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倉銘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 被告
- 陳威銘
- 被告
- 王洪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03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02、24204、25327號,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1986、37030、37125、37431、37555、38230、38317、38398號,111年度偵字第3237、5525、7464、1485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5871至25879、22820、27018、25960、25959、29796,4904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12、15129至15139、24483、24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E○○帳戶部分),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壬○○帳戶部分),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S○○帳戶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項匯入帳戶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經綽號「小隻」之陳冠穎(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125、38398號、111年度偵字第3237、7464號提起公訴)要求甲○○提供4至5個金融帳戶供其作為博奕使用。甲○○遂於民國110年4月初某日,以開立公司作直播買賣、資金出入需要帳戶為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向E○○(原名陳啟華,經無罪諭知,詳下述)商借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帳戶(以上二帳戶下稱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並於110年4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將E○○前開甲帳戶交予綽號「水果」之許秉宣(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125、38398號、111年度偵字第3237、7464號提起公訴);甲○○又另行起意,於同年4月7日18時55分許,在壬○○(經為無罪諭知,詳下述)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管理室,以經營網拍生意,需要金融帳戶使用為由,向壬○○商借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於同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中區成功路某便利商店,將壬○○前開乙帳戶,及其另行起意,於110年4月7日某時,在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107巷某大樓內向S○○(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017、33206、4008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509、1510號提起公訴)借得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S○○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予許秉宣。許秉宣再將前開甲、乙及S○○等帳戶轉交予陳冠穎。嗣陳冠穎取得前開甲、乙及S○○等帳戶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h○○、c○○、H○○、B○○、戌○○、亥○○、V○○、未○○、午○○、J○○、I○○、宙○○、N○○、天○○、P○○、申○○、k○○、p○○、W○○、黃○○○、T○○、辰○○、丁○○、地○○、辛○○、庚○○、e○○、X○○、F○○、丑○○、l○○、C○○、戊○○、O○、宇○○、U○○、寅○○、巳○○、乙○○、Z○○、a○○、g○○、L○○、m○○、d○○、j○○、o○○、n○○、玄○○、R○○、卯○○、Y○○、G○○、子○○、Q○○、癸○○、A○○、己○○、M○○、f○○、D○○、酉○○、丙○○、b○○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開甲、乙及S○○等帳戶內,旋經不詳之人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下列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傳聞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程序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甲○○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01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甲○○雖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2號判決有罪,並經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22號於111年12月1日判決在卷,有被告甲○○前科紀錄表及前揭二判決判決書在卷可參,惟前揭案件被告甲○○係借用第三人梁偉豪之帳戶,與本件係借用E○○、壬○○、S○○等3人帳戶不同,本院認為係基於不同犯意為之,本件判決自不受前揭案件之影響,仍得自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卷二第358頁),於本院審理中則表示沒意見(本院卷二第113至第141頁)核與共同被告壬○○、E○○於警詢、偵訊時、共犯許秉宣、陳冠穎、證人梁育銘、李之翰、S○○於警詢、偵訊時、告訴人h○○、c○○、H○○、B○○、戌○○、亥○○、V○○、未○○、午○○、J○○、I○○、宙○○、N○○、天○○、P○○、申○○、k○○、p○○、W○○、黃○○○、T○○、辰○○、丁○○、地○○、辛○○、庚○○、e○○、X○○、F○○、被害人丑○○、l○○、C○○、戊○○、O○、宇○○、U○○、寅○○、巳○○、乙○○、Z○○、a○○、g○○、L○○、m○○、d○○、j○○、o○○、n○○、玄○○、K○○、卯○○、Y○○、G○○、子○○、Q○○、癸○○、A○○、己○○、M○○、f○○、D○○、酉○○、丙○○、b○○,證人K○○(受被害人R○○委託報案)、羅揚森、陳志綋、徐奕鈞、蘇晉笙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
㈡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壬○○指認被告甲○○)、壬○○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壬○○住處一樓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壬○○110年4月7日交付存摺予被告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05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6276號函檢送壬○○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甲○○指認陳冠穎、許秉宣、被告甲○○指認許秉宣、梁育銘、許秉宣指認梁育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21134號函檢送E○○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壬○○指認被告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66538號函檢送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資料、壬○○提出與被告甲○○間對被告甲○○提供綽號「水果」之許秉宣名片、個人手機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甲○○指認許秉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4588號函檢送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甲○○指認許秉宣、陳冠穎、對話紀錄截圖、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甲○○指認陳冠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壬○○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陳冠穎手機對話紀錄截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陳啟華指認被告甲○○,被告甲○○指認許秉宣、梁育銘、陳啟華,梁育銘指認許秉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E○○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05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74521號函檢送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㈢復有告訴人及被害人h○○等報案相關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與暱稱「BOOK」、「輝哥」及Allianz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網銀活定存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存摺內頁影本、Allianz帳戶資訊、Allianz網頁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暱稱「文心」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 MetaTrade5圖示、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亞太地區喜來登林先生」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站「國聯資本」投資頁面及交易紀錄截圖、與暱稱「雙口呂呀」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影本、網銀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客服WHAT'S APP對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幣安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網銀存款交易性查詢截圖、詐騙APP交易介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福利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紀錄截圖、BITMEX交易介面、與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與「Fxtm客服琪琪」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7516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往來資料、網銀轉帳紀錄截圖、與暱稱「蕭家銘」之人對話紀錄截圖、與「彩金客服」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05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0619號函檢送E○○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進線客服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壬○○)、000000000000(E○○)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06月0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300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壬○○之往來資料、玉山銀行存摺及內頁影本、詐騙APP CWG頁面截圖、與客服對話紀錄截圖、暱稱「徐天明」個人頁面截圖、與暱稱「魏良磊」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 CWG提現、充值紀錄截圖、玉山銀行(帳號*******064146)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S○○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壬○○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梁育銘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經許秉宣確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05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6276號函檢送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資料、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與暱稱「李思怡」、「詐騙APP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提出之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自動化通路交易歷史紀錄、詐騙APP國聯資本使用頁面、與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與「Dcoin」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Ella」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CEO-竣豪」、與群組「尊榮會員群」群組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05月2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S○○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S○○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與暱稱「造夢者Y」、「舒涵」、「總召-鴻文」、「晨星線上客服」、「SG聖麒官方客服」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2776號函檢送S○○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埔里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27216號函檢送S○○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5500號函檢送S○○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⑥與暱稱「黃勝煒」、「李根-KING」、「ZI LONG」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詐騙投資軟體「CIONSKY EX」操作頁面、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佟海濤」之人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手機截圖翻拍照片、詐騙投資軟體「HANTEC」圖示跟操作頁面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73148號函檢送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與詐騙軟體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陳浩然-Lonel」之人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壬○○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與暱稱「志豪JASON」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騙軟體操作頁面及與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影本、對話截圖、匯款單據)等附卷可稽。
