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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孫春梅
被告
洪黎明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告
廖毫同
被告
謝穎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被告廖毫同、謝穎蕙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被告洪黎明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為原告預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馬勝金融集團」(下稱「馬勝集團」)自民國102年3月間起在臺灣地區藉召開說明會、海外旅遊及高額多層次傳銷獎金等方式公開招攬民眾參與馬勝集團之「馬勝基金」投資方案(「馬勝集團」對外宣稱係美國獨立私人機構皇家控股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從事全球外匯、黃金交易平台業務,投資人每次投入本金以美金1,000元、5,000元、1萬元、2萬元及3萬元為單位,期限18個月,期滿前不得領取。「馬勝集團」則依投資本金之級距,每月給付3%、5%、6%、7%、8%之「紅利」)。其中訴外人即會員陳澄玄加入「馬勝集團」後,與訴外人陳淑燕共同於中部地區發展組織,訴外人張智淮係陳淑燕之子(外號Jacky)協助陳淑燕處理存匯資金、移轉點數等業務。被告洪黎明雖非陳澄玄之直接下線,但與陳澄玄同為「馬勝集團」之投資人而來往密切,被告謝穎蕙雖非被告洪黎明之直接下線,但與被告洪黎明同為「馬勝集團」投資人而來往密切,被告廖毫同則為被告謝穎蕙之配偶,被告3人共同協助陳澄玄發展「馬勝集團」中部地區組織。陳澄玄見「馬勝基金」推出後,吸引大批民眾爭相投資,遂食髓知味於103年年底再行推出「皇家金礦股權投資方案」(對外宣稱亦為皇家控股公司所推出之股票,股票代碼係ROGP,簡稱R股,使用AGL之網路平台操作頁面,下稱「系爭AGL投資案」),宣稱投資金額若是5,000美元(新臺幣17萬元)是基礎配套、1萬美元(新臺幣34萬元)是高級配套、3萬美元(新臺幣102萬元)及5萬美元(新臺幣170萬元)是VIP配套、10萬美元(新臺幣340萬元)是VVIP配套,R股將於105年2月間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上市,屆時獲利將由一股0.3美元升值至少為1美元以上(獲利將達233%以上),陳澄玄遂指示被告洪黎明宣傳推廣系爭AGL投資案。被告3人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與陳澄玄共同積極拓展系爭AGL投資案之業務。被告洪黎明多次在臺中通豪飯店、潮港城餐廳等由集團召開之說明會上台說明講解投資制度及獲利情形,或利用被告謝穎蕙經營之「雅緹美學生活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分享投資心得,亦透過被告謝穎蕙使用網路及通訊軟體群組發布訊息,向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宣稱系爭AGL投資案保證獲利,由被告謝穎蕙、廖毫同招攬訴外人詹環如、陳明荷、阮丞輝、李睿承、謝美幸、陳樟駿、邱滄智、林健民等人,上開投資人再招攬其他投資人(相關投資人、投資時間及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加入系爭AGL投資案,並由被告謝穎蕙、廖毫同負責收受投資款後轉交被告洪黎明及陳澄玄、張智淮,或轉匯予訴外人即被告洪黎明之助理林秉貞,被告3人因此吸收之資金達新臺幣(下同)29,471,278元。嗣因系爭AGL投資案未能如期於105年2月在美國股市上市,陳澄玄為繼續招攬資金,遂於105年1月又另行推出「888互助平台方案」(全名為「全球國際不倒翁888愛心事業」,下稱「系爭888投資案」),宣稱以人民幣1萬元為1個單位(1球),一個人可以買3個單位(3球),投資人投入資金後,每15天可獲得投資金額之15%報酬(陸續降為每15天10%、5%、3%、1%,獲利達360%、240%、120%、72%、24%),投資3個月後拿回本金,且介紹一人加入投資可再分得投資金額10%,陳澄玄遂命被告洪黎明宣傳推廣系爭888投資案。被告3人再以上開相同手法,向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宣稱系爭888投資案保證獲利,而招攬其他投資人加入系爭888投資案,被告3人因此吸收之資金達新臺幣643萬元6,000元。被告3人共同以不實訊息向伊招攬投資系爭AGL投資案102萬元,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3人上開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906號判決(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分別處被告洪黎明有期徒刑3年2月;被告謝穎蕙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被告廖毫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伊已無法取回所投資之102萬元,自受有該損害,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洪黎明:伊未曾收受原告之投資款,且亦非原告之投資介紹人,原告受有損害與伊無相當因果關係。又原告所受之損害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告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且原告於104年5月11日投資系爭AGL投資案,惟於110年3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已消滅。另伊未因原告投資而受有利益,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應屬無理由等語,資為答辯。

(二)被告廖毫同、謝穎蕙:原告並非由被告廖毫同、謝穎蕙直接介紹投資,且渠等僅係代收代轉投資款,投資金額得利者為馬勝集團。又原告於104年5月11日投資系爭AGL投資案,惟於110年3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已消滅。另渠等未因原告投資而受有利益,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應屬無理由等語,資為答辯。

(三)均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經本院整理並簡化爭點(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其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90頁):

一、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投資系爭AGL投資案金額為102萬元。

(二)被告3人因系爭AGL投資案、系爭888投資案業經本件刑事案件分別判決處被告謝穎蕙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被告廖毫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被告洪黎明有期徒刑3年2月。

(三)原告於110年3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

二、爭點:

(一)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3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

(三)原告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抗辯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3人均有向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招攬投資系爭AGL投資案,已違反銀行法所保障之權利,致其受有損害等情,既為被告3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原告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原告投資系爭AGL投資案金額為102萬元,而被告3人亦因參與系爭AGL投資案,經本件刑事案件分別判決處被告謝穎蕙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被告廖毫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被告洪黎明有期徒刑3年2月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一至二),被告廖毫同、謝穎蕙並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亦經本院調取本件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三、答辯意旨雖均稱:原告投資系爭AGL投資案,非渠等親自介紹,且所收取之投資款項僅為代轉代匯性質,故原告所受之損害並非渠等所造成,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云云。然查:

㈠證人即投資人劉戴宏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於101年間參加般若自在門協會時認識謝穎蕙,一開始是詹環如帶我去謝穎蕙的雅緹美學生活館,後來謝穎蕙就開始介紹,一開始是要我投資馬勝基金,我都沒有投資,因為覺得是騙人的,但謝穎蕙、廖毫同也很熱心,後來想花一點錢試看看好了,到103年12月時,才開始投資未上市股票ROGP;謝穎蕙說前三個月是閉鎖期,過三個月後才能賣20%,之後每個月可以賣10%,未上市時一股是買0.3元美金,她說如果上市後會改成每股25到40元美金,大家聽了都覺得獲利很多;我第一次於103年12月23日投資美金5千元(新臺幣17萬萬元),第二次於104年3月27日投資美金5千元(新臺幣17萬元),我共分到11萬股,每股0.3元美金,我將投資款交給廖毫同,廖毫同是謝穎蕙先生,也有介紹我投資;我於104年間參加過二次在通豪大飯店舉辦的說明會,洪黎明有上台講說如何投資,利潤多好,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到40元美金,現場也有發投資的冊子,裡面講的很清楚,如果投資3萬元美金以上就可以去馬來西亞參觀,因為我太太余巧文投資超過3萬元美金,所以我有去馬來西亞,那一團謝穎蕙是領隊,一台遊覽車有幾十個人,團費是公司出的;謝穎蕙有邀請我加入LINE群組太陽團隊,主要發訊息的人是謝穎蕙,也有邀請我去雅緹美學生活館上課,他去過3次,有時20幾人,有時30、40人,洪黎明先講再由謝穎蕙講,都是講投資有多好,可以分多少利潤;我有介紹其他親友參加投資,是謝穎蕙和廖毫同叫我帶親友到現場,他們向親友說明投資案;馬勝基金出事時,我有打電話給洪黎明,但電話都關機,我問謝穎蕙,謝穎蕙說沒事公司不會倒等語,並有廖毫同署名開立共計34萬元之投資收據1紙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4055號卷,下稱他卷一第189至192頁、第197頁、第209至210頁、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21號卷,下稱金訴21號卷二第6頁至第14頁)。

