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雲琪
- 選任辯護人
- 陳冠仁律師
覃思嘉律師
鄭才律師(民國112年7月17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011號、111年度偵字第28498號、第28533號、第31046號、第32213號、第32214號、第33571號、第34301號、第3693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1047號、第35537號、第35609號、第35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雲琪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部分,均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押於另案之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沒收之。
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2部分,公訴不受理。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6、11、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及附表四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張雲琪依其日常生活經驗,應可知悉近年與遊戲點數卡相關之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便利商店所提供之取貨服務迅速且便捷,如有償受僱代為領取包裹轉交,所領取之物品恐係他人詐欺詐得之財物,仍因缺錢花用,於透過網路「至尊娛樂城」網站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經「阿昌」告以其係遊戲點數商,如協助領取包裹轉交,每領取1個包裹可獲取新臺幣(下同)70元報酬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如共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由「阿昌」於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事實經過」欄所示時、地,以各該詐術,分別詐騙徐金玉等8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前揭附表一各編號之「事實經過」欄所示時、地,寄交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等資料,再由張雲琪依「阿昌」指示,於各該「事實經過」欄所示時、地,領取徐金玉等8人所寄交之包裏,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詐欺過程均詳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事實經過」欄所載),並依「阿昌」指示,將所領取包裏置於停放臺中市○○路○○○號不詳機車置物箱內。
二、嗣因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徐金玉、黃裕玲、賴思芳、廖嘉惠、謝宜美、梅西雅、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第六分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害人徐金玉等8人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所示之時、地,遭他人以各該方式詐騙後,寄交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所示帳戶資料,再由被告張雲琪依「阿昌」指示,提領被害人等受詐騙後所寄出之包裹,置放於停放在臺中市○○路○○○號不詳機車置物箱內等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2087卷二第9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徐金玉(111偵28533卷第41至42、第49至50頁)、林志強(111偵31046卷第43至47頁)、黃裕玲(111偵32213卷第27至28頁)、黃禾菊(111偵32214卷第29至31頁)、賴思芳(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9至11頁)、廖嘉惠(111偵31047卷第29至30頁)、謝宜美(111偵35537卷第27至29頁)、梅西雅(111偵35609卷第29至30頁)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相符。
㈡上開事實,並有下列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⒈告訴人徐金玉部分: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28533卷第25至27頁)、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28533卷第29至37頁)、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28533卷第39至40頁)、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11偵28533卷第45頁)、被告張雲琪領取包裹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1偵28533卷第47至4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8533卷第51至52頁)、告訴人徐金玉存摺影本(111偵28533卷第53頁)、告訴人徐金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截圖(111偵28533卷第55至66頁)、詐騙集團對告訴人徐金玉自稱之名片(111偵28533卷第66頁)、告訴人徐金玉寄件明細(111偵28533卷第67頁)。
⒉被害人林志強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1046卷第103至105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東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1046卷第107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東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1046卷第109頁)、被害人林志強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截圖(111偵31046卷第111至121頁)、被害人林志強之存摺及金融卡照片影本、統一超商寄貨明細(111偵31046卷第123頁)。
⒊告訴人黃裕玲部分: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11偵32213卷第29至31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2213卷第3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2213卷第35至36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2213卷第37頁)、告訴人黃裕玲郵局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1偵32213卷第39至41頁)、告訴人黃裕玲統一超商寄貨明細截圖(111偵32213卷第43頁)、被告張雲琪領包裹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1偵32213卷第45至49頁)。
⒋被害人黃禾菊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2214卷第33至3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2214卷第5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2214卷第59頁)、被害人黃禾菊提供之統一超商寄貨明細(111偵32214卷第35頁)、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11偵32214卷第37至39頁)、被告張雲琪取簿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1偵32214卷第39至53頁)、被害人黃禾菊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11偵32214卷第55頁)。
⒌告訴人賴思方部分:告訴人賴思方提供郵局存簿影本(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3頁)、告訴人賴思方提供統一超商寄貨明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5頁)、告訴人賴思方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7頁)、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9至21、25頁)、被告張雲琪領取包裹監視器翻拍照片(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3至2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31至32頁)。
⒍告訴人廖嘉惠部分: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11偵31047卷第31頁)、被告張雲琪領取包裹監視器翻拍照片(111偵31047卷第31至45頁)、被告張雲琪搭乘計程車之乘車資訊與乘車路線(111偵31047卷第47頁;同111偵35609卷第4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1047卷第49至50頁)、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111偵31047卷第51頁)、告訴人廖嘉惠提供詐騙集團LINE個人資料、對話內容截圖(111偵31047卷第53至67頁)、詐騙集團暱稱「接待-小蓉」提供給告訴人廖嘉惠之本人照及身分證截圖(111偵31047卷第67至69頁)、告訴人廖嘉惠寄貨收據(111偵31047卷第71頁)。
⒎告訴人謝宜美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537卷第103至104頁)、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35537卷第133頁)、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11偵35537卷第105頁)、告訴人謝宜美提供與詐騙集團接觸之FACEBOOK社團資訊、詐騙貼文截圖(111偵35537卷第107至109頁)、告訴人謝宜美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截圖(111偵35537卷第109至113頁)、告訴人謝宜美提供之包裹成功取件照片、寄貨明細(111偵35537卷第115至117頁)。
⒏告訴人梅西雅部分: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11偵35609卷第31頁)、被告張雲琪領取包裹監視器翻拍照片(111偵35609卷第31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609卷第51至52頁)、告訴人梅西雅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111偵35609卷第53至61頁)、告訴人梅西雅統一超商寄貨收據(111偵35609卷第61頁)。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13條之規定甚明。經查,近年與遊戲點數卡相關之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屢經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報導及遊戲點數卡公司例舉各類型可能詐騙類型加以宣導,應已形成大眾共所周知之生活經驗。又臺灣之便利商店乃24小時經營,設店密度極高,給予取貨人數日之取貨期限,倘係公司或個人欲領取正當商品,實可指定寄件者寄送至其方便之同一門市,待包裹抵達接獲到貨通知後,再擇定適當時間到店分批或一次領取即可,實無有償支付交通費委託他人於異地領取包裹後再行轉放指定地點之必要。況且,被告屢屢接受指示前往不同便利商店領取包裹,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起初「阿昌」有承諾說領取包裹1個有70元報酬、車錢每天算200至300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字2087卷二第158-159頁),則倘該包裹內係正當物品,「阿昌」實可直接指定寄貨人寄送至最終收貨址即可,實無耗費報酬、交通費,並以此增加轉運時間、風險方式,為本案委託行為。從而,縱被告以為所領取之包裹內係置放遊戲點數卡,然以其與「阿昌」僅係透過網站短期認識,未曾見過「阿昌」,亦不知「阿昌」之真實姓名年籍,亦未提出何以確信「阿昌」所告知之遊戲點數卡交易係正當情形下,其仍決意有償受託於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所示時間,屢屢於超商領取包裹後轉放置於「阿昌」所指定之機車置物箱,當可認依其智識及生活經驗,應可預見包裹內之物品,可能係與詐欺財產犯罪有關,且不違背其本意。故縱被告所認知之包裹內物品遊戲點數卡,與實際上「阿昌」詐欺取得之金融卡等物品有別,然被告主觀上應有與「阿昌」共同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㈣綜上,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上開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見本院金訴2087卷二第92頁)。惟查,被告陳稱其自始僅與「阿昌」1人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而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所示被害人亦均係以通訊軟體與詐欺正犯聯繫;然於詐欺案件中,1人分飾多角,及於使用網路通訊設備時,1人申請多個帳戶使用,均屬常見,本案被告及前揭被害人既均未曾與其等聯繫之對象見面,無法確認上揭暱稱者是否為相異之人,即無法排除為同1人之可能。檢察官認被告符合上開詐欺罪加重條件,係有誤會,然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另「阿昌」就附表一編號8至10雖均係藉由於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訊息,致被害人等與其聯繫後寄出金融帳戶資料,客觀上雖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加重要件,然被告於為本案詐欺犯行前,並無其他詐欺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係受指示分擔領取被害人寄出包裹之工作,未與被害人有任何接觸,實難認被告確實知悉該詐欺正犯「阿昌」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施行詐術,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就此加重條件有所認知,自難對被告遽論以此部分加重條件,附此敘明。
㈢被告與「阿昌」就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任意聽信網友「阿昌」所言,無視其領取不法來源包裹可能造成之損害,率為前揭犯行,造成被害人金融卡損失、金融帳戶遭凍結,甚至需面臨司法偵查之精神痛苦;並考量被告參與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並未實際領得報酬,且斟酌被告犯後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錯誤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需扶養健康狀況不佳之父母、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2087卷二第161頁),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審酌被告之角色分工,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押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號等案件)之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與「阿昌」聯絡本案犯行所使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金訴2087卷二第161頁),故該手機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雖自承「阿昌」曾應允每領取包裹1個可獲報酬70元及每日支付車資200至300元等語,然被告否認有取得任何報酬及車資,故尚難認被告已因本案犯罪而有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參前揭起訴書、追加起訴書、111年度蒞字第10985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金訴2087卷一第119-132頁)、111年度蒞字第11752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金訴2257卷第147-155頁)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補充更正(見本院金訴2087卷二第92頁)】:
