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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瑞祥胡宜如陳宏卿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冠均
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4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61、539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劉冠均犯如附表甲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冠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9月27日間,參與胡學文、游騰凱、蘇培睿、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黃文建所屬(上開人等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業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另案判決確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雄、阿寶、阿漢」等人所操縱、指揮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集團會計,負責記帳、作帳、代繳據點機房房租、交付機房成員日常開銷、雜物費用等事務,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劉冠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上開人等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作為二線機房據點(下稱本案機房),由胡學文、楊柏楷、游騰凱、蘇培睿、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等人擔任話務員,黃文建則為本案詐欺集團之外務人員,負責為機房內成員採買三餐及日常生活用品、接送成員進出機房、為機房成員代領包裹及日常生活開支費用。其等透過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之一線機房成員佯裝是星展銀行或衛生部人員,向新加坡籍民眾佯稱民眾之信用卡有問題,再將電話轉接至本案機房,由本案機房成員佯裝是中國公安人員,可協助調查案件,與民眾互加通訊軟體what's app後製作筆錄,藉此取得民眾之基本資料,待取得民眾信任後,再告知該民眾其個人資料已經遭人盜用,需要主動配合告知金融帳戶內之存款,復將電話轉接至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之三線機房,指示該民眾轉帳匯款之方式,對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財物,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識破上開詐欺方式未依指示交付財物而未遂。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本案機房逕行搜索,當場查獲在場之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等二線機房成員,復於112年5月9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劉冠均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6樓之2居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劉冠均(下稱被告)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至於被告被訴一般洗錢罪部分,經原判決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判決第17頁第17行至第18頁第13行)。被告不服原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既然僅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則被告被訴一般洗錢罪經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檢察官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確定,故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諭知有罪之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其餘部分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本案下列所引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對被告而言,均非係在檢察官或法官訊問程序時所為證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俱屬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惟被告所涉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部分,則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而皆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其得否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除上開不得採為證明本案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對於本判決後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62頁),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僅爭執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詐欺行為起始時間,其尚未加入詐欺集團),核與證人黃文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人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警卷一第3至13、15至39、221至236頁、警卷二第5至19、105至115、133至136、209至220、331至339頁、警卷三第7至19、143至145、157至170、273至284頁、警卷四第99至102頁、偵31152卷一第205至212、217至223、229至237、293至297、305至309、319至325、359至362、367至381頁、偵31152卷二第7至18、71至75、79至90、119至123、129至143、175至179、181至192、229至231、249至258、299至302、303至315、371至375、381至395、453至459、471至474、475至478、489至495頁、偵21661卷第347至349頁、訴字卷第356至375頁,上開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面前未經踐行訊問證人之程序所為之陳述,僅作為證明被告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之證據),且有黃文建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黃文建持用工作機之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平板電腦連結Onedrive雲端硬碟之檔案列印資料、翻拍照片、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有產值安單」、「吃完/無產值」、「行動採買/卡線/照會尖兵」、「出口尖兵」、「今日死單」、「隊員練習區」、「沒清單安單」等文件、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客戶進度群」之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二樓討論區」、「二群」之成員表、成員資訊、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之群組列表、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及所附:被害人余00SEAH HOCK HOON之筆錄、報案單、採證被害人余00與詐騙機房Whatsapp對話之ip位置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胡學文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平板電腦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列表、單況表、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110年11月3日亞太六字第1101356031號轉電表所附:駐新加坡代表處電報及所附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被害人名冊及筆錄、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扣案平板電腦Onedrive雲端硬碟資料夾名稱「2T」、「2睿」、「3海」、「4棋」、「5致」、「6皮」、「7軒」、「8南」、「11順」、「12發」、「1文」內檔案截圖、110年9月27日職務報告、「詹益和」、「劉煥隆」之身分證影本、A、B、C組成員名單、黃文建、游騰凱110年11月3日、陳彥璋、王建致110年11月4日、楊柏楷、蘇培睿110年11月10日、胡學文110年11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培睿以Whatsapp與被害人視訊之畫面截圖、112年4月11日偵查報告、李永富手機與「迪奧」對話紀錄照片、被告扣案手機「國哥」聯絡人資訊、「無名」對話紀錄照片、被告與李永富之對話紀錄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絡組陳報單及被害人名冊、113年5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見警卷一第41至48、53至61、65、67至85、87、89至145、147至185、187至195、197至199、261至273、277、279至283、285、287至365、367至395、397至410、415至423、425、427至429、431至443、445至461、467至474頁、警卷二第25至32、149至156、221至228、293至301頁、警卷三第2128、171至178、289至296、199至203、297至306頁、警卷四第115至138、139至147、149至159、160至178、179至188、189至202、203至205、206至209、211至259頁、偵21661卷第59至73頁、偵31152卷一第121至201、243至282、283至289、335至355、387至417、427頁、偵31152卷二第69、19至30、91至102、111、161至172、193至204、259至281、317至328、333之1至337、397至408頁、他5180號卷第395至477頁、偵21661卷第59至73、127至141、179至187頁、偵53990卷第339至414、569至570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見被告於本院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雖爭執: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詐欺行為起始時間,其尚未加入詐欺集團云云。