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8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猷壬
- 選任辯護人
- 許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00、232、248、265號、106年度偵字第30400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90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90、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犯罪事實
一、丙○○(綽號「小妖」)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中旬之某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一直衝」之成年男子邀約,加入由李宥澄、壬○(李宥澄及壬○所涉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0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暱稱「一直衝」、「小寶」、「小白」(即「承哥」)、楊○頡、蘇○、石○、邱○祐(姓名年籍詳卷,楊○頡等人於行為時均為少年,所涉部分均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等人所屬3 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負責依「一直衝」或「小寶」之指示,擔任俗稱「車手頭」及「取簿手」之工作,負責依指示領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或親自提領詐欺贓款,或監督擔任車手之蘇○、楊○頡、壬○等人領取詐欺贓款,扣除自身提領金額0.9%計算之報酬後,將贓款彙整後上繳予「小寶」或「一直衝」指派前來收款之人。丙○○即與李宥澄、壬○、蘇○、楊○頡、邱○祐、「承哥」等上述詐欺集團成員,或與李承益(無證據證明有參與上開組織而為該詐欺集團成員,李承益所涉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0、8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以附表三至附表五「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三至附表五「被害人或告訴人」欄所示戊○○等25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三至附表五所示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匯出各該附表所示款項至人頭帳戶,而詐欺得逞。其中除附表五編號13所示部分,因顧寶葉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就其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因而未及提領即經銀行圈存,致未落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掌控而未能洗錢得逞,其餘部分則經由丙○○彙整贓款後轉交「一直衝」或「小寶」指示前來收取之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戊○○、庚○○、辛○○、己○○、李思綺、陳雅雯、苑玲玲、張許秀鑾委由張富雄、林靜絹、張雅雲、鄭惠玲、何瑀琁、鄭羽襄、蔡佩珊、丁鈺紋、陳怡君、吳碧柔、徐金杏、顧寶葉、黃淑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
理由
壹、起訴範圍: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丙○○參與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00、232、248、265號、106年度偵字第30400號起訴書之全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9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至6、8、10、13至16、23、24、26、27部分,其餘則經檢察官撤回起訴(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關於參與犯罪組織及附表編號9、11、12、17至22部分),有臺中地檢署108年8月21日中檢達方107少連偵290字第1089089286號函及附件、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聲撤字第37號、109年度聲撤字第12號撤回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09年4月20日中檢增方107少連偵290字第15484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查【見本院108金訴60卷㈠第77-79、83-86、109至127 頁】,並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確認以上開部分為起訴範圍(見本院112訴緝85卷第152頁),是本院以上開經起訴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又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亦有明定,故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就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行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證人於警詢、或兼於偵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㈠查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被告丙○○自106年7月中旬起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復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是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既為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三人以上,以實施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係將犯罪組織之定義擴張,是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本案所犯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仍應適用行為時即107年1月3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下稱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㈡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關於自白減輕其刑部分,增加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新法就此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又此次修法針對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部分並未修正(修正但書部分為不同行為之犯罪),且同條刪除之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㈢再者,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本案既均在洗錢防制法上開修正施行後所為,自均有該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3日後即112年6月16日起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要件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足見修法後已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依前揭說明,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有上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為自白者,始有該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較之修正前之規定,要件較為嚴格,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規定。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其餘共犯以前揭方式,推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附表三至附表五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實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而詐欺取財,再由車手團成員持該等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後,由被告彙整轉交上手指派前來取款之人,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是被告所為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去向,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之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三、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因遭受詐騙而各將受騙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附表三至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後,雖尚需經車手團成員提領後轉交被告丙○○以層轉上手,然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既已在本案實施行騙之犯罪行為人掌控之中,則在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至各該人頭帳戶後,迄至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受騙款項遭到警示圈存前,即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然因附表五編號13所示顧寶葉部分,因其受騙款終因遭圈存而經提領而出,因而洗錢未遂。
四、是核被告前揭所為(附表五編號13除外),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五編號13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 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檢察官固於起訴後就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予以撤回,然此與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況公訴人就上開法條業於本院審理時予以補充(見本院112訴緝85卷第152頁),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對被告告知此部分罪名,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應併予審理。被告與參與附表三至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罪數之說明:
㈠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依卷內現存事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與其餘共犯共同對附表三編號1之戊○○實施詐騙行為,為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又被告加入該犯罪組織,係為遂行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是被告所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犯行之時、地,雖與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惟係基於實施同一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之單一犯罪目的,且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關聯性,是①被告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及其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戊○○部分)、洗錢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②被告所犯其餘詐欺取財、洗錢既遂或未遂部分,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三至附表五所示25罪,被害人不同,且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六、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再者,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及洗錢既遂或未遂之犯行,因其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自白、未遂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㈢又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未滿20歲,雖有與上開少年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然尚不構成「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情形,而無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齡,具有勞動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對被害人實施詐騙,其所為犯行使無辜被害人上當受騙,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且往往加深被害人經濟壓力,造成其等心靈受創,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參以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且斟酌被害人等所受損失金額多寡、如前㈡所述經想像競合後輕罪之減輕事由;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臨時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被羈押前與媽媽同住,媽媽雖有工作,但有尚在唸書之弟弟、妹妹,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112訴緝85卷第213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六「罪刑欄」所示之刑;且審酌被告之角色分工、犯行之侵害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八、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略以:「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條,但本項於該時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且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6日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本案自不得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九、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因此,即令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被告本案各次犯行(附表五編號13除外)之報酬,是以提領款項0.9 %計算,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112訴緝85卷第212頁),是依此比例,被告各獲有如附表六編號1至12、14「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之報酬(計算式詳如附表六),此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固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檢察官蔡雯娟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107.1.3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一、同案被告或共犯部分:
㈠壬○(原同案被告)
1.106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30400卷第16-18頁反面】
2.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48卷第8-10頁】
3.106 年10月24日偵查筆錄(具結)【見少連偵248 卷第58-
59頁反面】
4.107年1 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見106 訴3033卷第35頁反面
-37頁反面】
5.107 年5 月29日審判筆錄(具結)【見106 訴3033卷第83
頁反面-91 頁反面】
6.107 年9 月13日審判筆錄【見106 訴3033卷第158 頁-173
頁反面】
㈡李宥澄(原同案被告)
1.106年9月2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 卷㈠第321-323頁】
2.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30400卷第29-31頁】
3.107 年1 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見106 訴3033卷第35頁反面
-37頁】
4.107年2月7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㈠第327-331頁】 5.