㈠被告張雲琪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常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對於他人利用自己或他人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有所預見,詎仍以上揭事實之發生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2月間某日,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工作,與真實年籍資料不詳、綽號「阿昌」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5、6、11「事實經過」欄所示時、地,以各該詐術,分別詐騙陳世杰、王瀞儀、趙紫玲3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前揭各編號之「事實經過」欄所示時、地,寄交如附表一編號5、6、11「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等資料,再由張雲琪依「阿昌」指示,於「事實經過」該欄所示時、地,領取陳世杰等3人所寄交之包裏,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詐欺過程均詳附表一編號5、6、11「事實經過」欄所載),並依「阿昌」指示,將所領取包裏置於停放臺中市○○路○○○號不詳機車置物箱內,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於取得附表一「帳戶」欄所示帳戶資料之包裹後,復與「阿昌」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依「阿昌」之指示,將帳戶包裏置於停放臺中市○○路○○○號不詳機車置物箱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時、地,以各該詐術,分別詐騙被害人呂小卉等人,致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誤信為真,而於各該附表所示時間,將各該金額之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內(詐欺或洗錢過程詳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載),因認被告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部分,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
㈢被告雖預見提供帳戶提款及密碼予他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詐騙財物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洗錢罪之未必故意,於111年4月18前之某日,將其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張雲琪中信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及提款卡交予謝若妍,謝若妍再交予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四所示之沈國棟、高瑞泰、莊士閎3人,致其等誤信為真,各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將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因認被告就附表四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陳世杰、王瀞儀、趙紫玲之證述及其等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寄件資料、被告領取包裹資料及相關報案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㈡經查,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5、6、11所示之時間、地點,依「阿昌」指示,領取附表一編號5、6、11所示證人陳世杰、王瀞儀、趙紫玲3人所寄出、內含附表一編號5、6、11「帳戶」欄所示帳戶資料之包裹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陳世杰(111偵33571卷第39至43頁)、王瀞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至21頁)、趙紫玲(111偵35619卷第29至34頁)於警詢時所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五所示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之事實,即堪認定。
㈢證人陳世杰、王瀞儀、趙紫玲固均於警詢時指訴其等係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6、11「事實經過」欄所示手法施用詐術,而寄出前揭金融帳戶資料。然查,附表一編號5部分,證人陳世杰另案所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犯行,業據其於該案審理中坦承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附表一編號6部分,證人王瀞儀另案所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犯行,業據其於該案審理中坦承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1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一編號11部分,證人趙紫玲另案所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犯行,亦據其於該案審理中坦承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等情,此有證人陳世杰、王瀞儀、趙紫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書等(見本院金訴2087卷一第335至336、337至342頁、本院金訴2087卷二第171至183頁)附卷可參。
㈣是證人陳世杰、王瀞儀、趙紫玲等人各係基於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分別將附表一編號5、6、11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寄送予詐欺者,其3人即非詐欺取財罪或洗錢罪之被害人,是被告領取其等所寄交、內含帳戶資料之包裹,自均不成立加重詐欺罪。
四、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張雲琪涉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被害人之指訴,及各被害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匯款、帳戶往來明細及相關報案紀錄等資料,為其論罪依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以為我領的包裹內是遊戲點數卡,對於「阿昌」等人利用我領取的包裹內之帳戶資料,去詐騙該等被害人匯款,我無法預料的到等語。
㈡經查,被告於取得內含附表一「帳戶」欄所示帳戶資料之包裹後,依「阿昌」指示置於停放臺中市○○路○○○號不詳機車置物箱內,以轉交「阿昌」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嗣「阿昌」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包裹內之帳戶資料,持向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被害人施行詐術後,指示其等將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各該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匯款帳戶內等情,有如附表六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可認定為真實。
㈢按詐欺罪或洗錢罪共犯之成立,除客觀上有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外,主觀上亦必須知悉其所從事者係詐欺罪或洗錢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並與其餘共犯有詐欺或洗錢之犯意聯絡,始足當之,如行為人客觀上雖有此行為,但主觀上係因被騙、遭利用而不知其所從事者係詐欺或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缺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悉所從事者係詐欺或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即不得論以詐欺罪或洗錢罪之共犯;又幫助犯之成立,須客觀上有幫助行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即行為人知他人係實施犯罪,且認識其行為將足以就他人所實施之犯罪發生助力為要件,若其行為雖在外觀上有對他人犯罪施以助力,然其對正犯之犯罪行為並無認識,即屬欠缺幫助故意,自難論以幫助犯。
㈣本院依照前揭理由壹㈢之說明,固可認定被告受非熟識網友「阿昌」委託前往超商領取包裹時,對各該包裹內可能係他人遭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品乙情,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然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主觀上認定「阿昌」係從事遊戲點數卡買賣,亦無任何資料足以認定被告於與「阿昌」聯繫時,知悉「阿昌」係利用超商包裹郵寄金融帳戶資料以從事詐欺取財者,而我國詐欺犯罪猖獗,詐欺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國人固對詐欺犯罪者使用人頭帳戶資料作為詐欺使用乙情,難諉為不知,然一般公眾媒體、政府、金融機關多僅宣導勿將私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對於詐欺集團可能透過超商領取包裹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乙情,難見有刻意宣導。從而,雖被告就其所領取之包裹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乙情,固可預見,然參諸前揭說明,被告依照其個人生活經驗及當時「阿昌」邀約之說詞,既已認知該包裹內商品係遊戲點數卡,即難認被告對於其所領取包裹內之商品係預供「阿昌」持以犯詐欺犯罪所使用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有所認識及預見,自難僅因客觀上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金融卡嗣後遭作為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詐欺犯罪所用,即認被告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犯行,亦應與「阿昌」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負其責,自難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犯行,對被告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
五、關於前揭公訴意旨一㈢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謝若妍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沈國棟、高瑞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秋萍警詢之證述及匯款、帳戶往來明細及相關報案紀錄等資料為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前揭張雲琪中信帳戶為其所申辦,且有將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借予證人謝若妍,然堅詞否認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等犯行,辯稱:我與證人謝若妍是朋友,她是從事美容的,她說她男友有時要匯錢給她,因為我之前也信用不良過,我知道這樣很不方便,當時我們天天一起吃飯,幾乎天天在一起,我完全沒有想過我的帳戶會被證人謝若妍拿去做不法使用等語。
㈡經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所申辦持用,其於111年3月間,將該帳戶資料借予證人謝若妍,此經被告及證人謝若妍供證一致,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54329號函暨所附中信帳戶客戶資料(111偵26011卷第75至77頁)在卷可查。其次,證人謝若妍取得張雲琪中信帳戶資料後,將該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渣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並以如附表四「詐騙方法」欄所示方式詐騙證人沈國棟、高瑞泰及被害人莊士閎,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將如附表四各編號欄內所示金額之款項匯至張雲琪中信帳戶之事實,並據證人謝若妍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金訴2087卷一第395 至434 頁);證人沈國棟(111偵28498卷第61至63頁)、證人高瑞泰(111偵26011卷第59至61頁)、證人即莊士閎之告訴代理人楊秋萍(111偵26011卷第63至64頁)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告訴人高瑞泰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1偵26011卷第45頁、被告張雲琪指認謝若妍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偵26011卷第51至57頁)、告訴人高瑞泰提供之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111偵26011卷第67至69頁)、告訴代理人楊秋萍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111偵26011卷第71至7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54329號函暨所附被告張雲琪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與交易明細(111偵26011卷第75至81頁)、告訴人高瑞泰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6011卷第83至8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6011卷第8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6011卷第89頁)、告訴代理人楊秋萍因被害人莊士閎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6011卷第91至9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6011卷第93頁)、告訴人沈國棟因受詐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8498卷第69至71頁)、告訴人沈國棟以陳秀英帳戶匯款回條聯(111偵28498卷第77頁)、告訴人沈國棟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截圖(111偵28498卷第79至83頁)在卷可稽,是張雲琪中信帳戶確遭證人謝若妍轉交詐騙集團持以作為詐欺、洗錢之工具。
