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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442號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昇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喬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8年9月6日上午某時許,撥打電話檢舉臺中市○區○○街00號住戶在騎樓堆積物品,嗣甲○○員警獲報到場處理,詎丙○○因不滿甲○○到場處理結果,於同日9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明知甲○○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對甲○○辱罵「就是你在那邊包庇吃案縱容」、「你每次來都是在那邊包庇吃案」等語,而於公務員甲○○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告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丙○○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對此部分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故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警詢時固不否認有於108年9月6日上午檢舉臺中市○區○○街00號住戶在騎樓堆置研磨機、攪拌機等物品,且於偵查中供稱:當日甲○○據報到現場時,有穿警用制服等語,惟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等犯行,並於偵查中辯稱:「我當時確實有講包庇吃案縱容這些話,我是在評論甲○○處理這件公共事務的意見,她沒有去處理我報案的違規地點現象,我完全沒有侮辱和誹謗她的意圖」等語,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我只是就我對法律的認知,對甲○○當天未依法處理自治街16號佔用騎樓作為工作場所,這件公共議題發表評論,甲○○在過程處理行為動作,已經違法,我完全沒有侮辱、毀謗的犯意,或任何妨害他名譽的行為、言詞,警察的行為都是可受公評,其他詳細內容也如110 年7 月26日書狀所載,包含證據、判例、法規都在書狀裡面說明很清楚。」;本院審理程序時辯稱:「告訴人甲○○一直逼我說我動她的機車,我當時可能講太快,她擋到,我要出去,她說是我動的,她全程錄影,我哪裡動她的機車,我說她栽贓嫁禍陷害,果然,她如果有證據他會放過我嗎?當時我被她逼得,我為了自身清白,我說現場有違法的事情,應該現行犯告我,怎麼拖了半年才提告,我動她的機車。我怎麼能除去,我要出去啦,我是臺灣國語、講太快,被她誣陷,所以講話太快,不清楚。」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9月6日上午,撥打電話檢舉臺中市○區○○街00號住戶在騎樓堆積物品,而穿著警用制服之告訴人甲○○員警獲報到場處理等情,為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陳明在卷(見發查卷第168頁;偵卷第44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見他卷第9頁),另有現場照片(見發查卷第189-197頁)附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於案發當時以密錄器錄影之電子檔內容,勘驗結果為:「勘驗檔案名稱為【2019_0906_085952_375.MOV】(光碟置於109年度他字第2009號卷末證物袋內),此檔案係告訴人所配戴之密錄器畫面,檔案時長3 分11秒(畫面時間為2019/09/06 08 :59:41至09:02:52,以下日期均相同)告訴人:你是不是擅自移動我的機車?蛤?被 告:我問你!告訴人:是不是?被 告:我問你!告訴人:你是不是擅自移動我的機車?被 告:我問你!告訴人:你是不是擅自移動我的機車?被 告:我問你!告訴人:你敢不敢承認?是不是你?是不是你?被 告:你的機車為什麼堵在人家的門口?你的機車為什麼堵在人家的門口?告訴人:阿那邊有劃線嗎?被 告:沒有畫線。告訴人:對啊!沒有畫線為什麼我不能停?被 告:...,我是,我要舉報...。告訴人:沒有畫線的地方別人不能停嗎?被 告:可以停,但是…。告訴人:對啊!那你為什麼把我的機車移走?被 告:你還可以來去辦我說我把你的…。告訴人:你為甚麼移我的機車?被 告:沒有,你擋到我當然要除去,來來趕快辦我。告訴人:那裡可不可以停?被 告:可以停車啊!告訴人:那我為什麼不能停?被 告:我沒有說你不能停。告訴人:那我為什麼不能停?被 告:我跟你跟你反應的時候都是你都故意要停,故意要把我堵住啊!告訴人:啊我剛剛是不是在處理事情?被 告:我知道啊!我以前就跟你反應過多次了啊!啊你們長官,督察組的反應多次你還是不聽啊!還是故意的啊!你心態有問題啦!告訴人:啊那裡可不可以停車?被 告:當然可以停!當然可以停!告訴人:那你為什麼要移我的車?被 告:那裡可不可以…。告訴人:你為什麼要移我的車?被 告:沒有什麼原因。告訴人:你為什麼要移我的車?被 告:你心態有問題!告訴人:是不是你移的啦?你敢不敢承認?被 告:我移的又怎樣?告訴人:你移的嘛,丙○○先生你移的嘛?被 告:啊移車你堵住人家的心態是什麼意思?告訴人:什麼叫堵住人家?路是大家的,是你家的嗎?被 告:對啊,啊為什麼你去開人家大家的路的罰單?告訴人:啊這裡是紅線你看不出來嗎?你沒有考駕照嗎?被 告:好啊,啊紅線罰單為什麼你平常不攔?告訴人:紅線不能停,這裡可以停啊。 被 告:啊你平常為什麼不來開罰單?還有一點,你那個我報的是那個16號騎樓地那個,你有…。告訴人:我剛剛沒有拍照嗎?被 告:不是,你有…。告訴人:我剛剛沒有拍照嗎?被 告:沒有!沒有拍!那就是…。