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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吳幸芬曹錫泓吳金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育綸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6003 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所示部分,免訴。

其餘被訴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24、28、29、32至38所示)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丁○○自民國106 年5 月31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胖」等人所屬,以詐騙他人財物為目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收簿手」工作,負責至便利超商櫃檯領取內有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再將該包裹交給「小胖」。「小胖」並將不知情之「吳柏祥」、「趙正偉」之國民身分證各1 張及廠牌IPhone工作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交給丁○○,丁○○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即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

(一)丁○○與「小胖」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經由網路上張貼租用金融帳戶等不實之兼職廣告訊息,並提供LINE供民眾聯繫接洽,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惟無證據證明丁○○知悉其他成員係以網路張貼方式施以詐術),適有楊美槿於106 年5 月2 日某時許,瀏覽上開網路之不實兼職資訊後,透過LINE與對方聯絡,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於106 年6 月1 日某時許,將其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之寄送方式(交貨單號:00-0000-0000),寄送至臺中市○○區○○路○段000 ○0 號,收件人為「吳柏祥」。丁○○即依「小胖」之指示,持用「小胖」先前已交付之「吳柏祥」國民身分證於106 年6 月3 日11時13分許,在某處出示「吳柏祥」之國民身分證,假冒「吳柏祥」本人欲領取楊美槿寄送前來內有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乃未經「吳柏祥」之同意或授權,在包裹之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吳柏祥」署名1 枚,表示係「吳柏祥」本人取件,而將託運單配送聯交還送貨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吳柏祥」及宅急便(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對交寄物品之管理。

(二)丁○○領得上開包裹後,明知其內帳戶資料係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仍依「小胖」之指示將包裹內之存摺、提款卡放置指定地點交付予「小胖」,而與「小胖」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內負責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4 詐騙方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騙方法,向寅○○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金額匯入前開丁○○所收取之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三)丁○○與「小胖」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另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經由聊天室張貼不實之兼職廣告訊息,並提供LINE供民眾聯繫接洽,以此方式施用詐術,適有趙正偉瀏覽上開聊天室之不實兼職資訊後,透過LINE與對方聯絡,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於106 年5 月31日某時許,將其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金融卡密碼已依對方指示更改),以黑貓宅急便之寄送方式(交貨單號:00-0000-0000),寄送至臺中市○○區○○路○段000 ○0號,收件人為「吳柏祥」。丁○○即依「小胖」之指示,推由不詳之人持用「小胖」先前已交付之「吳柏祥」國民身分證於106 年6 月2 日11時24分許,在某處出示「吳柏祥」之國民身分證,假冒「吳柏祥」本人欲領取趙正偉寄送前來內有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乃未經「吳柏祥」之同意或授權,在包裹之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吳柏祥」署名1 枚,表示係「吳柏祥」本人取件,而將託運單配送聯交還送貨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吳柏祥」(丁○○涉犯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嫌部分未據起訴)。丁○○領得上開包裹後,明知其內帳戶資料係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仍依「小胖」之指示將包裹內之存摺、提款卡放置指定地點交付予「小胖」,而與「小胖」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內負責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 至3 詐騙方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騙方法,向L○○、申○○、D○○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金額匯入前開丁○○所收取之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之車手陳偉郡等(陳偉郡所涉詐欺罪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提領一空。

(四)丁○○依「小胖」之指示,持用「小胖」先前已交付之「吳柏祥」或「張凱傑」國民身分證於106 年6 月6 日17時47分許(即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匯款時間)前之某時許,在某處出示「吳柏祥」或「張凱傑」之國民身分證,假冒「吳柏祥」或「張凱傑」本人欲領取鍾昀辰、徐瑞斌寄送前來內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此部分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嫌部分未據起訴),丁○○領得上開包裹後,明知其內帳戶資料係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仍依「小胖」之指示將包裹內之存摺、提款卡放置指定地點交付予「小胖」,而與「小胖」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內負責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5 至13詐騙方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騙方法,向B○○、辛○○、丙○○、A○○、亥○○、H○○、宙○○、N○○、玄○○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5至13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編號5 至13所示之金額匯入前開丁○○所收取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一空。

二、嗣於106 年6 月7 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號統一超商福廣門市前,因丁○○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9,000 元及工作手機1 支,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楊美槿、L○○、申○○、D○○、B○○、辛○○、丙○○、A○○、亥○○、郭哲誌、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丁○○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又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絕對無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參與犯罪組織及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楊美槿於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30 號卷【下稱少連偵卷】一第45至46頁)、偵訊(少連偵卷二第159至160 頁)時證述綦詳(警詢部分,應排除所證涉及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並有證人即寄件人楊美槿之黑貓宅急便託運單、通訊軟體LINE「楊美槿與暱稱陳雪蝶」對話截圖(少連偵卷一第47至48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 月8 日函附「吳柏祥」簽名之寄件編號0000000000宅急便配送聯(本院卷一第150 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1日函附寄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貨物追蹤查詢表(本院卷一第196 至197 頁)在卷可稽;又被害人寅○○接獲詐騙電話後,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分別匯款至告訴人楊美槿上開帳戶,旋為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6 年7 月3 日合金沙鹿字第1060003456號函檢附證人楊美槿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卷二第120-1 至122 頁)及如附表二編號4 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各項書證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存摺1 本可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訊之被告固坦承「小胖」有將「吳柏祥」之國民身分證1張交予被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趙正偉寄送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帳戶資料包裹上之託運單配送聯上收件人簽收欄上「吳柏祥」之署名不是我簽的,該包裹不是我領的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趙正偉帳戶相關之提領紀錄,無法證明與被告有何直接關係云云。惟查:

1、被告自106 年5 月31日起,加入「小胖」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收簿手」工作,負責領取內有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再將該包裹交給「小胖」,「小胖」並將「吳柏祥」之國民身分證1 張交予被告,而趙正偉寄送前來裝有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則為於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署名「吳柏祥」之人領走,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持有保管該趙正偉之存摺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趙正偉於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6003 號卷【下稱偵卷】第94至96頁)時證述綦詳,並有黑貓宅急便託運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97至98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3 日函附「吳柏祥」簽名之寄件編號0000000000宅急便配送聯(本院卷一第165 頁)、108 年7 月11日函附寄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貨物追蹤查詢表(本院卷一第196 至197 頁)在卷可稽;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告訴人接獲詐騙電話後,因誤信該詐欺集團之指示,分別匯款至趙正偉上開帳戶,旋為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並有臺灣銀行東港分行106 年6 月30日東港營字第10600021801號函檢附趙正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少連偵卷二第60至64頁)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證據欄所示之供述及各項書證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存摺可證,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2、宅急便託運單號碼00-0000-0000係趙正偉寄送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帳戶資料包裹予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乙節,業據證人趙正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偵卷第94至96頁),並有託運單可參(偵卷第97頁、本院卷一第165 頁),又該包裹係經人於106 年6 月2 日11時24分許,出示「吳柏祥」之國民身分證,在包裹之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吳柏祥」署名1 枚後領得該包裹等情,有託運單及貨物追蹤查詢表(本院卷一第165 、197 頁)可佐,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否認上開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之「吳柏祥」之署名為其所簽等語(本院卷二第114 至115 頁),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小胖」自106 年5 月底交給我「吳柏祥」之國民身分證後,這張身分證就在我身上,用來領包裹的等語(偵卷第12至13頁)。且被告於106 年6 月7 日11時許,經警在臺中市大雅區中山路三段超商外查獲時,當場扣得被告攜帶之「吳柏祥」國民身分證1 張及領得之包裹內存摺及提款卡共9 份,是自106 年5 月底至106 年6 月7 日為警查獲止,「吳柏祥」之國民身分證均在被告持有中,且用以領取裝有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應屬實在,縱上開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之署名非被告所簽,然其對於他人在上開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簽名後領取裝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應有認識,之後告訴人L○○、申○○及D○○並因本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帳戶,被告既有參與領取趙正偉寄送之存摺、提款卡包裹,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以趙正偉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匯入之款項,以掩飾該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被告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不可採信。

(三)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訊之被告固坦承其有領取裝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上開帳戶相關之提領紀錄,無法證明與被告有何直接關係云云。惟查:

1、如附表二編號5 至13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接獲詐騙電話後,因誤信該詐欺集團之指示,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帳戶,旋為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92283號函檢附鍾昀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卷二第16至20頁)、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檢附徐瑞斌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卷二第21至24頁)、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106 年6 月29日彰埔字第10667620號函檢附徐瑞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卷二第25至28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7 月4 日螢清字第1060075066號函檢附徐瑞斌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少連偵卷二第29至35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9月1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7494號函檢附徐瑞斌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一第225 至227 頁)及如附表二編號5 至13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供述及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為被告依「小胖」之指示於106 年6 月6 日領取,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10至11頁、第161 反面、本院卷二第411 頁),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受「小胖」所屬之詐欺集團指使前往領取金融包裹,領取後提款卡我都交到「小胖」指定交付的地點等語(偵卷第11至1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少連偵卷一第37至39頁),而如附表二編號5 至13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並因本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帳戶,並經提領一空,已如上述,可見被告上開所述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存摺及提款卡係被告依「小胖」指示提領,其並將提款卡交給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應屬實在,且本案查獲時上開各該帳戶存摺亦係由被告保管持有中,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有參與領取上開編號之被害人寄送之存摺、提款卡包裹,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以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編號5 至13所示匯入款項,以掩飾該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被告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不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6 年5 月31日加入本案犯罪組織,而其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7 年1月3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5 日施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修正後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新法修正擴大定義範圍,擴張刑罰權範圍,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其行為時即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

(二)被告加入「小胖」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中負責領取內有存摺、提款卡包裹之「收簿手」工作,嗣該存摺、提款卡作為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款之用,再由不詳姓名之「車手」,伺機取款,足見該詐欺集團之內部層層分工、組織嚴密,參與對被害人詐欺取財行為之成員至少有被告、「小胖」及其所屬集團之「車手」等多人以上,則本案詐欺集團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誤。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擔任收簿手等工作,被告既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等確已解散或脫離該組織,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等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本院依卷內現存事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為被告加入本案詐欺之犯罪組織後,首次之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