107 年5 月29日審判筆錄【見106 訴3033卷第83頁反面-84
頁反面、88、91-92頁】
6.107 年9 月13日審判筆錄【見106 訴3033卷第158 頁-173頁
反面】
㈣李承益(原同案被告)
1.106年8月27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 卷㈠第229-234頁】
2.109年5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金訴60卷㈠第223-224
、230-231頁】
3.109年7月7日審判筆錄【見本院金訴60卷㈠第289、300、303
、309-310、323、326、340-344、347頁】
4.109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見本院金訴60卷㈢第71-121頁】
㈤楊○頡(共犯)
1.106年8月25日警詢筆錄【見本院金訴60卷㈡第523-525頁】
2.106年9月7日警詢筆錄【見本院金訴60卷㈡第527-531頁】
3.106年9月15日警詢筆錄【見107少連偵52卷第29-35頁】
4.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㈠第365-372頁】
5.107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見107少連偵52卷第143-14
4頁】
6.109年7月7日審判筆錄(具結)【見本院金訴60卷㈠第290、
311-340、347頁】
㈥蘇○(共犯)
1.106年8月9日15時21分警詢筆錄【見本院金訴60卷㈡第373-
377頁】
2.106年8月9日22時31分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5-12頁
】
3.106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13-22頁】
4.106 年8 月28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25-30頁】
5.106年8月30日警詢筆錄【見聲拘775卷第5-7頁】
6.106年9月1日警詢筆錄【見聲拘775卷第8-9頁、107少連偵52
卷第21-25頁】
7.10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見107少連偵52卷第149-150頁】㈡
8.109年7月7日審判筆錄(具結)【見本院金訴60卷㈠第290-
309、324-326、345-346頁】
㈦邱○祐(共犯)
106年8月16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0卷第31-33頁反面】
二、附表三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㈠告訴人辛○○
1.106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0卷第53-54頁】
2.106年7月25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0卷第55-56頁】
3.107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見106訴3033卷第37頁反面】
㈡被害人丁○○
①106年7月23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00卷第69頁正反面】
㈢告訴人庚○○
①106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48卷第40頁反面-43頁】
㈣告訴人戊○○
1.106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48卷第54-55頁】
2.107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見106訴3033卷第37頁反面】
㈤告訴人己○○
①106年7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30400卷第36-37頁】
三、附表四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㈠告訴人李思綺
106年7月25日警詢筆錄【見107少連偵52卷第57頁反面-59頁】
㈡告訴人陳雅雯
⒈106 年7 月27日警詢筆錄【見107 少連偵52卷第96-97 頁
反面】
⒉106 年7 月28日警詢筆錄【見107 少連偵52卷第66-68 頁
反面】
㈢告訴人苑玲玲
106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見107少連偵52卷第85-86頁】
㈣告訴代理人張富雄(代理張許秀鑾)
106年8月13日警詢筆錄【見107少連偵52卷第101-102頁】
㈤告訴人林靜絹
106年8月13日警詢筆錄【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3-114頁】
㈥被害人徐子萍
107年10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見107少連偵52卷第175-17
6頁】
四、人頭帳戶申辦者或提供者
㈠黃友正
106年12月6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85-89頁】
㈡余昱岑
1.106 年8 月17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207-210頁】
2.106 年9 月12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211-214頁】
㈢簡弘恩(原名:郭佳榮)
1.106年8月4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313-315頁】
2.106 年12月2 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305-308頁】
㈣郭朋憲
106年9月24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㈢第87-90頁】
㈤陳米華(原名:陳燕芬)
1.106 年8 月14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191-197頁】
2.106 年12月2 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181-183頁】
㈥吳冠榮
106年9月1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245-247頁】
㈦張至程
106年12月2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273-276頁】
㈧林志賢
106年9月7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301-303頁】
㈨王雅蘭(林志賢之妻)
106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305-309頁】
五、附表五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㈠告訴人張雅雲
106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221-225頁】
㈡告訴人鄭惠玲
106年7月23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261-263頁】
㈢告訴人何瑀琁
106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237-239頁】
㈣告訴人鄭羽襄
106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271-273頁】
㈤被害人廖晟鈞
106年8月2日警詢筆錄【見交查118卷第7-9頁】
㈥告訴人蔡佩珊
106年8月3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㈡第325-327頁】
㈦告訴人丁鈺紋
106年7月29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㈢第97-99頁】
㈧告訴人陳怡君
106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㈢第117-121頁】
㈨告訴人吳碧柔
106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㈢第153-155頁】
㈩被害人李信憲
106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㈢第171-177頁】
被害人馮雪子
106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159-161頁】
告訴人徐金杏
106年8月11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227-229頁】
告訴人林靜絹
①106年8月13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253頁】
告訴人顧寶葉
106年8月14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285-287頁】
告訴人黃淑雲
106年8月22日警詢筆錄【見少連偵290卷㈣第317-319頁】
【附表二】
一、112訴緝85本訴部分
(106聲拘775卷)
1、偵查報告(106年9月7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見
聲拘775卷第2-3頁反面】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1日)-蘇○指認【見聲拘77
5卷第10-1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7日)-楊○頡指認【見聲拘
775卷第17-18頁】
4、蘇○、邱○祐於106年8月2日在全家大肚台蔗店領款畫面18
張【見聲拘775卷第19-23頁】
5、路口監視器畫面4張-106年7月23日23時許、蘇○騎乘893-LM
S號重機車搭載邱○祐【見聲拘775卷第23頁反面-24頁】
6、特徵比對照片-蘇○【見聲拘775卷第24頁反面】 ⒈
(106少連偵200卷)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13日)-丙○○指認【見少連
偵200卷第13-14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8月16日)-邱○祐指認【見少
連偵200卷第34頁正反面】
9、邱○祐、蘇○特徵照片【見少連偵200卷第43-44頁反面】
10、提款明細-永和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少連偵
200卷第51頁】
11、永和永安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200
卷第52頁】
12、告訴人辛○○報案相關資料:
1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00
卷第57頁】
12-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份【見少連偵200卷第58-63頁
】
12-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00卷第64頁】
12-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見少連偵200卷第65-6
7頁】
12-5、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見少連偵200卷第68頁】
13、被害人丁○○之報案相關資料:
1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00卷第7
1頁】
13-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00卷第72頁】
13-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見少連偵200卷第73頁】
13-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少連偵200卷第74頁】
13-5、丁○○之台北富邦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豐銀
行之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少連偵200卷第75-77
頁】
13-6、手機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少連偵200卷第78頁】
14、永和永安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20
0卷第98頁】
15、車手提款影像4張-106年7月23日【見少連偵200卷第100頁
正反面】
(106少連偵232卷)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13日)-丙○○指認【見少