㈢關於被告出借帳戶之過程,證人謝若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如下:
①於偵訊時證稱:我向被告借用前揭中信帳戶,當時有朋友說要用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是被告自己願意租給別人,當時對方好像給她3萬元,是我轉交給被告,是我從被告那取得網銀帳號、密碼後,再交給收購的人,我是用telegram將她帳戶網銀帳號、密碼給綽號「渣哥」之人,「渣哥」再把3萬元轉到被告指定的帳號等語(見本院金訴2087卷一第143-145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則先是證稱:我與被告是在111 年1 月間打牌認識,111年3月間我有向被告借本案中信帳戶,被告將該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交給我。剛開始她是先借給我使用,後來我沒有要用的時候,「渣哥」說要租用,我有跟被告講這件事,也有跟她說出租帳戶會有租用金,是以款項進出帳戶金額之2%計算,估算一天大概可以收5、6000元,我們就把帳戶資料交給「渣哥」,然後「渣哥」有交3 萬元給我,我再轉匯到張雲琪指定之帳戶,我是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之朋友幫我去7-ELEVEN無摺存的。起初我向被告借帳戶,真的是我自己要用,後來才拿給「渣哥」用,交付大概3、4天,他們要用的當天,張雲琪中信帳戶就被鎖起來,本來講好按照金流出入估算,被告一天大概可以收到5、6000元,然後會一直持續,怎麼知道對方用了一天,被告的帳戶就不能用了。對方有把租用帳戶的錢交給被告,是對方給我3萬,然後被告再給我帳號,由我轉給她。我把帳戶交給別人後,大概在一個禮拜內,就把錢匯給被告,前面2 萬元是直接拿現金給被告,之後1 萬元是用無摺存款。實際上那1萬元是我自己的錢給被告的,因為我有愧於她,但被告以為是「渣哥」給的。張雲琪中信帳戶交給「渣哥」後,她們有辦約定轉帳,是線上辦理的,因為被告在操作時我有在場,我看到被告在她家弄,就是我們一起設約定轉帳的。我自己跟被告借帳戶使用時,並沒有要求被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等語,後改稱:「(審判長問:張雲琪在本院審理時說,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她是因為妳有困難才借給妳用,她根本不知道帳戶會拿去給別人做為這樣的使用。換言之,被告是否認她知道帳戶借給妳所謂的渣哥的人用,妳對張雲琪這樣的說法有何意見?)正確,她都不知道,我剛才講的都是假的,她講的是真的。」、「(審判長問:所以張雲琪從頭到尾都只知道她的帳戶是借給妳用?)是。」、(審判長問:張雲琪說她知道帳戶出問題時,她要找妳就都找不到了,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對。」(見本院金訴2087卷一第404至433頁)等語。
㈣是證人謝若妍固於偵訊及審理時曾證稱被告是透過伊將帳戶有償租用予綽號「渣哥」之人,然對於被告租用上開中信帳戶後所獲得之報酬3萬元取得方式,於偵訊中證稱是「渣哥」把3萬元轉至被告指定帳號,於本院審理時,或稱是「渣哥」將3萬元轉交予伊,伊再商請友人以無摺存款方式匯至被告指定帳戶,或改稱其中2萬是「渣哥」交予伊轉交,另1萬元由其自掏腰包支付,說法前後不一。又證人謝若妍證稱被告有應「渣哥」要求,以前揭中信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是被告與其一起操作完成線上設定等節,然查,被告曾於111年4月14日親自前往中國信託銀行臨櫃申辦設定帳號(805)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為其中信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5463號函及檢附之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金訴2087卷二第41、59-64、69頁)。是證人謝若妍證稱被告是應「渣哥」要求方設定約定轉帳帳戶,然就設定過程所為證述,顯與前揭客觀事證不符。另證人謝若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係明知並同意將帳戶出租予「渣哥」,然經本院提示被告與證人謝若妍完全相反之說詞,請證人謝若妍確認何人所述為真,證人謝若妍隨即翻異前詞,改稱:出租帳戶係其個人行為,被告對此並不知情等語。是關於被告係明知並同意將帳戶有償出租「渣哥」一節,除具共犯性質之證人謝若妍前揭前後不一致之有瑕疵之指證外,別無其他證據可以補強,自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而被告辯稱其係因證人謝若妍以自身信用不佳,不便使用自己之帳戶為由,向其借用帳戶,故將其中信帳戶資料交予證人謝若妍使用一情,核與謝若妍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本院金訴2087卷一第425頁)。又關於前揭約定轉帳帳戶之申請,被告辯稱:上開約定轉帳之申請是我臨櫃辦理,證人謝若妍說他男友要轉錢給她,這樣她比較方便,她男友好像是從事娃娃機台的工作,要去批貨之類的,我那時有跟證人謝若妍說我不是網銀帳號密碼都給妳了嗎?但她說辦理約定轉帳轉帳金額可以較高,當時是證人謝若妍跟我去辦的,她在銀行外面等我等語(見本院金訴2087卷二第160-161頁),此雖為證人謝若妍於本院審理時所否認,然依證人謝若妍前揭證述,其亦證稱對於被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時知情並在場,均如前述,是被告前揭所辯,即非子虛。堪認被告係因證人謝若妍之請求,方為前揭約定轉帳帳戶之設定。而被告出借帳戶或為證人謝若妍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之際,其2人幾乎天天膩在一起,係往來甚為密切之朋友,亦為被告及證人謝若妍供證一致(見本院金訴2087卷一第204、424頁),是其等具有一定之信賴關係,與一般詐欺者係將個人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者之犯罪型態有別,實難認被告對於其帳戶嗣遭證人謝若妍轉交「渣哥」等所屬詐欺集團持以詐騙前揭被害人有所預見,尚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無從以該等罪名對被告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就公訴意旨一㈠至㈢所指犯行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陳珮瑋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
㈠「阿昌」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53分許,致電告訴人陳珮瑋,佯稱係沃廚購物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陳珮瑋網路購物遭駭客入侵設定訂單,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陳珮瑋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8所示時間,先後依指示匯出4筆款項至證人王瀞儀之帳戶(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18),而證人王瀞儀前揭帳戶,係由被告領取後交予「阿昌」等情,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011等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1月8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1年金訴字第2087號案件受理,有該起訴書及本院刑事收案電腦編號章在卷可參。
㈡而告訴人陳珮瑋因遭「阿昌」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相同時間、方式詐欺,除匯款前揭4筆款項外,亦有於111年3月12日0時12分,匯出1筆2萬2973元,至附表一編號11所示趙紫玲之帳戶,而該帳戶為被告提領後轉交予「阿昌」使用之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047號等向本院追加起訴,於111年11月29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57號案審理,有上開追加起訴書、本地院收文章附卷可佐。
㈢經查,前後2案被告經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雖追加起訴部分,告訴人陳珮瑋所匯款之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帳戶,與原起訴之該4筆款項不同,然均係同一被害人遭相同方式詐騙後,先後匯出之款項,是就該告訴人陳珮瑋部分,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應屬同一案件。是檢察官就同一被害人先起訴後,又為追加起訴,即屬重複起訴,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就附表三編號12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事實經過 帳戶 1 徐金玉(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20時許,以LINE自稱「李毅和」,對告訴人徐金玉佯稱提供貸款,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辦理云云,致告訴人徐金玉陷於錯誤,於同年2月23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文潭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之包裹,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被告於同年2月25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峰門市提領包裹。 ⑴台新銀行(812)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林志強(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20時許,以LINE自稱「李馨」、「李欣庭」,對被害人林志強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及存摺云云,致被害人林志強陷於錯誤,於同年2月26日14時27分許,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之包裹,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被告於同年3月1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義興門市提領包裹。 ⑴臺灣銀行(004)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土地銀行(050)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黃裕玲(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20時許,以LINE自稱「李馨」,對告訴人黃裕玲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及存摺云云,致告訴人黃裕玲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日10時12分,在統一超商光彩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之包裹,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被告於同年3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之統一超商正勤門市提領包裹。 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黃禾菊(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某時,以LINE自稱「胡小君」,對被害人黃禾菊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及存摺云云,致被害人黃禾菊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0日10時許,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之包裹,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被告於同年3月12日22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宸騰門市提領包裹。 土地銀行(050)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世杰(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以臉書自稱「Shoaib Nawaz」,對告訴人陳世杰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及存摺云云,致告訴人陳世杰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1日21時39分許,在統一超商鹽水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之包裹,以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被告於同年3月13日,在統一超商文心門市提領包裹。 第一銀行(00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6 王瀞儀(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上刊登兼職工作,告訴人王瀞儀於同年3月9日10時閱覽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復以LINE自稱「李欣婷」,對告訴人王瀞儀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及存摺云云,致告訴人王瀞儀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9日12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號之統一超商上華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之包裹,以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被告於同年3月13日,在統一超商文心門市提領包裹。 ⑴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合作金庫銀行(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華南銀行(008)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上海商業銀行(011)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⑹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⑻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⑺申設人為王瀞儀,⑻申設人為瀞儀之女鍾○芯】 7 賴思芳(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某時,以臉書自稱「趙雅芝」招募螺絲組裝員,告訴人賴思芳閱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LINE自稱「李珮緣」,對告訴人賴思芳佯稱該工作機會應提先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及存摺云云,致告訴人賴思芳陷於錯誤,於同年2月25日16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宏平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之包裹,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被告於同年2月27日10時47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婷婷門市提領包裹。 