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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972號

原告
黃安俐
被告
魏國瑞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2年度附民字第43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後,於民國103年1月8日之聲明補述狀,變更其請求之金額為300萬元,就上開金額之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准許。又原告於上開聲明補述狀,另於第4項聲明追加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以及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就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其主張者本係基於民事附帶起訴狀所述被告對其為侵權行為之事實而來,核其主張與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並得加以援用,應認為此屬基礎事實同一者,核與上開要件相符,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101年9月9日下午某時,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潛入並藏匿於原告位在臺中市○○○路0000號3樓之2租屋處之公共樓梯間。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原告與男友即訴外人陳精輝欲外出用餐。陳精輝先行前往同址1樓之騎樓處等候,原告則隨後梳妝完畢出門,欲將3樓租屋處關門上鎖之際,被告竟從原告身後悄悄接近,原告驚見被告站在面前,因驚嚇而急忙往樓下奔去並躲到陳精輝身後,被告則緊追不捨,陳精輝見狀即出言斥喝,警告被告勿再接近、騷擾,否則報警處理。豈料,被告不僅不聽,更趨前以肩膀衝撞陳精輝,復持手上物品作勢欲打陳精輝,經陳精輝壓制直至警方到場處理,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居住安寧。

(二)被告與陳精輝因上開101年9月9日之衝突,雙方均有提出傷害告訴。茲因原告為現場之目擊證人,曾於警訊說明案發經過。被告恐該案不利於己,欲逼迫原告更改警訊之說詞,復因追求原告未果,怨妒叢生,竟基於加害原告身體、工作及名譽之故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9號起訴書附表一(即附表一、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二),恐嚇原告致生危害安全。

(三)妨害名譽部分:

⒈被告明知訴外人王清義為原告之山友,與原告有聯繫,竟於101年9月18日某時,利用「背包客棧」(back packers.com.tw)網站,向王清義(暱稱為鳶嘴山老山羊)散佈如附表二編號(一)等不實及恐嚇言論,詆毀、加害原告之名譽。

⒉被告復利用臉書網站,於101年9月18日某時,向原告另一名山友盧逸楓散佈如附表二編號(一)等不實及恐嚇言論,詆毀、加害原告之名譽。

⒊被告於101年10月8日,竟直接撥打電話至原告任教之台中國小,要求與訴外人即校長劉湘秋通話,並於電話中以相類於如附表二編號(一)等不實言論告知劉淑秋,抵毀原告之名譽。

(四)原告為台中國小教帥,被告則為醫師,斟酌被告上開不法侵害原告隱私、居住安寧、身體、名譽等之加害行為態樣,造成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被告在臉書、蘋果日報以及電視媒體之發言用辭不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上損害賠償300萬元,並應於自己之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 ook.com/stockk1?fref=ts及被告之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pages/Stockks-%E6%94%9D%E5%BD%B1%E6%AD%A1%E6%A8%82-Club/000000000000000 ?fref=ts首頁;張貼如附表三之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任一版,以四分之一版面,字體大小為16,連續刊登如附表三之道歉啟事。

(五)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於自己之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stockk1?fref=ts及被告臉書社群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pages/Stockks-%E6%94%9D%E5%BD%B1%E6%AD%A1%E6%A8%82-Club/000000000000000?fref=ts首頁張貼如附件三之道歉啟事,並將道歉啟事放為置頂文章。⒊被告應於蘋果日報以及自由時報任一版,以四分之一版面,字體大小為16,連續三日刊登如附表三之道歉啟事。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向被告要求鑽戒一枚,被告即表示要先送二個登山護膝給她,順便量她的指圍,故於101年9月9日至原告上址租屋處,係受原告之要求而前去,已有事先告知原告要去找她。再者,原告租屋處之租金,部分應是以被告給予的經濟援助所支付,因此被告有權進入屋內。況且,原告當時並未要求被告離開,被告只是在一樓的樓梯間,時間又甚短,並非無故侵入住宅。

(二)如附表一、一之一及二所留之內容是實在的,目的只是在提醒原告,如果將原告人跟許多男性交往的事呈現出來,以原告為人師表,將會對原告有不良影響,並無以危害生命、身體或財產等加害之意思恐嚇原告。且案發後,原告於102年7月4日仍有與被告聊天、至103年9月3日之前仍在GooglePlus為被告之朋友社交圈,苟原告確有受到恐嚇,何以仍與被告聊天或仍為被告之朋友社交圈。

