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少澤(原名林旻鑫)
- 選任辯護人
- 陳凱翔律師(民國112年9月21日解除委任)
- 被告
- 吳振閤
呂至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555、22483、31695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287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28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庚○○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現金其中柒拾陸萬參仟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六編號4至3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4至31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如附表六編號11至3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1至31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庚○○、丁○○、戊○○均為成年人,分自民國112年(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均誤載為111年)2、3、4月間某時起,參與由少年劉○豐(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犯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Y」、「劉偉」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3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庚○○擔任收款,負責提供工作行動電話、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指示車手提領詐欺款項,復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款項之工作,且約明以經手款項之3%作為報酬;丁○○、戊○○、劉○豐皆擔任提款車手工作,並約明丁○○以提領款項之1.5%,戊○○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作為報酬。庚○○、丁○○、戊○○各次之犯行如下:
(一)庚○○與劉○豐、「Y」、「劉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A○○、癸○○、辰○○施詐,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劉○豐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復將其所領取之詐欺贓款轉交與在旁等候之庚○○,再由庚○○將該等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庚○○並因此各獲得3897元、1800元、3300元之報酬。
(二)庚○○、丁○○與「Y」、「劉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B○○、酉○○、天○○、寅○○、玄○○、午○○、戌○○施詐,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後,再由丁○○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復將其所領取之詐欺贓款間接或直接轉交與庚○○,再由庚○○將該等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庚○○並因此各獲得6210元、840元、210元、4320元、750元、900元、600元之報酬;丁○○並因此各獲得3105元、420元、105元、2160元、375元、450元、300元之報酬。
(三)庚○○、丁○○、戊○○與「Y」、「劉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温梅君、丙○○、卯○○、壬○○、宇○○、申○○、甲○○、地○○、未○○、乙○○、亥○○、子○○、丑○○、巳○○、C○○、黃○○、辛○○、己○○、胡憶江、蘇洋成、楊喬怡施詐,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後,再由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復將其所領取之詐欺贓款交付丁○○,丁○○再間接或直接轉交與庚○○,由庚○○將該等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庚○○並因此各獲得3600元、900元、600元、2100元、420元、3000元、2400元、600元、1800元、630元、900元、900元、510元、4500元、6600元、570元、3900元、1萬470元、1770元、1萬1610元、3390元之報酬;丁○○並因此各獲得1800元、450元、300元、1050元、210元、1500元、1200元、300元、900元、315元、450元、450元、255元、2250元、3300元、285元、1950元、5235元、885元、5805元、1695元之報酬;戊○○並因此於112年4月10日、11日、12日、14日、15日、17日、18日各獲得2000元之報酬。
(四)嗣於112年5月1日中午12時8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庚○○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2、5所示之物;又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12年5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將丁○○及戊○○拘提到案,並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7、8、10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癸○○、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B○○、寅○○、玄○○、午○○、戌○○、温梅君、丙○○、卯○○、甲○○、地○○、未○○、乙○○、亥○○、子○○、巳○○、C○○、黃○○、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己○○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巳○○、C○○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胡憶江、蘇洋成、楊喬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共犯劉○豐為00年00月間生,於本案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經其於警詢時陳明(見偵20555號卷一第105頁)。依上開規定,本院製作必須公開之判決書,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該少年身分之資訊,是本判決敘及該少年部分,皆以劉○豐稱之。
二、本案被告庚○○、丁○○、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然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故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庚○○、丁○○、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就其等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丁○○、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20555號卷一第29至77頁,偵20555號卷二第25至30頁、第45至50頁、第53至56頁、第63至67頁、第125至128頁,偵22483號卷一第37至63頁、第281至292頁,偵22483號卷二第87至88頁、第95至97頁、第135至138頁,偵31695號卷第33至36頁、第43至46頁,偵42875號卷第57至64頁、第69至72頁、第81至88頁,聲羈222號卷第13至15頁,聲羈243號卷第28至29頁、第60至61頁,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58頁、第62頁、第66至67頁、第237頁、第270頁、第376至380頁),核與共犯劉○豐於警詢時之供述相符(見偵20555號卷一第105至119頁);又被告庚○○、丁○○、戊○○分係自112年2、3、4月某時加入成員至少有共犯劉○豐、「Y」、「劉偉」等在內之詐欺集團組織乙節,業據其等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在案,且有庚○○(暱稱「靜香」)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佐(見偵20555號卷一第235至405頁);再遭不詳之人分以如附表一、
二、三所載方式詐騙之經過,亦據被害人A○○之父謝宗光、告訴人癸○○、辰○○、B○○、被害人酉○○、天○○、告訴人寅○○、玄○○、午○○、戌○○、温梅君、丙○○、卯○○、被害人壬○○、宇○○、申○○、告訴人甲○○、地○○、未○○、乙○○、亥○○、子○○、被害人丑○○、告訴人巳○○、C○○、黃○○、辛○○、己○○、胡憶江、蘇洋成、楊喬怡於警詢時指述甚明(見偵20555號卷一第427至429頁、第441至443頁、第467至471頁、第563至565頁、第579至580頁、第620至621頁,偵22483號卷一第125至128頁、第145至147頁、第167至168頁、第181至185頁、第199至202頁、第217至219頁、第233至236頁、第355至358頁、第361至363頁、第375至381頁、第385至386頁、第389至390頁、第403至406頁、第409至410頁、第413至415頁、第429至432頁、第435至437頁、第479至480頁、第483至485頁、第503至504頁、第517至519頁,偵31695號卷第69至70頁,偵42875號卷第153至155頁、第173至176頁、第195至197頁,惟上述被告庚○○、丁○○、戊○○,及被害人、告訴人之警詢陳述,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庚○○、丁○○、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述,是本院認定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不採上開警詢筆錄為證,惟縱就此予以排除,仍得認定被告庚○○、丁○○、戊○○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