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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文碩周瑞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昀希(原名唐瑞鄉、唐芯榆)
選任辯護人
吳念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豐(原名林聖薺)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320 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840 、102 年度

偵字第434 、89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唐昀希(原名唐瑞鄉、唐芯榆,下稱唐瑞鄉)與林建豐(原名林聖薺,下稱林聖薺)原為配偶關係,唐瑞鄉自民國88年至101 年8 月30日止,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之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均稱輔祥公司)人事部擔任人事管理師,負責核算該公司人事薪資、獎金及處理薪資、獎金發放、領取作業,且輔祥公司人事薪資、獎金核算、發放、領取作業僅由其1 人負責,其為從事業務之人,另林聖薺於94年間設立「信喬企業社」並擔任負責人,唐瑞鄉竟利用輔祥公司由其1 人擔任員工薪資、獎金核算、發放、領取作業之便,為下列之犯行:

㈠唐瑞鄉自94年2 月間至95年6 月30日止,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將輔祥公司全體員工之薪資、獎金列印「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節金發放領現表」時,將附表一編號1 、3 、5 「計薪指標」、「備註」欄所示實際另以轉帳匯款方式領取薪資、獎金之員工登載為現金領取方式,及自95年1 月至6 月間,未經輔祥公司允許,擅自將曾任職於輔祥公司之姓名、年籍、人數不詳之已離職員工,利用輔祥公司之ERP 系統更改為復職,及將該等員工上班方式、薪資、獎金領取方式分別更改為不用打卡、現金領取後(涉嫌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將該等實際已離職之姓名、年籍、人數均不詳之員工併同仍在職員工透過輔祥公司之系統列印各期「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節金發放領現表」後,將包含其上開擅自變更登載為以現金領取薪資、獎金不實事項(包含前述附表一編號1 、3 、5 所示之員工與前述原已離職而遭以ERP 系統更改為復職之不詳員工)之薪資、獎金與其他實際在職員工所可領取薪資、獎金合併計算總金額後,按月向輔祥公司財務部門請款,輔祥公司財務部承辦人員因信賴唐瑞鄉為該公司人事薪資、獎金核算人員而陷於錯誤,於向銀行取得輔祥公司以領現方式領取薪資、獎金員工之薪資、獎金總金額後轉交由唐瑞鄉發放,唐瑞鄉因而連續詐得附表一編號1 、3 、5 、15、17、19、21、23、25所示款項;另唐瑞鄉為避免其上開行為遭察覺,乃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將潘紹勤原留存在輔祥公司之印章盜蓋於附表二編號1 至3「文書」欄所示文書內形成「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之「潘紹勤」名義之印文,表徵潘紹勤領取上開薪資現金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輔祥公司、潘紹勤。

㈡另唐瑞鄉於附表一編號2 、4 、6 至25所示各期向輔祥公司財務部人員取得員工薪資、獎金款項現金後,尚有附表一編號2 、4 、6 至14、16、18、20、22、24「備註」欄所示之員工未向唐芯榆領取其等之薪資、獎金,竟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業務侵占概括犯意,連續將該等員工未領取之薪資、獎金侵占入己而未繳回輔祥公司。

㈢唐瑞鄉另自95年7 月1 日至同年12月間,按月分別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輔祥公司之允許,擅自以前揭更正輔祥公司ERP 系統將曾任職於輔祥公司之姓名、年籍、人數不詳之已離職員工變更設定為復職、不用打卡、現金領取薪資、獎金後(涉嫌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再將包含其上開擅自變更設定為以現金領取薪資、獎金之員工薪資、獎金與其他實際在職員工所可領取薪資、獎金合併計算總金額後,按月向輔祥公司財務部門請款,輔祥公司財務部承辦人員因信賴唐瑞鄉為該公司人事薪資、獎金核算人員而陷於錯誤,於向銀行取得輔祥公司以領現方式領取薪資、獎金員工之薪資、獎金總金額後轉交由唐瑞鄉發放,唐瑞鄉因而按月分別詐得附表一編號27、29、31、33、35、37所示款項。

㈣唐瑞鄉於附表一編號26、28、30、32、34、36所示各期向輔祥公司財務部人員取得員工薪資、獎金款項現金後,尚有附表一編號26、28、30、32、34、36「備註」欄所示之員工未領取其等之薪資、獎金,唐瑞鄉竟分別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業務侵占犯意,將該等員工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26、28、30、32、34、36所示薪資、獎金侵占入己而未繳回輔祥公司。

㈤唐瑞鄉復自96年6 月至101 年7 月間,將其擅自利用輔祥公司ERP 系統,將如附表一編號40、46、48、50、52、54至57、60、62、64、66、68、70、72、74、76、78、80、82、84、86、88、90、92、94、96、98、100 、102 、104 、106、108 、110 、112 、114 、116 、118 、120 、122 、123 、125 、127 、129 、131 至133 、135 、137 、139 、140 、142 、143 「備註」欄所示實際已離職員工變更為復職且以現金領取薪資、獎金(涉嫌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使ERP 系統自動滾出該等員工復職後任職及支領薪資、獎金之資料,分別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按月於附表一編號40、46、48、50、52、54至57、60、62、64、66、68、70、72、74、76、78、80、82、84、86、88、90、92、94、96、98、100 、102 、104 、106 、108 、110 、112 、114 、116 、118、120 、122 、123 、125 、127 、129 、131 至133、135、137 、139 、140 、142 、143 所示各期向輔祥公司領取員工之薪資、獎金之際,將如附表一編號40、46、48、50、

52、54至57、60、62、64、66、68、70、72、74、76、78、

80、82、84、86、88、90、92、94、96、98、100 、102 、104 、106 、108 、110 、112 、114 、116 、118 、120、122 、123 、125 、127 、129 、131 至133 、135、137、139 、140 、142 、143 「備註」欄所示實際已離職員工變更為復職且以現金領取薪資、獎金部分與其他實際在職員工所可領取薪資、獎金合併計算總金額後,向輔祥公司財務部門請款,輔祥公司財務部承辦人員因信賴唐瑞鄉為該公司人事薪資、獎金核算人員而陷於錯誤,於向銀行取得輔祥公司以領現方式領取薪資、獎金員工之薪資、獎金總金額後轉交由唐瑞鄉發放,唐瑞鄉因而分別詐得如附表一編號40、46、48、50、52、54至57、60、62、64、66、68、70、72、74、76、78、80、82、84、86、88、90、92、94、96、98、100 、102 、104 、106 、108 、110 、112 、114 、116、118 、120 、122 、123 、125 、127 、129 、131至133、135 、137 、139 、140 、142 、143 所示之款項。

㈥唐瑞鄉復自96年2 月至101 年6 月間,於附表一編號38、39、41至45、47、49、51、53、58、59、61、63、65、67、69、71、73、75、77、79、81、83、85、87、89、91、93、95、97、99、101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117 、119 、121 、124 、126 、128 、130 、134、136 、138 、141 所示各期向輔祥公司財務部人員取得員工薪資、獎金款項現金後,尚有附表一編號38、39、41至45、47、49、51、53、58、59、61、63、65、67、69、71、73、75、77、79、81、83、85、87、89、91、93、95、97、99、101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117、119 、121 、124 、126 、128 、130 、134 、136、138、141 「備註」欄所示之員工未領取其等之薪資、獎金,唐瑞鄉竟分別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犯意,將附表一編號38、39、41至45、47、49、51、53、58、59、61、63、65、67、69、71、73、75、77、79、81、83、85、87、89、91、93、95、97、99、101 、103 、105 、107、109 、111 、113 、115 、117 、119 、121 、124、126、128 、130 、134 、136 、138 、141 所示款項侵占入己而未繳回輔祥公司;並於其侵占附表一編號39所示款項時,將張佳綺、游裕竣原留存在輔祥公司之印章分別盜蓋在附表二編號4 、5 「文書」欄所示文書內形成「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之印文後,表徵張佳綺、游裕竣領取96年6 月份薪資或獎金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41款項時,將劉美雲原留存在輔祥公司之印章盜蓋在附表二編號6 「文書」欄所示文書內形成「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之印文後,表徵劉美雲領取96年8 月份薪資或獎金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42之款項時,在附表二編號7 、8 「文書」上盜蓋邱聖文、粘崇崎、陳子穎、陳志群、詹敦凱、趙汝軒、鍾祐荏原留存在輔祥公司之印章及偽簽「簡清祥」之簽名而形成附表二編號7 、8 「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之印文、簽名,以表徵上開之人領取輔祥公司96年9 月份薪資或96年7 至9 月份獎金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43之款項時,將吳伯亮、吳冠誼、殷唯智、許家豪、陳子穎、陳弘佶、陳志群、趙汝軒、蕭宇荃、賴瑞興、賴德璋、鍾祐荏、羅粽文原留存在輔祥公司之印章盜蓋在附表二編號9 、10「文書」欄所示文書內形成「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之印文後,表徵其等領取輔祥公司96年10月份獎金或薪資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44之款項時,將吳柏燊、周敬傑、林宗賢、林家禾、邱厚嘉、徐進梧、張傑閔、梁吉揚、許志豪、陳俐綺、游裕竣、黃志豪、黃雅詩、詹富傑、詹敦凱、劉建麟、劉寶方、盧建榮、蕭士峰、蕭詠隆原留存在輔祥公司之印章盜蓋在附表二編號11「文書」欄所示文書內形成「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之印文後,表徵其等領取輔祥公司96年11月份薪資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45之款項時,在附表二編號12「文書」欄所示文書中偽簽如「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簽名,以表徵張宏銘、張朝偉領取輔祥公司96年10至12月獎金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47之款項時,利用吳建成、吳柏勳、陳易華、陳俊廷原留存在輔祥公司之印章盜蓋在附表二編號13「文書」欄所示文書內形成「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之印文,及在附表二編號14「文書」欄所示文書中偽簽如「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簽名,以表徵其等領取輔祥公司97年1 月份薪資或獎金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51之款項時,在附表二編號15「文書」欄所示文書中偽簽如「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簽名,以表徵其等領取輔祥公司97年1 至3 月份獎金之意;於侵占附表一編號59之款項時,在附表二編號16「文書」欄所示文書中偽簽如「印文、署押」欄所示內容簽名,以表徵其等領取輔祥公司97年7 至9 月份獎金之意,而分別足以生損害於輔祥公司及各該印文、簽名之名義人。