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8 廖嘉惠(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家庭代工訊息,廖嘉惠於同年3月10日閱覽後將LINE自稱「接待-小蓉」、「主管-小張」等詐欺集團成員加為聯絡人,渠等對廖嘉惠佯稱需提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據以辦理云云,致廖嘉惠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2日19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七崁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之包裹,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張雲琪於同年3月14日11時10分,乘坐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提領包裹,張雲琪再依據阿昌指示,將提領之包裹放置在臺中市西區林森路某處停放之機車置物箱內,由詐欺集團成員領取。 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謝宜美(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家庭代工訊息,謝宜美於同年3月9日15時閱覽後將LINE自稱「芯芯」之詐欺集團成員加為聯絡人,「芯芯」對廖嘉惠佯稱需提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以辦補助金理云云,致謝宜美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0日18時1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加吉利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之包裹,以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方式寄出,張雲琪於同年3月12日23時03分,乘坐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敦十九門市提領包裹,張雲琪再依據阿昌指示,將提領之包裹放置在不詳地點之機車置物箱內,由詐欺集團成員領取。 ⑴謝宜美申設之中國信託(822)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謝宜美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⑶謝宜美申設之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謝宜美配偶謝景岳申設之中國信託(822)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謝宜美配偶謝景岳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謝宜美配偶謝景岳申設之新光銀行(103)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梅西雅(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4時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居家清潔徵才訊息,梅西雅於同年3月2日14時閱覽後將LINE自稱「張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加為聯絡人,「張小姐」對梅西雅佯稱需提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云云,致梅西雅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2日,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茶專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之包裹寄出,張雲琪於同年3月14日11時04分,乘坐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提領包裹,張雲琪再依據阿昌指示,將提領之包裹放置在臺中市西區林森路某處停放之機車置物箱內,由詐欺集團成員領取。 梅西亞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趙紫玲(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趙紫玲於同年2月28日覽後將LINE自稱「王鳳瑛eva」、「陳婷婷」等詐欺集團成員加為聯絡人,先由「王鳳瑛eva」對趙紫玲佯稱可介紹其他節稅兼差工作,再由「陳婷婷」要求趙紫玲提供金融帳戶卡片、密碼協助節稅工作即可獲取報酬云云,致趙紫玲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8日12時9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港原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之包裹寄出,張雲琪於同年3月10日11時04分,乘坐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1樓之統一超商科博館門市提領包裹,張雲琪再依據阿昌指示,將提領之包裹放置在不詳地點之機車置物箱內,由詐欺集團成員領取。 趙紫玲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三㈠~㈥】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款帳戶 1 呂小卉(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35分許,致電告訴人呂小卉,佯稱係CACO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呂小卉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定期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呂小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59分 123 徐金玉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2時7分 6,123 2 郭憲叡(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12分許,致電告訴人郭憲叡,佯稱係CACO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郭憲叡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定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郭憲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43分 30,000 徐金玉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0時54分 29,123 111年2月27日21時13分 30,000 111年2月27日21時17分 29,985 3 藍紹齊(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12分許,致電告訴人藍紹齊,佯稱係典華飯店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藍紹齊訂單錯誤需解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藍紹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14分 1 徐金玉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劉冠穎(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某時許,致電告訴人劉冠穎,自稱係其友人高啟瑞,需借款應急,致告訴人劉冠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23分 49,987 徐金玉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29分 41,989 111年2月27日21時30分 31,345 5 張振嘉(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50分許,致電告訴人張振嘉,佯稱係典華飯店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張振嘉訂單誤植需解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張振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2時5分 79,989 徐金玉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2時15分 19,930 6 林燕娟(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林燕娟,佯稱係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林燕娟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林燕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20分 49,986 林志強申設之臺灣銀行(004)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25分 49,985 111年3月2日18時30分 19,986 111年3月2日18時40分 16,807 111年3月2日18時45分 13,398 7 許全慧(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03分許,致電告訴人許全慧,佯稱係遠傳網路購物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稱告訴人許全慧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重複下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許全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9時54分 49,147 林志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20時1分 49,147 8 陳維容(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12分許,致電告訴人陳維容,佯稱係PICO網站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陳維容網路購物帳號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被定期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陳維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9時58分 29,985 林志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朱晏諄(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45分許,致電告訴人朱晏諄,佯稱係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朱晏諄網路購物帳號被設定為黃金會員將被定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朱晏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20時46分 23,019 林志強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蔡君惠(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10分許,致電告訴人蔡君惠,佯稱係遠傳Friday購物網站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蔡君惠網路購物帳號被設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蔡君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10分 29,985 林志強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25分 29,985 11 張淑貞(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45分前某時,致電被害人張淑貞,佯稱係購物網站人員,以網路購物糾紛之詐術對被害人張淑真貞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張淑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9時45分 30,000 林志強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李耘霈(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9時6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李耘霈,佯稱係大新書局購物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李耘霈網路購物出現錯誤將重複扣款,須配操作自動櫃員機設定云云,致李耘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6分 29,987 黃禾菊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周秀蓮(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7時12分,致電告訴人周秀蓮,佯稱係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周秀蓮網路購物出現錯誤,須配操作自動櫃員機設定云云,致周秀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36分 30,000 黃禾菊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38分 30,000 14 陳秀玲(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17時55分,致電告訴人陳秀玲,佯稱係婕洛妮絲購物網站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陳秀玲會員資格將被升等並扣款,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郵局云云,致陳秀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5日20時31分 29,989 陳世杰申設之第一銀行(00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方心怡(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20時23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方心怡,佯稱係婕洛妮絲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方心怡會員資格將被升等並扣款,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網路郵局云云,致方心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5日20時23分 39,123 陳世杰申設之第一銀行(00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6 彭浩瑋(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19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彭浩瑋,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蔡副理」,稱告訴人彭浩瑋網路購物因設定會誤將重複扣款,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彭浩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19分 62,123 王瀞儀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2分 49,985 王瀞儀申設之臺灣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6分 