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O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O四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E○
- 選任辯護人
- 朱元宏律
- 選任辯護人
- 黃紫芝律
- 選任辯護人
- 蘇哲科律
- 被告
- 卯○○
- 被告
- 甲D○
- 被告
- Y○○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黃錫卿律師
- 被 告 c○○
庚○○
己○○
右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O四六號、第四六八六號、第一二OO四號、第一一一二三號、第一二七三八號、第一三一五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四號、第二一四九八號),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E○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所上偽造之「陳自強」署押壹枚、固定鉗壹支、尖嘴鉗貳支、一字起子貳支、T型起子貳支、活動板手壹支、梅花板手壹支、七字板手壹支、鑰匙壹支、電源保險絲玖只、行動電話叁支、「秦志偉」存摺壹本及提款卡壹張、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柒支、挫刀玖支、固定鉗壹支,均沒收。
卯○○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固定鉗壹支、尖嘴鉗貳支、一字起子貳支、T型起子貳支、活動板手壹支、梅花板手壹支、七字板手壹支、鑰匙壹支、電源保險絲玖只、行動電話叁支、「秦志偉」存摺壹本及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甲D○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固定鉗壹支、尖嘴鉗貳支、一字起子貳支、T型起子貳支、活動板手壹支、梅花板手壹支、七字板手壹支、鑰匙壹支、電源保險絲玖只、行動電話叁支、「秦志偉」存摺壹本及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Y○○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柒支、挫刀玖支、固定鉗壹支、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叁支、行動電話易付卡叁張、未打造汽車鑰匙柒把,均沒收。
c○○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柒支、挫刀玖支、固定鉗壹支、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叁支、行動電話易付卡叁張、未打造汽車鑰匙柒把,均沒收。
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柒支、挫刀玖支、固定鉗壹支、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叁支、行動電話易付卡叁張、未打造汽車鑰匙柒把,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柒支、挫刀玖支、固定鉗壹支、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叁支、行動電話易付卡叁張、未打造汽車鑰匙柒把,均沒收。
甲E○、Y○○、甲D○、卯○○、c○○、庚○○、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Y○○曾於民國八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竊盜及賄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前開緩刑並經撤銷,接續執行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完畢;復於八十八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卯○○曾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四月九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完畢。
二、甲E○、Y○○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概括犯意聯絡,先由Y○○提供「黃士峯」、「陳啟弘」、「莊健智」之人頭帳戶、印章及提款卡,甲E○提供「楊名榮」、「徐瑞宏」之人頭帳戶、印章及提款卡,再由Y○○負責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攜帶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固定鉗一支,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即由甲E○依如附表一所示自用小客車上所留之車主或使用人電話號碼,打電話給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向被害車主或使用人恐嚇稱:如不匯款至所指定之「黃士峯」、「徐瑞宏」、「陳啟弘」、「莊健智」、「楊名榮」等帳戶內,即將放火燒車或加以解體等語,致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付款(經討價還價後,實際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惟編號⑭、⑮、⑲、㊹、㊺及㊼之被害人並未匯款),甲E○、Y○○再朋分贓款,而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態樣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甲E○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與甲D○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概括犯意聯絡,由甲E○提供「徐瑞宏」之人頭帳戶,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①至編號⑧之時間、地點,由甲D○在現場把風,甲E○則攜帶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固定鉗一支、尖嘴鉗二支、一字起子二支、T型起子二支、活動板手一支、梅花板手一支、七字板手一支,竊取如附表二所示編號①至編號⑧被害車主或使用人之自用小客車,再輪流依自用小客車上所留之車主或使用人電話號碼,打電話給如附表二所示編號①至編號⑧之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向被害車主或使用人恐嚇稱:如不匯款七萬元至所指定之「徐瑞宏」帳戶內,即將放火燒車或加以解體等語,致使如附表二編號①編號⑧所示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付款(經討價還價後,實際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期間,甲E○為便利恐嚇取財撥打電話之用,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冒用陳自強名義,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使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易付卡,而在租用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上偽造「陳自強」之署押一枚。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卯○○經甲E○提及竊車勒贖之計畫後加入,而與甲E○、甲D○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概括犯意聯絡,甲E○復提供「楊名榮」及「秦志偉」之人頭帳戶,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⑨至編號⑰之時間、地點,甲E○與甲D○二人結伴或甲E○與卯○○二人結伴,分別由甲D○或卯○○在現場把風,甲E○則攜帶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固定鉗一支、尖嘴鉗二支、一字起子二支、T型起子二支、活動板手一支、梅花板手一支、七字板手一支,竊取如附表二所示編號⑨至編號⑰被害車主或使用人之自用小客車,另甲E○、甲D○與卯○○又結夥三人於附表二所示編號⑱之時間、地點,由甲D○、卯○○在場把風或開車,甲E○攜帶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固定鉗一支、尖嘴鉗二支、一字起子二支、T型起子二支、活動板手一支、梅花板手一支、七字板手一支,竊取附表二所示編號⑱被害車主之自用小客車,再輪流依自用小客車上所留之車主或使用人電話號碼,打電話給如附表二所示編號⑨至編號⑱之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向被害車主或使用人恐嚇稱:如不匯款至所指定之前開「楊名榮」、「徐瑞宏」及「秦志偉」等帳戶內,即將放火燒車或加以解體等語,致使如附表二編號⑨編號⑱所示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付款(經討價還價後,實際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惟編號⑰之被害人並未支付勒贖之五萬元),甲E○、甲D○及卯○○再朋分贓款。