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數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43號、113年度執字第1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7、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5、6、9至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請合併定較輕的刑度等語,有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審酌如附表所示編號1、3、4、6至9所示之罪均係竊盜罪(下稱竊盜類犯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提供自己申設之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下稱提供帳戶類詐欺犯罪),附表所示編號5、10、11所示之罪均係因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所犯之詐欺罪(下稱車手類詐欺犯罪);上開竊盜類犯罪、車手類詐欺犯罪,該類別中各罪間之犯罪態樣、手段、情節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上開竊盜類犯罪、提供帳戶類詐欺犯罪、車手類詐欺犯罪,各類別之犯罪手段雖有不同,然均係侵害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參酌其行為態樣及受刑人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7、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已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2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8月(共3罪)、9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0/12/24 110/04/18~110/04/26 111/01/15、111/01/20、111/01/26、111/01/27、111/02/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13587、15965、16063、18535、241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3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日期 111/04/29 111/12/29 112/01/1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43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15 112/01/31 112/03/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3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5號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7」,應予更正)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2罪)、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1/01/23、 111/01/30、 111/03/05 111/04/12、111/04/24(共3次) 111/01/20、111/01/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13587、15965、16063、18535、2411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3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10、23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112年度易字第208號 判決日期 112/01/12 112/04/11 112/05/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112年度易字第2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16 112/05/09 112/07/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56號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7,應予更正)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竊盜(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竊盜(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1/23 111/01/20 111/01/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63、1742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45、7367、13122、13344、13587、14185、16063、16833、17422、17423、18535、21989、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18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45、7367、13122、13344、13587、14185、16063、16833、17422、17423、18535、21989、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1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中高分院」,應予更正) 臺中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中高分院」,應予更正)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易緝字第21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2/08/23 112/01/1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08/23」,應予更正) 112/01/1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08/23」,應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中高分院」,應予更正) 臺中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中高分院」,應予更正)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易緝字第21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應予更正)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3 112/08/23 112/08/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不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0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04號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7」,應予更正)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4/12(共3次) 111/04/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6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2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69號 判決日期 112/09/13 113/04/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0/17 113/06/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1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10號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7」,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