12,123 王瀞儀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洪郁閔(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38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洪郁閔,佯稱係雅虎購物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洪郁閔網路購物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洪郁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38分 38,079 王瀞儀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陳珮瑋 (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53分許,致電告訴人陳珮瑋,佯稱係沃廚購物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陳珮瑋網路購物遭駭客入侵設定訂單,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陳珮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0分 49,099 王瀞儀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3分 49,985 王瀞儀申設之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37分 49,099 王瀞儀申設之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38分 49,985 王瀞儀申設之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9 姚瑪莉(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30分許,致電被害人姚瑪莉,佯稱係台灣好農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稱被害人姚瑪莉網路購物遭設定為繼續購物,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姚瑪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45分 15,000 王瀞儀申設之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張玉熒 (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許前某時,致電被害人張玉熒,佯稱係大大寬頻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稱被害人張玉熒之寬頻網路遭變更為年繳,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張玉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8分 25,101 王瀞儀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0分 3,981 王瀞儀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吳東祐(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3時許,致電告訴人吳東祐,佯稱係東森購物網站及渣打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吳東祐遭盜刷消費,需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徐泯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3分 29,987 王瀞儀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11分 24,985 王瀞儀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徐泯鍵(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59分許,致電告訴人徐泯鍵,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林先生,稱告訴人徐泯鍵購物網站帳號遭盜需重新設定,需配合轉帳云云,致告訴人徐泯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30分 20,123 王瀞儀申設之臺灣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張景皓(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5時許,致電告訴人張景皓,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張景皓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張景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5時35分 29,988 王瀞儀申設之華南銀行(008)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5時48分 29,988 王瀞儀申設之華南銀行(008)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陳宜芳(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前某時,致電告訴人陳宜芳,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告訴人陳宜芳設定為黃金會員,如需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陳宜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8分 25,101 王瀞儀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0分 3,981 王瀞儀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陳毅名(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07分許,致電告訴人陳毅名,佯稱係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告訴人陳毅名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陳毅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6時30分 19,003 王瀞儀申設之上海商業銀行(011)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6時35分 16,042 王瀞儀申設之上海商業銀行(011)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劉美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9時38分許,致電告訴人劉美鷺,佯稱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劉美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26分 17,123 王瀞儀之女鍾予芯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洪伊姍(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貸款客服人員,要求告訴人洪伊姍配合指示辦理貸款事宜,致告訴人洪伊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8時11分 15,000 賴思芳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日21時30分 30,000 賴思芳申設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㈠至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款帳戶 1 林妮霖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21時25分許,致電林妮霖,佯稱係電商人員,稱林妮霖網路購物遭誤設為VIP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林妮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方式交付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6日22時15分 29,985 廖嘉惠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薛壹中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8許,致電薛壹中,佯稱係電商人員,稱薛壹中網路購物發生設定錯誤,將協助止付,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薛壹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6日22時18分 14,001 廖嘉惠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賴資翔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某時,致電賴資翔,佯稱係臉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賴資翔網路購物發生設定錯誤,將聯繫銀行處理,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處理云云,致賴資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6日22時33分 49,985 廖嘉惠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柯衍丞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9時48分,致電柯衍丞,佯稱係電商人員,稱柯衍丞因系統錯誤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蘆洲分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柯衍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20時31分 99,987 廖嘉惠之丈夫謝景岳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4日20時41分 29,985 111年3月14日20時50分 12,985 5 盧怡蒨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7時25分,致電盧怡蒨,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盧怡蒨網路購物時因系統錯誤誤,將重複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盧怡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39分 40,029 謝宜美申設之中國信託(822)第00000000000號帳戶 6 張家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6時47分許,致電張家瑜,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張家瑜網路購物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張家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16分 49,987 謝宜美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18分 4,989 7 卓承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5時52分許,致電卓丞諺,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卓丞諺網路購物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卓丞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22分 4,989 謝宜美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8 謝佩臻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6時51分許,致電謝佩臻,佯稱係電商客服人員,稱謝佩臻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多次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謝佩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36分 36,142 謝宜美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奕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18時23分前某許,致電陳奕蓉,佯稱係電商人員,稱陳奕蓉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奕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7日18時23分 49,985 梅西亞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7日18時48分 40,074 梅西亞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張雅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16時01分許,致電張雅琪,佯稱係雷黛絲內衣客服人員,稱張雅琪有購買紀錄將被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第一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張雅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7日17時45分 29,985 梅西亞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陳元樽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8時19分,致電陳元樽,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陳元樽網路購物遭誤設為會員,將刷卡12,000元,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元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7分 50,000 趙紫玲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陳珮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53分,致電陳珮瑋,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網站遭駭客入侵,陳珮瑋帳戶遭設定1萬餘元訂單,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珮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12分 22,973 趙紫玲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邱虹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20時14分前某時,致電邱虹華,佯稱係減肥公司客服人員,稱邱虹華係VIP會員,將扣款1萬2000元會費,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辦理取消手續之客服人員,致邱虹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14分 15,088 趙紫玲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廖義軒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9時33分,致電廖義軒,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網站因個資外洩,廖義軒遭設定為高級會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廖義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20分 33,015 趙紫玲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1 沈國棟(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9時57分許,致電告訴人沈國棟,自稱係友人李文連,需借款應急,致告訴人沈國棟陷於錯誤,指示配偶陳秀英於111年4月18日11時17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匯款3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高瑞泰(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9時25分許,致電告訴人高瑞泰,自稱係其姪子蔡志堂,需借款應急,致告訴人高瑞泰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8日10時4分許,在高雄市○○區里○○路0000號之橋頭農會五林辦事處匯款48萬元至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莊士閎 (由配偶楊秋萍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某時許,致電被害人莊士閎,自稱係其友人高啟瑞,需借款應急,致被害人莊士閎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8日11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之中華郵政德智郵局匯款2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五】