而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態樣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Y○○另自九十年二月間起,與c○○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概括犯意聯絡,Y○○並承續前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先由Y○○經洪榮甫、張欽淵二人(另案由本院審理)之介紹,向江鴻偉、林鎮平購得郵局存摺、提款卡,復提供「吳文倡」、「劉瑞隆」之人頭帳戶,而共同於如附表四編號①至編號⑮之時間、地點,攜帶Y○○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固定鉗一支,竊取如附表四編號①至編號⑮被害車主或使用人之自小客車,再輪流依自用小客車上所留之車主或使用人電話號碼,打電話給如附表四所示編號①至編號⑮之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向被害車主或使用人恐嚇稱:如不匯款至所指定之前開「吳文倡」及「林鎮平」等帳戶內,即將放火燒車或加以解體等語,致使如附表四編號①編號⑮所示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付款(經討價還價後,實際匯款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惟編號⑦、⑪之被害人並未支付勒贖之款項);庚○○於九十年五月九日戒治出所後,亦與己○○於九十年五月中旬參與其中,而與Y○○、c○○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概括犯意聯絡,由Y○○負責尋找下手案之目標車輛及決定作案之時間,再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由c○○、庚○○、己○○結夥三人,攜帶Y○○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固定鉗一支,由庚○○、己○○輪流把風及開車,或由其中一人輔助c○○下手行竊,而共同竊取如附表四所示編號⑯至編號㊾被害車主或使用人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由c○○負責或間由庚○○以Y○○提供之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車主或使用人,向其等恐嚇稱:如不匯款至所指定之前開「吳文倡」、「江鴻偉」、「林鎮平」、「劉瑞隆」等帳戶內,即將放火燒車或加以解體等語,致使如附表四所示被害車主或使用人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付款(經討價還價後,實際匯款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惟編號㉖、㉚及㊷之被害人並未支付勒贖之款項,編號㉙之甲G○則未被聯絡),再由c○○提領現金後由Y○○、c○○、庚○○及己○○朋分贓款。而共同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態樣詳如附表四所示)。
五、Y○○復單獨承前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攜帶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而可供作凶器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固定鉗一支,連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三所示被害車主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亦以電話向被害車主恐嚇稱須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否則即將車輛解體等語,惟被害車主未○○、甲丁○及戊○○均因車輛為警方尋獲而未付款,Y○○因而恐嚇取財未遂(犯罪態樣詳如附表三所示)。
六、嗣於九十年二月八日,經警在台中市○○路○段六十八號查獲甲E○,並扣得甲E○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固定鉗一支、尖嘴鉗二支、一字起子二支、T型起子二支、活動板手一支、梅花板手一支、七字板手一支、鑰匙一支、電源保險絲九只、行動電話三支、「秦志偉」存摺一本及提款卡一張;並循線查獲甲D○、卯○○。又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台中市北屯區○○○路六十五巷三十號七樓查獲Y○○,並扣得Y○○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固定鉗一支、摩托羅拉行動電話三支、行動電話易付卡三張,及竊得之贓物計有汽車鑰匙三十把、JVC汽車音響二組、高速公路回數票三百零八張;繼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台中市○區○○街八十二號三樓之二查獲c○○,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分別在台中市○○○街十號四樓之二及台中市○○路八八四巷四七號三○一室查獲己○○、庚○○,並扣得己○○所有預備供共同犯罪所用之未打造汽車鑰匙七把。
七、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O四六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八六號、第一一一二三號、第一二OO四號)、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報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八號、第一三一五六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四號、第二一四九八號)該署檢察官移送,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號)。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E○對於右揭冒用陳自強名義,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使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Y○○、甲E○、甲D○、卯○○、c○○、庚○○、己○○,對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犯行,均僅部分坦承,被告Y○○辯稱:其係把車子交給c○○進行恐嚇取財,庚○○出獄後,c○○與庚○○、己○○三人共同竊車勒贖,其把存摺及提款卡交給他人三人後,就未再參與犯案云云;被告甲E○辯稱:黃士峯的帳戶不是其在使用的,其只有用徐瑞宏、楊名榮及秦志偉云云;被告c○○辯稱:其並未恐嚇,如果車主或使用人不同意匯款,其就不會再跟他們聯絡云云;被告甲D○辯稱:其只有與與甲E○一起作案,並不認識卯○○,未與卯○○一起犯案云云;被告卯○○亦辯稱:其只有與與甲E○一起作案,並犯了五、六件,並不認識甲D○,未與甲D○一起犯案云云;被告庚○○辯稱:其只有去竊車而已,並未打電話恐嚇取財云云;被告己○○辯稱:其主要是去竊車,只有一、二次因為好奇才打電話恐嚇取財云云。然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E○、Y○○、甲D○、卯○○、c○○、庚○○、己○○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訴遭竊車恐嚇取財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據張欽淵、洪榮甫於警訊時供述介紹江鴻偉、林鎮平出售帳戶給被告Y○○等語屬實,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影本二份、電話通聯紀錄三份(三十七頁、十九頁及二十三頁)、如附表所示失竊車輛之車籍作業系統資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匯款執據、照片十九張、贓物領回保管書三份(被害人甲丁○及甲宇○)、郵政儲金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二份)、被告c○○之提款照片二張等資料附於偵查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固定鉗一支、尖嘴鉗二支、一字起子二支、T型起子二支、活動板手一支、梅花板手一支、七字板手一支、鑰匙一支、電源保險絲九只、行動電話三支、「秦志偉」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以上為被告甲E○所有)、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固定鉗一支、摩托羅拉行動電話三支、行動電話易付卡三張(以上為被告Y○○所有)與被告己○○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未打造汽車鑰匙七把及贓物計有汽車鑰匙三十把、JVC汽車音響二組、高速公路回數票三百零八張(贓物由被告Y○○處查獲)足資佐證。而被告Y○○竊取被害人u○○所有之車號EY-九O七九號自小客車時,遺留在車內之香煙盒包裝紙,經採得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係被告Y○○之左中指指紋,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刑紋字第一四八五六九號鑑驗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
㈡、如附表一所示「黃士峯」、「徐瑞宏」、「陳啟弘」、「楊名榮」、「莊健智」之帳戶,係被告甲E○、Y○○供作其等恐嚇取財用之人頭帳戶,如附表二所示「徐瑞宏」、「楊名榮」及「秦志偉」之帳戶,係被告甲E○、甲D○及卯○○供作其等恐嚇取財用之人頭帳戶,另如附表四所示「吳文倡」、「江鴻偉」、「林鎮平」及「劉瑞隆」之帳戶,則係被告Y○○、c○○、庚○○及己○○供作其等恐嚇取財用之人頭帳戶。其中戶名為「秦志偉」、「楊名榮」、「徐瑞宏」之人頭帳戶,係被告甲E○循報紙分類廣告購買而來,戶名為「林鎮平」、「吳文倡」、「黃士峯」、「陳啟弘」、「莊健智」、「江鴻偉」、「劉瑞隆」之人頭帳戶,則係被告Y○○所提供等情,分別據被告甲E○、Y○○及c○○分別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供述屬實。而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甲E○冒用陳自強名義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使用,被告甲E○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均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並曾將該門號易付卡交付給被告Y○○使用等情,業據被告甲E○於警訊時供述明確,並有遠傳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基本資料影本一份附於警卷可稽;另門號Z000000000號及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Y○○、c○○、庚○○及己○○等人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所用,亦據被告Y○○、c○○於警訊時供述明確,並有遠傳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基本資料影本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按。而警方係依上開金融帳戶匯款紀錄及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查出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顯見該等案件確係被告等人所為,允無疑義。