並有庚○○指認戊○○、丁○○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豐指認庚○○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洲際分行自動櫃員機及周邊道路112年3月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自動櫃員機112年3月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昌平分行自動櫃員機112年3月1日監視錄影擷圖、林曉萍三重溪尾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林曉萍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本院112年聲搜字78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庚○○,112年5月1日,桃園市○○區○○00街00號前)、丁○○指認庚○○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丁○○,112年5月10日,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嵩夏汽車旅館713房)、臺中市○里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112年3月28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OK超商大里大元店112年3月28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提款機112年3月28、29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號霧峰民生郵局112年3月29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號霧峰郵局112年3月29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花園店112年3月29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宥辰門市112年4月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112年4月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12年4月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蘋果門市112年4月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東芳店112年4月7日監視錄影擷圖、扣案吳振閣行動電話備忘錄照片、蔡儀德土城清水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陳秀蘭斗南新光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何慶皇沙鹿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黃錦勝國姓北山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陳孟伶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林永福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戊○○,112年5月10日,臺中市○里區○○路000號713房)、臺中市○里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112年4月10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光店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精彩門市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西湖門市112年4月13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112年4月13、15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吉祥店112年4月15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城店112年4月15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草湖郵局112年4月15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新光銀行大里分行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永興門市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郵局112年4月18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112年4月18日監視錄影擷圖、陳純瑛竹北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王進富鳳山五甲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張立旻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張立旻台北大龍峒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陳蕙君屏東中正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吳姿蓉新光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吳姿蓉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林炳成高雄廣澤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儲字第1120142371號函暨附件:⑴林子愔高雄鼎金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⑵楊豐翊三義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郵局112年4月11、12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詠權門市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里爽文店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順發店112年4月1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衛門市及周邊道路112年4月12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永興店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愛心店周邊道路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光店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OK超商大里東榮店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112年4月18日監視錄影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3162號函暨附件:吳姿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賴春孝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政德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555號卷一第89至103頁、第121至127頁、第185至201頁、第415至417頁、第421頁、第435頁、第491至495頁、第509頁,偵22483號卷一第65至68頁、第73至77頁、第95至106頁、第109頁、第113至121頁、第141頁、第163頁、第195頁、第293至299頁、第315至344頁、第350至352頁、第371至372頁、第399頁、第425頁、第445至451頁、第475頁、第493頁、第511至514頁,偵31695號卷第97至117頁,偵42875號卷第89至104頁、第109至124頁)及如附表五所示卷證附卷可考;另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5、7、8、10所示之物可稽。堪認被告庚○○、丁○○、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庚○○、丁○○、戊○○犯行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係先由不詳之人分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方式訛詐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待被害人或告訴人匯款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後,復由共犯劉○豐或被告丁○○或被告戊○○持提款卡前往ATM提領詐欺贓款後直接或間接交付與被告庚○○,再轉交與不詳之人,成員除被告庚○○、丁○○、戊○○外,至少尚包含劉○豐、「Y」、「劉偉」等情,經被告庚○○、丁○○、戊○○供承在卷,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3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或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甚明。又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且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亦即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庚○○、丁○○、戊○○於本案繫屬前,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詐欺犯行遭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之情,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33至46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庚○○、丁○○、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應各於其等本案中首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併予論處。