㈡證人即投資人余巧文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透過先生劉戴宏認識謝穎蕙,謝穎蕙、廖毫同經常去劉戴宏的店裡慫恿,104年3月間劉戴宏帶我去謝穎蕙的雅緹美學生活館,店裡面一樓有一台液晶螢幕,螢幕連接電腦的內容,謝穎惠一直跟我講有多少人投資,過了三個月閉鎖期就可以領多少錢,我後來有參加通豪大飯店舉辦的說明會,謝穎蕙在現場發冊子,當時是林洛安主講,說這家公司投資很多飯店、金礦、生技等產業,後來由洪黎明講投資方式,說最少投資5,000美金起,他說這家現在是未上市公司,105年2月會上市,上市後股價會有40元美金,洪黎明有說不管什麼時候投入都會賺錢,我沒有多大興趣,覺得可能是騙人的,是我先生劉戴宏一直吵,我才拿錢出來投資,洪黎明在講解投資方案時,謝穎蕙跟廖毫同會在旁邊幫腔,廖毫同會從電腦秀出賺錢的成績,謝穎蕙會說這回又賺幾百萬元,讓投資人產生很大慾望跟興趣投資;我第一次於104年4月21日投資3萬美金(新臺幣102萬)、第二次於104年5月4日投資1萬美金(新臺幣34萬),投資3萬美金以上就可以去馬來西亞參觀,我讓劉戴宏去;投資後不到三個月,公司就出問題,公司又發通知要投資R股的人花新臺幣17,000元去辦股票信託等語,並提出匯款單2紙為證(見他卷一第198頁至第200頁、第206頁至第207頁、第210頁、金訴21號卷二第21頁至第27頁)。且有余巧文匯款至謝穎惠之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於104年4月21日匯款40萬元、62萬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8頁)、②於104年5月4日匯22萬元、12萬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8頁)。

㈢證人即投資人林惠鈴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透過上線余巧文認識謝穎蕙,於104年4月中旬前往通豪大飯店參加說明會時,我有拿回AGL亞馬遜金礦股權配售平台投資手冊,洪黎明有上台說明投資方式;我投資第一筆錢是電匯102萬元到謝穎蕙富邦銀行帳戶,之後陸續將錢直接存入謝穎蕙合庫銀行帳戶,投資款項差一點點就400萬元,我分配到71萬多股;我有參加謝穎蕙在雅緹美學生活館召開的會議,我每次都有參加,是謝穎蕙用LINE在太陽團隊裡通知團員,主講人是洪黎明,講股票會在美國上市,股票要作到60元美金;R股本來說105年農曆年要上市,但後來沒有上市,他們說的理由是一直有臺灣的投資人打電話去美國問這張股票上市的事,這張股票就被停權,因此就沒有上市了,105年1月時謝穎蕙說每個人要匯500元美金去辦理強制信託;後來888這檔也是在謝穎蕙的美容店介紹的,888互助平台計價方式以人民幣1萬為1個單位(球),剛開始1個人可以買3個單位(球),事後就無限制,買1個單位,15天可獲得10%的分紅,就是投資1萬人民幣15天可以拿到1千元人民幣,介紹人加入也可以獲得10%,但是後來又改5%,105年3月31日我投資了三顆球,即3萬元人民幣,我有去大陸開戶,後來也有收到分紅,她就繼續買其他更多的球,共投資數十單位(球),損失約160萬元等語,並提出匯款單1紙、轉帳證明3紙、微信訊息翻拍照片30張、分紅筆記及會員申請書為證(見他卷一第242至245頁、第251至258頁、金訴21號卷三第117頁至第124頁、金訴21號卷四第170至171頁)。且有林惠玲匯款至謝穎惠帳戶之歷史對帳單及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4月27日匯款102萬元至謝穎蕙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反面)、②104年7月23日存款102萬元至謝穎蕙合作金庫銀行忠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31頁)、③104年7月27日存款34萬元至謝穎蕙合作金庫銀行忠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31頁)、④104年8月27日存款102萬元至謝穎蕙合作庫銀行忠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31頁)、⑤104年8月28日存款51萬元至謝穎蕙合作金庫銀行忠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31頁)。

㈣證人即投資人黃鈺稜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之前向謝穎蕙的姐姐謝美幸買保險因此認識謝美幸,「AGL亞馬遜金礦股權」這個投資案是103年12月謝美幸去她家時邀我投資的,謝美幸跟我說原始股0.3美元,以後會在美交所上市,上市後就翻好多倍,104年4月間我有去參加通豪大飯店的說明會,有看過洪黎明在台上介紹「AGL亞馬遜金礦股權」;「大富翁888」是我在105年2月時跟謝美幸一起去馬來西亞參加「AGL亞馬遜金礦股權」上市預祝會,在遊覽車上聽到有人討論「大富翁888」投資案,回國後我有去謝穎蕙的雅緹美學生活館問,洪黎明也有來解說;「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我忘記是將現金直接交給謝美幸還是拿到店裡交給謝穎蕙,「大富翁888」我是拿現金去店裡拿給謝穎蕙,謝穎蕙幫我轉到大陸的帳戶;「AGL亞馬遜金礦股權」不會固定分配分紅,而是要等股票漲以及配股將股票出售才會獲利,「大富翁888」是互助會,一個單位15天可以獲得10%紅利;我有時候會去謝穎蕙雅緹美學生活館串門子,洪黎明也會在那裡解說投資的事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9日,5千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1頁至第3頁、第6頁、第8頁至第9頁、金訴21號卷二第27頁至第33頁)。

㈤證人即投資人李甘富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黃鈺稜是我之前的助理,謝美幸是到區公所介紹保險時認識的,「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是謝美幸向我介紹的,說投資的股票後來會上市,獲利可達10倍,我沒有認真聽也沒有仔細看資料,我投資了約230萬元,後來也跟著謝穎蕙、謝美幸去香港辦理信託;我是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後才認識謝穎蕙及廖毫同,是黃鈺稜及謝美幸帶我去雅緹美學生活館閒聊,有在店裡面看過洪黎明,也是在講投資的事,我有參加LINE群組「感恩、祝福之太陽團隊」,是黃鈺稜邀我加入的,我沒有參加過通豪大飯店投資說明會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15日,3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25頁、金訴21號卷二第14頁反面至第21頁)。且有李甘富匯款至謝穎惠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3年11月24日匯款129萬2,000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7頁反面)。②103年12月12日匯款102萬元至謝穎蕙台中商銀潭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15頁)。