㈢、查被告七人於竊車後繼而向被害車主或使用人恐嚇取財,其等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於竊車時所攜帶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挫刀、固定鉗、尖嘴鉗、T型起子、活動板手、梅花板手、七字板手等工具,係屬尖銳或厚重之物,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係屬兇器。又被告甲E○冒用陳自強名義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上,偽填「陳自強」之署押而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已足以生損害於陳自強本人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七人之所辯無非卸飾之詞,均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Y○○、甲E○、甲D○、卯○○、c○○、庚○○、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甲E○冒用陳志強名義申請租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另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E○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E○與Y○○間、被告甲E○與甲D○、卯○○間及被告Y○○與c○○、庚○○、己○○間,就所犯之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罪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Y○○、c○○、庚○○、己○○先後多次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E○、甲D○、卯○○先後多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亦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渠等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與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D○、卯○○、Y○○、c○○、庚○○、己○○所犯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與連續加重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被告甲E○所犯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連續加重竊盜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查被告Y○○曾於八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竊盜及賄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前開緩刑並經撤銷,接續執行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完畢;復於八十八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卯○○曾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四月九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庚○○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七人均值青壯之年,卻不思惕勵向上,足見其等品性惡劣、被告甲E○與Y○○犯案之地點徧及台北、台中、新竹、苗栗、台南及高雄地區,受害之人數眾多、其等犯罪所生之損害重大,所為嚴重威脅社會治安與人民之財產權,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Y○○、甲E○連續為首竊車後,繼而對被害人恐嚇取財,所犯案之次數甚為眾多,且犯案之地點徧及台北、台中、新竹、苗栗、台南及高雄地區,足見其等均有犯罪之習慣,爰均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諭知被告Y○○、甲E○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被告甲E○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所上偽造之「陳自強」署押一枚,雖未扣案,然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甲E○所有之固定鉗一支、尖嘴鉗二支、一字起子二支、T型起子二支、活動板手一支、梅花板手一支、七字板手一支、鑰匙一支、電源保險絲九只、行動電話三支、「秦志偉」存摺一本及提款卡一張,係供作與被告甲D○、卯○○共同犯罪所用之物;被告Y○○所有之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固定鉗一支、摩托羅拉行動電話三支、行動電話易付卡三張,係其所有供與被告c○○、庚○○、己○○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其中六角起子及一字型起子七支、挫刀九支及固定鉗一支,亦係其所有供與被告甲E○犯罪所用之物;另己○○所有之未打造汽車鑰匙七把,應依預備供與被告Y○○、c○○及庚○○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被告甲E○、Y○○共同竊取被害人甲巳○、丙○○、N○○、I○○、k○○、J○○、g○○及甲乙○所有或持有之自小客車,繼而對其等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已起訴被告甲E○、Y○○所犯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又被告Y○○、c○○、庚○○、己○○共同竊取被害人j○○、d○○、t○○、x○○、甲黃○、v○○所有或持有之自小客車,繼而對其等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已起訴被告Y○○、c○○、庚○○及己○○所犯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E○、Y○○分別發起邀集甲D○、卯○○、c○○、庚○○、己○○等人參與組成竊車勒贖集團,於竊取車輛及恐嚇被害人時均分工合作,並將恐嚇所得之款項按工作性質不同依比例分配,其等所組成之竊車勒贖集團具有組織性,且其組織係以竊車勒贖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以恐嚇取財之方式牟利,具有脅迫性,因認被告甲E○、Y○○均另涉有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發起、主持犯罪組織罪嫌,被告甲E○、甲D○、卯○○、c○○、庚○○及己○○則另涉有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E○、Y○○涉有發起、主持犯罪組織罪行,被告甲E○、甲D○、卯○○、c○○、庚○○、己○○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罪行,無非以被告等人於竊車及恐嚇取財均分工合作,所恐嚇取行之財物係按工作性質不同依比例分配,其等所組成之竊車勒贖集團具有組織性、常習性及脅迫性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E○、Y○○、甲D○、卯○○、c○○、庚○○、己○○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之罪行,均辯稱:其等僅係一起犯案,並非犯罪組織等語。經查: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該法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可知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三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一一八號判例意旨參照)。且犯罪組織為遂行其犯罪宗旨,乃以分工及企業化之方式從事犯罪行為,內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之控制關係,犯罪組織之成員既屬常習性並具隱密性,犯罪類型多樣化,除一般犯罪外,甚或包括軍火交易、暴力控制選舉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八號解釋意旨參照)。國內知名大幫者如已成立數十年之四海幫、竹聯幫等,均於國內各地,甚於在國外設有分部或堂口,除有一主持人外,各堂口或分部亦有負責人,並有正式之入幫儀式及幫規,平日即糾眾從事各種不法犯罪活動,幫派主持人及成員亦有多項犯罪前科,此即為典型之犯罪組織。而被告甲E○係分別與被告Y○○二人及與甲D○、卯○○三人共同竊車勒贖,被告Y○○復與被告c○○、庚○○、己○○共同竊車勒贖,其間縱有首從關係之分,惟並無內部結構階層化及嚴密之控制關係,充其量僅係共犯結構之分工行為而已,又被告甲E○與Y○○除共同犯竊車勒贖外,係分別與被告甲D○、卯○○及c○○、庚○○、己○○共同犯竊車勒贖罪,並非屬一永久存續之組識,且被告等人既僅係犯特定之竊車勒贖案件,亦與所謂犯罪組織具有為不特定犯罪之性質有別,是亦難認具有常習性甚明。故無論從集團性、常習性而言,均難逕認被告甲E○、Y○○、甲D○、卯○○、c○○、庚○○、己○○等人所共同參與之共犯結構體係屬犯罪組織,自不得以組織犯罪條例之罪刑相繩。
四、綜上所述,被告七人此部分之辯解均屬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七人有何公訴人所指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罪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七人犯罪,爰均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附表一】:Y○○、甲E○共同連續竊車恐嚇取財之一覽表
┌──┬────┬──────────┬────────┬───────┐
│編號│竊車時間│竊 車 地 點│被害人及所有自小│匯款帳戶、(恐│
│ │ │ │客車車號 │嚇取財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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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八十九年│台北縣板橋市○○路上│乙○○、車號Z二│戶名為黃士峯、│
│ │七月四日│ │-二四四三號自小│帳號OO二OO│
│ │上午七時│ │客車 │0000000│
│ │許 │ │ │O七號郵局帳戶│
│ │ │ │ │、(二萬五千元│
│ │ │ │ │) │
├──┼────┼──────────┼────────┼───────┤
│②、│八十九年│台北縣板橋市○○路三│甲乙○、車號P六│匯款帳戶同編號│
│ │七月十四│四一巷十一號前 │-四六七O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日凌晨 │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 │ │ │元) │
├──┼────┼──────────┼────────┼───────┤