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8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係認凡屬共同正犯者,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經查,被告雖於110年8月1日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未自始至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附表一、二所示各次詐欺之各階段犯行,而由本案機房成員及本案詐欺集團第一線、第三線機房成員分別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被告則代為處理記帳、支付本案機房所需費用等事務,惟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繼續實行之詐欺取財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被告爭執其於110年8月1日前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故無須對該日以前之詐騙行為負責云云,尚非可採。至於,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詐騙起始時間分別對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於110年7月21日匯款新加坡幣3萬1000元、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於110年7月30日匯款新加坡幣7萬8700元、同年月31日匯款新加坡幣4萬9300元之部分,與被告尚無關聯,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犯行均已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㈣起訴書雖記載本案詐欺集團之詐騙模式,是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電腦架設之自動群發系統,隨機挑選新加坡民眾,群發系統發送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電話,由新加坡民眾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惟卷內並無與此部分相關之證據資料,證明本案詐欺集團係以此種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手法遂行詐欺犯行,自難認定被告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等犯行。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雖記載被害人黃00有遭詐欺金額新加坡幣5萬4140元;附表一編號7記載被害人余00有遭詐欺金額新加坡幣6000元;附表一編號9記載被害人安00有遭詐欺金額新加坡幣5萬元;附表一編號12記載被害人李00有遭詐欺金額新加坡幣11萬322元;附表一編號15記載被害人尹00有遭詐欺金額新加坡幣41萬5999元,然上開內容係依據上開被害人於新加坡警詢中所述,卷內尚無其他證據供原審核對上開被害人等所述之金額是否屬實,故此部分之事實,僅有被害人之指述,並無其他證據可佐,上開詐騙金額尚無從認定,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二、法律之適用: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本案詐欺集團分由不同成員擔負一定之工作內容,除由本案詐欺集團第一線、第三線成員及本案機房成員負責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外,另由被告負責會計、支付本案機房費用等工作,黃文建負責外務,故本案詐欺集團層層指揮,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隨意組成者,而為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上開所定「犯罪組織」之定義相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三人以上參與本案詐欺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犯行,亦合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要件。

㈡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使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卷內現存事證、法院前案紀錄表,足認本案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曹00所為之加重詐欺犯行,為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就附表一其餘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被告與「大雄」、「阿寶」、「阿漢」及附表一、二「其他參與之同案被告欄」所示之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參與詐欺集團,分工精細,以前述方式向被害人實施詐騙,犯罪情節非輕;佐以本件被害人之人數眾多,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所為本件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被告上訴意旨,請求依該規定酌減其刑,尚難採取。

三、撤銷原審有罪判決及自為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結果,認有罪部分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被告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已敘及。原判決漏未就此論列說明,尚有未洽。

⒉量刑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規定之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是被告犯罪之手段、所得財物、犯罪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攸關科刑標準,對於不同之犯罪手段、所得財物、所生損害、犯罪集團中之角色分工、及犯後態度,當充分評價後予以差別或無差別處遇,於量刑上予以區分,並說明其理由。查,被告在本件詐欺犯罪集團係擔任集團會計角色,並非操縱、指揮組織之人,其參與本件組織犯罪時間為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110年9月27日止,而其他經查獲之共同被告除游騰凱外,共同被告胡學文、蘇培睿、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黃文建等人參與組織犯罪時間均較被告為長,黃文建為機房採買,胡學文等7人則為機房話務手,且其等所犯合計罪數均較被告多,然其等各罪(含既遂、未遂)之宣告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均較被告為低乙情,有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節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9至221、273至276頁,被告與胡學文等人量刑、定應執行刑比較表,詳如附表乙所載)。則衡諸被告在本件詐欺集團分工角色,並未明顯較胡學文等人為重,其參與犯罪時間又較短,然原判決量處各罪宣告刑幾乎均較胡學文等人為重,且被告所犯共計111罪,較諸胡學文等人明顯偏少,原判決卻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又較諸胡學文等8人為重(其等定應執行刑最重者為胡學文之有期徒刑5年2月),則原判決對被告所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尚屬過重,有違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允洽。

⒊被告上訴後,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4萬元,有本院收受刑事犯罪所得不法通知、收據在卷(本院卷第287至288頁)。此為被告犯罪後態度之一部份,屬於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子,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欠當。

㈡以上,或為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依職權已查知之事項,且原判決有罪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認為被告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改判,又定應執行刑與其所憑定應執行刑之各宣告刑間,有不可分之關係,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一併撤銷。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常方式獲取財物,為圖每月2萬元之酬勞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會計等工作,本案詐欺集團成立本案機房對附表

一、二所示新加坡籍之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受詐欺之財物,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財產損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被告漠視法律以參與本案詐欺機房之方式圖謀私利,惡性非輕,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詐欺犯罪,嚴重損及我國際形象,並參酌被告係擔任本案機房之會計出納,另有協助找尋房屋,並與本案機房成員、外務黃文建、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阿漢」聯繫往來,於本案詐欺集團犯罪分工之角色,其與胡學文等共同被告罪刑刑度、罪數互相對照之關係。被告犯後於偵查、第一審否認犯行,上訴後已自白認罪,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其在本案行為前並無犯罪遭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1、102頁),素行尚可,考量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及擔任本案機房會計之期間長短、其等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程行、月收入約4至5萬元、未婚、沒有小孩、自己住、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原審訴字卷第439頁、本院卷第3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衡酌上開被告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內所犯,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度相似,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懲儆。

