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15號
97年度易字第35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陳進福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
第九○九三、一○一八七、一○一八八、一○八五四、一一四八
○、一一八七七、一四八六九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四○九號),經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扳手貳支,均沒收。
陳進福犯如附表肆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壹所示時、地,以其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資為兇器使用之扳手二支,拆卸如附表壹所示之人所有或所管領之自用小貨車上觸媒轉換器一支,得手後加以變賣,而為具有犯罪習慣之人。嗣經警調閱附表壹編號三二所示時、地發生竊盜案件附近之監視器畫面,拍攝到甲○○騎駛車牌號碼INU-六四六號重型機車經過,即鎖定甲○○為犯罪嫌疑人;復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晚間十一時許,警方通知甲○○到場說明,甲○○即自白犯附表壹編號三二所示之竊盜罪,並於警方尚未發現其另犯附表壹編號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二四、二六、二九、三
十、三一、三三、三四、四二所示竊盜犯行前,向警方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又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晚間七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街一二○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扣得甲○○所有供竊取附表壹所示觸媒轉換器所用之扳手二支,及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警秤毛重○‧二三公克)、手機一支(序號:○五八F五五FDC,內含0000000000SIM卡一張),並於警方尚未發現其另犯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十四、十七至十九、二一至
二三、二五、二七、二八、三五至四一、四三至一○四所示竊盜犯行前,向警方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
二、陳進福明知附表壹編號十三至一○四所示之觸媒轉換器係甲○○竊盜所得,為來源不明之贓物,仍於附表貳所示之時、地,以每支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代價予以買受,而故買贓物。嗣甲○○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因另案通緝時為警查獲時,供出將竊得之觸媒轉換器均賣給陳進福,警方即要求甲○○約陳進福於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臺中市○○路、中康街口見面,而查獲陳進福。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案被告甲○○、陳進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二人於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㈡本案被告二人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陳進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指述失竊情節相符,復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綦詳,並有附表壹所示自用小貨車車籍資料(編號七、五三、六
十、九十所示自用小貨車除外)、被告甲○○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進福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被告甲○○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進福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被告帶同警方指認竊盜地點照片八十六張、附表所示失竊地點查詢地圖七十六張、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圖一張、扣案板手二支照片二張、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查獲被告甲○○時照片十二張、報案三聯單二十八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十七張、陳報單二張、現場勘察報告三份等在卷可憑,復有扳手二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持以犯案之扳手二支,為鋼鐵材質,質地堅硬,業經扣案可資佐證,客觀上自屬於足以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訛。故核被告甲○○如附表壹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陳進福如附表貳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起訴書誤載為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認被告於九十七年三月九日凌晨二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三六五巷三九號前竊取被害人王世明所有之車牌號碼二四三○-BB號自用小貨車觸煤轉換器,然被害人王世明於上開時、地所失竊者為車牌號碼六L-七七六三號自用小貨車觸煤轉換器(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七號偵查卷宗第二三頁),此部分業經公訴人於附表一編號起訴在案,而車牌號碼二四三○-BB號自用小貨車觸煤轉換器係被害人廖美琴所有,另據公訴人於附表一編號起訴在案,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部分顯係贅載,公訴檢察官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刪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敘明。又起訴書記載被告陳進福有六十一次故買贓物犯行,然依起訴書附表二之犯罪日期只有六十次,經本院向公訴檢察官確認起訴被告陳進福故買贓物之次數為六十次(參見本院卷第九六頁),起訴書記載六十一次應為誤載;另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被告陳進福故買贓物之犯罪時間誤載成被告陳進福販賣觸媒轉換器予許嘉麟之時間,惟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凌晨竊盜來的觸媒轉換器,在當天早上或下午賣給被告陳進福,如果在晚上竊得之觸媒轉換器,就在隔天早上或下午賣給被告陳進福等語(參見本院卷第四○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竊得之觸媒轉換器都賣給被告陳進福,包括追加起訴部分,有時一天就賣被告陳進福二支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九五頁及其背面),可知被告陳進福故買贓物時間係被告甲○○竊得觸媒轉換器之當日或隔日,經本院詢問公訴檢察官後,將被告陳進福故買贓物之犯罪時間更正為如附表貳所示時間(同上頁),附此敘明。被告甲○○、陳進福所犯如附表叁、肆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甲○○於警方尚未發現其犯附表壹編號一至三一、三三至一○四所示竊盜犯行前,向警方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本院斟酌被告自首該次竊盜犯行,減少偵查及審判資源的無謂浪費,此部分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圖以竊盜財物滿足自己之慾望,並隨意攜帶兇器竊取財物,嚴重擾亂社會治安,造成人心恐慌,惡性非輕;被告陳進福故買來歷不明之觸媒轉換器,助長竊盜歪風,造成被害人追贓不易,敗壞社會治安;暨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叁、肆所示之刑,並分別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未查,被告甲○○一再竊取他人觸煤轉換器,多達一百零四次,犯案纍纍,且犯案時間密集,顯見其有犯罪之習慣至為明顯,為使被告甲○○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本院依比例原則加以審核後,認被告甲○○有必要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其惡習。
四、扣案之扳手二支,為被告甲○○所有,供竊取附表壹所示觸煤轉換器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卷第七八頁背面),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機一支(序號:○五八F五五FDC,內含0000000000SIM卡一張),雖為被告甲○○所有,供與被告陳進福聯絡銷贓所用之物,然該手機既非供竊盜所用,即不得以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非違禁物,故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警秤毛重○‧二三公克),係證明被告甲○○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之重要證據,且非供被告甲○○竊盜所用之物,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然依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前開物品沒收之從刑,應附隨於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主刑而同時宣告之,或由檢察官另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二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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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 盜 時 間│竊 盜 地 點│被害人│竊 得 財 物│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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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6年7月29日凌 │臺中市○○區○○路2 │林維樅│車牌號碼QO-7561號自 │