二、唐瑞鄉因其配偶林聖薺經營信喬企業社而有資金需求,乃將其詐欺、侵占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將附表三「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三「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供林聖薺支應信喬企業社之員工薪資、機械設備價款、交際應酬、清償債務等開銷之用,而林聖薺知悉信喬企業社長期營運狀況不良,已預見唐瑞鄉如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顯係來源不明之不法贓款,竟基於收受贓物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收受唐瑞鄉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不法贓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334,828 元,供作上開用途。

三、嗣於101 年間,因輔祥公司已離職員工接獲輔祥公司100 年度扣繳憑單,因認有遭冒名虛報薪資所得之情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起申復,經輔祥公司進行內部稽核並於101 年8 月向唐瑞鄉查證後,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告發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經由時任輔祥公司財務長之荊國泰告發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輔祥公司於本案為被害人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於法人之股份有限公司為犯罪之被害人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 項規定,係由董事長代表公司提出告訴(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37 號判決意旨可參。而本案原起訴書雖認輔祥公司為本案犯罪被害人並業已提出告訴,然遍查全案偵查卷宗(包含調查局卷、他卷、101 年度偵字第19840 號、102 年度偵字第434 、8994號卷),本案係始於101 年8 月30日,由時任輔祥公司財務長之荊國泰向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提出檢舉而告發(見他卷第3 頁;102 年度偵字第8994號卷第9 頁),而荊國泰於該次檢舉筆錄中雖有表明「希望司法機關能儘速處理,以降低公司損失」,然並未見荊國泰該次檢舉並表明訴究之意係獲得輔祥公司授權所為(刑事訴訟法第236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參照),其後輔祥公司於偵查中,僅先後於102 年5 月15日、102年11月22日行文確認本案偵辦進度(見102 年度偵字第434號卷第39、113 頁),輔祥公司雖於102 年11月22日函文中以「告訴人」自稱,然該公司於偵查中始終未有何由該公司斯時有代表權之人或授權委託他人對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唐瑞鄉、林聖薺提出刑事告訴之旨,揆諸前述意旨,尚難認輔祥公司於本案業已提出刑事告訴(縱認輔祥公司嗣後函詢可認有表明追訴之意,然就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亦已罹於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之法定期間),從而,輔祥公司於本案應僅具有被害人之身分,而荊國泰所為檢舉亦僅屬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告發」。

二、本案追訴、審理範圍之確認 本案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⒈僅空泛指稱被告唐瑞鄉自94年2 月至95年6 月30日間,連續偽造、盜用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員工之署押、私章於「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節金發放領現表」中,並持以向輔祥公司出納人員行使,而詐得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16所示款項,另犯罪事實欄一㈠⒉亦僅空泛指稱被告唐瑞鄉自95年1 至6 月間,擅自更動輔祥公司ERP 系統之設定,而將曾任職輔祥公司之離職員工更改為復職、不用刷卡、現金發放薪資獎金後,盜用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該等離職員工留在輔祥公司之印章製作不實薪資、節金領現表,而連續詐得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所示款項,而犯罪事實欄一㈡原亦空泛指稱被告唐瑞鄉自95年7 月份起,按月盜用其所保管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員工私章製作不實薪資及節金領現表,並利用創造虛擬員工之方式,盜用各該離職員工留在公司之私章,製作不實薪資節金領現表,而詐得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至131 所示款項,然起訴書所附之附表一包含「唐瑞鄉案假簽名(含假用印)清單」、「輔祥唐瑞鄉業務侵占案偽造盜用印章清單」,且其中「輔祥唐瑞鄉業務侵占案偽造盜用印章清單」更包含205 枚分屬不同名義人之印文,詎起訴書未就所指訴被告唐瑞鄉於上開期間「偽造」、「盜用」何等內容之署押、印章、印文及數量及支領薪資、獎金所屬年月予以指明,此部分所載犯罪事實並未具體明確即率爾提起公訴,而上開情節,於本案訴訟繫屬後,經原審法院於103 年7 月14日、104 年1 月19日準備程序中先後向公訴人確認,公訴人表示「請告訴代理人協助釐清上開疑問」、「此部分需要告訴代理人表示意見」(見原審卷二第7頁、第69頁反面),經原審法院陸續與被害人之代理人確認並促請提出資料後,關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所指被告擅自更改輔祥公司ERP 系統上已離職員工資料而創造出虛擬員工詐領薪資、獎金部分,均詳見原審卷二第37至57頁,另就被告於本案犯行中盜用或偽造印文、署押之內容、數量,則詳見原審卷二第93頁至第111 頁反面,至於主張被告侵占實際在職員工未領取薪資、獎金部分,則詳如原審卷二第201 至218頁,而本案原起訴書就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既於原起訴時僅有空泛且未具體明確之記載,公訴人亦表示此部分須由被害人之代理人協助表示意見,從而,就本案被告唐瑞鄉所涉上開犯行之追訴、審理範圍,自以本案訴訟繫屬後,被害人之代理人所補充提出之上開資料資為特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唐瑞鄉所涉犯行認定之理由

⒈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被告唐瑞鄉迭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他卷第73頁至第74頁反面、第82至84、89頁;101 年度偵字第19840 號卷第7 至8 頁;原審卷二第4 頁反面至第6 頁、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第246 頁;原審卷三第88頁反面至第89頁、第140 頁正反面、第197 頁反面;原審卷四第105 頁反面至第106 頁、第130 頁;本院卷第130頁、第161至165 頁),並有證人即前任職輔祥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協理鄭文村之證述(見調查局卷第2 頁正反面)、證人即輔祥公司財務長荊國泰之證述(見他卷第3 至4 頁)、證人潘紹勤之證述(見原審卷三第117 頁反面至第121 頁)可佐,且有被告唐瑞鄉所出具自白書、被告唐瑞鄉接受輔祥公司調查之錄音譯文、被害人提出「輔祥唐瑞鄉詐欺案96年虛擬人頭侵占金額」、「輔祥唐瑞鄉詐欺案97年虛擬人頭侵占金額」、「輔祥唐瑞鄉詐欺案98年虛擬人頭侵占金額」、「輔祥唐瑞鄉詐欺案99年虛擬人頭侵占金額」、「輔祥唐瑞鄉詐欺案100 年虛擬人頭侵占金額」、「輔祥唐瑞鄉詐欺案101 年虛擬人頭侵占金額」明細、被害人104 年4 月15日(104 )達運(政)字第104042號函檢附「輔祥唐瑞鄉業務侵占案偽用印/簽名明細」、「輔祥唐瑞鄉業務侵占案偽造盜用印章清單」與輔祥公司薪資領現簽收單影本、被害人105 年2 月1日(105 )達運(政)字第105007號函檢附「輔祥唐瑞鄉業務侵占案無簽收侵占清單」、被害人提出員工任職期間明細表、被害人106 年1 月16日陳報狀檢附員工勞保加退保資料、被害人106 年2 月24日陳報狀檢附員工勞保加退保資料等在卷可參(見他卷第7 、9 至21頁;原審卷二第37至57頁、第76頁、第93頁至第111 頁反面、第201 至218 頁;原審卷三第91頁;原審卷四第45至86、96至102 頁),足認被告唐瑞鄉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⒉而本案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⒈中僅概括主張被告唐瑞鄉「偽造、盜用署押及私章」,其後復主張「被告唐瑞鄉偽造之署押及盜用之印文,請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雖可認就印章、印文部分係認被告唐瑞鄉盜用印章、印文而提起公訴,嗣公訴人基於被害人之指訴而主張被告唐瑞鄉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㈤中所蓋用輔祥公司員工印章均為被告唐瑞鄉所偽造(見原審卷二第245 頁反面),然此均為被告唐瑞鄉所否認,另證人潘紹勤前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稱:伊從94年1 月任職輔祥公司至94年7 月,期間薪資都是直接轉帳至伊帳戶內,輔祥公司薪資清冊領現表中印章不是伊所蓋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7 頁反面至第118 頁反面、第120 頁),然其另證稱薪資轉帳帳戶可能為輔祥公司協助開戶,至於開戶印章是否公司代刻並無印象(見原審卷三第121 頁),則固然證人潘紹勤明確證稱未曾向被告唐瑞鄉蓋章領現,惟領現清冊中「潘紹勤」印文所由之印章並未能明確認定係由被告唐瑞鄉所偽刻,此外,公訴人亦未能舉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唐瑞鄉就本案所認其蓋用印文之印章確係出於偽刻而來,故認公訴人嗣於本案起訴後所為之主張難認可採,被告唐瑞鄉本案蓋用他人印文,應認僅係盜用他人留存於輔祥公司內之印章而來。

⒊而原起訴書就被告唐瑞鄉對於輔祥公司實際任職員工未領取薪資、獎金之所為,雖認係向輔祥公司詐取該等款項,因而認被告唐瑞鄉就此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⒈與㈡及起訴書所附之附表二),惟被告唐瑞鄉本案所為犯罪型態,其自本案偵查中均始終供稱就實際任職員工以現金發放方式領取之薪資、獎金,均係其向財務部領取現金後,因部分實際任職員工未向其領取,其亦未將該等款項退回公司而予以侵占(見他卷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第83頁;原審卷二第5 頁),則依被告唐瑞鄉所任職務係負責發放輔祥公司員工薪資、獎金,倘若有部分員工因不詳因素而未向其領取,該等款項本應退還公司另為妥適處理,被告唐瑞鄉未將該等款項退還輔祥公司予以侵吞,並非被告唐瑞鄉就此等款項於向財務部人員請款時,有何虛偽不實之表示,財務部門人員據以發放此種類型款項現金與被告唐瑞鄉,亦並非係有何錯誤之認知所為,被告唐瑞鄉就此等款項所為明顯係構成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原起訴書未查被告唐瑞鄉就此部分薪資、獎金款項請領過程之供述,誤此等款項亦係被告唐瑞鄉向輔祥公司詐取而來,所持法律見解顯屬有誤。

㈡被告林聖薺所涉犯行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林聖薺就其前為同案被告唐瑞鄉之配偶,且其為信喬企業社之負責人,而同案被告唐瑞鄉有附表三所示匯款情形,該等款項則均為其所經營信喬企業社花費所用等情,固均供認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犯行,辯稱:伊不知道唐瑞鄉匯款之金錢來源,不知道該等款項是唐瑞鄉自其任職公司詐取或侵占的金錢云云,被告林聖薺之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林聖薺在信喬企業社僅負責接業務、應酬,對於信喬企業社營運狀況並不知情,且唐瑞鄉始終證稱被告林聖薺不知資金來源,故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林聖薺對於唐瑞鄉詐欺、侵占款項是知情等語。惟查:

⒈被告林聖薺為被告唐瑞鄉之配偶及信喬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而被告唐瑞鄉前任職於輔祥公司擔任人事管理師,乃利用職務之便,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另被告唐瑞鄉因信喬企業社經營上資金需求,乃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其自輔祥公司詐取或侵占所得部分款項,自附表三「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款轉帳至附表三「匯入帳戶」欄所示被告林聖薺或信喬企業社之金融帳戶內(各次匯款轉帳金額均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以供信喬企業社營運及被告林聖薺承接業務應酬,或支應票款、清償債務之用等情,均為被告林聖薺所是認,另同案被告唐瑞鄉對輔祥公司為犯罪事實欄一之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犯行,並經本院認定如前,並有證人即被告唐瑞鄉之證述可佐(見他卷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第88頁;原審卷二第6 頁正反面、第138 頁;原審卷三第83頁),且有被告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信喬企業社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 年3 月5 日營清字第1030007807號函檢附被告唐瑞鄉與信喬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7 日三信銀管字第103005 81號函檢送被告林聖薺帳戶之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7 日中業存字第1030003376號函檢送被告唐瑞鄉與被告林聖薺帳戶之交易明細、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12日(103 )台匯銀(總)字第31261 號函檢送被告林聖薺帳戶之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10月5 日營清字第1050049318號函檢送被告林聖薺開戶資料、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1日三信銀管字第10503172號函檢送被告林聖薺開戶資料、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6日(105 )台匯銀(總)字第34248 號函檢送被告林聖薺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12月5 日營清字第1050061356號函檢送信喬企業社帳戶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7 日中業作字第1050023475號函、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5 日三信銀管字第10503776號函檢送被告林聖薺開戶資料、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1日(105 )台匯銀(總)字第35097 號函檢送被告林聖薺開戶資料等在卷可參(見調查局卷第24頁至第31頁反面;原審卷一第35、52至145 頁、第153 頁至第184 頁反面、第215 至239 頁;原審卷三第171 至172 、174 至180 、182 至183 、239 至241 、245、250 至260 、268 至269 頁),堪認屬實。

⒉附表三匯款交易誤載更正之說明:

⑴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雖認被告唐瑞鄉於97年2 月12日以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5,617元至被告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上開帳戶內,惟遍查被告唐瑞鄉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並無上開匯款紀錄(見原審卷一第55至94頁),再依被告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97年2 月12日係自被告唐瑞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而入帳75,600元(見原審卷一第131 、154 頁),其後雖檢察官曾以106 年1 月3 日中檢宏剛106 蒞2 字第152 函予以更正,然對於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所載匯出帳戶仍未更正,而此部分顯屬原起訴書之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4 所示。

⑵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雖認被告唐瑞鄉匯款至被告林聖薺之日期為97年2 月20日,然依被告唐瑞鄉與被告林聖薺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該次匯款日期應為97年2 月21日(見原審卷一第154 頁至第184 頁反面),其後雖檢察官曾以106 年1 月3 日中檢宏剛106 蒞2 字第152 函予以更正,然僅對於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所載匯出帳戶進行更正,而匯款日期並未更正,則原起訴書就此次匯款日期顯然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0所示。

⑶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雖認被告唐瑞鄉於97年3 月27日係自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被告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內,然依卷附被告唐瑞鄉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之帳戶交易明細以觀,並未有上開交易紀錄(見原審卷一第55至94頁),反之,依被告林聖薺上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被告唐瑞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唐瑞鄉自其台中商業銀行帳戶於97年3月27日匯款至被告林聖薺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而入帳64,000元(見原審卷一第132 頁、第154 頁反面),其後雖檢察官曾以106 年1 月3 日中檢宏剛106 蒞2 字第152 函予以更正,然對於此次所載匯出帳戶並未更正,而此部分顯屬原起訴書之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4所示。

⑷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9雖認被告唐瑞鄉於97年11月28日,自其台中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匯款214,766 元至被告林聖薺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內,然依被告唐瑞鄉、被告林聖薺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觀之,被告唐瑞鄉於97年11月28日匯款至被告林聖薺帳戶之金額應為38,092元(見原審卷一第156頁反面、第174 頁反面),而檢察官雖曾以106 年1 月3 日中檢宏剛106 蒞2 字第152 函予以更正,然僅對於此次交易之匯出帳戶進行更正,而金額部分並未更正,則原起訴書就此次匯款至被告林聖薺帳戶之金額顯然有誤,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85所示。

⑸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2雖認被告唐瑞鄉係於97年12月10日以其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0,000元至被告林聖薺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內,然依被告唐瑞鄉、被告林聖薺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該筆匯款交易日期時為97年12月19日(見原審卷一第156 頁反面、第174 頁反面),其後雖檢察官曾以106 年1 月3 日中檢宏剛106 蒞2 字第152 函予以更正,然僅對於此次交易匯出帳戶更正,而漏未對於此次交易日期併予更正,而此部分顯屬原起訴書之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88所示。

⑹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3 雖認被告唐瑞鄉於98年12月3 日以其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轉帳9,598 元至被告林聖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然觀之被告唐瑞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該帳戶係於98年12月22日匯款轉帳上開金額至被告林聖薺上開帳戶內(見原審卷一第160 頁正反面),堪認原起訴書就此筆交易匯款日期顯有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48 所示。

⑺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6 雖認被告唐瑞鄉於100 年9 月27日自其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匯款12,017元至被告林聖薺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然觀諸被告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帳戶、被告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一第168 頁反面、第141 頁),被告唐瑞鄉於100 年9 月27日匯款至被告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共有2 筆,而被告林聖薺之帳戶分別先後入帳12,000元、15,000元,又觀諸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5 業經上開交易金額12,000元之交易匯款予以列入,從而,足認附表三編號216 所載匯款金額應屬有誤,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09 所示。

⑻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4 雖認被告唐瑞鄉於100 年11月24日自其台中商業銀行匯款至信喬企業社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金額為10,017元,然依卷附信喬企業社之上開帳戶、被告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知被告唐瑞鄉於100 年11月24日匯款至信喬企業社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信喬企業社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因此進帳金額為100,000 元(見原審卷一第122 頁、第169 頁反面),足認附表三編號224 所載匯款金額應屬有誤,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20 所示。

⒊被告林聖薺與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而證人即被告唐瑞鄉亦始終證述稱被告林聖薺並不知附表三匯款、轉帳金錢之來源及其未曾向被告林聖薺告以附表三所示匯款、轉帳金錢之具體來源,或被告林聖薺不曾過問該等款項來源(見101 年度偵字第19840 號卷第8 頁;他卷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第86頁;原審卷二第138 頁反面、第139 頁正反面、第143 頁反面、第145 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原審卷四第128 頁反面),惟證人唐瑞鄉前於偵訊中供稱:公司成立之後,處處都要錢,伊與林聖薺常常為了錢的事情吵架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19840 號卷第8 頁),又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林聖薺常常以開拓生意為由與朋友到酒店消費,每月開銷都在30、40萬元以上,加上員工薪資、材料費也都由伊支付,每月營業額都僅有10餘萬元,信喬企業社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等語(見他卷第74頁反面),復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信喬企業社每月開出去請款發票金額約10多萬元,但是每月支出包含叫料、耗材、林聖薺跟客戶應酬酒錢就要支出50至70萬元,光林聖薺上酒店的錢每月就30至40萬元,而信喬企業社廠房每月租金25,000元,員工薪水加起來約18萬元至20萬元,且信喬企業社廠房內的機器都已經用分期付款購買,所以不能再拿來借款擔保等語(見他卷第85至86、88頁),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林聖薺是專科學歷,之前曾在CNC 工廠待過,信喬企業社是CNC 加工車床,機器有4、5 台,機器價格大約100 多萬元,都是用分期付款購買,另外林聖薺的生活費也都是伊給的,每天可能幾千元到1 萬元,而信喬企業社員工薪資每個月總計大概有10幾萬元,林聖薺每個月上酒店的花費也要幾十萬元,也只有林聖薺會對外開發業務、接單,信喬企業社每月營收平均約20萬元,但都沒錢、不夠付開銷,伊也有跟林聖薺提起過,而這種情形差不多就一直維持,伊也曾勸林聖薺將信喬企業社收起來,但林聖薺就跟伊表示會好轉,而伊在輔祥公司任職每年薪水、獎金、分紅加起來頂多20至30萬元,除了輔祥公司的薪水、獎金、分紅外,伊並沒有其他業外收入或投資股票、基金、金融衍生性商品,且支票是伊開的,銀行不給伊票,伊就換到別家申請,伊有跟林聖薺說沒有錢,所以銀行不給伊支票,伊也常常跟林聖薺因為錢的事情吵鬧,林聖薺應該知道信喬企業社營運狀況一直以來都不佳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0 至143 頁、第144 頁反面至第147 頁、第148 頁反面至第149 頁、第150 頁反面),再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林聖薺開公司後,公司負擔太多,一直支出出去,林聖薺沒有錢就一直叫伊去找錢、一直向伊要錢,也有用恐嚇威脅的方式,要伊不能讓其開出去的票跳票,後來伊能借錢的都去借了,沒有地方可以借錢,伊也有向林聖薺表示無法借到錢的事情,而林聖薺交際應酬,每天現金最少要1 萬元,伊在輔祥公司任職月薪約3 萬多元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8 頁正反面),證人唐瑞鄉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一致。且被告林聖薺前亦供稱:伊每個月開銷40至50萬元,多用於與客戶到酒店談生意等語(見調查局卷第70頁反面至第71頁),則依證人唐瑞鄉所述信喬企業社之營運狀況,被告林聖薺具有相關CNC 業務經驗,信喬企業社為被告林聖薺所經營,且均由被告林聖薺對外開發業務,被告林聖薺對於信喬企業社之業務成交量、營業之盈虧及收支當無可能全然不知,又被告林聖薺亦曾多次因金錢問題與證人唐瑞鄉發生爭執,證人唐瑞鄉並曾向被告林聖薺提及信喬企業社營運不佳、已無處借款以取得資金,甚至說服被告林聖薺將信喬企業社結束營運,被告林聖薺更曾以相對不理智之恐嚇威脅方式要求證人唐瑞鄉處理財務問題,可見信喬企業社長期欠缺穩定資金、收入支付開銷,營運狀況明顯不良,縱然證人唐瑞鄉協助處理信喬企業社之財務,亦已求助無門,以被告林聖薺之學、經歷,其對於信喬企業社長期營運不良自難諉為不知,則其於上開認知下,卻仍能藉由原均已求助無門之被告唐瑞鄉處取得源源不絕且金額非少之金錢資助,對於被告唐瑞鄉所提供之金錢資助係透過不法方式而來當無不知之理。是以,被告林聖薺主觀上或雖對於附表三所示款項之具體來源係被告唐瑞鄉自其所任職之輔祥公司內詐取或侵占而來並非知悉,然主觀上對於該等款項係被告唐瑞鄉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贓款已有所預見,卻仍以該等款項做為信喬企業社營運及其開發業務應酬、支應票款、清償債務之用,自是對於縱使以該等贓款供己所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主觀上仍堪認具有收受贓物之不確定故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唐瑞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林聖薺所辯與其辯護人之主張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唐瑞鄉、林聖薺前述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⒈被告唐瑞鄉附表一編號1 至25部分犯行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累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⑴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及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其法定罰金刑部分,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經比較結果關於法定刑最高罰金部分,修正前後規定並無不同(新法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實際與行為時法罰金刑相同),不生法律變更比較問題,此部分應依法律一般適用原則逕依裁判時法即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又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罰金: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換算為新臺幣結果,為30元以上,而修正後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已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新臺幣1 千元以上,就法定刑最低罰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