叁、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自承:自110年8月1日至9月27日本案機房遭查獲止從事會計工作,每月薪資2萬元,被告共取得4萬元報酬等語明確(原審訴字卷第249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被告並已自動向本院繳交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雖遭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現金,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扣案現金係其虛擬貨幣交易之款項等語(原審訴字卷第250頁),且卷內並無資料足認扣案現金係本案詐欺集團向附表一、二所示各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取得之贓款或因其他違法行為而取得,尚難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於如附表三其餘各編號所示之物,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1支,是我個人使用的;IPhone綠色手機2支是做虛擬貨幣買賣用的;銀行存摺13本,是我個人銀行的帳戶;金融卡、信用卡33張是我個人所有,金融卡平常消費使用,信用卡有里程消費優惠;點鈔機1臺,是我做虛擬貨幣買賣點鈔使用;TTF-card冷錢包2 張當初是投資虛擬貨幣使用,但該虛擬貨幣已經崩壞、沒有價值,但卡片還留著;建物所有權狀1張、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價金履約保證書1張、和福路00號房屋相關資料1本是我當初買房子保存下來的;註記詞2張,是虛擬錢包備用的;提款交易憑證2張,是我領錢的收據;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各1臺、隨身碟4支,是我平常在使用的;王建國印章1個,是以前我在他的軟體設計公司上班,我有代表他的公司去辦業務,後來公司解散,上開東西均與本案詐欺集團無關等語(原審訴字卷第250頁)。查,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上開物品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自亦無從併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奇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一編號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 附表一編號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 附表一編號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5 附表一編號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6 附表一編號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7 附表一編號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8 附表一編號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表一編號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表二編號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9 附表二編號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0 附表二編號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1 附表二編號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2 附表二編號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3 附表二編號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4 附表二編號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5 附表二編號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6 附表二編號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7 附表二編號1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8 附表二編號1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9 附表二編號1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0 附表二編號1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1 附表二編號1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2 附表二編號1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3 附表二編號1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4 附表二編號1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5 附表二編號1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6 附表二編號1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7 附表二編號2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8 附表二編號2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9 附表二編號2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0 附表二編號2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1 附表二編號2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2 附表二編號2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3 附表二編號2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4 附表二編號2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5 附表二編號2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6 附表二編號2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7 附表二編號3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8 附表二編號3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9 附表二編號3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0 附表二編號3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1 附表二編號3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2 附表二編號3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3 附表二編號3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4 附表二編號3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5 附表二編號3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6 附表二編號3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7 附表二編號4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8 附表二編號4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9 附表二編號4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0 附表二編號4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1 附表二編號4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2 附表二編號4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3 附表二編號4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4 附表二編號4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5 附表二編號4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6 附表二編號4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7 附表二編號5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8 附表二編號5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9 附表二編號5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0 附表二編號5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1 附表二編號5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2 附表二編號5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3 附表二編號5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4 附表二編號5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5 附表二編號5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6 附表二編號5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7 附表二編號6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8 附表二編號6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9 附表二編號6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0 附表二編號6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1 附表二編號6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2 附表二編號6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3 附表二編號6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4 附表二編號6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5 附表二編號6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6 附表二編號6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7 附表二編號7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8 附表二編號7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9 附表二編號7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0 附表二編號7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1 附表二編號7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2 附表二編號7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3 附表二編號7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4 附表二編號7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5 