連偵232卷第15-17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8月30日)-蘇○指認【見少
連偵232卷第37頁正反面】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13日儲字第1060191519號
函及附件林宜靜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
少連偵232卷第86-88頁反面】
19、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大肚台蔗店、107年7月23日)
【見少連偵232卷第89頁正反面】
20、車手提款畫面(蘇○、邱○祐)-106年7月23日23時54-55
(106少連偵248卷)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
年10月24日10時49分)-壬○指認【見少連偵248卷第12-14
頁】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
8月10日15時20分)-蘇○指認【見少連偵248卷第20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轄內106年7月份(至31日)詐
騙集團車手於ATM機臺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
【見少連偵248卷第25頁】
24、交易明細資料-黃友正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少連偵24
8卷第28頁】
25、車手提款影像-含進入提款及騎乘車輛離去畫面(壬○、蘇
○)、106年7月20日【見少連偵248卷第30-35頁】
26、告訴人庚○○之相關資料:
26-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48卷第
39頁正反面】
26-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
【見少連偵248卷第40頁】
26-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48卷第43頁反面】
26-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張【見少連偵248卷第44-4
5頁】
26-5、庚○○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248卷第
46頁】
26-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48卷第47頁】
26-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見少連偵248卷第4
7頁反面-49頁反面】
26-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見少連偵248卷第50-
51頁】
26-9、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見少連偵248卷第52頁】
27、告訴人戊○○之相關資料:
27-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48
卷第53頁正反面】
27-2、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見少連偵248
卷第56頁】
27-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48卷第56頁反面
】
(106少連偵265卷)
28、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含影像畫面)-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106 年7 月20日【見少連偵265卷
第35-36 頁】
29、告訴人戊○○之相關資料:
29-1、國泰世華銀行106年7月21日傳真及附件、165專線協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少連
偵265卷第63-64頁】
29-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65卷第66頁】
(106偵30400卷)
30、偵查報告(106年10月25日)-告訴人己○○部分【見偵30400
卷第12-15頁】
3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10月19日)-壬○指認【見偵
30400卷第19-20頁】
32、被害人帳戶明細表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許浩瑋之聯邦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30400卷第28頁】
33、超商監視器畫面3張-車手提款影像、106年7月23日萊爾富
中清店(壬○)【見偵30400卷第39-40頁】
34、聯邦商業銀行106年9月1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44455
號函及附件許浩瑋之開戶申請書、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
易明細【見偵30400卷第43-51頁】
35、告訴人己○○之相關資料:
35-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0400卷
第52頁正反面】
35-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0400卷第53頁】
35-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見偵30400卷第54
頁】
36、提款明細-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30400
卷第55頁】 ⒈
(106訴3033卷)
37、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丁○○、辛○○、庚○○【見106訴303
3卷第18-20頁】
3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受話人:己○○【見106訴303
3卷第45頁】
3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受話人:丁○○【見106訴303
3卷第48頁】
二、112訴緝86號追加起訴部分
(107少連偵52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見107少連偵5
2卷第6-8頁】
2、職務報告【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12頁反面】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12日)-丙○○指認【見107
少連偵52卷第18-2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1日)-蘇○指認【見107少
連偵52卷第26-28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1日)-楊○頡指認【見107
少連偵52卷第36-38頁】
6、中友百貨A棟5樓合作金庫ATM監視器擷取畫面共3張-車手蘇
○提款影像(附表四編號1①、編號3⑥)【見107少連偵52卷第
45頁正反面】
7、被告丙○○、少年楊○頡搭UBER至中友百貨公司之路口監視
器擷取照片1張(附表四編號2②至⑤)【見107少連偵52卷第4
5頁反面】
8、中友百貨B棟地下3樓及華南銀行ATM監視器擷取畫面共10張-
車手丙○○、楊○頡提款影像(附表四編號2②至⑤、編號3⑦至⑧
)【見107少連偵52卷第46-48頁】
9、合庫商銀北台中分行ATM監視器擷取畫面共4張-車手楊○頡
提款影像(附表四編號4⑨、編號5⑩)【見107少連偵52卷第4
8頁反面-49頁】
10、中友百貨B棟地下3樓華南銀行ATM監視器擷取畫面共3張-車
手楊○頡提款影像(附表四編號6⑪至⑮)【見107少連偵52卷
第49頁反面-50頁】
11、全家台中一中讚店門口及店內監視器擷取畫面共8張-車手
楊○頡提款影像(附表四編號6⑪至⑱)【見107少連偵52卷第
50-52頁】
12、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附表四編號1①)【
見107少連偵52卷第56頁】
13、李思綺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四編號1):
13-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見1
07少連偵52卷第57頁】
13-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59頁反面】
13-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7少連偵52卷
第60頁】
13-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7少連偵52卷第61頁反
面】
13-5、第一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影本【見107少連偵52卷
第62頁】
13-6、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見107少連偵52卷第63頁】
14、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附表四編號2至8)【
見107少連偵52卷第65頁】
15、陳雅雯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四編號2):
15-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7少連偵52卷
第69頁正反面】
15-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7少連偵52卷第71頁】
15-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73頁
反面】
15-4、土地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影本【見107少連偵52卷
第77頁】
15-5、陳雅雯之土地銀行、郵局之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
【見107少連偵52卷第79頁反面-80頁】
16、苑玲玲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四編號3):
16-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107少連偵52卷第86頁反面】
16-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7少連偵52卷
第87頁正反面】
16-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88頁】
16-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7少連偵52卷第88頁反
面】
16-5、中國信託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影本【見107少連偵
52卷第90頁反面】
16-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93頁
反面】
16-7、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見107少連偵52卷第95頁】
17、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附表四編號4⑨)【見1
07少連偵52卷第98頁】
18、張許秀鑾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四編號4):
18-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陳報單【見1
07少連偵52卷第99頁】
18-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100頁】
18-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7少連偵52卷
第103頁】
18-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刑案紀錄表
【見107少連偵52卷第104頁】
18-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7少連偵52卷第105頁
】
18-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106
頁】
18-7、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0頁】
19、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附表四編號5⑩)【見