(四)次按3 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者,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之加重詐欺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將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依前揭證據顯示,該等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則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 所示之帳戶作為詐欺犯罪使用,並由該集團成員持該帳戶之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行為,已發生製造上述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被告既為該詐欺集團成員,負責領取該等帳戶提款卡俾詐欺集團後續使用,其對該等帳戶暨提款卡係供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用一節自屬知悉。故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1 款之冒用公務員詐欺取財罪嫌,惟被告於詐欺集團中僅擔任收簿手角色,依指示至統一超商領取人頭帳戶包裹後交付給詐欺集團成員「小胖」,對於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以何種方式詐騙被害人寅○○,實無從置喙及得悉,依本案卷證亦無法證明被告有於事前參與詐騙手法之謀議,更無法認定被告即為對被害人寅○○實施詐騙之實際行為人,自難遽認被告知悉或可得預見其所屬詐欺集團係以何方式向被害人寅○○施行詐術詐得款項,而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詐欺取財罪相繩;是起訴書此部分容有誤會,然僅屬詐欺取財罪加重條件之增減,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併予敘明。

(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被告雖未親自對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然其前往領取內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再轉交提款卡予「小胖」,嗣並負責保管各該金融帳戶資料,仍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所參與之部分既為該詐騙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其與「小胖」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七)想像競合部分:

1、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犯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與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為數罪關係,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2、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至㈣部分,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八)被告所犯上開14次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被害人並不相同,係屬各別之犯罪意思及不同之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九)起訴書雖就犯罪事實一㈠漏未引用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犯罪事實一㈡至㈣漏未引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l 項之一般洗錢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業已載明此部分事實,此部分分別與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且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上開罪名,亦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十)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準此:

1、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查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依指示前往領取內有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難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即無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之餘地。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犯第3 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卷存證據固無法證明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於本案偵查、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犯罪事實欄一㈡之一般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十一)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錢財,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考量被告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其等遭詐騙金額多寡,被告犯罪所得報酬數額,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且與被害人寅○○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6 萬元,迄仍未與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於本院自陳高中休學,之前從事餐飲服務業,現在住在高雄與朋友學習房屋仲介業務,尚在試用期,未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十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上開各節,認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各罪時間間隔不大,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且各罪所擔任之角色均相同,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各次參與的情節與各被害人受財產損失等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沒收部分則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十三)強制工作: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 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2 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於第3 條第1 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 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 年。然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賦與法院就是否宣告強制工作一定之裁量權。從而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仍得裁量是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強制工作。本院審酌被告係擔任依「小胖」指示前往領取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收簿手工作,聽命於「小胖」之指揮,非居於核心或重要地位,難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嚴重,表現出之危險傾向非高;又其參與該犯罪組織僅7 天即為警查獲,犯罪期間非長,難認其係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亦無證據足認其有實行詐欺犯行之習慣,且其遭查獲後,始終坦承領取寄送人頭帳戶之包裹犯行,對於未來正向行為具有期待性,反社會危險性非高,且其因本件犯行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期非短,與其犯行之可非難性核屬相當,應可使其記取教訓,並達懲罰、矯治其再犯危險性之目的及特別預防之效果,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其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爰裁量不予宣告強制工作。則起訴書以其既係參與犯罪組織,即有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尚無足採。

(十四)沒收部分: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又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公布日後6 個月施行,其中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之3 條規定,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予以沒收;至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即適用104 年12月30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乃採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固應即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此可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就犯特定毒品犯罪所用、所得之物義務沒收適用上,因法條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規定,實務亦均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可徵,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應以該沒收標的屬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經查:1、犯罪所得部分:

⑴被告為本案犯行,總計獲得1 萬2,000 元之報酬,而扣案之9,000 元是被告領得之報酬花用後剩餘的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403 頁),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被告已花用之報酬3,000 元未扣案,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在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獲得本件犯罪所得之方式雖非按件抽成,而係由上游分予一定數額金錢作為報酬,且並未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然其已與被害人寅○○和解成立,並已支付賠償金6 萬元,有和解契約書可佐,其所付出之和解金額已超過上揭犯罪所得,爰認若仍將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⑵就附表二編號1 至13詐欺得款已由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提領後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2、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冒用「吳柏祥」名義,於宅急便託運單配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簽「吳柏祥」之署名,領取帳戶資料,其偽造之託運單配送聯業經被告持之向宅急便物流員工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不得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之「吳柏祥」署名1 枚,雖未扣案,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3、扣案之廠牌IPhone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為「小胖」交付被告使用之工作手機,乃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無正當理由提供與被告為本案詐騙犯行所用,而由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且為被告與「小胖」聯繫犯本件加重詐欺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4、至於扣案之超商取貨收據1 張,僅係證明取貨之事實,尚非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與扣案之存摺(含提款卡)9 本、存摺43本(原扣得50本存摺,扣除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帳戶【詳下述6 】)、「張凱傑」之身分證1 張、廠牌IPhone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自無從於本案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5、被告以「吳柏祥」身分證領取裝有帳戶之包裹,該「吳柏祥」之身分證雖為供被告犯本案犯罪事實一㈠所用之物,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物品係屬於被告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本案犯罪之用,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6、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存摺,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被害人等因受詐騙而交付上開物品,仍為被害人所有之物,應返還予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小胖」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集團內負責施用詐術之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 、2 詐騙方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騙方法,向告訴人L○○、申○○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後,告訴人L○○另於106 年6 月4 日16時4 分許、16時1 分許分別匯款2 萬9,985元、2 萬9,985 元至吳宗諭所有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蔡蕙鎂所有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申○○則另於106 年6 月4 日16時3 分許、16時22分許、16時27分許分別匯款2 萬9,985 元、1 萬9,985 元、2 萬8,985元至吳宗諭所有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16時許匯款2 萬9,985 元至蔡蕙鎂所有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查本案查獲時蔡蕙鎂所有之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吳宗諭所有之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固係由被告保管持有中,已如上述,然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交付上揭帳戶提款卡供詐欺集團提領贓款或為提款之行為【詳下述無罪部分】,故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因此部分與前揭如附表二編號1 、2 認定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起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丁○○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先由「小胖」所屬詐欺集團於網路張貼租用金融帳戶賺錢、博彩公司招募等訊息,以蒐集人頭帳戶,待如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列之人頭帳戶所有人將各該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寄後,該詐欺集團復通知「小胖」領取,「小胖」則將不知情之吳柏祥、張凱傑之國民身分證交給被告,並指揮被告持上開國民身分證至「小胖」指定之臺中市區地點,在領貨單上簽「吳柏祥」、「張凱傑」之署押,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包裹後,交給「小胖」作為收取詐欺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之用。嗣「小胖」所屬之詐欺集團,再以如附表四編號1 至24、28、29、32至38所示之詐騙方式向民眾詐財,致使如附表四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遭詐騙匯款至各該人頭帳戶(詳如附表四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情形一覽表)。因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附表四編號1 、3 至24、28、29、32至38)、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3 人以上冒用公務員詐欺取財罪嫌(附表四編號2 )云云。

二、按無罪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既依下述理由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依前開說明,自無庸先一一論說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附表四編號1 、3 至24、28、29、32至38)、3 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附表四編號2 ),乃以:⑴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⑵證人戊○○、午○○、酉○○、Q○○、丑○○○、F○○、T○○、申○○、L○○、R○○、I○○、少年謝○容、黃○○、宇○○、O○○、U○○、未○、子○○、S○○、卯○○、E○○、庚○○、Y○○、癸○○、壬○○、巳○○、甲○○、G○○、V○○、地○○、天○○、己○○、X○○、C○○、戌○○之證述;⑶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扣案物品照片65張、被告持用手機內容照片256 張、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匯款收據金融帳戶交易明細、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0349 號起訴書等,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固非無憑。訊之被告固坦承有於106 年6 月7 日11時4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巷00○0 號住處,經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存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3 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這幾本存摺是小胖拿給我的,並沒有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查獲之50本存摺,並沒有提款卡,究何人去提領該等帳戶內之款項,就現有證據來看無法證明與被告有關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6 年6 月7 日警詢時供稱:上述「小胖」交付給我的存摺42本,是他們使用完交給我,不敢確定都是我之前領的等語(偵卷第10頁)。復於106 年6 月8 日偵訊時供稱:我家查獲40幾本存摺,這些是「小胖」拿給我的,他是一次拿給我的,是上禮拜六(6 月3 日)的事,「小胖」叫我先放著,什麼時候要丟就聽他的指示,「小胖」沒有給我提款卡等語(偵卷第133 頁反面至第134 頁)。由上可知,被告係因「小胖」交付而保管持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帳戶存摺等情,被告所述前後一致。而被告固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尚難僅因如附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帳戶,已遭本案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受民眾被騙款項的工具,且該等帳戶存摺在被告住處查獲,率而推斷本案詐欺集團車手領取贓款之提款卡為被告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二)公訴意旨以「夏天」分別於106 年6 月3 日16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和安和路交岔路口、同年6 月5 日13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故鄉KTV 斜對面之全家便利超商及同年6月5 日18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春天汽車旅館門口將所領得之詐欺犯罪所得約20萬元,及「義」於106 年6 月5 日14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內新國小附近將所領得之詐欺犯罪所得1 萬8,800 元交給被告,被告再轉交給「小胖」,由所屬詐欺集團朋分之,被告並領得擔任收簿手(1 天2,000 元)及車手頭之報酬共計1 萬2,000 元等語,此為被告所坦認,並有手機翻拍照片可佐(偵卷第51至82頁),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向「夏天」、「義」收取上開款項,應可採信。然依卷證資料尚無從相互勾稽得知係何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亦無帳戶提款交易紀錄可供追查,則上開金額是否確屬詐欺取得之款項?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之。而無從據此為被告此部分不利之認定。