㈣足徵被告甲○○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甲○○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後將E○○所有甲帳戶、壬○○所有乙帳戶及S○○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交予許秉宣,許秉宣再將前開甲、乙、S○○帳戶轉交予陳冠穎使用,供陳冠穎所屬詐欺集團作為實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使用,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被告甲○○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陳冠穎等人,並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本案陳冠穎所屬不詳詐欺集團,其成員雖可能有三人以上,並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對附表編號22、24至28、30所示之告訴人W○○、T○○、辰○○、丁○○、地○○、辛○○、e○○等人犯詐欺取財,然依卷內所存證據,被告甲○○始終供稱:其本案係將帳戶交予許秉宣,再轉交予陳冠穎使用等語,是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甲○○另有接觸向其收取帳戶陳冠穎以外之人或明知或可得而知陳冠穎係詐欺集團成員,且會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對他人詐欺取財,是被告甲○○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就本案幫助之對象可能係以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之加重手段乙節有所認識,依罪疑唯輕原則,爰認定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被告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屬一接續交付帳戶之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其同時 取得E○○二帳戶,亦係基於一行為所為,僅論以實質上一罪。又被告甲○○先後提供E○○、壬○○及S○○三人之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之人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人為洗錢犯行,時間可分,交付地點殊異,分屬3人不同帳戶,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甲○○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甲○○於原審審理程序時,就其涉犯洗錢犯行,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另被告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104年5月28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105年6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甲○○係累犯,惟考量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行為樣態及侵害法益均有不同,且執行完畢距離本案已有相當間隔,尚難認有被告甲○○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㈢移送併辦部分: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110年度偵字第31986、37030、37431、37555、38317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為被告甲○○應陳冠穎之要求,同一次交付壬○○所有乙帳戶及同時間交付S○○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即附表編號11至23所示之告訴人未○○、午○○、J○○、陳瑄玥、宙○○、N○○、天○○、P○○、申○○、k○○、p○○、W○○、黃○○○),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另就被害人丑○○部分,則與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為相同犯罪事實(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4),就被告甲○○所涉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5525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被告甲○○應陳冠穎之要求,於交付壬○○所有乙帳戶時,同時間交付S○○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即附表編號24至28所示之T○○、辰○○、丁○○、地○○、辛○○),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被告甲○○所涉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110年度偵字第37125、38230、38398號、111年度偵字第3237、7464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被告甲○○應陳冠穎之要求,交付E○○所有甲帳戶及壬○○所有乙帳戶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即附表編號29至32所示之庚○○、e○○、X○○、F○○),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另就被害人C○○,則與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至15為相同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7),被告甲○○所涉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
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14854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被告甲○○應許秉宣等人之要求,交付壬○○所有乙帳戶所致,且被害人相同即戌○○(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附表編號8),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就被告甲○○所涉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
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19212、25871至25879、22820、27018、25960、25959、29796,49043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14712、15129至15139、24483、24485號等,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或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就被告甲○○所涉併案事實自得一併審理。
參、本院判斷原判決關被告甲○○部分,以事證明確,對被告甲○○為論罪科刑,雖非無據,惟查,㈠就被告甲○○三次收集E○○、壬○○、葉世益三人之帳戶,應係數罪併罰,原判決認為係想像競合犯,㈡另就附表編號33及之後犯行,原判決未及審究,均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前揭㈡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甲○○之前科素行,其將E○○所有甲帳戶、壬○○所有乙帳戶及S○○之前揭帳戶輕率提供予陳冠穎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案被害人數如附表所示、渠等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嗣被告甲○○已與告訴人h○○、c○○、戌○○、亥○○、V○○等人調解成立(原審卷二第69至75頁,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等節;兼衡被告甲○○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現在沒有工作,在照顧失智的祖母,家裡只有其跟祖母,伯父偶而會幫忙,還有政府補助之生活狀況,於原審審理程序時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卷內所存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甲○○就本案有取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陳啟華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與被告甲○○各自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由被告壬○○、陳啟華先於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將所申辦之甲、乙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被告甲○○後,由被告甲○○於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將被告壬○○、陳啟華上開金融帳戶,交付予陳冠穎、許秉宣。嗣陳冠穎、許秉宣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壬○○、陳啟華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方式詐欺h○○、c○○、H○○、丑○○、l○○、B○○、C○○、戌○○、亥○○、V○○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款項至被告壬○○、陳啟華上開金融帳戶。因認被告壬○○、E○○均涉犯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壬○○、E○○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壬○○、E○○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共同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h○○、c○○、H○○、丑○○、l○○、B○○、C○○、戌○○、亥○○、V○○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壬○○交付帳戶予被告甲○○之監視器翻拍畫面、被告壬○○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資金交易明細;被告E○○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資金交易明細、告訴人h○○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存摺明細;告訴人c○○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網路對話內容;被害人l○○提供之存摺明細、轉資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網路對話內容;告訴人B○○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網路對話內容;被害人C○○提供之轉帳證明;告訴人亥○○與詐欺集團成員網路對話內容、網路轉帳畫面;告訴人V○○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對話內容、網路轉帳畫面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惟現今詐騙集團或因未能透過購買之方式取得大量之人頭帳戶,改以各種名目騙取帳戶供短暫使用、或欺騙不知情之帳戶所有人為提款、轉匯款項之情形亦時有所聞,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且政府、金融機構雖已極力宣導各種常見之詐騙手法,媒體亦常就此大幅報導,然民眾遭詐騙之情事仍一再發生,其中不乏智識程度甚高或生活經驗甚豐之人仍不敵詐騙集團之話術而受騙,足見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因人而異,往往因個人面臨詐騙手段時所處之主、客觀情境而影響判斷力。從而,判斷詐欺及洗錢等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被告所持有之帳戶資料淪為詐騙集團使用、被告曾依詐騙集團指示交付、告知帳戶資料或提款、轉帳等客觀事實,即逕認被告主觀上必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甚或不確定故意。倘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與詐騙集團有前述之犯意聯絡,被告所辯遭詐騙之情節並非無據,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仍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訊據被告E○○、壬○○固均坦承有分別將前開甲、乙帳戶交予甲○○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被告壬○○辯稱略以:是甲○○說要做網拍生意,他自己的帳戶不能使用,才跟我借帳戶。我是信任甲○○,如果我知道甲○○會拿去作詐欺或不法使用,我就不會借給他,我與甲○○有數年的交情,平常兩人往來頻繁,除了喝酒、唱歌,也曾協助搬家,可見交情尚佳,甲○○亦供承是以做網拍的生意之理由向被告壬○○借用帳戶,因此被告壬○○將帳戶提供給熟識且有一定交情的朋友,是出於對甲○○的信任。被告壬○○將帳戶提供給甲○○沒有深入的查證,固有疏失,但是不能據為推論被告壬○○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犯罪的不確定故意等語。E○○則辯稱略以:是甲○○說要開公司,做網路、實體店面使用,他說他信用不佳,才向我借帳戶使用,我不知道甲○○會拿去作詐欺或不法使用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固有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金額至被告E○○、壬○○前開