107少連偵52卷第112頁】
20、林靜娟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四編號5):
20-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3頁
反面】
2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7少連偵52卷
第115頁正反面】
20-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6頁】
20-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6
頁反面】
20-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7
頁】
20-6、與詐欺集團成員及與同事張瑞文LINE對話內容截圖
【見107少連偵52卷第117頁反面-119頁反面】
20-7、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見107少連偵52卷第120頁】
21、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附表四編號6⑪至⑱
)【見107少連偵52卷第121-122頁】
2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8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
0022076號函及附件李孟昇之開戶申請書及存摺存款明細表
【見107少連偵52卷第156-158頁】
23、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9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
031382號函及所附解付匯款備查簿【見107少連偵52卷第16
6-167頁】
24、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107年9月28日新營存字第107500347
3號函及所附被害人徐子萍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見107少連
偵52卷第169-170頁】
(107核交674卷)
25、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附表四
編號4⑨)【見107核交674卷第6-7頁】
三、112年度金訴緝36追加起訴部分
(少連偵290卷㈠)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106年
8月27日15時50分)-李承益指認蘇劭、丙○○【見少連偵290
卷(一)第235頁】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明細表(
莊荻荃)【見少連偵290卷(一)第237頁】
3、車手楊○頡提領明細及影像-106年8月9日、全家臺中惠慶店
(附表五編號11-馮雪子)【見少連偵290卷(一)第239頁
】
4、車手楊○頡提領影像1張-於106年8月9日11時34-41分提領莊
荻荃之新光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1-馮雪子)【見少
連偵290卷(一)第241頁】
5、路口及全家臺中惠慶店店內監視器擷取畫面共8張-車手楊○
頡提款影像(附表五編號11-馮雪子)【見少連偵290卷(一
)第243-246頁】
6、偵辦李承益等22人共組詐欺集團組織架構圖【見少連偵290
卷(一)第247頁】
7、涉案人電話一覽表-車手蘇○持用之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
【見少連偵290卷(一)第261頁】
8、全家臺中惠慶店店內監視器擷取畫面2張-車手楊○頡於106
年8月9日提領莊荻荃之新光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1-
馮雪子)【見少連偵290卷(一)第265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9月13日)-丙○○指認【見少
連偵290卷(一)第273-275頁】
10、全家臺中惠慶店店內監視器擷取畫面共2張-車手楊○頡提
款影像(附表五編號11-馮雪子)【見少連偵290卷(一)
第285頁】
11、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號(林志賢)
【見少連偵290卷(一)第287-295頁】
12、車手楊○頡提領明細及影像-106年8月22日、統一超商文心
店(附表五編號14-黃淑雲)【見少連偵290卷(一)第297
頁】
13、車手楊○頡提領影像1張-於106年8月22日12時11-13分提領
林志賢之郵局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4-黃淑雲)【見少連
偵290卷(一)第299頁】
14、路口及統一超商文心店店內監視器擷取畫面共40張-車手楊
○頡提款影像(附表五編號14-黃淑雲)【見少連偵290卷(
一)第301-320頁】
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
9月20日13時0分)-李宥澄指認壬○【見少連偵290卷(一)
第325頁】
1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年
1月7日16時0分)-李宥澄指認【見少連偵290卷(一)第33
3-335頁】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
10月24日22時26分)-楊○頡指認丙○○、蘇○、壬○、李
承益、李宥澄【見少連偵290卷(一)第373-375頁】
(少連偵290卷㈡)
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
8月28日15時0分)-蘇○指認楊○頡、丙○○、李承益、李
宥澄【見少連偵290卷(二)第31-33頁】
19、車手於ATM機臺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附表五
編號14【見少連偵290卷(二)第47頁】
20、黃友正持用之行動電話臉書聯絡人資料及Messenger對話擷
取畫面-與暱稱陳雅欣對話【見少連偵290卷(二)第91-14
4頁】
21、戊○○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三編號1):
2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二)第191-192頁】
21-2、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交易日期:
106年7月20日)【見少連偵290卷(二)第199頁】
21-3、戊○○持有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畫面1張【見少連偵
290卷(二)第201頁】
21-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05頁】
22、張雅雲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1):
2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二)第215-216頁】
22-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二)第219頁】
22-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27頁】
22-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29頁】
23、何瑀琁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3):
2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二)第231-232頁】
23-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陳報
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35頁】
23-3、何瑀琁之郵政金融卡正面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
5號【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43頁】
23-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交易日期:10
6年7月22日)【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45頁】
23-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二
)第249頁】
23-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
253頁】
23-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55頁】
24、鄭惠玲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2):
24-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二)第257-258頁】
24-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65頁】
25、鄭羽襄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4):
25-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二)第267-268頁】
25-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75頁】
26、丁○○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三編號4):
26-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二)第277-278頁】
26-2、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號754168
052965號、丁○○【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89頁】
26-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號21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000000000號、丁
○○【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91頁】
26-4、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
3714號、丁○○【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93頁】
26-5、網路郵局交易明細查詢【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9
5頁】
26-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
297頁】
26-7、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二)第29
9頁】
26-8、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二)第301頁】
26-9、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303頁】
27、郭佳榮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5、6之人頭帳戶):
27-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二)第309頁】
27-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二)第311頁】
27-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二)第317頁】
28、蔡佩珊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6):
28-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二)第319-320頁】
28-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合成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二)第323頁】
28-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合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二)第32
9頁】
(少連偵290卷㈢)
29、廖晟鈞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5):