告訴人:我剛剛有拍照。被 告:沒有拍照!沒有拍照!告訴人:你怎麼看到我沒有拍照?啊我如果裡面有照片你要怎麼辦?被 告:好來!你來抓我!告訴人:你要不要道歉?被 告:好,不用!不用!不需要!你根本就沒有開罰,沒有,不用。告訴人:阿你說我沒拍照嘛!那如果我有拍照怎麼辦?被 告:拍照又要開罰,你沒開罰。告訴人:笑死人,啊你說我沒拍照,我現在跟你說有拍照,你又在那邊講一堆有的沒的。被 告:啊拍照沒有開罰就是一樣啊,啊有的沒的就是你在那邊包庇吃案縱容。告訴人:你不要一直看我的胸部好不好?被 告:誰在跟你…?告訴人:你這樣是性騷擾,請你後退。被 告:我…。告訴人:請你後退!  被 告:請你後退,請你後退。告訴人:你聽不懂中文嗎?後退!被 告:請你後退,你要後退,我要錄音,給你錄。告訴人:後退!被 告:我要給你錄,我要給你錄,錄得清楚一點。告訴人:車子是你移的啦齁?是不是?是不是啦?被 告:我移的啊,啊,移車,有把你,弄到怎樣嗎?告訴人:我沒關係啦,你慢慢等啦齁。被 告:你要栽贓陷害嫁禍我嗎?移車要栽贓陷害嫁禍我嗎?告訴人:是不是你沒?你敢不敢承認?被 告:啊我移的啊!你現在是在…。告訴人:對啊!怎麼叫栽贓?蛤?你移的嘛!被 告:你栽贓我移動車子有犯哪一條法條?你現在跟我講。告訴人:啊你承認你移的啊,不是嗎?被 告:對啊!啊我犯了哪一條法條你跟我講。告訴人:沒關係啊。  被 告:還有一點,你常常…。告訴人:你不用再講了拉。  被 告:你每次來都在那邊包庇吃案齁。告訴人:誰包庇吃案?被 告:就是甲○○你!怎麼樣?告訴人:丙○○先生你講得啦齁?被 告:我講的啊!怎麼樣?告訴人:沒關係啦,你等著啦齁。被 告:好我等著。」,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42-245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正在執行職務之甲○○警員稱:「就是你在那邊包庇吃案縱容」、「你每次來都在那邊包庇吃案」。

㈢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次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確係接續以「就是你在那邊包庇吃案縱容」、「你每次來都在那邊包庇吃案」辱罵告訴人,且觀諸其上開對話內容,其等之間原係爭執有無移動警用機車,被告並未具體指摘其所謂包庇吃案之具體事實情節等,依據上開說明,並非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範範圍,然被告明知其先撥打電話檢舉上述騎樓情形後,當時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告訴人係穿著警用制服據報到場處理,以案發時之情境、被告當時之態度、言語內容整體觀察,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認知,被告使用之言詞係輕蔑、貶損之詞,且攻擊告訴人擔任警察職務之公正性,揆諸上開規定,確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之程度,讓告訴人於行使公務員職務時感受侮辱,並已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被告上開所辯,顯屬無據。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上開等規定僅係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意旨,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均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皆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以上開等話語接續辱罵告訴人,各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所為,侵害之法益亦屬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按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故同時侮辱公務員本身者,仍應另成立妨害名譽罪。被告於告訴人據報到場執行職務時,當場出言辱罵告訴人,其上開行為顯具有時間之重疊性,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到場處理之告訴人係依法執行職務,竟仍當場侮辱告訴人,無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與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2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平日居住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其自104年6月13日起,多次撥打電話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檢舉臺中市○區○○街00號住戶及16號住戶違規佔用騎樓經營服飾店或堆置物品妨礙通行,經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員警即告訴人甲○○多次前往現場查看,認無違法情事,而未開立罰單或勸導單;詎被告不滿告訴人未能積極取締開罰,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前開住處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撥打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向不特定之執勤人員指述「甲○○員警吃案瀆職包庇縱容違規業者」等內容(