㈥證人即投資人詹環如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廖毫同、謝穎蕙夫妻是來我店裡買茶葉認識的,104年謝穎蕙找我去參加通豪飯店說明會,當時是洪黎明主持的,我有拿到「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手冊,我原本是投資馬勝基金34萬元,後來拿馬勝基金分紅的錢17萬元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當時謝穎蕙跟我說投資這個很好,成本不會很高,上市會翻了幾倍;我也有去馬來西亞,是洪黎明負責接待會員;「大富翁888」這個平台也是謝穎蕙介紹的,「大富翁888」有獲利的話,有部分的錢會幫助大陸貧窮小孩,我在105年4月投資1萬元人民幣即新臺幣5萬元,半個月給投資額的10%當分紅,實際上我拿了2個月的分紅就倒掉了,我有去過謝穎蕙開設的雅緹美學生活館,去過2、3次,都是洪黎明在講解投資的事情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104年4月1日,5千美金)、LINE訊息翻拍照片12張為證(見他卷二第26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40頁至第41頁、見金訴21號卷二第33頁至37頁反面)。且有孫春梅匯款至謝穎惠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孫春梅於104年5月8日以李還誠名義匯83萬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8頁)。

㈦原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結證稱:我有參加「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投資,是劉戴宏先跟我說的,有帶我去參加臺中通豪飯店舉辦的說明會,洪黎明有上台說明投資方案,洪黎明說股票一定會漲,會從0.3美元翻十幾倍,買了一定會賺,104年5月我去雅緹美學生活館簽約,我投資102萬,80多萬元部分匯款給謝穎蕙,19萬元現金交給劉戴宏轉交謝穎蕙,因為我太晚參加「AGL亞馬遜金礦股權」,參加完沒多久就出事了,我有花500元美金去辦股票信託;「888互助平台」是謝穎蕙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有一個不錯的產品,叫我過去店裡瞭解,上線說這個也可以賺錢;105年5月間在謝穎蕙店裡聽到的就是投入1萬元人民幣買1球,每半個月可以拿回15%就是1,500元人民幣。我後來投資8球40萬元,謝穎蕙有帶我先生李還誠去大陸開戶,是用李還誠的名義開戶,「888互助平台」有互聯網會提供匯款帳號,匯款前要先換人民幣再匯入;如果介紹他人加入「888互助平台」,介紹一人加入我就可以再獲得對碰的10%,比如我投資8球,介紹他人投資1球,對碰就是1球乘以10%就是1,000人民幣,如果介紹的是投資9球,我僅有投資8球,所以對碰僅有7球,紅利就是7球乘以10%,因為對碰要先扣掉自己投資的第1球。我有到雅緹美學生活館參加說明會約2、3次,主持的都是洪黎明,謝穎蕙、廖毫同都是在下面聽,洪黎明講完後,謝穎蕙、廖毫同就會問大家有無人要參加投資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11日,3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43頁至第46頁、第52頁、第54頁至第57頁、金訴21號卷第38頁反面至第43頁)。且有孫春梅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5月8日以李還誠名義匯83萬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8頁)。

㈧證人即投資人陳明荷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和謝穎蕙是認識20幾年的朋友,因為買靈芝傳銷認識,因為是好朋友的因素,也都是在學佛的人,彼此信任而同意投資,謝穎蕙介紹我投資馬勝基金,於103年間謝穎蕙和廖毫同一起到我家,說馬勝基金沒辦法繼續投資了,所以要轉到「AGL亞馬遜金礦股權」,「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投資標的是馬來西亞金礦的股票,說會在那斯達克上市,我當時覺得很有價值也同意投資,我匯給謝穎蕙的部分共有300多萬元;謝穎蕙也有邀約我去雅緹美學生活館,當時是洪黎明在主講,講投資股票要如何獲利、「AGL亞馬遜金礦股權」的制度,現場約有20幾人;後來R股沒有上市,我有去香港辦信託;後來我約洪黎明到家裡講「AGL投資案」,希望能夠延續下去,洪黎明就來我家介紹投資「大富翁888」,以1萬元人民幣為單位,換算成新臺幣5萬元,以互助會的方式把錢集中起來投資馬來西亞的一家電信公司,經營這間電信公司,將電信公司的獲利分配給大家,獲利是每1萬元人民幣(台幣5萬元)15天拿10%獲利,但是會遞減,逐月從10%降為5%、3%、1%,3個月要結束可以拿回本金,但3個月就倒掉了;「大富翁888」我們家3個人共投資45萬元,洪黎明直接到我家向我收取現金;雅緹美學生活館舉辦的說明會都是在介紹AGL的投資,參加的人是謝穎蕙邀約,講師都是洪黎明,只要加入「太陽團隊」LINE群組,就會有舉辦說明會的消息等語,並提出匯款單10張、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1紙、ROGP股價及信託明照片2張、馬勝金融集團合約書、AGL投資申請書(①104年7月20日,1萬美金;②104年7月20日,3萬美金)(見他卷二第59頁至第61頁、888投資申請書翻拍照片2張、微信訊息翻拍照片17張為證(見他卷二第59頁至第61頁反面、第66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8頁、第348頁至第366頁、金訴21號卷二第44頁至第51頁)。且有陳明荷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1月5日匯款22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8頁)。②104年1月6日以杜見發名義匯款72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8頁)。③104年1月12日以杜見發名義匯款30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8頁反面)。④104年1月29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8頁反面)。⑤104年2月24日匯款17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9頁)。⑥104年3月2日以杜見發名義匯款117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9頁反面)。⑦104年3月20日匯款49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9頁反面)。⑧104年6月24日匯款6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1頁反面)。

㈨證人即投資人阮丞輝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賣保養品的經銷商,謝穎蕙是我的客戶,謝穎蕙跟我說我有賺到她的錢,所以要我投資「馬勝基金」、「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我當天就開支票新臺幣136萬交給謝穎蕙,34萬元是投資馬勝,102萬元是投資AGL,我完全不明白投資標的,只知道是馬來西亞的黃金礦產,是美國那斯達克未上市股票,謝穎蕙說只要相信她,把錢交給她,其他不要管,我就會賺錢,謝穎蕙有講保證獲利;我完全是想不要得罪謝穎蕙這個客人才參加投資,有參加過通豪大飯店的說明會,但只拿了名片就離開現場;我投資後沒多久,新聞報導「馬勝集團」是詐騙,我立刻打電話問謝穎蕙,謝穎蕙說窮人才會說這是騙錢的,我要求謝穎蕙將投資的錢還給我,謝穎蕙也將錢還我了等語(見他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第87頁至第88頁、金訴21號卷二第127頁反面至第131頁)。