陳世杰交帳戶部分:
⒈職務報告(111偵33571卷第21頁)
⒉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截圖(111偵33571卷第29頁)
⒊被告張雲琪取簿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1偵33571卷第29至37
頁)
⒋告訴人陳世杰因受詐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111偵33571卷第45至47頁)
⒌告訴人陳世杰第一銀行存摺封面、交易紀錄影本(111偵3357
1卷第49至51頁)
⒍告訴人陳世杰提供與暱稱「洪玉芹」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內
容截圖(111偵33571卷第53至65頁)
⒎告訴人陳世杰提供之「洪玉芹」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截圖、統
一超商寄貨明細(111偵33571卷第67頁)
王瀞儀寄交帳戶部分
⒈職務報告(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3至5頁)
⒉告訴人王瀞儀提供之本案存摺、金融卡、健保卡翻拍照片(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王瀞儀提供之詐騙集團FB發文、LINE對話內容截圖(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7至29頁)
⒋告訴人王瀞儀統一超商寄貨明細、貨態查詢系統(中市警二
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31至33頁)
⒌被告張雲琪取簿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35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37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39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41至43頁)
趙紫玲交寄帳戶部分
⒈告訴人趙紫玲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截圖(111偵3561
9卷第47至53頁)
⒉告訴人趙紫玲提供之露天拍賣寄件明細翻拍照片影本(111偵
35619卷第55頁)
⒊告訴人趙紫玲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619卷第57
至5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111偵35619卷第5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11偵35619卷第61頁)
【附表六】
人證部分
㈠起訴部分:
⒈告訴人呂小卉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75至77頁)
⒉告訴人郭憲叡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27至29頁)
⒊被害人藍紹齊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44至45頁)
⒋告訴人劉冠熲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52至53頁)
⒌被害人張振嘉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63至65頁)
⒍告訴人林燕娟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49至53頁)
⒎告訴人許全慧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55至59頁)
⒏告訴人陳維容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61至63頁)
⒐告訴人朱晏諄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65至71頁)
⒑告訴人蔡君惠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73至75頁)
⒒告訴人李耘霈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920卷第23至25頁)
⒓告訴人周秀蓮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920卷第40至44頁)
⒔告訴人陳秀玲警詢之證述(111偵33571卷第69至72頁)
⒕告訴人方心怡警詢之證述(111偵33571卷第77至80頁)
⒖告訴人彭浩瑋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81至283、295至299頁)
⒗告訴人洪郁閔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45至247頁)
⒘告訴人陳珮瑋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14至118頁)
⒙被害人姚瑪麗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
75至77頁)
⒚被害人張玉熒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
130至131頁)
⒛告訴人吳東祐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54至156頁)
告訴人徐泯健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
143至144頁)
告訴人張景皓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72至175、176至178頁)
告訴人陳宜芳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
223至224頁)
告訴人陳毅名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03至205頁)
告訴人劉美鸞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
211至212頁)
告訴人洪伊姍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
45至53頁)
㈡追加起訴部分
⒈告訴人林妮霖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830卷第15至17頁)
⒉告訴人薛壹中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830卷第19至20頁)
⒊告訴人賴資翔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830卷第21至23頁)
⒋告訴人柯衍丞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95至98頁)
⒌告訴人盧怡蒨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77至78頁)
⒍告訴人張家瑜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46至50頁)
⒎告訴人卓承諺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58至61頁)
⒏告訴人謝佩臻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87至88頁)
⒐告訴人陳奕蓉警詢之證述(111核交3267卷第35至36頁)
⒑告訴人張雅琪警詢之證述(111核交3267卷第31至32頁)
⒒告訴人陳元樽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94至96頁)
⒓告訴人陳珮瑋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122至126頁)
⒔告訴人邱虹華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148至149頁)
⒕告訴人廖義軒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164至165頁)
書證部分
㈠起訴部分
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1核交2675卷第11
至12頁)
⒉告訴人呂小卉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
5卷第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675卷第18
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675卷第19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核交2675卷第20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21至22頁)
⒊告訴人呂小卉網路銀行轉帳APP截圖(111核交2675卷第23頁)
⒋告訴人郭憲叡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
5卷第25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核交2675卷第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675卷第30
至31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675卷第34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37至39頁)
5.告訴人郭憲叡匯款明細影本(111核交2675卷第32至33頁)
6.被害人藍紹齊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
5卷第4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675卷第42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核交2675卷第4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675卷第46至
47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48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核交2675卷第49頁)
7.被害人藍紹齊匯款翻拍照片、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
核交2675卷第50頁)
8.告訴人劉冠熲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雙龍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5
卷第51頁)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雙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675卷第54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雙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55至56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核交2675卷第57頁)
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核
交2675卷第59頁)
⒐告訴人劉冠熲提供之匯款紀錄影本(111核交2675卷第58頁)
⒑被害人張振嘉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5
卷第6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6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675卷第67至
68頁)
④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核
交2675卷第69頁)
⒒被害人張振嘉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111核交2675卷第71至72頁
)
⒓職務報告(111偵31046卷第25頁)
⒔被害人張淑貞因受詐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111偵31046卷第77至79頁)
⒕告訴人林燕娟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1046卷第125至
12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1046卷第12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1046卷第13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1046卷第137至139頁)
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偵3
1046卷第143頁)
⒖告訴人許全慧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1046卷第147至
14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1046卷第151、163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1046卷第155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1046卷第157頁)
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偵3
1046卷第167頁)
⒗告訴人許全慧網銀轉帳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111
偵31046 卷第159 頁)
⒘告訴人陳維容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1046卷第177至
17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1046卷第18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1046卷第18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1046卷第189、191頁)
