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6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未○○
- 選任辯護人
- 林豐順律師
- 被告
- a○○
- 選任辯護人
- 劉佳田律師
- 被告
- P○○
- 被告
- W○○
- 被告
- b○○
- 被告
- A○○
- 被告
- 黃○○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黃銘煌律師
- 被告
- X○○
- 被告
- 午○○
- 被告
- 辰○○
- 被告
- c○○
- 被告
- 子○○
- 被告
- J○○
- 被告
- 戌○○
- 被告
- 丑○○
- 被告
- 壬○○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達律師
- 被告
- D○○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皇律師
- 被告
- I○○
宇○○
Z○○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778
號、第18037號、第18954號、第19471號、第19965號)及移送併
辦(97年度偵字第7299號、第16144 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a○○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P○○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W○○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b○○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X○○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J○○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D○○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I○○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Z○○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未○○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8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a○○曾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3年7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b○○曾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因減刑條例減刑後執行完畢。午○○前因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7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12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1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7年3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未○○、a○○、地○○(俟到案後另結)、P○○、W○○、b○○、A○○、黃○○、X○○、午○○、辰○○、c○○、子○○、J○○、戌○○、丑○○、壬○○、丙○○、D○○、I○○、宇○○、Z○○、辛○○(俟到案後另結)等23人,各與以大陸地區為首之電話詐欺集團(由大陸地區發話,以佯稱網路購物付款錯誤、網路援交、退稅、假冒司法人員等理由,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依指示轉帳付款)及以臺灣地區為首之金融帳戶詐欺集團(在臺灣地區之報紙刊登廣告,以佯稱夜間司機徵求載送應召小姐、運送盜版光碟、違法電玩換錢交易員等方式,詐騙求職者,使求職者提供金融帳戶)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與各該犯罪組織分工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相互合作之不同詐欺集團,其中有以負責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徵人、徵司機廣告之「廣告刊登者」,有以接聽依報紙分類廣告循線撥打之求職者之電話,並對求職者施以需繳交金融帳戶等詐術之「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有以待求職者受騙而於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後,現場收受求職者金融帳戶之「收取存摺之外務」,有以收購個人金融帳戶,以提供帳戶號碼供大陸地區詐騙集團行騙,待大陸方面得手後,指示他人在臺灣領取款項之「臺灣與大陸地區之對口單位」,有以專門從事前往金融機構領取遭受詐騙民眾匯入款項之「提領款項之車手」等組織,並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工作,分工方式由A○○在報紙上刊登詐欺廣告,午○○、辰○○2人,共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66之30號,擔任「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辛○○、Z○○、D○○3人,共同在桃園市○○路109號20樓,負責「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X○○、J○○、I○○、戌○○則各自擔任「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嗣A○○、黃○○於接到詐騙機房得手電話後,即調度c○○、子○○、J○○、戌○○、丑○○、壬○○、丙○○等「收取存摺之外務」,至各該與被害人約定之地點,收取金融帳戶等物品,A○○並將詐騙所得之帳戶,販與未○○、a○○等人;另由未○○、a○○各自或共同將所購得之金融帳戶提供與大陸方面之詐欺集團,而從事「臺灣與大陸地區之對口單位」之工作。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以電話詐欺臺灣地區民眾得手後,未○○及a○○復連絡配合之人員持存摺臨櫃或以提款卡至提款機提領現款;地○○則組成專門提領被害人受騙後匯入款項之「提領款項車手」集團,收編P○○、W○○、b○○、宇○○及尚未落網之其他成年車手,嗣未○○、a○○或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指示有款項匯入後,即以銀行臨櫃取款或提款機提款之方式,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而以上開組織分工之方式,向如附表二、㈠所示亥○○等74人,於如附表二、㈠所示之時間,以上開應徵司機等理由,詐騙如附表二、㈠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得手後,復由大陸地區不詳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二、㈡所示部分之方式,向如附表二、㈡所示h○○等173 人行騙,致如附表二、㈡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㈡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㈡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中(共計詐得新臺幣1744萬2384元)。