詳細內容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告訴人提出之108年8月25日起迄至108年12月31日之110投訴案單共38頁、108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撥打110電話投訴員警一覽表、告訴人提出之108年1月至108年12月之投訴清單列印資料6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2月23日中市警勤字第1100013626號函文暨市話0000-0000報案紀錄光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18日勘查報告等卷附資料,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如附表編號1至50所示之誹謗犯行,並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辯稱:「50筆投訴單都是員警確實有違法不當的行為,我才會投訴,如果甲○○有依法執行公務,應該拿出證據,證明對自治街12、16號違規現象有開罰單」、「告訴人說我常常打電話報案,請問如果警察依法處理,本人報案一次就依法開罰違規自治街12、16號佔用騎樓地違規,還需要我報了好幾千次,還跑到派出所,他們所長很客氣都知道是他們有錯在先,所以答應我趕快派人過去看一看,最後也沒開罰,但不會因此而怪罪本人,亂打110 或到派出所耽擱他們公務,本人都很依法聽從他們虛與委蛇的應付,本人在怎麼報案110 的二、三十位接聽人員都認得本人,也知道我的苦衷,所以不厭其煩幫我做報案紀錄、投訴,如果我有違反報案程序,是要被開罰,好像是1 萬元還是1 萬2 仟元,為何我在報案前都有詢問我可以做投訴或報案嗎?而且都說是相同的事,所有的員警,包含甲○○都說可以報,他們都說沒有違法」等語。經查:

㈠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意圖散佈於眾,而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摘或傳述散布於他人始足當之,如無散布之意圖,即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間。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108年7月1日開始到108年12月止,有無使用00000000號的電話撥打110,投訴甲○○包庇縱容瀆職的情形?)我有的印象是我對相關單位的投訴內容,內容都註記在投訴單上【庭呈資料1紙,影印附件】……」等語(見偵卷第45頁),且對照被告庭呈之資料(見偵卷第47頁),其上有記載其投訴時間、內容,再勾稽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陳之刑事聲請傳喚證人及補充說明書狀㈠暨所附照片等資料(見本院卷第53-151頁),足認被告辯稱其係對員警處理騎樓事宜是否適法妥當一事有所爭執而投訴等節,尚非無據。又民眾有急難需要協助、救助,或有發現有可疑或影響治安、交通情事及其他需要警察處理情事,可撥打「110」或電洽民眾居住(所在)地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等節,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另提出之刑事補充說明書狀㈣暨所附資料(見本院卷第213-235頁),可見被告主觀上係認有符合前述等情形而撥打110。縱附表所示報案內容屬實,觀諸該等內容均係與此騎樓違規態樣、違停或告訴人是否經被告報案而開單等事項為報案之主要內容,則如附表所示關於「瀆職包庇違規業者」等節之陳述,亦係針對告訴人有無依法開單為報案,益徵被告辯稱係撥打110而為檢舉其上開等提出之資料中所示之騎樓與依法開單問題,顯非全然無據,尚難認定被告有藉由如附表所示撥打110為報案之方式,將「瀆職包庇違規業者」等節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之意圖。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自108年7月9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以每日數次、幾近每日連續致電於指揮中心之方式,向任職於該指揮中心之不特定單位人員散播言論,擴大並加深對告訴人名譽之損害,顯見被告係專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又被告之父張慶顯前於105年9月8日告發告訴人涉嫌瀆職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告訴人未取締臺中市○區○○街00號一事並無違法之處,而以該署105年度他字第6222號簽結在案,可見被告對於告訴人未有包庇瀆職等事實已有認知等語,惟對照被告所提出之上開等騎樓照片,可見被告自108年6月16日起,至108年12月25日止均有其前述所稱騎樓問題之現場拍攝影像、畫面(見本院卷第119-149頁),是被告辯稱其該段期間皆係針對騎樓問題無法改善而對警員有所投訴、報案乙情,亦非不能採信,自無從遽認被告連續報案即係有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散布誹謗告訴人內容之意圖。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誹謗罪所憑之證據,與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為上開犯行,揆諸前述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此部分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140 條第1項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報案時間 投訴內容 案件編號 受理人員 1 108年8月25日17時24分 甲○○跑到自治街與樂群街開違停罰單,對違停車主栽贓嫁禍檢舉人,誣陷檢舉人,製造糾紛...