甲、乙帳戶內之事實,業據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為被告E○○、壬○○所不爭執(原審卷一第238頁、原審卷二第125頁),並有前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查,就被告E○○、壬○○均辯稱其本案係因信任友人甲○○,而聽信甲○○所述係為作為其自己開設公司、自己經營生意資金使用之說詞,而交付帳戶予甲○○,並非無據,難認被告E○○、壬○○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1、查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明確證述略以:陳冠穎於110年3月18日問我有沒有存摺、要不要投資線上博奕的代收代付,因為我本身有欠國家錢所以存摺不能使用,當時我想說借用朋友的存摺。後來我陸續跟朋友梁偉豪、塗雅芳、壬○○、S○○、E○○借了帳戶。我提供存摺給陳冠穎沒有報酬,是因為我想請他介紹我去博奕公司工作,陳冠穎就要我幫忙收取帳戶。我當初是跟壬○○說我做生意、經營網拍需要存摺、承諾大概1、2個禮拜就會還給他,我並沒有給壬○○租金,因為我們認識很久了。因為我怕壬○○亂想,所以才沒有老實跟他講是要交給別人作博奕使用。我跟壬○○拜託很久,有跟他說是廠商要匯貨款用的;我跟E○○說要做網拍生意使用,因為我怕E○○亂想,所以我沒有跟他說是要交給陳冠穎做線上博奕使用等語,堪認被告E○○、壬○○前開分別辯稱,其本案係因信任友人甲○○,且甲○○曾向渠等陳稱係用以作為做生意使用,渠等並不知悉甲○○會作為不法使用,始將自己帳戶交予甲○○等語,並非無據。被告壬○○、E○○均係將渠等之帳戶交予素有聯繫之友人甲○○,並非輕率交予網路上無從查知身份之陌生人,此由渠等之金融帳戶遭詐欺使用而警示後,旋即能於接受警詢時提出甲○○之年籍資料供員警追查即明,顯見渠等主觀上對於交出帳戶後,與具有詐欺或洗錢犯意之行為人,於提供帳戶予他人後,被何人使用及有無違法使用等情,完全不聞問之心態,自屬有別。
2、本案被告E○○、壬○○固有分別將本案甲、乙帳戶交予甲○○,嗣該等帳戶經用以作為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使用之幫助洗錢、詐欺取財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惟被告E○○、壬○○既係因信任其友人甲○○之說詞而交付帳戶,難認被告E○○、壬○○於交付甲、乙帳戶予甲○○時,渠等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難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罪責相繩。
六、從而,本件被告E○○、壬○○固有分別將其所申設之甲、乙帳戶資訊交予甲○○之行為,惟依上開說明,難認被告E○○、壬○○主觀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難認被告E○○、壬○○本案所為該當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犯行;此外,檢察官本案所舉之證據,均不足以認定被告E○○、壬○○有公訴人所指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E○○、壬○○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E○○、壬○○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E○○、壬○○無罪之諭知。
七、本院判斷原判決以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能證明,為被告E○○、壬○○二人為無罪之判決,本院核無不當,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E○○、壬○○與被告甲○○並非至親,欲輕易將帳戶交付被告甲○○,且壬○○交付帳戶時其內存款僅有3元,其等應知悉所出借之帳戶係供詐欺集團使用,應構成幫助犯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被告E○○、壬○○二人縱非被告甲○○之至親,惟確有一定交往,自不得因非至親或借用時帳戶存款餘額僅3元等情事,即遽予認定其等知悉借用之帳戶係供詐騙集團使用,公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退併辦部分:
一、就附表編號2、4、7、8、11至20、29至6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壬○○、E○○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業經無罪之諭知,對於檢察官前開以相同犯罪事實之實質上一罪、或向相同之人收取帳戶所致之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請求併辦部分,即無從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判,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該署111年度偵字第44664號壬○○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雖移請本院併辦,惟被告壬○○既經為無罪判決,即無從併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i○○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入帳戶 1. h○○ (調解成立)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2日前14時43分前某時,以網路遊戲朋友身份向h○○佯稱可投資外匯(美金)賺錢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9時43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1時20分許 4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2. c○○(調解成立)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向c○○佯稱可以投資外匯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現金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2時50分許 64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 H○○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向H○○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2時41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3時39分許 1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4 丑○○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2月間經交友軟體認識丑○○,嗣於110年3月間向丑○○佯稱可於國聯資金網站玩博奕遊戲投資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1時8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8317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5 l○○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l○○,嗣於110年3月間向l○○佯稱介紹投資資產(MEX GROUP網站)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2時41分許 1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2時42分許 1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110年04月10日 16時0分許 4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6 B○○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認識B○○,嗣於109年12月間向B○○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0日 10時48分許 2萬8千5百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7 C○○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龍熙」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C○○為好友,嗣於110年3月間向C○○佯稱可透過「Bite Pro」軟體投資虛擬幣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2時8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10日 11時21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10年04月10日 11時22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10年04月10日 11時24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110年04月10日 11時28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16時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C○○,並向郭男佯稱:可投資Bitbase Pro軟體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C○○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4時36分許 3萬4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31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8 戌○○(調解成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9日前某時向戌○○妹妹林○辰佯稱可在BITMEX軟體上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林芝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委請戌○○以其帳戶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9時44分許 2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1偵14854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9 亥○○(調解成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全民唱歌平台Patty認識亥○○,嗣於110年3月間,向亥○○佯稱可投資fxtm(富拓)代炒黃金平台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9日 19時18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9日 19時19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10 V○○ (調解成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認識V○○,嗣並以LINE加V○○為好友聊天,嗣於110年3月間,向V○○佯稱可於博奕投資網站「美高梅」投資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1日 13時46分許 1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 13時47分許 5萬2千457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 未○○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4日以臉書及 LINE自稱係「徐天明」,向未○○佯稱可投資外匯股票,致未○○陷於錯誤,先依指示操作「CWG Markets」 APP,再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0時50分許 5千元 中檢110偵31986、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2 午○○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某日透過IG認識午○○,嗣以LINE自稱係Lize,向午○○佯稱可投資獲利邀請午○○一起加入,致午○○陷於錯誤,先依指示下載「TestFlight」、「CoinSea EX」等APP後,再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1時53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2時0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3 J○○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17日以臉書自稱「李思怡」認識J○○,嗣向J○○佯稱可在賭博網站賺錢云云,致J○○誤信為真,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後,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 10時32分許 1萬4千229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4 I○○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SWEET RING」自稱係「陳志傑」及通訊軟體LINE自稱係「 Jack」,向陳瑄玥佯稱可在國聯資本網站賭博下注賺錢云云,致陳瑄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 21時35分許 5千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12日 18時19分許 1萬元 南檢110偵25917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29,被告E○○ E○○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E○○中信95241號帳戶) 15 宙○○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04月04日以交友軟體LesPask及通訊軟體LINE自稱係「Ella」,向宙○○佯稱可在「 Dcoin」投資網站儲值虛擬幣投資賺錢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後,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16時41分許 5千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6 N○○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IG及LINE自稱「李偉明」,向N○○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眾信 APP」賺取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後,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8時05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7431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7 天○○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27日以交友軟體PAKTOR及LINE自稱「小大叔」,向天○○佯稱可操作「MICEX」投資平台買賣比特幣賺取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13時25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755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5時45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3755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8 P○○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G認識P○○後,向P○○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下載「 BHHS」APP並加「 BHHS」客服為LINE好友,嗣依指示而分別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8日 18時7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292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04月12日 17時24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292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8時18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9 申○○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14日以IG自稱「煙味」及LINE自稱「楊逍」,向申○○佯稱可透過「prosper」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3時54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中檢111偵14276併案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2820、27018,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12日 10時57分許 南檢111年度偵字第15132、15133、151134號 3萬元 南檢111偵4866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20 k○○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及LINE自稱「劉剛」,向k○○佯稱可透過「GKFX」投資平台投資外匯股票購買虛擬幣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4月10日2時許 2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21 p○○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09年10月24日以交友軟體探探認識p○○後,轉介自稱「詹老師」之人給p○○,向p○○佯稱「詹老師」可帶其操作投資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項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 17時12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S○○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S○○中信61391號帳戶) 22 W○○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110年3月12日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致W○○瀏覽後陷於錯誤,先以通訊軟體LINE加自稱「孫亦菲」為好友,「孫亦菲」向W○○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W○○發現無法取回款項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5時26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S○○中信61391號帳戶 23 黃○○○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OMI及LINE自稱「王祐睿」與黃○○○成為好友,「王祐睿」再輾轉介紹自稱「傅瑞祺」、「黃復傑」之人,要黃○○○加入 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下單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4月9日22時40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S○○中信61391號帳戶 24 T○○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7日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T○○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自稱「琳娜」、「勝杰-執行長」、「 CEO-峻豪」等人陸續向T○○佯稱渠等團隊可帶領其操作投資以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10日 17時32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25 辰○○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某日,在 YOUTUBE上刊登投資理財廣告,待辰○○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造夢者Y」、「舒涵」、「總召-鴻文」等人陸續向辰○○佯稱:渠等可帶領其投資某網站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7時59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7時59分許 3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26 丁○○(調解成立)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底某時,在臉書上刊登兼職廣告,待丁○○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曹楷杰」、「Jiang」之人向丁○○佯稱:其可登入「EXPLORE」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15時17分許 1萬4千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27 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理財廣告,待告訴人地○○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ECpay金流支付(香港)」之人向告訴人地○○佯稱:其可登入某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3時15分許 10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3時29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110年04月10日 13時29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110年04月11日 10時13分許 10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28 辛○○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間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理財廣告,待辛○○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李根-KING」、「ZI LONG」、「黃盛煒」等人向辛○○佯稱:其可登入「柯爾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10日 12時32分許 9萬2千6百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29 庚○○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暱稱「tonghaitao」向庚○○謊稱可操作「LIBRA2.0」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續由該網站人員要求下載CoinSkyEx APP進行充值,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庚○○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2時30分許 30萬元 中檢110偵382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0 e○○ 不詳詐騙集團之成員以臉書廣告聲稱投資虛擬貨幣高報酬可保證可出金,致e○○誤信為真,操作「HANTEC」APP並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嗣e○○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21時03分許 3萬5千元 中檢110偵38398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1 X○○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irs及LINE自稱係「陳浩然」,向X○○佯稱可操作「MEX GROUP」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X○○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3時01分許 1萬5千元 中檢111偵3237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2 F○○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自稱「志豪Jason」,向F○○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F○○誤信為真,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F○○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23時21分許 2萬8千元 中檢111偵7464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3 O○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張貼投資訊息,致O○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O○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6時11分許 南檢111偵15130併案 4萬4283元 南檢110偵19172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0,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4 m○○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交友軟體向m○○佯稱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m○○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16時20分許 南檢111偵15131併案 3萬5千元 南檢110偵2390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1,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5 j○○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交友軟體向j○○佯稱可在金牛娛樂博弈網站下注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j○○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5時43分許 10萬元 南檢111偵385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7分許 5萬元 南檢111偵385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9分許 4萬元 南檢111偵385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36 o○○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o○○佯稱可破解博弈網站,需在永利國際網站進行操作,可藉此賺錢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o○○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7日12時37分許 2百萬元 南檢111偵6150併辦(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7日12時39分許 50萬元 