│ │晨1時30分許 │段34巷16弄12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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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6年8月2日凌晨│臺中市東區○○○○街40│黃建宗│車牌碼號碼5832-LN號 │
│ │0時許 │之1號 │ │自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
│ │ │ │ │器。(起訴書誤載為 │
│ │ │ │ │5832-L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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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6年8月2日凌晨│臺中市東區○○○○街37│林惠卿│車牌號碼5823-LN號自 │
│ │2時10分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39號)│ │。 │
│ │96年8月1日凌晨│ │ │ │
│ │2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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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6年8月2日凌晨│臺中市東區○○○○街39│林惠卿│車牌號碼5830-LN號自 │
│ │2時20分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37號)│ │。 │
│ │凌晨2時10分許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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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6年8月2日凌晨│臺中市東區○○○○街41│林惠卿│車牌號碼5831-LN號自 │
│ │2時30分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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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96年8月4日凌晨│臺中市○區○○路1段 │鄭豐洲│車牌號碼5310-HU號自 │
│ │1時許 │23巷口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 │。 │
│ │ │東區○○○街23巷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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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96年8月10日凌 │臺中市○○區○○路1 │徐鄭絨│車牌號碼R2-1605號自 │
│ │晨1時許 │段50巷3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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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96年8月11日凌 │臺中市○區○○○街與│方瑞隆│車牌號碼R7-8413號自 │
│ │晨0時許 │工學一街口 │ │小用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 │。(起訴書誤載為 │
│ │ │南工學一街與工學一街│ │R7-841)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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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96月8月25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西二│賴柏諺│車牌號碼3708-NS號自 │
│ │晨4時許 │街3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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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96年9月1日凌晨│臺中市○區○○街423 │豐吉參│車牌號碼WP-660號自用│
│ │1時許 │號前 │ │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某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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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96年9月2日凌晨│臺中市西區福上巷28號│簡晃榮│車牌號碼2475-HP號自 │
│ │1時許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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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96年9月3日凌晨│臺中市○○區○○街 │洪憲桂│車牌號碼M3-6296號自 │
│ │某時許 │110巷口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9月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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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96年9月13日晚 │臺中市○○街120號前 │辛○○│車牌號碼M2-9305號自 │
│ │間7時30分許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 │ │ │ │M9-9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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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96年9月15日凌 │臺中市○區○○○路3 │姚立民│車牌號碼3J-5267號自 │
│ │晨1時許 │段35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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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96年9月21日凌 │臺中市○○街67巷28號│壬○○│車牌號碼6J-6471號自 │
│ │晨某時 │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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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96年9月28日凌 │臺中市○○○路363之 │王淑貞│車牌號碼1404-HV號自 │
│ │晨某時 │1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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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96年10月1日凌 │臺中市○區○○○路 │沈秀梅│車牌號碼X6-7449號自 │
│ │晨0時30分許 │200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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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96年10月1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路│吳昆河│車牌號碼039-JW號自用│
│ │晨1時許 │1081之3號前 │ │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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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96年10月1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路│劉俊顯│車牌號碼226-XL號自用│
│ │晨1時20分許 │1083號前 │ │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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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96年10月5日凌 │臺中市○○路與大墩12│戊○○│車牌號碼M7-6348號自 │
│ │晨某時 │街口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追加起訴書誤│ │ │。 │
│ │載為上午8時30 │ │ │ │