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蔡銘航 2 108年9月1日20時30分 甲○○多次陷害栽贓報案人...因為被投訴多次,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又再次準備報復陷害栽贓報案人,心術不正,圖謀不軌,知法犯法,執迷不悟 Z00000000000000 洪美惠 3 108年9月2日15時48分 甲○○多次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直接吃案瀆職,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9月2日16時59分 甲○○多次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圖謀不軌,知法犯法、執迷不悟,直接吃案瀆職,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到自治街12號發現違規樣態,不用處理不用開罰,吃案包庇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12號及16號 Z00000000000000 蔡銘航 4 108年9月6日9時1分 外勤人員甲○○直接栽贓陷害報案人,製造老百姓衝突與糾紛,居心不良圖謀不軌,發現違規不處理不開罰、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16號 Z00000000000000 許育崑  108年9月6日18時37分 甲○○巡邏8-10,直接用警用機車,擋住住家出入口,請他對16號違規樣態蒐證,心不甘情不願,只蒐證一半,教檢舉人不能對他蒐證,檢舉人說甲○○要包庇,所以我要蒐證,他馬上跑到馬路上,對16號前面紅線違停車主,開始栽贓、陷害、嫁禍檢舉人,對違停車主開罰單,多次製造違停車主,與檢舉人之間誤會與衝突,專程心術不正、圖謀不軌,設計對付檢舉人,對違規16號業者加以包庇、保護,開罰單中間16號行為人陳紹勳叫囂干擾,甲○○中沒聽到有錄音,16號違規不處理、不開罰 Z00000000000000 阮豐昇 5 108年9月8日18時39分 甲○○因被投訴多次掛電話,嫁禍陷害報案人,心術不正,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居心不良,圖謀不軌,知法犯法,無視法律的存在 Z00000000000000 簡培倫 6 108年9月9日18時45分 西區所人頭代表甲○○,平時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多次,今天12-14外勤,報案人沒舉報12號或16號的騎樓地違規,陷害不成直接不來處理所有違規現象,直接吃案 Z00000000000000 蔡熙皓 7 108年9月10日8時41分 甲○○值班人員不派遣又掛斷報案人電話,投訴多次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與違規業者串通掛勾知法犯法,直接瀆職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張豐益  108年9月10日9時10分 值班人員甲○○,第二次不派遣警員到自治街16號處理違規案,涉吃案、圖利、包庇、縱容違規業者跟不受理報案 Z00000000000000 曾志高  108年9月10日9時40分 值班人員甲○○一而再再而三挾怨報復心術不正知法犯法,直接瀆職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9月10日10時28分 員警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完全不敢靠近自治街16號蒐證,然後就躲到自治街16號陳紹勳的家內,涉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曾志高  108年9月10日10時48分 甲○○到自治街16號,因甲○○與違規業者串通掛勾,不敢到16號利用騎樓作為工作場所違規現象開罰,吃案圖利包庇保護違規業者,準備與違規業者栽贓陷害報案人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9月10日11時11分 甲○○第一次至自治街16號串通聊天,不敢錄音錄影,第二次又不到現場直接吃案瀆職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8 108年9月24日7時57分 甲○○做賊心虛心生不滿挾怨報復直接惱羞成怒吃案掛電話知法犯法無視法律存在 Z00000000000000 陳國龍 9 108年9月26日15時18分 值班甲○○,報案人要講案情內容,聽到一半就掛掉電話,被投訴多次態度惡劣掛電話吃案瀆職,並常來陷害栽贓嫁禍報案人多次,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9月26日15時21分 值班員警甲○○值班期間第二次直接吃案瀆職態度惡劣,因該員警被投訴多次掛電話栽贓陷害嫁禍檢舉人多次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知法犯法遊走法律邊緣早晚一天會接受法律制裁 Z00000000000000 許育崑 10 108年10月2日20時41分 甲○○因為被投訴過吃案瀆職已專門陷害嫁禍報案人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不軌又準備做出違法犯紀 Z00000000000000 陶杰峰 11 108年10月3日16時28分 甲○○故意派遣人員至自治街16號,報案人稱報的地點是自治街12號,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10月3日16時39分 