼───┤
│67  │王娜      │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          │月17日  │        │                          │      │
├──┼─────┼────┼────┼─────────────┼───┤
│68  │王一禕    │107 年10│未遂    │無                        │陳璿仁│
│    │          │月17日  │        │                          │      │
└──┴─────┴────┴────┴─────────────┴───┘
附表三:偽造署押一覽表
┌──┬─────────┬──────┬──────────┐
│編號│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
├──┼─────────┼──────┼──────────┤
│1   │107 年10月17日第一│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次調查筆錄第1 頁  │            │捺指印各1 枚        │
│    ├─────────┼──────┼──────────┤
│    │107 年10月17日第一│騎縫處      │按捺邱登洲之指印2 枚│
│    │次調查筆錄第2 頁  │            │                    │
│    ├─────────┼──────┼──────────┤
│    │同上              │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            │捺指印各1 枚        │
├──┼─────────┼──────┼──────────┤
│2   │107 年10月17日第二│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次調查筆錄第1 頁  │            │捺指印各1 枚        │
│    ├─────────┼──────┼──────────┤
│    │107 年10月17日第二│騎縫處      │按捺邱登洲之指印2 枚│
│    │次調查筆錄第2 頁  │            │                    │
│    ├─────────┼──────┼──────────┤
│    │107 年10月17日第二│騎縫處      │按捺邱登洲之指印1 枚│
│    │次調查筆錄第3 頁  │            │                    │
│    ├─────────┼──────┼──────────┤
│    │同上              │受訊問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            │捺指印各1 枚        │
├──┼─────────┼──────┼──────────┤
│3   │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簽名│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捺印欄      │捺指印各1 枚        │
│    ├─────────┼──────┼──────────┤
│    │同上              │在場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            │捺指印各1 枚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B6、│所有人欄    │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E6、E7            │            │捺指印各3 枚        │
├──┼─────────┼──────┼──────────┤
│4   │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簽名│偽簽邱登洲之署名及按│
│    │                  │捺印欄      │捺指印各1 枚        │
└──┴─────────┴──────┴──────────┘
附表四: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或持有│用途、引證  │備註        │
│    │                            │    │人          │            │            │
├──┼──────────────┼──┼──────┼──────┼──────┤
│1   │IPHONE牌行動電話(銀色)(含│1支 │張宏生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用,見本院卷│3           │
│    │                            │    │            │二第173頁   │            │
├──┼──────────────┼──┼──────┼──────┼──────┤
│2   │粉色小米牌手機              │1 支│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A-21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44至247頁  │            │
├──┼──────────────┼──┼──────┼──────┼──────┤
│3   │教戰手冊                    │1本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扣案物│B-1         │
│    │                            │    │            │本身        │            │
├──┼──────────────┼──┼──────┼──────┼──────┤
│4   │被害人紀錄本                │1本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扣案物│B-2         │
│    │                            │    │            │本身        │            │
├──┼──────────────┼──┼──────┼──────┼──────┤
│5   │粉色小米牌手機              │1支 │蔡宏明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B-4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173頁反面   │            │
├──┼──────────────┼──┼──────┼──────┼──────┤
│6   │IPHONE牌行動電話(金色)(含│1支 │蔡宏明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用,見107 偵│B-5         │
│    │                            │    │            │29743 卷五第│            │
│    │                            │    │            │129、163頁  │            │
├──┼──────────────┼──┼──────┼──────┼──────┤
│7   │藍色隨身碟                  │1支 │邱登勇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B-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134 頁      │            │
├──┼──────────────┼──┼──────┼──────┼──────┤
│8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C-1         │
│    │                            │    │            │二第174頁   │            │
├──┼──────────────┼──┼──────┼──────┼──────┤
│9   │隨身碟(黑色)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C-2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78、79頁    │            │
├──┼──────────────┼──┼──────┼──────┼──────┤
│10  │粉色小米牌手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C-5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48至250頁  │            │
├──┼──────────────┼──┼──────┼──────┼──────┤
│11  │銀色小米牌手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C-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39頁反面) │            │
├──┼──────────────┼──┼──────┼──────┼──────┤
│12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D-2         │
│    │                            │    │            │二第174頁   │            │
├──┼──────────────┼──┼──────┼──────┼──────┤
│13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D-3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1 頁反面  │            │
├──┼──────────────┼──┼──────┼──────┼──────┤
│14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D-14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6頁反面   │            │
├──┼──────────────┼──┼──────┼──────┼──────┤
│15  │D-LINK無線分享器            │1臺 │吳宗哲      │預備供本案犯│原扣押物編號│
│    │                            │    │            │罪使用,見本│D-15        │
│    │                            │    │            │院卷二第174 │            │
│    │                            │    │            │頁          │            │
├──┼──────────────┼──┼──────┼──────┼──────┤
│16  │小米牌手機(銀)            │1支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D-1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3 頁反面  │            │
├──┼──────────────┼──┼──────┼──────┼──────┤
│17  │TP-LINK無線分享器           │3臺 │吳宗哲      │預備供本案犯│原扣押物編號│
│    │                            │    │            │罪使用,見本│D-19        │
│    │                            │    │            │院卷二第174 │            │
│    │                            │    │            │頁          │            │
├──┼──────────────┼──┼──────┼──────┼──────┤
│18  │ZTE無線分享器               │1臺 │吳宗哲      │預備供本案犯│原扣押物編號│
│    │                            │    │            │罪使用,見本│D-20        │
│    │                            │    │            │院卷二第174 │            │
│    │                            │    │            │頁          │            │
├──┼──────────────┼──┼──────┼──────┼──────┤