│ │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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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96年10月5日凌 │臺中市○○區○○路2 │黃進財│車牌號碼M6-5595號自 │
│ │晨1時30分許 │段34巷16弄1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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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96年10月8日凌 │臺中市○○區○○路 │洪振森│車牌號碼3R-3043號自 │
│ │晨1時許 │140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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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96年10月9日凌 │臺中市○○區○○路17│賴玲娟│車牌號碼H5-8615號自 │
│ │晨1時許 │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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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96年10月中旬某│臺中市○○路○段360號│吳桂美│車牌號碼B4-1298號自 │
│ │日凌晨某時 │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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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96年10月18日凌│臺中市○○區○○路 │林存武│車牌號碼B7-9503號自 │
│ │晨1時許 │135 之8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起訴書誤載為B7-7│
│ │ │ │ │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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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96年10月24日凌│臺中市○○區○○路3 │丙○○│車牌號碼7750-BB號自 │
│ │晨某時 │段702之2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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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96年10月25日凌│臺中市○○區○○路1 │游金源│車牌號碼F3-4810號自 │
│ │晨0時許 │段203巷34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起訴書誤載為F3-4│
│ │ │ │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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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96年10月28日凌│臺中市○○區○○路2 │王婉甄│車牌號碼4830-LA號自 │
│ │晨1時30分許 │段34巷16弄1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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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96年10月28日凌│臺中市○○路5之1號前│己○○│車牌號碼7L-9245號自 │
│ │晨某時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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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96年10月29日凌│臺中市○○路128號前 │癸○○│車牌號碼EE-7702號自 │
│ │晨某時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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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96年10月29日凌│臺中市楓樹巷25號前 │庚○○│車牌號碼H9-8281號自 │
│ │晨某時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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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96年10月29日凌│臺中市楓樹巷76號前 │乙○○│車牌號碼F2-8581號自 │
│ │晨某時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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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96年10月30日凌│臺中市○○路○段699號│丁○○│車牌號碼1370-BB號自 │
│ │晨某時 │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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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96年10月30日凌│臺中市○○街503號前 │子○○│車牌號碼SL-1320號自 │
│ │晨某時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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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96年11月5日凌 │臺中市○○區○○路2 │陳敦郎│車牌號碼B7-7830號自 │
│ │晨0時30分許 │段74巷85號旁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85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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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96年11月5日凌 │臺中市○○區○○路2 │劉森安│車牌號碼X7-4092號自 │
│ │晨0時50分許 │段34巷25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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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96年11月5日凌 │臺中市○○區○○路2 │游文雄│車牌號碼9311-HP號自 │
│ │晨1時10分許 │段34巷7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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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96年11月10日凌│臺中市○○○路○段116│黃素真│車牌號碼7897-HT號自 │
│ │晨0時10分許 │1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 │。 │
│ │ │西屯區○○路89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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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6年11月11日凌│臺中市○○區○○路 │謝鳳麟│車牌號碼A8-9721號自 │
│ │晨某時許 │289之2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牌│
│ │(起訴書誤載為│ │ │器。(起訴書誤載為 │
│ │1日) │ │ │A8-9車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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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96年11月15日凌│臺中市○○區○○路89│陳崧強│車牌號碼MI-9813號自 │
│ │晨某時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起訴書誤載為M1-981│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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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96年11月22日凌│臺中市○○區○○路1 │蔡大森│車牌號碼CI-4536號自 │
│ │晨1時20分許 (│段50巷2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起訴書誤載為15│(起訴書誤載為3號) │ │。 │
│ │日凌晨1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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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96年11月25日凌│臺中市○○路○段140號│藍錦榮│車牌號碼RJ-1391號自 │
│ │晨某時 │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四三│96年11月28日凌│臺中市○○區○○路2 │江敏川│車牌號碼X3-9105號自 │