29-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三)第77-78頁】
29-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三)第
85頁】
30、丁鈺紋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7):
3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三)第91-92頁】
30-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三)第95頁】
30-3、丁鈺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交易明細【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01-105頁】
30-4、新光銀行金融卡正面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號、
丁鈺紋【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03頁】
30-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07頁】
30-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09頁】
31、陳怡君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8):
3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三)第111-112頁】
31-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三)第115頁】
31-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2
5頁】
31-4、上海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
0000000號、陳怡君【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35頁
】
31-5、凱基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290卷
(三)第139頁】
31-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45頁】
31-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47頁】
32、吳碧柔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9):
3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三)第149-150頁】
31-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三)第151頁】
31-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三)第
157頁】
31-4、郵政儲金金融卡正面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碧柔【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59頁】
31-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61頁】
31-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63頁】
32、李信憲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10):
3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三)第165-166頁】
32-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三)第169頁】
32-3、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0號、李信
憲【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85頁】
32-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號、
李信憲【見少連偵290卷(三)第187頁】
32-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三)第
197頁】
32-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三)第205頁】
32-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三)第207頁】
(少連偵290卷㈣)
33、馮雪子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11):
3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四)第153-154頁】
33-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四)第157頁】
33-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16
5頁】
33-4、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6年8月9日)【見少連偵290
卷(四)第169頁】
33-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
171頁】
33-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177頁】
33-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179頁】
34、陳米華(原名:陳燕芬)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12
之人頭帳戶):
34-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185頁】
34-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四)第187頁】
34-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189頁】
34-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四)第199-201頁】
34-5、陳米華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擷取畫面【見少連
偵290卷(四)第203-205頁】
34-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07頁】
35、徐金杏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12):
35-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四)第213頁】
35-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四)第225頁】
35-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3
3頁】
35-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35頁】
35-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37頁】
35-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
239頁】
35-7、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4
1頁】
35-8、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00號、江妙凰
【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41頁】
36、林靜絹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四編號5):
36-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四)第249-250頁】
36-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5
5頁】
36-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6年8月11日)【見少連偵2
90卷(四)第257頁】
36-4、林靜絹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0張
【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59-267頁】
36-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
269頁】
36-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71頁】
37、顧寶葉之相關報案資料㈠(附表五編號13):
37-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四)第277頁】
37-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四)第283頁】
37-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290
卷(四)第291頁】
37-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9
3頁】
37-5、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少連偵290
卷(四)第295頁】
37-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97頁】
37-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299頁】
38、黃淑雲之相關報案資料(附表五編號14):
38-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
(四)第311頁】
38-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陳報單【見
少連偵290卷(四)第315頁】
38-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32
1頁】
38-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
323頁】
38-5、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06年8月22日)【見少連偵2
90卷(四)第325頁】
38-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見少連偵290卷(四)第327頁】
38-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見少連偵290卷(四)第329頁】
39、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申辦人:梁東陽【見少
連偵290卷(四)第331頁】
40、個別查詢報表-梁東陽【見少連偵290卷(四)第333頁】
4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0000-000000【見
少連偵290卷(四)第335頁】
42、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0000-000000、申辦人:梁東陽
【見少連偵290卷(四)第337頁】
(本院金訴60卷㈡)
4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黃友正之華
南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三編號2庚○○)【見本院金訴60卷(
二)第9頁】
44、 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黃友正之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三編號2庚○○、附表三編號1戊
○○)【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11頁】
45、車手壬○、蘇○提領贓款及蘇○騎乘機車影像-106年7月20
日,樂橫丁國安市○○○○○鄰○○○○○○○○○○○○號2庚○○、1戊○○)