(三)至於起訴書所提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24、28、29、32至38所示之被害人之陳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匯款收據、金融帳戶交易明細、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充其量僅證實被告持有上揭帳戶,而該等帳戶事後遭詐欺集團做為詐欺如附表四編號1 至24、28、29、32至38所示之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然均無法證實被告確有交付上揭帳戶提款卡供詐欺集團提領贓款或為提款之行為存在。

六、綜上所述,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並未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則此部分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其有此部分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上開法律及說明意旨,應就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為無罪之諭知。

肆、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加入由「小胖」指揮之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由被告取得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提款卡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編號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上開編號所示之金額至上開編號所示之帳戶。因認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部分,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指同一案件之相關事實,業經科刑判決確定,本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對之更為實體上之判決而言。至所稱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其彼此兩案所訴被告同一,被訴之犯罪事實亦無異。事實是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是否同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參照)。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指同一案件曾經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者而言。故此項原則,必須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時,始能適用,假使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不符,即非前案之判決效力所能拘束,自無一事再理之可言。又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2 號判決參照),依上述說明,被告幫助犯罪成立及完成之時間,應以正犯即「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之幫助行為而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迄至其犯罪完成之時間為準。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6 年5 、6 月間,加入「小胖」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工作,明知其擔任小胖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工作,無使用車輛之需求,且擅將以自己名義租用之車輛,交由「小胖」任意使用,極易使「小胖」提供他人利用該部車輛從事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可預見該車輛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將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犯罪,惟仍基於縱有人以該車輛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6 年6 月2 日15時許,持「小胖」前於106年6 月初某日提供之吳柏祥國民身分證,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以吳柏祥之名義,向不知情之朱裕森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依「小胖」之指示,將該車交付予其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上開不詳成年成員取得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即交由陳建宇供作提款時搭載陳偉郡之交通工具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陳建宇單獨或與陳偉郡共同為如附表六編號1 至5 所示之領取贓款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以106 年度偵字第106 年度偵字第16661號、第18807 號、第19667 號、第21877 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85 號、第241 號、第277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8 年12月31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144號、108 年度訴字第2831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9 年6 月5 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依前案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係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將該車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幫助「小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陳建宇單獨或與陳偉郡共同領取向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所得之贓款,基於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其處罰須依正犯之犯罪事實定之,故前案之正犯即「小胖」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就前案所為之詐欺取財行為,對照上訴公訴意旨起訴事實,兩案所起訴之事實,均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匯款如上開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如上開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前案與本案無論係犯罪之時間、地點、詐騙方式、被害人、行為人、犯罪之具體經過均無二致,兩者應屬相同之基本社會事實。雖前案係認定被害人J○○遭詐騙後所匯入之款項之帳戶僅為蔡蕙鎂所有之聯邦銀行帳戶、陳永宏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趙志成所有之聯邦銀行帳戶,與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害人J○○遭詐騙後匯入款項之帳戶尚有李彗繪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被害人辰○○遭詐騙後所匯入之款項之帳戶僅為李彗繪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與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害人辰○○遭詐騙後匯入款項之帳戶尚有黃紫琳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被害人乙○○遭詐騙後所匯入款項之帳戶僅為趙志成所有之聯邦銀行帳戶,與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害人乙○○遭詐騙後匯入款項之帳戶尚有陳永宏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有所不同,然被害人J○○、辰○○、乙○○各係遭詐騙集團成員於同一時間以電話詐騙後,始依指示先後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25、26、31所示之帳戶乙情,亦據其等於警詢時指訴在卷(少連偵卷一第187 至188 頁、第199 頁、第210 至211 頁)。顯然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與被告係共同基於對被害人J○○、辰○○、乙○○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詐欺犯意下,施以詐術而使其分次匯款,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即甚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行即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此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之確定效力所及。則被告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30、31所示犯行既經前案判決確定,本案被告就此部分被訴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自應依前揭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2 條第1 款,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M○○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
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 年。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帳戶戶名      │
├──┼────────────────┼───────┤
│1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鍾昀辰        │
├──┼────────────────┼───────┤
│2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徐瑞斌        │
├──┼────────────────┼───────┤
│3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徐瑞斌        │
├──┼────────────────┼───────┤
│4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徐瑞斌        │
├──┼────────────────┼───────┤
│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徐瑞斌        │
├──┼────────────────┼───────┤
│6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趙正偉        │
├──┼────────────────┼───────┤
│7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楊美槿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金額(新│證據出處              │
│    │被害人  │                    │        │        │臺幣)  │                      │
├──┼────┼──────────┼────┼────┼────┼───────────┤
│1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新竹縣湖│29985元 │1.告訴人L○○警詢時之│
│(即│        │6 月4 日14時35分許,│月4 日15│口鄉忠孝│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11│
│起訴│        │假冒486 團購網人員、│時50 分 │路29號仁│        │  9 至120 頁)        │
│書附│        │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        │慈醫院統│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二│        │接續撥打電話與L○○│        │一超商自│        │  件紀錄表(少連偵卷一│
│編號│        │,佯稱有12筆訂單,需│        │動櫃員機│        │  第118 頁)          │
│19所│        │至ATM 操作取消云云,│        │        │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示匯│        │致L○○陷於錯誤,於│        │        │        │  分局湖口分駐所受理刑│
│入趙│        │右列時間、地點,依該│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
│正偉│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        │  連偵卷一第118 頁反面│
│臺灣│        │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        │        │        │  )                  │
│銀行│        │金額至趙正偉臺灣銀行│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少連偵卷一第122 頁│
│部分│        │號帳戶內,並經車手陳│        │        │        │  )                  │
│)  │        │偉郡提領。          │        │        │        │5.L○○之郵局存款交易│
│    │        │                    │        │        │        │  明細(少連偵卷一第12│
│    │        │                    │        │        │        │  3 頁)              │
├──┼────┼──────────┼────┼────┼────┼───────────┤
│2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彰化縣北│29985元 │1.告訴人申○○警詢時之│
│(即│        │6 月4 日14時30分許,│月4 日15│斗鎮斗苑│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11│
│起訴│        │假冒486 團購網人員、│時53分  │路一段17│        │  3 至114 頁)        │
│書附│        │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        │2 號彰化│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二│        │接續撥打電話與申○○│        │銀行自動│        │  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
│編號│        │,佯稱申○○之前網路│        │櫃員機  │        │  卷一第112 頁)      │
│17所│        │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        │        │        │3.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示匯│        │錯誤,需至ATM 取消設│        │        │        │  海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入趙│        │定云云,致申○○陷於│        │        │        │  件報案三聯單(少連偵│
│正偉│        │錯誤,於右列時間、地│        │        │        │   卷一第112 頁反面) │
│臺灣│        │點,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銀行│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帳戶│        │轉帳右列金額至趙正偉│        │        │        │                      │
│部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內,並│        │        │        │                      │
│    │        │經車手陳偉郡提領。  │        │        │        │                      │
├──┼────┼──────────┼────┼────┼────┼───────────┤
│3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臺北市中│29924元 │1.告訴人D○○警詢時之│
│(即│        │6 月4 日17時22分許,│月4 日18│山區德惠│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11│
│起訴│        │假冒網路售票、花旗銀│時9分   │街173 號│        │  6 頁)              │
│書附│        │行客服人員接續撥打電│        │全家便利│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二│        │話與D○○,佯稱陳盈│        │商店自動│        │  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
│編號│        │螢之前網路訂購電影票│        │櫃員機  │        │  卷一第115 頁)      │
│18)│        │,因訂票系統有誤,需│        │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至ATM 取消設定云云,├────┼────┼────┤  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
│    │        │致D○○陷於錯誤,於│106 年6 │臺北市中│13985 元│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右列時間、地點,依該│月4 日18│山區德惠│(起訴書│  少連偵卷一第115 頁反│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時23分  │街173 號│載14000 │  面)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        │全家便利│元係含手│4.臺幣活期存款明細表(│
│    │        │金額至趙正偉臺灣銀行│        │商店自動│續費15元│  少連偵卷一第117 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櫃員機  │)      │                      │
│    │        │號帳戶內,並經車手陳│        │        │        │                      │
│    │        │偉郡提領。          │        │        │        │                      │
├──┼────┼──────────┼────┼────┼────┼───────────┤
│4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嘉義縣中│120000元│1.被害人寅○○警詢時之│
│(即│        │6 月5 日8 時30分許,│月5 日11│埔鄉合興│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17│