│③、│八十九年│高雄縣岡山鎮○○路口│亥○○、車號J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七月二十│ │-六九七八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一日凌晨│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三時許 │ │ │元) │
├──┼────┼──────────┼────────┼───────┤
│④、│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旁│y○○、車號H六│匯款帳戶同編號│
│ │七月二十│ │-三六O九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七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六時許 │ │ │元) │
├──┼────┼──────────┼────────┼───────┤
│⑤、│八十九年│高雄市鼓山區○○○路│甲K○、車號YP│匯款帳戶同編號│
│ │七月二十│七OO巷六十一號前 │-二三四O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八日中午│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十二時許│ │ │元) │
├──┼────┼──────────┼────────┼───────┤
│⑥、│八十九年│台南市○○路○段六號│L○○、車號D二│匯款帳戶同編號│
│ │八月八日│前 │-九一六一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上午八時│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許 │ │ │元) │
├──┼────┼──────────┼────────┼───────┤
│⑦、│八十九年│高雄市三民區○○○路│甲玄○、車號J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八月二十│五O九號前 │-九一九五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二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八時許 │ │ │元) │
├──┼────┼──────────┼────────┼───────┤
│⑧、│八十九年│高雄縣岡山鎮和平公園│董建辰、車號YD│匯款帳戶同編號│
│ │八月二十│前 │-七O二八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八日凌晨│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三時許 │ │ │元) │
├──┼────┼──────────┼────────┼───────┤
│⑨、│八十九年│台中市○○路、東光園│戌○○、車號R七│戶名為莊健智之│
│ │八月三十│路口 │-一一三O號自小│不詳帳號郵局帳│
│ │一日凌晨│ │客車 │戶、(五萬元)│
│ │四時許 │ │ │ │
├──┼────┼──────────┼────────┼───────┤
│⑩、│八十九年│台中市○○路四五一號│N○○、車號H五│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一日│前 │-一O八一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凌晨四時│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許 │ │ │元) │
├──┼────┼──────────┼────────┼───────┤
│⑪、│八十九年│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七│甲巳○、車號H六│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一日│十號前 │-O四五六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上午七時│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許 │ │ │元) │
├──┼────┼──────────┼────────┼───────┤
│⑫、│八十九年│台中市○○路○段一九│丙○○、車號X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二日│九巷十七號前 │-八六五一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上午九時│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許 │ │ │元) │
├──┼────┼──────────┼────────┼───────┤
│⑬、│八十九年│高雄市○鎮區○○路一│o○○、車號F八│戶名為徐瑞宏、│
│ │九月四日│二三巷、保泰路口 │-八五九一號自小│帳號OO二一二│
│ │上午六時│ │客車 │0000000│
│ │五十分許│ │ │二O號郵局帳戶│
│ │ │ │ │、(五萬元) │
├──┼────┼──────────┼────────┼───────┤
│⑭、│八十九年│高雄市○○○路五二O│壬○○、車號YN│匯款帳戶不詳、│
│ │九月五日│號前 │-三六五一號自小│(勒索五萬元,│
│ │凌晨 │ │客車 │被害人未付款)│
├──┼────┼──────────┼────────┼───────┤
│⑮、│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附│D○○、車號YQ│匯款帳戶不詳、│
│ │九月五日│近 │-八二二七號自小│(勒索十萬元,│
│ │上午七時│ │客車 │被害人未付款)│
│ │許 │ │ │ │
├──┼────┼──────────┼────────┼───────┤
│⑯、│八十九年│高雄縣鳳山市○○路三│h○○、車號H三│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八日│六二之一號前 │-九三一七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上午九時│ │客車 │局帳戶、(六萬│
│ │許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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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⑰、│八十九年│高雄縣鳳山市○○街九│b○○、車號YG│戶名為陳啟弘、│
│ │九月八日│號前 │-七八一九號自小│帳號OO六一O│
│ │上午 │ │客車 │0000000│
│ │ │ │ │O二號郵局帳戶│
│ │ │ │ │、(五千元) │
├──┼────┼──────────┼────────┼───────┤
│⑱、│八十九年│台中市○○路○段一七│宙○○、車號R五│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十一│二巷二號前 │-三二O二號自小│⑬所示徐瑞宏郵│
│ │日上午六│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時許 │ │ │元) │
├──┼────┼──────────┼────────┼───────┤
│⑲、│八十九年│台中市○○○街十五號│黃○○、車號DE│要求匯款帳戶不│
│ │九月十六│前 │-三四八七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日上午七│ │客車 │七萬元,被害人│
│ │時許 │ │ │未付款) │
├──┼────┼──────────┼────────┼───────┤
│⑳、│八十九年│高雄縣岡山鎮○○○路│甲寅○、車號F五│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十八│一一六巷口 │-一九二二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日凌晨三│ │客車 │局帳戶、(六萬│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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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㉑、│八十九年│高雄市○○○路、鼎順│甲丑○、車號RX│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十八│路口 │-五四二O號自小│⑰所示陳啟弘郵│
│ │日上午 │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 │ │ │五千元) │
├──┼────┼──────────┼────────┼───────┤
│㉒、│八十九年│高雄市鼓山區○○○路│甲辰○、車號YW│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十八│二O一四巷、翠華街口│-八一五二號自小│⑰所示陳啟弘郵│
│ │日上午九│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時許 │ │ │元) │
├──┼────┼──────────┼────────┼───────┤
│㉓、│八十九年│台北市○○區○○路六│甲A○、車號K六│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十九│四九號前 │-四七七一號自小│⑰所示陳啟弘郵│
│ │日上午某│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時 │ │ │元) │
├──┼────┼──────────┼────────┼───────┤
│㉔、│八十九年│台北縣三重市○○○路│子○○、車號K八│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十九│特一號前 │-九一三七號自小│⑰所示陳啟弘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時許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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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㉕、│八十九年│台北市○○路三一四號│u○○、車號EY│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十九│前 │-九O七九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日晚上十│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一時許 │ │ │元) │
├──┼────┼──────────┼────────┼───────┤
