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青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青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青祥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另按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72頁)。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0年6月29日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3月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1年4月6日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被告上訴,經臺中高分院於111年4月20日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同日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4月6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11年5月3日確定;附表編號5.及6.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5月18日以111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並於111年6月30日確定;附表編號7.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以111年度易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11年8月3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9.所示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被告抗告,經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附表編號10.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2年3月21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12年4月18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裁判書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72頁)。受刑人亦於112年6月1日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並簽名之臺中地檢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前於111年2月11日執行完畢,惟尚未與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與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本院前已經發函通知受刑人得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略以: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係同一檢察官偵查後分別起訴,致未能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尚不能單純以宣告刑相加後象徵性酌減以待,請求酌予從輕量刑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庭函(稿)、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83、85頁),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犯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4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11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9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 110年度易字第242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31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1號 110年度易字第242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1年4月6日 112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340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7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13日 110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87號 111年度易字第563號 111年度易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87號 111年度易字第563號 111年度易字第5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37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1日 110年2月16日 110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27號 111年度易字第827號 111年度易字第82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27號 111年度易字第827號 111年度易字第8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0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0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029號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0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52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5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