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93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文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 日110 年度聲字第35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王文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文孝(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㈠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係國家賦予之特別恩典,法內施仁,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宣告,依該條立法之旨即在避免嚴刑峻罰,審判法官得斟酌具體情形,妥適裁量,務期裁判結果,臻致合情、合理之理想。而刑之量定固屬於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法院行使此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俾符罪刑相當。
㈡依現行法律一罪一罰,判決累加刑度已堪比重刑之罪責。參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詐欺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㈢釋字60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係在維持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若對於人民之行為予以一次之處罰即可達到目的,即無予多次處罰的必要,因此,立法者對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予以連續處罰之規定,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檢視。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須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自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之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也因此造成部分慣犯如竊盜、毒品、詐欺等罪定執行刑後之刑罰,卻數倍於法定刑責,此重罪從優輕罪從苛,著實不符國人對法律之情感。抗告人所犯之罪皆屬微罪,對社會危害輕微,情輕法重,不公之處昭然可見。再參照實施新法以來各級法院所判之案例:⒈最高法院98年度易字第6192號詐欺案,共判處有期徒刑30年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⒉最高法院101年度執字第3094號詐欺案,共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⒊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51號詐欺案,共判處有期徒刑15年1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⒋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偽造文書案,共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
㈤抗告人並非以詐欺為業,而是因為心臟有嚴重疾病無法斷續從事水電行業,又外公患有癌症,一時急需龐大的醫藥費,才糊塗做出犯罪之事,亦已深感後悔,自白犯罪,且犯後均坦承錯誤,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足見抗告人對犯行深具悔意,據諸上情,抗告人遭定刑為9年6月實有過重,故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以下簡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固非無見。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理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抗告人所犯該附表所示各罪,其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7年5月【即(1年4月+1年2月(×2次))+(1年2月+1年1月(×3次))+(1年1月(×6次)+1年)+(1年2月+1年)+(1年2月(×3次)+1年4月+1年3月)+(1年3月(×4次)+1年5月+1年4月(×2次)+1年2月(×3次))+1年】,而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共3罪)、1年1月(共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約佔原合併刑期8年1月之28%,就附表編號8至14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1年】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約佔原合併刑期7年6月之17%,就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約佔原合併刑期2年2月之61%,就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1年2月(共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約佔原合併刑期6年1月之30%,就附表編號22至31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共2罪)、1年3月(共4罪)、1年2月(共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約佔原合併刑期12年7月之20%。是原審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違反外部或內部界限,但已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而有違責任原則。
㈡再細譯卷附各該確定判決書上所載犯罪事實可知,抗告人係自108年9月起至10月止及109年3月之犯罪時間內,密集為前揭犯行。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係於短時間內為之,各罪之罪質、犯罪動機(均為取得被害人財物)及行為手段(負責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亦均相同。原審裁定雖認已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已大幅縮減刑度,不應再給予過多寬減,然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認原審就本件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尚嫌過重。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裁定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其各罪曾定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均為加重詐欺罪,其侵害法益屬性,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㈢至於抗告人提及個人健康、家庭、經濟狀況,主張原審裁定未考量其犯罪動機顯有苦衷,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足見悔意,及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審裁定是否過重之判斷基準,係對定應執行刑法院所應審酌之事項,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王文孝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7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3 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09 年6 月15日 109 年6 月15日 109 年6 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7 月9 日 109 年7 月9 日 109 年7 月9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41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41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41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1至7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9 月24日 108 年9 月24日 108 年9 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判決日期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6 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8 月4 日 109 年8 月4 日 109 年8 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8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7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9 月24日 108 年9 月25日 108 年9 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7 月15日 109 年7 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8 月4 日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8 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5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4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1 月 編號8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9 月28日 108 年9 月28日 108 年9 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15日 109 年7 月15日 109 年7 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8 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號8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9 月25日 108 年9 月25日 108 年9 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15日 109 年7 月15日 109 年9 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 第2502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7至2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9 月24日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3 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判決日期 109 年9 月14日 109 年11月25日 109 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10月21日 109 年12月22日 109 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 第2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號17至2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3 月29日 109 年3 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判決日期 109 年11月25日 109 年11月25日 109 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12月22日 109 年12月22日 109 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4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5 月 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1 日 108 年10月1 日 108 年10月1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決日期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12日 110 年1 月12日 110 年1 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1 日 108 年10月1 日 108 年10月1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決日期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12日 110 年1 月12日 110 年1 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1 日 108 年10月1 日 108 年10月1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決日期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9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12日 110 年1 月12日 110 年1 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編 號 31 3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 編號22至3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1 日 109 年3 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01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2802號 判決日期 109 年12月9 日 110 年4 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9 年度訴字第28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12日 110 年5 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3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