│㉖、│八十九年│台北縣蘆洲市○○○路│甲M○、車號九F│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二十│附近 │-六二五七號自小│⑰所示陳啟弘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時許 │ │ │元) │
├──┼────┼──────────┼────────┼───────┤
│㉗、│八十九年│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村站│O○○、車號LU│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二十│前大廈前路 │-四一三九號自小│⑬所示徐瑞宏郵│
│ │二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七時許 │ │ │元) │
├──┼────┼──────────┼────────┼───────┤
│㉘、│八十九年│高雄市○鎮區○○路一│甲辛○、車號YT│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二十│八七號 │-六八三七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五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六萬│
│ │六時許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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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㉙、│八十九年│高雄市○○路三五六號│甲N○、車號ZD│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二十│前 │-五四九二號自小│⑰所示陳啟弘郵│
│ │九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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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㉚、│八十九年│高雄市○○○路一七七│n○○、車號P二│匯款帳戶不詳、│
│ │九月二十│之三號前 │-一O三三號自小│(五萬元) │
│ │九日上午│ │客車 │ │
│ │十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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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㉛、│八十九年│台中縣大肚鄉○○路二│a○○、車號NY│匯款帳戶同編號│
│ │九月三十│段二二一之一號前 │-九OO一號自小│⑬所示徐瑞宏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時許 │ │ │元) │
├──┼────┼──────────┼────────┼───────┤
│㉜、│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五│s○○、車號J八│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月十三│十四號 │-四七六七號自小│⑬所示徐瑞宏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時許 │ │ │元) │
├──┼────┼──────────┼────────┼───────┤
│㉝、│八十九年│台中市○○路光華高工│g○○、車號PJ│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月二十│前 │-O五八O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四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十時許 │ │ │七千元) │
├──┼────┼──────────┼────────┼───────┤
│㉞、│八十九年│台中市○○路、興大路│k○○、車號B二│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月二十│口 │-三九O六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四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十一時許│ │ │元) │
├──┼────┼──────────┼────────┼───────┤
│㉟、│八十九年│台中縣豐原市○○○路│甲癸○、車號PG│要求匯款帳戶不│
│ │十月二十│四八一號前 │-O六三九號自小│詳、(四萬元)│
│ │六日上午│ │客車 │ │
│ │八時許 │ │ │ │
├──┼────┼──────────┼────────┼───────┤
│㊱、│八十九年│高雄市○○○路光華國│午○○、車號VL│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一│中前 │-九一一三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日上午六│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時許 │ │ │元) │
├──┼────┼──────────┼────────┼───────┤
│㊲、│八十九年│台中縣大甲鎮光田醫院│G○○、車號MJ│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十│前 │-七五八五號自小│⑬所示徐瑞宏郵│
│ │日上午六│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時許 │ │ │元) │
├──┼────┼──────────┼────────┼───────┤
│㊳、│八十九年│高雄縣鳳山市○○路二│q○○、車號M二│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十│段五八四號前 │-一三二六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三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六時許 │ │ │元) │
├──┼────┼──────────┼────────┼───────┤
│㊴、│八十九年│高雄市三民區○○○路│丁○○、車號S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十│八十五巷、自由一路口│-七五七五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五日凌晨│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三時許 │ │ │元) │
├──┼────┼──────────┼────────┼───────┤
│㊵、│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五│甲○○、車號YO│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十│十三巷十三號前 │-八六八七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六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五時許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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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㊶、│八十九年│高雄市左營區○○○路│甲L○、車號YV│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十│五七O號前 │-二一OO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六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七時許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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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㊷、│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街、│甲子○、車號ZC│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十│銀川街口 │-七四四八號自小│①所示黃士峯郵│
│ │八日中午│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十二時許│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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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㊸、│八十九年│高雄市三民區○○○路│甲午○、車號YI│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二│二OO號前 │-二六七O號自小│⑬所示徐瑞宏郵│
│ │月八日凌│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晨 │ │ │元) │
├──┼────┼──────────┼────────┼───────┤
│㊹、│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寅○○、車號YP│要求匯款帳戶不│
│ │十一月二│五福路口 │-八九四六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十九日上│ │客車 │三萬元,被害人│
│ │午七時許│ │ │未付款) │
├──┼────┼──────────┼────────┼───────┤
│㊺、│八十九年│高雄市新興區○○○路│X○○、車號YQ│要求匯款帳戶不│
│ │十一月二│三三八號前 │-三三七二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十九日上│ │客車 │五萬元,被害人│
│ │午十時許│ │ │未付款) │
├──┼────┼──────────┼────────┼───────┤
│㊻、│八十九年│高雄市苓雅區○○○路│Z○○、車號ZD│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三│三二二巷口 │-三一O二號自小│⑬所示徐瑞宏郵│
│ │十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七時許 │ │ │元) │
├──┼────┼──────────┼────────┼───────┤
