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F○○ 申○○ 丙○○ 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辛○○ 男四十 住嘉義 身分證 G○○○女五十 住基隆 身分證 戌○○ 男三十 住台北市○○區○○街一五八號二樓身分證 戊○○ 男三十 住嘉義 身分證 卯○○ 男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玄○○ 男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甲○○ 女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亥○○ 男五十 住台中 身分證 C○○ 男三十 住台中 身分證 宇○○ 女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酉○○ 女四十 住苗栗 身分證統一 B○○ 女三十 住桃園 居新竹 身分證 壬○○ 女三十 住屏東 居台中 身分證 丑○○ 女五十 住台中 身分證 未○○ 男四十 住台北縣蘆洲市○○里○○○道一八八號十一樓 身分證 庚○○ 男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癸○○ 男三十 住台中 身分證 E○○ 女三十 住台中 身分證 辰○○ 女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天○○ 女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午○○ 男二十 住台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地○○ 男三十 住台中 身分證 寅○○ 女三十 住彰化 身分證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 一九二○○、一九二○一、一九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二編號一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F○○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一編號二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員工服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 均沒收。 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一編號三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 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表一 編號四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均沒 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二編號五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二編號六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G○○○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七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服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均 沒收。 戌○○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一編號八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偽造 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一編號九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均沒 收。 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 表一編號十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均沒 收。 玄○○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亥○○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內容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正本壹紙沒收。 C○○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三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四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 ,均沒收。 B○○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 ,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 ,均沒收。 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十九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十九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十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二十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 ,均沒收。 庚○○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表一編號 二一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印 文及署押,均沒收。 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二二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附表 二編號二一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E○○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二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四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二四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 ,均沒收。 