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邱顯祥王鏗普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順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順發犯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順發所犯強制罪部分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對本件所為之此部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