│㊼、│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一│甲B○、車號YV│要求匯款帳戶不│
│ │十二月五│O四巷二之一號前 │-四九六三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日上午七│ │客車 │三萬元,被害人│
│ │時許 │ │ │未付款) │
├──┼────┼──────────┼────────┼───────┤
│㊽、│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五│甲R○、車號VW│戶名為楊名榮、│
│ │十二月五│九O巷一號前 │-九二二三號自小│帳號一二O一O│
│ │日上午八│ │客車 │0000000│
│ │時許 │ │ │九號台中第七商│
│ │ │ │ │業銀行帳戶、(│
│ │ │ │ │二萬元) │
├──┼────┼──────────┼────────┼───────┤
│㊾、│八十九年│高雄縣仁武鄉文武村中│甲地○、車號S六│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二月十│正路三四七號前 │-七O五二號自小│㊽所示楊名榮郵│
│ │四日凌晨│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二時許 │ │ │元) │
├──┼────┼──────────┼────────┼───────┤
│㊿、│八十九年│高雄縣鳥松鄉鳥松村大│m○○、車號B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二月十│仁南路 │-二七八O號自小│㊽所示楊名榮郵│
│ │四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八時許 │ │ │元) │
├──┼────┼──────────┼────────┼───────┤
│、│八十九年│高雄市○○區○○路二│辛○○、車號YP│匯款帳戶不詳、│
│ │十二月十│六六號前 │-二三一三號自小│(三萬元) │
│ │五日上午│ │客車 │ │
│ │八時許 │ │ │ │
└──┴────┴──────────┴────────┴───────┘
【附表二】:甲E○、卯○○、甲D○共同連續竊車恐嚇取財之一覽表
┌──┬────┬──────────┬────────┬───────┐
│編號│竊車時間│竊 車 地 點│被害人及所有自小│匯款帳戶、(恐│
│ │ │ │客車車號 │嚇取財金額) │
├──┼────┼──────────┼────────┼───────┤
│①、│八十九年│台中縣大里市○○路二│地○○、車號LT│戶名為徐瑞宏、│
│ │十月二十│段九一九之六號前路旁│-二一七九號自小│帳號OO二一二│
│ │七日上午│ │客車 │0000000│
│ │七時許 │ │ │二O號郵局帳戶│
│ │ │ │ │、(六萬元) │
├──┼────┼──────────┼────────┼───────┤
│②、│八十九年│台中縣清水鎮○○路七│R○○、車號OB│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月三十│十一號前 │-七九六九號自小│①所示徐瑞宏郵│
│ │一日凌晨│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四時許 │ │ │五千元) │
├──┼────┼──────────┼────────┼───────┤
│③、│八十九年│台中縣大甲鎮○○路三│甲未○、車號M三│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一│四二號前 │-三五八六號自小│①所示徐瑞宏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時許 │ │ │六千元) │
├──┼────┼──────────┼────────┼───────┤
│④、│八十九年│台中縣沙鹿鎮○○路六│癸○○、車號PC│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二│十三號前 │-三七六一號自小│①所示徐瑞宏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時許 │ │ │元) │
├──┼────┼──────────┼────────┼───────┤
│⑤、│八十九年│台中市○○區○○路、│F○○、車號OD│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五│惠中一街口 │-五九六六號自小│①所示徐瑞宏郵│
│ │日晚上十│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時許 │ │ │元) │
├──┼────┼──────────┼────────┼───────┤
│⑥、│八十九年│台中縣豐原市○○街 │甲甲○、車號PE│要求匯款帳戶不│
│ │十一月十│ │-四二七六號自小│詳、(五萬元)│
│ │日上午八│ │客車 │ │
│ │時許 │ │ │ │
├──┼────┼──────────┼────────┼───────┤
│⑦、│八十九年│台中市某處 │甲戌○、車號TN│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十│ │-六一O六號自小│①所示徐瑞宏郵│
│ │九日 │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 │ │ │五千元) │
├──┼────┼──────────┼────────┼───────┤
│⑧、│八十九年│高雄市鼓山區○○○路│玄○○、車號YP│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一月二│一六一巷口 │-O二九三號自小│①所示徐瑞宏郵│
│ │十八日上│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午八時許│ │ │元) │
├──┼────┼──────────┼────────┼───────┤
│⑨、│八十九年│台中市○區○○○路九│甲I○、車號M三│戶名為楊名榮、│
│ │十二月十│十三號前 │-一五二三號自小│帳號一二O一O│
│ │八日上午│ │客車 │0000000│
│ │七時許 │ │ │九號台中第七商│
│ │ │ │ │業銀行帳戶、(│
│ │ │ │ │五萬元) │
├──┼────┼──────────┼────────┼───────┤
│⑩、│八十九年│台中市○○路、軍福十│J○○、車號A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二月十│八路口 │-O三O五號自小│⑨所示楊名榮台│
│ │八日上午│ │客車 │中第七商業銀行│
│ │七時許 │ │ │帳戶、(四萬五│
│ │ │ │ │千元) │
├──┼────┼──────────┼────────┼───────┤
│⑪、│八十九年│台中市○○區○○路三│丑○○、車號R九│戶名不詳之台中│
│ │十二月二│段、松竹路口 │-二一O三號自小│第七商業銀行帳│
│ │十二日下│ │客車 │戶、(三萬元)│
│ │午二時許│ │ │ │
├──┼────┼──────────┼────────┼───────┤
│⑫、│八十九年│台中市○○○路五權國│甲戊○、車號QE│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二月二│中後門 │-九三一一號自小│⑨所示楊名榮台│
│ │十八日下│ │客車 │中第七商業銀行│
│ │午七時十│ │ │帳戶、(二萬元│
│ │五分許 │ │ │) │
├──┼────┼──────────┼────────┼───────┤
│⑬、│八十九年│台中市○○路○段四十│E○○、車號PH│匯款帳戶同編號│
│ │十二月三│之八號前 │-O七八三號自小│①所示徐瑞宏郵│
│ │十日上午│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九時許 │ │ │元) │
├──┼────┼──────────┼────────┼───────┤
│⑭、│九十年一│台中市○○區○○路、│甲J○、車號D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三日凌│北屯路口 │-八O九八號自小│⑨所示楊名榮台│
│ │晨三時許│ │客車 │中第七商業銀行│
│ │ │ │ │帳戶、(四萬元│
│ │ │ │ │) │
├──┼────┼──────────┼────────┼───────┤
│⑮、│九十年一│台中市○○路一七三號│I○○、車號W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八日上│前 │-八六OO號自小│⑨所示楊名榮郵│
│ │午九時許│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 │ │ │一千元) │
├──┼────┼──────────┼────────┼───────┤
│⑯、│九十年一│台中市○區○○路、中│V○○、車號QS│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九日下│美街口 │-六八七八號自小│⑨所示楊名榮台│
│ │午六時許│ │客車 │中第七商業銀行│
│ │ │ │ │帳戶、(三萬元│
│ │ │ │ │) │
├──┼────┼──────────┼────────┼───────┤
│⑰、│九十年一│台中縣太平市○○路三│i○○、車號B六│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十日上│段三八七巷巷口 │-二一一二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午九時許│ │客車 │五萬元,被害人│
│ │ │ │ │未付款) │
├──┼────┼──────────┼────────┼───────┤
│⑱、│九十年一│台中市○○區○○路四│甲宇○、車號X九│戶名為秦志偉、│
│ │月十七日│段八八O號 │-二三五五號自小│帳號二八八五三│
│ │上午八時│ │客車 │0000000│
│ │許 │ │ │一號中國信託商│
│ │ │ │ │業銀行帳戶、(│
│ │ │ │ │五萬元) │
└──┴────┴──────────┴────────┴───────┘
【附表三】:Y○○單獨連續竊車恐嚇取財之一覽表
┌──┬────┬──────────┬────────┬───────┐
│編號│竊車時間│竊 車 地 點│被害人及所有自小│匯款帳戶、(恐│
│ │ │ │客車車號 │嚇取財金額) │
├──┼────┼──────────┼────────┼───────┤
│①、│九十年二│台中市○○路一七三巷│未○○、車號LP│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二日上│內 │-三一一九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午七時許│ │客車 │六萬元,被害人│
│ │ │ │ │未付款) │
├──┼────┼──────────┼────────┼───────┤
│②、│九十年二│台中市○○路、朝富路│甲丁○、車號BA│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二十二│口 │-二五七九號自小│詳、(被害人未│
│ │日凌晨三│ │客車 │付款) │
│ │時許 │ │ │ │
├──┼────┼──────────┼────────┼───────┤