(二)核:
1.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2、3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至7、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3.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2至2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又被告庚○○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與共犯劉○豐、「Y」、「劉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被告庚○○、丁○○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與「Y」、「劉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被告庚○○、丁○○、戊○○就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與「Y」、「劉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3、4、6、附表三編號1、4、6、7、14、15、17至21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受騙匯款後,由共犯劉○豐或被告丁○○或被告戊○○分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3、4、6、附表三編號1、4、6、7、14、15、17至21所示之時間、地點,自自動櫃員機提領該等被害人、告訴人遭詐匯入人頭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各是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五)又:
1.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2、3所犯之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至7、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2至2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犯行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再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次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2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丁○○所犯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2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三所示2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同,應各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1.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該條規定雖不以行為人明知共犯為未滿18歲之人為要件,但仍以其行為時對於該人之年齡有不確定之故意為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庚○○於為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有其個人資料在卷可稽,而共犯劉○豐於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業如前述,被告庚○○既因共犯劉○豐曾於群組內傳送身分證資料(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379頁),而可知悉共犯劉○豐於本案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則其就如附表一所示與共犯劉○豐共犯部分之犯行,即應依前開條文加重其刑。
2.被告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金簡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以110年度審金簡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共2罪),上開各案復經同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1年8月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已載明被告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謂本案其所犯之罪嫌與前開執行完畢之罪罪質相同,堪認其前刑之執行對其無法收矯正之效果,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足認已就被告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審酌被告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犯罪,且構成累犯之前科案件即為洗錢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質、犯罪類型相似,足認被告戊○○仍未生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及主觀上有特別惡性,就其本案所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皆加重其刑。
3.另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2、3、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三;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至7、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2至21所示犯行既均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再適用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然其等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八)再:
1.追加起訴意旨固未敘及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告訴人楊喬怡遭不詳之人行詐後,亦有於112年4月17日19時54分許匯款1萬965元至吳姿蓉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其所匯入之款項,亦有遭被告戊○○於112年4月17日19時51分許,至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光店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元,於同日20時許,至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OK便利商店大里東榮店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1000元,復將所領取之詐欺贓款交付被告丁○○,被告丁○○再間接或直接轉交與被告庚○○,由被告庚○○將該等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事實,然此部分經被告庚○○、丁○○、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亦經告訴人楊喬怡指明在案,且有上開吳姿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光店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OK超商大里東榮店112年4月17日監視錄影擷圖在卷可佐,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236至237頁),且此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追加起訴經本院論罪就告訴人楊喬怡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2.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87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然被告庚○○、丁○○、戊○○均值青壯,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上下層之收水手、車手,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施詐,其3人再分別負責轉交及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致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各至少受有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之財產損失之犯罪危害程度,並衡酌被告庚○○、丁○○、戊○○在集團內犯罪分工所扮演僅為外圍上下層收水、車手之角色,尚非集團核心人物,參與之程度非甚深,另其3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偵查及本院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之犯行,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又被告庚○○、戊○○皆未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渠等損失,被告丁○○雖與被害人A○○、告訴人温梅君、丙○○、甲○○、未○○、亥○○調解成立,惟全然未依調解筆錄履行(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251至253頁、第381至382頁),另尚未與其餘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及賠償損失之態度,暨被告庚○○、丁○○、戊○○各自陳明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38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六、附表六編號4至31、附表六編號11至31所示之刑。