天○○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五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二五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六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二六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職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七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二七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六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寅○○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八所示未扣案之扣繳憑單正本壹紙、如 附表一編號二八所示扣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編號二七所示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 ,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執行完畢。癸○○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 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甫於 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庚○○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過失 致死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 二、子○○、F○○、申○○、丙○○、丁○○、辛○○、D○○、G○○○、戌○ ○、戊○○、卯○○、玄○○、甲○○、C○○、宇○○、酉○○、B○○、壬 ○○、丑○○、未○○、庚○○、癸○○、E○○、辰○○、天○○、午○○、 地○○、寅○○等二十七人(下稱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亥○○、分別於八 十七年七月至十二月間,見設於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C室之中福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於報章上所刊登之代辦信用貸款廣告,渠等因急需現 金使用,乃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中福公司業務員(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洽 辦信用貸款事宜,惟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亥○○,或無固定職業,或因所得 過低,均不符合一般銀行信用貸款之核貸條件,原均無法順利申貸,惟如附表一 所示之中福公司各該業務員因中福公司表示每辦理一件貸款案,如貸款人復向中 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之塔位,則業務員即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五 千元不等之佣金,如附表一所示之中福公司業務員即先將子○○等二十八人及被 告亥○○所提供之年籍資料,轉交中福公司另位業務員陳暐庭(原名陳思惠,另 案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委請自稱「林先生」而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在不詳地點,分別偽造、變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 並另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後,蓋用偽造 之印文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扣繳憑單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服務證明書(在職 證明書)上,且另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上,偽造各該單 位負責人之署押,再交由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亥○○持以向保證責任台中市 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下稱台中十一信)申辦信用貸款手續。子○○等二十七人及 被告亥○○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中福公司業務員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扣繳憑 單及如附表二所示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分屬偽造及變造之文書,渠等竟與 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中福公司業務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於台中十一信專門委員黃 達政、經理鄭信吉前往中福公司辦理徵信、對保手續時,分持上開偽造、變造之 扣繳憑單或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等資料,各別向台中十一信辦理名為「歡 心理財」之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各申 報單位(即服務單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及台中十一信對服務單位員工 人事、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致台中十一信誤認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亥 ○○之個人年所得、工作職位及職業,均符合該社之貸款條件而分別陷於錯誤, 並依該社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辦法,各同意貸款三十萬元予子○○等二十 七人及被告亥○○,且均核撥貸款完畢。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亥○○於借得 三十萬元後,除均需應中福公司之要求,以每個納骨塔塔位十二萬元不等之價格 ,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外,另經扣除保險費、手續費後,每人實得金額約自 十餘萬元至二十餘萬元不等。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中福公司因涉嫌違反 公司法案件為警查獲,始查知上情,並自台中十一信扣得子○○等二十七人及被 告亥○○持以辦理上開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之相關資料。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亥○○對有於右揭時、地持扣案之相關扣繳憑 單影本及在職(服務)證明書等資料,向台中十一信申辦「歡心理財」免保人消 費性貸款各三十萬元之事實,均坦承在卷,並有「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徵信 報告書」、「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授信約定書」、「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 社消費性貸款個人信用等評定表」、「國民身分證」影本、「票據交換所第一類 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戶籍謄本」、「存摺」影本、「同意書」、「委託書」、如附表一所示之「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 職務證明書、到職證明書、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資料分別裝於台中市第十一信用 合作社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內可證。