(三)又原告係教師,其私生活是否檢點,係可受公評之事,此類型案件,並非僅涉及私德,而係與公共利益相關,自屬與校園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與教師負責教育指導學生品德、操守等有關,為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且附表二編號一、二是私密傳送,只有當事人才可以看到,係為澄清並無誹謗原告,所以才以私訊之方式,分別傳送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訊息給他們二人;至於附表二編號三是為向教育局檢舉,教育局表示要先向原告學校之校長申訴,所以才打電話給校長劉淑秋要她處理原告之事,並非意在誹謗原告。

(四)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9月9日下午某時,至原告位在臺中市○○○路0000號3樓之2租屋處之公共樓梯間;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原告之臉書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留言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等;於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時間,在原告之臉書或以電話,以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方式,留言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內容;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與訴外人王清義、盧逸豐、劉淑秋聯絡,發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等情,有該等留言內容之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附表一、一之一之證據出處欄),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在。

四、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其隱私、身體、名譽,造成其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惟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一)被告是否有無故侵入原告之住宅?(二)被告所為附表一之言論,是否係恐嚇原告,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三)被告所為附表一之一言論,是否係恐嚇原告,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四)被告所為附表二之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五)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0萬元,並應於兩造之臉書網站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任一版,刊登如附表三之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一)侵入住宅罪部份:

⒈原告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提示102年偵字第729號卷12-13頁所附相片,這是否是告訴人(即原告,下同)租屋處大樓樓梯間?(提示))是的。」、「(依照照片所示,樓梯下來有大門,平常是上鎖的?)是的,平常是上鎖的。」、「(平常該樓梯間是一般人都可以隨意進出?)不是,需要有鑰匙或是得到屋主同意,才可以進入。需要住戶同意,才能讓人進去。該處不是像公園之公共場所,不可以讓人隨意進出。」、「(你當天是否知道被告要去找你?)我完全不知道。我根本不知道他要來,所以就沒有同不同意他進入我房屋的問題。」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卷第23、24頁)、於本院102年易字第295號案件審理時證稱:101年9月9日那天是星期日,大約下午5時30分許,我跟陳精輝準備外出用餐,陳精輝先至樓下等候,我在上面先梳妝一下,我出門的時候門打開還沒看到什麼人,於我轉身鎖門欲下樓時,突然聽到有人在叫我名字,我嚇一跳轉過去,看到被告出現在我身後,我感到驚慌害怕迅速衝下樓,衝下樓打開樓下大門時,看見陳精輝坐在人行道的托車上,陳精輝看到我很驚慌,陳精輝也嚇一跳,他問發生何事,剛好被告從後面追過來,於被告左手舉起來的時候,陳精輝怕他傷害我,陳精輝就抱住被告,後來他們二個就倒下來,我就報警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卷二第208頁】,原告所述關於其與被告如何下樓等情,核與證人陳精輝於本院102年易字第295號案件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和原告於101年9月9日下午約5時30分許外出用餐,我先行至樓下騎樓等,從三樓下至一樓時都沒有看到被告,下至一樓時,不久就看到原告衝下樓,看到她後面緊跟著被告,原告就躲在我後面,被告衝過來,我就擋住他等語相符(見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卷二第250至251頁)。再參以被告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自承:「(提示102年偵字第729號卷12-13頁所附相片,這是否是告訴人租屋處大樓樓梯間?(提示))這是我當時去告訴人租屋處的地方,也是我被毆傷的地方。」、「(依照片所示,樓梯下來有大門,平常是上鎖的?)是的。」、「(該樓梯間不是像公園之公共空間可以隨意進出?)是的,不是公共空間。」、「(101年9月9日17時30分時,你有無於台中市○○○路0000號租屋處公共樓梯間出現?)我有出現,但該處沒有上鎖。」、「(你是如何進入該樓梯間的?)一樓樓梯間沒有上鎖,我就進入一樓大門之內,於一樓樓梯間那邊晃、等候告訴人下來,因為我覺得情況有異。我是先看到告陳精輝下樓、出大樓,陳精輝下來之前,大門就沒有上鎖開著。」、「(該棟大樓你有無認識其他住戶?)該棟大樓我只有認識告訴人甲○○,..」、「(你有告訴人甲○○給你的大門鑰匙?)沒有。但該棟公寓常常沒有關門。」、「(案發當天,告訴人有邀請你進入該棟大樓嗎?)沒有。」、「(案發當天,該棟大樓有無其他人邀請你進入該棟大樓?)沒有。」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卷第23至24頁),並有原告租屋處之現場照片4張(見102年偵字第729號卷12至13頁)及被告、陳精輝傷害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21017號起訴書附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187至188頁)。可見原告上開證述可堪採信,亦足見被告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即擅自進入原告之前揭臺中市○○○路0000號租屋處之公共樓梯間無疑。