附表二編號7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6 附表二編號7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7 附表二編號8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8 附表二編號8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9 附表二編號8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0 附表二編號8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1 附表二編號8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2 附表二編號85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3 附表二編號86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4 附表二編號87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5 附表二編號88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6 附表二編號89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7 附表二編號90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8 附表二編號91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9 附表二編號92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0 附表二編號93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1 附表二編號94 劉冠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乙(原審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案件量刑與本案原判決量
刑比較):
編號 姓名 既遂 量刑 未遂 量刑 應執行刑 1 胡學文 3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50罪 各處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2 游騰凱 14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0罪 各處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3 楊柏楷 19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罪 各處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4 陳彥璋 3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0罪 各處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5 王建致 3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0罪 各處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6 劉翰陽 3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50罪 各處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7 蘇培睿 3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50罪 各處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8 黃文建 1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47罪 各處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被 告 劉冠均 17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7月、1年8月、1年9月、1年10月、2年6月等 94罪 各處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附表一:既遂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機手 詐騙時間(起) 詐騙時間(迄) 詐騙金額 卷證出處 除被告外,其他參與之同案被告 1 曹00 CHOW WEN KEE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3月11日 8月15日 單況表記載: 8/15進4萬1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64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 林00 LING LI HUAN 陳彥璋(軒) 5月24日 9月13日 單況表記載: 8/28進2萬7000元新幣 9/13進1萬50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2至18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 林00 LIM SIEW LAN 蘇培睿(睿)、 劉翰陽(皮) 6月11日 9月20日 單況表記載: 08/27進9900新幣 9/3進2萬1400新幣 9/20進2萬1000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0至191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 劉00LOW MUI KENG 陳彥璋(軒) 7月12日 9月13日 單況表記載: 08/03進1萬7500元新幣  8/21進1萬2000元新  9/13進4200元新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1至182頁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 徐00 CHOOI WAI SAN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7月17日 9月23日 單況表記載: 9/16進1萬10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1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 黃00 NG JOO PONG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7月23日 9時許 8月30日 單況表記載: 8/20進1萬2800元新幣  8/21進8萬31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39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 余00 SEAH HOCK HOON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7月24日 8月25日 單況表記載: 08/10進42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39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 陳00 TAN KIM CHUAN 王建致(致)、 陳彥璋(軒) 8月2日 8月22日 單況表記載: 8/19進5400元新幣  8/20進5萬66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1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 安00 anxiao ning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陳彥璋(軒) 8月5日  9月18日 單況表記載: 9/4進2萬草(Grass幣) 9/5進10.5草(Grass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0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 陳00 tankok yoong 陳彥璋(軒) 8月12日 9月16日 單況表記載: 9/3進1萬75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 許00 KOH ENG KIAT 蘇培睿(睿)、 劉翰陽(皮) 8月18日 9月22日 單況表記載: 9/17進3萬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6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 李00 LEE SIEW CHOI 王建致(致) 8月20日 9月16日 單況表記載: 9/3進3萬4500元新幣 9/4進4萬8800元新幣 9/16進2萬70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39至140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 朱00 Zhu Yufan 胡學文(文)、 劉翰陽(皮) 8月24日 9月25日 單況表記載: 09/25進4萬99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1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 王00 ONG XUE FANG CHRISTINA 陳彥璋(軒)、 楊柏楷(海) 8月26日  9月16日 單況表記載: 9/4進3萬35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5 尹00 Wanhon kee 陳彥璋(軒) 8月31日 9月23日 單況表記載: 09/10進9萬9500元新幣  09/11進4萬9300元新幣  09/13進17萬6000元新幣  09/20進1萬100元新幣  09/23進4萬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9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6 黃00 NG EUGENE 劉翰陽(皮) 9月1日 9月17日 單況表記載: 09/17進2萬50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1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7 雷00 Lwee diyuan,daniel 陳彥璋(軒) 9月12日 9月15日 單況表記載: 09/25進1萬5900元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0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附表二:未遂部分