嗣於97年7 月30日,經本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五組、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搜索未○○等人處所計19處,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並依所扣得之帳戶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中曾撥打詐欺電話之被害人號碼,循線追查因求職而遭詐騙之應徵者,藉由應徵者提供之金融帳戶,查悉遭詐騙匯款之被害人。
三、丙○○另於96年3 月,因其詐騙丁○○(原名江門達)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身分遭丁○○知悉,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3 月18日及21日,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至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丁○○恫稱:「……如果不將和解書等資料歸還,要讓你全家死光光」等語,以此加害身體、生命之事恐嚇丁○○,致生危害於安全。
四、案經丁○○委由楊永吉律師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等21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2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5,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序,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a○○、P○○、W○○、b○○、A○○、黃○○、X○○、午○○、辰○○、c○○、子○○、J○○、戌○○、丑○○、壬○○、丙○○、D○○、I○○、宇○○、Z○○等21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㈠、㈡所示被害人h○○等247 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雙向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通訊監察譯文、被指認人照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記錄資訊查詢單、刊登報紙廣告、臺灣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庚○○)、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服務申請書(H○○)、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T○○)、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j○○、R○○)、郵政跨行匯款委託書(玄○○)、彰化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F○○)、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封面(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l○○)、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k○○)、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中華民國身分證(乙○○)、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賴秀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甲○○)、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戊○○)、POST ATM RECEIPT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C○○)、郵政儲金金融卡(i○○)、CASHBOX (巳○○)、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g○○)、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m○○)、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Y○○)、POST ATM RECEIPT(B○○)、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申○○)、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己○)、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寅○○)、彰化銀行存款憑條(S○○)、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癸○○、匯款人林宜靜)、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及中華民國身分證(天○○)、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E○○)、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廖凱欣)、臺灣郵政存簿儲金簿(宙○○)、POST ATM