⒉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即令被告過往曾與原告極為熟識,且於本案之前多次進入過原告住處,又曾經經濟援助原告等屬實,亦僅表示原告在本案之前,曾與被告有互為聯繫、討論及接受被告援助之事而已,然均屬朋友間過往之事,且依被告所提出之資料,亦顯示出被告上開所稱之事,均非屬案發前近期之事;另依被告自行提出之書證,於101年8月5日亦顯示出被告要求原告解除其手機的封鎖(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卷第183頁),顯然原告已無意與被告往來。又原告於101年8月已與其男友陳精輝交往,被告尚且因而與陳精輝發生爭執,陳精輝並要求被告不要再騷擾原告等情,亦有被告自行提出之對話(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卷第184至187頁)及被告提出之臉書訊息(見102年度偵字第729號卷第21至24頁),可見被告與原告二人於101年8月間起即生爭執,衡情原告已無意與被告往來,二人於其時感情或友誼已然生變,依原告上開舉動,顯然對被告避之惟恐不及,則被告自已無法獲得同意,再執為本次可以無端再進入原告住處之正當理由。再者,被告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自承:一樓樓梯間沒有上鎖,我就進入一樓大門之內,於一樓樓梯間那邊晃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卷24頁),顯然被告事先並未與原告有約,否則何須進入一樓大門之後,在一樓樓梯間那邊晃,而非打電話給原告;又原告自始否認被告事先有於背包客棧上告知被告要前來送護膝、量指圍之事,再參以當日之情境,被告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5號案中自承:我去找原告,我說我送她護膝,她說不用,我跟在她後面走下來等語(見102年度易字第295號卷第120頁),原告對當時之情境亦證稱:當時我轉身鎖門欲下樓時,突然聽到有人在叫我名字,我嚇一跳轉過去,看到被告出現在我身後,我感到驚慌害怕迅速衝下樓等語,並核與證人陳精輝證稱:我先看到原告下來,緊急的開門並衝出來等語(見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卷一第250頁反面)相符,是依此情境以觀,苟被告事先已告知要前去送護膝,原告豈可能於看到被告之後,即急著衝下樓並躲在陳精輝後面之理。從而,被告辯稱原告事先已知道其要前去送護膝、量指圍及僅停留在一樓樓梯間云云,尚非有據,不足採信。

⒊按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而公寓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是侵入公寓之樓梯間,即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而亦屬侵入刑法第306條所稱「住宅」之情形。而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又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本件被告依當時之情境,並無任何權利,亦無正當理由,可以進入原告之前揭臺中市○○○路0000號租屋處之公共樓梯間,竟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即係屬刑法第306條規定之所謂「侵入」。是原告主張被告無故侵入其住宅等情,應屬有據,而堪採信。被告前揭所辯,要無足採。

(二)被告所為附表一之言論,是否係恐嚇原告之身體、名譽,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

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原告之臉書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留言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使原告心生畏懼,侵害原告之身體、財產、名譽等情,業據原告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看了被告的這些談話內容,會擔心害怕,即令我本身沒有被告所說的這些行為,還是會害怕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34號卷第135頁反面),且被告對於上開內容係其所留等情,亦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之臉書網頁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同署101年偵字第21017號起訴書(被告乙○○、陳精輝等2人傷害案)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在原告之臉書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留言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等事實,應堪認定。

