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國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永清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天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義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俊成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56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0217號、105年度偵字第116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吳國榮、張永清、陳慶煉、張天才、陳義德、劉俊成,均緩刑貳年。
事實
一、廖魏正(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係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總圓公司)之副總經理、歐陽建康(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則係集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盈公司)之協理,而總圓公司為址設臺中市北屯區軍福十三路左岸高第公寓大廈之起造人,集盈公司則係受總圓公司委託管理上開社區之保全業務。緣總圓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召開該社區之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委由廖魏正擔任會議主席、歐陽建康擔任會議紀錄,並分別職司會議之議程進行與會議記錄等事項,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渠2人均明知就該次會議議題一「社區住戶規約討論案」中關於管理委員之人數,於104年6月27日會議時表決結果為:「提案一獲83票,超過半數,本社區管理委員人數訂為‧‧‧(略),共十一人」而組成管理委員會,嗣總圓公司將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送交臺中市北屯區公所申請管理組織報備時,區公所以投票表決數未達特別決議數(即應達出席數之3/4)而將之退件。詎渠等為讓該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得以順利完成,於104年7月24日19時30分許,由與歐陽建康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陳瀚(未據檢察官起訴)擔任紀錄之該社區所召開之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臨時會中,竟透過陳瀚與新任委員吳國榮(環保委員)、張永清(主任委員)、陳慶煉(副主任委員)、張天才(環保委員)、陳義德(總務委員)、劉俊成(文康委員)等6名委員,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不顧在場之林小鈴、張莉伶等2位委員反對,執意以不另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違法方式,透由委員會之決議,將上開經退件之區分所有權會議紀錄,同意由廖魏正及歐陽建康,逕自將前開瑕疵之表決結果更改為:「提案一獲123票,超過達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本社區管理委員人數變更為十一人」等語,而以此更改後之會議紀錄,併同簽到簿、出席委託書等資料,以左岸高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於104年12月3日向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再次申請管理組織報備,以致承辦公務員誤認報備資料齊全,且規約訂定比例符合規定,而於104年12月4日完成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並隨函檢附報備證明1份,足以生損害於該時住戶及主管機關管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正確性。
二、案經張莉伶、林小鈴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吳國榮、張永清、陳慶煉、張天才、陳義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被告6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吳國榮、張永清、陳慶煉、張天才、陳義德、劉俊成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莉伶、林小鈴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指訴及共犯廖魏正、歐陽建康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左岸高第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影本(原始及更改後各1份)、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5年1月21日公所農建字第1050001450號函檢附之左岸高第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文件未齊備告知單影本2件、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4年12月4日公所農建字第1040041812號函檢附之左岸高第管理委員會申請組織報備資料1份、104年7月24日左岸高第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紀錄影本及錄音光碟各1份、如附件原審105年10月7日審判筆錄(關於104年7月24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勘驗部分)在卷可稽。又本件受理公寓大廈管理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確實於104年12月4日核准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於104年12月3日之申請,通知准予核備管理委員會組織,此有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各該函文在卷可考,並無經實質審查之情形。而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固屬正確。然所謂形式審查,並非全然不為審查,而係對其聲明或申報之實體內容是否真實不予審查,但對於所聲明或申請事項,形式上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例如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法規規定之形式要件,仍應予以審查。依卷附告訴人張莉伶於偵查中所提出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5年1月21日公所農建字第1050001450號函附左岸高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文件未齊備告知單(上載日期為104年7月15日,聯絡人為歐陽建康,見他字卷第218、219頁)中,已列示「會議紀錄第一案通過人數不足」,顯見卷附未更改前104年6月27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即記載第一案同意人數83),已於104年7月15日前送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核備,而遭命補正。