│起訴│        │假冒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時56分  │村中華路│        │  7至178 頁)         │
│書附│        │刑事第一組隊長陳宏達│        │889 號後│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二│        │撥打電話與寅○○,佯│        │庄郵局嘉│        │  件紀錄表(少連偵卷一│
│編號│        │稱其健保卡遭盜用,要│        │義23支  │        │  第176 頁)          │
│35)│        │以被害人身分協助辦案│        │        │        │3.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    │        │,且有破案獎金,但是│        │        │        │  頂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要先匯款15% 稅金給他│        │        │        │  件報案三聯單(少連偵│
│    │        │云云,致寅○○陷於錯│        │        │        │  卷一第176 頁反面)  │
│    │        │誤,於右列時間、地點│        │        │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少連偵卷一第178 頁反│
│    │        │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楊│        │        │        │  面)                │
│    │        │美槿之合作金庫帳號02│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
│5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嘉義市東│29985元 │1.告訴人B○○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17時2 分許,│月6 日17│大雅路二│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82│
│起訴│        │假冒臉書粉絲團賣家、│時47分  │段565 號│        │  頁)                │
│書附│        │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        │聖馬醫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二│        │接續撥打電話與B○○│        │之自動櫃│        │  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
│編號│        │,佯稱B○○之前網路│        │員機    │        │  卷一第81頁)        │
│9) │        │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        │        │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    │        │,需至ATM 解除設定云│        │        │        │  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
│    │        │云,致B○○陷於錯誤│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
│    │        │,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連偵卷一第81頁反面)│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少連偵卷一第83頁)│
│    │        │右列金額至徐瑞斌之華│        │        │        │                      │
│    │        │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97號帳戶內。        │        │        │        │                      │
├──┼────┼──────────┼────┼────┼────┼───────────┤
│6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臺北市內│①      │1.告訴人辛○○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16時54分許,│月6 日18│湖區瑞光│21985元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73│
│起訴│        │假冒網路賣家、華南銀│時54分  │路316 巷│        │  頁)                │
│書附│        │行客服人員接續撥打電│        │58號統一│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表二│        │話與辛○○,佯稱吳偉│        │超商瑞和│        │  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
│編號│        │婷之前網路購物,因內├────┤門市之自├────┤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
│6) │        │部人員疏失,誤設為分│106 年6 │動櫃員機│②      │  連偵卷一第72頁反面)│
│    │        │期付款,需至ATM 解除│月6 日18│        │29985元 │3.辛○○之華南商業銀行│
│    │        │設定云云,致辛○○陷│時58 分 │        │        │  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表(少連偵卷一第74頁│
│    │        │地點,依該詐欺集團成├────┼────┼────┤  )                  │
│    │        │員指示,分別匯款右列│106 年6 │臺北市內│③      │                      │
│    │        │①金額至徐瑞斌之華南│月6 日19│湖區港墘│2985元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時14分  │路189 號│        │                      │
│    │        │號帳戶、右列②、③金│        │元大商業│        │                      │
│    │        │額至徐瑞斌之玉山銀行│        │銀行內湖│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分行之自│        │                      │
│    │        │帳戶內。            │        │動櫃員機│        │                      │
├──┼────┼──────────┼────┼────┼────┼───────────┤
│7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臺中市西│29985 (│1.告訴人丙○○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17時15分許,│月6 日19│屯區臺灣│起訴書載│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79│
│起訴│        │假冒麗寶樂園客服人員│時24 分 │大道四段│為30000 │  頁)                │
│書附│        │撥打電話與丙○○,佯│        │1727號東│元係含手│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二│        │稱因購票訂單設定錯誤│        │海大學內│續費15元│  件紀錄表(少連偵卷一│
│編號│        │,需至ATM 解除設定云│        │國泰世華│)      │  第78頁)            │
│8) │        │云,致丙○○陷於錯誤│        │銀行之自│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    │        │,於右列時間、地點,│        │動櫃員機│        │  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刑│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連偵卷一第78頁反面)│
│    │        │右列金額至徐瑞斌之玉│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少連偵卷一第80頁)│
│    │        │856 號帳戶內。      │        │        │        │                      │
├──┼────┼──────────┼────┼────┼────┼───────────┤
│8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臺北市大│①      │1.告訴人A○○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某時許,假冒│月6 日19│安區和平│29988元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69│
│起訴│        │網路賣家撥打電話與陳│時32分  │東路一段│(起訴書│  頁)                │
│書附│        │永真,佯稱A○○之前│        │155 號師│誤載①、│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二│        │網路購物,因內部人員│        │大郵局之│②之總金│  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
│編號│        │疏失,誤植為42筆交易│        │自動櫃員│額為5999│  卷一第68頁)        │
│5) │        │,需至ATM 解除設定云│        │機      │1 元應予│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    │        │云,致A○○陷於錯誤│        │        │更正)  │  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
│    │        │,於右列時間、地點,├────┤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06 年6 │        │②      │  聯單(少連偵卷一第68│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月6 日19│        │28765元 │  頁反面)            │
│    │        │右列①、②金額至徐瑞│時34 分 │        │        │4.陳永貞之永豐銀行帳戶│
│    │        │斌之玉山銀行帳號0369├────┼────┼────┤  往來明細表(少連偵卷│
│    │        │000000000 號帳戶、右│106 年6 │臺北市大│③      │  一第70至72頁)      │
│    │        │列③、④金額至徐瑞斌│月6 日20│安區和平│29000元 │                      │
│    │        │之彰化銀行帳號931886│時31 分 │東路一段│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216 號玉│        │                      │
│    │        │                    ├────┤山銀行和├────┤                      │
│    │        │                    │106 年6 │平分行之│④      │                      │
│    │        │                    │月6 日20│自動櫃員│1000元  │                      │
│    │        │                    │時33 分 │機      │        │                      │
├──┼────┼──────────┼────┼────┼────┼───────────┤
│9   │張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臺北市中│11998元 │1.告訴人亥○○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18時44分許,│月6 日19│正區信義│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76│
│起訴│        │假冒網路賣家、華南銀│時34分  │路二段18│        │  至77頁)            │
│書附│        │行客服人員接續撥打電│        │3 號華南│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二│        │話與亥○○,佯稱張育│        │銀行之自│        │  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
│編號│        │銘之前網路購物,因網│        │動櫃員機│        │  卷一第75頁)        │
│7) │        │站主動設定為高級會員│        │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導致需繳會費,需至│        │        │        │  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
│    │        │ATM 解除設定云云,致│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張銘陷於錯誤,於右│        │        │        │  (少連偵卷一第75頁反│
│    │        │列時間、地點,依該詐│        │        │        │  面)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動櫃員機,轉帳右列金│        │        │        │  (少連偵卷一第77頁反│
│    │        │額至徐瑞斌之玉山銀行│        │        │        │  面)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        │        │                      │
│    │        │帳戶內。            │        │        │        │                      │
├──┼────┼──────────┼────┼────┼────┼───────────┤
│10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高雄市路│29985元 │1.被害人H○○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18時許,假冒│月6 日20│竹區環球│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64│
│起訴│        │麗寶樂園客服人員撥打│時21分  │路201 之│        │  至65頁)            │
│書附│        │電話與H○○,佯稱黃│        │27號超商│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二│        │舜志之前網路購物,因│        │        │        │  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
│編號│        │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導│        │        │        │  卷一第62頁)        │
│4) │        │致重複扣款,需至ATM │        │        │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
│    │        │操作取消云云,致黃舜│        │        │        │  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刑│
│    │        │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
│    │        │間、地點,依該詐欺集│        │        │        │  連偵卷一第63頁)    │
│    │        │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員機,轉帳右列金額至│        │        │        │  (少連偵卷一第67頁)│
│    │        │徐瑞斌之彰化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內。                │        │        │        │                      │
├──┼────┼──────────┼────┼────┼────┼───────────┤
│11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彰化縣員│①      │1.告訴人宙○○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20時11分許,│月6 日21│林市中正│29000元 │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56│
│起訴│        │假冒網路賣家、國泰世│時15分  │路495 號│        │  頁)                │
│書附│        │華銀行客服人員接續撥│        │彰化銀行│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二│        │打電話與宙○○,佯稱│        │之自動櫃│        │  件紀錄表(少連偵卷一│
│編號│        │宙○○之前網路購物,│        │員機    │        │  第55頁)            │
│2) │        │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    │        │設為賣家,導致帳戶會│106 年6 │        │②      │  員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持續扣款,需至ATM 解│月6 日21│        │9985元  │  件報案三聯單(少連偵│
│    │        │除設定云云,致宙○○│時31分  │        │        │  卷一第55頁反面)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地點,依該詐欺集團│        │        │        │  (少連偵卷一第57頁)│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轉帳右列①金額至│        │        │        │                      │
│    │        │徐瑞斌之彰化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右列②金額至徐瑞斌│        │        │        │                      │
│    │        │之聯邦銀行帳號006500│        │        │        │                      │
│    │        │275446號帳戶內。    │        │        │        │                      │
├──┼────┼──────────┼────┼────┼────┼───────────┤
│12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高雄市前│2985元(│1.被害人N○○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20時8 分許,│月6 日21│鎮區崗山│起訴書載│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59│
│起訴│        │假冒網路賣家撥打電話│時47分  │中街159 │為3000元│  至60頁)            │