並考量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依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等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部分: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所示之行動電話、點鈔機,皆為被告庚○○管領,作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及算錢使用乙情,經被告庚○○供承在案(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67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行動電話,皆為被告丁○○管領,作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乙情,經被告丁○○供承在案(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369至370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戊○○管領,作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乙情,經被告戊○○供承在案(見偵20555號卷二第54頁),上開物品核屬被告庚○○、丁○○、戊○○管領,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各於其等本案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1.被告庚○○供稱係以經手款項3%計算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66頁),依此計算,其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應各有獲得3897元、1800元、3300元之報酬;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應各有獲得6210元、840元、210元、4320元、750元、900元、600元之報酬;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應各有獲得3600元、900元、600元、2100元、420元、3000元、2400元、600元、1800元、630元、900元、900元、510元、4500元、6600元、570元、3900元、1萬470元、1770元、1萬1610元、3390元之報酬(如附表三編號11、12部分合併提領,爰平均計算所得,如附表三編號18部分,因提領之金額高於被害人遭詐匯入之款項,爰以被害人遭詐匯入之金額計算之),共計8萬3997元,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庚○○所犯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丁○○供稱係以經手款項1.5%計算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62頁),依此計算,其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應各有獲得3105元、420元、105元、2160元、375元、450元、300元之報酬;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應各有獲得1800元、450元、300元、1050元、210元、1500元、1200元、300元、900元、315元、450元、450元、255元、2250元、3300元、285元、1950元、5235元、885元、5805元、1695元之報酬(如附表三編號11、12部分合併提領,爰平均計算所得,如附表三編號18部分,因提領之金額高於被害人遭詐匯入之款項,爰以被害人遭詐匯入之金額計算之),共計3萬75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丁○○所犯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戊○○供稱係以日薪2000元計算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58頁),依此計算,其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應於112年4月10日、11日、12日、14日、15日、17日、18日各獲得2000元,共1萬4000元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戊○○所犯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洗錢之標的部分:
1.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現金,其中76萬3000元為被告庚○○向被告丁○○收受之詐欺贓款,尚未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款項,經被告庚○○於本院訊問時供認(見本院金訴2027號卷第67頁),核屬被告庚○○本案洗錢行為之標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2.又被告庚○○、丁○○、戊○○遂行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即提領後已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款項),並無證據證明在被告庚○○、丁○○、戊○○實際掌控中或屬被告所有,尚難認被告庚○○、丁○○、戊○○3人就該部分財物具所有權或事實上之處分權,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不予宣告沒收部分: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現金,其中35萬元,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庚○○所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丁○○所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戊○○所有,惟皆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與其等本案犯行有關,爰君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勝裕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附表三:(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由劉○豐提領) 提款地點(影像出處) 1 A○○(未提告訴,起訴書附表一誤載被害人為其父親謝宗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日17時16分前某時許起,假冒新光影城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誤將訂單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解除,因上開原因須解除設定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1日 18時53分許 【4萬9963元】 林曉萍 三重溪尾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3月1日 18時5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 112年3月1日 18時55分許 【4萬9963元】 112年3月1日 18時58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8時56分許 【2萬9978元】 112年3月1日 18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0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1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2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3分許 【9900元】 2 癸○○(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日16時許起,假冒秀泰影城客服人員、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誤將其會員升級導致每月自動扣款,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1日 18時58分許 【4萬9987元】 林曉萍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1日 19時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 112年3月1日 19時10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11分許 【2萬元】 3 辰○○(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日16時24分許起,假冒新光影城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電腦問題導致所購買之個人票變成20人團體票,且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詐騙方式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3月1日 19時0分許 【10萬69元】 林曉萍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1日 19時1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 112年3月1日 19時13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13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14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15分許 【1萬元】 112年3月1日 19時8分許 【2萬39元】 林曉萍 三重溪尾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3月1日 19時2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昌平分行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由丁○○提領) 