│ │晨2時許 │段703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四四│96年11月28日凌│臺中市○○區○○路2 │郭國榮│車牌號碼1831-SJ號自 │
│ │晨2時20分許 │段703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四五│96年11月28日凌│臺中市○○區○○路2 │梁耀仁│車牌號碼3505-LA號自 │
│ │晨2時40分許 │段703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四六│96年12月15日凌│臺中市○區○○○路 │楊舜翔│車牌號碼288-JW號自用│
│ │晨1時許 │1081 之2號前 │ │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四七│96年12月24日凌│臺中市○○區○○路1 │蔡大森│車牌號碼9828-PW號自 │
│ │晨1時許 │段50巷2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3號) │ │。 │
├──┼───────┼──────────┼───┼──────────┤
│四八│96年12月28日凌│臺中市西屯區○○○○街│謝美玲│車牌號碼2063-NH號自 │
│ │晨0時許 │16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四九│96年12月30日凌│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西二│邱盟文│車牌號碼U4-2805號自 │
│ │晨0時許 │街151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十│97年1月2日凌晨│臺中市○○區○○路32│陳慶全│車牌號碼2K-0800號自 │
│ │5時許 │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一│97年1月3日凌晨│臺中市○區○○○路 │林榮銘│車牌號碼5Q-4382號自 │
│ │某時許 │281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二│97年1月3日凌晨│臺中市○區○○○路 │白蔣淑│車牌號碼B7-4623號自 │
│ │0時許(起訴書 │285號前 │貞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誤載為某時) │ │ │。 │
├──┼───────┼──────────┼───┼──────────┤
│五三│97年1月4日凌晨│臺中市○○區○○路1 │洪耀祺│車牌號碼NS-5919號自 │
│ │1時許 │段30之11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四│97年1月7日凌晨│臺中市○○區○○路 │吳國鵬│車牌號碼9060-LH號自 │
│ │0時許 │120巷23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五│97年1月9日凌晨│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六│張玉桂│車牌號碼Y3-6352號自 │
│ │0時許 │路2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六│97年1月9日凌晨│臺中市○○區○○路 │黃志誠│車牌號碼4229-JJ號自 │
│ │2時許 │148巷3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七│97年1月10日凌 │臺中市○區○○○街58│洪敏嘉│車牌號碼5091-KK號自 │
│ │晨0時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八│97年1月10日凌 │臺中市○區○○路2段2│郭慶鴻│車牌號碼DL-4021號自 │
│ │晨2時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五九│97年1月12日凌 │臺中市○區○○○街 │林育見│車牌號碼QU-0251號自 │
│ │晨2時許 │166 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六十│97年1月12日凌 │臺中市○○區○○路1 │林美慧│車牌號碼4498-LN號自 │
│ │晨1時30分許( │段108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起訴書誤載為晚│ │ │。 │
│ │間11時30分許)│ │ │ │
├──┼───────┼──────────┼───┼──────────┤
│六一│97年1月14日凌 │臺中市○○區○○路 │張峰榮│車牌號碼A9-401號自用│
│ │晨1時許 │186 號前 │ │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六二│97年1月15日凌 │臺中市○○區○○路43│來千宏│車牌號碼3806-SJ號自 │
│ │晨1時許(起訴 │巷42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書誤載為19日)│ │ │。 │
├──┼───────┼──────────┼───┼──────────┤
│六三│97年1月15日凌 │臺中市○區○○路278 │游世賢│車牌號碼NY-0449號自 │
│ │晨2時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六四│97年1月16日凌 │臺中市○區○○路1段 │張春香│車牌號碼8487-LN號自 │
│ │晨0時30分許 │190 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六五│97年1月16日凌 │臺中市○○區○○路2 │楊治國│車牌號碼9582-HT號自 │
│ │晨2時10分許 │段308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六六│97年1月16日凌 │臺中市○區○○街78號│王惠蘭│車牌號碼0173-SF號自 │
│ │晨某時(起訴書│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誤載為上午8時 │ │ │。 │
│ │許) │ │ │ │
├──┼───────┼──────────┼───┼──────────┤
│六七│97年1月19日凌 │臺中市○○區○○路與│張景成│車牌號碼A9-8682號自 │
│ │晨1時許 │松竹路之交岔路口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崇德五│ │。 │
│ │ │路) │ │ │
├──┼───────┼──────────┼───┼──────────┤
│六八│97年1月19日凌 │臺中市○○區○○路3 │廖嘉華│車牌號碼A9-8681號自 │
│ │晨1時30分許 │段182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六九│97年1月23日凌 │臺中市○○區○○路寧│鍾惠政│車牌號碼9321-KU號自 │
│ │晨1時許 │夏東七巷9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七十│97年1月23日凌 │臺中市○○區○○路寧│鍾惠政│車牌號碼2505-HG號自 │
│ │晨1時10分許 │夏東七巷7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七一│97年1月28日凌 │臺中市○○區○○路 │張志凱│車牌號碼283-AR號自用│
│ │晨1時許 │188號前 │ │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七二│97年2月4日凌晨│臺中市北屯區○○○路│廖順永│車牌號碼7056-HY號自 │
│ │0時20分許 │65 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七三│97年2月6日凌晨│臺中市○區○○街425 │賴國炫│車牌號碼JX-B87號自小│
│ │1時20分許 │號前 │ │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七四│97年2月11日凌 │臺中市北屯區○○○路│廖澄源│車牌號碼2321-JV號自 │
│ │晨2時20分許 │67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0時20分許) │ │ │ │
├──┼───────┼──────────┼───┼──────────┤
│七五│97年2月15日凌 │臺中市北屯區○○○路│余承鑫│車牌號碼6106-FZ號自 │
│ │晨1時許 │166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七六│97年2月17日凌 │臺中市○○區○○路2 │葉冠伶│車牌號碼3V-8700號自 │
│ │晨5時許 │段122之29巷1弄9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8號) │ │。 │
├──┼───────┼──────────┼───┼──────────┤
│七七│97年2月19日晚 │臺中市南區○○○○街│洪文達│車牌號碼7901-PW號自 │
│ │間11時許 │122號前(起訴書誤載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為112號) │ │。 │
├──┼───────┼──────────┼───┼──────────┤
│七八│97年2月20日凌 │臺中市北屯區○○○路│盧守軒│車牌號碼4666-HR號自 │
│ │晨3時許(起訴 │83號前(起訴書誤載為│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書誤載為2時許 │81號) │ │。 │
│ │) │ │ │ │
├──┼───────┼──────────┼───┼──────────┤
│七九│97年2月20日凌 │臺中市北屯區○○○路│盧守軒│車牌號碼5485-SJ號自 │
│ │晨3時20分許 │81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八十│97年2月28日凌 │臺中市○○區○○路1 │許恩賜│車牌號碼Y2-8552號自 │
│ │晨某時許 │段152之25巷34弄21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八一│97年2月29日凌 │臺中市○○區○○路 │許春涼│車牌號碼4495-KK號自 │
│ │晨2時許(起訴 │726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書誤載為某時)│ │ │。 │
├──┼───────┼──────────┼───┼──────────┤
│八二│97年3月1日凌晨│臺中市○○區○○路之│趙玉財│車牌號碼NY-7045號自 │
│ │1時30分許 │收費停車場內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八三│97年3月1日凌晨│臺中市○區○○路1段 │陳振興│車牌號碼1193-HZ號自 │