南檢111偵6150併辦(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37 n○○ 甲○○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賽文」結識n○○,對方佯邀n○○加入交易平臺應用軟體FXSM,取得帳號後,可依線上客服指示投資金額,再由該平臺代操作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n○○發覺遭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9時19分許 50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2820、27018,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12時15分許 24萬5千元 南檢111偵 10092併辦(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5,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8 d○○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交友軟體佯稱是鞋業老闆,向d○○佯稱可投資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d○○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6時21分許 5萬元 南檢111偵2087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6,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39 廖子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U○○,並向廖女佯稱:可投資網站(南岸集團)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廖○臻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20時27分許 8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0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寅○○,並向李男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寅○○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時51分許 1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1 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認識巳○○,並向杜女佯稱:專門破解大陸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巳○○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0時11分許 30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2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乙○○,並向王女佯稱:可安排專員協助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乙○○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1時59分許 2萬8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0時50分許 22萬8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43 Z○○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Z○○,並向劉男佯稱:可教導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Z○○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18時28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4時許 5萬15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110年4月15時21分許 2萬15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44 a○○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認識a○○,並向劉女佯稱:可教導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a○○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年4月11日21時49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5 g○○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2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認識g○○,並向賴女佯稱:可登入富豐國際娛樂網站下注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g○○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0時許 5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6 L○○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17時3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L○○,並向黃女佯稱:可投資網路平台blockfolio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L○○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7時38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47 玄○○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高峰」,透過「澳洲交友聊天互助群」群組結識玄○○後,佯稱:透過fx-tradingscoins.com平台投資比特幣,穩賺不賠等語,致張云寧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張云寧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0日11時24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11時59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1時18分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110年4月12日11時19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110年4月12日11時31分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1時56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48 宇○○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SweetRing」交友軟體,以暱稱「Terry」與宇○○連絡,再以LINE通訊軟體對談,向宇○○提供azwoz網頁平台,佯稱:其舅舅為分析師可一起跟單投資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宇○○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8時24分許 4千元 中檢110偵34633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960,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49 戊○○ 「水果」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戊○○佯稱可使用投資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戊○○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3時53分許 45萬元 中檢110偵2857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959,被告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50 卯○○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葉海龍」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與卯○○相識後,再透過LINE向卯○○詐稱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並慫恿卯○○投資家庭基金,為婚後養老做準備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卯○○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4時55分許 50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9796,被告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51 Y○○ 詐騙集團成員經由派愛交友平台、通訊軟體LINE結識Y○○,並以暱稱「李沁」向Y○○佯稱可加入投資以太幣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Y○○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21時許 5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3,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5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3,被告E○○ 52 G○○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APP軟體「partying」、通訊軟體LINE結識G○○,並以暱稱「張浩」之LINE帳號向G○○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G○○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17時28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5,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17時30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5,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2時31分許 5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5,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53 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INSTAGRAM暱稱「劉明軒」等帳號向子○○佯稱:可投注博弈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 110年4月9日14時47分許 5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49043,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54 Q○○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俊雄」等帳號向Q○○佯稱: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 111年4月12日11時22分許 50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49043,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55 A○○ 110年4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透過臉書及LINE,對A○○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A○○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56分至同年14時 2萬5千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56 己○○ 110年4月7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rourou」、「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小琪」,透過網頁廣告及LINE,對己○○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己○○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27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57 M○○ 110年4月7日5時4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陳主任」、「馬爺」,透過臉書及LINE,對M○○謊稱可在「聖麒」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M○○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51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3時38分至同日13時45分 2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58 f○○ 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小莫寶」,透過LINE,對f○○謊稱可在「聖富」博奕網站上投機獲利等語,f○○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 4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59 D○○ 110年3月25日14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羅文凱」、「穎」、「HJT ECH-財務客服、「業務-Wei」,透過LINE,對D○○謊稱可在「匯智科技」網站上投資獲利等語,D○○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5時12分 1萬5千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60 酉○○ 