提款地點 1 B○○(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5時7分許起,假冒臺南藝術大學老師撥打電話、LINE傳送訊息予B○○,佯稱:學校需要裝潢及採購垃圾桶等物品,相關材料須向學校合作廠商洽購及預付訂金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二誤載詐騙方式為猜猜我是誰) 112年3月28日 15時9分許 【20萬7300元】 蔡儀德 土城清水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3月28日 16時30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 112年3月28日 16時31分許 【6萬元】 112年3月28日 16時4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OK超商大里大元店 112年3月28日 16時47分許 【1萬元】 112年3月29日 0時5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3月29日 0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3月29日 0時58分許 【1萬7000元】 2 酉○○(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9日15時48分許起,假冒鞋全家福客服人員、彰化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操作錯誤會多扣款1次1萬多元金額,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29日 20時41分許 【2萬7986元】 陳秀蘭 斗南新光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3月29日 20時55分許 【2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霧峰民生郵局 3 天○○(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9日16時54分許起,假冒鞋全家福客服人員、銀行或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人員疏失將訂單誤設7筆,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29日 21時5分許 【3112元】 陳秀蘭 斗南新光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3月29日 21時13分許 【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霧峰郵局 112年3月29日 21時7分許 【3112元】 112年3月29日 21時15分許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花園店 4 寅○○(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日20時許起,假冒愛上新鮮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有交易問題需要處理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二誤載詐騙方式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4月7日 16時23分許 【11萬123元】 陳孟伶 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7日 16時25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4月7日 16時30分許 【5987元】 112年4月7日 16時26分許 【5萬元】 112年4月7日 17時2分許 【9000元】 臺中市○里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宥辰門市 112年4月7日 16時25分許(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32分許) 【1萬123元】 林永福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7日 16時36分許 【2萬5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4月7日 16時32分許 【1萬4987元】 5 玄○○(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6日17時41分許起,假冒雅仕曼保健食品客服人員、花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刷卡時重複下單誤刷10次,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 16時40分許 【2萬4997元】 林永福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7日 16時46分許 【2萬5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 6 午○○(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7日15時許起,假冒全家鞋業客服人員、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午○○,佯稱:操作疏失誤刷10筆信用卡金額,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 17時1分許 【2萬9987元】 林永福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7日 17時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蘋果門市 112年4月7日 17時7分許 【1萬元】 7 戌○○(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7日15時53分許起,假冒BHKS電商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誤將其會員資料設為經銷商會多扣一筆金額,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 17時10分許 【2萬11元】 林永福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7日 17時2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東芳店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由戊○○提領) 提款地點 1 温梅君(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0日17時57分許起,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温梅君,佯稱:因系統出錯會誤扣款項,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温梅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0日 19時41分許 【4萬9989元】 陳純瑛 竹北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0日 20時18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 112年4月10日 19時44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4月10日 20時19分許 【6萬元】 2 丙○○(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0日13時5分許起,以FACEBOOK、LINE與丙○○聯絡,佯稱:欲購買丙○○在FACEBOOK販售之黑膠唱片,因丙○○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場有問題無法交易,須操作金融認證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詐騙方式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4月10日 19時48分許 【4萬9985元】 陳純瑛 竹北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0日 20時20分許 【3萬元】 3 卯○○(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0日17時23分許起,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誤將訂單金額輸入錯誤,須依指示解除及退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1日 19時6分許 【2萬9988元】 王進富 鳳山五甲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1日 19時3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光店 4 壬○○(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1日18時30分許起,假冒森活大平臺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壬○○,佯稱:誤將其設為合作廠商,會遭額外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詐騙方式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4月11日 19時29分許 【2萬9989元】 王進富 鳳山五甲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1日 19時32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1日 19時43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4月11日 19時3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 112年4月10日 19時36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1日 19時4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精彩店 112年4月11日 19時45分許 【2萬元】 5 