⒉被告接續以如附表一所示文字通知原告,其中附表一編號1「Stockk(即指被告自己,下同)已經火了,萬一殺紅眼一怒之下順便開了記者會,你的飯碗(指對財產之事)都可能不保。」,被告已明確表示在其殺紅眼一怒之下,開記者會,原告老師之職位可能不保;附表一編號2「ally(指原告)踏兩腳船最後都會死的很難看(指身體、名譽之事)」,被告已具體表示原告同時交往二個男人,原告身體、名譽之事,下場可能會很難看;附表一編號5「我真擔心你跟stockk擦槍走火、受傷,現在老師很多人搶著當,一不小心被換了,那就不好玩,多想想才不會後悔。」,依文意觀之,若被告其與原告間之事,發生擦槍走火、受傷,原告老師之職位可能不保。其中附表一編號3、6、7、8、9,部分固有提及要檢舉,惟亦併含有對原告名譽、財產具體之不法惡害,其中附表一編號3、8更有藉向媒體公告為手段,另外附表一編號4雖提及運用在法庭上,惟併含有對原告名譽具體之不法惡害。亦即被告為達到與原告聯繫,或為開庭事宜等等目的,或直接以明確或具特定之事項,表達可能會對原告為身體、名譽、財產等法益為不法惡害,或藉以檢舉原告、公告媒體、運用在法庭上等方法,併對原告名譽、財產為不法惡害,以上事項依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已足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致原告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又若被告係基於以正當合法方式向政府機關陳述檢舉,何須再以如上所示恫嚇文義之文字,併通知予原告,是被告主觀上有惡害通知之故意存在甚明。

⒊被告固以上詞置辯,惟查:被告所為附表一之內容,或為具體之不法惡害,或以檢舉、媒體公告等方式,而併附之具體不法惡害通知於原告,已足以使原告心生畏怖,致原告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已如上述,而其出言恐嚇之目的,觀諸其上、下文即知係為達與原告聯繫(如附表一編號9),或為開庭事宜(如附表一編號4、6)等等目的,以免原告於傷害案中之證詞不利於己,而非在提醒原告甚明,是被告辯稱:目的只是在提醒原告,沒有恐嚇原告之意云云,要無足採。再者,行為人惡害之旨已到達於被害人,而被害人是否達到心生恐懼之程度,若未有明確事證時,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非可以被害人之神色若定或生活尚屬正常,即認未達心生恐懼之程度。本件固無明確客觀事證可認原告心生恐懼,惟原告已證稱其至為恐懼,且以一般人之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加害法益事項,將足使一位老師名譽、身體、財產損失、喪失或感受到有危害之虞,自足以使原告因而心生畏懼。雖被告辯稱:本件之後,於102年7月4日仍有被告聊天云云,已為原告所否認(見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卷一第114頁),即令屬實,亦難以9個月後之事,來推論原告於101年9、10月間之心理狀態;至原告於103年9月3日之前仍在Google Plus為被告之朋友社交圈,或為原告於登錄後尚未退出,或原告為期能掌握被告動態,而有所防備或因應,均尚難因此而否定原告於收到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惡害時,因而心生畏懼之認定,是被告抗辯以原告對於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惡害文字不會因而心生畏懼云云,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所為附表一之言論,係恐嚇其身體、名譽等,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亦屬有據,而堪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要無足採。

(三)被告所為附表一之一言論,是否係恐嚇原告身體、名譽等,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

⒈經查,附表一之一編號1、2、5、6所示之內容,固係被告之留言,惟觀之此部分之內容,附表一之一編號1部分僅稱會去「公開一切」,然係公開何內容未臻明確,是否含有不法惡害,亦未可知,依社會客觀通念觀之,尚難認使受通知者自然而客觀地連結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將生危害,因而心生畏懼;附表一之一編號2、5、6部分,僅提及「可能記者會採訪你..,要搞大」、「已經向台中市教育局要求緊急連絡台中國小校長..彈級風暴」或「資料一旦進了..」,惟係何具體之事要搞大、何事是彈級風暴及何資料要進教育局或見報,均無從知悉,依社會客觀通念觀之,尚難認將使受通知者自然而客觀地連結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將生危害,因而心生畏懼。是此部分,難認有何恐嚇原告之身體、名譽等,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

⒉附表一之一編號3,觀諸其所示之前後內容,其內容係被告表明要就其本身受害之傷害案件,若同案被告陳精輝供承原告係教唆犯,其訴請司法機關一併向原告究責的話,原告將面臨相關之法律責任,屬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即令原告心生畏懼,亦難認有何恐嚇原告之身體、名譽等,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

⒊附表一之一編號4,觀諸其所示之前後內容,其內容被告僅單純要以合法方式向其服務所屬機關陳述,該內容並未併含有不法惡害相通知。此部分之所為,亦核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難認有何恐嚇原告之身體、名譽等,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

⒋綜上所述,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被告留言或相通知之內容,難認有何恐嚇原告之身體、名譽等,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而無可採。被告抗辯其,並無以危害生命、身體或財產等加害之意思恐嚇原告等語,即為可採。

(四)被告所為附表二之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

⒈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在王清義背包客棧私人訊息內留有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內容、在盧逸豐之臉書網站私人訊息內留有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內容及打電話給劉淑秋要其處理原告之事等事實,業據其供承不諱,並有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內容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予認定。