110年4月9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強哥救經濟」,透過臉書及LINE,對酉○○謊稱可在「IGMarkets」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6時4分 4萬3千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1時46分至同日11時56分 1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61 丙○○ 110年4月9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芷妤」、「pudding」、「靜靜」、「凱奇」,透過Instagram、LINE,對丙○○謊稱可在「https://gant5z.giantwin7.com」博奕平臺上投機獲利等語,丙○○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7時14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25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62 b○○ 110年3月31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ULU」,透過Youtube廣告、LINE,對b○○謊稱可在「QM慶銘」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b○○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5時49分 1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63 癸○○ 110年3月20日2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楊時太」,透過歡樂語音APP,對癸○○謊稱可在「富拓FXTM」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癸○○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8時23分 5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64 R○○ 110年3月初,經友人介紹至「bitwala」投資平臺,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該平臺之客服人員,對R○○謊稱可在該平臺上投資USDT獲利等語,R○○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0時23分 6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入帳戶 1. h○○ (調解成立)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2日前14時43分前某時,以網路遊戲朋友身份向h○○佯稱可投資外匯(美金)賺錢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9時43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1時20分許 4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2. c○○(調解成立)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向c○○佯稱可以投資外匯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現金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2時50分許 64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 H○○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向H○○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2時41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3時39分許 1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4 丑○○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2月間經交友軟體認識丑○○,嗣於110年3月間向丑○○佯稱可於國聯資金網站玩博奕遊戲投資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1時8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8317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5 l○○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l○○,嗣於110年3月間向l○○佯稱介紹投資資產(MEX GROUP網站)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2時41分許 1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2時42分許 1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110年04月10日 16時0分許 4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6 B○○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認識B○○,嗣於109年12月間向B○○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0日 10時48分許 2萬8千5百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7 C○○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龍熙」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C○○為好友,嗣於110年3月間向C○○佯稱可透過「Bite Pro」軟體投資虛擬幣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2時8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10日 11時21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10年04月10日 11時22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10年04月10日 11時24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110年04月10日 11時28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0偵371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16時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C○○,並向郭男佯稱:可投資Bitbase Pro軟體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C○○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4時36分許 3萬4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31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8 戌○○(調解成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9日前某時向戌○○妹妹林芝辰佯稱可在BITMEX軟體上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林芝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委請戌○○以其帳戶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9時44分許 2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中檢111偵14854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9 亥○○(調解成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全民唱歌平台Patty認識亥○○,嗣於110年3月間,向亥○○佯稱可投資fxtm(富拓)代炒黃金平台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9日 19時18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9日 19時19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10 V○○ (調解成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認識V○○,嗣並以LINE加V○○為好友聊天,嗣於110年3月間,向V○○佯稱可於博奕投資網站「美高梅」投資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11日 13時46分許 10萬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 13時47分許 5萬2千457元 中檢110偵21602、24204、25327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 未○○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4日以臉書及 LINE自稱係「徐天明」,向未○○佯稱可投資外匯股票,致未○○陷於錯誤,先依指示操作「CWG Markets」 APP,再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0時50分許 5千元 中檢110偵31986、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2 午○○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某日透過IG認識午○○,嗣以LINE自稱係Lize,向午○○佯稱可投資獲利邀請午○○一起加入,致午○○陷於錯誤,先依指示下載「TestFlight」、「CoinSea EX」等APP後,再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1時53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2時0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3 J○○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17日以臉書自稱「李思怡」認識J○○,嗣向J○○佯稱可在賭博網站賺錢云云,致J○○誤信為真,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後,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 10時32分許 1萬4千229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4 I○○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SWEET RING」自稱係「陳志傑」及通訊軟體LINE自稱係「 Jack」,向陳瑄玥佯稱可在國聯資本網站賭博下注賺錢云云,致陳瑄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 21時35分許 5千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12日 18時19分許 1萬元 南檢110偵25917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29,被告E○○ E○○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E○○中信95241號帳戶) 15 宙○○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04月04日以交友軟體LesPask及通訊軟體LINE自稱係「Ella」,向宙○○佯稱可在「 Dcoin」投資網站儲值虛擬幣投資賺錢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後,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16時41分許 5千元 中檢110偵370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6 N○○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IG及LINE自稱「李偉明」,向N○○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眾信 APP」賺取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後,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8時05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7431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7 天○○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27日以交友軟體PAKTOR及LINE自稱「小大叔」,向天○○佯稱可操作「MICEX」投資平台買賣比特幣賺取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13時25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755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5時45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3755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8 P○○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G認識P○○後,向P○○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下載「 BHHS」APP並加「 BHHS」客服為LINE好友,嗣依指示而分別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4月8日 18時7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292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04月12日 17時24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292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8時18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19 