│書附│        │與N○○,佯稱N○○│        │號全家超│係含手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表二│        │之前網路購物,因工作│        │商之自動│費15元)│  件紀錄表(少連偵卷一│
│編號│        │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        │櫃員機  │        │  第58頁)            │
│3) │        │批發商,導致需扣款,│        │        │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    │        │需至ATM 操作取消云云│        │        │        │  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
│    │        │,致N○○陷於錯誤,│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於右列時間、地點,依│        │        │        │  單(少連偵卷一第58頁│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反面)              │
│    │        │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        │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列金額至徐瑞斌之聯邦│        │        │        │  (少連偵卷一第60頁反│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面)                │
│    │        │號帳戶內。          │        │        │        │                      │
├──┼────┼──────────┼────┼────┼────┼───────────┤
│13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06 年6 │桃園市中│23985 元│1.告訴人玄○○警詢時之│
│(即│        │6 月6 日某時許,假冒│月6 日23│壢區新中│(起訴書│  證述(少連偵卷一第54│
│起訴│        │網路售票、銀行人員接│時30 分 │北路全家│載為2400│  頁)                │
│書附│        │續撥打電話與玄○○,│        │超商禾凱│0 元係含│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表二│        │佯稱玄○○之前網路訂│        │門市之自│手續費15│  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
│編號│        │購電影票,誤植為會員│        │動櫃員機│元)    │  卷一第53頁)        │
│1) │        │,導致每個月持續扣款│        │        │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    │        │,需至ATM 取消設定云│        │        │        │  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
│    │        │云,致玄○○陷於錯誤│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
│    │        │,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連偵卷一第53頁反面)│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右列金額至鍾昀辰之中│        │        │        │                      │
│    │        │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        │        │        │                      │
│    │        │67號帳戶內。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匯款金融機構暨帳號              │人頭帳戶所有人  │
├──┼────────────────┼────────┤
│1   │京城銀行000-000000000000        │吳侑衡          │
├──┼────────────────┼────────┤
│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顏愛如          │
├──┼────────────────┼────────┤
│3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顏愛如          │
├──┼────────────────┼────────┤
│4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汪義鈞          │
├──┼────────────────┼────────┤
│5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金德          │
├──┼────────────────┼────────┤
│6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林金德          │
├──┼────────────────┼────────┤
│7   │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林金德          │
├──┼────────────────┼────────┤
│8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         │林金德          │
├──┼────────────────┼────────┤
│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洪文欽          │
├──┼────────────────┼────────┤
│10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潘秋琳          │
├──┼────────────────┼────────┤
│11  │京城銀行000-000000000000        │周仁豪          │
├──┼────────────────┼────────┤
│12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周仁豪          │
├──┼────────────────┼────────┤
│13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周仁豪          │
├──┼────────────────┼────────┤
│14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周仁豪          │
├──┼────────────────┼────────┤
│1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高溱琳          │
├──┼────────────────┼────────┤
│16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吳宗諭          │
├──┼────────────────┼────────┤
│17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劉俊霈          │
├──┼────────────────┼────────┤
│18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羅喬淳(彭郁婷)│
├──┼────────────────┼────────┤
│19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李彗繪          │
├──┼────────────────┼────────┤
│20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蔡蕙鎂          │
├──┼────────────────┼────────┤
│21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紫琳          │
├──┼────────────────┼────────┤
│22  │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         │陳永宏          │
├──┼────────────────┼────────┤
│23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陳永宏          │
├──┼────────────────┼────────┤
│24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李春松          │
├──┼────────────────┼────────┤
│2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陳春容          │
├──┼────────────────┼────────┤
│26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呂建霖          │
├──┼────────────────┼────────┤
│27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趙志成          │
└──┴────────────────┴────────┘
附表四:
┌────────────────────────────────────────────┐
│被害人遭詐騙情形一覽表                                                                  │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匯款金│匯入銀行帳號  │提款車│
│    │      │                        │          │時間│額    │              │手    │
│    │      │                        │          │    │      │              │      │
├──┼───┼────────────┼─────┼──┼───┼───────┼───┤
│1   │戊○○│戊○○於106 年6 月2 日接│106.06.02 │2126│29912 │吳侑衡京城銀行│      │
│(即│      │獲自稱網路買賣電影票賣家│          │2150│54000 │000000000000  │      │
│起訴│      │之客服,並稱其有填寫入會│          │    │      │              │      │
│書附│      │資料,戊○○說未填寫,歹│          │    │      │              │      │
│表二│      │徒即說未填資料將通知銀行│          │    │      │              │      │
│編號│      │凍結款項,便依指示操作  │          │    │      │              │      │
│10)│      │ATM 而遭詐騙並報案。    │          │    │      │              │      │
├──┼───┼────────────┼─────┼──┼───┼───────┼───┤
│2   │午○○│午○○於106 年5 月24日接│106.06.02 │0941│200000│顏愛如中華郵政│      │
│(即│      │獲詐騙電話稱健保卡遭盜刷│          │    │      │00000000000000│      │
│起訴│      │,隨後接獲自稱檢察官( 張│          │    │      │              │      │
│書附│      │婉君) 來電,要求將郵局存│          │    │      │              │      │
│表二│      │款匯入指定帳戶,午○○不│          │    │      │              │      │
│編號│      │疑有他,從5 月25日至6 月│          │    │      │              │      │
│11)│      │2 日依指示匯款而遭詐騙並│          │    │      │              │      │
│    │      │報案。                  │          │    │      │              │      │
├──┼───┼────────────┼─────┼──┼───┼───────┼───┤
│3   │酉○○│酉○○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1811│29612 │顏愛如中國信託│      │
│(即│      │獲自稱凱莉愛內衣店家來電│          │1814│11448 │000000000000  │      │
│起訴│      │稱其訂了20件內衣未付款,│          │1815│4230  │              │      │
│書附│      │若要解除訂單須依指示進行│          │    │      │              │      │
│表二│      │網路轉帳,酉○○便依指示│          │    │      │              │      │
│編號│      │匯款而遭詐騙並報案。    │          │    │      │              │      │
│12)│      │                        │          │    │      │              │      │
├──┼───┼────────────┼─────┼──┼───┼───────┼───┤
│4   │Q○○│Q○○於106 年6 月3日接 │106.06.03 │1739│30000 │顏愛如中國信託│      │
│(即│      │獲自稱富邦銀行襄理(林文 │          │1811│11985 │000000000000  │      │
│起訴│      │華)來電,說日前網購電影 │          │    │      │              │      │
│書附│      │票時因工作人員疏失多訂24├─────┼──┼───┼───────┼───┤
│表二│      │張,將導致帳戶被多扣款,│106.06.03 │1701│29912 │呂建霖合作金庫│      │
│編號│      │Q○○便依指示匯款而遭詐│          │    │      │0000000000000 │      │
│13)│      │騙並報案。              │          │    │      │              │      │
├──┼───┼────────────┼─────┼──┼───┼───────┼───┤
│5   │李陳招│丑○○○於106 年6 月3 日│106.06.03 │1400│80000 │汪義鈞華南銀行│      │
│(即│燕    │接獲自稱好友李秀英,以「│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急用理由要用錢」借款,李│          │    │      │              │      │
│書附│      │陳招燕不疑有他匯款,隨後│          │    │      │              │      │
│表二│      │與另一好友孫貴美聊天時才│          │    │      │              │      │
│編號│      │驚覺受騙並報案。        │          │    │      │              │      │
│14)│      │                        │          │    │      │              │      │
├──┼───┼────────────┼─────┼──┼───┼───────┼───┤
│6   │F○○│F○○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2051│29912 │汪義鈞華南銀行│      │
│(即│      │獲自稱DDBS店家來電,說因│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          │    │      │              │      │
│書附│      │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12個│          │    │      │              │      │
│表二│      │月,而至ATM 操作而被騙匯│          │    │      │              │      │
│編號│      │款。                    │          │    │      │              │      │
│15)│      │                        │          │    │      │              │      │
├──┼───┼────────────┼─────┼──┼───┼───────┼───┤
│7   │T○○│T○○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2054│13985 │汪義鈞華南銀行│      │
│(即│      │獲自稱威尼斯影城客服來電│          │2056│2985  │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有加入VIP 會員,須繳交│          │    │      │              │      │
│書附│      │新台幣12000 元會費,鄧曉├─────┼──┼───┼───────┼───┤
│表二│      │芸表示未加入,歹徒便稱將│106.06.03 │2022│29985 │林金德臺灣銀行│      │
│編號│      │通知銀行與其聯繫取消VIP │          │    │      │000000000000  │      │
│16)│      │,否則將從信用卡自動扣款│          │    │      │              │      │
│    │      │,T○○不疑有他便按指示├─────┼──┼───┼───────┼───┤
│    │      │以無摺存款方式操作,因而│106.06.03 │1942│29985 │林金德彰化銀行│      │
│    │      │受騙並報案。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106.06.03 │1944│29985 │林金德上海銀行│      │
│    │      │                        │          │1953│29985 │00000000000000│      │
│    │      │                        ├─────┼──┼───┼───────┼───┤
│    │      │                        │106.06.03 │1949│29985 │林金德臺灣企銀│      │
│    │      │                        │          │2000│29985 │000000000000  │      │
├──┼───┼────────────┼─────┼──┼───┼───────┼───┤
│8   │R○○│R○○於 106 年 6 月 3日│106.06.03 │2021│30000 │林金德臺灣銀行│      │
│(即│      │接獲自稱網路售票客服人員│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表示日前網購電影票時因│          │    │      │              │      │
│書附│      │工作人員疏失多訂了24張,├─────┼──┼───┼───────┼───┤
│表二│      │若不取消將從帳戶自動扣款│106.06.03 │1950│29451 │林金德彰化銀行│      │
│編號│      │,隨後接獲山銀行客服來│          │2005│30000 │00000000000000│      │
│20)│      │電,要求R○○依指示操作│          │2015│22000 │              │      │
│    │      │ATM 匯款,因R○○不疑有│          │    │      │              │      │
│    │      │他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9   │I○○│I○○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2024│30000 │林金德臺灣銀行│      │
│(即│      │獲自稱秀泰影城來電,稱日│          │2030│30000 │000000000000  │      │