【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13-23頁】
46、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余昱岑之永豐
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張雅雲、2鄭惠玲、3何瑀琁、
4鄭羽襄)【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25-27頁】
47、車手蘇○提領贓款影像-106年7月22日,全家臺中惠慶店、
樂橫丁國安市場、統一科安店(附表五編號1張雅雲、2鄭
惠玲、3何瑀琁、4鄭羽襄)【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29-
33頁】
48、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林宜靜之郵局
帳戶款項(附表三編號4丁○○)【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
35-37頁】
49、車手蘇○提領贓款及騎乘機車影像-106年7月23日,統一國
安國宅店、樂橫丁國安市○○○○○○○區○○○○○號4丁○○)【見本
院金訴60卷(二)第39-47頁】
50、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郭佳榮之郵局
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5廖晟鈞、6蔡佩珊)【見本院金訴6
0卷(二)第49-51頁】
51、車手蘇○、姜子偉提領贓款影像-106年8月2日,全家臺中
惠慶店、元大銀行東海分行(附表五編號5廖晟鈞、6蔡佩
珊)【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53-54頁】
52、羅偉榤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
號(附表五編號5)【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55頁】
5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郭朋憲之郵局
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7丁鈺紋、8陳怡君、9吳碧柔、10
李信憲)【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59-67頁】
54、車手丙○○提領贓款影像-106年7月28、29日,全家臺中惠
慶店、萊爾富臺中逢甲店(附表五編號7丁鈺紋、9吳碧柔
)【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69-71、74頁】
55、車手楊○頡提領贓款影像-106年7月28、29日,全家臺中八
寶店、全家臺中新惠來店、萊爾富臺中逢甲店(附表五編
號7丁鈺紋、8陳怡君)【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71-73頁
】
56、車手蘇○提領贓款影像-106年7月30日,OK超商台中逢甲店
(附表五編號10李信憲)【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74頁
】
57、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莊荻荃之新光
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1馮雪子)【見本院金訴60卷
(二)第77-79頁】
58、車手楊○頡提領贓款影像-106年8月9日,全家臺中惠慶店
(附表五編號11馮雪子)【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81-82
頁】
59、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陳燕芬之土地
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2徐金杏)【見本院金訴60卷
(二)第85頁】
60、車手楊○頡提領贓款影像-106年8月10日,全家臺中惠慶店
(附表五編號12徐金杏)【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88頁
】
6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吳冠榮之第一
銀行帳戶款項(附表四編號5林靜絹)【見本院金訴60卷(
二)第89頁】
62、車手楊○頡提領贓款影像-106年8月11日,彰化五信、華南
銀行彰化分行、合作金庫北臺中分行(附表四編號5林靜絹
)【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91-94頁】
6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林志賢之郵局
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4黃淑雲)【見本院金訴60卷(二
)第95頁】
6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提領陳燕芬之土地
銀行帳戶款項(附表五編號12徐金杏)【見本院金訴60卷
(二)第223頁】
65、陳燕芬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明細(附
表五編號12徐金杏)【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277頁】
66、吳冠榮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明細(附表
四編號10林靜絹)【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309頁】
67、車手楊○頡提領贓款影像-106年8月11日,彰化五信、華南
銀行彰化分行(附表四編號5林靜絹)【見本院金訴60卷(
二)第311頁】
68、顧寶葉之相關報案資料㈡(附表五編號13):
68-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本院金訴60卷(二)
第361頁】
69、職務報告(106年8月9日於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見本院
金訴60卷(二)第371頁】
70、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臺中市○○區○
○路00號後方巷子內):
70-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
錄【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405-411頁】
70-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
錄表【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413頁】
7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見本院金訴6
0卷(二)第433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騙匯款時間/ 金額 提領時/ 地/金額 匯入帳戶 1 戊○○ 於106 年7 月20日下午4 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為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訛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誤設成分期付款12期,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戊○○為右列之匯款。 106 年7 月20日晚上10時20分至10時28分共匯入4 筆: ①14334元 ②11234元 ③3456元 ④2608元 ㈠106 年7 月20日晚上10時24分至28分,由蘇○提領4 筆: ①20000元 ②14000元 ③20000元 ④5000元 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128 號2 樓「樂橫丁國安市場」 ㈡106 年7 月20日晚上10時45分、46分提領2 筆:① ①20000元 ②12000元 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3 段166 之25號「全家超商臺中福鄰店」 ㈢106 年7 月20日晚上11時21分提領1 筆500 元 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128 號2 樓「樂橫丁國安市場」 戶名:黃友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 庚○○ 於106 年7 月20日晚間8 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為購物商城及銀行客服人員,訛稱:網路消費時,因作業人員疏失,誤將交易資料設定成供應商之帳戶,必須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庚○○為右列之匯款。 106 年7 月20日晚上10時19分、38分共匯入2 筆: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戶名:黃友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辛○○ 於106 年7 月23日晚間7 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為購物商城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訛稱:網路消費時,因作業人員疏失,誤將交易資料設定成批發商之帳戶,必須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辛○○為右列之匯款。 106 年7 月23日晚上11時46分匯入1 筆:29985元 106 年7 月23日晚上11時54分至55分,由蘇○提領2 筆:①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臺中大肚台蔗店」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辛○○匯款金額29985元部分之15元,與本案無關。 戶名:林宜靜永和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丁○○ 於106 年7 月23日晚間8 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為銀行行員,訛稱:網路消費時,因作業人員疏失,誤將寬宏售票交易資料設定成VIP年費扣款,必須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丁○○為右列之匯款。 106 年7 月23日晚上8時58分、9時01分、9時07分、9時09分共匯入4 筆: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③29985元 ④17123元(起訴書誤載為29985元) 106 年7 月23日晚上9時05分至21分,由蘇○提領6 筆:①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7000元 地點: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清店」 5 己○○ 於106 年7 月23日下午4 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為訂票網站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其在網路售票系統購票時,因作業人員操作失誤,致變成消費40張電影套票,需操作提款機始能將多餘套票刷退,而指示己○○為右列之匯款。 106 年7 月23日晚間7 時21分,匯入29987元 106 年7 月23日下午7 時28分至29分,由壬○提領2筆: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地點: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清店」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己○○匯款金額29987 元部分之13元,與本案無關。 戶名:許浩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提領款項編號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李思綺 106年7月25日下午6時15分、21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思綺,佯為雄獅旅遊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其之前訂購之高鐵及住宿票,因電腦系統出問題,致變成消費12次團體訂購票,需操作提款機始能將取消,而指示李思綺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7月25日19時7分,匯款2萬9985元,至(戶名:王渮勵)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 107年7月25日19時19分13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A棟5樓,由蘇○提領3萬元。