申○○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14日以IG自稱「煙味」及LINE自稱「楊逍」,向申○○佯稱可透過「prosper」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23時54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中檢111偵14276併案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2820、27018,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04月12日 10時57分許 南檢111年度偵字第15132、15133、151134號 3萬元 南檢111偵4866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20 k○○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及LINE自稱「劉剛」,向k○○佯稱可透過「GKFX」投資平台投資外匯股票購買虛擬幣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2時許 2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21 p○○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09年10月24日以交友軟體探探認識p○○後,轉介自稱「詹老師」之人給p○○,向p○○佯稱「詹老師」可帶其操作投資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發現無法取回投資款項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10日 17時12分許 3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S○○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S○○中信61391號帳戶) 22 W○○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110年3月12日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致W○○瀏覽後陷於錯誤,先以通訊軟體LINE加自稱「孫亦菲」為好友,「孫亦菲」向W○○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W○○發現無法取回款項而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5時26分許 5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S○○中信61391號帳戶 23 黃○○○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OMI及LINE自稱「王祐睿」與黃○○○成為好友,「王祐睿」再輾轉介紹自稱「傅瑞祺」、「黃復傑」之人,要黃○○○加入 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下單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嗣黃○○○發現無法出金而發覺受騙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4月9日22時40分許 2萬元 中檢110偵31986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部分退併辦) 24 T○○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7日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T○○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自稱「琳娜」、「勝杰-執行長」、「 CEO-峻豪」等人陸續向T○○佯稱渠等團隊可帶領其操作投資以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10日 17時32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25 辰○○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間某日,在 YOUTUBE上刊登投資理財廣告,待辰○○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造夢者Y」、「舒涵」、「總召-鴻文」等人陸續向辰○○佯稱:渠等可帶領其投資某網站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7時59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7時59分許 3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26 丁○○(調解成立)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3月底某時,在臉書上刊登兼職廣告,待丁○○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曹楷杰」、「Jiang」之人向丁○○佯稱:其可登入「EXPLORE」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15時17分許 1萬4千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27 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理財廣告,待告訴人地○○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ECpay金流支付(香港)」之人向告訴人地○○佯稱:其可登入某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3時15分許 10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04月09日 13時29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110年04月10日 13時29分許 5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110年04月11日 10時13分許 10萬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28 辛○○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 110年4月間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理財廣告,待辛○○瀏覽該廣告並依廣告上之LINE加入好友後,暱稱「李根-KING」、「ZI LONG」、「黃盛煒」等人向辛○○佯稱:其可登入「柯爾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0年04月10日 12時32分許 9萬2千6百元 中檢111偵5525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 S○○中信61391號帳戶 29 庚○○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暱稱「tonghaitao」向庚○○謊稱可操作「LIBRA2.0」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續由該網站人員要求下載CoinSkyEx APP進行充值,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庚○○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2時30分許 30萬元 中檢110偵38230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0 e○○ 不詳詐騙集團之成員以臉書廣告聲稱投資虛擬貨幣高報酬可保證可出金,致e○○誤信為真,操作「HANTEC」APP並依指示儲值匯款至右揭帳戶,嗣e○○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21時03分許 3萬5千元 中檢110偵38398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1 X○○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irs及LINE自稱係「陳浩然」,向X○○佯稱可操作「MEX GROUP」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嗣X○○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13時01分許 1萬5千元 中檢111偵3237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2 F○○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 LINE自稱「志豪Jason」,向F○○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F○○誤信為真,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F○○發現無法出金始發覺受騙 110年04月09日 23時21分許 2萬8千元 中檢111偵7464併案(甲○○部分原判所及;壬○○、E○○部分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871至25879,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33 O○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張貼投資訊息,致O○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O○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6時11分許 南檢111偵15130併案 4萬4283元 南檢110偵19172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0,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4 m○○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交友軟體向m○○佯稱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m○○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16時20分許 南檢111偵15131併案 3萬5千元 南檢110偵2390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1,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5 j○○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交友軟體向j○○佯稱可在金牛娛樂博弈網站下注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j○○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5時43分許 10萬元 南檢111偵385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7分許 5萬元 南檢111偵385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9分許 4萬元 南檢111偵385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36 o○○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o○○佯稱可破解博弈網站,需在永利國際網站進行操作,可藉此賺錢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o○○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7日12時37分許 2百萬元 南檢111偵6150併辦(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7日12時39分許 50萬元 南檢111偵6150併辦(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2、15133、15134,被告E○○ 37 n○○ 甲○○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賽文」結識n○○,對方佯邀n○○加入交易平臺應用軟體FXSM,取得帳號後,可依線上客服指示投資金額,再由該平臺代操作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n○○發覺遭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9時19分許 50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2820、27018,被告壬○○、E○○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12時15分許 24萬5千元 南檢111偵 10092併辦(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5,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38 d○○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交友軟體佯稱是鞋業老闆,向d○○佯稱可投資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d○○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6時21分許 5萬元 南檢111偵2087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6,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39 廖子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U○○,並向廖女佯稱:可投資網站(南岸集團)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廖子臻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20時27分許 8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0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寅○○,並向李男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寅○○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時51分許 1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1 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認識巳○○,並向杜女佯稱:專門破解大陸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巳○○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0時11分許 