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炫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炫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炫達(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 年8 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 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31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 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393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 、5 、6 、8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 、3 、4 、7 、9 至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3 至4 、5 至6 所示之罪曾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53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8 月;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緝字第19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緝字第174 號、106 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 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至10之罪及編號11至13之罪前已分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之總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5 、6 、8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 、3 、4 、7 、9 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9日 │ 105年3月9日 │ 104年8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05號 │偵字第905號 │偵字第3624號、105 │ │ │ │ │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69│105年度審訴字第969│105年度審訴字第530│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5日 │ 105年7月25日 │ 105年7月14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69│105年度審訴字第969│105年度上訴字第147│ │判 決│ │號 │號 │6號 │ │ ├────┼─────────┼─────────┼─────────┤ │ │判 決│ 105年7月25日 │ 105年7月25日 │ 105年12月2日 │ │ │確定日期│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程序駁回)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8723號 │字第18724號 │字第77號 │ │ │ │ ├─────────┤ │ │ │ │編號3至4經臺灣臺中│ │ │ │ │地方法院105年度審 │ │ │ │ │訴字第530號判決定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2月 │ │ ├─────────┴─────────┴─────────┤ │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13日 │ 104年8月17日 │ 105年1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624號、105 │偵字第3624號、105 │偵字第3624號、105 │ │ │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30│105年度審訴字第530│105年度審訴字第530│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4日 │ 105年7月14日 │ 105年7月14日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7│105年度上訴字第147│105年度上訴字第147│ │判 決│ │6號 │6號 │6號 │ │ ├────┼─────────┼─────────┼─────────┤ │ │判 決│ 105年12月2日 │ 105年10月28日 │ 105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程序駁回) │ (程序駁回) │ (程序駁回)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77號 │字第78號 │字第78號 │ │ ├─────────┼─────────┴─────────┤ │ │編號3至4經臺灣臺中│編號5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 │ │ │地方法院105年度審 │字第5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訴字第530號判決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2月 │ │ │ ├─────────┴───────────────────┤ │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11日 │ 105年3月11日 │105年7月2日至7月3 │ │ │ │ │日間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15號 │偵字第915號 │偵字第2939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3│105年度審訴字第863│106年度訴緝字第199│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8月8日 │ 105年8月8日 │ 106年8月3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3│105年度審訴字第863│106年度訴緝字第199│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5年9月13日 │ 105年9月13日 │ 106年9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4582號 │字第14583號 │字第15615號 │ │ ├─────────┴─────────┼─────────┤ │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 │編號9至10經臺灣臺 │ │ │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中地方法院106度訴 │ │ │ │緝字第199號判決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 │ │月 │ │ ├───────────────────┴─────────┤ │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11月 │ │ │ │ (判7次)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5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6月10日 │ │ │ │105年5月1日 │ │ │ │ │105年5月25日 │ │ │ │ │105年5月30日 │ │ │ │ │105年6月8日 │ │ │ │ │105年6月14日 │ │ │ │ │105年6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939號 │字第17647號 │字第1764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9│107年度上訴字第620│107年度上訴字第620│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1日 │ 107年7月11日 │ 107年7月1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9│107年度上訴字第620│107年度上訴字第620│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6年9月25日 │ 107年7月27日 │ 107年7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5615號 │字第12655號 │字第12655號 │ │ ├─────────┼─────────┴─────────┤ │ │編號9至10經臺灣臺 │編號11至1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 │ │ │中地方法院106度訴 │緝字第174號、106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定│ │ │緝字第199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 │ │月 │ │ │ ├─────────┤ │ │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106年度 │ │ │ │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 │ │ │月 │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1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7647號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20│ │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1日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20│ │ │ │ │ │號 │ │ │ │ ├────┼─────────┼─────────┼─────────┤ │ │判 決│ 107年7月2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 │ │字第12655號 │ │ │ │ ├─────────┤ │ │ │ │編號11至13經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106年度 │ │ │ │ │訴緝字第174號、106│ │ │ │ │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 │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2年6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