編號 被害人姓名 機手 詐騙時間(起) 詐騙時間(迄) 卷證出處 除被告外,其他參與之同案被告 1 張00 TEO KIM LEE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5月25日 8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3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 邱00 KOO HOCK LYE 陳彥璋(軒) 、 劉翰陽(皮) 5月26日 8月1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6至187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 陳00 TAN HOCK BE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5月31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3至144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 陈00 TAN WEI FANG 陳彥璋(軒) 6月8日 9月1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 陳00 TAN SAY ANN 劉翰陽(皮) 6月14日 8月1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4至19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 李00 LI WENSHEN 劉翰陽(皮) 6月16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 梁00 NEO YING XIAN 胡學文(文) 、 劉翰陽(皮) 6月24日 8月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2至153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 王00 ONG SHEN GHONG 蘇培睿(睿) 7月11日 8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66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 姚00 YEW HONG SING 蘇培睿(睿) 7月25日 8月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1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 林00 Lin zhi yuan 劉翰陽(皮) 7月29日 8月1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6至197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 鄭00 TAY EESEN 劉翰陽(皮) 、 楊柏楷(海) 7月29日 9月1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 費00 FEI NASI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7月30日 8月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 王00 ong Kuan fang 劉翰陽(皮) 7月30日 9月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7至19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 吳00 GOH BOON KIAT 王建致(致) 7月31日 8月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5 張00 zhang shu jian 胡學文(文) 、 劉翰陽(皮) 8月1日 8月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3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6 朱00 CHU KIM MOI 陳彥璋(軒) 8月3日 9月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7 林00 LIM QUEE HAI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8月5日 8月3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6至15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8 孫00 SNG QUAY CHE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8月6日 8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2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9 謝00 SIE WEI HANG 劉翰陽(皮) 8月6日 9月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8至199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0 卢00 LU JI GUI 楊柏楷(海) 8月6日 8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3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1 吳00 GEOFFREY NGUCHIENTONG 陳彥璋(軒) 、 劉翰陽(皮) 、 楊柏楷(海) 8月7日 9月1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2 汪00 HUYNH THI CAM VAN EM 王建致(致) 8月14日 8月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3 韓00 han ngiap juan 陳彥璋(軒) 、 楊柏楷(海) 8月14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4 翁00 ANG WEI  XUAN DION 陳彥璋(軒) 8月16日 8月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5 林00 lum whye kuin,jordan 王建致(致) 、 陳彥璋(軒) 8月17日 9月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2至14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6 林00 LING KEE MOH 胡學文(文) 8月20日 9月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7 楊00 YEO TIONG CHOO 胡學文(文) 8月21日 9月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7至15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8 周00 chew poh toon 胡學文(文) 、 楊柏楷(海) 8月20日 9月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9 吳00 NG SEE SENG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8月21日 8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2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0 黃00 NG TECK SIONG 蘇培睿(睿) 8月21日 8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2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1 王00 WANG YOUXI 王建致(致) 、 楊柏楷(海) 8月22日 8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2 王00 ONG POH ENG 蘇培睿(睿) 8月22日 8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3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3 傅00 Poh siok khoon 胡學文(文) 8月23日 8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8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4 陳00 ten king siu 蘇培睿(睿) 8月24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5 詹00 chiam liang seng 陳彥璋(軒) 8月24日 8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6 何00 HO CHAI LEA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8月25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P141至142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7 張00 cheong yau Kwai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8月25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8 倪00 Guay chin hock 陳彥璋(軒) 8月25日 8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9 丁00 ding chiyu 劉翰陽(皮) 8月25日 8月2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9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0 林00 lim yeong yaw 劉翰陽(皮) 8月26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0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1 王00 WANG JIN MING 王建致(致) 8月27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5至14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2 王00 ONG WAH LOONG 蘇培睿(睿) 8月27日 9月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3 卓00 toh yew chuan 陳彥璋(軒) 8月27日 8月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4 林00 lim chjia yee 陳彥璋(軒) 8月27日 8月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5頁)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5 侯00 hou shuqi 劉翰陽(皮) 8月27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0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6 蔡00dominic  chua  teck  ming 蘇培睿(睿) 、 游騰凱(南) 8月29日 9月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3至174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7 覃00 CHAM KAUM CHONG 王建致(致) 8月30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8 徐00 CHEE QIAO NE 楊柏楷(海) 8月30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4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9 牟00 MU XUAN HUI 游騰凱(南) 8月30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0 楊00YONG MAY YEE 王建致(致) 、 胡學文(文) 9月1日 (起訴附表二誤載為10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2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1 