⒙告訴人朱晏諄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1046卷第193頁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1046卷第19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1046卷第197、219、223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1046卷第20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1046卷第213頁)
⒚告訴人朱晏諄郵局匯款明細(111偵31046卷第209頁)
⒛告訴人蔡君惠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1046卷第227至
22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1046卷第23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1046卷第23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1046卷第235頁)
告訴人蔡君惠匯款明細(111偵31046卷第247頁)
告訴人蔡君惠提供詐騙集團通話紀錄、LINE對話內容(111偵31
046卷第253至259頁)
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8月4日營存字第11100907911號函暨所附
被害人林志強000000000000號帳號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
111核交2829卷第9至13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2日彰作管字第1113
039802號函暨所附被害人林志強00000000000000號帳號開戶基
本資料與交易明細(111核交2829卷第15至20頁)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8月8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77
09號函暨所附被害人林志強000000000000號帳號開戶基本資料
與交易明細(111核交2829卷第21至25頁)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9月1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85
76號函暨所附被害人黃禾菊000000000000號帳號客戶存款往來
一覽表與交易明細(111 核交2920卷第11頁、第17至19頁)
告訴人李耘霈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920
卷第2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核交2920卷第2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111核交2920卷第2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920卷第33至
34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920卷第35頁)
告訴人李耘霈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111核交29
20卷第26頁)
告訴人周秀蓮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
920卷第37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11核交2920卷第3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111核交2920卷第3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920卷第45頁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920卷第47頁)
告訴人陳秀玲因受詐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111偵33571卷第75至76頁)
告訴人方心怡因受詐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111偵33571卷第81至82頁)
告訴人方心怡提供之存簿交易明細影本(111偵33571卷第83頁
)
告訴人方心怡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11偵33571卷
第84至85頁)
告訴人方心怡網銀轉帳之翻拍照片(111偵33571卷第86頁)
告訴人方心怡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111偵33571卷第87至89
頁)
告訴人陳世杰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核交3
061卷第9頁)
被害人姚瑪麗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
0號卷第79至86頁)
被害人姚瑪麗提供之詐騙集團電話號碼(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86至87頁)
被害人姚瑪莉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9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9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9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03至105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07頁)
告訴人陳珮瑋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96、98頁
)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97頁)
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
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11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12頁)
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1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119至120頁)
被害人張玉熒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12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2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2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28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29頁)
被害人張玉熒提供之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中市警二分偵
字0000000000號卷第132至134頁)
被害人張玉熒提供網銀轉帳明細截圖(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
000號卷第135至136頁)
告訴人徐泯健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中和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
000000000號卷第137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
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38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39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4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141至142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49頁)
告訴人徐泯健提供轉帳明細影本(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
號卷第145頁)
告訴人徐泯健提供提款卡背面、詐騙集團通話紀錄與LINE對話
內容翻拍照片(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46至148頁
)
告訴人吳東祐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51、16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52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57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63頁)
告訴人吳東祐提供遭詐騙所購買之點數發票收據(中市警二分
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53頁)
告訴人吳東祐提供交易明細影本(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
號卷第158至160頁)
告訴人張景皓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
000000000號卷第165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
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66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刑案紀錄表(中市警二分
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67至168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69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84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8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186至187頁)
告訴人張景皓提供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179頁)
告訴人張景皓提供存摺封面、交易紀錄影本(中市警二分偵字0
000000000號卷第180至183頁)
告訴人陳毅名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偵
字0000000000號卷第189頁)
②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90頁)
③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9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192至193、207至208頁)
告訴人陳毅名提供存簿封面、交易明細與手機轉帳明細影本(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97至200頁)
告訴人陳毅名提供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LINE對話內容截圖(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00至201頁)
告訴人劉美鸞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
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0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13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14、21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215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16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18頁)
告訴人劉美鸞提供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中市警
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17頁)
告訴人陳宜芳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
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225至226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27至229
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33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35頁)
告訴人陳宜芳提供之匯款明細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
號卷第231頁)
告訴人陳宜芳台新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中市警二分偵字000
0000000號卷第237頁)
告訴人洪郁閔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
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243至24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49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55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56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57頁)
告訴人洪郁閔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LINE對話內容之翻拍照片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51頁)
告訴人洪郁閔提供之網銀轉帳紀錄(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
0號卷第251頁)
告訴人彭浩瑋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59、269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63至266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72至274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
000000000號卷第291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
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92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293至294頁)
告訴人彭浩瑋遭詐騙所匯款筆數(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
號卷第278、287頁)
告訴人彭浩瑋提供詐騙集團自稱中國信託蔡副理所使用之身分
證翻拍照片(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79頁)
告訴人彭浩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
0000000號卷第288至289頁)
告訴人洪伊姍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中市警二分