另查: (一)被告子○○、申○○、丁○○、辛○○、G○○○、戌○○、戊○○、張 榮森、玄○○、甲○○、C○○、宇○○、酉○○、B○○、壬○○、邱 玉麗、未○○、庚○○、E○○、辰○○、天○○、地○○對渠等均未於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別申報單位(即服務單位)工作一節,於本院審理 中,亦均供明在卷;且查另案被告即中福公司業務員陳暐庭(原名陳思惠 )於另案偵、審中亦供承:取得扣繳憑單之方法有二種,一種是向他人購 買,一種是自己用手寫。向他人購買部分,每天都會有一個林先生打電話 來問是否需要扣繳憑單,伊提供林先生資料後,林先生就會交給伊所需的 扣繳憑單,至於扣繳憑單上之資料,有些是由熱河路分公司的同事冒充稅 務員打電話去查詢的,有些是依據名片上的資料;自己用手寫部分,伊曾 看過文心路的同事用手寫過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六四四八號偵查卷第七十、七十一、七十二頁及本院八十八年度 訴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決),足見如附表一所示之扣繳憑單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均屬偽造之私文書及服務證書,另其上之 申報單位(服務單位)、負責人印文及署押,亦均係偽造無誤。 (二)次查,被告F○○、丙○○、癸○○、午○○、寅○○雖均有於如附表所 示之大統洗衣店、漢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大合交通有限公司及成功饅頭店任職之事實,惟渠等均供承: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大統洗衣店、漢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泰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大合交通有限公司及成功饅頭店之扣繳憑單、服務證明書( 在職證明書)其上之「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及任職日期均非實在。 參諸扣案之扣繳憑單影本及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其上均蓋有大統洗衣 店等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及負責人之印文,足見被告F○○、丙○○、 癸○○、午○○、寅○○所持以申辦上開貸款之扣繳憑單影本、服務證明 書(在職證明書),均屬偽造之私文書及服務證書,另其上之申報單位( 服務單位)、負責人之印文及署押,亦均係以偽造之印章另行偽造無誤。 (三)另被告亥○○所持以申辦上開貸款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 書,其上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范光煌之印文,與同 案其他被告由中福公司業務員所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其格式明顯不同,足 見被告亥○○所辯確實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扣案之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係屬真正一節,應可採信。惟被告亥○○ 所之扣繳憑單與其所實際申報之所得並不相符之事實,有財政部台灣省中 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八十八年五月四日中區國稅中市密字八八00一五二 一六號函及其附件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足證被告亥○○所持以申辦上開貸 款之扣繳憑單,乃係變造之私文書無疑。 (四)又中福公司業務員會於台中十一信人員前來辦理對保前,均會將渠等為被 告等人所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交付被告等人閱覽,以便被告等人 能依偽造之資料內容回答台中十一信人員所為詢問,否則被告等人如依渠 等實際任職情形回答,或答稱並未任職,則與所據以提供之扣繳憑單及在 職證明書等資料之內容不符,如何獲准撥貸?參以另案被告即中福公司業 務員石惠禎、江銘章、廖子淇、莊家蓉、郝鎮西、王宥筌、王緒宏、邱春 龍、張芝瑋、蘇怡菁、王清華、賴金華等人,於另案偵查中均供稱:洽借 上開貸款之借款人,均知悉伊等為其準備假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之情 事等語,有偵訊筆錄影本附卷可稽。又證人即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專門委員 黃達政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一五號偵查中, 亦證稱:「他們(指被告等借款人)在對保時,才現場蓋上私章,表示他 們所提出之資料真實」、「借款人都拿著(扣繳憑單)正本出來,讓我與 影本核對相符後,才由他們自己或中福公司的人員蓋在其上」及於八十九 年五月十六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0號案件時 結證稱:「對保有時在中福公司,有時是在我們十一信的總社,對保的人 員通常是由我及鄭信吉經理辦理,我們要借款人他們在授信約定書上簽名 蓋章,扣繳憑單上被告的印章,是被告在我面前親自蓋的,但我沒有問他 們內容之真偽,我有核對扣繳憑單正本,核對時他們坐在我對面,至於在 職證明書都是正本,我就沒有再核對」、「扣繳憑單上的印章是中福公司 的協助人員蓋的,被告當時坐在對面,我有告知他們在核對扣繳憑單,他 們應該知情,我們每次約辦三、五件至二十多件,每件約五分鐘」。證人 鄭信吉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同上法院審理時結證稱:「現任台中市第十一 信用合作社總社經理,我與黃達政互為授信或對保的工作,本案被告申請 書上有黃達政的對保簽名,應該是由我徵信的,我有打電話向被告等徵信 ,詢問他們每月薪資、在公司的職位、公司成立多久等事項,徵信的資料 我都會紀錄在申請書上面或後面,被告回答的薪資資料都是大約的數字‧ ‧‧我徵信的目的,主要是要求證他們是否確實在該公司上班」,此有本 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足資佐證。另承接證人黃 達政、鄭信吉徵信業務之證人涂其弘亦證稱:我們有對保過,也有提供( 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給他們看等語,再參諸另案被告陳思惠於八十九年 七月二十七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0號審理時所結證:「我是中 福公司的總機及業務員,我們在跟十一信辦理對保的時候,公司會提供一 些假的工作證明及報稅資料,都是由業務員自己去設計提供,不一定是公 司同意製作,對保之前都會跟貸款人說明這些是假的資料,跟他們套好, 要他們配合,對保時貸款人應該都知道,因為還要辦理電話徵信,十一信 也會詳細審核,沒有核准的也有很多」,及被告子○○等人於急須用錢而 申貸之際,猶同意向中福公司購買並無迫切需求而價格高達十二萬元以上 之納骨塔位等情觀之。足見被告子○○等人對於所持以辦理上開歡心理財 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分屬偽造及變造之文書一節 ,應有認識。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亥○○上開犯 行,均足認定。 