甲○○聯合外勤人員來欺騙報案人,直接吃案不派遣至自治街12號,與違規業者勾結串通,報案人電話說到16時40分又遭掛電話,態度惡劣,涉及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移花接木,準備回報沒有發現自治街12號違規,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12號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10月3日16時45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謝長志 12 108年10月24日13時17分 甲○○接電話不耐煩隨便應付報案人,不告訴報案人外勤人員姓名,該員曾經被檢舉人投訴多次吃案、瀆職及陷害栽贓,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知法犯法,準備做出違法之事 Z00000000000000 張豐益  108年10月24日13時34分 甲○○接連和外勤人員不派遣不用處理,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勾結12號、16號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謝長志  108年10月24日18時27分 甲○○聯合外勤人員一起與自治街12及14號違規業者勾結串通,完全沒有派遣同仁到現場開罰,甲○○被報案人投訴將近50次,掛報案人電話,栽贓嫁禍陷害報案人,以及吃案瀆職現象,至今依然心術不正知法犯法隨時準備做出違法的事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3 108年10月25日6時30分 甲○○不耐煩隨便應付報案人,不告訴報案人外勤人員上班時段,該員曾經被檢舉人投訴多次吃案、瀆職及陷害栽贓,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知法犯法,準備做出違法之事 Z00000000000000 謝長志  108年10月25日7時34分 甲○○值班聯合巡邏人員,與違規業者至自治街16號,利用騎樓作工作場所,直接吃案瀆職吃案不派遣,所以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阮豐昇 14 108年10月26日19時9分 打電話詢問值班甲○○明天何時上班巡邏回答不知道隨即掛電話,因有吃案瀆職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被投訴過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惱羞成怒隨即掛電話 Z00000000000000 蔡宗恒 15 108年11月1日19時31分 外勤員警甲○○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12號及16號違規業者並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6 108年11月9日19時5分 接聽電話員警甲○○要詢問事情時直接掛電話,吃案圖利包庇縱容違規業者,到上址違規業者不處理不開罰 Z00000000000000 江俊杰  108年11月9日20時9分 員警甲○○接聽電話,報案人要求轉接值班人員,只有問要不要報案後即掛電話,因為被投訴多次,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並吃案瀆職,所以心生不滿惱羞成怒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08年11月9日20時28分 員警甲○○搶接電話,報案人要求轉接所長,吳員表示不知道隨即掛電話,因為被投訴多次,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並吃案瀆職,所以心生不滿惱羞成怒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7 108年11月11日19時39分 報案人詢問值班林孟儒,甲○○何時來上班,值班一直問報案人是否報案隨即掛電話,因為上述三人被報案人投訴過吃案,瀆職的現象,所以惱羞成怒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準備聯合起來一起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 Z00000000000000 李坤宏 18 108年11月15日10時34分 報案人詢問接電話人員侯世宏是否值班不表明不肯說聯合外勤甲○○與業者勾結包庇串通 Z00000000000000 吳世欽  108年11月15日16時30分 接電話人員甲○○值班葉峻賓接報案人電話未到現場,吃案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簡培倫 19 108年11月19日14時9分 報案人詢問承辦員警甲○○何時來上班,因為上述員警被投訴過吃案瀆職,現在栽贓陷害報案人的現象,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準備一起做出不可告人的秘密,吃案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邱椿凱  108年11月19日19時47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蔡宗恒 20 108年11月20日14時31分 報案人電話詢問值班人員,甲○○有無上班,值班不跟報案人說,因上述三人被報案人投訴過吃案瀆職栽贓嫁禍多次,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要陷害報案人 Z00000000000000 屈富國 21 108年11月22日17時20分 