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李思綺匯款金額29985元部分之15元,與本案無關> 2 陳雅雯 106年7月26日晚上8時26分、9時05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雅雯,佯為FB網購客服人員、郵局行員,訛稱:其之前網路購物訂單發生錯誤,致設定成12期,需操作提款機始能將取消,而指示陳雅雯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7月26日21時02分、05分,各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戶名:蘇裕祐)北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②107年7月26日21時6分33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B3),由丙○○提領2萬元。 ③107年7月26日21時7分36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B3),由丙○○提領2萬元。 ④107年7月26日21時8分34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B3),由丙○○提領2萬元。 ⑤107年7月26日21時9分30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B3),由丙○○提領2萬元。 ⑥107年7月26日21時15分43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A棟5樓,由楊○頡提領9000元。 ⑦107年7月26日21時23分10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B3,由楊○頡提領2萬元。 【追加起訴書另列載1筆編號⑧:107年7月26日21時24分10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B3,由楊○頡提領1萬元,然此筆款項應係其餘被害人匯入,非陳雅雯、苑玲玲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陳雅雯、苑玲玲匯款金額共89957元部分之19043元,與本案無關。 3 苑玲玲 106年7月26日晚上8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苑玲玲,佯為雄獅旅遊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其之前訂購之機票,因設定錯誤,致變成消費團體訂購票,需操作提款機始能將取消,而指示苑玲玲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7月26日21時07分匯款2萬9987元,至(戶名:蘇裕祐)北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4 張許秀鑾 106年8月11日下午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張秀鑾,佯為其弟弟,訛稱:因支票存款不足急需借款15萬元,致張許秀鑾陷於錯誤,而委請丈夫張富雄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8月11日14時27分臨櫃匯款15萬元,至(戶名:林觀增 )臺南海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⑨ 106年8月11日16時1分3秒,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由楊○頡提領800元 5 林靜絹 106年8月10日下午2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靜絹,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佯為其同事,訛稱:親友生病急需借款10萬元,致林靜絹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8月11日13時37分臨櫃匯款10萬元,至(戶名:吳冠榮 )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 ⑩ 106年8月11日16時3分4秒,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由楊○頡提領900元 6 徐子萍 106年8月18日15時10分43秒前之某時,撥打電話予徐子萍,以佯為其友人「阿明」,訛稱:人在臺中辦事急需借款20萬元,致徐子萍陷於錯誤,而由其子楊復淳陪同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8月18日15時10分臨櫃匯款20萬元,至(戶名:李孟昇)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⑪ 106年8月18日15時58分24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B3,由楊○頡提領2萬元 ⑫ 106年8月18日15時59分16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B3,由楊○頡提領2萬元 ⑬ 106年8月18日16時0分5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B3,由楊○頡提領2萬元 ⑭ 106年8月18日16時0分57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B3,由楊○頡提領2萬元 ⑮ 106年8月18日16時1分53秒,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B3,由楊○頡提領1萬元 ⑯ 106年8月19日0時26分26秒,至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由楊○頡提領2萬元 ⑰ 106年8月19日0時27分25秒,至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由楊○頡提領2萬元 ⑱ 106年8月19日0時28分22秒,至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由楊○頡提領1萬1000元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下同)及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張雅雲 於106 年7 月22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張雅雲,佯為寬宏售票工作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誤設成VIP會員將會扣款1萬2000元,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張雅雲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7月22日21時8分,匯款2萬7985元,至余昱岑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106 年7 月22日21時14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之全家超商臺中惠慶店,由蘇○各提領2萬元、8000元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張雅雲匯款金額27985元部分之15元,與本案無關。 2 鄭惠玲 於106 年7 月22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鄭惠玲,佯為寬宏售票工作人員,訛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誤自鄭惠玲帳戶刷3筆金額款項,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鄭惠玲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7月22日22時4分,匯款29985元,至余昱岑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由蘇○於下列時、地提領: ①於106年7月22日22時11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樂橫町國安市場,提領2萬元。 ②於106年7月22日22時12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2萬元。 ③於106年7月22日22時13分,在同上地點,提領1萬2000元。 ④於106年7月22日22時23分,臺中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元。 ⑤於106年7月22日22時24分,在同上地點,提領1萬元。 ⑥於106年7月22日22時40分,在臺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128 號2樓之樂橫町 國安市場,提 領900元 3 何瑀琁 於106 年7 月22日21時01分許,撥打電話予何瑀琁,佯為寬宏售票工作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何瑀琁需多繳納6筆金額款項,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何瑀琁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7月22日22時18分,匯款29985元,至余昱岑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4 鄭羽襄 於106 年7 月22日21時07分許,撥打電話予鄭羽襄,佯為購物商城工作人員,訛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多12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鄭羽襄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7月22日22時10分,匯款29985元,至余昱岑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5 廖晟鈞 於106 年8 月2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廖晟鈞,佯為訂房網站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致廖晟鈞被設定為VIP會員,將自其信用卡扣款會費,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廖晟鈞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8月2日匯款2筆款項: 20時45分許、20時50分許,各匯款29985元、29985元,至郭佳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起訴書記載被害人於同日20時06分許、20時33分許,另有2筆匯款:29988元、29985元,然此部分係匯至羅偉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非蘇○提領,應屬贅載】 由蘇○於106年8月2日20時51分許、52分許、53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惠慶店,持郭佳榮帳戶提款卡各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廖晟鈞匯款金額59970元部分之30元,與本案無關。 6 蔡佩珊 於106 年8月2日21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蔡佩珊,佯為網購店家工作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訛稱:因店家不慎將蔡佩珊資料設定成經銷商,致蔡佩珊需被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蔡佩珊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8月2日21時50許、22時34分許,各匯款28179、29985元,至郭佳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106 年8 月2 日22時55分許、56分許,由姜子偉在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元大銀行中港分行ATM)各提領2萬、1萬元。 