㈩證人即投資人李睿承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找謝穎蕙做美容而認識謝穎蕙,一開始謝穎蕙先介紹我買馬勝基金(另於103年9月2日匯入謝穎蕙台中商銀潭子分行帳戶之136萬元,係投資馬勝基金,不計入R股),後來又額外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204萬,我將錢匯到謝穎蕙臺中銀行帳戶;謝穎蕙跟我說R股於105年2月26日會上市,買一股是0.3元美金,到2月26日上市的話,會變成一股4塊美金,但後來就沒有上市;我在104年有去通豪飯店、潮港城參加說明會,洪黎明是台上主講;我在105年3月又投資「大富翁888」,我是在雅緹美學生活館聽洪黎明介紹的,洪黎明說之前虧的看能不能在888賺回來,一顆球1萬元人民幣,我投資23顆,說15天可以領本金10%,但後來說我們沒有去找下線,所以無法發紅利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①103年12月22日,3萬美金;②104年5月30日,3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90頁至第92頁、第94頁反面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99頁、見金訴21號卷二第132頁至第139頁)。且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記載另外交付謝穎惠現金新臺幣8萬元,見金訴21號卷四第226頁)、李睿承匯款至謝穎惠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3年12月10日以蕭鴛鴦名義匯款30萬元至謝穎蕙台中商銀潭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15頁)。②103年12月22日轉帳102萬元至謝穎蕙台中商銀潭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16頁)。③104年5月22日以李蕭鴛鴦名義匯款64萬元至謝穎蕙台中商銀潭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18頁)。證人即投資人謝美幸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謝穎蕙是我四妹,廖毫同是我妹婿,我是去雅緹美學生活館,透過謝穎蕙才認識洪黎明;在103年9月左右,謝穎蕙跟我分享「馬勝集團」的股票分紅操作,說一個月可以賺180%,當初洪黎明是跟大家說股票預計隔年會上市,如果有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話,1股是美金4塊錢,但是後來沒有上市;我只去過通豪大飯店投資說明會1、2次,後來我投資「馬勝集團」1萬美金,還有「AGL亞馬遜金礦股權」也投資1萬美金,我是交付現金給謝穎蕙;我去雅緹美學生活館不是開會,只是偶爾有些朋友在那裡交集,聊天時會討論這些投資的事情,沒有去召集會議,洪黎明會把從馬來西亞知道的訊息帶回來告訴大家等語(見他卷二第100頁至第102頁、第106頁及反面、金訴21號卷二第170頁反面至第176頁反面)。證人即投資人鄭家淇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104年3月時謝美幸邀我和鄭淑宜去通豪大飯店聽說明會,聽完說明會後在104年4月去謝穎蕙雅緹美學生活館寫申請的資料,我和鄭淑宜集資總共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是255萬5,000元,當初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時,謝穎蕙說股票會上市,一開始是0.4美金左右,上市後會變每股1元美金起跳,從中賺股票上漲的差額,本來投資之前是說3個月後會上市,但投資之後,就改稱有很多狀況,公司上市會延遲,所以變半年後才能上市,但後來一直沒有上市,本來是說要去香港傳承公司辦信託,後來傳承公司有來臺中金典飯店設櫃台辦信託,我約於104年年底去金典飯店辦信託,至少有100個人以上去辦信託;我第一次看到洪黎明是在雅緹美學生活館講「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洪黎明叫我們慢慢等,不要急,說股票馬上要上市,上市後每股美金1元以上,一直安撫我們投資人,要大家耐心等待;「888投資案」一開始是謝穎蕙邀我們,說陳澄玄要送錢給大家,因為「AGL亞馬遜金礦股權」大家被套牢太多,所以可以投資買「888投資案」的球,陳澄玄設了這樣的平臺,謝穎蕙說1球是人民幣1萬元,但換成新臺幣的話,以5.2元的匯率跟我們換,另外還要另外買激活碼,每個球的激活碼是200元人民幣,換成新臺幣算1,000元,所以等於買1顆球要53,000元臺幣,要去大陸開戶,買1顆球,每15日會回饋10%,持續付3個月,總共會有6期回饋60%,3個月後,本金就放在那裡,再投入下一期,謝穎蕙也有說可以不投下一期把本金拿回來,但後來還沒有拿回來就倒閉了,洪黎明在謝穎蕙的店告訴大家流程,謝穎蕙只是在旁邊鼓吹,但細節是洪黎明講的,洪黎明還說最好一次買15顆球,這樣回饋比較快,他投資「888投資案」約130萬元台幣,一共買25顆球;廖毫同是謝穎蕙的老公,我投資案的錢是謝穎蕙收的,廖毫同會負責開平台給我們看,告訴我們股價現在是多少,給我們看平台,要去那邊才能看,888有拆分,但實際拆多少我不清楚,拆分之後又投進去,所以實際上我拿出去的錢都沒有拿回來過等語,並提出匯款單6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4月10日,3萬美金)、LINE訊息翻拍照片13張為證(見他卷二第148頁至第152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160頁至第164頁、第166頁至167頁反面、金訴21號卷二第146頁至第151頁)。且有鄭家淇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4月10日以鄭淑宜名義匯款75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反面)。②104年4月10日以鄭淑宜名義存入10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反面)。③104年4月13日以鄭淑宜名義存入17萬元至謝穎蕙台中商銀潭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17頁)。④104年6月24日以鄭淑宜名義匯款85萬元、14萬1,000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00頁之交易明細)。⑤104年8月19日以鄭淑宜名義匯款54萬4,000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01頁)。證人即投資人施美滿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不認識謝穎蕙,是朋友蔡秋羨跟我介紹這個投資案,說是投資海外原始股票,等股票上美國股市,股價就會變2、3倍,我不清楚是哪一國,就是黃金還是礦石開發,我投資34萬元,我是信任朋友蔡秋羨,我是104年5月匯款給謝穎蕙,我是請蔡秋羨幫我匯款給謝穎蕙,投資AGL的34萬元,最後都沒有消息。當初是講幾個月後會上市,後來就辦海外傳承信託,說要辦信託才能買賣股票,本來說到香港,後來我自己去高雄的某處辦類似公證的手續,我不認識洪黎明,沒有參加過通豪大飯店投資說明會,也沒有去過謝穎蕙的雅緹美學生活館等語,並提出匯款單2紙、傳承信託收據1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15日,5千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76頁至第178頁、第179頁及反面、金訴21號卷二第152頁至第155頁)。且有施美滿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5月7日匯款17萬元至謝穎蕙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1頁)。②施美滿於104年5月15日匯款17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1頁)。證人即投資人蔡瑩梨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有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17萬元,當初是妹妹蔡秀津介紹的,蔡秀津有帶我去聽洪黎明演講,知道要買未上市是去謝穎蕙那邊聽洪黎明說的,洪黎明演講時說股票未上市,如果等一年後上市,總共可以賺300多萬;104年5月左右,我將17萬元現金交給蔡秀津,後來說股票要信託,再交2萬4,000元的費用說要委託某人幫我們去香港代辦,最後一毛錢都沒有拿到等語,並提出傳承信託收據1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14日,5,000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181頁至第183頁、第186頁至第188頁、第190頁及反面、金訴21號卷二第155頁至第157頁)。且有蔡瑩梨交付現金17萬元予蔡秀津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5月12日以蔡瑩梨名義匯款17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1頁)。證人即投資人蔡秀津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是陳明荷找我投資的,投資款有匯款也有交付現金,投資時間是103年12月底到104年初這幾個月,洪黎明有在陳明荷家、謝穎蕙店裡、飯店介紹這個投資案,就我所知第一次是投資馬勝基金,後來馬勝出問題後就轉為「AGL亞馬遜金礦股權」;馬勝基金的投資有固定分紅,「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沒有固定分紅,說等美國股票上市之後會賺錢,當初R股未上市時是3、4元美金,上市之後會變成幾十元的美金,最後沒有上市,還叫我們去信託,另外還要付信託的錢;因為投資的錢拿不回來,陳明荷說投資「888投資案」就可以拿錢回來,洪黎明跟謝穎蕙也有在陳明荷的家介紹「888投資案」,我參加「888投資案」是陳明荷的緣故,因為是陳明荷邀我去家裡由洪黎明說明投資「888投資案」的內容,洪黎明說是大陸跟臺灣一起辦的互助會,投資後如果有新的投資人進來,我們舊投資人就可以配對並拿錢,介紹新的人投資也會分到獎金;我自己投資馬勝基金約250萬元,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100多萬,也有將投資馬勝的金額轉到AGL,投資「888投資案」是出30幾萬,我跟陳明荷一起湊了70幾萬元投資「888投資案」,投資時間就是匯款單上載的105年5月25日等語,並提出匯款單6紙、LINE訊息紀錄翻拍照片5張、AGL投資申請書(①104年4月7日,1萬美金;②104年4月17日,3萬美金)、存摺內頁影本為證(見他卷二第192頁至第195頁、第201頁至第214頁、金訴21號卷二第158頁至第165頁)。