RECEIPT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存款存款憑條(f○○)、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O○○)、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N○○)、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e○○)、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簿存摺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存簿存摺(K○○)、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江門達)、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V○○)、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L○○)、第一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表、活期儲蓄存摺存款封面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d○○)、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金融卡(n○○)、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東分行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對帳單查詢(I○○)、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興分行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所有人許銘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所有人林嘉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支存對帳單(D○○)、臺灣企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所有人李文達)、板橋商業銀行印鑑卡、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開戶作業檢核暨追蹤確認表(所有人黃連發)、國泰是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中國信託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P○○)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未○○、a○○、P○○、W○○、b○○、A○○、黃○○、X○○、午○○、辰○○、c○○、子○○、J○○、戌○○、丑○○、壬○○、丙○○、D○○、I○○、宇○○、Z○○等21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被告丙○○所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業據證人丁○○、G○○分別於偵訊中結證明確,並有雙向通聯紀錄可按,堪信為真。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四、核被告未○○、a○○、P○○、W○○、b○○、A○○、黃○○、X○○、午○○、辰○○、c○○、子○○、J○○、戌○○、丑○○、壬○○、丙○○、D○○、I○○、宇○○、Z○○等21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所為,係另犯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該被告以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組織架構,與其所屬合作團體分工,並與其他不具隸屬關係之團體相互合作(含大陸地區之不詳詐欺集團),以串連詐欺集團之整體網絡,是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電話詐欺(含詐騙金融帳戶及金錢)乃係新興之犯罪型態,其犯罪型態乃具有集團性、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類型,乃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並無不合。是以被告21人各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期間內所共為之前揭詐欺取財犯行,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應屬集合犯,應以一罪論;被告丙○○所犯上開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未○○、a○○、b○○、午○○、辰○○、丑○○等人,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渠等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等23人共組詐欺集團,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謀取不法利益,詐騙被害人h○○等173人 ,金額合計高達1744萬2384元,所生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詐騙他人金融帳戶,非但造成人民財產上損失,復令人成為幫助詐欺之被告而身陷囹圄,並利用該等帳戶進行電話詐欺一本萬利,使被害人畢生積蓄一夕之間化為烏有,惡性難容;惟念及被告黃○○與被告A○○係父子關係,其智識僅國小畢業,幫其子A○○接聽4 通電話,犯行尚屬輕微,參與犯罪時間甚短,且事後尚具悔意;被告辰○○與被告午○○係堂兄弟關係,因共同居住時而幫其兄午○○接聽電話以機車載送,所獲利益僅止於機車油料費及餐費;被告c○○參與犯罪時間僅2 天,而其所有之帳戶亦遭詐騙,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被告丑○○因父親中風,需負擔家計而尋求兼職工作,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參與犯罪時間僅4 天;被告壬○○因一時未予深慮致犯上開罪行,參與犯罪時間僅1 天,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被告I○○參與犯罪時間尚屬短暫,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被告子○○係一計程車司機,其智識僅國小畢業,因一時失慮,為利用載客之餘賺取蠅頭小利,致犯上開罪行,參與犯罪次數尚非頻繁;被告丙○○就詐欺取財部分,參與犯罪時間尚屬短暫,且並未獲取任何報酬;就恐嚇部份,於本案宣判前業與被害人丁○○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丁○○所受之損失,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其等責難性較小,並審酌被告等個別參加詐欺集團之時間久暫、參與之程度、詐欺獲利情形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79號所示之物,為各該被告等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80號之物,為被害人所有,既非各該被告等人所有,或非供犯罪所用,亦非屬違禁物,自不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六、被告地○○、辛○○待到案後另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Q○○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編號│被告姓名│參與期間 │認定犯罪時間之證據 │犯罪分工下負責之角色 │ ├──┼────┼────────┼───────────────┼───────────┤ │1 │未○○ │97年5月初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與大陸地區詐騙對口單位│ │ │ │7月30日 │ │ │ ├──┼────┼────────┼───────────────┼───────────┤ │2 │a○○ │97年4月底至 │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與大陸地區詐騙對口單位│ │ │ │7月30日 │ │調度提領款項之車手 │ ├──┼────┼────────┼───────────────┼───────────┤ │3 │地○○ │97年4月至 │共犯指訴、通聯 │調度提領款項之車手 │ │ │ │7月30日 │ │ │ ├──┼────┼────────┼───────────────┼───────────┤ │4 │P○○ │97年4月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提領款項之車手 │ │ │ │7月30日 │ │ │ ├──┼────┼────────┼───────────────┼───────────┤ │5 │W○○ │97年5月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提領款項之車手 │ │ │ │7月30日 │ │ │ ├──┼────┼────────┼───────────────┼───────────┤ │6 │b○○ │97年6月中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提領款項之車手 │ │ │ │7月30日 │ │ │ ├──┼────┼────────┼───────────────┼───────────┤ │7 │A○○ │97年1月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調度外務、協調機房、 │ │ │ │7月30日 │ │刊登詐欺廣告 │ ├──┼────┼────────┼───────────────┼───────────┤ │8 │黃○○ │97年7月2、3日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9 │X○○ │97年5月1日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 │6月18日 │ │ │ ├──┼────┼────────┼───────────────┼───────────┤ │10 │午○○ │97年5月初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 │7月30日 │ │ │ ├──┼────┼────────┼───────────────┼───────────┤ │11 │辰○○ │97年5月中 │共犯指訴、通聯、通訊監察譯文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 │7月30日 │ │ │ ├──┼────┼────────┼───────────────┼───────────┤ │12 │c○○ │97年6月16日至 │被害人指認指訴、通聯、 │收存摺之外務 │ │ │ │6月18日 │通訊監察譯文 │ │ ├──┼────┼────────┼───────────────┼───────────┤ │13 │子○○ │97年2月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收存摺之外務 │ │ │ │7月30日 │ │ │ ├──┼────┼────────┼───────────────┼───────────┤ │14 │J○○ │97年6月中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收存摺之外務、 │ │ │ │7月中 │通訊監察譯文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15 │戌○○ │97年6月中至 │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收存摺之外務、 │ │ │ │7月初 │被害人指認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16 │丑○○ │97年6月23日至 │被告自白、通聯 │收存摺之外務 │ │ │ │6月26日 │ │ │ ├──┼────┼────────┼───────────────┼───────────┤ │17 │壬○○ │97年7月9日至9日 │被告自白、通聯 │收存摺之外務 │ ├──┼────┼────────┼───────────────┼───────────┤ │18 │丙○○ │97年3月初至3月中│被告部分自白、通聯、被害人指認│收存摺之外務 │ │ │ │於7月30日被查獲 │ │ │ ├──┼────┼────────┼───────────────┼───────────┤ │19 │D○○ │97年4月初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 │7月30日 │ │ │ ├──┼────┼────────┼───────────────┼───────────┤ │20 │I○○ │97年7月24日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 │7月30日 │ │ │ ├──┼────┼────────┼───────────────┼───────────┤ │21 │宇○○ │97年5月底至 │被告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提領款項之車手 │ │ │ │7月23日 │ │ │ ├──┼────┼────────┼───────────────┼───────────┤ │22 │Z○○ │97年4月至 │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 │7月30日 │ │ │ ├──┼────┼────────┼───────────────┼───────────┤ │23 │辛○○ │97年4月至 │被告部分自白、共犯指訴、通聯 │接聽電話之詐騙機房 │ │ │ │7月30日 │ │ │ └──┴────┴────────┴───────────────┴───────────┘ 附表三 扣案物品 (沒收部分) ┌──┬───────────────────┬─────┬────────┐ │編號│扣案物品 │ 數量 │所有人或持有人 │ ├──┼───────────────────┼─────┼────────┤ │1 │現金(新台幣)14萬1千3百元整 │ 144張 │未○○ │ ├──┼───────────────────┼─────┼────────┤ │2 │Hugiga手機(遠傳:0000000000) │ │ │ │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壹支 │未○○ │ ├──┼───────────────────┼─────┼────────┤ │3 │NOKIA手機(白)(遠傳:0000-000000) │ │ │ │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壹支 │未○○ │ ├──┼───────────────────┼─────┼────────┤ │4 │NOKIA手機(黑)(遠傳:0000-000000) │ │ │ │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壹支 │未○○ │ ├──┼───────────────────┼─────┼────────┤ │5 │易利信手機(黑)IMEI:000000000000000 │ 壹支 │未○○ │ ├──┼───────────────────┼─────┼────────┤ │6 │易利信手機(白)IMEI:000000000000000 │ 壹支 │未○○ │ ├──┼───────────────────┼─────┼────────┤ │7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不詳) │ 壹片 │未○○ │ ├──┼───────────────────┼─────┼────────┤ │8 │遠傳SIM卡 (門號0000-000000) │ 壹片 │未○○ │ ├──┼───────────────────┼─────┼────────┤ │9 │字條(廖昌振個資) │ 壹張 │未○○ │ ├──┼───────────────────┼─────┼────────┤ │10 │字條(陳凌汎、中信帳號:000000000000)│ 壹張 │未○○ │ ├──┼───────────────────┼─────┼────────┤ │11 │各帳戶密碼小紙條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12 │ASUS手提行動電話 │ 壹台 │未○○. 林佳鈺 │ ├──┼───────────────────┼─────┼────────┤ │13 │BenQ手提行動電話 │ 壹台 │未○○. 林佳鈺 │ ├──┼───────────────────┼─────┼────────┤ │14 │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壹具 │P○○ │ │ │序號: 3531.2102.1658.676 │ │ │ ├──┼───────────────────┼─────┼────────┤ │15 │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號: 0000- 000000 │ 壹具 │P○○ │ │ │序號:3583.7000.5847.962 │ │ │ ├──┼───────────────────┼─────┼────────┤ │16 │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 壹具 │P○○ │ │ │序號: 3530.9502.2519.238 │ │ │ ├──┼───────────────────┼─────┼────────┤ │17 │提款單據 │ 柒張 │P○○ │ ├──┼───────────────────┼─────┼────────┤ │18 │匯款單據 │ 貳張 │P○○ │ ├──┼───────────────────┼─────┼────────┤ │19 │SIM卡0000-0000-0000-0 │ 壹張 │P○○ │ ├──┼───────────────────┼─────┼────────┤ │20 │SIM卡0000-0000-0000-00 │ 壹張 │P○○ │ ├──┼───────────────────┼─────┼────────┤ │21 │SIM卡0000-0000-0000-000 │ 壹張 │P○○ │ ├──┼───────────────────┼─────┼────────┤ │22 │ASUS筆記型電腦 │ 壹台 │W○○ │ ├──┼───────────────────┼─────┼────────┤ │23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 │ 壹支 │W○○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24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 │ 壹支 │W○○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25 │SIM卡 │ 貳張 │W○○ │ ├──┼───────────────────┼─────┼────────┤ │26 │吳信宏 (中清排骨站)信封 │ 壹張 │A○○ │ ├──┼───────────────────┼─────┼────────┤ │27 │MOTOROLA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 壹支 │A○○ │ │ │)含門號0000-000000 SIM卡 │ │ │ ├──┼───────────────────┼─────┼────────┤ │28 │遠傳IF卡 (門號0000-000000) │ 壹張 │A○○ │ ├──┼───────────────────┼─────┼────────┤ │29 │遠傳3G卡 (門號0000-000000) │ 壹張 │A○○ │ ├──┼───────────────────┼─────┼────────┤ │30 │台灣大SIM卡 (門號0000-000000) │ 壹張 │A○○ │ ├──┼───────────────────┼─────┼────────┤ │31 │遠傳SIM卡 (門號0000-000000) │ 壹張 │A○○ │ ├──┼───────────────────┼─────┼────────┤ │32 │MOTOROLA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壹支 │A○○ │ ├──┼───────────────────┼─────┼────────┤ │33 │SONY ERICSSON手機 │ 壹支 │A○○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4 │NOKIA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 壹支 │A○○ │ ├──┼───────────────────┼─────┼────────┤ │35 │行動電話0000000000 │ 壹支 │b○○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36 │臺北縣市銀行 (華南)查調地址. 電話紀錄 │ 貳張 │a○○ │ ├──┼───────────────────┼─────┼────────┤ │37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縣市查調地址. │ 陸張 │a○○ │ │ │電話紀錄 │ │ │ ├──┼───────────────────┼─────┼────────┤ │38 │臺北銀行國內營業地址及電話 │ 貳張 │a○○ │ ├──┼───────────────────┼─────┼────────┤ │39 │第一銀行台北縣營業地址及電話 │ 柒張 │a○○ │ ├──┼───────────────────┼─────┼────────┤ │40 │商業本票0000000- 0000000 │ 壹本 │a○○ (已使用14│ │ │ │ │張) │ ├──┼───────────────────┼─────┼────────┤ │41 │SIM卡: 0000- 000000. 