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亦將該補正通知存卷(該通知單上有【本所留存】之註記)。從上開函文之記載內容觀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應僅係以相關文件未齊備之理由通知補正,並非實質審查投票人數而予以退件。況證人即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之承辦人賴冠臣亦於偵查中證稱:「(本件左岸高第社區組織申請報備都是由你們做形式審查?)一開始不是我,我只有做12月那一次,在8月那次並不是我做的,是另一位同事做的,我不確定為什麼前一次會被退件,我只有看12月這次他們的文件有無齊備」、「因為是內部存查的資料,但是我們目前已經發函給該管理委員會,准予管理委員會的報備,以我們目前的公文為準」、「我們依照公寓大廈管理事項報備處理原則審查資料文件齊全,就會准予報備」、「我們只會看文件齊不齊全,至於決議為何我們不會去審查,只要當下送進來的文件齊全,我們就會准予報備」等語,已證稱關於公寓大廈組織之核備僅係審查資料文件是否齊備等語,參諸本件被告吳國榮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於104年12月3日送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核備時准予核備之情形,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就管理組織之聲明或申報事項,均應僅係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台中市北屯區公所並於104年12月4日准予核備。另依證人賴冠臣於偵查中提出之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4年12月4日公所農建字第1040041812號函檢附之左岸高第管理委員會申請組織報備資料1份所示,該文件所附之左岸高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見偵查卷第31頁)上已有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分層負責之承辦人員蓋用印文,准予核備決行後,並以104年12月4日公所農建字第1040041812號函檢附之左岸高第管理委員會申請組織報備資料1份予左岸高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通知准予核備之情,上開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且係依左岸高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組織報備而製作發函,自屬登載於公務員職務上之文書甚明。是綜上所述,被告6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國榮、張永清、陳慶煉、張天才、陳義德、劉俊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6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6人與共犯廖魏正、歐陽建康、案外人陳瀚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且共犯廖魏正及歐陽建康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6人雖無該從事業務之身分,就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仍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6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上開2罪之法定刑相同,性質上應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情節為重)。
三、原審認被告6人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等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均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被告6人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使社區管理委員會順利產生,惟渠等所為之方式顯然未能尊重社區住戶投票所彰顯之意願,且影響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對於管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正確性,行為殊不可取,暨被告6人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其等分工之狀況、其等智識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拘役50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6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6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認罪,並有悔意,是本院認對被告6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依告訴人所提出之104年7月24日管理委員會臨時會之
錄音光碟,經原審於105年10月7日當庭勘驗結果:
02:30 張莉伶、林小鈴的承租戶:如果去法院告會不會比較快。
(中間略)
25:04 張永清:那就都沒問題了,第二件事情,因為有人在講
區權會,因為有是說要開區權會,他是說要趕
,因為我已經有問過建設公司,建設公司他說
我們第一次的區權會是合法的,都通過的
25:22 某 男:(聽不清楚)
張永清:他目前他跟我講的訊息,是他不想開第二次,
那各位了解喔
25:32 林小鈴:(聽不清楚)
25:33 張永清:你等一下、你等一下,所以我們不打算開第二
次的情況下,我們先就,就是說因為這個可能
要請那個啦,因為建設公司希望用補正的方式
來處理,補正的方式我也不是、這也是陳先生
跟我講的
25:58 張永清:因為他是直接跟建設公司的人開會,我請他來
解釋會比較清楚,好不好,這樣會比較清楚,
請你解釋一下,這個部分,要補正啊,因為老
實講,也是聽你講的,也沒有聽任何人講,對
不對
26:13 陳 翰:其實,補正那天其實我們送去,其實他那退件
不叫不合格,為什麼,其實那天法、我們那個
會議、其實那天叫作法定的會議是通過的,有
效人數是我們出席人數,那就可以合法的召開
,那後來會後有需要補正的那個部分,就是我
們再選委員,也就是剛在講7人11人的時候,
其實那時候我們是用11人表決通過,可是那時
候表決票數我記得好像是寫80幾票嘛
26:42 張莉伶:83
26:43 陳 翰:對,80幾票嘛,那80幾票來講的話因為他有一
個前後順序的問題,就是說當我們規約還沒改
為二分之一同意可以的時候,就是要用三分之
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也就是要大概120幾
人同意
27:00 張莉伶:對呀
27:02 陳 翰:對不對,所以說那時候,他那個次序沒有這樣
的時候,他變得這件情,他就要重新補正,看
你們自己要怎麼做,他也不會跟你說你們要怎
樣,那他這樣的話就沒有辦法順利的過,那天
我們去建設公司,他是說因為他這一次大樓開
完會議以後,他也錢也花了,時間精力也花了
,那是他的意思啦,這個不是我的意思啦,是
他的意思是說他當然就不願意再召開,那如果
說社區同意,他會願意去補正這樣子
27:30 張莉伶:怎麼補呀
27:32 陳 翰:補,就是等於說,我直接了當的,就是把80幾
票改成120幾票
27:34 張莉伶 (笑)
27:37 林小鈴:這樣合法嗎?
