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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姚勳昌陳玉聰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清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7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佈施行,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於103年10月7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之不再援用理由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編號3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13、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158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雖上開編號1至2、3至17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將因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28號、93年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附表:受刑人廖清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13日 │101年1月16日 │100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017號 │字第395、898號 │第2533、670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222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11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實│ │ │ │、158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0年12月29日 │102年4月30日 │103年2月27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322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97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決│ │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6月15日 │102年8月12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7517號(已執畢) │第10005號 │9112號(編號3至17曾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6日 │100年10月或11月間某 │100年11月19日 ││ │ │日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實│ │、1586號 │、1586號 │、158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實│ │、1586號 │、1586號 │、158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25日 │100年10月底某日下午5│100年11月23日 ││ │ │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實│ │、1586號 │、1586號 │、158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16日 │100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實│ │、1586號 │、1586號 │、1586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 號 │ 16 │ 17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6日 │100年11月2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33、6701號 │第2533、6701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2 │ ││實│ │、1586號 │、1586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103年度台上字第1860 │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5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2號(編號3至17曾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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