且有蔡秀津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1月30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8頁反面)。②104年3月2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9頁反面)。③104年3月4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9頁反面)。④104年3月17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9頁反面)。⑤104年4月17日匯款685,474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反面);及蔡秀津匯款至洪黎明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5年5月25日匯款75萬元至洪黎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77頁反面)。證人即投資人蔡秋羨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於104年3月6日投資馬勝基金68萬元,後來全部轉成「AGL亞馬遜金礦股權」,之後又於104年4月2日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1萬美金即34萬元,都是匯到謝穎蕙帳戶,我是去高雄市左營區洪黎明租的地方聽洪黎明講「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我沒有看過謝穎蕙本人,我將錢匯給謝穎蕙,然後用電話電話聯絡或以LINE聯繫,匯款單會照相給謝穎蕙,有時是廖毫同,廖毫同或謝穎蕙會傳訊息或跟我LINE跟我確認入帳了;本來說105年2月份會在紐約上市,上市的話可以先賣20%,每股最少美金4元,臺中的部分是謝穎蕙在LINE群組裡發布投資訊息,洪黎明上課時也會講投資這個可以賺多少錢等語,並提出匯款單3紙、交易查詢單2紙、LINE訊息紀錄翻拍照片31張、AGL投資申請書(104年4月2日,1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216頁至第217頁反面、第222頁至第235頁、金訴21號卷二第165頁至第170頁)。且有蔡秋羨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3月6日匯款68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9頁反面)。②104年4月2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證人即投資人林美霞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當初「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是蔡秀津跟我說明的,我也有去謝穎蕙雅緹美學生活館聽洪黎明的說明,投資內容是洪黎明講的,而「888投資案」有去2個地方聽說明會,一個謝穎蕙的店,一個是陳明荷的家,投資內容也是洪黎明講,謝穎蕙負責接待我們;我有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34萬跟「888投資案」35萬元,但「888投資案」我個人單獨匯20萬元給洪黎明,另外一筆是3個人一起匯款給洪黎明,其中我占15萬元;「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是投資金礦,等股票上市就可以賺錢,說是馬來西亞的公司,金礦也在馬來西亞,可以在紐約上市,當時加入時是買股票,走到一個點;就翻三倍給你,原本說105年2月26日要上市,但後來上游就是洪黎明、謝穎蕙、廖毫同他們說投資人打電話去吵,所以就沒有上市;「888投資案」的部分是半個月會發一次分紅,投資總共3個月,發的紅利很誘人,但我忘記是說多少比例,就我所知,「888投資案」沒有實體投資標的,而是錢滾錢,介紹他人加入「888投資案」也會有分紅,但分紅多少我忘了;我也有去通豪大飯店參加投資說明會2次,洪黎明有上台主講,在雅緹美學生活館時,廖毫同會講解,不會的話他會幫我們上網,謝穎蕙會講一些投資的事等語,並提出匯款單3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4月20日,1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237頁至第240頁、第245頁至第248頁及反面、金訴21號卷三第79頁反面至第85頁反面)。且有林美霞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4月20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反面);及林美霞匯款至洪黎明帳戶之交易明細:105年5月26日匯款20萬元至洪黎明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77頁反面)。證人即投資人李春雀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只有投資「大富翁888」,是蔡秀津向我介紹,蔡秀津說3個月就可以賺回來,我有去陳明荷家上課聽洪黎明講888互助平台,1個單位,15天可獲得10%的分紅,就是投資1萬人民幣15天可以拿到1,000人民幣,介紹人加入也可以獲得10%,但是後來又改5%;我於105年5月30日去廈門開戶,我投資「大富翁888」15萬元,還有幫一個朋友黃育真投資5萬元,黏寶花投資5萬元,拿現金交給陳明荷等語,並提出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他卷二第251頁至第252頁、第256頁至258頁反面、金訴21號卷三第86頁至第89頁反面)。證人即投資人魏育政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只有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是廖毫同的妹妹廖亞文向我介紹,我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34萬元,匯款部分是238,000元,其他以現金交給廖亞文,我有去過一次通豪大飯店投資說明會,也有去過一次謝穎蕙雅緹美學生活館,會議是洪黎明主講,據我所知,「AGL亞馬遜金礦股權」一開始是投資美國原始股,3個月後可以買賣,至少會翻2、3倍以上,雅緹美學生活館會議最少有30多人左右等語,並提出匯款單1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20日,1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260頁至第262頁、第267頁至第269頁反面、金訴21號卷三第89頁反面至第93頁)。且有魏育政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5月18日匯款238,000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9頁)。證人即投資人陳樟駿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跟謝穎蕙是在一個修行團體認識的,謝穎蕙先介紹我投資馬勝基金,103年7月28日匯款48萬是投資馬勝基金,後來「AGL亞馬遜金礦股權」也是謝穎蕙向我介紹,謝穎蕙跟我說一年之後會上市,可以獲得6%至9%的報酬;我之後於104年4月23日匯款136,000元,104年間有參加過通豪大飯店投資說明會,那時候洪黎明有上去分享投資獲利的心得;有去過二、三次謝穎蕙雅緹美學生活館會議,但我去的時間都很晚了等語,並提出匯款單1紙、後龍鎮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2紙、投資人群組翻拍照片1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1日,5千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9頁至第282頁、金訴21號卷三第93頁至第100頁)。且有陳樟駿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4月23日以邱美璉名義匯款136,000元至謝穎蕙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反面)。證人即投資人吳川甫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是我外甥陳樟駿介紹我認識謝穎蕙及廖毫同,我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197萬,陳樟駿有說這是美國未上市的原始股,以後會上市,我是信任陳樟駿才投資的;我對洪黎明沒有印象,我有去過一次通豪大飯店投資說明會,沒有去過謝穎蕙雅緹美學生活館等語,並提出造橋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2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9日,3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283頁至第285頁、第290頁至第292頁、金訴21號卷三第100頁至第104頁)。且有吳川甫匯款至謝穎惠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5月8日匯款197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1頁)。證人即投資人林足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不認識字,我兒子的同學是李還誠,李還誠的老婆是孫春梅,我在撿回收,生活很辛苦,又要養老公,所以他們夫妻帶我去雅緹美學生活館聽人介紹「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我有投資5千美金,但只有交10萬元給劉戴宏,其他是用上線的點數入單,我沒有錢投資「大富翁888」,但有借名給李還誠去投資,李還誠說想多買幾顆球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104年6月30日、5千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293頁至第295頁、第301頁、金訴21號卷三第104頁至第108頁);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二審審理時陳稱:我是跟李還誠夫婦一起去投資,去雅緹美學生活館有看過謝穎蕙,我是拿現金給劉戴宏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906號卷,下稱金上訴1906號卷二第377頁)。