│起訴│      │前網路訂票時因工作人員疏│          │    │      │              │      │
│書附│      │失,設定成高級會員,帳戶├─────┼──┼───┼───────┼───┤
│表二│      │將被扣款12000 元會費,要│106.06.03 │    │29985 │林金德上海銀行│      │
│編號│      │求前往操作ATM 以解除設定│          │    │      │00000000000000│      │
│21)│      │,因而受騙匯款並報案。  │          │    │      │              │      │
├──┼───┼────────────┼─────┼──┼───┼───────┼───┤
│10  │少年謝│W○○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2021│10985 │林金德臺灣企銀│      │
│(即│○容  │獲自稱凱莉愛網站客服來電│          │    │      │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日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          │    │      │              │      │
│書附│      │疏失多一筆交易,先要求前│          │    │      │              │      │
│表二│      │往ATM 查詢餘額,再將存款│          │    │      │              │      │
│編號│      │提出並存進指定帳戶,因而│          │    │      │              │      │
│22)│      │受騙並報案。            │          │    │      │              │      │
├──┼───┼────────────┼─────┼──┼───┼───────┼───┤
│11  │黃○○│黃○○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6 │1356│135000│洪文欽中華郵政│      │
│(即│      │獲歹徒冒用好友黃胺的LINE│          │    │      │00000000000000│      │
│起訴│      │,並於6 日來電借款,郭煇│          │    │      │              │      │
│書附│      │茂不疑有他匯款,隨後致電│          │    │      │              │      │
│表二│      │好友求證才驚覺受騙並報案│          │    │      │              │      │
│編號│      │。                      │          │    │      │              │      │
│23)│      │                        │          │    │      │              │      │
├──┼───┼────────────┼─────┼──┼───┼───────┼───┤
│12  │宇○○│宇○○於106 年6 月6 日接│106.06.07 │0014│29980 │潘秋琳臺灣土地│      │
│(即│      │獲自稱國泰世華客服來電,│          │    │      │銀行          │      │
│起訴│      │表示有12筆電影票之信用卡│          │    │      │000000000000  │      │
│書附│      │費將入帳,宇○○依其指示│          │    │      │              │      │
│表二│      │操作轉帳及存入指定帳戶,│          │    │      │              │      │
│編號│      │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24)│      │                        │          │    │      │              │      │
├──┼───┼────────────┼─────┼──┼───┼───────┼───┤
│13  │O○○│O○○於106 年6 月2 日接│106.06.02 │1857│29988 │周仁豪京城銀行│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因工作人員疏失誤植多筆│          │    │      │              │      │
│書附│      │訂單,要協助取消訂單並要│          │    │      │              │      │
│表二│      │求前往ATM 操作匯款,因而│          │    │      │              │      │
│編號│      │受騙並報案。            │          │    │      │              │      │
│25)│      │                        │          │    │      │              │      │
├──┼───┼────────────┼─────┼──┼───┼───────┼───┤
│14  │U○○│U○○於106 年6 月2 日接│106.06.02 │1954│23029 │周仁豪台新銀行│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000│      │
│起訴│      │說因工作人員疏失將繳費方│          │    │      │              │      │
│書附│      │式誤設分期約定轉帳,將被│          │    │      │              │      │
│表二│      │連續扣款12次,要求到ATM │          │    │      │              │      │
│編號│      │操作解除,U○○依其指示│          │    │      │              │      │
│26)│      │操作轉帳,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                      │          │    │      │              │      │
├──┼───┼────────────┼─────┼──┼───┼───────┼───┤
│15  │未○  │未○於 106 年 6 月 2 日 │106.06.02 │2005│29985 │周仁豪台新銀行│      │
│(即│      │接獲自稱小三美日網購公司│          │    │      │00000000000000│      │
│起訴│      │來電,稱日前網購因工作人│          │    │      │              │      │
│書附│      │員疏失重覆訂貨,要求前往│          │    │      │              │      │
│表二│      │操作 ATM 以解除設定,林 │          │    │      │              │      │
│編號│      │麟依其指示操作轉帳,因而│          │    │      │              │      │
│27)│      │受騙並報案。            │          │    │      │              │      │
├──┼───┼────────────┼─────┼──┼───┼───────┼───┤
│16  │子○○│子○○於106 年6 月2 日接│106.06.02 │2112│7000  │周仁豪聯邦銀行│      │
│(即│      │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電,稱因訂電影票系統錯誤│          │    │      │              │      │
│書附│      │,設定成高級會員欲協助取│          │    │      │              │      │
│表二│      │消,子○○依其指示至ATM │          │    │      │              │      │
│編號│      │操作匯款,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28)│      │。                      │          │    │      │              │      │
├──┼───┼────────────┼─────┼──┼───┼───────┼───┤
│17  │S○○│S○○於106 年6 月2 日接│106.06.02 │1805│14234 │周仁豪聯邦銀行│      │
│(即│      │獲自稱威尼斯影城客服來電│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日前現場購票時因工作│          │    │      │              │      │
│書附│      │人員疏失設定成申請尊貴會│          │    │      │              │      │
│表二│      │員,要求前往操作ATM 以解│          │    │      │              │      │
│編號│      │除設定,S○○依其指示操│          │    │      │              │      │
│29)│      │作轉帳,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18  │卯○○│卯○○於106 年6 月2 日接│106.06.02 │1915│29985 │周仁豪安泰銀行│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店家來電,│          │1950│29985 │00000000000000│      │
│起訴│      │表示因作業疏失誤設成VIP │          │    │      │              │      │
│書附│      │會員,信用卡將被扣款VIP │          │    │      │              │      │
│表二│      │費用,要求到ATM 查詢餘額│          │    │      │              │      │
│編號│      │操作解除,卯○○依其指示│          │    │      │              │      │
│30)│      │操作轉帳及存入指定帳戶,│          │    │      │              │      │
│    │      │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19  │E○○│E○○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4 │2236│29985 │高溱琳中華郵政│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000│      │
│起訴│      │說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高│          │    │      │              │      │
│書附│      │級會員,將被扣款12000 元├─────┼──┼───┼───────┼───┤
│表二│      │會費,要協助取消並通知銀│106.06.04 │2147│74093 │劉俊霈玉山銀行│      │
│編號│      │行協助處理,隨後接獲自稱│          │2151│      │0000000000000 │      │
│31)│      │中國信託來電,要求前往  │          │2159│      │              │      │
│    │      │ATM 操作,並依其指示前往│          │    │      │              │      │
│    │      │銀行ATM 轉帳至指定帳戶,├─────┼──┼───┼───────┼───┤
│    │      │因而受騙並報案。        │106.06.04 │2218│29985 │黃紫琳臺北富邦│      │
│    │      │                        │          │    │      │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20  │庚○○│庚○○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4 │1647│7982  │吳宗諭元大銀行│      │
│(即│      │獲自稱ANDEN HUD 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000│      │
│起訴│      │,說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          │    │      │              │      │
│書附│      │分期付款,要求前往操作  │          │    │      │              │      │
│表二│      │ATM 查詢餘額,而遭詐騙匯│          │    │      │              │      │
│編號│      │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32)│      │                        │          │    │      │              │      │
├──┼───┼────────────┼─────┼──┼───┼───────┼───┤
│21  │Y○○│Y○○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4 │1609│17681 │吳宗諭元大銀行│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來電,說日│          │1612│1892  │00000000000000│      │
│起訴│      │前於電影售票系統花費1200│          │    │      │              │      │
│書附│      │0 元購買高級會員,且交易│          │    │      │              │      │
│表二│      │沒有成功,為避免錯誤交易│          │    │      │              │      │
│編號│      │需要去操作ATM ,Y○○依│          │    │      │              │      │
│33)│      │其指示操作轉帳,因而受騙│          │    │      │              │      │
│    │      │並報案。                │          │    │      │              │      │
├──┼───┼────────────┼─────┼──┼───┼───────┼───┤
│22  │癸○○│癸○○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4 │2146│29988 │劉俊霈玉山銀行│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來電,說日│          │2200│12000 │0000000000000 │      │
│起訴│      │前網購訂票時誤買成黃金會│          │    │      │              │      │
│書附│      │員,將被扣款12000 元會費│          │    │      │              │      │
│表二│      │,要求前往ATM 操作,並依│          │    │      │              │      │
│編號│      │其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因│          │    │      │              │      │
│34)│      │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23  │壬○○│壬○○於106 年6 月5 日接│106.06.05 │1409│100000│羅喬淳國泰世華│      │
│(即│      │獲來電顯示謝武虔,係丈夫│          │    │      │銀行          │      │
│起訴│      │之表弟,說有急用向其借款│          │    │      │000000000000  │      │
│書附│      │10萬元,壬○○不疑有他而│          │    │      │              │      │
│表二│      │轉帳,隨後致電求證才驚覺│          │    │      │              │      │
│編號│      │受騙並報案。            │          │    │      │              │      │
│36)│      │                        │          │    │      │              │      │
├──┼───┼────────────┼─────┼──┼───┼───────┼───┤
│24  │巳○○│巳○○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4 │2140│29985 │李彗繪臺灣土地│      │
│(即│      │獲自稱亞馬遜網路店家來電│          │2141│29985 │銀行          │      │
│起訴│      │,說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          │    │      │000000000000  │      │
│書附│      │分期約定轉帳,導致帳戶將│          │    │      │              │      │
│表二│      │重複扣款,要求前往操作  ├─────┼──┼───┼───────┼───┤
│編號│      │ATM ,並依其指示前往轉帳│106.06.04 │2207│32970 │黃紫琳臺北富邦│      │
│37)│      │及CDM 存款,因而受騙並報│          │2231│      │銀行          │      │
│    │      │案。                    │          │    │      │000000000000  │      │
├──┼───┼────────────┼─────┼──┼───┼───────┼───┤
│25  │J○○│J○○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4 │    │90000 │李彗繪臺灣土地│      │
│(即│      │獲自稱威尼斯影城客服來電│          │    │      │銀行          │      │
│起訴│      │,問是否要加入VIP 會員,│          │    │      │000000000000  │      │
│書附│      │且加入須繳交新台幣12000 ├─────┼──┼───┼───────┼───┤
│表二│      │元會費,J○○表示不願加│106.06.04 │1925│29985 │蔡蕙鎂聯邦銀行│陳偉郡│
│編號│      │入,歹徒便稱將通知銀行與│          │    │      │000000000000  │      │
│38)│      │其聯繫取消VIP ,否則將從├─────┼──┼───┼───────┼───┤
│    │      │帳戶自動扣款,要求前往  │106.06.04 │    │30000 │陳永宏臺灣銀行│陳偉郡│
│    │      │ATM 操作,依其指示轉帳至│          │    │      │000000000000  │      │
│    │      │指定帳戶及提款後存入指定├─────┼──┼───┼───────┼───┤
│    │      │帳戶與購買遊戲點數。    │106.06.04 │2007│30000 │趙志成聯邦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26  │辰○○│辰○○於106 年6 月4日接 │106.06.04 │    │29985 │李彗繪臺灣土地│      │
│(即│      │獲自稱丞集有限公司來電,│          │    │      │銀行          │      │
│起訴│      │表示日前於秀泰影城現場購│          │    │      │000000000000  │      │
│書附│      │票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          │    │      │              │      │
│表二│      │成高級會員,每個月帳戶將├─────┼──┼───┼───────┼───┤
│編號│      │被扣款 12000 元會費,要 │106.06.05 │    │29985 │黃紫琳臺北富邦│      │
│39)│      │求前往操作 ATM 以解除設 │          │    │      │銀行          │      │