⑵修正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論以一罪得加重其刑之規定,較修正後須數罪併罰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準此,經綜合適用修正前、後之罪、刑相關規定予以比較,被告唐瑞鄉附表一編號1 至25部分犯行之行為後刑法之修正,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唐瑞鄉,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有關規定。

⒉另被告唐瑞鄉於附表一編號1 至25部分犯行之行為後,除刑法第41條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98年4 月29日經總統公布廢止。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然依被告附表一編號1 至25犯行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以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關於「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100 倍折算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 元,最低為銀元100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900 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00 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對被告唐瑞鄉較為有利。

⒊被告唐瑞鄉於95年7 月1 日後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因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另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罰金刑數額提高為3 萬元;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將罰金數額由3 萬元提高成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後,因新法之法律效果較修正前為不利於被告唐瑞鄉,本案就被告唐瑞鄉自95年7 月1 日後所涉犯詐欺取財罪自應適用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科。

⒋被告唐瑞鄉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易科罰金標準之說明:

⑴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唐瑞鄉,則本案被告唐瑞鄉所犯數罪,本院自應分別依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⑵再刑法第51條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唐瑞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唐瑞鄉所犯數罪定應執行之刑之上限,應依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部分裁判之易科罰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裁判則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科罰金標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意旨,應以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標準折算(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98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唐瑞鄉所犯數罪經法院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其中部分係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部分係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依上開說明,被告唐瑞鄉經本院宣告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其應執行之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以最有利於被告唐瑞鄉之標準折算,亦即應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⒋被告林聖薺行為後,刑法第34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修正後刑法第349 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 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提高收受贓物行為之有期徒刑刑度及罰金額度,並提高搬運、寄藏、故買、媒介(即舊法所稱之「牙保」,僅名稱之變更,意義並無不同)贓物行為之罰金額度(舊法之罰金刑1,000 元,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換算等於新臺幣30,000元,遠較新法之新臺幣500,000 元為低),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林聖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案被告林聖薺所涉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49 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唐瑞鄉如附表一1 、3 、5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15、17、19、21、23、25、27、29、31、33、35、37、40、46、48、50、52、54至57、60、62、64、66、68、70、72、74、76、78、80、82、84、86、88、90、92、94、96、98、100 、102 、104 、106 、108 、110 、112 、114 、116 、118 、120 、122 、123 、125 、127 、129 、131 至133 、135 、137 、139 、140 、142 、143所為則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2 、4 、6 至14、16、18、20、22、24、26、28、30、32、34、36、38、49、53、58、61、63、65、67、69、71、73、75、77、79、81、83、85、87、89、91、93、95、97、99、101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117 、119 、121 、124 、126 、128 、130 、134、136 、138 、141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一編號39、41至45、47、51、59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唐瑞鄉於附表二「文書」欄所示文書中,盜用輔祥公司員工留存於公司內之印章或偽簽他人簽名,而形成附表二「印文、署押」欄內之印文、簽名,均為其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原起訴書就被告唐瑞鄉上開涉犯業務侵占罪部分認應構成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理由已如前述),惟因此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林聖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

㈣被告唐瑞鄉就其於95年7 月1 日前如附表一編號1 、3 、5、15、17、19、21、23、25所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2 、4 、6 至14、16、18、20、22、24所犯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一編號1 、3 、5 所犯偽造私文書罪均是係基於單一概括之犯意,而於緊密相連之時間內反覆所為之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均屬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㈤被告唐瑞鄉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業務侵占罪、連續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39、41至45、47、51、59所犯業務侵占罪、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26、28、30、

32、34、36、38、49、53、58、61、63、65、67、69、71、

73、75、77、79、81、83、85、87、89、91、93、95、97、

99、101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117 、119 、121 、124 、126 、128 、130 、134 、136、138 、141 所犯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一編號27、29、31、

33、35、37、40、46、48、50、52、54至57、60、62、64、

66、68、70、72、74、76、78、80、82、84、86、88、90、

92、94、96、98、100 、102 、104 、106 、108 、110 、112 、114 、116 、118 、120 、122 、123 、125 、127、129 、131 至133 、135 、137 、139 、140 、142 、143 所犯詐欺取財罪,行為時間、手段明顯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林聖薺雖係藉由被告唐瑞鄉以附表三所示先後多次匯款方式,將該等由被告唐瑞鄉自輔祥公司侵占、詐欺所得款項供信喬企業社營運及其生活開銷、應酬支出或清償債務之用,然依本院前揭認定,被告林聖薺僅係對於該等款項係被告唐瑞鄉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贓款具備不確定故意,而非對於該等款項具體來源有明確之認識或直接故意,則其以附表三「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將上開不法贓款供作上開用途,衡情亦難認定係逐筆指示同案被告唐瑞鄉匯款轉帳而為,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林聖薺係基於同一將上開贓款供為自己所用之目的,在密接之時間接續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屬整個收受贓物犯行之一部分,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屬接續犯,而均為包括之一罪,原起訴書就被告林聖薺所犯收受贓物罪認應予分論併罰,應有誤會。

㈦被告唐瑞鄉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唐瑞鄉本案犯行構成刑法第62條之「自首」,且本案被告唐瑞鄉確曾於101 年9 月10日提出「刑事自首(自白)狀」(見101 年度偵字第19840號卷第1 至2 頁),惟本案原係由時任輔祥公司財務長之荊國泰於101 年8 月30日至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提出檢舉、告發,業如前述,則本案於被告唐瑞鄉具狀表明自首前,有犯罪偵查權限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早已因他人告發、檢舉而知悉被告唐瑞鄉本案犯行,故被告唐瑞鄉其後縱具狀供出其所涉犯行或於偵查、審理中坦認犯行,均僅屬「自白」而非「自首」。

㈧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認被告唐瑞鄉、林聖薺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102 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唐瑞鄉、林聖薺均為尚值青壯之成年人,被告唐瑞鄉為輔祥公司之職員,竟利用職務之便,長時間為本案犯行,而被告林聖薺主觀上對於被告唐瑞鄉所提供款項為不法贓款已有所預見,竟仍予以收收、使用,所為均非可取,兼衡以被告唐瑞鄉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林聖薺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而被告唐瑞鄉本案所為對於被害人造成之財產上損害非輕,且嗣後並已返還少部分款項與被害人,被告林聖薺收受之不法贓款金額非微之情節,被告唐瑞鄉、林聖薺於本案犯行前,均未曾因其他刑事案件遭判處罪刑及執行之情形,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均堪認良好,暨被告唐瑞鄉、林聖薺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唐瑞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就被告林聖薺所犯之罪量處有期徒刑1 年,並敘明被告唐瑞鄉如附表一編號1 至38所示犯行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核本件被告唐瑞鄉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罪名等項,均合於該條例第3 條所定之減刑條件,且無該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事,自均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且經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及前述說明,就被告唐瑞鄉得易科罰金之刑(包含原宣告刑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及經減刑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其於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包含原宣告刑逾6 月有期徒刑及縱經減刑後仍逾6 月有期徒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說明沒收之理由(詳後述沒收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理由(詳後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部分),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被告唐瑞鄉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被告林聖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並就原審業已詳為審酌判斷之事項再予爭執,其2 人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唐瑞鄉、林聖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依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刑法就沒收部分雖有所修正,然依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再依新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並未排除刑法分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第21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沒收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除認各該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已滅失外,法院並無自由裁量之權。

㈡被告唐瑞鄉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為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合計69,892,120元,而其中合計8,334,828 元之款項係經由被告唐瑞鄉以附表三所示帳戶匯款、轉帳供被告林聖薺支應信喬企業社之員工薪資、機械設備價款、交際應酬、清償債務等開銷之用,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其中8,334,828 元屬被告林聖薺本案收受贓物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與輔祥公司或經扣案,至於其餘61,557,258元並無證據足認係為被告林聖薺所用,應認係屬被告唐瑞鄉之犯罪所得,而原起訴書附表二載明被告唐瑞鄉繳回輔祥公司10,010元,另依被告唐瑞鄉之原審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提出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款憑條(見原審卷三第208 頁至第210 頁反面),則被告唐瑞鄉另曾匯款528,000 元與輔祥公司,堪認被告唐瑞鄉就其犯罪所得曾返還538,010 元與輔祥公司,被告唐瑞鄉尚有犯罪所得61,019,248元未經發還與輔祥公司或遭查扣。而被告林聖薺、唐瑞鄉之上開尚未發還或遭查扣之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仍應予以分別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輔祥公司嗣雖陳報該公司經由保險機制獲得52,331,258元之理賠(見原審卷四第19頁),然刑法第38條之1 關於不法利得沒收之修正,其沒收範圍擴大,主要目的是在宣示任何人不能從犯罪獲利、保有因犯罪所取得之不法利益,以減少行為人再犯之經濟上誘因,因此具備犯罪預防之公益目的,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始毋庸沒收,而輔祥公司獲得上開理賠實係另基於保險關係而來,並非因被告唐瑞鄉或林聖薺進行賠償給付或返還,基於刑法修正沒收而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之上開目的,仍應對被告唐瑞鄉、林聖薺尚未發還且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價額。