且有林足交付現金予劉戴宏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6月30日以林足名義匯款10萬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00頁)。證人即投資人李還誠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聽人說有投資可以賺錢,我就自己跑去參加飯店的投資說明會,我是去之後才認識劉戴宏,也有去謝穎蕙雅緹美學生活館參加會議;我於警詢說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86萬元,因為太久了,已不記得了,是將現金交給謝穎蕙,但沒有收據,我也沒有證明;我記得投資「888互助平台」用我自己的名字是40萬元,是否交付現金給謝穎蕙,我也不記得了,我有去大陸開戶,因為我配偶孫春梅是大陸人,所以請孫春梅的弟弟把錢打進去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2紙(①104年4月17日,5千美金;②104年6月30日,5千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302頁至第304頁、第310頁至第311頁、金訴21號卷三第108頁至第117頁)。證人即投資人鍾閔鈞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104年4月開始投資「AGL皇家金礦股權」,我是透過大姑呂彩碧,呂彩碧透過廖毫同的妹婿林健民介紹,想說這個投資獲利還不錯,投資的錢是到保險公司貸款的,我瞭解的「AGL投資案」是投資金礦,獲利還不錯,回本大概半年,很快可以回本,去聽說明會以後好像還有猶豫一下子,後來因為林健民一直說還不錯,就投資了;投資款項34萬元是匯到謝穎蕙的帳號;我去飯店參加聚會時洪黎明、謝穎蕙、廖毫同都在場,謝穎蕙、廖毫同有在現場招呼,洪黎明有在台上等語,並提出匯款單1紙、投資人群組LINE照片2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4月10日,1萬美金)、投資人群組之手機畫面照片為證(見他卷二第312頁至第314頁、第319頁至第321頁、金訴21號卷四第40頁至第45頁)。且有鍾閔鈞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4月10日匯款新臺幣34萬元至謝穎蕙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0頁反面)。證人即投資人呂彩碧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是透過兒子劉昌易的朋友林健民才認識謝穎蕙、廖毫同,我有去參加飯店投資說明會,也有去謝穎蕙的雅緹美學生活館聽關於投資的事情,所以認識洪黎明;104年1月下旬謝穎蕙來家裡找我,介紹「AGL投資案」,我知道是投資馬來西亞的礦產,我於104年1月29日就匯款34萬(即1萬元美金)給謝穎蕙,謝穎蕙交待林健民邀我去參加通豪飯店投資說明會,陳澄玄、洪黎明都有上台說明投資方式,我於104年5月22日去雅緹美學生活館交付現金102萬元(即3萬元美金)給謝穎蕙;後來又於105年4月間投資「888互助平台」15萬元,是透過林健民來她家收款,再轉交給謝穎蕙的,當時投資計價方式以人民幣1萬為1個單位(球),約新臺幣5萬元,剛開始1個人可以買3個單位(球),事後就無限制;後來105年5月間再交付現金8萬元給林健民轉交給謝穎蕙,加上之前獲利的7萬元,再投資15萬元;投資「888互助平台」1個單位,15天可獲得10%的分紅。就是投資1萬人民幣15天可以拿到1千人民幣,介紹人加入也可以獲得10%,但是後來又改5%,謝穎蕙有帶我去中國大陸向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廈門銀行開戶,「888互助平台」所獲利7萬元,都是匯入我所有的中國大陸招商銀行帳戶等語,並提出匯款單1紙、保險單借款約定書5紙、投資人群組之LINE訊息照片5紙、AGL投資申請書(104年5月22日,3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322頁至第324頁、第329頁至第337頁、金訴21號卷四第45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且有呂彩碧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104年1月29日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8頁反面)。證人即投資人蔡綉滿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參加「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是我姑丈劉戴宏介紹的,劉戴宏說這個獲利很高賺很多,會在紐約上市,我有因為這樣被吸引,當時我也沒錢,是劉戴宏一直講,我信任劉戴宏,才去貸款投資,我跟我兒子余肇傑共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美金4萬元(新臺幣136萬),我是用匯款方式,分二次匯給謝穎蕙台中銀行南陽分行,104年6月5日先匯102萬元(美金3萬元)、104年6月26日再匯34萬元(美金1萬元);劉戴宏有帶我去聽說明會,我還沒有聽說明會之前就投資,完全是因為相信劉戴宏,聽劉戴宏跟我講的,說明會時洪黎明確實有主講說這些股票會在紐約股市上市,劉戴宏也有帶我去謝穎蕙的雅緹美學生活館上課,是誰在講不記得了,在謝穎蕙的雅緹美學生活館上課人數有20多人左右;因為我104年6月才加入的,所以沒有獲利等語,並提出AGL投資申請書(104年6月26日,1萬美金)為證(見他卷二第338頁至第340頁、第346頁、金訴21號卷四第52頁反面至第57頁)。且有蔡绣滿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6月5日以余尚宸名義匯款102萬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00頁)。②104年6月26日以余肇傑名義匯款34萬元至謝穎蕙臺中銀行南陽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200頁)。證人即投資人邱滄智之胞姐邱慈美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之前邱滄智還健康的時候,曾經來找我跟我說有一種未上市股票可以獲利,我只是跟邱滄智說不懂的事情不要碰,到105年1月15日邱滄智要去加護病房的時候,說他的錢都交給謝穎蕙投資,可是他那時候已經氣息微弱,不能講太多,邱滄智叫我去他租屋的地方找就知道了,我就找到那些匯款單,至於獲利及虧損情形我不清楚等語,並提出匯款單3紙、傳承信託申請書及收據、LINE訊息翻拍照片43張為證(見他卷一第28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44頁、金訴21號卷四第57頁至第59頁)。邱滄智匯款至謝穎蕙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憑:①104年1月23日匯款17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88頁反面)。②104年5月11日匯款132,804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1頁)。③邱滄智於104年5月14日匯款60萬元至謝穎蕙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金訴21號卷三第191頁)。證人即洪黎明之助理林秉貞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從101年間開始到105年10月擔任洪黎明的助理,我的工作內容一開始是幫會員註冊成為馬勝集團的會員,後來馬勝的投資變「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我繼續幫洪黎明處理後續事項,「AGL亞馬遜金礦股權」要辦傳承信託時,會員不知道準備什麼資料,我會告訴會員,「888投資案」是人民幣的投資,我也會教會員如何打款,但金流方面我沒有接觸;馬勝集團是投資證券公司操作外匯,當初設計是每個月給一定比例的分紅,後來轉成股票,就變成「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投資方案,有些是馬勝集團的投資款轉過來,也可以接受新的投資,「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投資方案的分紅是電子股票,所以有程式讓會員每個月有股票去賣,賺是賺電子股票賣出之後的現金,當時有說電子股票預期會上市,如果上市之後,可以用股價的價差來獲利,後來「AGL亞馬遜金礦股權」投資方案推出3、4個月後,就說會員的股權要去香港的傳承信託做信託,有些會員會去香港辦,有些人不方便去香港,就請傳承信託公司的人來臺灣設臨時服務據點;「888投資案」主要是賺介紹費,只要介紹下一個投資人,推薦的人可以賺推薦費,但詳細分紅方式我不清楚;據我所知,洪黎明平均每個星期會去一個據點,邀幾個想要聽的人來,由洪黎明向他們說明投資的方案跟內容,通常是在臺中以南,投資人聽完說明想要加入,會員就會將投資款交給該縣市的領導人,會員會寫申請書交給領導人,領導人再將申請書跟投資款交給洪黎明,少數幾次洪黎明不在臺灣,洪黎明才會請我幫忙收投資款,我人在高雄,有些會員在臺中或在其他地方,據點領導人要交投資款給我是以匯款為主,如果洪黎明自己在,是以收現金為主,洪黎明收到現金後會請我幫會員註冊,我幫會員註冊完就將帳號密碼跟領導人說,由領導人將帳號密碼交給會員;就我擔任助理這些年來,錢交到洪黎明手上的應該有4、5,000萬元,其中現金佔百分之八十,匯款佔百分之二十,洪黎明自己再往上交,但交給誰或交多少錢我就不知道,由洪黎明自己聯絡處理;但「888投資案」是會員自己換人民幣後在帳戶裡處理,所以「888投資案」洪黎明比較不會收到現金,但洪黎明在「888投資案」也是做領導人,陳澄玄再下來就是洪黎明;我於102年間就認識謝穎蕙,謝穎蕙除了投資人角色外,也是臺中其中一個據點的領導人,我會在說明會的會場跟謝穎蕙接觸,謝穎蕙招攬會員後,請我幫會員註冊,謝穎蕙會將會員申請書LINE給我,我註冊完之後再將帳號密碼LINE給謝穎蕙,但「888投資案」不需要我幫會員註冊,謝穎蕙只請我提供相關的協助,比如說會員不會打款時教會員如何操作,謝穎蕙交付給我的投資款,我會提領現金交給洪黎明,也會匯給上面的陳澄玄;廖毫同是謝穎蕙的先生,謝穎蕙在忙的話,我就會問廖毫同,廖毫同也會傳真會員申請書給我,廖毫同主要是幫忙謝穎蕙處理績優出國的事宜,績優出國約每3、4個月辦一次,每次約10幾個人左右,如果算洪黎明組織下績優出國的會員,每次出團約30、40人左右,都是去馬來西亞,決定可以免費出國會員名單的人是陳澄玄;我提領現金交給洪黎明時,洪黎明有時會在我的存摺內頁上簽名等語,並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見106年偵字第10482號卷第170頁至第171頁反面、金訴21號卷四第60頁反面至第72頁反面、第110頁、第112頁)。