7 丁鈺紋 於106 年7 月28日21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丁鈺紋,佯為網路購物網站之工作人員及銀行行員,訛稱:因員工將丁鈺紋分期設定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丁鈺紋為右列之匯款。 於106年7月28日23時36分、40分、43分、46分許、106年7月29日0時8分、11分許,各匯款29985元(5筆)、15985元,至郭朋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①106 年7 月28日23時44分許至45分許,由丙○○在上址全家超商惠慶店,各提領3筆2萬元。 ②106年7月28日23時49分許至106年7月29日0時13分,由楊○頡(檢察官提出之本院金訴60卷二第69頁之一覽表記載提領人為丙○○,然依右手肘刺青及穿著特徵顯為楊○頡,此部分應屬誤載)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1 樓之全家-臺中八寶店- 台新ATM 、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超商 臺中新惠來店台新ATM 提領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1萬元、1萬6000元。 8 陳怡君 於106 年7 月29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怡君,佯為東南旅行社工作人員、銀行行員,訛稱:因旅行社網站遭駭客入侵,造成陳怡君信用卡會被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陳怡君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7月29日21時13分,匯款29987元,至郭朋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由楊○頡於106年7月29日21時16分許、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號之萊爾富臺中逢甲店永豐ATM提領2萬、1萬。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陳怡君匯款金額29987元部分之13元,與本案無關。 9 吳碧柔 於106 年7 月29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吳碧柔,佯為購物網站工作人員、郵局行員,訛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吳碧柔帳戶會被多扣款,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吳碧柔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7月29日21時19分,匯入22110元,至郭朋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106 年7 月29日22時29分許,由丙○○在臺中市○○區○○路0 號之萊爾富台中逢甲店永豐ATM ,提領3000元。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吳碧柔匯款金額22110元部分之7900元,與本案無關。 10 李信憲 於106 年7 月29日20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李信憲,佯為購物網站工作人員、銀行行員,訛稱:因作業疏失,將李信憲設定為批發商,訂單數量多了24筆,需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而指示李信憲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7月30日,匯款3筆3萬元至郭朋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106 年7 月30日00時19分起訖106 年7 月30日00時29分,由蘇○,在臺中市○○區○○路00號1 樓之OK超商臺中逢甲店(臺中地檢署109 蒞3695補充理由書之附件雖記載為「臺中市○○區○○路0 號(萊爾富- 臺中逢甲店永豐ATM)」,然依本院金訴60卷㈡第65 -67頁之車手提領影像所示,提領地點應為OK超商臺中逢甲店,公訴意旨應為誤載,爰予更正)提領5筆:2萬、1萬、100元、2萬、2萬、2萬 【備註】所提領款項,逾李信憲匯款金額9萬元部分之100元,與本案無關。 11 馮雪子 於106 年8 月9日10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馮雪子,佯為其友人「美菊」,訛稱:因親友發生車禍住院急需借款10萬元云云,馮雪子遂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8月9日11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至莊萩荃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6年8月9日11時34分許至41分許,由楊○頡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臺中惠慶店台新ATM提領5筆2萬。 12 徐金杏 106年8月11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徐金杏,佯為其姪子,訛稱:急需借款2萬元,徐金杏遂委請其女由江妙鳳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8月11日13時31分許,匯款2萬元至陳燕芬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於106年8月11日14時1分許,由楊○頡至彰化縣○○市○○路000 號OK超商彰化新光復店提領2萬元 13 顧寶葉 106年8月14日12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顧寶葉,佯為其兒子,訛稱:急需現金支應貨款,顧寶葉遂委請其友人之女兒張微婷代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8月14日13時39分匯款3萬元至張至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款項未及提領即經銀行圈存;見本院金訴60卷二第361頁) 14 黃淑雲 106年8月22日11時34許,撥打電話予黃淑雲,佯為其友人「桂芬姐」,訛稱:男友母親住院急需借款10萬元,致黃淑雲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 106年8月22日12時4分許,匯款3萬元至林志賢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106 年8 月22日12時11分至12分許,由丙○○駕駛AGN-9307號車輛搭載楊○頡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文心店提領2萬、1萬元
【附表六】
編號 犯 行 犯罪所得(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罪 刑 1 犯罪事實一參與犯罪組織及附表三編號1、2 被害人2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混同,匯款金額共91602元,經提領91500元,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824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2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三編號3 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7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三編號4 被害人匯款金額107078元,經提領107000,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963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6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三編號5 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7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7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四編號1 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7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四編號2、3 被害人2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混同,匯款金額共89957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81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四編號4 被害人匯款金額15萬元,經提領800元,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7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四編號5 被害人匯款金額10萬元,經提領900元,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8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四編號6 被害人匯款金額20萬元,經提領141000元,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1269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五編號1 被害人匯款金額27985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52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五編號2、3、4 被害人3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混同,匯款金額共89955元,經提領82900元,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746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五編號5 被害人匯款金額59970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54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五編號6 被害人匯款金額58164元,經提領3萬元,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7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五編號7 被害人匯款金額165910元,經提領165000,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1485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五編號8 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7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7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五編號9 被害人匯款金額22110元,經提領3000,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7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五編號10 被害人匯款金額9萬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81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五編號11 被害人匯款金額10萬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90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五編號12 被害人匯款金額2萬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18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五編號13 (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21 附表五編號14 被害人匯款金額3萬元,經全數提領,以0.9%計算,犯罪所得應為27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