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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7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12樓

          現另案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2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捌拾貳片、投錢桶貳個、新臺幣壹仟零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6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甫於93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分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0號及95年度易字第6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9月確定(均尚未執行,此部分未構成累犯)。詎乙○○仍不知悔改,明知附表一所示之VCD、DVD影音光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CD音樂光碟,乃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非經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竟仍在未經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基於散布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95年11月5日20時許,在台中市南屯區○○○路與文心南七路口之夜市內擺設攤位,將其在不詳時、地,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以VCD每片新臺幣(下同)23元、DVD每片27元及CD每片18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下稱盜版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於上開攤位上,再以每單片盜版VCD、DVD影音光碟100元、每單片盜版CD音樂光碟5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由欲購買者自行挑選CD音樂光碟或DVD、VCD影音光碟後,再將價金投入乙○○事先準備好的桶子內,乙○○則躲在一旁監視並避免被查獲,以此方式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嗣於95年11月6日凌晨0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82片,及其所有之投錢桶2個,暨販售盜版光碟所得之現金1010元。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丙○○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音著作保護基金會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鑑識報告、著作權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查獲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光碟共計82片、被告所有之投錢桶2個及販售盜版光碟所得現金1010元扣案可資佐證,堪信被告乙○○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真實。從而,本件被告犯行即屬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及散布前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95年11月5日20時許至同年月6日凌晨0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為止,雖已多次販售盜版光碟而獲利達1010元,而刑法上集合犯,係指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就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販賣行為言,雖亦預定有實行複次作為之性質,而屬集合犯之一種,然仍應依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適用之原理原則相適合之標準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自95年11月5日20時許至同年月6日凌晨0時10分止所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犯行,應為集合犯,僅成立包括的一罪,附此說明。被告前於91年間,因公共危險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6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甫於93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前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有本件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違反著作權法行為,經法院論罪科刑後(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未知悔改,再次為本件犯行,不僅侵害如附表

一、二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且嚴重戕害國家極力保護智慧財產之國際形象及名聲,惟斟酌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然並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合理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非法著作光碟重製物共計82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又扣案之投錢桶2個,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暨販售盜版光碟所得之現金1010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影音光碟):
┌───┬────────┬──────────┬─────┐
│  編號│片名            │著作財產權人        │  數量    │
│      │                │                    │          │
├───┼────────┼──────────┼─────┤
│   1  │神鬼奇航2VCD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   4片    │
│      │                │限公司              │          │
├───┼────────┼──────────┼─────┤
│   2  │惡靈線索DVD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1片    │
├───┼────────┼──────────┼─────┤
│   3  │超人前傳VCD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2片    │
├───┼────────┼──────────┼─────┤
│   4  │加菲貓2DVD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   1片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新婚奧客DVD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   1片    │
│      │                │公司合夥            │          │
├───┼────────┼──────────┼─────┤
│   6  │風暴剋星DVD  │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 │   3片    │
│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12片                      │
└─────────────────────────────┘
【附表二】(均為音樂光碟)
┌───┬────────┬───────────────┬───┐
│ 編號 │ 專輯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
├───┼────────┼───────────────┼───┤
│  1   │許慧欣-迷       │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片  │
├───┼────────┼───────────────┼───┤
│      │                │                              │      │
│  2   │Kone-愛的故事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6片  │
├───┼────────┼───────────────┼───┤
│  3   │極道學園原聲帶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2片  │
├───┼────────┼───────────────┼───┤
│  4   │飛輪海-同名專輯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4片  │
│      │                │                              │      │
├───┼────────┼───────────────┼───┤
│  5   │李玟-要定你     │新力博得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5片 │
├───┼────────┼───────────────┼───┤
│  6   │戴佩妮-I Penny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17片 │
├───┼────────┼───────────────┼───┤
│  7   │飛兒樂團-飛行部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17片 │
├───┼────────┼───────────────┼───┤
│  8   │Energy-猩人類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片  │
├───┴────────┴───────────────┴───┤
│                      合計70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7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