│    │      │定,辰○○依其指示操作轉│          │    │      │000000000000  │      │
│    │      │帳及存入指定帳戶,因而受│          │    │      │              │      │
│    │      │騙並報案。              │          │    │      │              │      │
├──┼───┼────────────┼─────┼──┼───┼───────┼───┤
│27  │P○○│P○○於106 年6 月4日接 │106.06.04 │1944│4012  │蔡蕙鎂聯邦銀行│陳偉郡│
│(即│      │獲自稱一訂 OK 網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因系統錯誤,設定成高│          │    │      │              │      │
│書附│      │級會員,每個月帳戶將被扣├─────┼──┼───┼───────┼───┤
│表二│      │款 12000 元會費,要 求前│106.06.04 │1936│15005 │陳永宏臺灣銀行│陳偉郡│
│編號│      │往 ATM 查詢餘額,並依其 │          │1939│8020  │000000000000  │      │
│40)│      │指示前往 ATM 轉帳至指定 │          │    │      │              │      │
│    │      │帳戶及刷卡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      │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28  │甲○○│甲○○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2246│2980  │陳永宏臺灣企銀│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日前網購訂票時誤設為升│          │    │      │              │      │
│書附│      │級成VIP 會員,帳戶將被扣│          │    │      │              │      │
│表二│      │款會費,要求前往ATM ,並│          │    │      │              │      │
│編號│      │依其指示提款後存入指定帳│          │    │      │              │      │
│41)│      │戶,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29  │G○○│G○○於106 年6 月2 日接│106.06.03 │2235│30000 │陳永宏臺灣企銀│      │
│(即│      │獲自稱一訂OK網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日前網購電影票時因系統│          │    │      │              │      │
│書附│      │錯誤多訂24張,要求G○○│          │    │      │              │      │
│表二│      │依指示至ATM 操作,G○○│          │    │      │              │      │
│編號│      │便依指示匯款而遭詐騙。  │          │    │      │              │      │
│42)│      │                        │          │    │      │              │      │
├──┼───┼────────────┼─────┼──┼───┼───────┼───┤
│30  │K○○│K○○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5 │1940│17112 │陳永宏臺灣銀行│      │
│(即│      │獲自稱國賓影城客服來電,│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日前網購電影票時因工作│          │    │      │              │      │
│書附│      │人員疏失,誤設成高級會員│          │    │      │              │      │
│表二│      │,每個月帳戶將被扣款1200│          │    │      │              │      │
│編號│      │0 元會費,歹徒便要求其前│          │    │      │              │      │
│43)│      │往ATM 操作,因而受騙匯款│          │    │      │              │      │
│    │      │並報案。                │          │    │      │              │      │
├──┼───┼────────────┼─────┼──┼───┼───────┼───┤
│31  │乙○○│乙○○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4 │2041│27985 │陳永宏臺灣銀行│      │
│(即│      │獲自稱ANDEN HUD 店家來電│          │    │      │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日前購物時因工作人員│          │    │      │              │      │
│書附│      │疏失導致權益受損,要協助├─────┼──┼───┼───────┼───┤
│表二│      │取消設定,隨後接獲自稱郵│106.06.04 │2022│29985 │趙志成聯邦銀行│      │
│編號│      │局來電,要求前往操作ATM │          │    │      │000000000000  │      │
│44)│      │,並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      │戶,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32  │V○○│V○○於106 年6 月6 日接│106.06.06 │1204│20000 │李春松中華郵政│      │
│(即│      │獲某未知女子,以「猜猜我│          │1206│20000 │00000000000000│      │
│起訴│      │是誰」借款,V○○不疑有│          │    │      │              │      │
│書附│      │他匯款,隨後致電好友黃素│          │    │      │              │      │
│表二│      │珍求證才驚覺受騙並報案。│          │    │      │              │      │
│編號│      │                        │          │    │      │              │      │
│45)│      │                        │          │    │      │              │      │
├──┼───┼────────────┼─────┼──┼───┼───────┼───┤
│33  │地○○│地○○於106 年6 月4 日接│106.06.05 │1334│160000│李春松中華郵政│      │
│(即│      │獲自稱好友林丙丁,以「急│          │    │      │00000000000000│      │
│起訴│      │用理由要用錢」借款,張瑞│          │    │      │              │      │
│書附│      │林不疑有他匯款,隨後至派│          │    │      │              │      │
│表二│      │出所詢問時才驚覺受騙並報│          │    │      │              │      │
│編號│      │案。                    │          │    │      │              │      │
│46)│      │                        │          │    │      │              │      │
├──┼───┼────────────┼─────┼──┼───┼───────┼───┤
│34  │天○○│天○○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1515│3629  │陳春容合作金庫│      │
│(即│      │獲自稱某電影影城來電,表│          │    │      │0000000000000 │      │
│起訴│      │示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成  │          │    │      │              │      │
│書附│      │VIP 會員,將被以「分期約│          │    │      │              │      │
│表二│      │定轉帳」連續扣款費用,將│          │    │      │              │      │
│編號│      │協助取消並通知銀行協助解│          │    │      │              │      │
│47)│      │除設定,隨後接獲自稱某銀│          │    │      │              │      │
│    │      │行來電要求到ATM 操作,張│          │    │      │              │      │
│    │      │倚綸依其指示轉帳至指定帳│          │    │      │              │      │
│    │      │戶,因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35  │己○○│己○○於 106 年 6 月 3  │106.06.03 │    │7145  │陳春容合作金庫│      │
│(即│      │日接獲自稱一訂 OK 網店家│          │    │      │0000000000000 │      │
│起訴│      │來電,說日前網購電影票時│          │    │      │              │      │
│書附│      │因工作人員疏失多訂 12 張│          │    │      │              │      │
│表二│      │,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要│          │    │      │              │      │
│編號│      │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山銀│          │    │      │              │      │
│48)│      │行協助處理,隨後接獲自稱│          │    │      │              │      │
│    │      │山銀行來電,要求前往操│          │    │      │              │      │
│    │      │作 ATM 以解除設定,何翌 │          │    │      │              │      │
│    │      │旗依其指示操作轉帳,因而│          │    │      │              │      │
│    │      │受騙並報案。            │          │    │      │              │      │
├──┼───┼────────────┼─────┼──┼───┼───────┼───┤
│36  │X○○│X○○於 106 年 05 月 31│106.06.02 │1339│128000│陳春容合作金庫│      │
│(即│      │日接獲自稱中央健保局來電│          │    │      │0000000000000 │      │
│起訴│      │,稱其健保卡遭人盜用,並│          │    │      │              │      │
│書附│      │要求依其提供之電話回撥報│          │    │      │              │      │
│表二│      │警,回撥後歹徒自稱警員林│          │    │      │              │      │
│編號│      │嘉豪,表示個資被盜用並涉│          │    │      │              │      │
│49)│      │及刑案,須匯錢至指定帳戶│          │    │      │              │      │
│    │      │證明清白,經親友提醒才知│          │    │      │              │      │
│    │      │受騙並報案。            │          │    │      │              │      │
├──┼───┼────────────┼─────┼──┼───┼───────┼───┤
│37  │C○○│C○○於 106 年 6 月 3  │106.06.03 │1734│2822  │呂建霖合作金庫│      │
│(即│      │日接獲自稱一訂 ok 網來電│          │    │      │0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          │    │      │              │      │
│書附│      │升級為黃金會員,將被扣款│          │    │      │              │      │
│表二│      │12000 元會費,若欲取消將│          │    │      │              │      │
│編號│      │通知銀行協助處理,隨後接│          │    │      │              │      │
│50)│      │獲自稱富邦銀行來電,要求│          │    │      │              │      │
│    │      │前往操作 ATM 以解除設定 │          │    │      │              │      │
│    │      │,C○○依其指示轉帳,因│          │    │      │              │      │
│    │      │而受騙並報案。          │          │    │      │              │      │
├──┼───┼────────────┼─────┼──┼───┼───────┼───┤
│38  │戌○○│戌○○於106 年6 月3 日接│106.06.03 │1728│26724 │呂建霖合作金庫│      │
│(即│      │獲自稱聯邦銀行客服來電,│          │    │      │0000000000000 │      │
│起訴│      │說日前網購電影票時因工作│          │    │      │              │      │
│書附│      │人員疏失多訂24張,將導致│          │    │      │              │      │
│表二│      │帳戶會重複扣款,要求依其│          │    │      │              │      │
│編號│      │指示至ATM 解除設定,洪雋│          │    │      │              │      │
│51)│      │彥便依指示匯款而遭詐騙並│          │    │      │              │      │
│    │      │報案。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實欄一㈠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        │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宅急便託運單配│
│    │          │送聯收件人簽收欄上偽造之「吳柏祥」之署名壹枚沒收。│
├──┼─────┼─────────────────────────┤
│ 2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㈡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4 )  │                                                  │
├──┼─────┼─────────────────────────┤
│ 3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1 )  │                                                  │
├──┼─────┼─────────────────────────┤
│ 4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2 )  │                                                  │
├──┼─────┼─────────────────────────┤
│ 5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3 )  │                                                  │
├──┼─────┼─────────────────────────┤
│ 6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㈣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5 )  │                                                  │
├──┼─────┼─────────────────────────┤
│ 7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6 )  │                                                  │
├──┼─────┼─────────────────────────┤
│ 8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7 )  │                                                  │
├──┼─────┼─────────────────────────┤
│ 9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8 )  │                                                  │
├──┼─────┼─────────────────────────┤
│ 10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9 )  │                                                  │
├──┼─────┼─────────────────────────┤
│ 11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10)  │                                                  │
├──┼─────┼─────────────────────────┤
│12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11)  │                                                  │
├──┼─────┼─────────────────────────┤
│13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12)  │                                                  │
├──┼─────┼─────────────────────────┤
│ 14 │詳如犯罪事│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實欄一㈢所│。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一│
│    │載(附表二│八二六一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編號13)  │                                                  │
└──┴─────┴─────────────────────────┘
附表六:被告於前案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
        31號判決)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    │匯款至人頭帳│匯入之人│匯款金額│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原│      │            │戶時間      │頭帳戶  │(新臺幣│            │              │          │