27:37 某 女:不合法規
27:42 張永清:你要解釋給他聽,這我也不方便講這個
27:43 張莉伶:但這個責任誰要承擔啊
27:47 張永清:在這裡有跟建設公司談,因為他們要負責任,
他們自己
27:50 陳 翰:其實,那天我跟主任報告一件事,其實當然你
說真的我們今天去講這個合不合法,但是在文
字上白紙黑字不合法,對不對,但是我們第一
次的區權會,在社區剛剛交屋,第一次的區權
會有一個特案,因為那時候並沒有管委會,也
沒有任何的委員,所以它的召集人主席是他們
建設公司的副總,你懂我的意思嗎?那張會議
記錄假設我們從83人改為126 人,是誰不合法
?誰犯法?建設公司嘛,副總嘛,他簽名嘛
28:28 張莉伶:可是主委張永清有蓋名
28:29 陳 翰:他是申請書呀
28:31 張永清:那個是申請書
28:32 張莉伶:你不怕,沒關係喔
28:31 陳 翰:妳不要這樣嚇他
28:36 陳 翰:我現在只是在講說我不能講他合法,因為明明
那時候好像83,83為什麼變成126 ,這也是不
對呀,可是今天誰該負責,當然是你會議主席
簽名的人,當然你們不同意我也ok
28:52 陳 翰:但是我只是跟你講,事實上我會拿給他,他上
面簽名的,絕對沒有你們任何,因為那天的主
席跟召集人都是他們建設公司的副總,我們送
去的文件,裡面的會議記錄,那個簽名是他們
副總
29:05 張永清:他的意思是說,以後將來這個有…
29:06 陳 翰:其實以後你們也可以再改
29:10 張永清:他的意思是以後這個有法律問題的話,是建商
的處理就對了,如果你們要提出法律程序、法
律行動,就是針對那個建商跟管理公司,就是
這樣子
29:25 陳 翰:因為其實我們來講,我們今天我們假設把它定
為偽造文書好了,偽造文書的人?的也是會議
主席啊,不對嗎,其實也不是主委做假
29:33 張永清:那你拿那個會議記錄來看…
29:34 林小鈴:那我們為什麼要答應去偽造文書呢?
29:40 陳 翰:我們答應偽造的,我們這樣講,我們不是說答
應,其實有時候社區就是說如果早成立跟晚成
立,他一定有、有什麼、有優跟弊啦
29:53 陳 翰:當然有的是優大、有的是弊大,看各位去衡量
,這也不是我可以去決定,只是說,好,我們
重開一次會議也ok喔,但是這個時間可能大概
前後要花去大概2 個月,因為從召集就要15天
以前就要發通知,然後還有其他金錢費用,現
在翻一下會議記錄好不好
(中間略)
30:29 陳 翰:其實我們現在講的偽造文書
30:26 張莉伶:他蓋在那個廖總那個什麼大小章那邊喔
30:30 張永清:我跟你講一下,那個是我們根據他的會議記錄
30:33 張莉伶:我只是跟你提醒而已啦,沒關係
30:43 張永清:我們是根據它的會議記錄我們去申請,我們申
請是照會議記錄,現在就是,如果會議記錄他
要改成、他要改成11個人,那我們就照它的、
就照它的改嘛
(中間略)
31:04 陳 翰:會議主席就是對於這個內容他要去所謂的做一
個承擔
31:05 某 男:嘿啦,你如果誰要去告,你如果…
31:09 某 男:告會議主席啊,你可以告他啊
31:12 某 男:第一次就是建設公司啊
31:15 陳 翰:因為以後就是都主委的事,第二次以後,因為
已經成立了
31:17 某 男:像現在…
31:18 陳 翰:其實像今天這個會議真正的主席也不是主委,
因為那時候也沒有管委會,也沒有主委,他是
這個他們建設公司的副總,我現在也沒有在害
他
31:31 林小鈴:我不贊成他由他來改會議記錄,由他來改