㈢被告唐瑞鄉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 、12、14至16「印文、署押」欄所示之簽名,均屬刑法第219 條之偽造署押,雖被告唐瑞鄉偽造該等署押之文書原本並未扣案(輔祥公司雖於106年8 月2 日具狀表示該等資料已於104 年4 月15日陳報〈見原審卷四第140 頁〉,然依卷附輔祥公司104 年4 月15日陳報狀僅檢附被告唐瑞鄉偽造上開簽名署押文書之影本,並無該等文書原本〈見原審卷二第76頁至第111 頁反面〉,另扣案「94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95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96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97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98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99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100 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101 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各1 本亦均僅係影印版本,故被告唐瑞鄉偽造上開簽名署押之文書原本並未扣案),然亦無證據足認該等文書原本業已滅失,被告唐瑞鄉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 、12、14至16「印文、署押」欄所示簽名,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沒收。惟觀諸刑法區分沒收標的之不同而異其性質,對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等之沒收,係基於一般預防之保安處分性質之觀點而立論,其沒收著重在避免危害社會或再供作犯罪使用;與犯罪不法利得之沒收則植基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之觀點,本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著重在犯罪不法利得之徹底剝奪,故除沒收不法利得外,倘有沒收不能或不宜時,則替代以追徵價額之執行措施,以杜絕犯罪之誘因,有所不同,而被告唐瑞鄉本案所偽造上開簽名署押予以宣告沒收,係為禁絕各該物品再供作犯罪之用或流通造成危害持續存在,而於上開偽造署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予以追徵價額,對於所欲禁絕上開物品流通之目的並無助益,且更對於被告唐瑞鄉造成逾越上開沒收制度目的外之財產上侵害,且被告唐瑞鄉所偽造之各該簽名署押本體價值亦非甚高,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本院因而認如該等偽造簽名署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無追徵其價額之必要。

㈣至於被告唐瑞鄉另盜用他人印章而蓋印於附表二編號1 至11、13「文書」欄所示文書上,形成附表二編號1 至11、13「印文、署押」欄內所示印文,因該等印章並非被告唐瑞鄉偽造而來,該等印文並非刑法第219 條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原起訴書就被告唐瑞鄉所盜用之印文請求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此外,該等印文蓋用於附表二所示文書上,該等文書及其內之印文均屬輔祥公司所有之物,亦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另以:

⒈被告唐瑞鄉於94年1 月至94年6 月間,有偽造、盜用輔祥公司員工藍秀玲、藍秀倫、簡曉慧、羅姵驊、萬少華、王耀賢之印章而向輔祥公司詐得藍秀玲、藍秀倫、簡曉慧、萬少華之94年1 、2 月份薪資、羅姵驊94年1 月份之薪資與王耀賢94年6 月份之薪資,另以偽造、盜用輔祥公司員工陳貴明之印章而向輔祥公司詐得陳貴明95年7 月份之薪資,而認被告唐瑞鄉就此另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⒉被告唐瑞鄉於94年1 月間起至95年6 月間,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輔祥公司「薪資及節金領現表」上連續偽造、盜用輔祥公司員工之署押及私章,及擅自更動輔祥公司ERP 系統,將已離職員工更改為已復職、現金發放方式領取薪資、獎金後,製作不實「薪資及節金領現表」後,而行使該偽造之「薪資及節金領現表」,使輔祥公司陷於錯誤而連續詐取輔祥公司員工未領取之薪資及虛擬員工之薪資、節金;另被告唐瑞鄉自95年7 月份起,於每月屆輔祥公司發放薪資時,按月製作並行使不實「薪資及節金領現表」,而詐得輔祥公司員工未領取之薪資及虛擬員工之薪資、節金,因認被告唐瑞鄉另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被告唐瑞鄉就輔祥公司員工未領取款項構成業務侵占罪、偽造私文書罪,另對虛擬員工薪資、獎金部分構成詐欺取財罪、偽造私文書罪,均詳見前述「有罪部分」之說明)。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㈢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唐瑞鄉有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唐瑞鄉之自白、證人荊國泰之證述、輔祥公司94年至101 年「薪資領現簽收清冊」等為其主要論據。

㈣訊據被告唐瑞鄉對其任職於輔祥公司期間,有以前述「有罪部分」所載方式,向輔祥公司詐取實際已離職員工之薪資、獎金,及於實際在職員工未向其領取薪資、獎金後,未將餘款交還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等情,固均供認不諱,然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有些員工是公司提供給伊的人頭,在伊向財務部門領取這些人頭員工的薪資、獎金後,都再將款項交還給公司財務部門人員,且人頭員工的印章也是公司交給伊的,另外部分員工是屬於經理室的,這些員工都會在公司裡面碰到,如果有薪水沒有領到就可以立即反映,伊不可能對這些員工的薪資、獎金動手腳等語。經查:

⒈被告唐瑞鄉於「有罪部分」所載時間,有以前述「有罪部分」所載方式,向輔祥公司詐取實際已離職員工之薪資、獎金,及於實際在職員工未向其領取薪資、獎金後,未將餘款交還輔祥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均為被告唐瑞鄉所是認,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⒉至於被告有偽造或盜用輔祥公司員工藍秀玲、藍秀倫、簡曉慧、羅姵驊、、萬少華、王耀賢之印章而向輔祥公司領取藍秀玲、藍秀倫、簡曉慧、萬少華之94年1 、2 月份薪資、羅姵驊94年1 月份之薪資與王耀賢94年6 月份之薪資,另以偽造、盜用輔祥公司員工陳貴明之印章而向輔祥公司領取陳貴明95年7 月份之薪資,雖經輔祥公司前以104 年4 月15日(104 )達運(政)字第104042號函說明並檢附「輔祥唐瑞鄉業務侵占案偽用印/簽名明細」、各年度薪資領現簽收單影本、「輔祥唐瑞鄉業務侵占案偽造盜用印章清單」為據(見原審卷二第93頁至第111 頁反面),可知輔祥公司之薪資領現簽收清冊上,確蓋有「萬少華」、「藍秀玲」、「藍秀倫」之印文表示分別領取94年1 、2 月薪資各4,831 元,及蓋有「簡曉慧」之印文表示領取94年1 、2 月薪資各4,183 元(見原審卷二第109 、110 頁)、蓋有「羅姵驊」印文表示領取94年1 月薪資8,876 元(見原審卷二第109 頁反面)、蓋有「王耀賢」之印文表示領取94年6 月份薪資1,805 元(見原審卷二第111 頁)與蓋有「陳貴明」之印文表徵領取95年7 月份薪資49,091元(見原審卷二第111 頁反面)等情。而本案被告唐瑞鄉於偵查中雖坦承犯行,惟就本案被告唐瑞鄉所涉犯行之具體內容、範圍,前於本案偵查中均未予以詳究,係於本案提起公訴後,始另由被害人之代理人補提相關資料資為佐證,則徒憑被告唐瑞鄉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自白是否可認其確有向輔祥公司詐取上開員工薪資、獎金,確非全然無疑。

⒊況證人萬少華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伊曾任職輔祥公司,且伊未有曾蓋章領款之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2 頁反面、第124 頁反面),然其對於任職期間領取薪資、獎金之方式及流程均證陳已無印象,且對於前述印文之印章亦未能肯定是否並非其留在輔祥公司(見原審卷三第123 頁至第124 頁反面、第125 頁反面、第127 頁);證人簡曉慧於原審雖證稱:伊曾任職輔祥公司,是以現金方式領取,沒有印象有交付印章或蓋章領薪水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31 頁反面至第132 頁),但另證述:伊有請家人幫伊領薪水過,伊薪資本來就很少,而伊家人幫忙領薪水時有無用印章,伊已經忘記(見原審卷三第132 頁正反面),甚至對於諸多過程均證稱並無印象、無法記憶(見原審卷三第132 頁、第133 頁反面);證人陳貴明於原審審理中雖證稱:伊曾任職輔祥公司約15年,而伊薪資領取方式起先是領現金,後來則是轉帳,伊薪水都有領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35 頁反面、第138 頁反面),然其另證稱:伊有1 個印章在輔祥公司(見原審卷三第136 頁反面),而對於是否有向被告唐瑞鄉領取薪資亦僅證稱「好像沒有」,對於是否曾持印章領取薪資則亦證稱「應該沒有」,另對於上述薪資領現簽收單內「陳貴明」印文之印章亦未明確否定係其留在公司內之印章(見原審卷三第136 頁反面至第137 頁、第138 頁);證人王耀賢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在輔祥公司任職過,時間為96年6 月至7 月,當時有交付印章給公司,但離職後沒有將印章取回,伊大概領1 個月薪水等語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8 頁反面至第190頁反面)。則依上開證人萬少華、簡曉慧、陳貴明之證述,其等對於任職於輔祥公司期間領取薪資、獎金事宜,或因時隔已久而無明確印象,故是否確能認定被告唐瑞鄉有上開偽造或盜用萬少華、簡曉慧、陳貴明等人印文並詐領該等人員薪資、獎金,亦或係由該等人員親自蓋印領取款項,並非全無疑義,另證人王耀賢有領取任職期間1 個月薪資且將印章交付與輔祥公司,則輔祥公司薪資領現簽收單內蓋有「王耀賢」之印文表示領取94年6 月份薪資1,805 元,亦難認定係由被告唐瑞鄉盜用或偽造印章所為。