二、查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又服務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則屬同 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核被告子○○、F○○、申○○、丙○○、丁○○ 、辛○○、G○○○、戌○○、戊○○、卯○○、玄○○、甲○○、C○○、宇 ○○、酉○○、B○○、壬○○、丑○○、未○○、庚○○、癸○○、E○○、 辰○○、天○○、午○○、地○○、寅○○等二十七人為辦理信用貸款,明知為 偽造之扣繳憑單、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而仍持以行使,核渠等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另被告 亥○○為辦理信用貸款,明知為變造之扣繳憑單而持以行使,核其所為,則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乃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又被告子○○等二十七及被告亥○○所犯上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 書罪處斷。且被告子○○等二十七及被告亥○○各別與如附表一所示各中福公司 業務員彼此間,就各該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間,分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為共同正犯。至被告子○○等二十七及被告亥○○ 與另案被告陳暐庭(原名陳思惠)及自稱「林先生」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男子間,因未有任何直接接觸,而係如附表一所示各中福公司業務員自行經 由另案被告陳暐庭(原名陳思惠)轉交資料予自稱「林先生」之男子從事偽造、 變造文書行為,尚難遽認被告子○○等二十七及被告亥○○等人於事前即已知悉 如附表一所示之各中福公司業務員乃係經由另案被告陳暐庭(原名陳思惠)業務 員轉交資料予「林先生」進行偽造或變造行為,則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及被告 亥○○與另案被告陳暐庭(原名陳思惠)及自稱「林先生」之男子間,應無共犯 關係存在。復按扣繳憑單固為申報單位所製作,記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稅額及 其給付之總額、淨額等資料,以憑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惟本件偽造扣繳憑單之 目的,僅在於供為辦理信用貸款時,作為個人所得能力之證明,所列申報單位或 所得人並未持向財政部國稅局為虛偽申報之可能,自未使財政部國稅局對於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申報管理之正確性,受到任何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尚難謂被告 等人上開行為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之情形,併此敘明。又查,被告丙○○前於民 國八十三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執行完畢,被告癸○○前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甫於八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癸○○之前科紀錄身分證 字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其二人於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子○○等二十八人,或因個人、或因家庭因素而急需現金週轉,為使銀行 能核准貸款,竟不惜以行使偽造文書之方式告貸,破壞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所生 危害非淺,惟念及被告子○○等二十八人均因需款孔急、告貸無門,復遭中福公 司要求購買納骨塔位,情境堪憫及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被告子○○等二十八人行為 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 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不同。比較新舊 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併此敘明)。末查,被 告子○○、F○○、申○○、丁○○、辛○○、G○○○、戌○○、戊○○、卯 ○○、玄○○、甲○○、亥○○、C○○、宇○○、酉○○、B○○、壬○○、 丑○○、未○○、E○○、辰○○、天○○、午○○、地○○、寅○○等人前均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惟於刑之執行 完畢五年內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 致罹本件刑典,經此刑之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日後當知所警惕,而均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渠等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諭知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 三、如附表一所示之扣繳憑單二十八紙正本及其影本,分經被告子○○等二十八人及 被告亥○○持向台中十一信辦理貸款申請,除影本留存於台中十一信外,正本前 均交還中福公司或被告子○○等人,此觀之扣案之扣繳憑單影本上均載有「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自明,是該等扣繳憑單正本既係 被告子○○等人所有,且供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據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 滅失,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扣 繳憑單影本及如附表二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均因申辦貸款而交付台中 十一信持有,已非被告等人所有,爰均不為沒收諭知;惟其上如附表一、二所示 偽造之印文及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均予沒收 。再者,用以偽造上開印文之印章,核係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所偽造,而 被告等人就此偽造印章部分復無共犯關係,已如前述,則依從刑依附主刑之原則 ,自不得於本案中諭知沒收上開未據扣案之印章,附此敘明。 四、又按,「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固係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 「原始憑證」,而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 號判決參照),惟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處理,而該法所稱 之商業會計事務,係指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 制財務報表之謂(該法第一條、第二條參照),又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 給與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商業應根據 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參照)。