四、依前揭投資系爭AGL投資案證人之證述,系爭AGL投資案係以投資未上市股票R股為名,未上市時一股是賣0.3元美金,購買之後前三個月是閉鎖期,過了三個月之後才能賣20%,之後每個月可以賣10%,並與投資人約定於105年2月間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上市,上市之後R股之股價從1元美金起跳,之後會漲至每股4元美金,甚或有每股漲至25到40元美金之可能,單以最保守之估算方式,於一年期間每股0.3元美金漲至每股1元美金計算,利息即高達233%【計算方式:(1-0.3)0.3100=233】。而按103年1月至105年12月間臺灣銀行各種期別之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僅0.11%至1.47%,此有臺灣銀行107年6月7日營存密字第10750123251號函所附之定存利率資料在卷可稽(見金訴21號卷三第1頁至第58頁),是系爭AGL投資案和投資人約定之報酬,遠高於投資當時即103年至105年間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系爭AGL投資案顯然以優厚之報酬條件吸引投資大眾投入金錢而讓投資大眾罔顧投資風險,足見被告洪黎明、謝穎蕙、廖毫同等人係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有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事實,應堪認定。

五、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基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並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中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至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論。經查:

㈠本件系爭AGL投資人上下線組織關係圖如下(見金訴21號卷四第146頁):

㈡由上開關係圖可知,投資人詹環如、陳明荷、阮丞輝、李睿承、謝美幸、陳樟駿、邱滄智、林健民係由被告謝穎蕙吸收成為會員,其中除了投資人謝美幸是被告謝穎蕙之胞姐、投資人林健民是被告廖毫同之妹婿,其餘投資人詹環如、陳明荷、阮丞輝、李睿承、陳樟駿、邱滄智等人與被告謝穎蕙是同修、友人、上游廠商、客人等關係;再由上開投資人詹環如、陳明荷、謝美幸、陳樟駿、林健民等人吸收其他投資人劉戴宏、蔡秀津、黃鈺稜、吳川甫、魏育政、呂彩碧等人;再由上開投資人劉戴宏、蔡秀津、黃鈺稜、呂彩碧等人吸收其他投資人余巧文、蔡綉滿、林惠鈴、孫春梅、林足、林美霞、蔡秋羨、蔡瑩梨、施美滿、李甘富、鄭家淇、鍾閔鈞等人。故上開投資人並非全係被告3人之親友,而係經由已參加的投資人再對外招攬鼓吹,並由被告3人從旁協助說明,如此開枝散葉地增加投資人數,顯見系爭AGL投資案有意吸收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投資人數係處於可隨時增加之狀態,且吸收之投資人各行各業均有,則被告3人招攬吸收資金之對象顯不特定,而可得隨時增加,依照上開說明,當符合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稱之「不特定人多數人」、「不特定人」之要件。