│起訴│      │            │            │        │)      │            │              │          │
│書附│      │            │            │        │        │            │              │          │
│表一│      │            │            │        │        │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1   │J○○│先由本案詐欺│106年6月4日 │蔡蕙鎂,│29,985元│106年6月4日 │萊爾富(中縣大│20,000元  │
│(18)│      │集團成年成員│19時25分許  │聯邦商業│        │19時30分38秒│智店、台中市梧├─────┤
│    │      │於106 年6 月│            │銀行帳戶│        │            │棲區中央路一段│由陳建宇駕│
│    │      │4 日19時4 分│            │(帳號80│        │            │625 號1 樓)  │駛古綸透│
│    │      │許,假冒威尼│            │500224  │        │            │              │過「小胖」│
│    │      │斯影城人員,│            │232)    │        │            │              │所提供之以│
│    │      │撥打電話予楊│            │        │        │            │              │吳柏祥名義│
│    │      │尚軒,向楊尚│            │        │        │            │              │購買之ARU-│
│    │      │軒佯稱若不願│            │        │        │            │              │1973搭載陳│
│    │      │加入會員,待│            │        │        │            │              │偉郡前往  │
│    │      │銀行確認取消│            │        │        │            │              │          │
│    │      │交易云云,嗣│            │        │        ├──────┼───────┼─────┤
│    │      │再假冒郵局人│            │        │        │106年6月4日 │同上          │9,000元   │
│    │      │員撥打電話指│            │        │        │19時32分17秒│              ├─────┤
│    │      │示J○○前往│            │        │        │            │              │同上      │
│    │      │ATM 操作,致│            │        │        │            │              │          │
│    │      │J○○陷於錯├──────┼────┼────┼──────┼───────┼─────┤
│    │      │誤,依指示匯│106年6月4日 │陳永宏,│29,985元│106年6月4日 │山銀行沙鹿分│20,005元  │
│    │      │款。        │20時02分許  │臺灣銀行│        │20時06分06秒│行(台中市○○○○○○○○○
○    ○      ○            ○            ○○○○○○        ○            ○區○○路000 號│同上      │
│    │      │            │            │帳戶(帳│        │            │)            │          │
│    │      │            │            │號004120│        ├──────┼───────┼─────┤
│    │      │            │            │00000000│        │106年6月4日 │同上          │10005元   │
│    │      │            │            │5 )    │        │20時06分50秒│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106年6月4日 │        │29,985元│106年6月4日 │萊爾富(中縣中│20,005元  │
│    │      │            │20時16分許  │        │        │20時31分22秒│炫店、台中市梧├─────┤
│    │      │            │            │        │        │            │棲區中央路一段│同上      │
│    │      │            │            │        │        │            │625 號1 樓)  │          │
│    │      │            │            │        │        ├──────┼───────┼─────┤
│    │      │            │            │        │        │106年6月4日 │同上          │10005元   │
│    │      │            │            │        │        │20時31分46秒│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106年6月4日 │趙志成,│29,985元│106年6月4日 │元大銀行沙鹿分│20,000元  │
│    │      │            │20時07分許  │聯邦銀行│        │20時12分40秒│行(台中市○○○○○○○○○
○    ○      ○            ○            ○○○○○○        ○            ○區○○路000 號│同上      │
│    │      │            │            │號803026│        │            │)            │          │
│    │      │            │            │6463)  │        ├──────┼───────┼─────┤
│    │      │            │            │        │        │106年6月4日 │同上          │10,000元  │
│    │      │            │            │        │        │20時13分25秒│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106年6月4日 │        │29,985元│106年6月4日 │萊爾富(萊爾富│30,000元  │
│    │      │            │20時19分許  │        │        │20時30分03秒│中縣中炫店、台├─────┤
│    │      │            │            │        │        │            │中市梧棲區中央│同上      │
│    │      │            │            │        │        │            │路一段625 號1 │          │
│    │      │            │            │        │        │            │樓)          │          │
├──┼───┼──────┼──────┼────┼────┼──────┼───────┼─────┤
│2   │P○○│先由本案詐欺│106年6月4日 │陳永宏,│15,005元│106年6月4日 │7-11(統一港區│20,005元  │
│(19)│      │集團成年成員│19時36分許  │臺灣銀行│        │19時41分34秒│、台中市梧棲區├─────┤
│    │      │於106 年6 月│            │中庄分行│        │            │安仁里文化路二│同上      │
│    │      │4 日19時12分│            │帳戶(帳│        │            │段55號)      │          │
│    │      │,假冒網路賣│            │號004120│        │            │              │          │
│    │      │家,撥打電話├──────┤0000000 ├────┼──────┼───────┼─────┤
│    │      │予P○○,向│106年6月4日 │45)    │8,005元 │106年6月4日 │同上          │3,005元   │
│    │      │P○○佯稱因│19時39分許  │        │        │19時42分24秒│              ├─────┤
│    │      │系統錯誤,致│            │        │        │            │              │同上      │
│    │      │P○○被設定│            │        │        │            │              │          │
│    │      │為高階會員,│            │        │        │            │              │          │
│    │      │會被轉帳扣繳│            │        │        │            │              │          │
│    │      │會員費云云,│            │        │        │            │              │          │
│    │      │嗣再假冒中國├──────┼────┼────┼──────┼───────┼─────┤
│    │      │信託人員撥打│106年6月4日 │蔡蕙鎂,│4,012元 │106年6月4日 │7-11(統一智光│4,000元   │
│    │      │電話指示劉玥│19時44分許  │聯邦商業│        │19時50分51秒│、台中市梧棲區├─────┤
│    │      │伶前往ATM 操│            │銀行帳戶│        │            │大智路一段525 │同上      │
│    │      │作,致P○○│            │(帳號80│        │            │號)          │          │
│    │      │陷於錯誤,依│            │00000000│        │            │              │          │
│    │      │指示匯款。  │            │24232)  │        │            │              │          │
├──┼───┼──────┼──────┼────┼────┼──────┼───────┼─────┤
│3   │K○○│先由本案詐欺│106年6月4日 │陳永宏,│17,112元│106年6月4日 │元大銀行沙鹿分│14,005元  │
│(20)│      │集團不詳成年│19時50分許  │臺灣銀行│        │19時58分26秒│行(台中市○○○○○○○○○
○    ○      ○○○○000 ○○            ○○○○○○        ○            ○區○○路000 號│同上      │
│    │      │6 月4 日19時│            │帳戶(帳│        │            │)            │          │
│    │      │許,假冒國賓│            │號004120│        │            │              │          │
│    │      │影城客服,打│            │00000000│        │            │              │          │
│    │      │電話予K○○│            │5)      │        │            │              │          │
│    │      │,佯稱誤將楊│            │        │        │            │              │          │
│    │      │智雅設定為高│            │        │        │            │              │          │
│    │      │級會員,每月│            │        │        │            │              │          │
│    │      │會被扣繳會員│            │        │        ├──────┼───────┼─────┤
│    │      │費會,並指示│            │        │        │106年6月4日 │同上          │3,005元   │
│    │      │K○○前往A│            │        │        │19時59分10秒│              ├─────┤
│    │      │TM操作解除│            │        │        │            │              │同上      │
│    │      │云云,致楊智│            │        │        │            │              │          │
│    │      │雅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4   │乙○○│先由本案詐欺│106年6月4日 │趙志成,│29,985元│106年6月4日 │萊爾富(萊爾富│30,000元  │
│(21)│      │集團不詳成年│20時22分許  │聯邦銀行│        │20時30分32秒│中縣中炫店、台├─────┤
│    │      │成員於106 年│            │帳戶(帳│        │            │中市梧棲區中央│同上      │
│    │      │6 月4 日19時│            │號80302 │        │            │路一段625 號1 │          │
│    │      │49分,假冒店│            │00000000│        │            │樓)          │          │
│    │      │家人員,撥打│            │63)    │        │            │              │          │
│    │      │電話予乙○○│            │        │        │            │              │          │
│    │      │,向乙○○佯│            │        │        │            │              │          │
│    │      │稱因店員疏失│            │        │        │            │              │          │
│    │      │,需乙○○配│            │        │        │            │              │          │
│    │      │會解除設定云│            │        │        │            │              │          │
│    │      │云,嗣再假冒│            │        │        │            │              │          │
│    │      │郵局人員致電│            │        │        │            │              │          │
│    │      │指示乙○○前│            │        │        │            │              │          │
│    │      │往ATM操作│            │        │        │            │              │          │
│    │      │,致乙○○陷│            │        │        │            │              │          │
│    │      │於錯誤,依指│            │        │        │            │              │          │
│    │      │示匯款。    │            │        │        │            │              │          │
├──┼───┼──────┼──────┼────┼────┼──────┼───────┼─────┤
│5   │辰○○│先由本案詐欺│106年6月04日│李彗繪,│29,985元│106年6月4日 │7-11(統一港中│20,005元  │
│(22)│      │集團不詳成年│20時23分許  │土地銀行│        │20時30分39秒│、台中市梧棲區│          │
│    │      │成員於106 年│            │土城分行│        │            │中央路一段666 ├─────┤
│    │      │6 月4 日20時│            │帳戶(帳│        │            │之28號)      │由陳建宇駕│
│    │      │14分,假冒丞│            │號005080│        │            │              │駛古綸透│
│    │      │集有限公司人│            │0000000 │        │            │              │過「小胖」│
│    │      │員,撥打電話│            │53)     │        │            │              │所提供之以│
│    │      │予辰○○,向│            │        │        │            │              │吳柏祥名義│
│    │      │辰○○佯稱其│            │        │        │            │              │購買之ARU-│
│    │      │購買電影票時│            │        │        │            │              │1973前往  │
│    │      │,因員工疏失│            │        │        │            │              │          │
│    │      │將辰○○設定│            │        │        ├──────┼───────┼─────┤
│    │      │為高級會員,│            │        │        │106年6月4日 │同上          │10,005元  │
│    │      │每月要扣款12│            │        │        │20時31分46秒│              ├─────┤
│    │      │000 元,要委│            │        │        │            │              │由陳建宇駕│
│    │      │託銀行協助解│            │        │        │            │              │駛古綸透│
│    │      │除設定云云,│            │        │        │            │              │過「小胖」│
│    │      │嗣再假冒銀行│            │        │        │            │              │所提供之以│
│    │      │人員致電指示│            │        │        │            │              │吳柏祥名義│
│    │      │辰○○前往A│            │        │        │            │              │購買之ARU-│
│    │      │TM操作,致│            │        │        │            │              │1973前往  │
│    │      │辰○○陷於錯│            │        │        │            │              │          │
│    │      │誤,依指示匯│            │        │        │            │              │          │
│    │      │款。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