本案被告等人所行使之偽造、變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 單」,其目的係作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用,而非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 據以編制財務報表使用,且渠等所行使之偽造、變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 單」亦均非據以編製記帳憑證,核與商業會計法之規範目的無涉,與該法第七十 一條之處罰目的及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自不得論以該罪,併予說明。 五、至被告巳○○、D○○、黃○○、宙○○、A○○、乙○○、己○○部分,俟到 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印文 ┌──┬───┬────┬────┬──┬──────┬───┬────┐ │編號│所得人│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 報 單 位 │扣 繳│業 務 員│ │ │姓 名│(新台幣)│(新台幣)│ │ │義務人│行使日期│ │ │ │ │ │ │ │ │貸款編號│ │ │ │ │ │ │ │ │偽造印文│ ├──┼───┼────┼────┼──┼──────┼───┼────┤ │ 一 │子○○│612000 │36720 │ 86 │造南興業有限│胡建興│石美玲 │ │ │ │ │ │ │公司 │ │87.07.08│ │ │ │ │ │ │ │ │409號 │ │ │ │ │ │ │ │ │無 │ ├──┼───┼────┼────┼──┼──────┼───┼────┤ │ 二 │F○○│665900 │27968 │ 86 │大統洗衣店 │蘇能義│廖子淇 │ │ │ │ │ │ │ │ │87.07.31│ │ │ │ │ │ │ │ │500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大統洗衣│ │ │ │ │ │ │ │ │店」印文│ │ │ │ │ │ │ │ │壹枚。 │ ├──┼───┼────┼────┼──┼──────┼───┼────┤ │ 三 │申○○│648755 │36416 │ 86 │旭華光學股份│呂禮信│張志鎮 │ │ │ │ │ │ │有限公司 │ │87.10.13│ │ │ │ │ │ │ │ │711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旭華光學│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 四 │丙○○│628700 │25148 │ 86 │漢基企業管理│王台義│張鎮華 │ │ │ │ │ │ │顧問股份有限│ │87.11.20│ │ │ │ │ │ │公司 │ │847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漢基企業│ │ │ │ │ │ │ │ │管理顧問│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 五 │丁○○│668784 │40127 │ 86 │滿昌有限公司│曾但生│林經理 │ │ │ │ │ │ │ │ │87.07.08│ │ │ │ │ │ │ │ │410號 │ │ │ │ │ │ │ │ │無 │ ├──┼───┼────┼────┼──┼──────┼───┼────┤ │ 六 │辛○○│640000 │38400 │ 86 │富馨沙發家具│徐唯軒│不詳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87.07.08│ │ │ │ │ │ │ │ │412號 │ │ │ │ │ │ │ │ │無 │ ├──┼───┼────┼────┼──┼──────┼───┼────┤ │ 七 │謝楊麗│615460 │24618 │ 86 │帝榮食品有限│楊奕鍊│羅淑芬 │ │ │華 │ │ │ │公司 │ │87.08.03│ │ │ │ │ │ │ │ │493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帝榮食品│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 │ │ │ │ │ │ │ │枚。 │ ├──┼───┼────┼────┼──┼──────┼───┼────┤ │ 八 │戌○○│628819 │37729 │ 86 │大泓設計工程│宮子強│羅淑芬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87.08.05│ │ │ │ │ │ │ │ │505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大泓設計│ │ │ │ │ │ │ │ │工程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 │ │ │ │ │ │ │ │枚。 │ ├──┼───┼────┼────┼──┼──────┼───┼────┤ │ 九 │戊○○│651800 │21600 │ 86 │陞華企業社 │賴樹發│莊小姐 │ │ │ │ │ │ │ │ │87.08.07│ │ │ │ │ │ │ │ │517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陞華企業│ │ │ │ │ │ │ │ │社」印文│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卯○○│652950 │32648 │ 86 │暐崧水電工程│李讚賢│吳先生 │ │ │ │ │ │ │有限公司 │ │87.08.10│ │ │ │ │ │ │ │ │522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暐崧水電│ │ │ │ │ │ │ │ │工程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十一│玄○○│585440 │20491 │ 86 │勝佳企業社 │劉寶泉│不詳 │ │ │ │ │ │ │ │ │87.08.06│ │ │ │ │ │ │ │ │525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勝佳企業│ │ │ │ │ │ │ │ │社」印文│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甲○○│545360 │21814 │ 86 │騰達混凝土股│蕭添益│陳志明 │ │ │ │ │ │ │份有限公司 │ │87.08.13│ │ │ │ │ │ │ │ │534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騰達混凝│ │ │ │ │ │ │ │ │土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十三│亥○○│0000000 │64015 │ 86 │國泰人壽保險│蔡宏圖│廖子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87.08.18│ │ │ │ │ │ │ │ │542號 │ │ │ │ │ │ │ │ │無 │ ├──┼───┼────┼────┼──┼──────┼───┼────┤ │十四│C○○│677000 │26403 │ 86 │中悅廣告工程│林永雄│不詳 │ │ │ │ │ │ │設計有限公司│ │87.10.31│ │ │ │ │ │ │ │ │769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中悅廣告│ │ │ │ │ │ │ │ │工程設計│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 │ │ │ │ │ │ │ │枚。 │ ├──┼───┼────┼────┼──┼──────┼───┼────┤ │十五│宇○○│618000 │37080 │ 86 │未來塑膠廠有│林信宏│不詳 │ │ │ │ │ │ │限公司 │ │87.10.30│ │ │ │ │ │ │ │ │784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未來塑膠│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 │ │ │ │ │ │ │ │枚。 │ ├──┼───┼────┼────┼──┼──────┼───┼────┤ │十六│酉○○│612500 │36750 │ 86 │任翔有限公司│白志義│不詳 │ │ │ │ │ │ │ │ │87.11.17│ │ │ │ │ │ │ │ │781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任翔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十七│B○○│625606 │31281 │ 86 │尚禾寢具飾品│林獻耿│施欽水 │ │ │ │ │ │ │屋 │ │87.08.14│ │ │ │ │ │ │ │ │547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尚禾寢具│ │ │ ││ │ │ │ │飾品屋」│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十八│壬○○│631250 │37875 │ 86 │協和洋酒實業│陳耀明│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7.11.17│ │ │ │ │ │ │ │ │792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協和洋酒│ │ │ │ │ │ │ │ │實業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十九│丑○○│650000 │39000 │ 86 │祥賀實業股份│葉愛珠│陳立偉 │ │ │ │ │ │ │有限公司 │ │87.11.17│ │ │ │ │ │ │ │ │794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祥賀實業│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二十│未○○│615850 │30793 │ 86 │隆泰木業行 │林隆盛│不詳 │ │ │ │ │ │ │ │ │87.11.24│ │ │ │ │ │ │ │ │822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隆泰木業│ │ │ │ │ │ │ │ │行」印 │ │ │ │ │ │ │ │ │文壹枚。│ ├──┼───┼────┼────┼──┼──────┼───┼────┤ │二一│庚○○│637200 │31860 │ 86 │維歷企業有限│洪水任│不詳 │ │ │ │ │ │ │公司 │ │87.11.26│ │ │ │ │ │ │ │ │836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維歷企業│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 │ │ │ │ │ │ │ │枚。 │ ├──┼───┼────┼────┼──┼──────┼───┼────┤ │二二│癸○○│637896 │35687 │ 86 │安泰保全股份│江清永│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7.08.27│ │ │ │ │ │ │ │ │573號 │ │ │ │ │ │ │ │ │無 │ ├──┼───┼────┼────┼──┼──────┼───┼────┤ │二三│E○○│673226 │40394 │ 86 │哈得企業有限│林秀琴│不詳 │ │ │ │ │ │ │公司 │ │87.08.31│ │ │ │ │ │ │ │ │585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哈得企業│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 │ │ │ │ │ │ │ │枚。 │ ├──┼───┼────┼────┼──┼──────┼───┼────┤ │二四│辰○○│615730 │36944 │ 86 │新祐工業有限│賴秉隆│不詳 │ │ │ │ │ │ │公司 │ │87.10.30│ │ │ │ │ │ │ │ │754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新祐工業│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壹│ │ │ │ │ │ │ │ │枚。 │ ├──┼───┼────┼────┼──┼──────┼───┼────┤ │二五│天○○│493620 │29617 │ 86 │峻德企業股份│洪龍梓│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7.10.29│ │ │ │ │ │ │ │ │765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峻德企業│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二六│午○○│643850 │38631 │ 86 │大合交通有限│郭大興│不詳 │ │ │ │ │ │ │公司 │ │87.12.24│ │ │ │ │ │ │ │ │875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大合交通│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印文肆│ │ │ │ │ │ │ │ │枚、「郭│ │ │ │ │ │ │ │ │大興」印│ │ │ │ │ │ │ │ │文壹枚。│ ├──┼───┼────┼────┼──┼──────┼───┼────┤ │二七│地○○│624380 │31219 │ 86 │正宜興業股份│黃智宏│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7.11.26│ │ │ │ │ │ │ │ │711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正宜興業│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印│ │ │ │ │ │ │ │ │文壹枚。│ ├──┼───┼────┼────┼──┼──────┼───┼────┤ │二八│寅○○│432000 │19440 │ 86 │成功饅頭店 │陳文讚│張志鎮 │ │ │ │ │ │ │ │ │87.12.28│ │ │ │ │ │ │ │ │871號 │ │ │ │ │ │ │ │ │偽造之「│ │ │ │ │ │ │ │ │成功饅頭│ │ │ │ │ │ │ │ │店」印文│ │ │ │ │ │ │ │ │壹枚、「│ │ │ │ │ │ │ │ │陳文讚」│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附表二: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及印文 ┌──┬───┬────┬────┬──────┬───┬───────┐ │編號│在職人│所任職位│任職日期│服 務 單 位 │負責人│偽造文書及印文│ │ │姓 名│ │ │ │ │ │ ├──┼───┼────┼────┼──────┼───┼───────┤ │ 一 │子○○│公關主任│84.07.02│造南興業有限│胡建興│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公司 │ │(偽造之造南興│ │ │ │ │ │ │ │業有限公司、胡│ │ │ │ │ │ │ │建興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造南興│ │ │ │ │ │ │ │業有限公司、胡│ │ │ │ │ │ │ │建興印文各壹枚│ │ │ │ │ │ │ │、胡建興署押壹│ │ │ │ │ │ │ │枚)。 │ ├──┼───┼────┼────┼──────┼───┼───────┤ │ 二 │F○○│店長 │75.09.01│大統洗衣店 │蘇能義│員工服務證明書│ │ │ │ │ │ │ │壹份(偽造之大│ │ │ │ │ │ │ │統洗衣店、蘇能│ │ │ │ │ │ │ │義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三 │申○○│組長 │81.05.15│旭華光學股份│呂禮信│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 │有限公司 │ │壹份(偽造之旭│ │ │ │ │ │ │ │華光學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呂禮信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旭華光│ │ │ │ │ │ │ │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呂禮信印文各│ │ │ │ │ │ │ │壹枚、呂禮信署│ │ │ │ │ │ │ │押壹枚)。 │ ├──┼───┼────┼────┼──────┼───┼───────┤ │ 四 │丙○○│管理部組│83.06.12│漢基企業管理│王台義│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顧問股份有限│ │(偽造之漢基企│ │ │ │ │ │公司 │ │業管理顧問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王台│ │ │ │ │ │ │ │義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五 │丁○○│研發部組│81.02.10│滿昌有限公司│曾但生│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 │ │(偽造之滿昌有│ │ │ │ │ │ │ │限公司、曾但生│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滿昌有│ │ │ │ │ │ │ │限公司、曾但生│ │ │ │ │ │ │ │印文各壹枚、曾│ │ │ │ │ │ │ │但生署押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六 │辛○○│業務主任│83.03.10│富馨沙發家具│徐唯軒│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股份有限公司│ │(偽造之富馨沙│ │ │ │ │ │ │ │發家具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徐唯軒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富馨沙│ │ │ │ │ │ │ │發家具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徐唯軒印│ │ │ │ │ │ │ │文各壹枚、徐唯│ │ │ │ │ │ │ │軒署押壹枚)。│ ├──┼───┼────┼────┼──────┼───┼───────┤ │ 七 │謝楊麗│業務主任│81.05.18│帝榮食品有限│楊奕鍊│服務證明書壹份│ │ │華 │ │ │公司 │ │(偽造之帝榮食│ │ │ │ │ │ │ │品有限公司、楊│ │ │ │ │ │ │ │奕鍊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八 │戌○○│工務主任│81.01.21│大泓設計工程│宮子強│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股份有限公司│ │(偽造之大泓設│ │ │ │ │ │ │ │計工程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宮子強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大泓設│ │ │ │ │ │ │ │計工程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宮子強印│ │ │ │ │ │ │ │文各壹枚、宮子│ │ │ ││ │ │ │強署押壹枚)。│ ├──┼───┼────┼────┼──────┼───┼───────┤ │ 九 │戊○○│技術員 │76.05.18│陞華企業社 │賴樹發│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陞華企│ │ │ │ │ │ │ │業社、賴樹發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十 │卯○○│工務經理│79.12.16│暐崧水電工程│李讚賢│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暐崧水│ │ │ │ │ │ │ │電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李讚賢印文各│ │ │ │ │ │ │ │壹枚)。 │ ├──┼───┼────┼────┼──────┼───┼───────┤ │十一│玄○○│組長 │76.07.01│勝佳企業社 │劉寶泉│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勝佳企│ │ │ │ │ │ │ │業社、劉寶泉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勝佳企│ │ │ │ │ │ │ │業社、劉寶泉印│ │ │ │ │ │ │ │文各壹枚、劉寶│ │ │ │ │ │ │ │泉署押壹枚)。│ ├──┼───┼────┼────┼──────┼───┼───────┤ │十二│甲○○│作業員 │79.04.15│騰達混凝土股│蕭添益│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騰達混│ │ │ │ │ │ │ │凝土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蕭添益印文│ │ │ │ │ │ │ │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騰達混│ │ │ │ │ │ │ │凝土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蕭添益印文│ │ │ │ │ │ │ │各壹枚、蕭添益│ │ │ │ │ │ │ │署押壹枚)。 │ ├──┼───┼────┼────┼──────┼───┼───────┤ │十三│C○○│業務經理│80.07.01│中悅廣告工程│林永雄│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設計有限公司│ │(偽造之中悅廣│ │ │ │ │ │ │ │告工程設計有限│ │ │ │ │ │ ││公司、林永雄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中悅廣│ │ │ │ │ │ │ │告工程設計有限│ │ │ │ │ │ │ │公司、林永雄印│ │ │ │ │ │ │ │文各壹枚、林永│ │ │ │ │ │ │ │雄署押壹枚)。