⒋而被告唐瑞鄉前於偵查中供稱:公司不會實際去看薪資,只有看發放費用總數去做簽帳,伊發放薪資流程是從系統滾出員工薪資,之後列印薪資清冊、總表,清冊上有每個員工發放薪資,總表上只有各部門發放金額,伊只會列印總表簽請核准放款,至於簽收部分,是一開始伊會害怕所以有蓋章或簽名做簽收,但後來就沒有,後來發現公司沒有查,就沒有再作簽收動作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19840 號卷第7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5 頁正反面、第69頁;原審卷四第105 頁反面),則被告唐瑞鄉向輔祥公司財務部人員取得各月份員工薪資、獎金款項之流程,僅係將輔祥公司各該月份員工薪資、獎金總額依現金發放或轉帳匯款發放方式計算總額後,向輔祥公司財務部人員請領,毋庸提出各期「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節金發放領現表」,而上開「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節金發放領現表」中縱有被告唐瑞鄉未經他人同意而蓋用他人印章或偽簽他人姓名,均係被告唐瑞鄉於為本案犯行初期,向輔祥公司財務部人員詐取虛擬員工薪資、獎金後,及侵吞輔祥公司員工未領取薪資、獎金後,唯恐輔祥公司查兌而發現上開款項遭詐領、侵占之情,始事後於各期「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節金發放領現表」中蓋用他人印章或偽簽他人姓名,並非於向輔祥公司請款之際即提出與輔祥公司財務部門人員,且其後亦未見有提出與輔祥公司何等人員,難認被告唐瑞鄉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⒌另證人藍秀玲、藍秀倫、羅姵驊於原審審理時均明確具結證述其等均未曾任職於輔祥公司及向輔祥公司領取薪資、獎金等情(見原審卷三第127 頁反面至第129 頁、第130 至131頁、第138 頁反面至第139 頁反面),則上開薪資領現簽收單內記載藍秀玲、藍秀倫、羅姵驊等人任職輔祥公司之資訊顯與事實不符,該等人員始終與輔祥公司並無關涉,惟輔祥公司內部卻留存藍秀玲、藍秀倫、羅姵驊任職之人事資料,並得以將此等人員列於薪資領現簽收單,堪認其等實屬未曾任職於輔祥公司內之「人頭員工」,而衡以公司行號或企業欲建立員工任職之相關人事資料,尚需取得該等人員之個人詳細資料後,始可能加以建檔,被告唐瑞鄉雖擔任輔祥公司人事管理師一職,然依證人鄭文村證述被告唐瑞鄉職務內容僅在於人事薪資計算、發放(見調查局卷第2 頁),則前述取得人頭員工年籍等詳細個人資料並將該等人員資料建檔為輔祥公司員工之過程,衡情顯非被告唐瑞鄉個人所能獨力完成,則被告唐瑞鄉上開所辯並非無稽。而被告唐瑞鄉知悉此等人員實際並非任職輔祥公司而仍領取此等人員上開薪資、獎金或蓋用印章,雖亦事涉不法,然依被告唐瑞鄉所辯情節,其取得部分人頭員工薪資係交還給公司財務部門人員,則此等款項非僅難認係被告唐瑞鄉向輔祥公司詐取所得,且可能係被告唐瑞鄉與其他不詳之人另有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情事,與被告唐瑞鄉本案「有罪部分」所為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犯行間實無何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難認被告唐瑞鄉就輔祥公司有何詐取或侵占藍秀玲、藍秀倫、羅姵驊之薪資或獎金之嫌疑,至於被告唐瑞鄉就其於輔祥公司「薪資及節金領現表」中蓋用藍秀玲、藍秀倫、羅姵驊印文表徵該等人員向輔祥公司支領薪資、獎金,縱有事涉偽造文書等不法情事,亦與被告唐瑞鄉本案犯行並無關聯,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⒍從而,本於「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本應就上開公訴意旨另指被告唐瑞鄉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均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依原起訴書所載係與被告唐瑞鄉上開「有罪部分」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唐瑞鄉自94年2 月間起,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意,未經輔祥公司允許,擅自更動該公司ERP 系統之設定,將曾服務於輔祥公司之離職員工在系統上更改為「復職」而成為公司員工後,將該等虛擬員工之上班方式改為不用刷卡、將渠等薪資及年節獎金發放方式改為現金發放,使系統自動產生該等虛擬員工之薪資及節金,而向輔祥公司詐取該等虛擬員工之薪資及節金,因認被告唐瑞鄉另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破壞他人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案被害人指訴被告唐瑞鄉有上開擅自更動其ERP 系統資料,經檢察官認被告唐瑞鄉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破壞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本案依前所述,輔祥公司始終並未有代表該公司權限之人或授權委託他人對被告唐瑞鄉提出刑事告訴,而係因時任輔祥公司財務長荊國泰檢舉、告發,難認輔祥公司對於被告唐瑞鄉上開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破壞他人電磁紀錄罪嫌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 月內合法提出告訴,依前揭規定,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原公訴意旨認係與被告唐瑞鄉上開「有罪部分」所犯詐欺取財罪有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由本院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唐瑞鄉所犯各罪均得上訴。被告林聖薺所犯收受贓物罪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計薪指標 │薪資、獎金總額│            備    註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新臺幣)  │                                │                      │
├──┼─────┼───────┼────────────────┼───────────┤
│ 1. │2005年1 月│17,368元      │即原審卷二第109 頁潘紹勤部分    │唐瑞鄉連續犯詐欺取財罪│
├──┼─────┼───────┼────────────────┤,處壹年陸月,減為有期│
│ 2. │2005年2 月│16,796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 頁編號1 至4 所示│徒刑玖月。又連續犯業務│
├──┤          ├───────┼────────────────┤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3. │          │24,620元      │即原審卷二第110 頁潘紹勤部分    │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又連續犯偽造私文書罪│    
│ 4. │2005年3 月│5,032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 頁編號5 至7 所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5. │          │24,620元      │即原審卷二第110 頁反面潘紹勤部分│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6. │2005年4 月│10,860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 頁編號8 至10所示│                      │    
├──┼─────┼───────┼────────────────┤                      │    
│ 7. │2005年5 月│7,981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 頁編號11至12所示│                      │
├──┼─────┼───────┼────────────────┤                      │      
│ 8. │2005年6 月│5,027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 頁編號13所示    │                      │      
├──┼─────┼───────┼────────────────┤                      │      
│ 9. │2005年7 月│34,827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 頁編號14至32所示│                      │
├──┼─────┼───────┼────────────────┤                      │      
│10. │2005年9 月│18,438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 頁編號33至41所示│                      │      
├──┼─────┼───────┼────────────────┤                      │      
│11. │2005年10月│12,021元      │即原審卷二第203至204頁編號42至45│                      │
│    │          │              │所示                            │                      │
├──┼─────┼───────┼────────────────┤                      │      
│12. │2005年11月│34,500元      │即原審卷二第204 頁編號46至51所示│                      │      
├──┼─────┼───────┼────────────────┤                      │        
│13. │2005年12月│36,709元      │即原審卷二第204 頁編號52至72所示│                      │        
├──┼─────┼───────┼────────────────┤                      │        
│14. │2006年1 月│10,643元      │即原審卷二第204 頁編號73至76所示│                      │
├──┤          ├───────┼────────────────┤                      │      
│15. │          │500,000元     │                                │                      │      
├──┼─────┼───────┼────────────────┤                      │      
│16. │2006年2 月│12,849元      │即原審卷二第204 頁編號77至80所示│                      │
├──┤          ├───────┼────────────────┤                      │    
│17. │          │500,000元     │                                │                      │    
├──┼─────┼───────┼────────────────┤                      │    
│18. │2006年3 月│19,750元      │即原審卷二第204至205頁編號81至89│                      │
│    │          │              │所示                            │                      │
├──┤          ├───────┼────────────────┤                      │      
│19. │          │500,000元     │                                │                      │      
├──┼─────┼───────┼────────────────┤                      │      
│20. │2006年4 月│7,121元       │即原審卷二第205 頁編號90至92所示│                      │
├──┤          ├───────┼────────────────┤                      │    
│21. │          │500,000元     │                                │                      │    
├──┼─────┼───────┼────────────────┤                      │    
│22. │2006年5 月│15,302元      │即原審卷二第205 頁編號93所示    │                      │
├──┤          ├───────┼────────────────┤                      │      
│23. │          │500,000元     │                                │                      │      
├──┼─────┼───────┼────────────────┤                      │      
│24. │2006年6 月│18,725元      │即原審卷二第205 頁編號94至96所示│                      │
├──┤          ├───────┼────────────────┤                      │      
│25. │          │500,000元     │                                │                      │
├──┼─────┼───────┼────────────────┼───────────┤
│26. │2006年7 月│30,362元      │即原審卷二第205 頁編號97至107 所│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示(編號102 所示陳貴明除外)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27. │          │500,000元     │                                │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8. │2006年8 月│19,638元      │即原審卷二第205 頁編號108 至114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29. │          │500,000元     │                                │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0. │2006年9 月│19,481元      │即原審卷二第205 至206 頁編號115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134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1. │          │500,000元     │                                │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2. │2006年10月│40,465元      │即原審卷二第206 頁編號135 至149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33. │          │500,000元     │                                │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4. │2006年11月│10,238元      │即原審卷二第206 頁編號150 至15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5. │          │500,000元     │                                │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6. │2006年12月│9,867元       │即原審卷二第206 頁編號154 至16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7. │          │500,000元     │                                │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8. │2007年2 月│18,964元      │即原審卷二第206 頁編號164 所示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9. │2007年6 月│12,971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編號1 、2 所示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又犯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40. │          │184,188元     │即原審卷二第37至39頁「96-06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41. │2007年8 月│3,377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編號3 所示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又犯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42. │2007年9 月│62,803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編號4 至11所示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偽造│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2007年10月│207,894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正反面編號12至36│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偽造│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                  │
├──┼─────┼───────┼────────────────┼───────────┤        
│44. │2007年11月│63,572元      │即原審卷二第206 頁編號165 至170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偽│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290,270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反面編號37至56所│柒月。                │        
│    │          │              │示                              │                      │        
├──┼─────┼───────┼────────────────┼───────────┤        
│45. │2007年12月│49,831元      │即原審卷二第206 至207 頁編號17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173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偽造│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    │          │7,600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反面編號57、58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6. │          │532,490元     │即原審卷二第37至39頁「96-12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47. │2008年1 月│58,653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頁 編號174 至177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偽造│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        
│    │          │52,804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編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62、63、76、78、93所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8. │          │500,141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1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49. │2008年2 月│56,106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 頁編號178 至18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50. │          │436,385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2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51. │2008年3 月│88,189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 頁編號184 至19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偽造│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
│    │          │170,000元     │即原審卷二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編號│月。                  │
│    │          │              │59至61、64至75、77、79至92所示  │                      │
├──┤          ├───────┼────────────────┼───────────┤
│52. │          │642,810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3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53. │2008年4 月│41,799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 頁編號94至96所示│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          ├───────┼────────────────┼───────────┤
│54. │          │549,784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4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55. │2008年5 月│350,970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5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拾月。        │
├──┼─────┼───────┼────────────────┼───────────┤
│56. │2008年6 月│496,424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6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57. │2008年7 月│610,782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7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58. │2008年8 月│11,338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 頁編號97所示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59. │2008年9 月│3,205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 頁編號98所示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16,000元      │即原審卷二第94頁編號94、95所示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又犯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60. │          │489,210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09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61. │2008年12月│56,811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 頁編號199 至20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62. │          │535,390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7-12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63. │2009年1 月│292,157元     │即原審卷二第207 至208 頁編號202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219 所示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64. │          │804,686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1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5. │2009年2 月│258,539元     │即原審卷二第208 頁編號220 至236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拾月。        │
├──┤          ├───────┼────────────────┼───────────┤
│66. │          │761,014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2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67. │2009年3 月│140,056元     │即原審卷二第208 頁編號237 至25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68. │          │837,462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3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9. │2009年4 月│178,020元     │即原審卷二第208 至209 頁編號254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277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70. │          │875,777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4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1. │2009年5 月│218,789元     │即原審卷二第209 至210 頁編號278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306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72. │          │841,306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5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3. │2009年6 月│174,514元     │即原審卷二第210 頁編號307 至32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74. │          │888,235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6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5. │2009年7 月│141,894元     │即原審卷二第210 頁編號322 至33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76. │          │887,364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7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7. │2009年8 月│95,454元      │即原審卷二第210 頁編號334 至344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78. │          │911,500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8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9. │2009年9 月│16,177元      │即原審卷二第211 頁編號345 至354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80. │          │1,039,168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09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81. │2009年10月│69,560元      │即原審卷二第211 頁編號355 至380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82. │          │1,297,170元   │即原審卷二第40至45頁「98-10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83. │2009年11月│289,427元     │即原審卷二第211 至212 頁編號38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416 所示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84. │          │1,297,170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11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85. │2009年12月│117,684元     │即原審卷二第212 至213 頁編號417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441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86. │          │1,367,344元   │即原審卷二第46至48頁「98-12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87. │2010年1 月│115,402元     │即原審卷二第213 至214 頁編號442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476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88. │          │1,223,844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1」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89. │2010年2 月│60,129元      │即原審卷二第214 頁編號477 至497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90. │          │1,415,014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8-2」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91. │2010年3 月│118,209元     │即原審卷二第214 至215 頁編號498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525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92. │          │1,269,244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8-3」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93. │2010年4 月│29,615元      │即原審卷二第215 頁編號526 至54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94. │          │1,352,334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4」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95. │2010年5 月│42,635元      │即原審卷二第215 頁編號544 至55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96. │          │1,352,334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5」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97. │2010年6 月│58,456元      │即原審卷二第215 至216 頁編號554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564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98. │          │1,352,334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6」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99. │2010年7 月│4,831元       │即原審卷二第216 頁編號565 至569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        │
├──┤          ├───────┼────────────────┼───────────┤
│100.│          │1,352,334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7」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01.│2010年8 月│31,532元      │即原審卷二第216 頁編號570 至572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02.│          │1,356,653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8」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03.│2010年9 月│497,727元     │即原審卷二第216 頁編號573 至588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壹年。        │
├──┤          ├───────┼────────────────┼───────────┤