宇○○(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1日17時35分許起,假冒森活大平臺客服人員、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將其設為批發商,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詐騙方式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4月11日 19時34分許 【1萬4986元】 王進富 鳳山五甲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1日 19時46分許 【1萬4000元】 6 申○○(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1日21時40分許起,假冒係其外甥的太太,撥打電話、LINE傳送訊息予申○○,佯稱:因投資生意須借錢周轉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4日 13時18分許(入帳時間44分許) 【10萬元】 張立旻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4日 13時5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超商朝陽大學門市 112年4月14日 13時52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4日 13時52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4日 13時53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4日 13時54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三另載於同年月13日15時4分至12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西湖店提領5次合計8萬2000元,非屬被害人申○○受騙款項,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贅載而刪除 7 甲○○(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5日15時15分前某時許起,假冒華納威秀影城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因系統個資外洩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5日 15時15分許 【4萬9986元】 張立旻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5日 15時2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萊爾富大里吉祥店 112年4月15日 15時17分許 【1萬7156元】 112年4月15日 15時26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5日 15時3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城店 112年4月15日 15時20分許 【6801元】 112年4月15日 15時33分許 【2萬元】 8 地○○(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5日14時35分許起,假冒不詳電商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會定期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5日 15時19分許 【2萬7126元】 張立旻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5日 15時34分許 【2萬元】 9 未○○(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6時42分前某時許起,以FACEBOOK與未○○聯絡,佯稱:欲購買未○○在FACEBOOK販售之掃地機,因其蝦皮賣場下標款遭凍結無法交易,須簽署升級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未載明詐騙方式) 112年4月15日 15時8分許 【4萬9987元】 張立旻 台北大龍峒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三未載明匯款人頭帳戶) 112年4月15日 16時2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大里草湖郵局 112年4月15日 15時13分許 【3萬1234元】 10 乙○○(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5日12時36分許,以LINE與乙○○聯絡,佯稱:欲購買乙○○在旋轉拍賣之商品,但下單付款失敗,須確認金流及認證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未載明詐騙方式) 112年4月15日 15時53分許 【2萬15元】 張立旻 台北大龍峒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三未載明匯款人頭帳戶) 112年4月15日 16時3分許 【2萬1000元】 11 亥○○(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9時8分許起,假冒不詳網站商家人員、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亥○○,佯稱:因操作錯誤有20筆訂單要付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5日 15時10分許 【310元】 陳蕙君 屏東中正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5日 16時6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大里草湖郵局 112年4月15日 15時19分許 【3萬1031元】 12 子○○(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5日14時52分許起,假冒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台新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5日 15時27分許 【4067元】 陳蕙君 屏東中正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5日 15時48分許 【9985元】 13 丑○○(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5日15時6分許起,假冒MAGIC HOUR客服人員、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誤將其設為超級會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5日 15時53分許 【3萬1986元】 陳蕙君 屏東中正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5日 16時8分許 【1萬7000元】 14 巳○○(有提告訴,起訴及併辦)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7日15時52分許起,假冒OB嚴選客服人員、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刷10筆訂單,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7日 17時26分許 【4萬9987元】 吳姿蓉 新光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7日 17時37分許 【3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新光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4月17日 17時30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4月17日 17時37分許 【3萬元】 112年4月17日 17時38分許 【3萬元】 112年4月17日 17時39分許 【1萬元】 112年4月18日 16時39分許 【4萬9988元】 賴春孝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8日 16時48分許 【5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大里分行(併辦部分) 15 C○○(有提告訴,起訴及併辦)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7日18時13分許,假冒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個資外洩給廠商,遭廠商以其個資購買物品,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詐騙方式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4月17日 18時48分許 【1萬9989元】 吳姿蓉 新光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7日 18時5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永興店 112年4月17日 19時9分許 【3萬元】 吳姿蓉 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7日 19時27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局 112年4月17日 19時12分許 【3萬元】 112年4月17日 19時14分許 【9999元】 112年4月17日 19時28分許 【4萬元】 112年4月17日 19時19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4月18日 15時32分許 【4萬9989元】 賴春孝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8日 15時43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大里分行(併辦部分) 112年4月18日 15時35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4月18日 15時45分許 【4萬元】 16 黃○○(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7日19時53分許,假冒高雄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黃○○先前於網路購買商品,因賣家內部疏失致黃○○涉嫌洗錢防制法,要把其名下銀行帳戶凍結,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詐騙方式為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4月17日 