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艾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艾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艾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69、8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1226、1227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4至8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108年度訴字第291、555、570、6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2466、2467、2468、2469號判決撤銷改判,惟仍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艾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21日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368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368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1、103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1226、 12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1226、 12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1226、 12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1226、 12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4日 109年9月24日 109年10月8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509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8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8日 107年9月18日 107年10月1日 107年10月2日 107年9月18日 107年9月18日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1日 107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5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5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5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35號(附表編號4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2日至 107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5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5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35號(附表編號4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