│ │3時20分許 │207巷13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八四│97年3月2日凌晨│臺中市○○區○○路與│廖美琴│車牌號碼2430-BB號自 │
│ │2時許 │青海路之交岔路口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八五│97年3月3日凌晨│臺中市○區○○路30號│李家瑞│車牌號碼4503-LW號自 │
│ │1時許 │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八六│97年3月3日凌晨│臺中市○○區○○路2 │劉林美│車牌號碼4561-HT號自 │
│ │2時30分許 │段448號前(起訴書漏 │蘭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載2段) │ │。 │
├──┼───────┼──────────┼───┼──────────┤
│八七│97年3月5日凌晨│臺中市南屯區○○○路│施雅華│車牌號碼7655-SH號自 │
│ │3時許 │389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八八│97年3月5日凌晨│臺中市南屯區○○○路│李恩宜│車牌號碼1051-DD號自 │
│ │3時許 │389號(起訴書誤載為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390號) │ │。 │
├──┼───────┼──────────┼───┼──────────┤
│八九│97年3月6日凌晨│臺中市○○區○○路46│薛承約│車牌號碼LP-3263號自 │
│ │2時許 │之6號(起訴書誤載為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46之4號) │ │。 │
├──┼───────┼──────────┼───┼──────────┤
│九十│97年3月9日凌晨│臺中市○區○○街與南│施耀甯│車牌號碼W8-2995號自 │
│ │1時許 │平一街之交岔路口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九一│97年3月9日凌晨│臺中市○區○○路365 │王世明│車牌號碼6L-7763號自 │
│ │2時許 │巷39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九二│97年3月10日凌 │臺中市○區○○街33號│陳奕銘│車牌號碼8157-SX號自 │
│ │晨0時許 │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九三│97年3月10日凌 │臺中市○區○○○路 │陳佳琪│車牌號碼OB-8273號自 │
│ │晨1時許 │646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九四│97年3月10日凌 │臺中市○○區○○路2 │陳宜珊│車牌號碼7802-HT號自 │
│ │晨2時30分許 │段34巷29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起訴書誤載為9321│
│ │ │ │ │-KU) │
├──┼───────┼──────────┼───┼──────────┤
│九五│97年3月11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路│江茂興│車牌號碼7897-HT號自 │
│ │晨1時許 │2段1191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九六│97年3月11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市○○路│吳祖捷│車牌號碼7067-PR號自 │
│ │晨2時30分許 │2段284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起訴書誤載為7067│
│ │ │ │ │-RR) │
├──┼───────┼──────────┼───┼──────────┤
│九七│97年3月13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街│巫嘉玲│車牌號碼CH-3290號自 │
│ │晨2時許 │11 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九八│97年3月13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街│林裕鎮│車牌號碼8131-QQ號自 │
│ │晨2時許 │11 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九九│97年3月13日凌 │臺中市○○區○○路與│林建佑│車牌號碼0486-FF號自 │
│ │晨3時許 │大墩十七街之交岔路口│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起訴書誤載為大墩時│ │。 │
│ │ │七街) │ │ │
├──┼───────┼──────────┼───┼──────────┤
│一○│97年3月15日凌 │臺中市○○區○○路1 │張耀文│車牌號碼1572-CC號自 │
│○ │晨某時 │段860之1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一○│97年3月15日凌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林進興│車牌號碼OF-6147號自 │
│一 │晨0時許 │路192號前(起訴書誤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載為文新南路) │ │。 │
├──┼───────┼──────────┼───┼──────────┤
│一○│97年3月16日凌 │臺中市○區○○街112 │曾碧鏘│車牌號碼1602-SK號自 │
│二 │晨1時許 │號前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一○│97年3月16日凌 │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西二│洪采遠│車牌號碼7536-HW號自 │
│三 │晨2時許 │街157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一○│97年3月18日凌 │臺中市○○區○○路2 │許智瑋│車牌號碼CP-9648號自 │
│四 │晨1時30分許 │段74巷2號 │ │用小貨車之觸媒轉換器│
│ │ │ │ │。 │
└──┴───────┴──────────┴───┴──────────┘
附表貳:
┌──┬───────┬────────────┬────────────┐
│編號│故買贓物時間 │故買贓物地點 │故買之贓物 │
├──┼───────┼────────────┼────────────┤
│ 一 │96年9月14日 │臺中市○○路與向上路路口│如附表壹編號十三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二 │96年9月1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十四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三 │96年9月21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十五甲○○所│
│ │ │ │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四 │96年9月2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十六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五 │96年10月1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十七、十八、│
│ │ │ │十九由甲○○所竊得之觸媒│
│ │ │ │轉換器三支 │
├──┼───────┼────────────┼────────────┤
│ 六 │96年10月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十、二一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 七 │96年10月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二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八 │96年10月9日凌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三由甲○○│
│ │晨1時許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九 │96年10月中旬某│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四由甲○○│
│ │日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十 │96年10月1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五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十一│96年10月24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六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十二│96年10月2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七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十三│96年10月2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二八、二九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十四│96年10月29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一、│
│ │ │ │三二由甲○○所竊得之觸媒│
│ │ │ │轉換器三支 │
├──┼───────┼────────────┼────────────┤
│十五│96年10月30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三三、三四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十六│96年11月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三五、三六、│
│ │ │ │三七甲○○所竊得之觸媒轉│
│ │ │ │換器三支 │
├──┼───────┼────────────┼────────────┤
