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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田德煙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秉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附表編號7至9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揭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嗣受刑人出具「受刑人案件尚未全部審完,懇請等完結後再自行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同意現在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到院。

四、惟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以「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然查,受刑人所稱尚有案件尚未確定,應係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0、6269、10126、11209、12865號、108年度偵字第2209、2629、2787、2865、3122號受刑人於107年1至4月間所犯詐欺罪案件,該案目前仍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何時判決確定尚屬未知;又本件受刑人自107年9月18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日數已折抵刑期570日,若以接續執行方式執行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執行期滿日為121年3月7日,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若採接續執行方式等待受刑人所犯另案裁判確定,將使受刑人刑期處於極度無法預知狀態,無益於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反而不利於受刑人,故本件經核與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之上開意旨未符,有先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6年9月17日至107年1月7日間,及其手段、動機、目的,並衡以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嗣後倘若仍有其他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未及經檢察官於本案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則應由檢察官於該案件確定後,另行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尚無由於本案審酌其他未及於本案一併聲請之罪,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應為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3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7日 106年12月30日 107年1月4日 106年12月30日 107年1月4日 106年12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132、216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751、6800、8091、8124、9140、9222、10366、1269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132、216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751、6800、8091、8124、9140、9222、10366、1269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642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7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969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33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4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298號 (暫執行1年3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42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4236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應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7日 106年12月22日 107年1月4日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132、216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751、6800、8091、8124、9140、9222、10366、1269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132、216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751、6800、8091、8124、9140、9222、10366、1269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132、216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751、6800、8091、8124、9140、9222、10366、1269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原附表誤載為彰化地檢)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24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521、523、52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3337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33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42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42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4236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16次)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6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19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26日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13至15日 106年11月19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76、7076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76、7076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76、70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15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15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1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93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93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931號   編號7-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3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1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346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