0000-000000 │ 貳片 │a○○ │ ├──┼───────────────────┼─────┼────────┤ │42 │ NOKIA手機號碼: 0000-000000 │ 壹支 │a○○ │ │ │(含SIM卡一張) │ │ │ ├──┼───────────────────┼─────┼────────┤ │43 │NOKIA手機號碼: 0000-000000 │ 壹支 │a○○ │ │ │(含SIM卡一張) │ │ │ ├──┼───────────────────┼─────┼────────┤ │44 │NOKIA手機號碼: 0000-000000 │ 壹支 │a○○ │ │ │(含SIM卡一張) │ │ │ ├──┼───────────────────┼─────┼────────┤ │45 │三星牌(銀色)序號000000000000000 │ 壹支 │X○○ │ │ │門號:0000-000000 │ │ │ ├──┼───────────────────┼─────┼────────┤ │46 │索尼愛立信(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 │ 壹支 │X○○ │ │ │(門號無) │ │ │ ├──┼───────────────────┼─────┼────────┤ │47 │威寶(紅色)序號000000000000000 │ 壹支 │X○○ │ │ │(門號無) │ │ │ ├──┼───────────────────┼─────┼────────┤ │48 │三星Anycall 黑(000-000000000000) │ 壹支 │午○○ │ ├──┼───────────────────┼─────┼────────┤ │49 │三星Anycall 白(000-000000000000) │ 壹支 │午○○ │ ├──┼───────────────────┼─────┼────────┤ │50 │三星Anycall黑 (000-000000000000) │ 壹支 │午○○ │ │ │ │ │ (蓋上註記D熊) │ ├──┼───────────────────┼─────┼────────┤ │51 │三星、銀色銀 (000-000000000000) │ 壹支 │午○○(蓋上註記 │ │ │ │ │司郭、司野)) │ ├──┼───────────────────┼─────┼────────┤ │52 │三星Anycall黑(000-000000000000) │ 壹支 │午○○ │ │ │ │ │(註記公司) │ ├──┼───────────────────┼─────┼────────┤ │53 │SIM卡0000-000000 │ 壹片 │午○○ │ │ │(插於000-000000000000內) │ │ │ ├──┼───────────────────┼─────┼────────┤ │54 │SIM卡0000-000000 │ 壹片 │午○○ │ │ │(插於000-000000000000內) │ │ │ ├──┼───────────────────┼─────┼────────┤ │55 │SIM卡0000-000000 │ 壹片 │午○○ │ │ │(插於000-000000000000內) │ │ │ ├──┼───────────────────┼─────┼────────┤ │56 │SIM卡0000-000000 │ 壹片 │午○○ │ │ │(插於000-000000000000內) │ │ │ ├──┼───────────────────┼─────┼────────┤ │57 │SIM卡0000-000000 │ 壹片 │午○○ │ │ │(插於000-000000000000內) │ │ │ ├──┼───────────────────┼─────┼────────┤ │58 │房屋租貸契約書 │ 壹本 │午○○ │ │ │ (桃園市○○路666之30號4B) │ │ │ ├──┼───────────────────┼─────┼────────┤ │59 │渣打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壹張 │午○○ │ ├──┼───────────────────┼─────┼────────┤ │60 │行動電話序號: │ 壹支 │丙○○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1 │行動電話 (序號:000-000000000000) │ 壹支 │c○○ │ ├──┼───────────────────┼─────┼────────┤ │62 │自由時報 (2008年6月16日) │ 壹張 │c○○ │ ├──┼───────────────────┼─────┼────────┤ │63 │LG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壹支 │子○○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64 │NOKIA諾基亞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 壹支 │J○○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 │ │ │ ├──┼───────────────────┼─────┼────────┤ │65 │玉山銀行前鎮分行存摺 │ 壹支 │J○○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66 │手機0000000000(含SIM卡) │ 壹支 │丑○○ │ ├──┼───────────────────┼─────┼────────┤ │67 │客運快遞估價單 │ 壹張 │丑○○ │ ├──┼───────────────────┼─────┼────────┤ │68 │NOKIA手機,機型: 6300, │ 壹支 │壬○○ │ │ │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 │ │ │ ├──┼───────────────────┼─────┼────────┤ │69 │SIM卡 (0000-000000號) │ 壹片 │壬○○ │ ├──┼───────────────────┼─────┼────────┤ │70 │渣打銀行永安分行存摺000000000000 │ 壹本 │D○○ │ │ │(戶名:D○○) │ │ │ ├──┼───────────────────┼─────┼────────┤ │71 │LG手機 (0000-000000) │ 壹支 │宇○○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72 │行動電話0000-000000國際牌銀色 │ 壹支 │I○○ │ │ │ (含SIM卡)序號 : 000-000000000000 │ │ │ ├──┼───────────────────┼─────┼────────┤ │73 │行動電話0000-000000摩托羅拉銀色 │ 壹支 │I○○ │ │ │ (含SIM卡)序號 : 000-000000000000 │ │ │ ├──┼───────────────────┼─────┼────────┤ │74 │行動電話 0000-000000 諾基亞8250 │ 壹支 │I○○ │ │ │紫色(含SIM卡). 序號 : 000-000000000000│ │ │ ├──┼───────────────────┼─────┼────────┤ │75 │行動電話 0000-000000 摩托羅拉 │ 壹支 │I○○ │ │ │銀黑色(含SIM卡). 