│十七│96年11月10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三八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十八│96年11月11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三九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十九│96年11月1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十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二十│96年11月22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一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二一│96年11月2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二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二二│96年11月2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三、四四、│
│ │ │ │四五由甲○○所竊得之觸媒│
│ │ │ │轉換器三支 │
├──┼───────┼────────────┼────────────┤
│二三│96年12月1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六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二四│96年12月24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七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二五│96年12月2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八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二六│96年12月30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四九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二七│97年1月2日 │臺中市○○路與中康路口,│如附表壹編號五十甲○○所│
│ │ │或臺中市○○○○街與大隆路│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 │口(詳細地點因時間已久,│ │
│ │ │陳進福不復記憶) │ │
├──┼───────┼────────────┼────────────┤
│二八│97年1月3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五一、五二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二九│97年1月4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五三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三十│97年1月7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五四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三一│97年1月9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五五、五六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三二│97年1月10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五七、五八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三三│97年1月12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五九、六十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三四│97年1月14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六一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三五│97年1月1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六二、六三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三六│97年1月16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六四、六五、│
│ │ │ │六六由甲○○所竊得之觸媒│
│ │ │ │轉換器三支 │
├──┼───────┼────────────┼────────────┤
│三七│97年1月19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六七、六八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三八│97年1月23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六九、七十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三九│97年1月2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一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十│97年2月4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二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一│97年2月6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三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二│97年2月11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四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三│97年2月1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五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四│97年2月17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六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五│97年2月19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七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六│97年2月20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七八、七九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四七│97年2月2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八十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八│97年2月29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八一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四九│97年3月1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八二、八三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五十│97年3月2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八四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五一│97年3月3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八五、八六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五二│97年3月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八七、八八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五三│97年3月6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八九由甲○○│
│ │ │ │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
│五四│97年3月9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九十、九一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五五│97年3月10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九二、九三、│
│ │ │ │九四由甲○○所竊得之觸媒│
│ │ │ │轉換器三支 │
├──┼───────┼────────────┼────────────┤
│五六│97年3月11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九五、九六由│
│ │ │ │甲○○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
│ │ │ │二支 │
├──┼───────┼────────────┼────────────┤
│五七│97年3月13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九七、九八、│
│ │ │ │九九由甲○○所竊得之觸媒│
│ │ │ │轉換器三支 │
├──┼───────┼────────────┼────────────┤
│五八│97年3月15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一○○、一○│
│ │ │ │一由甲○○所竊得之觸媒轉│
│ │ │ │換器二支 │
├──┼───────┼────────────┼────────────┤