報案人電話詢問值班員警盧珮鈺,甲○○承辦人員上班時間,值班不願告知,上述三人因未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邱椿凱 22 108年11月23日6時38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承辦人員今日上班時間,值班不願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08年11月23日18時21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蔡宗恒  108年11月23日20時48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簡培倫 23 108年11月24日18時46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邱浩瑋,甲○○承辦人員今日上班時間,值班不願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24 108年11月25日6時3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承辦人員今日上班時間,不肯告知,上述二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承諭 25 108年11月27日14時26分 董立勳指揮教唆命令值班甲○○,未派遣巡邏人員至自治街12號取締違規,聯合外勤人員勾結業者,吃案圖利保護業者並應付欺騙報案人 Z00000000000000 王孝嘉 26 108年11月28日15時27分 甲○○、鍾啟翰第一次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第二次直接不到12點開罰取締,違規地點的門牌號碼完全不敢靠近蒐證,戲弄反應欺騙騷擾報案人 Z00000000000000 李坤宏  108年11月28日16時55分 甲○○、鍾啟翰栽贓陷害報案人,對自治街12號不處理開罰不蒐證,對報案人說謊就是要來開違停罰單,還誣賴是報案人檢舉違停,心術不正,睜眼說瞎話,離開後報案人繼續舉報12號騎樓地內違規現象,直接耍賴不敢到現場,做賊心虛,所以直接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11月28日19時10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謝長志 27 108年12月2日17時4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承辦人員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江俊杰 28 108年12月3日6時5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承辦人員上班時間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李坤宏  108年12月3日18時27分 接聽電話員警甲○○要詢問事情時講一半直接掛電話,吃案圖利包庇縱容違規業者,到上址違規業者不處理不開罰 Z00000000000000 江俊杰  108年12月3日19時0分 西區所代表甲○○接電話人員直接栽贓嫁禍報案人,直接拖班吃案瀆職步道自治街12號現場開罰 Z00000000000000 林展徹 29 108年12月4日6時23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謝長志  108年12月4日8時44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陳致昇  108年12月4日19時2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陳國龍 30 108年12月7日16時38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08年12月7日19時24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翁文蓋  108年12月7日20時36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林展徹 31 108年12月8日6時21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12月8日8時23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林展徹  108年12月8日18時42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賴霂穎  108年12月8日21時30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王孝嘉 32 108年12月9日5時40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銘航  108年12月9日21時41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陶杰峰 33 108年12月10日5時3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李榮明  108年12月10日16時25分 接電話人員甲○○,不派遣外勤人員至自治街12號處理,與違規業者勾結串通,16時26分還未到現場來,所以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12月10日18時51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拒絕回答,上述二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12月10日21時38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許育崑 