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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五六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郭瑞祥黃家慧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五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

        張智翔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一六一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七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址彰化縣秀水鄉○○村○○街三二號「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甲○○○從事成衣製造多年,其明知英商布拜里公司所享有之「BURBERRY CHECK」方格子花樣之商標圖樣,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各類衣服、雨衣、運動服、休閒外套等服飾商品,未經布拜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將織有該方格子商標圖樣之布匹,製成衣物再予以販售,竟意圖營利而向福懋公司採購該類布匹後,製造成襯衫、外套並刻意在衣物上繡上其已獲授權使用之「RQ POLO」三批馬商標圖樣用以混淆消費者,然後將該批衣物交付予該公司職員嚴淑文(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臺中市○○區○○街六0號「臺中世貿中心」內擺設攤位陳列販售,並以襯衫一件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元、外套一件一千元之價格,賣予不特定之人以獲得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及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三九號裁判分別著有明文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主要係以告訴代理人丙○○之指訴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二張、商標證明書二張、正商標圖樣一張、鑑定證明書一張、現場照片十一張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販賣扣案之衣物,然堅決否認涉有前開犯行,辯稱:扣案衣物之布料係向福懋公司所購買,當時該公司業務乙○○亦表示布料沒有問題,伊並不知此布料業經他人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等語。經查:

㈠、本件公訴人固提出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訊中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一紙為被告犯罪之證據,然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爭執其證據能力。查前揭鑑定證明書,並非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一人或數人所為之鑑定,亦非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則前開鑑定證明書即不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屬傳聞證據;又該鑑定證明書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要件亦不相符,而不屬該條所稱之特信性文書,再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爭執其證據能力,是本件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訊中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即難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按商標法所稱之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係以具有特別顯著性之標誌,表彰其商品之出處,藉以與他人商品區別,防止仿冒,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及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其是否有欺罔公眾,或使公眾誤信者,自應斟酌一般商品購買人主觀之認識及業者一般使用方式,以資判斷是否因其標示,而使一般消費者對其商品之性質、出產地或製造者發生混淆誤認而誤購之虞,此觀之商標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及立法意旨自明。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形狀、品質、功能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為「商品之區別標示或係商品之形狀、品質、功能或其他說明」,係依一般社會通念、交易情形及同業間,就該商品之實際使用狀況等綜合考量之。次按商標之作用,乃在表彰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商品之來源,使一般購買者認識該商標之商品,並藉以區別該商品之來源及其品質信譽,並使商標專用權人得因其商標商品,而在同一商品市場上建立其品牌之優越性而獲致應有之利潤,間接促使商標專用權人願投入更多經費與人力從事研究發展,因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乃係對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行為,所為之處罰規定,依該條款之規定係以:明知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而販賣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易言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之不法意圖,而其客觀上則必須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始足該當。而條文所稱「相同」商標,係指與他人註冊商標完全相同,並無疑義,而所稱「近似」則以所使用之商標,足使一般人對該商品之來源與信譽發生混淆者,始足當之,至是否構成「近似」,應異時異地通體觀察,不得僅以對照比較為判斷之標準,亦即隔離觀察其總體或主要部分,如不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者,即非屬近似。

㈢、次查,本案經本院詳細抽取扣案各樣式之襯衫及外套各二件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鑑定是否有仿冒之情,該局函覆內容先表明:本件「BURBERRY CHECK」商標申請註冊之初,該局即以各式線條顏色交織組成之圖案,使用於布料等相關商品上,依一般社會通念,僅係布料商品普通使用之花紋圖案,不具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識別力之理由,發給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嗣後因告訴人以「BURBERRY CHECK」圖樣業經申請人布拜里公司長期廣泛使用行銷,已足以令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申請人布拜里公司信譽之標誌,進而具備商標識別之功能,始經該局依修正前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該商標註冊。由於該商標係基於長期使用而取得識別性,因此其商標範圍應較為限縮在其長期使用之特定設色及條紋設計,致消費者無法區辨之範圍內,方受到商標法之保護,並得排除他人之使用等情,而鑑定結果則為「證物衣服固有淺米色或深米色為底之格線設計花紋,與註冊第九0五九三0號「BURBERRYS CHECK」商標圖樣,係由格線設計以連續紅色方格中穿三黑二白相間粗線條所組成相較,二者設色深淺略有不同,線條粗細有別,整體設計仍可區辨」,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九三)智商0九四一字第0九三八0四四二九00號函附卷可參。再經本院全面開箱逐一勘驗扣案襯衫及外套,發現查扣衣物底色均無淡黃色。且衣物拉鍊處均掛有「RQPOLO」商標,襯衫衣領處亦有「RQPOLO」標誌,且均無「BURBERRYS」公司名稱標誌,此有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勘驗筆錄及照片二十三紙在卷可憑。準此,本案「BURBERRYS CHECK」商標圖樣,其商標範圍本應較為限縮在其長期使用之特定設色及條紋設計,致消費者無法區辨之範圍內,而被告所販賣之衣物,其格線設計圖樣與前開「BURBERRYS CHECK」商標圖樣,其設色、線條亦尚可區辨,且亦無「BURBERRYS」公司名稱標誌,在客觀上當無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係屬布拜里公司商品之虞,足見被告所使用之格線設計花紋,顯非「相同」或「近似」於布拜里公司所享有註冊第九0五九三0號「BURBERRYS CHECK」商標圖樣。至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訊中指訴扣案衣物係仿冒品云云,既與前開鑑定結果及本院勘驗結果不符,其指訴即難採信。再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二張、商標證明書二張、正商標圖樣一張、現場照片十一張亦僅能證明布拜里公司確實享有註冊第九0五九三0號「BURBERRYS CHECK」商標圖樣及當時案發之經過,均不足作為被告有違反商標法之證據。

四、綜上所述,本案顯缺乏足以證明被告所販售之商品有仿冒布拜里公司格紋圖商標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黃 炫 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五六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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