⒉觀之附表二之言論,其中「我只想拜託你別再玩愛情和性交遊戲了,難道教訓還不夠?你現在給我的感覺就像一杯水主義,到處和男人性交玩樂,一個換過一個,然後把stocck當作最後一定會收留你的人。」、「你用一堆名字交不同男友,只有stocck知道真相,其他人都被你玩,一旦(誤載為「但」)公開你受的了嗎...你還能當老師嗎?你還能再玩嗎?」、「原告與很多男生交往、有拍不雅照片、若出庭作偽證,將公佈不雅照片,明天要找記者來,說原告找男朋友打他等語。」,該等文字用字淺白,語句明確,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足徵被告傳送、告知之上開內容係指摘原告同時與數名男子交往,且有發生性行為等情事,酌以被告已婚,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男女感情交往複雜及婚外情常投以異樣眼光,並認係破壞他人家庭之人或私生活不檢點無自我控制能力之人,故被告上開用字譴詞自足以使人對原告之人格聲譽產生懷疑,對於原告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均造成負面貶抑,實足使原告之名譽因此遭受損害,依被告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前舉,足認其具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自明。

⒊又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再詳言之,若屬公務員或民意代表等領受國家薪津之人員,若有婚外之男女私下往來關係、墮胎或酗酒行為,因其言行必然對於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程度之示範作用,甚或影響其從事之職務表現及一般人民觀感,或可認與公共利益有關,然若屬一般私人與已婚男女發生婚外情、性行為、墮胎甚或酗酒行為,均屬其個人感情及私道德領域之事項,而與一般公眾甚或其所屬之團體無任何關連,即屬「私德」之範疇。又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大眾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係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之通念,以客觀之標準決之,因此,批評評論是否適當未能僅考慮單一因素,應視評論者使用之語詞是否「不偏激」、是否「中肯」及其目的等因素一併加以考量。查被告所傳送、告知之上開內容,係指摘、傳述原告同時與數名男子交往,且有發生性行為,惟原告未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故被告所談論之事,僅涉於私德而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連,亦與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大眾之利益無涉,要難認定係「可受公評之事」。又被告所為之言論內容,係「我只想拜託你別再玩愛情和性交遊戲了,難道教訓還不夠?你現在給我的感覺就像一杯水主義,到處和男人性交玩樂,一個換過一個,然後把stocck當作最後一定會收留你的人。」、「你用一堆名字交不同男友,只有stocck知道真相,其他人都被你玩,一旦(誤載為「但」)公開你受的了嗎...你還能當老師嗎?你還能再玩嗎?」等富含情緒性之字眼,對於原告私人領域行為加以詆毀、貶低,核屬偏激而具破壞性之陳述,並無積極建設性評論可言,要難認屬中肯之「適當評論」,應非以「善意」發表言論。則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已堪認定。

(五)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0萬元,並應於兩造之臉書網站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任一版,刊登如附表三之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於上揭時、地,無故侵入原告之住宅,侵害原告之隱私及居住安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原告之臉書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留言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原告身體、名譽之安全等情,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在王清義背包客棧私人訊息內留有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內容、在盧逸豐之臉書網站私人訊息內留有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內容及打電話給劉淑秋要其處理原告之事,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審認如前,足見被告侵害原告隱私、自由、名譽及人格之情節重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於法有據。