│③、│九十年二│新竹縣竹北市○○○路│王翠屏、車號H六│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二十六│「家樂福」前 │-四八八八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日上午八│ │客車 │三萬元,被害人│
│ │時許 │ │ │未付款) │
└──┴────┴──────────┴────────┴───────┘
【附表四】:Y○○、c○○、庚○○、己○○共同連續竊車恐嚇取財之一覽表
┌──┬────┬──────────┬────────┬───────┐
│編號│竊車時間│竊 車 地 點│被害人及所有自小│匯款帳戶、(恐│
│ │ │ │客車車號 │嚇取財金額) │
├──┼────┼──────────┼────────┼───────┤
│①、│九十年二│台中市○○○路上 │t○○、車號E九│戶名為吳文倡、│
│ │月十六日│ │-九七九一號自小│帳號OO二一五│
│ │上午七時│ │客車 │0000000│
│ │許 │ │ │五一號郵局帳戶│
│ │ │ │ │、(六萬元) │
├──┼────┼──────────┼────────┼───────┤
│②、│九十年二│台中市○○○路、德化│v○○(所有人為│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六│街口 │其母親林麗姿)、│①所示吳文倡郵│
│ │日凌晨 │ │車號OM-八九三│局帳戶、(六萬│
│ │ │ │二號自小客車 │元) │
├──┼────┼──────────┼────────┼───────┤
│③、│九十年三│台中縣豐原市○○路五│x○○、車號B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五日上│一四號前 │-一九七九號自小│①所示吳文倡郵│
│ │午八時許│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 │ │ │元) │
├──┼────┼──────────┼────────┼───────┤
│④、│九十年三│台中市○○○街 │d○○、車號QO│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五日中│ │-三八六五號自小│①所示吳文倡郵│
│ │午十二時│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許 │ │ │元) │
├──┼────┼──────────┼────────┼───────┤
│⑤、│九十年三│台中市○○路、太原路│甲己○、車號H六│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十四日│口 │-OO九一號自小│詳、(一萬二千│
│ │上午九時│ │客車 │元) │
│ │許 │ │ │ │
├──┼────┼──────────┼────────┼───────┤
│⑥、│九十年三│台中市○○街南區區公│甲C○、車號H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四日│所前 │-七六八六號自小│①所示吳文倡郵│
│ │上午九時│ │客車 │局帳戶、(五萬│
│ │許 │ │ │元) │
├──┼────┼──────────┼────────┼───────┤
│⑦、│九十年三│台中市○○○路、永定│巳○○、車號M三│戶名為林鎮平、│
│ │月二十一│一街口 │-三五二七號自小│帳號一一二OO│
│ │日上午六│ │客車 │0000000│
│ │時許 │ │ │六O號郵局帳戶│
│ │ │ │ │、(被害人未付│
│ │ │ │ │款) │
├──┼────┼──────────┼────────┼───────┤
│⑧、│九十年三│台中縣神岡鄉○○路四│l○○、車號A四│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八│八三巷口 │-六七四七號自小│①所示吳文倡郵│
│ │日凌晨三│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時許 │ │ │元) │
├──┼────┼──────────┼────────┼───────┤
│⑨、│九十年三│台中市○○街、雙十路│甲O、車號OJ-│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九│口 │三九一五號自小客│①所示吳文倡郵│
│ │日凌晨四│ │車 │局帳戶、(三萬│
│ │時許 │ │ │元) │
├──┼────┼──────────┼────────┼───────┤
│⑩、│九十年三│台中縣大里市○○路上│j○○(所有人為│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九│ │其妻張郭秋美)、│①所示吳文倡郵│
│ │日上午七│ │車號Y三-O九五│局帳戶、(五萬│
│ │時許 │ │三號自小客車 │元) │
├──┼────┼──────────┼────────┼───────┤
│⑪、│九十年四│台中市○○區○○路一│H○○、車號PF│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二日上│段四六三號旁空地 │-五五三八號自小│詳、(被害人未│
│ │午七時許│ │客車 │付款) │
├──┼────┼──────────┼────────┼───────┤
│⑫、│九十年四│台中市北屯區○○○街│C○○、車號N六│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六日上│九十四號前 │-O二四二號自小│①所示吳文倡郵│
│ │午九時許│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 │ │ │元) │
├──┼────┼──────────┼────────┼───────┤
│⑬、│九十年四│台中市○○路、綏遠路│甲黃○、車號UR│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一日│口 │-O八八二號自小│①所示吳文倡郵│
│ │凌晨二時│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許 │ │ │元) │
├──┼────┼──────────┼────────┼───────┤
│⑭、│九十年四│台中市○○路○段三四│甲丙○、車號OL│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十一日│五巷十號前 │-九五一O號自小│詳、(二萬元)│
│ │上午九時│ │客車 │ │
│ │許 │ │ │ │
├──┼────┼──────────┼────────┼───────┤
│⑮、│九十年四│台中市○區○○街一一│甲庚○、車號A四│匯款帳同編號①│
│ │月十二日│二號前 │-二四三一號自小│所示吳文倡郵局│
│ │上午六時│ │客車 │帳戶、(三萬元│
│ │許 │ │ │) │
├──┼────┼──────────┼────────┼───────┤
│⑯、│九十年五│台中市○○路○段一九│申○○、車號OK│戶名為江鴻偉、│
│ │月十六日│一號前 │-三一六七號自小│帳號OO六一O│
│ │凌晨二時│ │客車 │0000000│
│ │許 │ │ │O二號郵局帳戶│
│ │ │ │ │、(四萬元) │
├──┼────┼──────────┼────────┼───────┤
│⑰、│九十年五│台中縣大肚鄉○○路一│甲天○、車號H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日│一三號前 │-三OOO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上午七時│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許 │ │ │元) │
├──┼────┼──────────┼────────┼───────┤
│⑱、│九十年五│台中市○○○路、自強│甲酉○、車號NC│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二│南街口 │-三六五九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時許 │ │ │三千元) │
├──┼────┼──────────┼────────┼───────┤
│⑲、│九十年五│台中市○○區○○路四│辰○○、車號RZ│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二│段「文昌國小」前 │-二八五六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時三十分│ │ │元) │
│ │許 │ │ │ │
├──┼────┼──────────┼────────┼───────┤
│⑳、│九十年五│台中市○區○○○路一│宇○○、車號X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四│一七號前 │-三三七六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日凌晨三│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時許 │ │ │元) │
├──┼────┼──────────┼────────┼───────┤
│㉑、│九十年五│台中市○區○○路二段│甲宙○、車號H八│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五│四十八巷口 │-四六六七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日凌晨三│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時三十分│ │ │元) │
├──┼────┼──────────┼────────┼───────┤
│㉒、│九十年五│台中縣豐原市○○路二│酉○○、車號A四│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六│段三一二巷口 │-三九八二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日上午六│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時三十分│ │ │元) │
│ │許 │ │ │ │
├──┼────┼──────────┼────────┼───────┤
│㉓、│九十年五│台中市西屯區河南東一│甲Q○、車號F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九│街、河南東二街口 │-一O九O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日晚上十│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一時許 │ │ │元) │
├──┼────┼──────────┼────────┼───────┤
│㉔、│九十年五│台中市○○路、熱河路│李招容、車號YP│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三十日│口 │-三九三七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上午八時│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許 │ │ │元) │
├──┼────┼──────────┼────────┼───────┤
