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5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鍾正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110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鍾正兆(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0年8月2日接獲原審110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之前數日已就原審110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因原審將抗告人所涉及之案件分為2裁定,明顯不利於抗告人,故而提起抗告,請求就抗告人所犯如原審110年度聲字第586、587號裁定共10件案件,裁定合併定一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檢察官始有聲請權,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又此種裁定具實體之效力,本於不告不理之原則,法院之裁定應以檢察官聲請範圍為限,否則不無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定之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就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執行刑者,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倘受刑人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者,仍應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在案,且係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所示編號5;6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抗告人請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以110年度執聲字第310號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 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而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方法與範圍,從形式上觀察,除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其裁量權之行使,亦無明顯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情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㈡按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採控訴原則,不告不理;受理聲請案件,亦以聲請人所請求之事項,作為審查、裁定之範圍。以數罪併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而言,法院僅能對於聲請人所請求之數罪加以審查,縱然可能尚有其他依法應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罪,仍不得逕行發動職權進行調查,一併將之納入裁定;即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其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6號、104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法院係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裁定,業如前述,而抗告意旨所指另犯之他罪(即原審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附表所示4罪),既未經檢察官聲請與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依前開說明,原審法院即不得逕行發動職權進行調查,一併將之納入審查、裁判。從而,抗告意旨請求法院逕就其所犯共10件之案件合併定一執行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另案所犯之他罪(即原審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附表所示4罪),倘與本件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合併定應執行之要件,自得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裁定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正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1或22日 107年3月18日 107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3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6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0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235號 107年度易字第365號 107年度苗簡字第1484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8月30日 108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235號 107年度易字第365號 107年度苗簡字第1484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8月30日 108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62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42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5日前某日 107年4月3日 107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91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7日 108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13日 108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9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33號(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