⒉又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加害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74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人格權遭遇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於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時,其核給之標準須參酌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經查,原告係國小教師、名下有車輛一部、每月收入約7萬元;被告為執業醫師,名下有數筆不動產、每月收入約12萬元等情,經兩造陳明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害原告隱私、身體、名譽之方法及因此致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0萬元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15萬元為適當。故原告於此範圍內慰撫金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⒊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訴狀繕本送達後,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2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述應准許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另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惟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86年台上字第3706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張貼在原告之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stockk1?fref=ts及被告之臉書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pages/Stockks- kks-%E6%94%9D%E5%BD%B1%E6%AD%A1%E6%A8%82-Club/000000000000000?fref=ts首頁;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任一版,以四分之一版面,字體大小為16,連續刊登如附表三之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原告名譽之方法云云。惟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固屬為真,然被告上揭所為不法行為,並非以於傳播媒體上加以散佈流傳之方法為之,得以聽聞之人,仍屬有限,而無社會大眾均得見聞之情,且原告並非公眾人物,本院斟酌被告妨害名譽之方式、原告之身分、地位、被害程度等情,認前開判命被告賠償15萬元,即足以回復名譽,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張貼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難認有必要而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聲請供擔保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予敘明。又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至被告另聲請向HALE查詢與原告使用相同IP之暱稱為何、最近登錄係何時,以證明原告所述其已2年未上HALE聊天是否屬實;聲請將被告之病歷囑託衛生署或外科醫學會、台大及榮總鑑定,以查明原告是否偽證用以掩飾其與陳精輝共同殺人之嫌,核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無關,而無調查之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方式    │內容                            │證據出處  │
├──┼────────┼────┼────────────────┼─────┤
│一  │101年9月12日0時 │在甲○○│Stockk已經火了,萬一殺紅眼一怒之│102偵729號│
│    │14分許          │之臉書訊│下順便開了記者會,你的飯碗都可能│第37頁    │
│    │                │息內留言│不保。                          │          │
├──┼────────┼────┼────────────────┼─────┤
│二  │101年9月13日17時│在甲○○│ally踏兩腳船最後都會死的很難看。│102偵729號│
│    │32分許          │之臉書訊│                                │第41頁    │
│    │                │息內留言│                                │          │
├──┼────────┼────┼────────────────┼─────┤
│三  │101年9月14日9時 │在甲○○│我決定在背包客和哈雷及fb公開一切│102偵729號│
│    │55分許          │之臉書訊│事實,讓大家知道你是怎樣的女人,│第56頁    │
│    │                │息內留言│強迫stockk和你分手,不再被你害,│          │
│    │                │        │我也考慮把你那些精采紀錄送去教育│          │
│    │                │        │局,讓她們知道你不適任老師…    │          │
│    │                │        │                                │          │
│    │                │        │你用一堆名字交不同男友,只有    │102偵729號│
│    │                │        │stockk 知道真相,其他人都被你玩 │第57頁    │
│    │                │        │,一旦(誤載為「但」)公開你受的│          │
│    │                │        │了嗎…你還能當老師嗎?你還能再玩 │          │
│    │                │        │嗎?                             │          │
├──┼────────┼────┼────────────────┼─────┤
│四  │101年10月5日14時│在甲○○│自己多小心,男人由愛生恨,有時會│102偵729號│
│    │24分許          │之臉書訊│比女人可怕,是真的,說謊真的會害│第134、135│
│    │                │息內留言│自己,你在外是否出賣肉體,你比我│頁        │
│    │                │        │清楚,只能祝你好運了,作過的事已│          │
│    │                │        │經收不回來了,以後多小心阿。必要│          │
│    │                │        │時先找S律師談怎麼保護你,那些資 │          │
│    │                │        │料莫要在法庭公開,那會很慘的。相│          │
│    │                │        │信我...公開會造成你很大傷害。   │          │
│    │                │        │                                │          │
├──┼────────┼────┼────────────────┼─────┤
│五  │101年10月5日18時│在甲○○│我真擔心你跟stockk擦槍走火、受傷│102偵729號│
│    │40分許          │之臉書訊│,現在老師很多人搶著當,一不小心│第135頁   │
│    │                │息內留言│被換了,那就不好玩,多想想才不會│          │
│    │                │        │後悔。                          │          │