34 108年12月11日6時3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陶杰峰  108年12月11日13時38分 西區所值班員警甲○○、外勤警員楊清峰,到場完全不敢靠近12號蒐證,就跑到8號躲到柱子旁蒐證,亂照一通,應付戲弄報案人,與違規業者勾結串通,所以涉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12號及16號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曾志高  108年12月11日13時52分 值班員警甲○○,報案人於13時53分左右電話中反映,外勤人員到自治街12號及16號處理時,有吃案瀆職的狀況 Z00000000000000 許育崑  108年12月11日18時30分 西區所人頭代表甲○○態度惡劣,吃案掛電話...甲○○被投訴過,吃案瀆職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心生不滿挾怨報復惱羞成怒,每接到報案電話說沒2句就掛斷電話,...發現12號及16號的違規現象不用處理不用罰,所以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12號16號 Z00000000000000 阮豐昇  108年12月11日21時20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林展徹 35 108年12月12日5時29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熙皓  108年12月12日6時30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曾志高  108年12月12日9時7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蔡銘航  108年12月12日18時38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賴霂穎 36 108年12月13日13時24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承辦人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楊宏仁 37 108年12月15日6時56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李坤宏  108年12月15日13時25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程俊隆  108年12月15日16時15分 西區所人頭代表甲○○14-16時平常有舉報自治街12、16號騎樓地違規現象,不處理不蒐證,直接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今日14-16時沒有舉報12、16違規停車,直接陷害栽贓嫁禍報案人,吃案瀆職報案人 Z00000000000000 阮豐昇 38 108年12月17日7時3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08年12月17日8時45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王孝嘉 39 108年12月18日6時31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邱椿凱  108年12月18日8時40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陳俊哲  108年12月18日12時52分 董立勳指揮教唆甲○○不蒐證直接去開16號前違規停,勾結違規業者,專程來栽贓嫁禍報案人,故意製造老百姓誤會衝突糾紛,居心不良,知法犯法 Z00000000000000 蔡宗恒  108年12月18日18時15分 西區所人頭代表12-14時外勤人員甲○○已經被投訴多次來到現場,不針對報案人所報的12、16號騎樓違規現象開罰,直接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去對自治街、樂群街路口的違停汽機車開罰,今天又故技重施,又到現場不針對報案人所報的12號、16號騎樓地的違規現象開罰蒐證,又跑到自治街16號前馬路對違停車輛開罰,完全不敢對12、16號違規現象蒐證開罰,故意栽贓陷害嫁禍報案人,並製造違停車主與報案人之間的誤會衝突糾紛,因為本人今天沒有舉報紅線違停案件,陷害完瀆職就離開,與違規業者勾結串通得意洋洋看著報案人就瀆職離開 Z00000000000000 王建閎  108年12月18日18時5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張豐益  108年12月18日20時2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曾志高 40 108年12月19日19時3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林展徹 41 108年12月20日凌晨2時15分 接電話的員警甲○○,報案人要詢問甲○○明日何時上班,耍賴不肯告知報案人,因上述二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許育崑  108年12月20日凌晨2時26分 接電話人員甲○○,報案人要跟他反應他處理過本人的案件,因為被投訴吃案瀆職栽贓嫁禍陷害報案人,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最後惱羞成怒,報案人講到一半直接掛電話,知法犯法,被投訴多次執迷不悟 