│104.│          │1,356,653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9」所示│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05.│2010年10月│214,502元     │即原審卷二第216 頁編號589 至595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106.│          │1,356,653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10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07.│2010年11月│58,610元      │即原審卷二第216 頁編號596 至600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08.│          │1,356,653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11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09.│2010年12月│65,773元      │即原審卷二第216 至217 頁編號60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605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10.│          │1,356,653元   │即原審卷二第49至51頁「99-12 」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11.│2011年1 月│102,735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06 至61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捌月。        │
├──┤          ├───────┼────────────────┼───────────┤
│112.│          │1,534,094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1」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13.│2011年2 月│41,067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12 至617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14.│          │1,527,054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2」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15.│2011年3 月│42,896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18 至625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16.│          │1,496,189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3」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17.│2011年4 月│14,806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26 、627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18.│          │1,496,189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4」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19.│2011年5 月│53,037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28 至63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20.│          │1,496,189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5」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21.│2011年6 月│31,613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32 至634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22.│          │1,496,189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6」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23.│2011年7 月│1,496,189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7」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24.│2011年8 月│392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35 所示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25.│          │1,524,401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8」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26.│2011年9 月│27,499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36 至638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27.│          │1,524,401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09」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28.│2011年10月│6,233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39 至64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29.│          │1,524,401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10」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30.│2011年11月│26,130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頁編號642 、643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31.│          │1,524,401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11」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32.│2011年12月│1,203,144元   │即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100-12」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133.│2012年1 月│1,382,305元   │即原審卷二第55至57頁「101-01」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134.│2012年2 月│25,447元      │即原審卷二第217 至218 頁編號644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至646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35.│          │1,080,585元   │即原審卷二第55至57頁「101-02」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136.│2012年3 月│74,874元      │即原審卷二第218 頁編號647 至659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7.│          │955,140元     │即原審卷二第55至57頁「101-03」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138.│2012年4 月│14,037元      │即原審卷二第218 頁編號660 、661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39.│          │958,125元     │即原審卷二第55至57頁「101-04」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140.│2012年5 月│958,125元     │即原審卷二第55至57頁「101-05」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141.│2012年6 月│79,494元      │即原審卷二第218 頁編號662 至670 │唐瑞鄉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所示                            │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142.│          │958,125元     │即原審卷二第55至57頁「101-06」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143.│2012年7 月│954,022元     │即原審卷二第55至57頁「101-07」所│唐瑞鄉犯詐欺取財罪,處│
│    │          │              │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合計:69,892,12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文    書        │           印文、署押             │
├──┼────────────┼─────────────────┤
│ 1.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潘紹勤」名義印文壹枚。          │
│    │指標:0501)            │                                  │
├──┼────────────┼─────────────────┤
│ 2.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潘紹勤」名義印文壹枚。          │
│    │指標:0502)            │                                  │
├──┼────────────┼─────────────────┤
│ 3.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潘紹勤」名義印文壹枚。          │
│    │指標:0503)            │                                  │
├──┼────────────┼─────────────────┤
│ 4.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張佳綺」名義印文壹枚。          │
│    │指標:0706)            │                                  │
├──┼────────────┼─────────────────┤
│ 5. │0706節金發放領現表      │「游裕竣」名義印文壹枚。          │
├──┼────────────┼─────────────────┤
│ 6.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劉美雲」名義印文壹枚。          │
│    │指標:0708)            │                                  │
├──┼────────────┼─────────────────┤
│ 7.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邱聖文」、「粘崇崎」名義印文各壹│
│    │指標:0709)            │枚。                              │
├──┼────────────┼─────────────────┤
│ 8. │0000-0000節金發放領現表 │「陳子穎」、「陳志群」、「詹敦凱」│
│    │                        │、「趙汝軒」、「鍾祐荏」名義印文、│
│    │                        │偽造「簡清祥」之簽名各壹枚。      │
├──┼────────────┼─────────────────┤
│ 9. │0710節金發放領現表      │「吳伯亮」、「吳冠誼」、「殷唯智」│
│    │                        │、「許家豪」、「陳子穎」、「陳弘佶│
│    │                        │」、「陳志群」、「趙汝軒」、「蕭宇│
│    │                        │荃」、「賴瑞興」、「賴德璋」、「鍾│
│    │                        │祐荏」、「羅粽文」名義印文各壹枚。│
├──┼────────────┼─────────────────┤
│10.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吳冠誼」、「殷唯智」、「許家豪」│
│    │指標:0710)            │、「陳子穎」、「陳弘佶」、「陳志群│
│    │                        │」、「趙汝軒」、「蕭宇荃」、「賴瑞│
│    │                        │興」、「賴德璋」、「鍾祐荏」、「羅│
│    │                        │粽文」名義印文各壹枚。            │
├──┼────────────┼─────────────────┤
│11.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吳柏燊」、「周敬傑」、「林宗賢」│
│    │指標:0711)            │、「林家禾」、「邱厚嘉」、「徐進梧│
│    │                        │」、「張傑閔」、「梁吉揚」、「許志│
│    │                        │豪」、「陳俐綺」、「游裕竣」、「黃│
│    │                        │志豪」、「黃雅詩」、「詹富傑」、「│
│    │                        │詹敦凱」、「劉建麟」、「劉寶方」、│
│    │                        │「盧建榮」、「蕭士峰」、「蕭詠隆」│
│    │                        │名義印文各壹枚。                  │
├──┼────────────┼─────────────────┤
│12. │0000-0000節金發放領現表 │偽造「張宏銘」、「張朝偉」之簽名各│
│    │                        │壹枚。                            │
├──┼────────────┼─────────────────┤
│13. │員工薪資清冊領現表(計薪│「吳建成」、「吳柏勳」、「陳易華」│
│    │指標:0801)            │、「陳俊廷」名義印文各壹枚。      │
├──┼────────────┼─────────────────┤
│14. │0801節金發放領現表      │偽造「鍾祐荏」之簽名壹枚。        │
├──┼────────────┼─────────────────┤
│15. │0000-0000節金發放領現表 │偽造「王永興」、「王奕舜」、「江欣│
│    │                        │昱」、「李東明」、「李思萱」、「林│
│    │                        │映如」、「林敬翔」、「邱顯傳」、「│
│    │                        │柯沐辰」、「柯明豪」、「洪長瑋」、│
│    │                        │「洪順政」、「張祺」、「陳佩吟」、│
│    │                        │「陳怡靜」、「陳明智」、「陳建錡」│
│    │                        │、「馮仕杰」、「黃世明」、「黃莉婷│
│    │                        │」、「黃鴻進」、「詹亨通」、「劉思│
│    │                        │濱」、「潘坤亮」、「蔡傑儒」、「蔡│
│    │                        │瑞祥」、、「盧富麟」、「盧源賜」、│
│    │                        │「賴柏翔」、「駱巧凌」之簽名各壹枚│
│    │                        │。                                │
├──┼────────────┼─────────────────┤
│16. │0000-0000節金發放領現表 │偽造「張國華」、「鐘哲偉」之簽名各│
│    │                        │壹枚。                            │
└──┴────────────┴─────────────────┘
附表三:
┌──┬───────┬─────────┬─────────┬──────┐
│編號│   匯款日期   │  匯  出  帳  戶  │  匯  入  帳  戶  │   金  額   │
├──┼───────┼─────────┼─────────┼──────┤
│  1.│  96年6 月15日│唐瑞鄉華南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8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30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  97年1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58,55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3.│  97年1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3,892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4.│  97年2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75,6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                  │            │
│    │              │號5 誤載為華南商業│                  │            │
│    │              │銀行帳戶)        │                  │            │
├──┼───────┼─────────┼─────────┼──────┤
│  5.│  97年2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51,9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6.│  97年2 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2,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7.│  97年2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34,62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8.│  97年2 月1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4,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9.│  97年2 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6,808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0.│  97年2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65,200元(另│
│    │(原起訴書附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三編號11誤載為│帳戶              │帳戶              │費)        │
│    │97年2 月20日)│                  │                  │            │
├──┼───────┼─────────┼─────────┼──────┤
│ 11.│  97年2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7,8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2.│  97年2 月2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3,77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3.│  97年2 月2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72,868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4.│  97年3 月6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7,6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5.│  97年3 月7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6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6.│  97年3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65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7.│  97年3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18.│  97年3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6,231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19.│  97年3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49,383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0.│  97年3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19,52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1.│  97年3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22.│  97年3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7,86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3.│  97年3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7,734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4.│  97年3 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64,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                  │            │
│    │              │號28誤載為華南商業│                  │            │
│    │              │銀行帳戶)        │                  │            │
├──┼───────┼─────────┼─────────┼──────┤
│ 25.│  97年3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72,868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6.│  97年4 月7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6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7.│  97年4 月1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 28.│  97年4 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6,23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29.│  97年4 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4,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30.│  97年4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34,62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31.│  97年4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26,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32.│  97年4 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4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33.│  97年4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3,515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 34.│  97年4 月2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2,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35.│  97年4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72,868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36.│  97年5 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6,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37.│  97年5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82,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38.│  97年5 月1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8,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39.│  97年5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40.│  97年5 月2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6,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41.│  97年5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29,168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42.│  97年6 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4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43.│  97年6 月6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9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44.│  97年6 月1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3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 45.│  97年6 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9,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46.│  97年6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3,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47.│  97年6 月2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26,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48.│  97年6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87,6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49.│  97年6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42,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50.│  97年7 月7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2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 51.│  97年7 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7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52.│  97年7 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3,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53.│  97年7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9,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54.│  97年7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43,7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55.│  97年8 月1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2,025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56.│  97年8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98,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57.│  97年8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34,62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58.│  97年8 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62,475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59.│  97年8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60.│  97年9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61.│  97年9 月8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21,393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 62.│  97年9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63.│  97年9 月1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27,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64.│  97年9 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17,573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 65.│  97年9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26,5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66.│  97年9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60,8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67.│  97年9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43,7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68.│  97年10月6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76,261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69.│  97年10月7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8,448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70.│  97年10月7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7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71.│  97年10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7,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72.│  97年10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7號帳戶          │            │
├──┼───────┼─────────┼─────────┼──────┤
│ 73.│  97年10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34,62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74.│  97年10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39,661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 75.│  97年10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76.│  97年10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43,7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77.│  97年10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5,87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78.│  97年11月5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4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79.│  97年11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2,245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80.│  97年11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3,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81.│  97年11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82.│  97年11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中華商業銀行│34,62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83.│  97年11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84.│  97年11月2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85.│  97年11月2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8,092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                  │                  │(原起訴書附│