├──┼────────┼────┼────────────────┼─────┤
│六  │101年10月7日16時│在甲○○│你還在密謀傷害stockk嗎?他剛剛很│102偵729號│
│    │54分許          │之臉書訊│生氣,我怕官司還剛開始,教育部和│第142、143│
│    │                │息內留言│台中市教育局已經先收到對你的檢舉│頁        │
│    │                │        │函,快想辦法安撫他吧,不然那些資│          │
│    │                │        │料會讓你沒法面對你學生的。你有沒│          │
│    │                │        │有當小三,有沒有出賣肉體得到金錢│          │
│    │                │        │資助,有沒有喝醉被當屍體撿(誤載│          │
│    │                │        │為「檢」)回去玩,有沒有亂搞男女│          │
│    │                │        │關係多P、SM、濫交,這些你自己應 │          │
│    │                │        │該比任何人清楚。如果有,而且被送│          │
│    │                │        │去教評會你如何面對呢?          │          │
├──┼────────┼────┼────────────────┼─────┤
│七  │101年10月8日8時 │在甲○○│我很認真對你說,你讓JACKY留下讚 │102偵729號│
│    │52分許          │之臉書訊│,對男人來說是一種非常強烈的挑倖│第145頁   │
│    │                │息內留言│行為,加為好友代表選邊站。如果是│          │
│    │                │        │我,還沒開庭就會去教育局處理你那│          │
│    │                │        │些見不得人過去,等沒有了教職,你│          │
│    │                │        │朋友中誰會養你?如果S決定這樣做 │          │
│    │                │        │,代表他對你心死,你也絕無可能回│          │
│    │                │        │去的。                          │          │
├──┼────────┼────┼────────────────┼─────┤
│八  │101年10月8日20時│在甲○○│聽S說,偵九隊(網路警察)已經保 │102偵729號│
│    │37分許          │之臉書訊│全HALE證據,你所有同IP帳號好像都│第148-149 │
│    │                │息內留言│會在法庭曝光,還有談話紀錄。真實│頁        │
│    │                │        │IP是(誤載為「事」)不能用IP供給│          │
│    │                │        │器改變的,那只是PUEUDOMASK,即使│          │
│    │                │        │駭客級都會查出。不要說一般免費軟│          │
│    │                │        │體,水果日報萬一登出你的XX照,應│          │
│    │                │        │該會轟動,他們不會放棄吧。台中市│          │
│    │                │        │教育局和台中國小應該都不好受。我│          │
│    │                │        │看過部分關於你的證物,看樣子你可│          │
│    │                │        │能要去開補習班了。              │          │
│    │                │        │…我以前警告過你STOCKK很會保留證│102偵729號│
│    │                │        │據,恐怕你都沒聽進去,教評會被一│第150 頁  │
│    │                │        │件件拿出來討論,尤其裸照當眾被提│          │
│    │                │        │出來,我不知道你能否承受。其實  │          │
│    │                │        │STOCKK應該是愛你的,我也覺得你是│          │
│    │                │        │愛他的,看你為他吃醋的樣子就知道│          │
│    │                │        │了,怎麼會搞成這樣你太托大了,他│          │
│    │                │        │手上還有A片,我不知你如何面對。 │          │
├──┼────────┼────┼────────────────┼─────┤
│九  │101年10月9日某時│在甲○○│安俐,我只有兩件事要告訴你,第一│102交查48 │
│    │                │使用之門│就是我好想你,我不會害你;第二件│號第96頁  │
│    │                │號0910-│事就是如果你不敢出來好好跟我談這│          │
│    │                │578026號│件事情,我不知道,讓我律師處理是│          │
│    │                │行動電話│甚麼樣子,但是我的律師早上會打電│          │
│    │                │之電話語│話到你們學校去,台中衛生局,你不│          │
│    │                │音留言  │要以為是開玩笑的,這答案是百分百│          │
│    │                │        │的事實的,我今天一定要跟你取得聯│          │
│    │                │        │絡,如果你今天不願意聯絡,明天發│          │
│    │                │        │生了事情,我想,我們兩個都沒辦法│          │
│    │                │        │控制,你一定會失去你的教職,我一│          │
│    │                │        │定會失去我最深愛的女人,這都不是│          │
│    │                │        │我願意發生的,請你好好考慮考慮,│          │
│    │                │        │半小時之後我會打電話給你。      │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時間            │方式    │內容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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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1年9月14日11時│在甲○○│他如果掛了,我一定會去教育部和水│102偵729號│
│    │42分許          │之臉書訊│果日報公開一切。你真的不適合為人│第61頁    │
│    │                │息內留言│師表,我會為(誤載為「會」)他主│          │
│    │                │        │持正義的,你放心。              │          │
├──┼────────┼────┼────────────────┼─────┤
│二  │101年9月14日22時│在甲○○│我同學受傷這事蘋果日報下周可能上│102偵729號│
│    │28分許          │之臉書訊│報,有可能記者會採訪你,我同學決│第74頁    │
│    │                │息內留言│定要搞大要我告訴你要做點準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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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1年9月15日3時 │在甲○○│我所看到過的個人經驗,傷害到xx那│102偵729號│