林00 LIM KWEE CHUAN PETER 陳彥璋(軒) 、 游騰凱(南) 9月1日 9月1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2 黃00(黃00) WONG SIN FOK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9月2日 9月2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14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3 林00 LIN POH E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9月2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4 符00 FOO HUI MING ANN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9月5日 9月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5 鄭00 TEE MEI QI 蘇培睿(睿) 、 楊柏楷(海) 9月5日 9月1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4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6 王00 WEE HUI FANG 游騰凱(南) 9月5日 9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7 陳00 TAN GEOK TING 蘇培睿(睿) 9月6日 9月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4至17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8 商00 SHANG WAN YI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9月7日 9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9 李00 LEE YEE WA 胡學文(文) 、 游騰凱(南) 9月7日 9月1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3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0 楊00 YANG LIGUO 劉翰陽(皮) 9月7日 9月1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0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1 周00 CHOO KIM HUA 蘇培睿(睿) 9月8日 9月1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2 萬00 BAN KAM BOR 游騰凱(南) 9月8日 9月2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3 何00 HO KENG WAH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9月9日 9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4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4 吳00 NG SING FONG 蘇培睿(睿) 9月9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5 蔡00chua kim poh 胡學文(文) 9月10日 9月1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6 林00 LIM YUEN LING 蘇培睿(睿) 9月11日 9月2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5至17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7 林00 LIM YONG HUA 游騰凱(南) 9月13日 9月1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8 林00 LIM WAN YING, LILY 蘇培睿(睿) 9月13日 9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6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9 黃00 NG SEE WEN 陳彥璋(軒) 、 楊柏楷(海) 9月13日 9月2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0 楊00 yeoh lay keong 劉翰陽(皮) 9月14日 9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0至201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1 蕭00 SEOW FONG CHONG 王建致(致) 9月15日 9月1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2 羅00 LOW VUN KONG 胡學文(文) 、 游騰凱(南) 9月15日 9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54至155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3 林00 lim siew ngoh 陳彥璋(軒) 9月15日 9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4 杜00DU YING ZENG, ANDREW 游騰凱(南) 9月15日 9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5 葉00 yap wee lip 陳彥璋(軒) 9月18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6 陳0 CHEN EN 王建致(致) 9月19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7 林00 LIM LI ERR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9月19日 9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8 張00 teo poh leng 陳彥璋(軒) 9月19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8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9 覃00 TUM CHOO LIENG 游騰凱(南) 9月19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0 胡00 Oh Chen sheng 劉翰陽(皮) 9月19日9時許 9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92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1 鐘00 CHOONG POH YEE 游騰凱(南) 9月20日 9月23日 被害人列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38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2 王00 ong chee seng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9月21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3 郭00 kok Kuan wah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9月21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4 甄00 Chan Kok kee 蘇培睿(睿) 9月22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6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5 黃00 ng yi song 劉翰陽(皮) 9月22日 9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1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6 龐00 pang luying 劉翰陽(皮) 9月23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201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7 張0 ZHANG FENG 游騰凱(南) 9月23日 9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9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8 黎00 LAI YEW CHIM 王建致(致) 、 胡學文(文) 9月24日 9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9 黃00 NG SIEW CHOO 蘇培睿(睿) 9月24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6至17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0 紀00KEE LEK KEAT 游騰凱(南) 9月24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9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1 沈00 SIM BUAY ENG 王建致(致) 9月25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4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2 VELAYUDHAN IRENE 蘇培睿(睿) 9月25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3 戴00 Tay eng choon 劉翰陽(皮) 9月25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201至202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4 王00 WONG SEE HUI 蘇培睿(睿) 9月26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四)第177頁)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物品 數量 1 IPhone黑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手機盒1個) 1支 2 IPhone綠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手機盒1個) 1支 3 IPhone綠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手機盒1個) 1支 4 銀行存摺 13本 5 金融卡、信用卡 33張 6 點鈔機 1臺 7 新臺幣 84,000元 2,670,700元 665,800元 8 TTF-card冷錢包 2張 9 建物所有權狀 1張 10 房屋買賣契約書 1份 11 價金履約保證書 1張 12 和福路00號房屋相關資料 1本 13 註記詞 2張 14 提款交易憑證 2張 15 電腦主機 1臺 16 電腦螢幕 1臺 17 隨身碟 4支 18 王建國印章 1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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