31:33 陳 翰:我現在就是說看你們的意見,因為相對的,我
剛剛有考慮過再拖延大概1 、2 個月的時間,
還有一個最大問題就是,我也知道社區現在根
本手上也沒有經費,那怎麼辦?如果要開住戶
大會這花的錢
(中間略)
32:58 劉俊成:簡單來說就是說如果沒有、這算是一個捷徑,
如果不走這個捷徑,就是還要再耗2個月,1至
2個月,就看我們自己怎麼去衡量
33:06 陳 翰:因為我不能替你們決定,你們的決定
33:13 劉俊成:這我們這些委員或是你們住戶可視它合法,也
可以視它不合法,一切在於我們自己,但就是
看大家需不需要再耗在這裡
33:26 張永清:我不想去爭執,我是想
33:28 劉俊成:如果還需要耗在這個地方再去爭執,那沒差,
反正聯署
(中間略)
1:02:20 陳 翰:這有一點我想要跟各位溝通的就是說,其
實本來所有的包括規約或者是這樣所有的
事情都是家務事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
給你們個規則去運作,他不希望你們在那
邊做的亂七八糟的,那其實這個來講,像
你們剛剛表決的,所有的人都同意11個人
,現在大家在執著那天83跟126 的同意票
,那還是回歸到11個人啊
1:02:46 劉俊成:對呀,那還不是一樣
1:02:47 陳 翰:重開你們也是同意11個人
1:02:50 張莉伶:重開我們還是可以表決11位啊
1:02:55 張天才:對啊,還是11位呀
1:02:56 張莉伶:重開的時候讓它合法化嘛
1:02:57 陳 翰:如果你們大家都認為那天同意票數是126它
就合法了
(中間略)
1:03:13 承租戶:對啊,丫改規約你是不是要重開議
1:03:16 陳 翰:不要,如果那天會議記錄寫126同意票數,
我的規約就可以改成11了
1:03:21 張莉伶:丫126有那個票嗎?真的有那個票出來嗎?
1:03:28 張永清:這點,我跟你確認就是這樣子,會議記錄
就是抄到…
1:03:30 承租戶:丫現在問題就是你改成126就是有問題
1:03:33 陳 翰:因為會議記錄有同意我就可以改規約了
1:03:36 張永清:對沒錯
1:03:37 張天才:這樣大家同意就好了啊
1:03:38 劉俊成:對啊
(多人討論中…)
1:03:45 張永清:好,沒關係,我跟你講,那好不好,我們
就開始投票,我也不想聽各位討論了,這
樣比較快,好不好,建議要這樣做的,跟
要開區權會的,我們先表決,這樣比較快
,要這樣處理,還是要這樣處理,白紙黑
字、白紙黑字
1:04:12 張天才:要不然你在那原地踏步,對社區不好啦,
(聽不清楚)下去不好啦
1:04:19 劉俊成:派一個正式的人去談,私底下說會議記錄
是有效的而已,好不好
1:04:28 張莉伶:不是,你這個投票,現在重點是投票來講
的話,如果那個沒有解決,區權會沒有解
決,你7個11個,好,我們現在自己私下這
個月會這樣還是算有效,我也很質疑啊,
真的
1:04:45 張永清:沒有啊,你要告,就告建商,跟我們沒關
係嘛,目前處理方式就是這樣,要不然的
話
1:04:52 陳 翰:你們如果要告主委,就是害他啊,因為又
不是他偽造文書
1:04:55 張天才:跟我們沒關係
1:04:57 陳 翰:他又沒寫名,紙頭紙尾他都沒簽名,丫其
實你們在說偽造文書也是說那張會議記錄
啊,會議記錄明明是副總簽的
(多人討論中…)
1:05:12 張莉伶:那現在怎麼辦?