│ ├──┼───┼────┼────┼──────┼───┼───────┤ │十四│宇○○│領班 │82.06 │未來塑膠廠有│林信宏│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限公司 │ │(偽造之未來塑│ │ │ │ │ │ │ │膠廠有限公司、│ │ │ │ │ │ │ │林信宏印文各壹│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未來塑│ │ │ │ │ │ │ │膠廠有限公司、│ │ │ │ │ │ │ │林信宏印文各壹│ │ │ │ │ │ │ │枚、林信宏署押│ │ │ │ │ │ │ │壹枚)。 │ ├──┼───┼────┼────┼──────┼───┼───────┤ │十五│酉○○│組長 │81.09.01│任翔有限公司│白志義│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任翔有│ │ │ │ │ │ │ │限公司、白志義│ │ │ │ │ │ │ │印文各壹枚)。│ ├──┼───┼────┼────┼──────┼───┼───────┤ │十六│B○○│業務部經│81.03.02│尚禾寢具飾品│林獻耿│在職證明書壹份│ │ │ │理 │ │屋 │ │(偽造之尚禾寢│ │ │ │ │ │ │ │具飾品屋、林獻│ │ │ │ │ │ │ │耿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十七│壬○○│業務部經│80.11.06│協和洋酒實業│陳耀明│在職證明書壹份│ │ │ │理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協和洋│ │ │ │ │ │ │ │酒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耀明印文各│ │ │ │ │ │ │ │壹枚)。 │ ├──┼───┼────┼────┼──────┼───┼───────┤ │十八│丑○○│業務部主│79.07.20│祥賀實業股份│葉愛珠│在職證明書壹份│ │ │ │任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祥賀實│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葉愛珠印文各│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祥賀實│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葉愛珠印文各│ │ │ │ │ │ │ │壹枚、葉愛珠署│ │ │ │ │ │ │ │押壹枚)。 │ ├──┼───┼────┼────┼──────┼───┼───────┤ │十九│未○○│組長 │80.04.21│隆泰木業行 │林隆盛│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 │(偽造之隆泰木│ │ │ │ │ │ │ │業行、林隆盛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二十│庚○○│組長 │83.05.01│維歷企業有限│洪水任│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公司 │ │(偽造之維歷企│ │ │ │ │ │ │ │業有限公司、洪│ │ │ │ │ │ │ │水任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維歷企│ │ │ │ │ │ │ │業有限公司、洪│ │ │ │ │ │ │ │水任印文各壹枚│ │ │ │ │ │ │ │、洪水任署押壹│ │ │ │ │ │ │ │枚)。 │ ├──┼───┼────┼────┼──────┼───┼───────┤ │二一│癸○○│組長 │84.07.14│安泰保全股份│江清永│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安泰保│ │ │ │ │ │ │ │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江清永印文各│ │ │ │ │ │ │ │壹枚)。 │ ├──┼───┼────┼────┼──────┼───┼───────┤ │二二│E○○│推廣部經│80.03.05│哈得企業有限│林秀琴│在職證明書壹份│ │ │ │理 │ │公司 │ │(偽造之哈得企│ │ │ │ │ │ │ │業有限公司、林│ │ │ │ │ │ │ │秀琴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哈得企│ │ │ │ │ │ │ │業有限公司、林│ │ │ │ │ │ │ │秀琴印文各壹枚│ │ │ │ │ │ │ │、林秀琴署押壹│ │ │ │ │ │ │ │枚)。 │ ├──┼───┼────┼────┼──────┼───┼───────┤ │二三│辰○○│業務部組│85.06.02│新祐工業有限│賴秉隆│在職證明書壹份│ │ │ │長 │ │公司 │ │(偽造之新祐工│ │ │ │ │ │ │ │業有限公司、賴│ │ │ │ │ │ │ │秉隆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二四│天○○│組長 │78.04.03│峻德企業股份│洪龍梓│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峻德企│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洪龍梓印文各│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峻德企│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洪龍梓印文各│ │ │ │ │ │ │ │壹枚、洪龍梓署│ │ │ │ │ │ │ │押壹枚)。 │ ├──┼───┼────┼────┼──────┼───┼───────┤ │二五│午○○│外務經理│84.10.17│大合交通有限│郭大興│職務證明書壹份│ │ │ │ │ │公司 │ │(偽造之大合交│ │ │ │ │ │ │ │通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貳枚、郭大興印│ │ │ │ │ │ │ │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大合交│ │ │ │ │ │ │ │通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郭大興印文各│ │ │ │ │ │ │ │壹枚、郭大興署│ │ │ │ │ │ │ │押壹枚)。 │ ├──┼───┼────┼────┼──────┼───┼───────┤ │二六│地○○│經理 │80.04.16│正宜興業股份│黃智宏│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正宜興│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黃智宏印文各│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 │ │ │服務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正宜興│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黃智宏印文各│ │ │ │ │ │ │ │壹枚、黃智宏署│ │ │ │ │ │ │ │押壹枚)。 │ ├──┼───┼────┼────┼──────┼───┼───────┤ │二七│寅○○│領班 │83.07.01│成功饅頭店 │陳文讚│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 │ │(偽造之成功饅│ │ │ │ │ │ │ │頭店、陳文讚印│ │ │ │ │ │ │ │文各壹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