30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2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乙○○,並向王女佯稱:可安排專員協助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乙○○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1時59分許 2萬8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0時50分許 22萬8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43 Z○○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Z○○,並向劉男佯稱:可教導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Z○○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18時28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4時許 5萬15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110年4月15時21分許 2萬15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44 a○○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認識a○○,並向劉女佯稱:可教導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a○○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年4月11日21時49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5 g○○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2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認識g○○,並向賴女佯稱:可登入富豐國際娛樂網站下注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g○○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0時許 5千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46 L○○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17時3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L○○,並向黃女佯稱:可投資網路平台blockfolio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L○○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7時38分許 3萬元 南檢110偵21785、22070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5137、15138、15139,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47 玄○○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高峰」,透過「澳洲交友聊天互助群」群組結識玄○○後,佯稱:透過fx-tradingscoins.com平台投資比特幣,穩賺不賠等語,致張云寧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張云寧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0日11時24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11時59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1時18分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110年4月12日11時19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110年4月12日11時31分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1時56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14712,被告E○○ 48 宇○○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SweetRing」交友軟體,以暱稱「Terry」與宇○○連絡,再以LINE通訊軟體對談,向宇○○提供azwoz網頁平台,佯稱:其舅舅為分析師可一起跟單投資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宇○○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2日18時24分許 4千元 中檢110偵34633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960,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49 戊○○ 「水果」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戊○○佯稱可使用投資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戊○○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3時53分許 45萬元 中檢110偵28579併案(退併辦)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5959,被告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50 卯○○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葉海龍」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與卯○○相識後,再透過LINE向卯○○詐稱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並慫恿卯○○投資家庭基金,為婚後養老做準備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卯○○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9日14時55分許 50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29796,被告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51 Y○○ 詐騙集團成員經由派愛交友平台、通訊軟體LINE結識Y○○,並以暱稱「李沁」向Y○○佯稱可加入投資以太幣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Y○○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21時許 5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3,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5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3,被告E○○ 52 G○○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APP軟體「partying」、通訊軟體LINE結識G○○,並以暱稱「張浩」之LINE帳號向G○○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揭戶,嗣G○○察覺受騙而報警 110年4月11日17時28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5,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1日17時30分許 3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5,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2時31分許 5萬元 二審併辦南檢111偵24485,被告E○○ E○○中信95241號帳戶 53 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INSTAGRAM暱稱「劉明軒」等帳號向子○○佯稱:可投注博弈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 110年4月9日14時47分許 5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49043,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54 Q○○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俊雄」等帳號向Q○○佯稱: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 111年4月12日11時22分許 50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49043,被告E○○ E○○中信50748號帳戶 55 A○○ 110年4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透過臉書及LINE,對A○○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A○○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56分至同年14時 2萬5千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56 己○○ 110年4月7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rourou」、「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小琪」,透過網頁廣告及LINE,對己○○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己○○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27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57 M○○ 110年4月7日5時4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陳主任」、「馬爺」,透過臉書及LINE,對M○○謊稱可在「聖麒」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M○○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51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3時38分至同日13時45分 2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58 f○○ 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小莫寶」,透過LINE,對f○○謊稱可在「聖富」博奕網站上投機獲利等語,f○○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 4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59 D○○ 110年3月25日14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羅文凱」、「穎」、「HJT ECH-財務客服、「業務-Wei」,透過LINE,對D○○謊稱可在「匯智科技」網站上投資獲利等語,D○○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5時12分 1萬5千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60 酉○○ 110年4月9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強哥救經濟」,透過臉書及LINE,對酉○○謊稱可在「IGMarkets」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6時4分 4萬3千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11時46分至同日11時56分 1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61 丙○○ 110年4月9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芷妤」、「pudding」、「靜靜」、「凱奇」,透過Instagram、LINE,對丙○○謊稱可在「https://gant5z.giantwin7.com」博奕平臺上投機獲利等語,丙○○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7時14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25分 3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62 b○○ 110年3月31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ULU」,透過Youtube廣告、LINE,對b○○謊稱可在「QM慶銘」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b○○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5時49分 1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S○○中信61391號帳戶 63 癸○○ 110年3月20日2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楊時太」,透過歡樂語音APP,對癸○○謊稱可在「富拓FXTM」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癸○○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8時23分 5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 64 R○○ 110年3月初,經友人介紹至「bitwala」投資平臺,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該平臺之客服人員,對R○○謊稱可在該平臺上投資USDT獲利等語,R○○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0時23分 6萬元 二審併辦中檢111偵19212等,被告甲○○、壬○○ 壬○○國泰世華27951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