│    │              │                  │                  │表三編號89誤│
│    │              │                  │                  │載為214,766 │
│    │              │                  │                  │元)        │
├──┼───────┼─────────┼─────────┼──────┤
│ 86.│  97年12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22,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 87.│  97年12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1,499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88.│  97年12月1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原起訴書附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三編號92誤載為│帳戶              │帳戶              │費)        │
│    │97年12月10日)│                  │                  │            │
├──┼───────┼─────────┼─────────┼──────┤
│ 89.│  97年12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2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90.│  97年12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 91.│  97年12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17,6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92.│  98年1 月5 日│唐瑞鄉華南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78,000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              │帳戶              │            │
├──┼───────┼─────────┼─────────┼──────┤
│ 93.│  98年1 月6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4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94.│  98年1 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66,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95.│  98年1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7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96.│  98年1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97.│  98年1 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8,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98.│  98年1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5,633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 99.│  98年2 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75,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00.│  98年2 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28,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01.│  98年2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02.│  98年2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9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03.│  98年2 月1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6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04.│  98年2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4,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05.│  98年3 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9,191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06.│  98年3 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07.│  98年3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08.│  98年3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09.│  98年3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10.│  98年3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6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11.│  98年3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28,95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12.│  98年3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13.│  98年3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44,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14.│  98年3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27,9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15.│  98年4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16.│  98年4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17.│  98年4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18.│  98年4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19.│  98年4 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20.│  98年4 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21.│  98年4 月2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64,4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22.│  98年4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23.│  98年5 月1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24.│  98年5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4,62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25.│  98年5 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26.│  98年6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6,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27.│  98年6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24,2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28.│  98年6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29.│  98年6 月2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30.│  98年6 月2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31.│  98年6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24,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32.│  98年6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4,7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33.│  98年7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2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34.│  98年7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35.│  98年8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36.│  98年8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16,7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37.│  98年8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38.│  98年9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39.│  98年9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7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40.│  98年9 月2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41.│  98年10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42.│  98年10月1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43.│  98年11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44.│  98年11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5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45.│  98年11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46.│  98年11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42,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47.│  98年11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匯豐商業銀行│10,8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48.│  98年12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原起訴書附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三編號153 誤載│帳戶              │00號帳戶          │            │
│    │為98年12月3 日│                  │                  │            │
│    │)            │                  │                  │            │
├──┼───────┼─────────┼─────────┼──────┤
│149.│  98年12月2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50.│  99年1 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32,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51.│  99年2 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4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帳戶              │續費)      │
├──┼───────┼─────────┼─────────┼──────┤
│152.│  99年8 月1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53.│  99年8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54.│  99年8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55.│  99年8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56.│  99年9 月8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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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99年9 月1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3,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58.│  99年9 月1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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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99年9 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60.│  99年9 月2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61.│  99年9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3,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62.│  99年10月6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63.│  99年10月2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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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99年10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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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99年11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81,127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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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99年11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8,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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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99年11月1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3,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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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99年11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69.│  99年11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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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99年12月1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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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99年12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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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99年12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46,56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73.│  99年12月2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74.│  99年12月2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8,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75.│ 100年1 月1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76.│ 100年1 月1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77.│ 100年2 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78.│ 100年2 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79.│ 100年2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0.│ 100年3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2,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1.│ 100年3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6,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2.│ 100年3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3.│ 100年3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4.│ 100年4 月8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5.│ 100年4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6.│ 100年4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7.│ 100年5 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88.│ 100年5 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37,932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89.│ 100年5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90.│ 100年5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6,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91.│ 100年5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信喬企業社華南商業│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號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00號帳戶          │費)        │
├──┼───────┼─────────┼─────────┼──────┤
│192.│ 100年5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193.│ 100年5 月2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194.│ 100年5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8,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95.│ 100年6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96.│ 100年6 月1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97.│ 100年6 月2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98.│ 100年7 月8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199.│ 100年7 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0.│ 100年8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1.│ 100年8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2.│ 100年8 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3.│ 100年8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2,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4.│ 100年8 月2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5.│ 100年8 月26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6.│ 100年8 月2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7.│ 100年9 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8.│ 100年9 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2,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09.│ 100年9 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              │                  │                  │(原起訴書附│
│    │              │                  │                  │表三編號216 │
│    │              │                  │                  │誤載為12,017│
│    │              │                  │                  │元)        │
├──┼───────┼─────────┼─────────┼──────┤
│210.│ 100年10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1.│ 100年10月2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2.│ 100年11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3.│ 100年11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信喬企業社華南商業│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號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00號帳戶          │費)        │
├──┼───────┼─────────┼─────────┼──────┤
│214.│ 100年11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5.│ 100年11月8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6.│ 100年11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7.│ 100年11月15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8.│ 100年11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7,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19.│ 100年11月2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20.│ 100年11月2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信喬企業社華南商業│10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號0000000000│另有17元為手│
│    │              │帳戶              │00號帳戶          │續費)      │
│    │              │                  │                  │(原起訴書附│
│    │              │                  │                  │表三編號224 │
│    │              │                  │                  │誤載為10,017│
│    │              │                  │                  │元)        │
├──┼───────┼─────────┼─────────┼──────┤
│221.│ 100年12月14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222.│ 100年12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信喬企業社華南商業│5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號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00號帳戶          │費)        │
├──┼───────┼─────────┼─────────┼──────┤
│223.│ 100年12月2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24.│ 101年1 月1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25.│ 101年1 月12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26.│ 101年1 月1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27.│ 101年1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28.│ 101年1 月3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29.│ 101年2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30.│ 101年2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信喬企業社華南商業│2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號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00號帳戶          │費)        │
├──┼───────┼─────────┼─────────┼──────┤
│231.│ 101年2 月29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台中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號│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帳戶              │費)        │
├──┼───────┼─────────┼─────────┼──────┤
│232.│ 101年3 月1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33.│101年3月12日  │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8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234.│ 101年3 月1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35.│ 101年3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36.│ 101年3 月28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5,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37.│ 101年3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8,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38.│ 101年4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39.│ 101年5 月1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8,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40.│ 101年5 月2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信喬企業社華南商業│10,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號0000000000│有17元為手續│
│    │              │帳戶              │00號帳戶          │費)        │
├──┼───────┼─────────┼─────────┼──────┤
│241.│ 101年6 月11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6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242.│ 101年6 月30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4,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5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43.│ 101年7 月2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5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44.│ 101年7 月9 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信喬企業社華南商業│100,00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號0000000000│另有15元為手│
│    │              │帳戶              │00號帳戶          │續費)      │
├──┼───────┼─────────┼─────────┼──────┤
│245.│ 101年7 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5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46.│ 101年8 月1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3,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5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47.│ 101年8 月1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渣打商業銀行│9,596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帳戶              │00號帳戶          │            │
├──┼───────┼─────────┼─────────┼──────┤
│248.│ 101年8 月23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6,000 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5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249.│ 101年8 月27日│唐瑞鄉台中商業銀行│林聖薺三信商業銀行│25,000元(另│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有15元為手續│
│    │              │帳戶              │號帳戶            │費)        │
├──┴───────┴─────────┴─────────┴──────┤
│總計:8,334,828元(另手續費合計3,8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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