六、參以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3人於103年12月間開始對外宣傳推廣系爭AGL投資案、於105年3月間開始對外宣傳推廣「888投資案」,又為系爭AGL投資案、「888投資案」在中部地區能順利發展,乃由被告洪黎明安排招募會員活動及擔任講師說明,並由被告謝穎蕙、廖毫同負責吸收會員、傳遞資訊、收受資金等工作,被告洪黎明透過被告謝穎蕙持續在雅緹美學生活館召開小型聚會、引薦投資者參加集團於通豪大飯店、潮港城餐廳等處所舉辦之大型說明會、陪同參加馬來西亞參觀活動或以個別介紹之方式進一步推廣系爭AGL投資案、系爭888投資案;而被告3人即以「股票上市即可獲利數十倍」、「投資後三個月即可還本」等話術,來宣傳、鼓吹、遊說不特定大眾投資系爭AGL投資案、系爭888投資案,輔以處理參加會員入會相關事宜(如收取投資現金、匯入指定帳戶、給予查看紅利分配情況之帳號密碼)等相關業務。被告3人除了鼓吹投資人參與系爭AGL投資案、系爭888投資案,亦有經手處理投資款項交付之情形,業據證人洪黎明之助理林秉貞證述詳實。且上開因被告3人鼓吹而如何支付或匯款投資金額,亦據上開投資人證述明確及提出相關投資款項資料、並有被告3人之銀行帳戶交易資料附卷可憑。衡情系爭AGL投資案、系爭888投資案須投資人先繳付投資款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嗣後始能獲取獎金及紅利,是該投資款如何繳至集團內,顯為加入集團投資方案之核心事項,倘被告3人僅係系爭AGL投資案、系爭888投資案之投資者,其等實無經手本件投資中最為關鍵及繁瑣之投資款匯款事項之必要,足認被告3人並非之單純投資者,而有發展下線成員、積極擴散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意思甚明。又若朋友間單純告知個人投資資訊,核與傳銷組織上線以鼓吹遊說方式積極發展組織下線二者間,亦屬有間,上開投資人既於聽取被告3人之說明後始同意參加系爭AGL投資案、系爭888投資案,顯然被告3人之說明對上開證人參與投資之意願具有重大影響,亦不因投資者係經由何管道得知說明會而有差別。是被告3人上開協助集團處理投資等行為,核與單純出資之投資者,實屬有別,亦不因是否為各該投資者之直接說明人而有異。又被告謝穎蕙、廖毫同於本件刑事案件第二審審理時亦為認罪之表示,已如前述,被告謝穎蕙並坦承取得其親自推薦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之獎金(以新臺幣計):詹環如部分3萬元、陳明荷部分3萬元、李睿承部分3萬元、陳樟駿部分3萬元、邱滄智部分15,000元等語在卷(見金上訴1906號卷二第401頁至第402頁、卷三第191頁),被告洪黎明亦自承有投資獲利而為投資分享,並經本件刑事案件以被告謝穎蕙陳報及證人林秉真證述其擔任助理以來轉交給被告洪黎明金額約臺幣4、5,000萬元,現金占百分之八十等語,認定其犯罪所得高達29,336,278元。足認被告3人不必均需與各該投資人親自接觸、招攬,僅需各自分擔招攬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招攬投資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各該投資人所受之損害共同負責,是被告3人自與原告所受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七、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70年7 月7 日修正理由即謂「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良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且78年間考量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當時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而增訂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規定,佐以該法第1 條規定「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足徵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之目的除均為健全銀行業務,使國家金融政策得予貫徹外,亦在避免存款人儲蓄或交付存款予不具金融專業之非金融機構,致權益受損,顯見該等規定所保護者,亦包含個人儲蓄安全之權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3人均非銀行業者,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且被告3人多次在通豪飯店、雅緹美學生活館舉辦投資說明會,吸引招攬對投資有興趣之上開證人參與說明會,或利用參與投資者輾轉介紹,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馬勝基金、系爭AGL、888投資案,可領取固定利息收益,招募原告投資系爭AGL投資案。而原告所投資之102萬元已無法取回,被告3人以遠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約年息1%左右或民間借貸利率有明顯差距,與本金顯不相當之233%收益為誘因,自行或利用不之情之投資者招攬原告投資,並收取原告所投資之金額,顯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自屬銀行業務之營業行為無訛。是原告所受損害自與被告3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3人自均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3人賠償上開款項,自屬有據。至答辯意旨雖稱:原告請求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主張云云。惟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包含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意旨參照),y足認答辯意旨自不足採。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本於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本院已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則原告另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及被告3人是否確實獲有利益,自無庸再行審酌,併此敘明。

八、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3人明知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仍共同吸引招攬對投資有興趣之上開證人參與說明會,或利用參與投資者輾轉介紹,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3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九、答辯意旨另稱:原告於104年5月投資系爭AGL投資案,然於110年3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云云。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答辯意旨以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既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其欲等待本件刑事案件判決確認被告3人犯行後,始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答辯意旨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時效之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因被告3人之招攬,故投資系爭AGL投資案而受有損害,其業已提起本件刑事案件告訴,於本件刑事案件判決前,原告確實未能知悉是否權利受有侵害,可認確實未有拖延之意。而本件刑事案件之第二審判決時間為109年2月25日,原告已認知被告3人均涉及刑事不法,所投資之資金已無從取回,方明確知悉損害已發生。原告於本件刑事案件事實審判決後之110年3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難認原告有拖延而怠於行使其權利之情事,自無逾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時效,答辯意旨自無所據。

十、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未定有給付之期限,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起訴狀繕本業分別於110年4月27日合法送達被告廖毫同、謝穎蕙;110年5月9日起合法送達被告洪黎明,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7頁),被告3人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被告廖毫同、謝穎蕙自110年4月28日;被告洪黎明自11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可採。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陸、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件投資人之上下線關係】          推薦           推薦        推薦        推薦  謝穎蕙┌─→一、詹環如──→劉戴宏──→余巧文┌─→1.蔡綉滿        │                                      ├─→2.林惠鈴        │                                      ├─→3.李還誠        │                                      │            推薦        │                                      └─→4.孫春梅─→林足        │              推薦         推薦        ├─→二、陳明荷──→蔡秀津┌─→1.林美霞        │                          │            推薦        │                          ├─→2.蔡秋羨──→施美滿        │                          ├─→3.蔡瑩梨        │                          └─→4.李春雀        │                               (僅投資888)        ├─→三、阮丞輝        ├─→四、李睿承        │              推薦        推薦        ├─→五、謝美幸──→黃鈺稜┌─→1.李甘富        │                          └─→2.鄭家淇        │              推薦        ├─→六、陳樟駿──→吳川甫        ├─→七、邱滄智        │                  推薦        └─→八、林建民   ┌─→1.魏育政             (不在附表內)│                           └─→2.呂彩碧──→鍾閔鈞
附表一:AGL投資案
┌──┬────┬────────────┐
│編號│ 投資人 │投資金額(新臺幣:元)  │
├──┼────┼────────────┤
│ 1  │劉戴宏  │34萬元                  │
│    │(劉亮)│                        │
├──┼────┼────────────┤
│ 2  │余巧文  │136萬元                 │
├──┼────┼────────────┤
│ 3  │林惠鈴  │391萬元                 │
├──┼────┼────────────┤
│ 4  │黃鈺稜  │34萬元                  │
├──┼────┼────────────┤
│ 5  │李甘富  │231萬2千元              │
├──┼────┼────────────┤
│6   │詹環如  │17萬元                  │
├──┼────┼────────────┤
│7   │孫春梅  │102萬元                 │
├──┼────┼────────────┤
│8   │陳明荷  │347萬元                 │
├──┼────┼────────────┤
│9   │阮丞輝  │102萬元                 │
├──┼────┼────────────┤
│10  │李睿承  │204萬元                 │
├──┼────┼────────────┤
│11  │謝美幸  │34萬元                  │
├──┼────┼────────────┤
│12  │鄭家淇  │255萬5千元              │
├──┼────┼────────────┤
│13  │施美滿  │34萬元                  │
├──┼────┼────────────┤
│14  │蔡瑩梨  │17萬元                  │
├──┼────┼────────────┤
│15  │蔡秀津  │204萬5474元             │
├──┼────┼────────────┤
│16  │蔡秋羨  │102萬元                 │
├──┼────┼────────────┤
│17  │林美霞  │34萬元                  │
├──┼────┼────────────┤
│18  │魏育政  │34萬元                  │
├──┼────┼────────────┤
│19  │陳樟駿  │13萬6千元               │
├──┼────┼────────────┤
│20  │吳川甫  │197萬元                 │
├──┼────┼────────────┤
│21  │林足    │10萬元                  │
├──┼────┼────────────┤
│22  │李還誠  │17萬元                  │
├──┼────┼────────────┤
│23  │鍾閔鈞  │34萬元                  │
├──┼────┼────────────┤
│24  │呂彩碧  │136萬元                 │
├──┼────┼────────────┤
│25  │蔡綉滿  │136萬元                 │
├──┼────┼────────────┤
│26  │邱滄智  │90萬2,804元             │
├──┼────┴────────────┤
│合計│新臺幣2,947萬1,278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