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4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
00000號卷第95至96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0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0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05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07頁)
告訴人洪伊姍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中市警
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55至81頁)
告訴人洪伊姍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
0000000號卷第83至85頁)
告訴人洪伊姍遭詐騙所匯款各筆細項(中市警二分偵字11100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日儲字第1111207035號函暨
所附相關資料(111金訴2087卷一第147至159頁):
①告訴人王瀞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
單(111金訴2087卷一第149至151頁)
②鍾○芯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1
金訴2087卷一第153 至155 頁)
③告訴人賴思方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
單(111金訴2087卷一第157至159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
110067271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王瀞儀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
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金訴2087卷一第161至16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日通清字第1110044455
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王瀞儀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
明細(111金訴2087卷一第167至169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12月5日忠法執字第11190
00889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王瀞儀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帳戶
交易明細(111金訴2087卷一第171至176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2月1日合金總集字第1110036791號函
(111金訴2087卷一第177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2月1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661
59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王瀞儀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帳戶
交易明細(111金訴2087卷一第179至183頁)
被告張雲琪111年12月19日庭呈刑事辯護狀暨所附被告施朝仁皮
膚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111金訴2087卷一第225至233頁;
同111金訴2257卷第137至145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12月15日上票字
第1110033132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王瀞儀00000000000000號客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金訴2087卷一第239至243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11年12月27日合金南崁字第111000
3738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王瀞儀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111金訴2087卷一第245至24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6 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2
224839235463 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雲琪)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 年2 月28日至111年10月26日
存款交易明細、111 年2 月28日至111 年4 月18 日自動化交
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申請約定帳戶之申請書(111金訴2087
卷二第41至63頁)
㈡追加起訴部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9月2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
0094369號函暨所附告訴人廖嘉惠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1 核交2830卷第9至13頁)
⒉被告張雲琪取簿監視器翻拍照片(111偵35537卷第31至39頁)
⒊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1偵35537卷第43頁
)
⒋告訴人張嘉瑜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537
卷第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537卷第51頁
)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537卷第52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5537卷第53頁)
⒌告訴人張嘉瑜提供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影本(111偵35537卷第54
頁)、告訴人張嘉瑜提供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355
37卷第55頁)、告訴人張嘉瑜就匯入詐騙帳戶之款項資料切結
書(111偵35537卷第56頁)
⒍告訴人卓承諺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53
7卷第5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537卷第63至6
4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537卷第65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111偵35537卷第68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5537卷第69頁)
⒎告訴人卓承諺提供其匯款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11偵35537卷
第72頁)
⒏告訴人卓承諺提供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35537卷第7
4頁)
⒐告訴人盧怡蒨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537
卷第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537卷第79頁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537卷第8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5537卷第83頁)
⒑告訴人盧怡蒨提供網銀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1偵35537卷第85
頁)
⒒告訴人謝佩臻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537卷第89頁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537卷第9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5537卷第91頁)
⒓告訴人謝佩臻提供網銀轉帳明細截圖(111偵35537卷第92頁)
⒔告訴人柯衍丞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
537卷第9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537卷第100至101頁)
⒕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1核交3191卷第9頁
)
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儲字第1110297763號函暨
所附告訴人謝宜美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清單(111核交3191卷第11至15頁)
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
4839312279號函暨所附告訴人謝宜美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與交易明細(111核交3191卷第17至23頁)
⒘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9月23日北斗字第1118006571
號函暨所附告訴人謝宜美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111核交3191卷第25至29頁)
⒙被害人帳戶明細時間一覽表(111核交3267卷第19頁)
⒚告訴人梅西雅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清單(111核交3267卷第21至27頁)
⒛告訴人陳奕蓉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3267卷第29至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3267卷第37至
38頁)
告訴人張雅琪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3267卷第33至
34頁)
②臺北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11核交3267卷第39頁)
告訴人陳元樽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619
卷第93頁;同111核交3277卷第2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5619卷第97頁;同111核交3277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5619卷第98頁;同111核交3277卷第2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619卷第100至
101、第63至64頁;同111核交3277卷第30至31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619卷第103頁;同111核交3277卷第
33頁)
⑥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偵3
5619卷第104頁;同111核交3277卷第34頁)
「WOKY 沃廚」官方於FACEBOOK之發文截圖影本(111偵35619卷
第107頁)
告訴人陳元樽提供轉帳明細截圖(111偵35619卷第110頁;同11
1核交3277卷第40頁)
告訴人陳元樽提供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35619卷第1
13頁)
告訴人陳珮瑋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619
卷第119頁;同111核交3277卷第47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5619卷第120頁)
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5619卷第12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619卷第127至
128、第65至66頁)
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619卷第129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5619卷第132頁)
告訴人陳珮瑋提供轉帳明細單、網銀APP截圖影本(111偵35619
卷第137頁、第142頁)
告訴人陳珮瑋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截圖(111偵35619
卷第139至140頁)、告訴人陳珮瑋提供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
111偵35619卷第141頁)
告訴人邱虹華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619卷第67至6
8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619
卷第147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35619卷第150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619卷第151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偵35619卷第152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5619卷第153頁)
告訴人邱虹華提供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1偵35619卷第154頁)
告訴人廖義軒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陳報單(111偵35619卷第1
57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1偵35619卷第158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
偵35619卷第159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111偵35619卷第160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5619卷第161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619卷第162至
163、第69至70頁)
告訴人廖義軒提供網銀轉帳明細截圖影本(111偵35619卷第166
頁)、告訴人廖義軒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截圖(111偵35619卷
第167頁)
趙紫玲帳戶之被害人匯款一覽表(111偵35619卷第81頁)
告訴人趙紫玲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變更資料
及歷史交易清單(111偵35619卷第83至89頁)、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1年9月29日儲字第1110920801號函暨所附告訴人趙
紫玲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變更資料及歷史交易清
單(111 核交3277卷第15至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