│五九│97年3月16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一○│
│ │ │ │三由甲○○所竊得之觸媒轉│
│ │ │ │換器二支 │
├──┼───────┼────────────┼────────────┤
│六十│97年3月18日 │同上 │如附表壹編號一○四由王勤│
│ │ │ │宏所竊得之觸媒轉換器一支│
└──┴───────┴────────────┴────────────┘
附表叁:
┌──┬─────┬───────────┬───────────────┐
│編號│犯 行│所 犯 法 條 及 罪 名 │宣 告 刑│
├──┼─────┼───────────┼───────────────┤
│ 一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一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二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三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四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五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六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七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八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九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 十 │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所示 │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十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十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二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二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柒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三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三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四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四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五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五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六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六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七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七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八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八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十│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十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一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二│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二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三│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三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四│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四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五│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五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六│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六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七│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七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八│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八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九九│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九九所示│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 │號一○○所│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示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一 │號一○一所│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示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二 │號一○二所│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示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三 │號一○三所│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示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一○│如附表壹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
│四 │號一○四所│攜帶兇器竊盜罪 │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示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扳手貳支│
│ │ │ │,均沒收。 │
└──┴─────┴───────────┴───────────────┘
附表肆:
┌──┬─────┬───────────┬───────────────┐
│編號│犯 行│所 犯 法 條 及 罪 名 │宣 告 刑│
├──┼─────┼───────────┼───────────────┤
│ 一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一所示 │物罪 │。 │
├──┼─────┼───────────┼───────────────┤
│ 二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所示 │物罪 │。 │
├──┼─────┼───────────┼───────────────┤
│ 三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三所示 │物罪 │。 │
├──┼─────┼───────────┼───────────────┤
│ 四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所示 │物罪 │。 │
├──┼─────┼───────────┼───────────────┤
│ 五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五所示 │物罪 │。 │
├──┼─────┼───────────┼───────────────┤
│ 六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六所示 │物罪 │。 │
├──┼─────┼───────────┼───────────────┤
│ 七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七所示 │物罪 │。 │
├──┼─────┼───────────┼───────────────┤
│ 八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八所示 │物罪 │。 │
├──┼─────┼───────────┼───────────────┤
│ 九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九所示 │物罪 │。 │
├──┼─────┼───────────┼───────────────┤
│ 十 │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十所示 │物罪 │。 │
├──┼─────┼───────────┼───────────────┤
│十一│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十一所示│物罪 │。 │
├──┼─────┼───────────┼───────────────┤
│十二│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十二所示│物罪 │。 │
├──┼─────┼───────────┼───────────────┤
│十三│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十三所示│物罪 │。 │
├──┼─────┼───────────┼───────────────┤
│十四│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十四所示│物罪 │。 │