20時44分許 【1萬8986元】 吳姿蓉 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7日 20時47分許 【1萬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局 17 辛○○(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7日15時11分許,假冒雲林科技大學事務組人員撥打電話、LINE傳送訊息予辛○○,佯稱:學校需要安裝感應式水龍頭及垃圾桶工程,須向指定垃圾桶廠商洽購及預付訂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詐騙方式為猜猜我是誰) 112年4月18日 17時8分許 【13萬元】 林炳成 高雄廣澤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8日 17時24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郵局 112年4月18日 17時25分許 【6萬元】 112年4月18日 17時30分許 【1萬元】 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 18 己○○(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0日11時許,假冒嘉義大學新民校區副校長秘書撥打電話、LINE傳送訊息予己○○,佯稱:學校需要更換垃圾桶,須向指定垃圾桶廠商洽購及預付訂金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三誤載詐騙方式為猜猜我是誰) 112年4月11日 14時46分許(入帳時間15時20分許) 【20萬元】 林子愔 高雄鼎金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1日 16時1分許 【6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郵局 112年4月11日 16時2分許 【6萬元】 112年4月11日 16時2分許 【3萬元】 112年4月12日 0時26分許 【5萬9000元】 112年4月11日 14時48分許(入帳時間15時20分許) 【17萬9600元】 楊豐翊 三義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4月11日 16時20分許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南和路郵局 112年4月11日 16時3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詠權門市 112年4月11日 16時31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1日 16時32分許 【1萬9000元】 112年4月11日 16時5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里爽文店 112年4月11日 16時58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1日 17時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順發店 112年4月12日 0時24分許 【2萬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郵局 19 胡憶江(有提告訴,追加起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2日16時11分許起,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胡憶江,佯稱:因系統錯誤將渠誤設為經銷商,須解除設定云云,致胡憶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2日 18時9分許 【2萬9987元】 黃政德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2日 19時1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衛門市 112年4月12日 18時12分許 【2萬1123元】 112年4月12日 19時13分許 【2萬元】 112年4月12日 18時14分許 【8102元】 112年4月12日 19時14分許 【1萬90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萬元) 20 蘇洋成(有提告訴,追加起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5時33分許,假冒雲林科技大學助理以LINE聯絡蘇洋成,佯稱:學校欲採購垃圾桶,須向指定垃圾桶廠商洽購及預付訂金云云,致蘇洋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7日 14時20分許(入帳15時10分許) 【38萬7300元】 吳姿蓉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7日 15時29分許 【10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永興店 112年4月17日 15時31分許 【10萬元】 112年4月17日 15時32分許 【10萬元】 112年4月17日 15時46分許 【8萬7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愛心店 21 楊喬怡(有提告訴,追加起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7日17時59分許起,假冒Gomaji客服人員、銀行或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楊喬怡,佯稱:因誤將渠設定為購物VIP,將導致每月扣款,須依指示取消,解除設定云云,致楊喬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17日 18時45分許 【2萬9989元】 吳姿蓉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4月17日 19時50分許 【10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光店 112年4月17日 19時1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4月17日 19時51分許 【2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光店(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未列載此筆提款,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補充) 112年4月17日 19時19分許 【1萬3126元】 112年4月17日 19時34分許 【2萬9000元】 112年4月17日 19時54分許 【1萬96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漏載此筆匯款) 112年4月17日 20時0分許 【1萬1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OK超商大里東榮店(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未列載此筆提款,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補充)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扣地點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 111萬 3000元 林旻鑫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已入國庫 2 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支 林旻鑫 同上 3 IPHONE 11 PRO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支 林旻鑫 同上 4 IPHONE S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支 林旻鑫 同上 5 點鈔機 1臺 林旻鑫 同上 6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丁○○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嵩夏汽車旅館713房 7 IPHONE 7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丁○○ 同上 8 IPHONE 7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丁○○ 同上 9 行動電話(藍色)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戊○○ 同上 10 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戊○○ 同上 附表五: 卷證 ㈠被害人A○○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0555號卷一第423至425頁、第431至433頁) ㈡告訴人癸○○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0555號卷一第461至465頁、第473頁) ㈢告訴人辰○○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20555號卷一第437至439頁、第445頁、第449至451頁、第457頁) ㈣告訴人B○○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483號卷一第123至124頁、第129至131頁) ⒉B○○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2483號卷一第133頁) ⒊B○○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見偵22483號卷一第133至139頁) ㈤被害人酉○○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483號卷一第143至144頁、第149至154頁) ⒉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及竹山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22483號卷一第155至161頁) ⒊酉○○提出通話紀錄(見偵22483號卷一第158至159頁) ㈥被害人天○○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483號卷一第165至166頁、第169至174頁) ⒉天○○