序號 : 000-0000000000│ │ │ ├──┼───────────────────┼─────┼────────┤ │76 │詐騙被害人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相關資料│ 貳張 │I○○ │ ├──┼───────────────────┼─────┼────────┤ │77 │NOKIA行動電話 │ 貳支 │戌○○ │ ├──┼───────────────────┼─────┼────────┤ │78 │和信電訊SIM卡 │ 壹張 │戌○○ │ │ │(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79 │遠傳電訊SIM卡 │ 壹張 │戌○○ │ │ │(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四 扣案物品 (不沒收部分) ┌──┬───────────────────┬─────┬────────┐ │編號│扣案物品 │ 數量 │所有人或持有人 │ ├──┼───────────────────┼─────┼────────┤ │1 │萬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壹張 │未○○ │ ├──┼───────────────────┼─────┼────────┤ │2 │印章(江雲龍) │ 壹個 │未○○ │ ├──┼───────────────────┼─────┼────────┤ │3 │林佳鈺0000-000000亞太電訊SIM卡 │ 壹張 │林佳鈺 │ ├──┼───────────────────┼─────┼────────┤ │4 │OK WAP手機. 序號: 000000000000000 │ 壹支 │林佳鈺 │ ├──┼───────────────────┼─────┼────────┤ │5 │WIN11手機. 序號:000000000000000 │ 壹支 │未○○ │ ├──┼───────────────────┼─────┼────────┤ │6 │林佳鈺郵局儲金簿 │ 壹本 │林佳鈺 │ ├──┼───────────────────┼─────┼────────┤ │7 │林佳鈺郵局金融卡 │ 壹張 │林佳鈺 │ ├──┼───────────────────┼─────┼────────┤ │8 │林佳鈺台灣企銀儲金簿 │ 壹本 │林佳鈺 │ ├──┼───────────────────┼─────┼────────┤ │9 │林佳鈺土地銀行存款簿 │ 壹本 │林佳鈺 │ ├──┼───────────────────┼─────┼────────┤ │10 │林佳鈺土地銀行金融卡 │ 壹張 │林佳鈺 │ ├──┼───────────────────┼─────┼────────┤ │11 │林佳鈺國泰世華銀行儲金簿 │ 壹本 │林佳鈺 │ ├──┼───────────────────┼─────┼────────┤ │12 │林佳鈺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 壹張 │林佳鈺 │ ├──┼───────────────────┼─────┼────────┤ │13 │黃仁聰陽信銀行存款簿 │ 壹本 │未○○. 林佳鈺 │ ├──┼───────────────────┼─────┼────────┤ │14 │黃仁聰印章 │ 壹個 │未○○. 林佳鈺 │ ├──┼───────────────────┼─────┼────────┤ │15 │姚振臺正反身分證及駕照影本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16 │李金淼正反身分證影本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17 │柯振龍行動電話申請書 (0000-000000)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18 │鍾凌佟行動電話申請書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19 │郵政匯款收據. 林佳鈺匯林進安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20 │台灣銀行密碼單 (江雲龍)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21 │台灣銀行密碼單 (周盟利)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22 │台灣銀行密碼單 (王柔順) │ 壹張 │未○○. 林佳鈺 │ ├──┼───────────────────┼─────┼────────┤ │23 │陳彥璋郵局存簿000-000000000000000 │ 壹本 │W○○ │ ├──┼───────────────────┼─────┼────────┤ │24 │陳彥璋身分證影本 │ 壹張 │W○○ │ ├──┼───────────────────┼─────┼────────┤ │25 │陳彥璋印章 │ 壹枚 │W○○ │ ├──┼───────────────────┼─────┼────────┤ │26 │劉明鏡郵局存簿000-0000000-0000000 │ 壹本 │W○○ │ ├──┼───────────────────┼─────┼────────┤ │27 │劉明鏡身分證影本 │ 壹張 │W○○ │ ├──┼───────────────────┼─────┼────────┤ │28 │劉明鏡印章 │ 壹枚 │W○○ │ ├──┼───────────────────┼─────┼────────┤ │29 │李文達聯邦銀行存簿000-00000-0000000 │ 壹本 │W○○ │ ├──┼───────────────────┼─────┼────────┤ │30 │李文達臺灣企銀存簿000-00000000000 │ 壹本 │W○○ │ ├──┼───────────────────┼─────┼────────┤ │31 │李文達合作金庫存簿000-0000000-00000 │ 壹本 │W○○ │ ├──┼───────────────────┼─────┼────────┤ │32 │李文達印章 │ 壹枚 │W○○ │ ├──┼───────────────────┼─────┼────────┤ │33 │陳文賢京城銀行存簿000-000000000 │ 壹本 │W○○ │ ├──┼───────────────────┼─────┼────────┤ │34 │陳文賢遠東商銀存簿000-00000000000 │ 壹本 │W○○ │ ├──┼───────────────────┼─────┼────────┤ │35 │陳文賢身分證影本 │ 壹張 │W○○ │ ├──┼───────────────────┼─────┼────────┤ │36 │陳文賢印章 │ 壹枚 │W○○ │ ├──┼───────────────────┼─────┼────────┤ │37 │U○○應徵卡 (Z000000000) │ 壹張 │A○○ │ ├──┼───────────────────┼─────┼────────┤ │38 │合作金庫金融卡(VISA) │ 壹張 │b○○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9 │京城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壹張 │b○○ │ ├──┼───────────────────┼─────┼────────┤ │40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戶名: 江雲龍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0存摺 │ │ │ ├──┼───────────────────┼─────┼────────┤ │41 │台灣企銀錦和分行戶名: 江雲龍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0 │ │ │ ├──┼───────────────────┼─────┼────────┤ │42 │印章 (江雲龍) │ 壹枚 │a○○ │ ├──┼───────────────────┼─────┼────────┤ │43 │聯邦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 │ 壹張 │a○○ │ ├──┼───────────────────┼─────┼────────┤ │44 │江雲龍彩色身份證影印本 │ 壹張 │a○○ │ ├──┼───────────────────┼─────┼────────┤ │45 │聯邦銀行金融卡密碼函 │ 壹張 │a○○ │ ├──┼───────────────────┼─────┼────────┤ │46 │台灣企銀網路銀行申請書 │ 壹張 │a○○ │ ├──┼───────────────────┼─────┼────────┤ │47 │印章 (周盟利) │ 貳枚 │a○○ │ ├──┼───────────────────┼─────┼────────┤ │48 │元大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壹張 │a○○ │ ├──┼───────────────────┼─────┼────────┤ │49 │元大銀行草屯分行存摺 戶名: 周盟利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0-0 │ │ │ ├──┼───────────────────┼─────┼────────┤ │50 │台灣企銀草屯分行戶名: 周盟利 │ 壹本 │a○○ │ │ │帳號:0000-00-00000存摺 │ │ │ ├──┼───────────────────┼─────┼────────┤ │51 │周盟利身份證影印本 │ 壹張 │a○○ │ ├──┼───────────────────┼─────┼────────┤ │52 │元大銀行金融卡提款密碼 │ 壹張 │a○○ │ ├──┼───────────────────┼─────┼────────┤ │53 │周盟利台灣企銀網路銀行申請書 │ 壹張 │a○○ │ ├──┼───────────────────┼─────┼────────┤ │54 │印章 (顏志毅) │ 貳枚 │a○○ │ ├──┼───────────────────┼─────┼────────┤ │55 │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戶名: 顏志毅 │ 壹張 │a○○ │ │ │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 │ │ │ ├──┼───────────────────┼─────┼────────┤ │56 │台灣企銀岡山分行戶名: 顏志毅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存摺 │ │ │ ├──┼───────────────────┼─────┼────────┤ │57 │顏志毅身份證影本 │ 壹張 │a○○ │ ├──┼───────────────────┼─────┼────────┤ │58 │合作金庫密碼通知書 (顏志毅) │ 壹張 │a○○ │ ├──┼───────────────────┼─────┼────────┤ │59 │合作金庫網路銀行申請書 (顏志毅) │ 壹張 │a○○ │ ├──┼───────────────────┼─────┼────────┤ │60 │台灣企銀網路銀行申請書 (顏志毅) │ 壹張 │a○○ │ ├──┼───────────────────┼─────┼────────┤ │61 │印章 (葉建杉) │ 貳枚 │a○○ │ ├──┼───────────────────┼─────┼────────┤ │62 │葉建杉身分證影印本 │ 壹張 │a○○ │ ├──┼───────────────────┼─────┼────────┤ │63 │玉山銀行密碼通知書 │ 壹張 │a○○ │ ├──┼───────────────────┼─────┼────────┤ │64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戶名: 葉建杉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0 │ │ │ ├──┼───────────────────┼─────┼────────┤ │65 │聯邦銀行東嘉義分行戶名: 葉建杉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0 │ │ │ ├──┼───────────────────┼─────┼────────┤ │66 │葉建杉聯邦銀行密碼通知書 │ 壹張 │a○○ │ ├──┼───────────────────┼─────┼────────┤ │67 │印章: (王柔順) │ 貳枚 │a○○ │ ├──┼───────────────────┼─────┼────────┤ │68 │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戶名: 王柔順 │ 壹張 │a○○ │ ├──┼───────────────────┼─────┼────────┤ │69 │台灣企銀南港分行戶名:王柔順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 │ │ │ ├──┼───────────────────┼─────┼────────┤ │70 │王柔順身分證影印本 │ 壹張 │a○○ │ ├──┼───────────────────┼─────┼────────┤ │71 │劉漢遠印章 │ 貳枚 │a○○ │ ├──┼───────────────────┼─────┼────────┤ │72 │聯邦銀行松江分行戶名: 劉漢遠 │ 壹本 │a○○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73 │遠東商銀農安分行戶名: 劉漢遠 │ 壹本 │a○○ │ │ │帳號: 0000-0000-0000-00 │ │ │ ├──┼───────────────────┼─────┼────────┤ │74 │劉漢遠身分證影本 │ 壹張 │a○○ │ ├──┼───────────────────┼─────┼────────┤ │75 │遠東商銀網路銀行密碼 (劉漢遠) │ 壹張 │a○○ │ ├──┼───────────────────┼─────┼────────┤ │76 │遠東商銀金融卡密碼通知書 │ 壹張 │a○○ │ ├──┼───────────────────┼─────┼────────┤ │77 │劉漢遠聯邦銀行金融卡密碼通知書 │ 壹張 │a○○ │ ├──┼───────────────────┼─────┼────────┤ │78 │林嘉瑋身分證 │ 壹張 │a○○ │ ├──┼───────────────────┼─────┼────────┤ │79 │林嘉瑋健保卡 │ 壹張 │a○○ │ ├──┼───────────────────┼─────┼────────┤ │80 │共犯未○○健保手冊 │ 壹本 │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