Z00000000000000 蔡熙皓  108年12月20日6時33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熙皓  108年12月20日8時48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阮豐昇  108年12月20日15時21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42 108年12月21日17時57分 外勤人員甲○○,12-14整整兩小時都沒有到達報案人所報的12、16號騎樓違規地點來開罰取締,直接拖班吃案瀆職耍賴不來 Z00000000000000 陳俊哲  108年12月21日18時26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宗恒 43 108年12月22日8時45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宗恒  108年12月22日18時45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張豐益 44 108年12月24日9時23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林展徹  108年12月24日19時16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邱椿凱 45 108年12月25日凌晨4時47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108年12月25日9時5分 外勤人員甲○○,對16號騎樓地完全不蒐證,與違規業者勾結串通,聽違規行為人陳紹勳謾罵叫囂,有錄音裝沒聽到,騎樓地不蒐證就離開,現場有一台違停車輛,我沒有舉報,他就去取締,跟違停車主故意暗示檢舉人舉報,一直比來報案人這邊,隨時陷害栽贓嫁禍報案人,16號孫淑娥就去關說,有開罰單,沒有接受關說,所以直接與違規業者串通,騎樓地違規不開罰就離開,吃案瀆職就離開,所以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12號16號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賴霂穎  108年12月25日18時50分 西區所人頭代表甲○○,報案人舉報16號到場不處理違規現場,報案人向其表示拿起罰單同時洩漏秘密向違停車主暗示是我報案,進而陷害嫁禍洩漏報案人身分,製造違停車主與報案人糾紛,對16號反而不處理不開罰,任由該戶夫婦大聲叫囂謾罵,直接吃案瀆職 Z00000000000000 陶杰峰  108年12月25日19時21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宗恒  108年12月25日20時17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陳俊哲 46 108年12月26日9時26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陳俊哲  108年12月26日20時24分 同上 Z00000000000000 程俊隆 47 108年12月27日凌晨3時46分 接電話人員甲○○,報案人要詢問今日何時上班,完全不聽直接掛電話態度惡劣,因上述二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承諭  108年12月27日5時6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二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陶杰峰  108年12月27日5時12分 接電話人員甲○○,報案人要詢問說明案情,結果做賊心虛不想聽,因為被投訴過吃案瀆職,心生不滿挾怨報復,惱羞成怒甩掛電話,吃案瀆職不想接聽、態度惡劣,此種現象被投訴20次以上依然知法犯法 Z00000000000000 陳俊哲  108年12月27日20時42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蕭文皓 48 108年12月28日12時52分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蔡銘航  108年12月28日13時54分 接電話人員甲○○,我告訴她至自治街12號及16號騎樓地內違規現象,14時請她交接外勤人員再到違規地處理。不肯交接告知值班人員來處理自治街12號及16號騎樓地內違規現場現象,所以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12號16號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江俊杰      49 108年12月29日13時26分 外勤人員甲○○,平日舉報12號或16號騎樓地違規現象時,來到現場不蒐證不開罰,故意去開自治街與樂群街十字路口違停罰單,然後瀆職嫁禍陷害栽贓報案人,誣賴本人檢舉違停事件,...今日10-12時本人未舉報12號及16號騎樓地違規現象,栽贓陷害嫁禍不成,直接吃案瀆職步到現場來作違規取締,所以吃案圖利包庇縱容保護違規業者 Z00000000000000 邱椿凱 50 108年12月31日 報案人要詢問值班員警,甲○○何時上班不肯告知,上述三人因被投訴吃案瀆職的現象,陷害栽贓嫁禍,所以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心術不正圖謀不軌 Z00000000000000 許育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4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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