│㉕、│九十年五│台中市○○街○段六十│e○○、車號HJ│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三十一│五號前 │-五O五O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日上午八│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時許 │ │ │元) │
├──┼────┼──────────┼────────┼───────┤
│㉖、│九十年六│台中市○○○路○段 │B○○、車號C三│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一日上│ │-六四九三號自小│詳、(被害人未│
│ │午六時許│ │客車 │付款) │
├──┼────┼──────────┼────────┼───────┤
│㉗、│九十年六│台中市○村○路一三一│M○○、車號VP│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五日上│號前 │-一一六五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午八時許│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 │ │ │元) │
├──┼────┼──────────┼────────┼───────┤
│㉘、│九十年六│台中市○○路、天津路│天○○、車號CD│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七日凌│口 │-六一一二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晨 │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 │ │ │元) │
├──┼────┼──────────┼────────┼───────┤
│㉙、│九十年六│台中市○○○街自來水│甲G○、車號QP│被告未與被害人│
│ │月七日中│廠對面 │-五六五二號自小│聯絡 │
│ │午十二時│ │客車 │ │
│ │許 │ │ │ │
├──┼────┼──────────┼────────┼───────┤
│㉚、│九十年六│台中市○○○街七十一│T○○、車號X七│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八日凌│號前 │-五三四三號自小│詳、(被告勒索│
│ │晨四時許│ │客車 │二萬元,被害人│
│ │ │ │ │未付款) │
├──┼────┼──────────┼────────┼───────┤
│㉛、│九十年六│台中市○○街五十二巷│甲F○、車號A九│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八日上│十號前 │-二九五八號自小│詳、(二萬一千│
│ │午七時許│ │客車 │元) │
├──┼────┼──────────┼────────┼───────┤
│㉜、│九十年六│台中市○○○路二十號│P○○、車號R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八日上│前 │-七一二三號自小│⑯所示江鴻偉郵│
│ │午十時許│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 │ │ │八千元) │
├──┼────┼──────────┼────────┼───────┤
│㉝、│九十年六│台中市○○路、忠明南│A○○、車號SD│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一日│路口 │-一四八五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凌晨零時│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許 │ │ │元) │
├──┼────┼──────────┼────────┼───────┤
│㉞、│九十年六│台中市○○○街三十七│U○○、車號T二│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一日│巷四號旁 │-四三八三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上午八時│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許 │ │ │元) │
├──┼────┼──────────┼────────┼───────┤
│㉟、│九十年六│台中市○○路、忠明南│f○○、車號A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二日│路口 │-三四八五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上午八時│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許 │ │ │元) │
├──┼────┼──────────┼────────┼───────┤
│㊱、│九十年六│台中市○○路六十五號│甲卯○、車號R七│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三日│前 │-一O七一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上午八時│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許 │ │ │元) │
├──┼────┼──────────┼────────┼───────┤
│㊲、│九十年六│台中市○○街一六O號│甲H○、車號GP│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三日│前 │-九九七七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凌晨三時│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許 │ │ │五千元) │
├──┼────┼──────────┼────────┼───────┤
│㊳、│九十年六│台中市○○○街十五號│w○○、車號CK│匯款帳戶不詳、│
│ │月十四日│前 │-五O七三號自小│(三萬元) │
│ │凌晨零時│ │客車 │ │
│ │許 │ │ │ │
├──┼────┼──────────┼────────┼───────┤
│㊴、│九十年六│台中市○○街三十九號│W○○、車號G九│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五日│前 │-四一八三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上午八時│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許 │ │ │元) │
├──┼────┼──────────┼────────┼───────┤
│㊵、│九十年六│台中市○○路、麻園西│S○○、車號J五│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五日│街口 │-三四八O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上午八時│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許 │ │ │五千元) │
├──┼────┼──────────┼────────┼───────┤
│㊶、│九十年六│台中市○○路一七O號│Q○○、車號OL│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十八日│前 │-七O三五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上午六時│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許 │ │ │五千元) │
├──┼────┼──────────┼────────┼───────┤
│㊷、│九十年六│台中市○○路三十九號│p○○、車號J七│要求匯款帳戶不│
│ │月二十日│前 │-六一一八號自小│詳、(被害人未│
│ │上午八時│ │客車 │付款) │
│ │許 │ │ │ │
├──┼────┼──────────┼────────┼───────┤
│㊸、│九十年六│台中市○○路一號旁轉│z○○、車號J五│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一│角 │-三一一一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日上午六│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時許 │ │ │元) │
├──┼────┼──────────┼────────┼───────┤
│㊹、│九十年六│台中縣清水鎮○○街七│甲申○、車號M三│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八│十三巷十四之十四號前│-三五二三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日上午七│ │客車 │局帳戶、(四萬│
│ │時許 │ │ │元) │
├──┼────┼──────────┼────────┼───────┤
│㊺、│九十年六│台中市○○路、遼寧路│r○○、車號G二│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十八│口 │-五O八三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日上午九│ │客車 │局帳戶、(三萬│
│ │時五十四│ │ │元) │
│ │分許 │ │ │ │
├──┼────┼──────────┼────────┼───────┤
│㊻、│九十年七│台中縣太平市○○路二│甲壬○、車號K六│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日凌│段五四一巷七號前 │-一五九一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晨三時許│ │客車 │局帳戶、(一萬│
│ │ │ │ │五千元) │
├──┼────┼──────────┼────────┼───────┤
│㊼、│九十年七│台中市○○○路、仁義│甲亥○、車號OA│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二日下│街口 │-二二六二號自小│⑦所示林鎮平郵│
│ │午一時許│ │客車 │局帳戶、(二萬│
│ │ │ │ │元) │
├──┼────┼──────────┼────────┼───────┤
│㊽、│九十年七│台中市○○街、建興路│甲P○、車號P二│戶名劉瑞隆、帳│
│ │月五日凌│口 │-九七五七號自小│號四三八七六五│
│ │晨五時許│ │客車 │九三三六一六號│
│ │ │ │ │合作金庫帳戶、│
│ │ │ │ │(三萬元) │
├──┼────┼──────────┼────────┼───────┤
│㊾、│九十年七│台中縣大里市○○路、│K○○、車號X五│匯款帳戶同編號│
│ │月九日凌│六桂路口 │-二四三O號自小│㊽所示劉瑞隆合│
│ │晨四時許│ │客車 │作金庫帳戶、(│
│ │ │ │ │二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