├──┼─────┼───────────┼───────────────┤
│十五│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十五所示│物罪 │。 │
├──┼─────┼───────────┼───────────────┤
│十六│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十六所示│物罪 │。 │
├──┼─────┼───────────┼───────────────┤
│十七│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十七所示│物罪 │。 │
├──┼─────┼───────────┼───────────────┤
│十八│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十八所示│物罪 │。 │
├──┼─────┼───────────┼───────────────┤
│十九│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十九所示│物罪 │。 │
├──┼─────┼───────────┼───────────────┤
│二十│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十所示│物罪 │。 │
├──┼─────┼───────────┼───────────────┤
│二一│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一所示│物罪 │。 │
├──┼─────┼───────────┼───────────────┤
│二二│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二二所示│物罪 │。 │
├──┼─────┼───────────┼───────────────┤
│二三│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三所示│物罪 │。 │
├──┼─────┼───────────┼───────────────┤
│二四│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四所示│物罪 │。 │
├──┼─────┼───────────┼───────────────┤
│二五│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五所示│物罪 │。 │
├──┼─────┼───────────┼───────────────┤
│二六│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六所示│物罪 │。 │
├──┼─────┼───────────┼───────────────┤
│二七│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七所示│物罪 │。 │
├──┼─────┼───────────┼───────────────┤
│二八│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二八所示│物罪 │。 │
├──┼─────┼───────────┼───────────────┤
│二九│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二九所示│物罪 │。 │
├──┼─────┼───────────┼───────────────┤
│三十│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三十所示│物罪 │。 │
├──┼─────┼───────────┼───────────────┤
│三一│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三一所示│物罪 │。 │
├──┼─────┼───────────┼───────────────┤
│三二│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三二所示│物罪 │。 │
├──┼─────┼───────────┼───────────────┤
│三三│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三二所示│物罪 │。 │
├──┼─────┼───────────┼───────────────┤
│三四│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三四所示│物罪 │。 │
├──┼─────┼───────────┼───────────────┤
│三五│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三五所示│物罪 │。 │
├──┼─────┼───────────┼───────────────┤
│三六│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三六所示│物罪 │。 │
├──┼─────┼───────────┼───────────────┤
│三七│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三七所示│物罪 │。 │
├──┼─────┼───────────┼───────────────┤
│三八│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三八所示│物罪 │。 │
├──┼─────┼───────────┼───────────────┤
│三九│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三九所示│物罪 │。 │
├──┼─────┼───────────┼───────────────┤
│四十│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十所示│物罪 │。 │
├──┼─────┼───────────┼───────────────┤
│四一│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一所示│物罪 │。 │
├──┼─────┼───────────┼───────────────┤
│四二│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二所示│物罪 │。 │
├──┼─────┼───────────┼───────────────┤
│四三│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三所示│物罪 │。 │
├──┼─────┼───────────┼───────────────┤
│四四│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四所示│物罪 │。 │
├──┼─────┼───────────┼───────────────┤
│四五│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五所示│物罪 │。 │
├──┼─────┼───────────┼───────────────┤
│四六│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四六所示│物罪 │。 │
├──┼─────┼───────────┼───────────────┤
│四七│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七所示│物罪 │。 │
├──┼─────┼───────────┼───────────────┤
│四八│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四八所示│物罪 │。 │
├──┼─────┼───────────┼───────────────┤
│四九│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四九所示│物罪 │。 │
├──┼─────┼───────────┼───────────────┤
│五十│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五十所示│物罪 │。 │
├──┼─────┼───────────┼───────────────┤
│五一│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五一所示│物罪 │。 │
├──┼─────┼───────────┼───────────────┤
│五二│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五二所示│物罪 │。 │
├──┼─────┼───────────┼───────────────┤
│五三│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五三所示│物罪 │。 │
├──┼─────┼───────────┼───────────────┤
│五四│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五四所示│物罪 │。 │
├──┼─────┼───────────┼───────────────┤
│五五│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五五所示│物罪 │。 │
├──┼─────┼───────────┼───────────────┤
│五六│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五六所示│物罪 │。 │
├──┼─────┼───────────┼───────────────┤
│五七│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 │號五七所示│物罪 │。 │
├──┼─────┼───────────┼───────────────┤
│五八│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五八所示│物罪 │。 │
├──┼─────┼───────────┼───────────────┤
│五九│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 │號五九所示│物罪 │。 │
├──┼─────┼───────────┼───────────────┤
│六十│如附表貳編│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陳進福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
│ │號六十所示│物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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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