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175頁) ⒊天○○提出通話紀錄(見偵22483號卷一第176頁) ㈦告訴人寅○○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483號卷一第179至180頁、第187至194頁) ㈧告訴人玄○○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483號卷一第197至198頁、第203至208頁) ⒉玄○○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2483號卷一第209頁) ⒊玄○○提出通話紀錄(見偵22483號卷一第209頁、第211頁) ㈨告訴人午○○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48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第221至226頁) ⒉午○○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2483號卷一第227頁) ⒊午○○提出通話紀錄(見偵22483號卷一第227頁) ㈩告訴人戌○○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龍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483號卷一第231至232頁、第237至242頁) ⒉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243頁) ⒊戌○○提出BHKs網站訂購通知信及通話紀錄(見偵22483號卷一第244至245頁) 告訴人温梅君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353至354頁) 告訴人丙○○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359至358頁) 告訴人卯○○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373頁) 告訴人壬○○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383至384頁) 被害人宇○○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387至388頁) 被害人申○○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401至402頁) 告訴人甲○○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407至408頁) 告訴人地○○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411至412頁) 告訴人未○○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427至428頁) 告訴人乙○○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433至434頁) 告訴人亥○○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左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0555號卷一第622至626頁、第631頁) ⒉亥○○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555號卷一第628至629頁) ⒊亥○○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0555號卷一第627頁) 告訴人子○○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0555號卷一第566至572頁) ⒉子○○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555號卷一第574至575頁) ⒊子○○提出通話紀錄(見偵20555號卷一第573頁) 被害人丑○○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0555號卷一第589至597頁) ⒉丑○○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555號卷一第582至584頁) ⒊丑○○提出通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0555號卷一第581頁、第585至586頁) 告訴人巳○○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2875號卷第265至283頁) ⒉巳○○轉帳交易明細(見偵42875號卷第263頁) 告訴人C○○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2875號卷第237至260頁) ⒉C○○轉帳交易明細(見偵42875號卷第233頁) 告訴人黃○○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501頁) 告訴人辛○○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2483號卷一第515至516頁) 告訴人己○○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1695號卷第73至74頁、第77至82頁、第93至95頁) ⒉己○○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31695號卷第83頁) ⒊己○○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695號卷第85至92頁) 告訴人胡憶江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875號卷第161至169頁) ⒉胡憶江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42875號卷第157頁) ⒊胡憶江提出通話紀錄(見偵42875號卷第159頁) 告訴人蘇洋成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875號卷第185至194頁) ⒉蘇洋成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見偵42875號卷第177頁) ⒊蘇洋成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2875號卷第179至183頁) 告訴人楊喬怡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875號卷第207至210頁、第221頁、第225頁) ⒉楊喬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42875號卷第199至203頁) ⒊楊喬怡提出通話紀錄(見偵42875號卷第205頁)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A○○部分) 庚○○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2(癸○○部分) 庚○○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3(辰○○部分) 庚○○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B○○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酉○○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3(天○○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4(寅○○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5(玄○○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6(午○○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7(戌○○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温梅君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2(丙○○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3(卯○○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4(壬○○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5(宇○○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6(申○○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7(甲○○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8(地○○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9(未○○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0(乙○○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1(亥○○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2(子○○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3(丑○○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4(巳○○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5(C○○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6(黃○○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7(辛○○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8(己○○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9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9(胡憶江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20(蘇洋成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1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21(楊喬怡部分)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