1:05:14 承租戶:丫你會議記錄都已經寄出去給人家了,現
在又再來說要更正
1:05:18 張莉伶:對啊,你83票要改成1百多票,你這樣子人
家會覺得很奇怪
1:05:23 承租戶:前面都已經發出去了,那以後都可以,以
後大家都不用開區權會,以後都大家開會
1:05:29 陳 翰:我們今天不是去改會議內容,那真的不應
該,比如說我們今天明明管理費是50,我
們把他改成60改成70,這真的叫做不應該
,那我們今天其實只是在同意票數的多寡
,但是內容其實完全沒有變,所以只是說
不合法的合法
1:05:52 劉俊成:講明白一點,我們在場的委員都是支持11
個嘛,只是說還要經過那個會議再去投這
樣子而已
(多人討論中…)
1:06:06 林小鈴:我們少數服從多數
(多人討論中…)
1:06:10 林小鈴:但是麻煩記錄我們反對票要寫名字喔,一
定要記錄喔,說我們反對,我們反對票是
…
1:06:21 陳 翰:好,那你們反對票舉手一下好不好
1:06:23 林小鈴:一定要記錄喔
1:06:24 陳 翰:ok,你可不可以舉手我才知道
1:06:26 林小鈴:因為承擔其責,我比較膽小,我反對
1:06:30 陳 翰:好,2個,ok
1:06:31 張莉伶:你沒有要反對,你沒有講
1:06:33 陳 翰:反對那個
1:06:35 林小鈴:不是11個啦
1:06:43 陳 翰:我們這樣講好了,我們寫好聽一點,反對
依,不是,我是說反對票,我現在知道是
他們兩個,我內容這樣寫好不好,我不要
寫的太難看,內容寫說反對依建設公司處
理報備補正的方式執行
1:06:55 張永清:反對的舉手就對了好不好,就這樣子
1:06:58 陳 翰:我們現在是依,我們也把責任丟回去嘛,
依建設公司報備補正的方式
1:07:08 張莉伶:反對有幾個
1:07:08 陳 翰:因為現在不是建設公司補正的方式嗎?我
們為什麼要把他攬回社區,你們知道我現
在講的意思嗎
1:07:15 張莉伶:那這樣很奇怪,他講的這個題目跟
1:07:17 林小鈴:可是管委會
1:07:18 陳 翰:我現在講的題目跟你們完全一樣,我只是
把這個文辭給
(多人討論中…)
1:07:23 某 男:各位不要擔這個責任
1:07:27 劉俊成:有問題是建商
1:07:27 陳 翰: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是在保護你們,你
們去表決要不要做會議記錄的更改,你們
是不是在協助犯罪
1:07:35 林小鈴:贊成,好吧就舉手
1:07:38 陳 翰:你是反對依照,反對依照建設公司的補正
方式執行
1:07:40 張永清:對對對,舉手表決就好,反對的就舉手
1:07:44 林小鈴:請要記錄反對的
1:07:46 張永清:反對的舉手嘛,好不好
1:07:48 林小鈴:你贊成嗎?
1:07:49 張莉伶:我也,你也贊成嗎?
1:07:51 陳勇宏:我覺得這樣比較省事了啊
1:07:54 林小鈴:謝謝,謝謝,因為我不願意承擔,我比較
膽小
1:07:58 陳 翰:好,贊成的舉手
1:07:59 張永清:現在聽清楚,贊成的舉手
1:07:59 陳勇宏:我沒有意見
1:08:00 某 男:舉手、舉手
1:08:01 陳 翰:1、2、3、4、5、6
1:08:04 陳勇宏:我沒有意見啦,都可以
1:08:07 林小鈴:什麼叫沒意見,沒意見也要寫
1:08:12 陳 翰:財委你好可愛,沒意見也要寫
1:08:14 張天才:我是覺得趕快那個好
1:08:14 某 男:對啊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