│19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蔡宏明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5頁反面   │            │
├──┼──────────────┼──┼──────┼──────┼──────┤
│20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2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5頁反面   │            │
├──┼──────────────┼──┼──────┼──────┼──────┤
│21  │隨身碟(銀色)              │1臺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3         │
│    │                            │    │            │第174頁     │            │
├──┼──────────────┼──┼──────┼──────┼──────┤
│22  │遠傳電信電話卡              │1張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4         │
│    │                            │    │            │第174頁     │            │
├──┼──────────────┼──┼──────┼──────┼──────┤
│23  │粉色小米牌手機              │1支 │張士軒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5         │
│    │                            │    │            │第174頁     │            │
├──┼──────────────┼──┼──────┼──────┼──────┤
│24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邱登勇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6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4 頁反面  │            │
├──┼──────────────┼──┼──────┼──────┼──────┤
│25  │粉色小米手機                │1支 │邱登勇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7         │
│    │                            │    │            │第174頁     │            │
├──┼──────────────┼──┼──────┼──────┼──────┤
│26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蔡錫孟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8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4 頁      │            │
├──┼──────────────┼──┼──────┼──────┼──────┤
│27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本院卷│E-9         │
│    │                            │    │            │第174頁     │            │
├──┼──────────────┼──┼──────┼──────┼──────┤
│28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0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5 頁      │            │
├──┼──────────────┼──┼──────┼──────┼──────┤
│29  │銀色隨身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1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217頁反面   │            │
├──┼──────────────┼──┼──────┼──────┼──────┤
│30  │粉色小米手機                │1支 │陳璿仁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4        │
│    │                            │    │            │29743 卷四第│            │
│    │                            │    │            │126頁       │            │
├──┼──────────────┼──┼──────┼──────┼──────┤
│31  │黑蓋隨身碟                  │1 支│吳宗哲      │供本案犯罪使│原扣押物編號│
│    │                            │    │            │用,見107 偵│E-15        │
│    │                            │    │            │29743 卷一第│            │
│    │                            │    │            │55頁反面、第│            │
│    │                            │    │            │81、82頁    │            │
└──┴──────────────┴──┴──────┴──────┴──────┘
附表五: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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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用    途    │備註        │
├──┼─────────────────┼──────┼──────┼──────┤
│ 1  │IPHONE牌行動電話(黑色)1支       │張宏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                                  │            │與本案犯罪有│2           │
│    │                                  │            │關          │            │
├──┼─────────────────┼──────┼──────┼──────┤
│ 2  │IPHONE牌行動電話(黑色)(含門號  │張宏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支       │            │與本案犯罪有│4           │
│    │                                  │            │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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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門禁卡1 只                        │張宏生      │該機房之門禁│原扣押物編號│
│    │                                  │            │卡,僅供證明│1           │
│    │                                  │            │本案犯罪    │            │
├──┼─────────────────┼──────┼──────┼──────┤
│ 4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吳宗哲      │該機房之租賃│原扣押物編號│
│    │                                  │            │契約書,僅供│A-1         │
│    │                                  │            │證明本案犯罪│            │
├──┼─────────────────┼──────┼──────┼──────┤
│ 5  │筆記本1 本、記帳單1 張、菸草殘渣袋│吳宗哲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1 包、菸草葉1 包、遠傳電信電話卡2 │            │與本案犯罪有│A-2 至A-10、│
│    │張、隨身碟3 支、SIM 卡1 張、IPHONE│            │關          │A-12至A-20、│
│    │牌手機5 支、菸盒1 只、電費單2 張、│            │            │A-22至A-28、│
│    │紅米6 手機3 支、黑色小米牌手機1 支│            │            │D-4 至D-13、│
│    │、中國移動電話卡12張、電子磅秤1 臺│            │            │D-17至D-18、│
│    │、現金新臺幣2 萬6,000 元、臺灣大哥│            │            │D-21至D-25、│
│    │大電話卡4 張及SIM 卡1 張、銀色小米│            │            │E-15        │
│    │手機、灰色HTC 牌手機1 支、中華電信│            │            │            │
│    │帳單1 張、順風通運收據1 張        │            │            │            │
├──┼─────────────────┼──────┼──────┼──────┤
│ 6  │INFOCUS 手機1 支                  │邱登勇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                                  │            │與本案犯罪有│A-11        │
│    │                                  │            │關          │            │
├──┼─────────────────┼──────┼──────┼──────┤
│ 7  │IPHONE牌手機(黑色,IMEI:00000000│蔡錫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0000000)1支                      │            │與本案犯罪有│B-3         │
│    │                                  │            │關          │            │
├──┼─────────────────┼──────┼──────┼──────┤
│ 8  │廣發銀行銀聯卡1 張、K 盤1 只、黑蓋│陳璿仁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隨身碟2 支                        │            │與本案犯罪有│C-3 、C-4 、│
│    │                                  │            │關          │E-12至E-13  │
├──┼─────────────────┼──────┼──────┼──────┤
│ 9  │偽造新加坡身分證(林星楓)1張     │蔡錫孟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                                  │            │與本案犯罪有│C-7         │
│    │                                  │            │關          │            │
├──┼─────────────────┼──────┼──────┼──────┤
│10  │桌上型電腦1 台(含螢幕2 台、滑鼠1 │吳宗哲      │無證據顯示與│原扣押物編號│
│    │支、鍵盤1個)                     │            │與本案犯罪有│D-1         │
│    │                                  │            │關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0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