│    │45分許          │之臉書訊│種程度刑度可能都不輕,我怕有人為│第83、84  │
│    │                │息內留言│求自保,咬你下去說你教唆,他的如│頁        │
│    │                │        │意算盤是,因為xx愛你,會放過你,│          │
│    │                │        │然後共犯依法就必須一起放過。但是│          │
│    │                │        │如果xx不願意放過他,當然就不會放│          │
│    │                │        │過你,結果就是你失去老師資格,甚│          │
│    │                │        │至服刑,還有財產損失,因為附帶的│          │
│    │                │        │民事賠償(xx的律師說幾百萬應該有 │          │
│    │                │        │可能因為xx是高收入)。          │          │
├──┼────────┼────┼────────────────┼─────┤
│四  │101年10月8日11時│在甲○○│S律師建議他今天通知你們校長,明 │102偵729號│
│    │9分許           │之臉書訊│天要去教育局檢舉你的事項,明天就│第146頁   │
│    │                │息內留言│正式到台中市教育局提供資料,檢舉│          │
│    │                │        │你,在周五開庭前讓你變成利害關係│          │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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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1年10月8日19時│在甲○○│S已經向台中市教育局要求緊急連絡 │102偵729號│
│    │4分許           │之臉書訊│台中國小校長劉淑秋,事情馬上要爆│第        │
│    │                │息內留言│發了,站在你朋友的立場通知你一下│147-148 頁│
│    │                │        │,氫彈級風暴,請多保重,不是開玩│          │
│    │                │        │笑的,是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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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1年10月8日21時│在甲○○│別鬧了,好好想一想吧,資料一但進│102偵729號│
│    │38分許          │之臉書訊│了教育局和水果日報,結果我們都知│第156 頁  │
│    │                │息內留言│道,你願意承受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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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時間            │方式    │ 內容                           │
├──┼────────┼────┼────────────────┤
  一  │101年9月18日某時│利用電腦│「stockk要再做腦部檢查了腦震盪可│
│    │                │連結網際│能還有其他問題i  am semi他現在不│
│    │                │網路,進│擔心自己只擔心你,你卻不肯關心他│
│    │                │入「背包│一下,又不肯跟他分手,只想利用他│
│    │                │客棧」(│。你騙他要去英語演講,卻偷偷跑去│
│    │                │www.back│和jacky爬玉山,被他發現就該被打 │
│    │                │packers.│嗎?你有阻止嗎?只顧自己利益,想│
│    │                │com.tw) │利用他,到現在還不肯放手,跟他分│
│    │                │網站,進│手。知道他心軟會原諒你的弱點,太│
│    │                │入證人王│可惡了,我決定在背包客和哈雷及fb│
│    │                │清義(暱│公開一切事實,讓大家知道你是怎樣│
│    │                │稱:鳶嘴│的女人,強迫stocck和你分手不再被│
│    │                │山老山羊│你害,我也考慮把你那些精彩紀錄送│
│    │                │)私人訊│去教育局,讓她們知道你不適任教師│
│    │                │息內留言│。」、「我只想拜託你別再玩愛情和│
│    │                │        │性交遊戲了,難道教訓還不夠?你現│
│    │                │        │在給我的感覺就像一杯水主義,到處│
│    │                │        │和男人性交玩樂,一個換過一個,然│
│    │                │        │後把stocck當作最後一定會收留你的│
│    │                │        │人。」、「如果你在法院為自保亂講│
│    │                │        │話,我會把一切公開,讓大家評理,│
│    │                │        │看誰才是罪人。你用一堆名字交不同│
│    │                │        │男友,只有stocck知道真相,其他人│
│    │                │        │都被你玩,一旦(誤載為「但」)公│
│    │                │        │開你受的了嗎...你還能當老師嗎? │
│    │                │        │你還能再玩嗎?」                │
├──┼────────┼────┼────────────────┤
  二  │101年9月18日某時│在證人盧│內容同上。                      │
│    │                │逸豐之臉│                                │
│    │                │書網站訊│                                │
│    │                │息內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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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1年10月8日20時│以不詳門│原告與很多男生交往、有拍不雅照片│
│    │許              │號之電話│、若出庭作偽證,將公佈不雅照片,│
│    │                │,撥打給│明天要找記者來,說原告找男朋友打│
│    │                │證人劉淑│他等語。                        │
│    │                │秋      │                                │
└──┴────────┴────┴────────────────┘
附表三(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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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本人乙○○,多次無端在臉書上記述足以貶│
│損甲○○小姐名譽及隱私之留言、電話騷擾、│
│恐嚇,並向第三人對黃小姐詆毀,因而損害黃│
│小姐人格之清譽,今本人深感後悔,爰以本道│
│歉啟事向黃小姐致歉,敬請黃小姐原諒。本人│
│並保證日後絕不為任何貶損黃小姐人格之言論│
│,包括口頭及書面、文字及圖畫,絕無異議。│
│此致甲○○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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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